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及經其他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5日、1年、9 月、2 月、5 月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⑴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383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215 號改判有期徒刑1 年3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45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確定;⑵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70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131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③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5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上述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2658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⑶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3 月、3 月、3 月、3 月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70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⑷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06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⑸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處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3 月,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⑹前揭⑶、⑷、⑸所示案件,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90 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4 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15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1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0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檢附之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孫 曉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