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8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3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36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培瑛

義務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325號),被告於審理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有多次竊盜紀錄,其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1月16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2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9日以102年度簡字第507號判處拘役40日,於102年9月9日確定,嗣於103年1月13日拘役刑因易科罰金繳清而執行完畢出監。詎甲○○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7月20日下午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美華泰生活流行館」之店內,趁該店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所有由副店長丙○○所管領而陳列在貨物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5711元。得手後,旋藏放在其所攜帶之大手提包內。嗣甲○○因未結帳走出該店而觸動警鈴,為丙○○發現後,報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已發還)。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案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列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爰依同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行獨任審判,先予敘明。

乙、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茲查,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二、另卷附之現場照片、失竊物品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也就是認識對象的是照相鏡頭,透過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膠卷,然後還原於照相紙上,故照相中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在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照相,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在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故照相當然是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惟卷附上開照片既係透過相機拍攝後經沖印所得,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被告對於卷內所附之上揭照片亦未主張係執法人員違法取得,經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見)。

三、末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被告對於其於檢察官偵查時、本院訊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並未曾提出有何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主張,參酌上述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於本院訊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為證據。

丙、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時、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見偵查卷第26頁、本院卷第28頁反面、第47頁、第5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情節相符【參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本院卷第28頁反面、第51頁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丙○○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失竊物品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卷可憑【參見警卷第12頁至第18頁、第22頁至23頁、第27頁至34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徒手拿取被害人美華泰生活流行館所有由副店長即告訴人丙○○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將之藏放在其所隨身攜帶之大手提包內之際,如附表所示之物己屬被告實力支配之範圍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茲查,被告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1月16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2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經法院判刑,竟仍不知檢束修行,再犯本案,行為甚為可議,其為圖不勞而獲,因一己私慾而竊取他人財物,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警卷第5頁】,並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及竊取財物之價值為5711元,並業經告訴人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20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價格(新臺幣)│
├──┼───────────┼──┼────────┤
│ 1  │大嘴猴直式收納箱      │1個 │     179元      │
├──┼───────────┼──┼────────┤
│ 2  │KT手拿包              │1個 │     169元      │
├──┼───────────┼──┼────────┤
│ 3  │迷你收納盒            │2個 │     118元      │
├──┼───────────┼──┼────────┤
│ 4  │三隻熊銀膠亮面傘      │1支 │     379元      │
├──┼───────────┼──┼────────┤
│ 5  │小集盒                │1個 │     39元       │
├──┼───────────┼──┼────────┤
│ 6  │金黃藝術3D指甲片      │1組 │     149元      │
├──┼───────────┼──┼────────┤
│ 7  │3D彩繪指甲片          │1組 │     89元       │
├──┼───────────┼──┼────────┤
│ 8  │SOS無暇戰痘筆         │1條 │     299元      │
├──┼───────────┼──┼────────┤
│ 9  │藥用抗痘凝膠          │1條 │     209元      │
├──┼───────────┼──┼────────┤
│ 10 │一分鐘深層修護髮膜    │1條 │     95元       │
├──┼───────────┼──┼────────┤
│ 11 │藥用抗痘控油保濕乳液  │1罐 │     249元      │
├──┼───────────┼──┼────────┤
│ 12 │五層式隱形增高墊      │1盒 │     159元      │
├──┼───────────┼──┼────────┤
│ 13 │專利機車飲料架        │1個 │     69元       │
├──┼───────────┼──┼────────┤
│ 14 │蒂巴蕾單絲大腿襪      │2條 │     158元      │
├──┼───────────┼──┼────────┤
│ 15 │止滑手套              │2雙 │     238元      │
├──┼───────────┼──┼────────┤
│ 16 │情趣睡衣              │1件 │     390元      │
├──┼───────────┼──┼────────┤
│ 17 │印花性感網狀睡衣      │1件 │     399元      │
├──┼───────────┼──┼────────┤
│ 18 │六角網狀睡衣          │1件 │     329元      │
├──┼───────────┼──┼────────┤
│ 19 │168點點少女內衣       │1件 │     199元      │
├──┼───────────┼──┼────────┤
│ 20 │39元女用內褲          │13件│     507元      │
├──┼───────────┼──┼────────┤
│ 21 │49元女用內褲          │4件 │     196元      │
├──┼───────────┼──┼────────┤
│ 22 │99元女用內褲          │1件 │     99元       │
├──┼───────────┼──┼────────┤
│ 23 │豹紋美背內衣          │1件 │     99元       │
├──┼───────────┼──┼────────┤
│ 24 │條紋可愛女內衣        │1件 │     99元       │
├──┼───────────┼──┼────────┤
│ 25 │點點柔絲質睡衣        │1件 │     199元      │
├──┼───────────┼──┼────────┤
│ 26 │SALA髮裝水            │1罐 │     199元      │
├──┼───────────┼──┼────────┤
│ 27 │紓壓推指手套          │1個 │     99元       │
├──┼───────────┼──┼────────┤
│ 28 │淡藍色長夾            │1個 │     299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36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