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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天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藍天德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前案紀錄,應補充如下累犯之記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藍天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
    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79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9月確定(第①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第②案);復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2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8月、8月確定(第③案);又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第④案)。前開第①至④案,嗣由本院97
    年度聲減字第34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
    定,入監服刑,於97年11月19日假釋出監,但因假釋中因故
    意更犯罪,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月4日。又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2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67號裁定更定
    其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第⑤案);再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嗣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69號裁定更定其
    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第⑥案),又犯竊盜罪,經本院98
    年度簡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⑦案);
    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3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68
    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第⑧案);又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1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66號裁定
    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第⑨案);再犯竊盜罪,經
    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
    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65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
    定,第⑩案)。上開第⑤至⑩案,再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
    第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而與前揭第①至
    ④所餘殘刑5月4日接續執行後,於102年8月26日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是其於徒刑執行完畢
    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不知以勞力換取生活用資,徒手在賣
    場內竊取藍牙耳機2組(價值新臺幣1398元),手段尚稱平
    和,且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偷兩個?)我怕一個不夠
    用」之動機及犯後態度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能力、家境勉
    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邁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56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