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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6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5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于立
被告
江明益
被告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告
邱崇嘉 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巿霧峰區樹仁六街3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848、2437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年度聲字第49號、101年度偵字第19315號),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主文欄內關於車牌號碼「877-UK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877-UK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主文欄內關於車牌號碼「877-UK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予以裁定更正為「1877-UK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6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