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0 分鐘讀完全文 10,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惠喬

      黃茗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746號),茲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鍾惠喬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茗樫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鍾惠喬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4「鼎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鼎笠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竟與許春發(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2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5月起至101年12月間止接續為下列犯罪行為:

(一)明知鼎笠公司與附表1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竟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如附表1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22紙,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142萬1725元,稅額57萬1088元,充當鼎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

(二)明知鼎笠公司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2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2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21紙,銷售額合計1192萬2000元,交付予如附表2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經該等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59萬610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又鍾惠喬於102年1月間後,其並無實際經營鼎笠公司之意,竟仍掛名擔任鼎笠公司登記負責人,並與黃茗樫2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102年1月起至102年4月間止接續為下列犯罪行為:

(一)明知鼎笠公司未實際向如附表3所示之營業人實際進貨,竟由黃茗樫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如附表3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18紙,銷售額371萬5011元,稅額18萬5750元,充當鼎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

(二)明知鼎笠公司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4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依黃茗樫之指示虛開如附表4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22紙,銷售額合計554萬7007元,交付予如附表4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經該等營業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27萬735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鍾惠喬及黃茗樫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吳渙清、趙令富、林海崴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1年度,鼎笠國際有限公司)(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下稱中區國稅局卷】第14頁)、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2年度,鼎笠國際有限公司)(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5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鼎笠公司,進項,101年4月~102年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6頁至40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鼎笠公司,銷項,101年4月~102年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41頁至4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鼎笠公司,進項,101年4月~102年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45頁至5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鼎笠公司,銷項,101年4月~102年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55頁)、101年4月至102年4月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鼎笠國際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中區國稅局卷第56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鼎笠公司,進項)(見中區國稅局卷第57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鼎笠公司,銷項)(見中區國稅局卷第5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鼎笠公司)(見中區國稅局卷第59頁至62頁)、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及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鼎笠公司)(見中區國稅局卷第63頁至117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鼎笠國際有限公司)(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23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5名(鼎笠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26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5名(鼎笠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27頁至128)、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5名(鼎笠公司,102年1月至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34頁)、統一發票(三聯式)15張(升豪實業有限公司)(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70頁至171-1頁、第183頁至190頁)、統一發票(三聯式)3張(舜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70頁、第184頁、第187頁)、統一發票(三聯式)20張(群永實業有限公司)(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72頁至182頁)、出貨單4張(台灣優斯達國際有限公司)(見中區國稅局卷第191頁至192頁、第195頁至197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名(峻鴻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00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名(峻鴻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01頁)、鼎笠國際有限公司與上下游營業人101年5月至12月間循環開立發票流程圖(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06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名(優斯達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12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名(優斯達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13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名(富吉爾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15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名(富吉爾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16頁)、仂侑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21頁至332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5名(仂侑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33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5名(仂侑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35頁至336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名(承瑋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38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名(承瑋公司,101年1月至12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39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名(升豪公司,102年1月至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48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名(升豪公司,102年1月至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50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名(舜茂公司,102年1月至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91頁至392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30名(舜茂公司,102年1月至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393頁至394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名(鉅威公司,102年1月至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404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名(鉅威公司,102年1月至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405頁至406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名(群永公司,102年1月至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415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名(群永公司,102年1月至4月)(見中區國稅局卷第416頁至417頁)及鼎笠國際有限公司與上下游營業人102年1月至4月間開立發票流程圖(見中區國稅局卷第447頁)。

參、被告等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因修正後之規定僅係將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故不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爰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肆、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份者,應與有該身份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伍、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再被告鍾惠喬與另案被告許春發2人就犯罪事實欄之犯行,及被告鍾惠喬與被告黃茗樫2人就犯罪事實欄之犯行,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該接續實行之數行為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被告鍾惠喬與另案被告許春發2人與如附表1至2所示之營業人、被告2人與如附表3至4所示之營業人,均並無實際交易之情況下,分別於犯罪事實欄及之期間內為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均各係於同一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陸、爰審酌被告鍾惠喬係擔任商業負責人,竟與另案被告許春發及被告黃茗樫,共同以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收受他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進而向稅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逃漏稅捐,造成逃漏高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有所不該,惟念渠等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幫助他人逃漏之營業稅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鍾惠喬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柒、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1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峻鴻開發有限│101年7月至│  18│9,397,225 │469,862 │
│    │公司        │101年12月 │    │元        │元      │
├──┼──────┼─────┼──┼─────┼────┤
│2   │臺灣優斯達國│101年5月至│   4│2,024,500 │101,226 │
│    │際有限公司  │101年11月 │    │元        │元      │
├──┴──────┼─────┼──┼─────┼────┤
│合計              │          │  22│11,421,725│571,088 │
│                  │          │    │元        │元      │
└─────────┴─────┴──┴─────┴────┘
附表2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富吉爾國際產│101年7月至│  14│8,598,000 │429,901 │
│    │業有限公司  │101年10月 │    │元        │元      │
├──┼──────┼─────┼──┼─────┼────┤
│2   │仂侑企業有限│101年5月至│   3│1,399,000 │69,950元│
│    │公司        │101年6月  │    │元        │        │
├──┼──────┼─────┼──┼─────┼────┤
│3   │承瑋國際有限│101年11月 │   4│1,925,000 │96,250元│
│    │公司        │至101年12 │    │元        │        │
│    │            │月        │    │          │        │
├──┴──────┼─────┼──┼─────┼────┤
│合計              │          │  21│11,922,000│596,101 │
│                  │          │    │元        │元      │
└─────────┴─────┴──┴─────┴────┘
 附表3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升豪實業有限│102年1月至│  15│3,715,011 │185,750 │
│    │公司        │102年4月  │    │元        │元      │
├──┼──────┼─────┼──┼─────┼────┤
│2   │舜茂科技股份│102年1月至│   3│1,388,260 │69,414元│
│    │有限公司    │102年4月  │    │元        │        │
├──┴──────┼─────┼──┼─────┼────┤
│合計              │          │  18│3,715,011 │255,164 │
│                  │          │    │元        │元      │
└─────────┴─────┴──┴─────┴────┘
 附表4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鉅威實業有限│102年1月至│   2│699,558元 │34,978元│
│    │公司        │102年4月  │    │          │        │
├──┼──────┼─────┼──┼─────┼────┤
│2   │群永實業有限│102年1月至│  20│4,847,449 │242,372 │
│    │公司        │102年4月  │    │元        │元      │
├──┴──────┼─────┼──┼─────┼────┤
│合計              │          │  22│5,547,007 │277,350 │
│                  │          │    │元        │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8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