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6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94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刑各如附表一、二、三「宣告刑」欄所示,並各減為如附表一、二、三「減得之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五所示之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0年7 月3 日起,在址設臺北市○○區○○路178 號2 樓之惠爾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惠爾公司)擔任銷貨業務員,負責輪胎鋼圈之銷售、運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退貨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因在外積欠債務,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下列行為:⑴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附表一編號1-7 所示之時間,偽以「阿勇輪胎」名義向惠爾公司詐購附表所列之貨物,使惠爾公司誤信為真,而交付附表一編號1-7 所示之貨物予甲○○,甲○○復於不詳時間地點,於銷售單上偽簽如附表一編號1-7 所列客戶署押,並持向惠爾公司行使,共計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20萬4, 200元之貨物。⑵另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8-21所示時間,捏造附表一編號8-21所示客戶名義向惠爾公司訂購貨物,使惠爾公司陷於錯誤,以為確係上開客戶所訂購之貨物,而交付附表一編號8-21所示之貨物予甲○○出貨,甲○○隨即於不詳地點,在銷貨單上偽造附表一編號8-21所列客戶署押,並持向惠爾公司行使,共計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28萬8,068 元之貨物。㈡詎其竟另行起意,以下述方式侵占貨款及退貨: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三編號1-7 所示時間,向附件三編號1-7 所示之客戶,收取附表所示之貨款後未繳回惠爾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吞入己,計侵占44萬0,600 元之貨款。⑵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8 、9 所示時間,向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客戶貨款後,將該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未繳回惠爾公司,分別侵占之貨款為9,700 元、46,600元(詳如附表三編號8 、9)。⑶另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6 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編號1-6 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退貨後,未實際繳回惠爾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貨物予以侵吞入己,計侵占之貨物價值共計21萬9000元(歷次侵占之明細詳如附表二)。迄96年2 月間因惠爾公司向部分附件三所示之客戶催討貨款遭拒,且甲○○突然不告而別,經惠爾公司察覺有異進清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惠爾公司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卷第21、25頁、本院卷第16-17 頁、第38-39 頁、第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惠爾公司負責人乙○○於警偵訊中指訴情節相符(他字卷第37-38 頁、第147-148 頁),並經證人陳寶元(文德輪胎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財能(永強輪胎行負責人)、張迺璋(威立克輪胎精品店店長)、周素玟(燦億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妻)、黃雅芳(龍華輪胎有限公司會計)、曾國邦(國豐輪胎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惠鈴(天母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會計)、李寶桂(和里輪胎企業有限公司經辦)分別於警詢證述屬實(他字卷第40-41 頁、第42-43 頁、第44-45 頁、第46-47 頁、第49-50 頁、第52-53 頁、第54-55 頁、第57-58 頁),且有被告偽造客戶簽名之簽收單、惠爾公司請款單、惠爾公司銷貨訂單、被告任職告訴人公司資料影本等(他字卷第8-16頁、第67-71 頁、第86-103頁、第121-123 頁、偵卷第26-27 頁)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 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合先敘明。經查: ⑴本件被告於95年7 月1 日前為如附表一、三等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為1 元以上。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 元以上。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⑵被告於95年7 月1 日為如附表一、三等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自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何者對被告有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之牽連犯之規定,已修正刪除,亦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論罪。經比較結果,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 ⑷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雖亦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本件被告所犯各罪,部分行為在舊法,部分行為在新法,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是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⑸至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該條業經總統於95年5 月17日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失效),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 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⑹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被告為如附表一、三等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㈡核被告於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認被告偽造附件一銷貨訂單客戶之署名並持以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被告於附表一銷貨訂單上偽簽如附表一所列客戶署押,係用以表示附表一所示之客戶購買並取得如附表所示貨物,該銷貨訂單偽造之客戶署押顯具有收據性質,並持以交付惠爾公司,應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份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1-21所列客戶之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7 所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8-21所示之1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4次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均係在修正刑法施行之後所為,是被告此部分之所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㈢被告受僱於惠爾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貨物之銷售、運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退貨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二、三之侵占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7 所列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被告於附表二及附表三8 、9 等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在修正刑法施行之後,是被告此部分之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㈣綜上,被告所犯之如附表一編號1-7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1 罪、如附表一編號8-21之行使偽造私文書14罪、詐欺取財14罪、如附表二業務侵占6 罪、如附表三編號1-7 連續業務侵占1 罪、如附表三編號8 、9 業務侵占2 罪,均應分論併罰之。 ㈤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所侵占、詐欺之貨物價值不菲,造成告訴人損失非輕,雖有意與告訴人和解,惟迄未達成,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宣告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減刑如附表一、二、三「減得之刑」欄所示之刑。而被告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業務侵占罪(如附表一編號1-7 及附表三編號1-7 所示),係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爰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附表所示。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㈥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規定:「刑法第41條之規定,中華民國90年1 月4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即「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7 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附表三編號1-7 之連續業務侵占罪,其犯罪時間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生效前,減刑後已合於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各罪,亦合於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依最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5 月4 日座談會決議亦同此意旨)。 ㈦另被告偽造如附表四所示客戶之署押共21枚,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8、21所列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見起訴書附件三編號5 、6 所列侵占貨物明細表)。惟查,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偽以燦億輪胎鋁圈工作室之名義向惠爾公司詐取財物,是其取得惠爾公司所交付之貨物,係以詐欺行為所詐得之財物,並非基於業務關係而持有惠爾公司所有之物,是其此部分之行為,應構成詐欺取財罪,又其詐得財物後,將之據為己有轉售他人,亦屬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罰後行為,不另構成業務侵占罪嫌,起訴書認其另構成上開罪嫌,尚有未洽。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構成業務侵占之罪,顯係誤繕,應予更正,併此敘明。㈡被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向順一輪胎行收取如附表五所示之退貨後,未實際繳回惠爾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附表五所示之貨物予以侵吞入己,計侵占貨物之價值為44,000 元 云云,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另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之供述為其依據,然遍查全卷,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告訴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供本院憑參,自不得僅以被告前揭自白,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前揭所指之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就此部分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之1 條之1 、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偽造客戶簽收單而詐欺貨物) ┌─┬────┬─────┬────┬───────┬────┬─────┬──────┬─────┬──────┐ │編│日期 │客戶名稱 │銷貨單號│貨物名稱、 │貨物市價│銷貨單上偽│ 所犯罪名 │ 宣告刑 │ 減得之刑 │ │號│ │ │ │數量 │新台幣 │造署押 │ │ │ │ ├─┼────┼─────┼────┼───────┼────┼─────┼──────┼─────┼──────┤ │1 │940826 │阿勇輪胎 │00000000│YOKOHAMA AD 16│20,000元│「勇」1 枚│修正前刑法第│有期徒刑柒│減為有期徒刑│ │ │ │ │2 │吋輪胎、4條 │ │ │56條、第216 │月。 │叁月又拾伍日│ ├─┼────┼─────┼────┼───────┼────┼─────┤條、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 │2 │940830 │阿勇輪胎 │00000000│0000000大蓋、1│800元 │ 同上 │連續犯行使偽│ │,以銀元叁佰│ │ │ │ │3 │只 │ │ │造私文書罪 │ │元即新臺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3 │940907 │阿勇輪胎 │00000000│OZ7.5X16 5X100│22,000元│ 同上 │ │ │。 │ │ │ │ │8 │銀色ET35,16吋│ │ │ │ │ │ │ │ │ │ │鋁圈、4只 │ │ │ │ │ │ ├─┼────┼─────┼────┼───────┼────┼─────┤ │ │ │ │4 │940916 │阿勇輪胎 │00000000│馬牌CSC2 │33,200元│ 同上 │ │ │ │ │ │ │ │1 │18吋輪胎、4條 │ │ │ │ │ │ ├─┼────┼─────┼────┼───────┼────┼─────┤ │ │ │ │5 │940920 │阿勇輪胎 │00000000│倍耐力ROSSO │配套共 │ 同上 │ │ │ │ │ │ │ │2 │18吋輪胎、4條 │7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BBS 8X18 5X112│ │ │ │ │ │ │ │ │ │ │ET32 18吋鋁圈 │ │ │ │ │ │ │ │ │ │ │、4只 │ │ │ │ │ │ ├─┼────┼─────┼────┼───────┼────┼─────┤ │ │ │ │6 │941125 │阿勇輪胎 │00000000│YOKOHAMA AD-07│24,000元│ 同上 │ │ │ │ │ │ │ │1 │17吋輪胎、4條 │ │ │ │ │ │ ├─┼────┼─────┼────┼───────┼────┼─────┤ │ │ │ │7 │941129 │阿勇輪胎 │00000000│米其林PS2 17吋│29,200元│ 同上 │ │ │ │ │ │ │ │2 │輪胎、4條 │ │ │ │ │ │ ├─┼────┼─────┼────┼───────┼────┼─────┼──────┼─────┼──────┤ │8 │950703 │文德輪胎有│00000000│米其林SYNCHRON│15,600元│「寶」1枚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6 │E 16吋輪胎、 │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4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欺│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9 │950705 │文德輪胎有│00000000│大津ST-115 │4,000元 │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4 │15吋輪胎A-05、│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2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0│950720 │文德輪胎有│00000000│米其林PRECEDA │19,600元│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3 │PP2、4條 │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1│950727 │文德輪胎有│00000000│馬牌CSC2 93Y │18,800元│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9 │輪胎、2條 │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2│950807 │文德輪胎有│00000000│韓國胎N-3000 │11,200元│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8 │17吋輪胎、4條 │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3│950822 │文德輪胎有│00000000│SUMITOMO HTRZ1│配套共 │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4 │11 7吋輪胎D-01│18,000元│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4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台製 黑底亮面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ET42、4只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4│950901 │國豐輪胎有│00000000│BBS 8.5X18 5X │共 │「國豐」1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3 │120 5C ET15 H0│82,000元│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8 、18吋輪胎鋁│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圈、2只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0 5C ET22、 │ │ ├──────┼─────┼──────┤ │ │ │ │ │18吋輪胎鋁圈、│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2只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5│950901 │國豐輪胎有│00000000│0000000 紅色(│4,800元 │ 同上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限公司 │6 │有固定圈)輪胎│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鋁圈蓋子、4只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6│951019 │順一輪胎行│00000000│大津ZE-512 16 │配套共 │「順一」1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4 │輪胎B-07、4條 │42,000元│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OZ銀色7X16 4X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100ET2 16吋鋁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7│951226 │龍華輪胎行│00000000│米其林 PRECEDA│15,068元│「黃」1枚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3 │PP2 16輪胎、4 │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8│960103 │燦億輪胎鋁│00000000│馬牌CSC 93 輪 │18,000元│「燦億」1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圈工作室 │6 │胎、2條 │ │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19│960112 │千翔汽車檢│00000000│OZ銀色 6.5X15 │22,000元│「千翔」1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修中心 │9 │4X108 ET25 │ │枚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15吋鋁圈、4只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20│960116 │威力克輪胎│00000000│AMG7.5X17 5X11│11,000元│「張」1枚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精品 │9 │2 ET37 17 吋鋁│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圈 、1只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21│960123 │燦億輪胎鋁│00000000│韓國胎N-5000 │6,000元 │「林」1枚 │刑法第216 條│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圈工作室 │8 │B-00 000000、 │ │ │、第210 條犯│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輪胎、4條 │ │ │行使偽造私文│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書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刑法第339條 │有期徒刑叁│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第1 項,犯詐│月,如易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 │欺取財罪 │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 │ │ │ │ │ │ │ │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損害共計新臺幣492,268元 │ └────────────────────────────────────────────────────────┘ 附表二 侵占貨物明細表(此部分係客戶退貨後,卻未將貨物返還公司)┌─┬───┬────┬─────┬─────┬────┬─────┬─────┬─────┐ │編│ 日期 │客戶名稱│貨物編號 │貨物名稱 │貨物市價│所犯罪名 │宣告刑 │減得之刑 │ │號│ │ │ │數量 │新台幣 │ │ │ │ ├─┼───┼────┼─────┼─────┼────┼─────┼─────┼─────┤ │1 │950708│文德輪胎│195/50HR15│韓國胎N-20│10,000元│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有限公司│-001 │00 15吋輪 │ │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 │ │胎、4條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2 │950811│文德輪胎│235/35YR19│米其林PS2 │44,000元│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有限公司│-002 │91Y 19吋 │ │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 │ │輪胎、4條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3 │981208│燦億輪胎│RX-502 │BBS 8.5X18│共計 │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鋁圈工作│ │5X120 ET22│60,000元│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室 │ │5/7C 18吋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鋁圈、2只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RX-508 │BBS 10X18 │ │ │ │日 │ │ │ │ │ │5X120 ET25│ │ │ │ │ │ │ │ │ │5/7C 18吋 │ │ │ │ │ │ │ │ │ │鋁圈、2只 │ │ │ │ │ ├─┼───┼────┼─────┼─────┼────┼─────┼─────┼─────┤ │4 │960203│天母輪胎│215/40WR17│YOKOHAMA │共 │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行 │-002 │AD-07 17吋│54,500元│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 │ │輪胎C-10、│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4條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RX-202 DSK│BBS 8X17 │ │ │ │日 │ │ │ │ │ │5X114.3 ET│ │ │ │ │ │ │ │ │ │42 17吋鋁 │ │ │ │ │ │ │ │ │ │圈、4只 │ │ │ │ │ ├─┼───┼────┼─────┼─────┼────┼─────┼─────┼─────┤ │5 │960205│燦億輪胎│RC-325-001│BBS DSK 7 │38,000元│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鋁圈工作│ │X17 4X100 │ │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室 │ │ET42 17吋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鋁圈、4只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6 │960207│龍華輪胎│AC2-54-004│OZ銀色 7.5│12,500元│刑法第336 │有期徒刑陸│減為有期徒│ │ │ │行 │ │X18 5X114.│ │條第2 項,│月,如易科│刑叁月,如│ │ │ │ │ │3 ET45 18 │ │犯業務侵占│罰金,以新│易科罰金,│ │ │ │ │ │吋鋁圈、1 │ │罪 │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 │ │ │ │ │只 │ │ │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損害共計新臺幣219,000元 │ └─────────────────────────────────────────────┘ 附表三 侵占應收帳款明細表 ┌─┬───┬─────┬──────┬──────┬──────┬──────┬─────┐ │編│ 日期 │客戶名稱 │客戶住址 │應收帳款金額│所犯罪名 │ 宣告刑 │減得之刑 │ │號│ │ │ │(新台幣) │ │ │ │ ├─┼───┼─────┼──────┼──────┼──────┼──────┼─────┤ │1 │94.03 │信邦輪胎 │臺北市研究院│71,000元 │修正前刑法第│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 │ │ │路1段26號 │ │56條、第336 │ │刑叁月又拾│ ├─┼───┼─────┼──────┼──────┤條第2 項,連│ │伍日,如易│ │2 │94.04 │信邦輪胎 │臺北市研究院│110,200元 │續犯業務侵占│ │科罰金,以│ │ │ │ │路1段26號 │ │罪 │ │銀元叁佰元│ ├─┼───┼─────┼──────┼──────┤ │ │即新臺幣玖│ │3 │94.05 │信邦輪胎 │臺北市研究院│52,900元 │ │ │佰元折算壹│ │ │ │ │路1段26號 │ │ │ │日元。 │ ├─┼───┼─────┼──────┼──────┤ │ │ │ │4 │94.06 │信邦輪胎 │臺北市研究院│22,800元 │ │ │ │ │ │ │ │路1段26號 │ │ │ │ │ ├─┼───┼─────┼──────┼──────┤ │ │ │ │5 │94.10 │漢豐輪胎行│臺北市○○路│97,000元 │ │ │ │ │ │ │ │4段310號 │ │ │ │ │ ├─┼───┼─────┼──────┼──────┤ │ │ │ │6 │94.10 │盉豐企業有│臺北市中山北│30,400元 │ │ │ │ │ │ │限公司 │路6段35巷44 │ │ │ │ │ │ │ │ │號 │ │ │ │ │ ├─┼───┼─────┼──────┼──────┤ │ │ │ │7 │94.10 │安信汽車快│臺北縣八里鄉│56,300元 │ │ │ │ │ │ │速保養廠 │大崁村1鄰6號│ │ │ │ │ ├─┼───┼─────┼──────┼──────┼──────┼──────┼─────┤ │8 │95.09 │車豪汽車保│臺北市北投區│9,700元 │刑法第336條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 │養中心 │懷德街3-7號 │ │第2 項,犯業│ │刑叁月,如│ │ │ │ │ │ │務侵占罪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9 │95.09 │永強輪胎行│臺北市中央北│46,600元 │刑法第336條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 │有限公司 │路3段7號 │ │第2 項,犯業│ │刑叁月,如│ │ │ │ │ │ │務侵占罪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損害共計新臺幣496,900元 │ └─────────────────────────────────────────────┘ 附表四 偽造客戶收據單明細表 ┌─┬────┬────┬────────┬─────┬──────────┐ │編│偽造日期│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 │銷貨單號 │偽造之署押 │ │號│ │ │ │ │ │ ├─┼────┼────┼────────┼─────┼──────────┤ │1 │940826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2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2 │940830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3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3 │940907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8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4 │940916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1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5 │940920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2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6 │941125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1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7 │941129 │阿勇輪胎│臺北縣新莊市中華│000000002 │銷貨單上偽造之「勇」│ │ │ │ │路2段71巷7號 │ │簽名1 枚 │ ├─┼────┼────┼────────┼─────┼──────────┤ │8 │950703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6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 │ │有限公司│街105號 │ │簽名1 枚 │ ├─┼────┼────┼────────┼─────┼──────────┤ │9 │950705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4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 │ │有限公司│街105號 │ │簽名1 枚 │ ├─┼────┼────┼────────┼─────┼──────────┤ │10│950720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3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 │ │有限公司│街105號 │ │簽名1 枚 │ ├─┼────┼────┼────────┼─────┼──────────┤ │11│950727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9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 │ │有限公司│街105號 │ │簽名1 枚 │ ├─┼────┼────┼────────┼─────┼──────────┤ │12│950807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8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 │ │有限公司│街105號 │ │簽名1 枚 │ ├─┼────┼────┼────────┼─────┼──────────┤ │13│950822 │文德輪胎│臺北縣三重市重安│000000004 │銷貨單上偽造之「寶」│ │ │ │有限公司│街105號 │ │簽名1 枚 │ ├─┼────┼────┼────────┼─────┼──────────┤ │14│950901 │國豐輪胎│臺北市○○路52號│000000003 │銷貨單上偽造之「國豐│ │ │ │有限公司│ │ │」簽名1 枚 │ ├─┼────┼────┼────────┼─────┼──────────┤ │15│950901 │國豐輪胎│臺北市○○路52號│000000006 │銷貨單上偽造之「國豐│ │ │ │有限公司│ │ │」簽名1 枚 │ ├─┼────┼────┼────────┼─────┼──────────┤ │16│951019 │順一輪胎│臺北市北投區中央│000000004 │銷貨單上偽造之「順一│ │ │ │行 │南路2段32-1號 │ │」簽名1 枚 │ ├─┼────┼────┼────────┼─────┼──────────┤ │17│951216 │龍華輪胎│臺北縣龜山鄉萬壽│000000003 │銷貨單上偽造之「黃」│ │ │ │行 │路1段104號 │ │簽名1 枚 │ ├─┼────┼────┼────────┼─────┼──────────┤ │18│960103 │燦億輪胎│臺北縣淡水鎮淡金│000000006 │銷貨單上偽造之「燦億│ │ │ │鋁圈工作│路2段66號 │ │」簽名1 枚 │ │ │ │室 │ │ │ │ ├─┼────┼────┼────────┼─────┼──────────┤ │19│960112 │千翔汽車│臺北市北投區西安│000000009 │銷貨單上偽造之「千翔│ │ │ │檢修中心│街2段211號 │ │」簽名1 枚 │ ├─┼────┼────┼────────┼─────┼──────────┤ │20│960116 │威利克輪│臺北市○○○路99│000000009 │銷貨單上偽造之「張」│ │ │ │胎精品 │號 │ │簽名1 枚 │ ├─┼────┼────┼────────┼─────┼──────────┤ │21│960123 │燦億輪胎│臺北縣淡水鎮淡金│000000008 │銷貨單上偽造之「林」│ │ │ │鋁圈工作│路2段66號 │ │簽名1 枚 │ │ │ │室 │ │ │ │ └─┴────┴────┴────────┴─────┴──────────┘ 附表五 侵占貨物明細表(此部分係客戶退貨後,卻未將貨物返還公司)┌─┬───┬────┬─────┬─────┬────┬─────┐ │編│ 日期 │客戶名稱│貨物編號 │貨物名稱 │貨物市價│備 註 │ │號│ │ │ │數量 │新台幣 │ │ ├─┼───┼────┼─────┼─────┼────┼─────┤ │1 │950922│順一輪胎│235/35YR19│米其林 │44,000元│原起訴書 │ │ │ │行 │-002 │PS2 91Y │ │附件三編號│ │ │ │ │ │19吋輪胎 │ │8之犯行 │ │ │ │ │ │4條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