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5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于立
- 被告
- 江明益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詹漢山律師
- 被告
- 邱崇嘉 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霧峰區樹仁六街3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848、2437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年度聲字第49號、101年度偵字第19315號),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主文欄內關於車牌號碼「877-UK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877-UK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主文欄內關於車牌號碼「877-UK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予以裁定更正為「1877-UK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