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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金簡字第3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金簡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奇
被告
方盛秦
被告
劉沅誠
被告
林錫忠
被告
張沛晴
被告
蕭宏偉
被告
上 一 人 龔正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898號、第8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明奇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方盛秦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劉沅誠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林錫忠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張沛晴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蕭宏偉幫助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11號、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604號刑事判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盛秦雖具狀辯稱:伊雖擔任經理職位,但此職位係有名無實之無給職掛名而已,伊係負責銷售公司代理之「雲林縣二崙鄉養豬場」之有機肥料,係肥料部經理,伊並非公司負責人,無權亦無法參與干涉所有與資金相關之事物,伊無犯意、犯行,也無共同聯絡等行為,萬成璽等7人行銷團隊與伊無關,該7人行銷團隊由萬成璽帶領,負責招幕資金,直接對何盈儀負責,伊與公司其他職員一概無准過問及參與該7人行銷團隊之任何開會與活動,且伊很少待在公司,大部分均在外面勤跑業務,對公司之事情不是都很清楚與明瞭,有時甚至沒回公司,且因伊未投資公司,復對農業陌生,甚至有時心灰意冷,遭排擠,所以與多數人合不來,且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均與伊無關聯,有些伊且不認識,也未見過。伊於偵查中頻頻遭告以犯罪並要伊認罪,伊基於對法律的無知與害怕,不得已只有默默承受,請求傳訊證人鄭雅君云云。

三、被告蕭宏偉之選任辯護人雖具狀表示:被告蕭宏偉於偵查中自始否認犯罪,本件案情繁雜,非依現存證據可以認定被告是否有罪,且尚有證據與證人需要調查及傳喚以證明被告無犯罪故意,薌逕行簡易判決程序,將剝奪被告審級利益;本件檢察官請求為簡易判決處刑,顯有不當,應以通常程序審理為宜云云。

四、然查:

(一)按證券交易法所謂「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之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是行為人縱有多次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之行為,亦不另成立連續犯甚明。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79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156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方盛秦於96年8月13日警詢中直承:「..環蒲是新成立的公司。..環蒲公司的負責人兼總經理是何盈儀,副總經理董天平,執行總監萬成璽,肥料部經理有我、李明奇,工程師是蕭宏偉,..『公司說明會』我跟李明奇經理是講公司的有機肥料,蕭宏偉工程師是講機器與微生物菌,負責人何盈儀、副總董天平、行政總監萬成璽講投資理念。..。」、「(環蒲公司成立至今有無發放給投資人利息或獎金?所用資金來源?)預計這個月才開始發放獎金,公司沒有發放利息。資金來源靠投資人投資金額及有機肥料的銷售。」、「(環蒲公司是否有獎金制度?獎金制度表是何人設計?經過何人同意執行?)96年6月底才設計獎金制度。由歐陽欽松設計的並經過公司董事長何盈儀等人同意後執行。」、「(環蒲公司之投資獎金制度、介紹費及組織獎金如何區分?會員之介紹費、雖織獎金等是何人負責作帳、發放?經過公司何人核准後發放?)與保險公司的制度相同,職務越高的介紹獎金越多,如處長介紹一張5000元、經理介紹一張4000元,介紹張數到一個數額有補助車馬費。作帳、獎金發放由會計陳怡仰負責,由公司負貴人何盈儀負責發放。」、「(會員如何繳交投資金額?)會員以匯款方式繳交款項購買一張2萬8千元的公司憑證。」、「(你公司除了招募會員吸居資金外,販售有機肥料獲利多少?你是否知道公司共招募多少資金?)10多萬。原計畫招幕1億,招募至今我不知道已招募資金有多少。」等語(見警卷上冊第22-24頁);於97年10月9日偵查中直承:「.(你負責何事?)我跟李明奇做的事差不多。」、「(你知道環蒲以認股權憑證召募資金?)知道。..。」等語(見96年偵字第28233號卷第77-第81頁);於97年11月11偵查中直承:「(有沒有看過96年偵28233號警卷下冊第143之1頁所附認股權憑證?)有。」、「(環蒲公司有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備要發行?)沒有。」、「(你們在環蒲公司任職,對於公司未經向主管機關報備逕行發行認股權憑證已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係犯第175條之罪,是否承認?)承認。」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8233號卷第105-111頁);於100年4月21日偵查中直承:「(你是否從97年5月2日起為環蒲公司監察人?)是。」、「(為何當監察人?)『何盈儀一開始找投資人』,因為公司沒賺錢,大家都不願意當監察人,她就跟我講公司一定要董監事。」、「(﹝提示警卷認股憑證﹞這個認股憑證是何時開始做的?)96年6、7月間萬成璽等團隊進來後,很多東西就跑出來。」、「(所謂很多東西跑出來是什麼?)像認股憑證這種東西。」、「(這種認股憑證是誰一起擬定出來的?)應該是負責人何盈儀及顧問歐陽欽松。」、「(公司何時開始印認股憑證空白本?)96年6、7月。」、「(為何要印認股憑證?)說人家給公司錢要給人家的證明。」、「(萬成璽、林錫忠、張國揚、劉沅誠、李建德對這個認股憑證有何討論或參與?)我印象中是負貴人何盈儀與歐陽欽松決定的。萬成璽、林錫忠、張國揚、劉沅誠、李建德他們也都有討論過這個認股憑證,也認為這個認股憑證是可以的。」、「(萬成璽、林錫忠、張國揚、劉沅誠、李建德他們為何要跟你講認股憑證是可以的?)不是他們跟我們講,因為我與萬成璽、林錫忠、張國揚、劉沅誠、李建德他們在同辦公室,有時候他們與負責人何盈儀開完會後就會講到認股憑證的事,我是聽到的。」、「(既然可行,為何不向主管機關報備?)我們不懂,也不知道為何他們要這樣」、「(是否承認違反證券交易法?)承認。」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7898號偵查卷第52-61頁、100年度偵字第8136號偵查卷第39-43頁);於100年8月23日偵查中直承:「(本件是否坦承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而犯第175條之罪?)坦承。」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7898號偵查卷第112頁、100年度偵字第8136號偵查卷第45頁)。」。

(三)被告方盛秦上開自白核與證人董天平(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於96年8月13日警詢中證稱:「(你有無向投資人宣稱誇大之公司獲利性,藉以騙取投資人信任而投資金錢到你公司?)沒有,我只是向投資人談公司產業﹝有機廢棄物的處理、廚餘等廢棄物之資源再生﹞。」、「(環蒲環保公司向投資人吸收投資金的方式﹝短期﹞?獲利性?)環蒲環保公司最初﹝95年11月1日﹞是由股東集資成立的,均以買賣肥料為主。因為肥料品質不穩定,公司想要建廠﹝已找到地還未簽約﹞,『由公司內何盈儀、李明奇、方勝億(即被告方勝秦)、我及其他行政幹部開會後,並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說明:公司以「認股憑證」及「隱名合約」的方式集資』,方式是:股東群每股新臺幣1萬6仟元購買認股憑證﹝都沒有任何紅利回饋﹞,直到96年7月1日起,新舊的股東均以每股新臺幣2萬8仟元加入,公司再據以發給「認股憑證」及「隱名合約契約書」,各股東的獲利是等公司建廠營運後分配營餘或公司有上市後,再以「認股憑證」及「隱名合約契約書」換取股票。本公司自開始迄今,均未有發放任何紅利回饋金予各股東。」、「(「環蒲」公司有無設廠營運?既然尚未設廠營運,又憑何依據向投資人騙稱公司已取得「陸總部」合約?)「環蒲」公司還沒有設廠營運。取得「陸總部」合約的部份,要問工程師(蕭宏偉)才清楚,我只知道公司有收到資料,要向「陸總部」報價,其它我就不清楚了。」、「(「環蒲」公司向投資人宣稱之獲利性如何﹝每投資新臺幣10萬元可獲得多少利潤、期間﹞?)「環蒲」公司向投資人宣稱之獲利性是以處理廢棄物的處理費及銷售肥料的營餘來計算獲利;投資獲利的計算方式,要問何盈儀才知道,我不清楚。」等語(見警卷上冊第9-17頁);於99年7月22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195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最初是在何時、何地與何人共議成立環蒲公司?)當初共議成立環蒲公司的人如何盈儀所述。」等語(見98年度易字第1959號卷二第476-478頁)情節相符,已堪認定。

(四)被告蕭宏偉於96年8月13日警詢中直承:「(你有無任職於「赫普公司」、「惠瞢鑫公司」、「中華環保公司」「環蒲公司」等公司?任何職?任職期間?薪資及分紅?)我是擔任環蒲公司的工程師,也有擔任惠普鑫的工程師,不知道為什麼中華環保也把我列為工程師,我自95年4月中開始在惠普鑫臺中公司擔任工程師,臺中公司裡面有一臺展示用的「高速發酵機」,我負貴維護操作,『如有客戶來參觀的時候負責解說』,後來公司改名「環蒲」我的工作還是一樣。惠普鑫時每月薪臺幣1萬5千元,環蒲也一樣,6月調薪1萬8千元。我是自己應徵進公司的。」、「..惠普鑫公司說明會大多是協理趙伯祥主持說明,但是內容都是惠普鑫高雄公司許永昌他們編輯的。『我有說明過一次』,我主要是講技術設備。許永昌也有說明過。」、「(你惠普鑫公司成立至今尚未營運,所發放給短期投資人的每週期利息或獎金所用資金來源?)我不知道。」、「(你惠普鑫、中華、環蒲等公司根本就是拿後加入投資人資金作為支付較早加入投資會會的利息獎金是否正確?)惠普鑫及中華都沒有設廠營運,環蒲則是有代理肥料在賣,從95年11月改環蒲之後現在大約賣了新臺幣3、40萬元。」、「(惠普鑫、中華、環蒲公司獎金制度表是何人設計?)惠普鑫、中華的部分是誰設計的我不知道,但是都是許永昌公布的。環蒲的部分應該也是公司高層設計的。」、「(你有無介紹會員參加投資?你領多少獎金?)我有介紹我朋友葉柏誠投資惠普鑫2萬元。領到約1000元的介紹獎金,因為基於朋友的道義,我有跟他約定會還他補償他的損失。」等語(見警卷上冊第33-38頁);於97年10月9日偵查中直承:「(環蒲公司沒有請你去找人投資?)我是在中華環保階段有找葉柏辰、林寶文、蔣憶德、江政祿『買認股憑證』,總共找了4個人。他們各別投資1張而已。」、「(就你們所知何盈儀用認股憑證招募資金是誰的意見?)是他們2人沒錯。」、「(何盈儀所提供的機器有她說的那麼神嗎?)我操作的是1臺約100公升容量以下的翻堆發酵機,一筒丟下去經加熱器加熱後並控溫,經過4天才會有肥料出來,但也是要看所丟進去的廚餘種類為何,但不可能會天天丟東西下去。」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8233號卷第77-81頁);於97年11月11日偵查中直承:「(有沒有看過96年偵28233號警卷下冊第143之1頁所附認股權憑證?)有。」、「(環蒲公司有沒有向主管機關報備要發行?)沒有。」、「(你們在環蒲公司任職,對於公司未經向主管機關報備逕行發行認股權憑證已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係犯第175條之罪,是否承認?)承認。」、「(你是如何進入環蒲公司?) 我之前就在中華環保公司,因為何盈儀要成立環蒲公司,所以我就跟著何盈儀,任職公司的工程師。」、「(有沒有看過同卷第204頁「10秒強力打擊自我介紹」?)有。這些是萬成璽以及其他人寫的。這些文件寫完後會給何盈儀看,董天平有沒有看我不確定。但環蒲都是由何盈儀及董天平在負責,但主要還是何盈儀。」、「(環蒲公司與陸總部有何關係?)沒有關係。」、「(有沒有任何一丁點的業務要約或往來?)黃鎮賢說陸總部有在問發酵機器,這個消息是黃鎮賢告訴環蒲公司,環蒲公司有做報價的動作。」、「(何盈儀派誰去報價?)何盈儀請我跟、李明奇去桃園楊梅附近的陸總部內看要處理的廢棄物,去了解場地及需求。他們只是口頭上了解,後來就沒下聞了。」、「(行政總監在做何事?) 萬成璽在看一些資料,蒐集業務文件,包括檢察官給我看的Q&A及強力推銷。」、「(方盛秦及李明奇經理在做何事?) 在跑農民業務,有沒有在負責資金籌募我不清楚。環蒲公司在籌募資金的就是何盈儀及董天平,萬成璽在用一些資料。」、「(何盈儀及董天平招募資金的方法是什麼?)找他們認識的人來投資,一開始是由董天平去接洽,後續就是何盈儀。」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8233號卷第105-第111頁);於101年6月15日偵查中供承:「(何時知道認股憑證之事?)是環蒲公司成立之後,何盈儀叫我投資該公司,過了一段時間拿認股憑證給我看,我才知道有認股憑證。」、「(當時環蒲公司成立多久?)我是從中華或惠普鑫公司時代,就在崇德路同一辦公處所的一個房間講解放在該房間的機器,並且有在運作,『講解部分則由上線帶會員進去參觀』,後來環蒲公司成立後,該機臺還是在那邊。」、「(你一直操作該機器到時麼時候?)96年5月左右。」、「(本件在知悉環蒲工司有問題的情況下仍在該公司繼續向投資講解該機器之操作,雖與認股憑證之發行無直接之認知,但行為確實容易使方盛泰等人販賣認股憑證之行為更加之順利,所犯已屬幫助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違反,而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嫌,是否認罪?)認罪。」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7898 號卷第151頁)。

(五)且查:

1、證人李明奇於96年8月13日警詢中證稱:「..但是(環蒲公司)於每天早上有推廣農業教育、肥料行銷等訓練課程,訓練課程都是由我及方盛秦負責,在總經理的授意之下,『由我及方盛秦蒐集農業相關資訊後,在訓練課程中教導公司員工』。」、「(環蒲公司是何人?何地?提議組成公司?成立公司資金由何人出資?)環蒲公司是由何盈儀及中華環保公司裁撤後剩下的員工董天平、何靜怡、『蕭宏偉』等人及我共同提議組成公司。在「中華環保公司」的舊址臺中市○○○路000號5F成立環蒲公司資金由何盈儀、蕭董事、及我出資共約160萬。」等語(見警卷上冊第18-21頁);於97年10月9日偵查中證稱:「(你知道環蒲以認股權憑證召募資金?)知道。何盈儀說召募進來後會用該認股權憑證換成股票認股。」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8233號偵查卷第77-81頁);於100年4月21日偵查中證稱:「(公司何時開始印認股憑證空白本?是否為6、7月間?)是。」、「(為何要印認股憑證?說人家給公司錢要給人家的證明,是不是這樣?)是。」、「(萬成璽、林錫忠、張國揚、劉沅誠、李建德對這個認股憑證有何討論或參與?)何盈儀與他們開會我並不清楚,我當時聽萬成璽、林錫忠、張國揚、劉沅誠、李建德共同的說法是說這個東西可行。」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7898號卷第52-61頁)。

2、證人林錫忠於96年10月3日警詢中證稱:「(上記4家公司關係?成員各有誰?各司何職?)我只知道「環蒲公司」,其他3家我不知道,環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為何盈儀,副總經理為董天平,工程師為蕭宏偉,有機肥料經理方經理跟李經理(名字我較不熟悉)幹部大約這樣。」、「..進公司後是總經理何盈儀跟董天平帶我們去新竹跟公司合作的示益有限公司﹝廚餘堆肥場﹞參觀,然後回公司是由工程師為蕭宏偉,有機肥料經理方經理跟李經理介紹公司的機器及有機肥料製造過程。」、「公司有跟我們說產品來源不需要用到成本,還可以收取處理費,而製造加工的產品還能賣錢,是屬於「雙邊收益」的產業,環保署並有補助(一噸800元補助一半400元),民間設廠買土地政府有補助一半。」、「我公司有投資每單位新臺幣2萬8千元認股1張,投資的錢等公司設廠營運後就可以開始領股票的配股第一年每一股配發0. 6股、第二年0.7股、第三年0.8股,並有印認股憑證給投資人。何盈儀跟董天平提供書面資料告訴投資按照比例配股。」、「加入投資的人需要寫一份承攬契約書,之後每介紹他人投資就可以領取跟我同等的業務獎金﹝每件3千元,累計招攬業務越高獎金越高,最高每件到6千元﹞,但他們沒有薪資,所以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做業務員。」、「當初進公司時候何盈儀向我們介紹示益有限公司黃鎮賢是環蒲公司的董事長,何盈儀有安排他跟我們見面,何盈儀說黃鎮賢是活菌技術提供者,但是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上面登記何盈儀是負責人。..。」、「公司要我們跟投資人介紹說每張認股新臺幣2萬8千元,然後建廠以後開始營運的第一年每股可以配發0.6股,第二年是1+0.6+〈1.6 X0.7〉、第三年是1.6X1.7 X1.8等於總股數。公司並要我們向投資人說公司向業者收取廚餘每噸可以收取400元的處理費用,然後政府再補助每噸400元,合計每噸的處理費用可收取800元,之後加工之後變成有機肥再賣出去每包25公斤可賣160元,預估一天如果最少處理30噸以上,每個月處理25天以上,另外公司還有機器的買賣跟液態肥料、固態肥料的買賣,這樣1年可以預估獲利新臺幣8千3佰萬。每年至少都有這樣的獲利。」等語(見警卷上冊第39-44頁);於100年4月21日偵查中證稱:「(﹝提示認股憑證﹞為何決定發行認股憑證?)我進去這家公司是張沛晴介紹我進去的,當時認同這個產業及公司,但不知道之前有中華環保、惠普鑫的情形,我們這個團隊是進去後才知道。這個認股憑證是我進去環蒲公司後,就知道『何盈儀之前在中華環保時代就有在賣認股憑證』。」、「(就環蒲公司所發行的認股憑證,你有與誰討論?)這些認股憑證等都是環蒲公司提供給我與萬成璽、張沛晴、張國揚、劉沅誠、李建德的,我們業務就是找人來買這些認股憑證,有佣金給我們7個人分。」、「(何盈儀等人是如何使用這份認股憑證?)有人投資就發憑證他們。」、「(你怎麼知道?)好像之前他們就這樣做。」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7898號卷第52-61頁)。

3、證人張沛晴於96年10月3日警詢中證稱:「我有向林宥臻說明公司是屬於雙邊收益的產業,這些資料也是來自於文宣內容,文宣中也有看到「環蒲環保公司」跟新竹示益企業黃董有合作關係,合作的內容是有關機具買賣及技術轉移,..。」、「(你環蒲公司成立至今,賣了多少肥料?多少價錢?經由何人在公司講授暸解肥料市場?)我也不清楚。我所聽到的都是『方盛秦經理』對我們行銷團隊講授有關肥料市場的趨勢及前景及跟他廠的比較。」等語(見警卷上冊第45-47頁);於100年4月21日偵查中證稱:「(你在何時知道何盈儀開始要以認股憑證當證明?)我在96年6月間進去,第一個月領錢是96年7月15日。我記得是在領第一次之後,怎麼變成又要發認股憑證,當時心裡覺得奇怪為何要認股憑證。」、「(以認股憑證有何不好?)這我真的不懂。」、「(何盈儀叫你做你就做?)當時還沒開始拓展業務,當時公司有一臺機器很新奇,是說要賣肥料,但我們團隊就是要行銷。」、「(為何你覺得發認股憑證奇怪?)他有帶我們到工廠參觀做肥料,但後來變成這樣我也覺得奇怪,後來何盈儀有拿一本書在說,我就問何盈儀這樣可以嗎,何盈儀說沒問題。」等語(見100年偵字第7898號卷第52-61頁)

4、證人何盈儀於96年8月13日警詢中證稱:「(你「環蒲」公司既然尚未設廠營運,又憑何依據向投資人騙稱公司已取得「陸總部」合約?)我沒有跟投資人講過我們已取得「陸總部」合約。我只有跟投資人講說陸總部有向我們環蒲公司索取資料報價,要買機器。」、「(你環蒲公司與新竹示益企業有何關係?)他是我環蒲公司技術顧問,他有授權我公司可以賣他們公司的機器設備及微生物原料。」、「(是誰向投資人宣稱妳環蒲公司有取得「陸總部」的訂單?)是報價單不是訂單。我環蒲公司蕭宏偉工程師拿給陸總部。」等語(見警卷上冊第1-8頁);於97年3月27日偵查中證稱:「(你怎麼找到黃鎮賢?)透過工程師蕭宏偉介紹的。」、「(為何要透過他去找黃鎮賢?)只是想做這個產業所以會找很多環保及農業的資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8233號卷第40-41頁);於99年7月22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195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最初是在何時、何地與何人共議成立環蒲公司?)於95年10月底以前某日,在中華環保臺中公司的辦公處討論,總共有10幾個人,有我、董天平、楊珮珊、涂永昌、蕭家稘、趙伯明、陳英華、『方盛秦』、李明奇、『蕭宏偉』、何靜怡、劉美青、沈秋燕、李秋滿、蕭約民、陳莉卉﹝後來是以陳珮鍬名義投資﹞。」等語(見98年度易字第1959號卷二第000-0000頁)。

5、證人萬成璽於96年10月13日警詢中證稱:「(上記4家公司關係?成員各有誰?各司何職?說明會由何人主持?說明會內容由何人授意或編撰?)其他家我根本就不知道,環蒲公司的部分我也不完全知道。環蒲總經理何盈儀負責公司全部業務,我們都是受他指示執行業務。副總經理董天平負責協助總經理處理公司全般業務。96年8月13日一起到案的方經理〈方盛泰〉及李明其經理是負責銷售公司的有機肥料產品,工程師蕭宏偉負責操作放在公司的那一臺廢棄物處理機,生產有機肥料。..。」等語(見警卷上冊第25-27頁)。

6、證人張國揚於96年10月13日警詢中證稱:「(上記4家公司關係?成員各有誰?各司何職?說明會由何人主持?說明會內容由何人授意或編撰?)我不知道4家公司關係。環蒲公司的部分我知道總經理何盈儀負責公司全部事務。副總經理董天平負責工作我不知道。工程師蕭宏偉負貴操作放在公司的那一臺廢棄物處理機。方盛秦經理及李明錡經理是負責銷售公司的有機肥料產品。..。」、「..但來公司的投資人我就會跟他們聊天並說明公司的產業及投資設廠的獲利性。公司獲利性我們只宣稱可以賺錢,但沒有說過可以賺多少或分紅多少。」、「(你有無向會員宣稱公司的產業是產品來源不需要用到成本,而且還可以收取處理費,而製造加工的產品還能賣錢,是屬於「雙邊收益」的產業,而且這是環保署推動的環保政策,有「促參法」五年免課稅、環保署並有補助,民間設廠買土地政府有補助一半、設廠及研發也有爭助,給投資人此利多訊息?上述利多依據為何?有無求證?)有。環蒲公司總經理何盈儀將資料發給執行長李建德之後再轉交給我使用,示益企業的黃鎮賢有向我們口述說明過。我有參訪過黃鎮賢的工廠,見過他經營的實例,但是其他有關政府獎勵優惠的補助,我沒有求證過。」等語(見警卷上冊第58- 63頁)。

7、證人陳怡仰於96年8月13日警詢中證稱:「(「環蒲公司」成員有誰?各司何職?)總經理何盈儀、副總董天平、秘書何靜怡、櫃檯黃筠喬、工程師蕭宏偉,其他的人我不認識。」、「(公司有無舉辦說明會?說明會由何人主持?說明會內容由何人受益或編撰?)有,『說明會是星期一至五都有』,由公司的講師主持,但名字我不記得。說明會內容我不清楚由誰授意或編撰。」等語(見警卷上冊第85-87頁)。

8、證人黃筠喬於96年8月13日警詢中證稱:「(「環蒲公司」成員有誰?各司何職?)總經理何盈儀、副總董天平、執行長李建德、行政總監萬成璽、秘書何靜怡、會計陳怡仰、經理方盛秦、經理李明奇、工程師蕭宏偉,業務部門的人我不清楚。」、「(環蒲公司」經營項目為何?獲利模式為何?有無獲利?)我知道有推廣把廚餘轉化成有機肥料。公司靠賣有機肥料賺錢。獲利多少我都不知道。」、『公司星期一至五都有安排訓練課程,由公司的幹部輪流主持』。訓練課程內容主要講授公司相關業務及農業相關知識。我不知道是由何人授意或編撰。..」等語(見警卷上冊第88-90頁)。

9、證人林宥臻於96年9月11日警詢中證稱:「(上述環蒲環保公司,由何人於何時?在何地?以何種宣傳內容介紹、鼓吹你,?簡述投資過程?)是我朋友張沛晴於96年7月左右,約我去環蒲臺中公司﹝臺中市崇德路中科大飯店5F﹞『聽好幾次說明會』,會中公司總經理何盈儀向投資人說,公司預計96年9月或10月將在關連工業區設廠,公司所用菌種、酵素及高速發酵機由「示益企業有限公司」等好幾家廠商配合,公司的產業是原料來源﹝廚餘﹞不用成本而且還可以收處理費、而製造加工的產品﹝有機肥﹞還能賣錢,是不錯的產業,總經理何盈儀還說羅東鎮公所、臺中監獄等政府機關有跟公司買機器,公司的機器還有行銷到國外去,覺得該公司很有前景所以就投資了。」、「(警方提示環蒲環保公司查扣之共同證物01﹝宣傳話術﹞、共同證物編號02﹝環蒲環保公司宣傳資料﹞、共同證物編號03﹝環蒲環保公司得獎實績及專利證書影本﹞、共同證物編號04﹝環蒲環保公司海外展示使用實績﹞、共同證物編號05﹝黃鎮賢存證信函﹞等資料予你觀看,你是否曾看過上述環蒲環保公司公司文宣資料?介紹時有無告訴你,公司有來自工研院、生技中心的酵素、公司核心技術透過工研院與生技中心的背書,目前在國內不僅是第一,也是唯一,並已取得陸軍總部的訂單等不實訊息?上記共同證物你是在公司說明會看到或何人拿給你看的?)我有看過上述共同證物2,3,4的部分內容,我是聽張沛晴的建議才投資的。我有聽總經理何盈儀說公司的菌種來自工研院、生技中心,會比較穩定。上述共同證物1. 3.4的部分內容,何盈儀及張沛晴都給我看過,『另外公司的說明會裡也有看過』。」、「(環蒲環保公司總經理何盈儀、副總經理董天平、經理方盛秦、工程師蕭宏偉、經理李明奇、行政總監萬成璽、會計陳怡仰、顧問歐陽欽松、行政櫃臺黃筠喬、行政秘書何靜怡等人你是否認識?有無仇恨或怨隙?是否認識上述人員之外之公司成員?)我都認識。沒有仇恨或怨隙。沒有。」;於99年3月2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1959號案件審理中證稱:「(有無投資環蒲公司?)有。」、「(投資的經過?)朋友張沛晴打電話給我,告訴我有一個環保公司還不錯。『我去到現場,今天在庭的各位被告我都有看過』,何盈儀、萬成璽、張沛晴有跟我介紹這個公司的未來獲利不錯,可以將廚餘變成有機肥料,前景不錯,所以我就投資。我投資8萬4千元的認股憑證,我把錢直接匯到公司的帳戶,帳號是何人給我的,我忘記了,後來我到會計那裡領取認股憑證。」、「(你於警詢中說在馬來西亞等公司有向環蒲公司購買技術,是何人說的?﹝提示並告以要旨﹞)何盈儀及其他的人,但是其他人,因為時間太久,我忘記了,『都是在公司說明會』或單獨在辦公室的時候,而且何盈儀也有拿國外訂單給我看,是向環蒲公司購買高速發酵機,但該訂單是何國,我忘記了。」、「(你是聽何人說環蒲公司在關連工業區設廠,而且有廠房?)『何盈儀在說明會有說這樣的事情,何盈儀也在說明會上說可以帶投資人去看該廠房』,我只知道若你想看廠房就可以去看,但是沒有特定時間。」、「(萬成璽何時告訴你認股憑證上市以後可以換成環蒲公司的股票)張沛晴告訴我可以投資環蒲公司的訊息,而後『帶我去中科大樓聽說明會,我去聽說明會的期間,萬成璽有說公司如果上市,以後就可以換股票。」、「(在說明會上除了何盈儀以外,還有何人在臺上講解環蒲公司認股憑證的好處?)楊顧問,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名字;萬成璽也有。」、「(說明會結束後,私下的聊天時,有何人告訴你關於環蒲公司認股憑證的好處?)在庭的被告董天平、李建德、林錫忠、萬成璽、張沛晴都有一起在聊天時談起。」等語(見98年度易字第1959號卷一第276頁背面-279頁背面)。

10、證人李秀霞於96年9月11日警詢中證稱:「(上述環蒲環保公司人員於何時?在何地?以何種宣傳內容介紹、鼓吹你投資?簡述投資過程?)因為我在彰化種植葡萄,沈秋燕是我在命理班的同學,她到我家裡向我說明環蒲公司是在生產肥料的公司,將要在臺中設廠生產肥料,公司可以將廢棄物放到機器裡面來生產有機肥料,她也介紹我向環蒲公司購買肥料,我前後總共向環蒲公司購買約40包的肥料,感覺肥料品質不錯。『沈秋燕也在96年7月前帶我到環蒲公司參觀,我有看到公司內部有陳列一部製造肥料的機器,公司人員也有實際操作以鳳梨皮及廚餘投入機器內,結果真的有製造肥料出來』。公司內部人員也有向我說明環蒲將要在臺中設廠,會以此種先進的機器加入菌種來大量的生產有機肥料販賣。我在參觀完公司後及用過公司的肥料後覺得公司可以投資,比我種植葡萄的利潤還好,所以我在96年7月以後就陸續的把錢分3次交給沈秋燕來幫我投資。」、「..我是聽沈秋燕的宣傳及到公司參觀後『看到該部肥料處理機真的可以生產肥料』,而且公司也真的有肥料可以賣給我,我也真的以為公司有在生產肥料,而且肥料的品質不錯,所以我才會相信而投資。」、「我看他們有在販售肥料,而且還有機器,我以為環蒲公司已經有工廠在生產肥料了。」等語(見警卷下冊第178-182頁)。

11、證人蕭約民於96年9月11日警詢中證稱:「因我之前有投資惠普鑫公司,所以我在這段期間有去公司了解公司的狀況,直到95年9月左右,我再度去公司,公司的幹部跟我介紹說他們有再成立一家叫環蒲環保公司,公司是獨立出來做的。..。」、「(上述環蒲環保公司人員於何時?在何地?以何種宣傳內容介紹、鼓吹你投資?簡述投資過程?)是公司經理董天平於95年10月,我到環蒲臺中公司﹝臺中市崇德路中科大飯店5F﹞時向我介紹投資,說投資環蒲公司很有前景,獲利很可觀,『我有去參加過環蒲環保公司﹝臺中市崇德路中科大飯店5F﹞的說明會1次,我僅記得說明會上有公司幹部向會員說,公司所用菌種是有專利的,公司的產業是原料﹝廚餘﹞來源不用成本而且還可以收處理費、而製造加工的產品還能賣錢,是「雙邊收益」的產業,覺得該公司是「雙邊收益」的產業,很有前景所以就投資了』。後來我就如前面所講的拿錢出來投資了。」、「(警方提示環蒲環保公司查扣之共同證物01﹝宣傳話術﹞、共同證物編號02﹝環蒲環保公司宣傳資料﹞、共同證物編號03﹝環蒲環保公司得獎實績及專利證書影本﹞、共同證物編號04﹝環蒲環保公司海外展示使用實績﹞、共同證物編號05﹝黃鎮賢存證信函﹞等資料予你觀看,你是否曾看過上述環蒲環保公司公司文宣資料?介紹時有無告訴你,公司有來自工研院、生技中心的酵素、公司核心技術透過工研院與生技中心的背書,目前在國內不僅是第一,也是唯一,並已取得陸軍總部的訂單等不實訊息?上記共同證物你是在公司說明會看到或何人拿給你看的?)我有看過上述共同證物1.2.3.4,我是聽說明會上所講的「雙邊收益」、的產業,覺得公司很有前瞻性所以我就投資了。我有聽公司有來自工研院、生技中心的酵素,目前在國內是唯一,所以我就投資。」、「(環蒲環保公司總經理何盈儀、副總經理董天平、經理方盛秦、工程師蕭宏偉、經理李明奇、行政總監萬成璽、會計陳怡仰、顧問歐陽欽松、行政櫃臺黃筠喬、行政秘書何靜怡等人你是否認識?有無仇恨或怨隙?是否認識上述人員之外之公司成員?)我認識總經理何盈儀、副總經理董天平、經理李明奇、經理方盛秦、行政總監萬成璽、顧問歐陽欽松、工程師蕭宏偉,其他都不認識。我跟他們沒有仇恨或怨隙。」等語(見警卷下冊第187-191頁)

12、證人劉美青於96年9月11日警詢中證稱:「我有投資環蒲環保公司。」、「(你由何人介紹?於何時、何地開始投資環蒲環保公司?前後共投資幾次?合計總投資額多少?取回獲利多少?合計損失多少?以何種繳交投資款?如何收取投資獲利款項?你可否提出認股憑證供警方影印附卷佐證?)是何盈儀何〈總經理〉,我於95年年底在臺中市崇德路中科大飯店5F投資,認股憑證1張計新臺幣2萬元。我僅投資1次我總共損失新臺幣2萬元。我是以現金拿給環蒲公司的會計因投資環蒲公司,還沒有拿到任何資料,所以無法提供佐證。」、「是何盈儀說他要成立新公司﹝日期不清楚﹞,告訴我說也是要做肥料機賣機器等希望我參與投資,所以我就投資新臺幣2萬元。」等語(見警卷下冊第183-186頁);於99年3月11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195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伊投資之前,何盈儀、董天平、李明奇、方盛秦、蕭宏偉、何靜怡、趙宥茗等人在中科大飯店的5樓開會,討論的內容伊記不清楚。伊去中科大飯店5樓是要顧伊投資的錢,他們開會伊就跟著去開會,看他們說什麼等語(見98年度易字第1959號卷二第359-360頁背面)。

13、證人張洺祿於96年11月2日警詢中證稱:「(上述環蒲環保公司人員於何時?在何地?以何種宣傳內容介紹、鼓吹你投資?簡述投資過程?)沒有鼓吹我,是在『公司的說明會上有談到要建廠』。」、「(環蒲公司是何時成立?你有無到該公司參加說明會等?)什麼時候成立我不清楚,有參加說明會一次。」(警卷下冊P144-P147);於99年3月2日本院98年易字第1959號審理中證稱:伊有參加過環蒲公司的說明會1次等語(98年度易字第1959號卷一第269-28 4頁)。

14、證人楊珮珊於警詢中證稱:「(環蒲公司是何時成立?你有無到該公司參加說明會等?)大約是95年11月左右。投資前有參加過一場示益企業黃鎮賢主持的說明會,他主要是講生產製程;參觀過示益企業後有一次說明會是何盈儀主持,她主要是說明公司募資方式,也有講獲利方式,但是我忘記內容了。我就是參訪示益後看到公司有很多專利技術,加上何盈儀的環蒲是要跟示益合作,所以才相信公司可以做的起來而投資。」等語(警卷下冊第163-第166頁)。

15、綜上證人所述情節,益足證環蒲公司確有透過說明會招幕資金及透過供投資人參觀被告蕭宏偉操作之機械以吸引投資人投資至明。

(六)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核無不合,附此指明。

五、本件共同正犯何盈儀(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於民國95年11月28日環蒲公司設立登記時,擔任環蒲公司之董事長、共同正犯董天平及案外人簡光亮為環蒲公司之董事,證人蕭約民為環蒲公司之監察人(於97年5月2日始變更登記,仍由何盈儀擔任董事長、被告李明奇、證人蕭約民擔任董事、被告方盛秦擔任監察人),有環蒲公司登記案卷可參,依公司法第8條第1、2項規定,渠4人為環蒲公司負責人。何盈儀、董天平與被告李明奇、方盛秦、林錫忠、張沛晴、劉沅誠、萬成璽、鐘伯威、張國揚、李建德等人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為環蒲公司有價證券(含價款繳納憑證)之募集,核其等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論處。李明奇、方盛秦、萬成璽、鐘伯威、劉沅誠、張國揚、李建德、林錫忠、張沛晴等人雖非環蒲公司之負責人,然與具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何盈儀、董天平共同實施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又按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之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被告李明奇、方盛秦、林錫忠、張沛晴、劉沅誠等人與何盈儀、董天平、萬成璽、鐘伯威、張國揚、李建德等人間雖就上開犯行實施時間雖有先後,但依上開說明,渠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本院綜核被告李明奇、方盛秦、劉沅誠、林錫忠、張沛晴參與犯罪之程度及所佔角色顯較共同正犯何盈儀、董天平(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為輕,暨其等於偵查中均為認罪之表示,態度尚佳等情,爰均宜依刑法第31條但書規定,各減輕其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175條、第179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2條: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1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8、20-25、29-35、38-39號所示之認股憑
證影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金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