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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金簡字第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金簡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建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077號、第1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建德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建德自民國96年6月間起,任「環蒲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環蒲公司)建廠廠長。環蒲公司係由何盈儀(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董天平(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11月間,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共同設立,由何盈儀自任總經理,董天平擔任副總經理,並邀李明奇及方盛秦(兩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由本院以102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審理中)均擔任經理(2人任期均自95年11月間起,至經查獲為止)。

二、緣何盈儀、董天平在設立環蒲公司前,原分任「中華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以下稱中華環保公司)經理、副經理職務,並與陳輝星等人共同遂行詐欺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8號審理中)。因何盈儀、董天平在中華環保公司任職期間,雖與陳輝星等人理念不合,惟深知諸如赫普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赫普公司)、惠普鑫環保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惠普鑫公司)、中華環保公司等以佯稱掌握專利環保技術、標榜其產業為「垃圾變黃金」、「雙方收益」之產業為詐騙手法,復利用投資人喜好高獲利之未上市公司股權之迷思,極易向外界詐得資金之投機心理。乃脫離中華環保公司,而另於95年11月間設立上開環蒲公司。

三、環蒲公司成立後,何盈儀、董天平鑑於僅吸收少數投資人如蕭家稘、楊珮珊等投資人之財物,成效不彰;乃自96年5、6月間起,共同應徵萬成璽擔任行政總監(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李建德任建廠執行長(任期自96年6月1日間起,至經查獲為止);林錫忠任教育長(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中金簡字第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張沛晴任副執行長(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中金簡字第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鍾伯威(於98年12月28日死亡,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59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張國揚(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劉沅誠(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中金簡字第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任業務總監加入公司。而其中萬成璽、李建德、林錫忠、張沛晴、劉沅誠、鍾伯威及張國揚共7人,並在環蒲公司內部組成行銷團隊,以萬成璽為首,負責對外招募投資,並由何盈儀按月發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車馬費予該團隊。

四、李建德所屬行銷團隊在環蒲公司內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時,雖非參與何盈儀、董天平利用詐術發行認股憑證行為之遂行,惟李建德與何盈儀、董天平等均明知有價證券(含價款繳納憑證)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而事實上,環蒲公司並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竟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集合犯意聯絡,共同自96年6月間起,逕自以環蒲公司即將發行股票為由,向不特定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以吸收資金,並進而於96年7月24日至96年8月10日間,由何盈儀、董天平陸續製作性質上屬「價款繳納憑證」之「環蒲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股憑證」,內容載明:「權利人(投資人之名)茲環蒲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權利人予公司發行股票時,給予股票共X股,此為認股憑證……負責人何盈儀」等語,而由李建德與李明奇、方盛秦、林錫忠、張沛晴及劉沅誠等持以吸引投資人,並發放予如附表編號1至39號所示之投資人收執,以為日後換發環蒲公司股票之憑證,共同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

五、未幾,因環蒲公司事實上並無何產業,故無收入或客源;而該公司向投資人募得之資金,除供萬成璽等按月朋分50萬元外,因支應公司辦公室租金、何盈儀等人之薪資及不知情員工陳怡仰、黃筠喬等人之薪資後,已消耗幾盡,實已無資力維持運作。嗣經警於96年8月13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環蒲公司位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之辦公室,扣得何盈儀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台、環蒲公司所有之營運企劃書1本、會員名冊3張、獎金分配表4張、員工名冊、公司架構3張、公司資料1卷、員工對公司目標理念1張、光碟1片、股東名冊認股憑證1袋、報帳單1本、證照及合約1本、公司大小章4顆、環源公司所有之企劃書1本、示益公司所有之公司資料3本。

六、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及臺中港務警察局查獲,並由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建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見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上冊第33至3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077號卷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背面),核與證人即投資人劉東隆、沈秋燕、林宥臻、林文謙、傅玲珍、張洺祿、趙宥茗、蕭家稘(投資人鐘易勝之母,實際投資者)、楊佩珊、陳英華、李秋滿、李秀霞、劉美青、蕭約民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上冊)及證人即共犯李明奇、方盛秦、林錫忠及張沛晴於偵查中證述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898號卷第54至60頁),並有認股憑證影本附卷可稽(見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冊第100頁、第118頁、第137頁、第139頁、第143之1頁、第148頁、第155頁、第160頁、第167頁、第177頁、第182之2頁)。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業有變更,原證券交易法關於違反第22條之罰則係規定:「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 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原證券交易法第175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三、違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是核被告李建德所為,係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論處。

三、按證券交易法所謂「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之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是本件被告向附表所示之人多次、持續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僅須論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1罪。至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先後多次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係單一犯罪決議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等語,惟按接續犯乃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本質上仍係數行為,與「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之行為態樣不同,聲請意旨,容有誤會。

四、被告雖非環蒲公司之負責人,然與具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何盈儀、董天平共同實施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又按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之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被告李建德與何盈儀、董天平、李明奇、方盛秦、林錫忠、張沛晴、張國揚等人間雖就上開犯行實施時間雖有先後,但依上開說明,渠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爰審酌被告:⑴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⑵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發行公司認股憑證,吸收投資人資金,使主管機關無從經由管制保障投資人,對金融市場秩序產生危害;⑶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

⑷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見本院卷第18頁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參與本件犯罪之程度及所佔角色顯較共同正犯何盈儀、董天平為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共犯何盈儀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台、環蒲公司所有之營運企劃書1本、會員名冊3張、獎金分配表4張、員工名冊、公司架構3張、公司資料1卷、員工對公司目標理念1張、光碟1片、股東名冊認股憑證1袋、報帳單1本、證照及合約1本、公司大小章4顆、環源公司所有之企劃書1本、示益公司所有之公司資料3本等物,雖或為環蒲公司所有,或為共犯何盈儀所有,但尚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不得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17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2條: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1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認股憑證│權利人│投資金額│  股數  │發行時間│
│    │  編號  │      │        │        │        │
├──┼────┼───┼────┼────┼────┤
│ 1  │960169  │劉東隆│510000元│17000股 │96.08.06│
├──┼────┼───┼────┼────┼────┤
│ 2  │960170  │沈秋燕│320000  │20000股 │96.07.24│
├──┼────┼───┼────┼────┼────┤
│ 3  │960171  │沈秋燕│160000  │10000股 │96.07.24│
├──┼────┼───┼────┼────┼────┤
│ 4  │960172  │沈秋燕│240000  │15000股 │96.07.24│
├──┼────┼───┼────┼────┼────┤
│ 5  │960173  │沈秋燕│80000   │5000股  │96.07.24│
├──┼────┼───┼────┼────┼────┤
│ 6  │960174  │沈秋燕│80000   │5000股  │96.07.24│
├──┼────┼───┼────┼────┼────┤
│ 7  │960175  │沈秋燕│96000   │6000股  │96.07.24│
├──┼────┼───┼────┼────┼────┤
│ 8  │960176  │沈秋燕│96000   │6000股  │96.07.24│
├──┼────┼───┼────┼────┼────┤
│ 9  │960177  │傅玲珍│48000   │3000股  │96.07.24│
│    │        │      │        │        │(原投資 │
│    │        │      │        │        │人沈秋燕│
│    │        │      │        │        │)       │
├──┼────┼───┼────┼────┼────┤
│10  │960178  │李秀霞│194800  │11000股 │96.07.24│
├──┼────┼───┼────┼────┼────┤
│11  │960179  │張洺祿│16000   │1000股  │96.07.24│
├──┼────┼───┼────┼────┼────┤
│12  │960180  │蕭約民│500000  │32000股 │96.07.25│
├──┼────┼───┼────┼────┼────┤
│13  │960181  │沈秋燕│160000  │10000股 │96.07.27│
├──┼────┼───┼────┼────┼────┤
│14  │960182  │沈秋燕│144000  │9000股  │96.07.27│
├──┼────┼───┼────┼────┼────┤
│15  │960183  │陳英華│208000  │13000股 │96.07.28│
├──┼────┼───┼────┼────┼────┤
│16  │960184  │蕭宏偉│16000   │1000張  │96.07.28│
├──┼────┼───┼────┼────┼────┤
│17  │960185  │鐘易勝│16000   │1000股  │96.07.30│
│    │        │      │        │        │(投資人 │
│    │        │      │        │        │蕭家稘) │
├──┼────┼───┼────┼────┼────┤
│18  │960186  │李明奇│160000  │100000股│96.07.30│
├──┼────┼───┼────┼────┼────┤
│19  │960187  │劉美青│20000   │1000股  │不詳    │
├──┼────┼───┼────┼────┼────┤
│20  │960188  │李秋滿│20000   │1000股  │96.07.30│
├──┼────┼───┼────┼────┼────┤
│21  │960189  │趙宥茗│40000   │2000股  │96.07.30│
├──┼────┼───┼────┼────┼────┤
│22  │960190  │楊佩珊│32000   │2000股  │96.07.30│
├──┼────┼───┼────┼────┼────┤
│23  │960191  │林宥臻│28000   │1000股  │96.07.30│
├──┼────┼───┼────┼────┼────┤
│24  │960192  │陳珮鍬│16000   │1000股  │96.07.31│
├──┼────┼───┼────┼────┼────┤
│25  │960193  │林文謙│28000   │1000股  │96.07.31│
├──┼────┼───┼────┼────┼────┤
│26  │960194  │李元本│280000  │10000股 │不詳    │
├──┼────┼───┼────┼────┼────┤
│27  │960195  │李兆彬│280000  │10000股 │不詳    │
├──┼────┼───┼────┼────┼────┤
│28  │960196  │李兆萍│280000  │10000股 │不詳    │
├──┼────┼───┼────┼────┼────┤
│29  │960197  │陳佩鍬│16000   │1000股  │96.07.31│
├──┼────┼───┼────┼────┼────┤
│30  │960198  │林威辰│28000   │1000股  │96.08.01│
├──┼────┼───┼────┼────┼────┤
│31  │960199  │鍾仲威│56000   │2000股  │96.08.01│
├──┼────┼───┼────┼────┼────┤
│32  │960200  │林文謙│56000   │2000股  │96.08.01│
├──┼────┼───┼────┼────┼────┤
│33  │960201  │沈秋燕│240000  │15000股 │96.08.01│
├──┼────┼───┼────┼────┼────┤
│34  │960202  │吳聲雲│28000   │1000股  │96.08.07│
├──┼────┼───┼────┼────┼────┤
│35  │960203  │李月蓉│56000   │2000股  │96.08.07│
├──┼────┼───┼────┼────┼────┤
│36  │960204  │范瑞蘭│140000  │5000股  │不詳    │
├──┼────┼───┼────┼────┼────┤
│37  │960205  │萬成瑜│280000  │10000股 │不詳    │
├──┼────┼───┼────┼────┼────┤
│38  │960206  │林宥臻│56000   │2000股  │96.08.07│
├──┼────┼───┼────┼────┼────┤
│39  │960207  │賴玉嬌│56000   │2000股  │96.08.10│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金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