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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34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3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忠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64

4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江忠雄犯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字形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江忠雄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及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136號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4124號判決,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湖簡字第34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年2月及4月確定,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7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01年7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至102年4月19日始因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趁如附表所示之許格禎等11人將車停放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路邊之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法行竊;嗣經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循線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查獲江忠雄,並在上開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當場扣得其所有且於竊盜時所用之棉質手套1雙及一字形螺絲起子1支;另江忠雄於尚未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供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竊盜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江忠雄於警詢、偵查中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許格禎、張易欽、吳東明、顏堉安、黃姿鳳、李宛真、鄭鴻勝、許嘉元、林美津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被害人王雅妮於偵查中之指述。

(三)扣案物品及機車照片4張(見警卷第62頁至63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見警卷第69頁至70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2張(見警卷第74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2張(見警卷第7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3張(見警卷第76頁至7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3張(見警卷第78頁至79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4張(見警卷第80頁至81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4張(見警卷第82頁至83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4張(見警卷第84頁至8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4張(見警卷第86頁至87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4張(見警卷第88頁至89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3張(見警卷第90頁至91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3張(見警卷第92頁至93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AFS-5293號、ACC-0233號、3551-SC號、ACF-9670號、M3-6826號、2V-2066號、Q2-5091號)(見警卷第99頁、第101頁、第103頁、第105 頁、第108頁、第110頁、第112頁、第113-1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2張(見偵卷第68頁)及104年8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74頁)。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如附表編號1、2、4、5、6、7、8、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如附表編號10及11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如附表編號3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被告如附表編號1、2、4、5、6、7、8、9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11次加重竊盜及加重竊盜未遂之犯行,行為及犯意均屬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於94年間,因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136號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4124號判決,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湖簡字第34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年2月及4月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7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01年7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至102年4月19日始因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1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復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2、4、5、6、7、8、9、10、11所示之犯行,均已著手於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犯罪結果,均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又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均係經警因偵辦被告如附表編號5之犯行而由被告於該4次犯行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知悉其犯行前,於104年1月21日主動向員警表明其為犯罪者,自首及陳明其為犯罪者及犯罪經過,並願接受裁判等情,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7頁背面),其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爰均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犯行依法遞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並未受有重大財產損害,且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棉質手套1雙及一字形螺絲起子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全部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六、至檢察官請求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併予諭知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雖非無據。惟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可資參照)。且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授權法院「得」依具體情狀決定是否令有竊盜、贓物犯罪習慣之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而非「必」宣告之,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自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雖堪認有慣行犯罪之事實,惟本院衡酌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情節(包含竊取次數、使用手段與竊得財物之價值)、犯後之態度(被查獲後均能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就本案各次竊盜犯行之嚴重性、被告之智識程度、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案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堪認與其犯行之處罰相當,應已足令其在獄中改過自新而收懲儆之效,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諒其服刑完畢後得以儘速投入社會正當工作,尚無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不併予宣告強制工作。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告訴人/ │犯罪手法及被害情狀│   罪名及科刑     │
│    │              │                │被害人  │                  │                  │
├──┼───────┼────────┼────┼─────────┼─────────┤
│  1 │103年12月3日下│臺中市南屯區精科│ 許格禎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午5時40分許   │中路近精科路    │(起訴書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未遂罪,累犯,處│
│    │              │                │誤載為許│破壞許格禎所使用車│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格禛)   │牌號碼3136-C8號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小客車右前座車窗玻│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璃後,侵入車內翻搜│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財物,因車內無貴重│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物品而未遂。      │均沒收。          │
├──┼───────┼────────┼────┼─────────┼─────────┤
│  2 │103年12月3日下│臺中市南屯區精科│ 張易欽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午5時30分許( │中路近精科路    │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未遂罪,累犯,處│
│    │起訴書誤載為40│                │        │破壞張易欽所使用車│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分許)        │                │        │牌號碼5C-4799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起訴書誤載為5C-499│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8號)自小客車右前 │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座車窗玻璃後,侵入│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車內翻搜財物,因車│均沒收。          │
│    │              │                │        │內無貴重物品而未遂│                  │
│    │              │                │        │。                │                  │
├──┼───────┼────────┼────┼─────────┼─────────┤
│  3 │103年12月22日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 吳東明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晚上8時30分許 │中路6號前       │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罪,累犯,處有期│
│    │              │                │        │破壞吳東明所使用車│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牌號碼AHP-3022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起訴書誤載為AHP-30│折算壹日。扣案之棉│
│    │              │                │        │2號)自小客車右前 │質手套壹雙及一字形│
│    │              │                │        │座車窗玻璃後,侵入│螺絲起子壹支,均沒│
│    │              │                │        │車內竊取現金新臺幣│收。              │
│    │              │                │        │200元得手。       │                  │
├──┼───────┼────────┼────┼─────────┼─────────┤
│  4 │103年12月22日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 顏堉安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晚上8時30分許 │中路6號前       │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未遂罪,累犯,處│
│    │              │                │        │破壞顏堉安所使用車│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牌號碼AFS-5293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AF│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S-529號)自小客車 │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右前座車窗玻璃行竊│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後,侵入車內翻搜財│均沒收。          │
│    │              │                │        │物,因車內無貴重物│                  │
│    │              │                │        │品而未遂。        │                  │
├──┼───────┼────────┼────┼─────────┼─────────┤
│  5 │104年1月9日上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 黃姿鳳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午9時34分許   │北路17號前      │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未遂罪,累犯,處│
│    │              │                │        │破壞黃姿鳳所有之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牌號碼ACC-0233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起訴書誤載為ACC-02│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3號)自小客車右前 │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座車窗玻璃後,侵入│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車內翻搜財物,因車│均沒收。          │
│    │              │                │        │內無貴重物品而未遂│                  │
│    │              │                │        │。                │                  │
├──┼───────┼────────┼────┼─────────┼─────────┤
│  6 │104年1月9日上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 李宛真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午9時34分許   │北路17號前      │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未遂罪,累犯,處│
│    │              │                │        │破壞李宛真所有之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牌號碼3551-SC號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小客車右前座車窗玻│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璃後,侵入車內翻搜│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財物,因車內無貴重│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物品而未遂。      │均沒收。          │
├──┼───────┼────────┼────┼─────────┼─────────┤
│  7 │104年1月17日下│臺中市南屯區七星│ 鄭鴻勝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午1時22分許   │南街近忠勇路    │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未遂罪,累犯,處│
│    │              │                │        │破壞鄭鴻勝所使用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牌號碼AFQ-9983號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小客車駕駛座車窗玻│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璃後,侵入車內翻搜│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財物,因車內無貴重│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物品而未遂。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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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1月17日下│臺中市南屯區七星│ 許嘉元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午1時22分許   │南街近忠勇路    │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未遂罪,累犯,處│
│    │              │                │        │破壞許嘉元所有之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牌號碼ACF-9670號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小客車右前座車窗玻│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璃後,侵入車內翻搜│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財物,因車內無貴重│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物品而未遂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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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1月17日下│臺中市南屯區七星│ 林美津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午1時22分許   │南街近忠勇路    │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未遂罪,累犯,處│
│    │              │                │        │破壞林美津所使用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牌號碼M3-6826號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小客車右前座車窗玻│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璃後,侵入車內翻搜│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財物,因車內無貴重│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物品而未遂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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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4年1月17日下│臺中市南屯區七星│ 王雅妮 │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午1時22分許   │南街近忠勇路    │        │用之一字形螺絲起子│盜未遂罪,累犯,處│
│    │              │                │        │破壞王雅妮所使用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牌號碼2V-2066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起訴書誤載為2V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2006號)自小客車 │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駕駛座車窗玻璃後(│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均沒收。          │
│    │              │                │        │),侵入車內翻搜財│                  │
│    │              │                │        │物,因車內無貴重物│                  │
│    │              │                │        │品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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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4年1月17日下│臺中市南屯區七星│ 趙弘毅 │以客觀上可供使用之│江忠雄犯攜帶兇器竊│
│    │午1時22分許   │南街近忠勇路    │        │一字形螺絲起子破壞│盜未遂罪,累犯,處│
│    │              │                │        │趙弘毅所使用車牌號│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碼Q2-5091號自小客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車駕駛座車窗玻璃後│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之棉質手套壹雙及一│
│    │              │                │        │訴),侵入車內翻搜│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    │              │                │        │財物,因車內無貴重│均沒收。          │
│    │              │                │        │物品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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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34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