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60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享翰
熊益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348、4580、5515、64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吳享翰共同犯竊盜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肆支、鐵撬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熊益昌共同犯竊盜罪,共拾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肆支、鐵撬壹支及手套壹雙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熊益昌(綽號「昌仔」)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吳享翰(綽號「阿正」)及熊益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共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使用吳享翰提供之鑰匙,竊取附表所示之機車或自小貨車作為交通工具,再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附表編號16部分有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 支)竊取水溝蓋或冷氣得手後,駕駛竊得之自小貨車,載往符勝忠(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之廢五金回收場變賣,所得金額由2人平分。嗣於102年1月24日2時30分許,2 人在臺中市○○區○○路○○○○○○○於○○○號16部分之竊盜犯行尚未得手之際,為警查獲,熊益昌遭警方當場逮捕,復在SL-2045 號自小貨車扣得行動電話1 支(含SIM卡1張)、鑰匙1串(4支)、手套1雙及鐵撬1支;吳享翰則趁隙逃逸。嗣經警另循線查獲2人前開各犯行。
三、案經張添秀及張富聖告訴暨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享翰、熊益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熊益昌及吳享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2 人復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相互具結證述,並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張添秀等人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品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及現場地圖等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吳享翰、熊益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享翰、熊益昌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亦即行為人攜帶兇器有行兇之可能,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即為已足,至其主觀上有無持以行兇或反抗之意思,尚非所問(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及同院74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2 人共同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行竊時攜帶、使用之鐵撬1 支,係以金屬材質製成,且其質地堅硬銳利,客觀上足以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自屬刑法所謂兇器甚明,故核被告2人於附表編號1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另於附表編號1 至15部分,均係犯15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2 人先後16次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依法予以分論併罰。被告2 人就16次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熊益昌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6罪,均為累犯,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酌予加重其刑。另被告2 人就附表編號16所為係屬未遂犯,各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對被告熊益昌累犯加重部分,並依法先加重後再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熊益昌有多次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徵,是被告熊益昌之素行不佳,且被告2 人處於青壯之年,不思以勞力從事正職賺錢營生,竟起貪念,而為本案16件之竊盜犯行,顯見其法治觀念甚為薄弱,暨被告2 人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至扣案之鑰匙4 支、鐵撬1 支(被告吳享翰所有)及手套1雙(被告熊益昌所有)等物,均係被告2 人分別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併為沒收之宣告。另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本院爰不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犯罪時間 │ │ │ │ │編號├─────────┤被害人│行竊物品 │備 註 │ │ │犯罪地點 │ │ │ │ ├──┼─────────┼───┼─────┼─────┤ │ 1 │102年1月18日23時許│邱宥榮│R9-7802 號│2 人共乘被│ │ ├─────────┤ │自小貨車,│告熊益昌向│ │ │臺中市神岡區厚生路│ │已尋獲發還│友人張竣傑│ │ │22號前。 │ │。 │借得之OBP-│ │ │ │ │ │938號重型 │ │ │ │ │ │機車前往現│ │ │ │ │ │場附近,由│ │ │ │ │ │被告吳享翰│ │ │ │ │ │下車持鑰匙│ │ │ │ │ │行竊。 │ ├──┼─────────┼───┼─────┼─────┤ │ 2 │102年1月18日23時許│紀財雄│水溝蓋4塊 │2 人駕駛竊│ │ ├─────────┤(庄後│。 │得之R9-780│ │ │臺中市神岡區大圳路│里里長│ │2 號自小貨│ │ │78之1號前。 │) │ │車前往行竊│ ├──┼─────────┼───┼─────┼─────┤ │ 3 │102年1月19日2時許 │陳德月│水溝蓋8塊 │2 人駕駛竊│ │ ├─────────┤(神洲│。 │得之R9-780│ │ │臺中市神岡區神洲路│里里長│ │2 號自小貨│ │ │546號對面。 │) │ │車前往行竊│ │ │ │ │ │,102 年度│ │ │ │ │ │偵字第4580│ │ │ │ │ │號部分。 │ ├──┼─────────┼───┼─────┼─────┤ │ 4 │102年1月20日2時許 │陳德月│水溝蓋13塊│2 人駕駛竊│ │ ├─────────┤(神洲│。 │得之R9-780│ │ │臺中市神岡區神洲路│里里長│ │2 號自小貨│ │ │546號對面。 │) │ │車前往行竊│ │ │ │ │ │,102 年度│ │ │ │ │ │偵字第4580│ │ │ │ │ │號部分。 │ ├──┼─────────┼───┼─────┼─────┤ │ 5 │102年1月20日22時許│張淑貞│0Z-0386 號│2人 共乘被│ │ ├─────────┤ │自小貨車,│告吳享翰所│ │ │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路│ │登記車主為│有之IWX-00│ │ │700號前。 │ │張淑貞之夫│9 號重型機│ │ │ │ │涂明賢,已│車前往現場│ │ │ │ │尋獲發還。│附近,由被│ │ │ │ │ │告吳享翰下│ │ │ │ │ │車持鑰匙行│ │ │ │ │ │竊。 │ ├──┼─────────┼───┼─────┼─────┤ │ 6 │102年1月20日24時許│紀財雄│水溝蓋10塊│2 人駕駛竊│ │ ├─────────┤(庄後│。 │得之OZ-038│ │ │臺中市神岡區大圳路│里里長│ │6 號自小貨│ │ │78之1號前。 │) │ │車前往行竊│ ├──┼─────────┼───┼─────┼─────┤ │ 7 │102年1月21日2時4分│張添秀│冷氣機2台 │2 人駕駛竊│ │ ├─────────┤(告訴)│。 │得之OZ-038│ │ │臺中市神岡區社口街│ │ │6 號自小貨│ │ │515號前。 │ │ │車前往行竊│ ├──┼─────────┼───┼─────┼─────┤ │ 8 │102年1月21日 2時10│莊榮富│冷氣機2台 │2 人駕駛竊│ │ │分 │ │。 │得之OZ-038│ │ ├─────────┤ │ │6 號自小貨│ │ │臺中市神岡區中山路│ │ │車前往行竊│ │ │697之1號。 │ │ │。 │ ├──┼─────────┼───┼─────┼─────┤ │ 9 │102年1月22日22時許│管健莉│KCJ-487 號│2人 共乘被│ │ ├─────────┤ │重型機車,│告吳享翰所│ │ │臺中市豐原區直興街│ │登記車主為│有之IWX-00│ │ │與東興街口。 │ │管健莉之母│9 號重型機│ │ │ │ │管池瑞蘭,│車前往現場│ │ │ │ │已尋獲發還│附近,由被│ │ │ │ │。 │告熊益昌下│ │ │ │ │ │車持鑰匙行│ │ │ │ │ │竊。 │ ├──┼─────────┼───┼─────┼─────┤ │ 10 │102年1月22日22時許│尤坤誠│PE-2650 號│2 人共乘竊│ │ ├─────────┤ │自小客車,│得之KCJ-48│ │ │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 │登記車主為│7 號重型機│ │ │183號旁。 │ │尤坤誠之父│車前往現場│ │ │ │ │尤忠良,已│附近,由被│ │ │ │ │尋獲發還。│告吳享翰下│ │ │ │ │ │車持鑰匙行│ │ │ │ │ │竊。 │ ├──┼─────────┼───┼─────┼─────┤ │ 11 │102年1月22日22時許│王丕添│水溝蓋14塊│2 人駕駛竊│ │ ├─────────┤(圳堵│。 │得之PE-265│ │ │臺中市神岡區公園路│里里長│ │0 號自小客│ │ │之圳堵公園。 │) │ │車前往行竊│ ├──┼─────────┼───┼─────┼─────┤ │ 12 │102年1月23日3時許 │洪國凱│水溝蓋17塊│2 人駕駛竊│ │ ├─────────┤(潭子│,已認領發│得之PE-265│ │ │臺中市潭子區雅潭路│區公所│還10塊。 │0 號自小客│ │ │3段13巷口、雅潭路3│技佐)│ │車前往行竊│ │ │段1號、大富路1段口│ │ │。 │ ├──┼─────────┼───┼─────┼─────┤ │ 13 │102年1月24日0時許 │黃文正│JUQ-388 號│2人 共乘被│ │ ├─────────┤ │重型機車,│告吳享翰所│ │ │臺中市豐原區仁洲街│ │已尋獲發還│有之IWX-00│ │ │69號前。 │ │。 │9 號重型機│ │ │ │ │ │車前往現場│ │ │ │ │ │附近,由被│ │ │ │ │ │告熊益昌下│ │ │ │ │ │車持鑰匙行│ │ │ │ │ │竊。 │ ├──┼─────────┼───┼─────┼─────┤ │ 14 │102年1月24日0時許 │張富聖│SL-2045 號│2 人共乘竊│ │ ├─────────┤(告訴)│自小貨車,│得之JUQ-38│ │ │臺中市后里區福音街│ │已發還。 │8 號重型機│ │ │40號前。 │ │ │車前往現場│ │ │ │ │ │附近,由被│ │ │ │ │ │告吳享翰下│ │ │ │ │ │車持鑰匙行│ │ │ │ │ │竊。 │ ├──┼─────────┼───┼─────┼─────┤ │ 15 │102年1月24日 2時20│張聰明│冷氣機7台 │2 人駕駛竊│ │ │分許 │ │。 │得之SL-204│ │ ├─────────┤ │ │5 號自小貨│ │ │臺中市豐原區合作街│ │ │車前往現場│ │ │153之4號前。 │ │ │行竊, 102│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6444號部分│ ├──┼─────────┼───┼─────┼─────┤ │ 16 │102年1月24日 2時30│王丕添│水溝蓋12塊│2 人駕駛竊│ │ │分許 │(圳堵│,已發還。│得之SL-204│ │ ├─────────┤里里長│ │5 號自小貨│ │ │臺中市神岡區公園路│) │ │車前往現場│ │ │之圳堵公園。 │ │ │行竊,並攜│ │ │ │ │ │帶客觀上可│ │ │ │ │ │供兇器使用│ │ │ │ │ │之鐵撬, 2│ │ │ │ │ │人正在搬運│ │ │ │ │ │水溝蓋尚未│ │ │ │ │ │得手之際遭│ │ │ │ │ │警方查獲,│ │ │ │ │ │被告熊益昌│ │ │ │ │ │經警方逮捕│ │ │ │ │ │,被告吳享│ │ │ │ │ │翰趁隙逃逸│ │ │ │ │ │,本次犯行│ │ │ │ │ │未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