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3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李嘉文
- 指定辯護人
- 黃淑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嘉文(下稱被告)因於羈押期間收到前妻莊錫琇就醫診斷相片,得知莊錫琇有輕生尋短念頭,因莊錫琇長期患精神疾病,近期又臨養育子女挫折,且於探視被告時顯露狀況不佳、談論輕生等語,被告認為事態嚴重,恐有意料之外情事發生。為此,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返家處理莊錫琇之事等語。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強盜罪嫌、同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同條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罪達14次,犯罪時間相近,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再犯竊盜罪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案卷可稽。茲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1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被告並於103年6月13日起入監執行上開兩案之有期徒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紙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