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3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周瑞芬許月馨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3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李嘉文
指定辯護人
黃淑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嘉文(下稱被告)因於羈押期間收到前妻莊錫琇就醫診斷相片,得知莊錫琇有輕生尋短念頭,因莊錫琇長期患精神疾病,近期又臨養育子女挫折,且於探視被告時顯露狀況不佳、談論輕生等語,被告認為事態嚴重,恐有意料之外情事發生。為此,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返家處理莊錫琇之事等語。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強盜罪嫌、同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同條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罪達14次,犯罪時間相近,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再犯竊盜罪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案卷可稽。茲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1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被告並於103年6月13日起入監執行上開兩案之有期徒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紙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3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