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38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3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正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正烽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被告前科紀錄應補充為「林正烽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而上開4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94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7月、5月、4月又15日、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又15日確定。再於96年間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各減為有期徒刑7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上開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並於97年11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及事實部分第10行關於車牌號碼「9221-JZ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221-ZJ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二)查被告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而上開4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94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7月、5月、4月又15日、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又15日確定。再於96年間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各減為有期徒刑7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上開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並於97年11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請求被害人歸還其所委託鑑定之古玉,竟以前揭不正方法強行開走被害人車輛之犯罪動機及手段,及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38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