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硯平
- 選任辯護人
- 廖偉成律師
- 被告
- 孟德昇
曾義勛
林佳賢
羅傳霖
梁鴻廷(原名:梁右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14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丙○○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庚○○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丁○○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辛○○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己○○(原名:梁右暄)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甲○○(綽號小豬)自民國106 年7 月中旬起,受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楊楊」之人之邀,應允擔任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由楊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武哥」之人所發起、主持及指揮而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第一線機房(機房位置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之15)之現場管理人,實際負責該機房一切運作(包括管理機房內成員、控管機房成員與外界之聯繫、聯繫高層提供現金及人頭電話卡供機房成員使用、教導其他成員如何詐騙,亦包括自身與被害人聯絡),指揮該詐欺犯罪組織;丙○○(綽號小孟)、庚○○(綽號阿勛)、丁○○(綽號百九)、辛○○(綽號小羅)、己○○(綽號捲毛,原名梁右暄,下稱己○○)【下稱丙○○等5 人】及乙○○(綽號阿德,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亦先後自同年7 月中旬起,陸續受該集團成員的招募,應允參與該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撥打電話詐欺之第一線成員,並約定甲○○、丙○○等5 人及乙○○可以獲得詐得款項之1.5%作為報酬。甲○○、丙○○等5人、乙○○、「武哥」、「楊楊」及該集團所屬其他成員(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後透過大陸地區「世紀佳緣」交友網站,選定特定之單身女子作為詐騙的目標後,分別以微信軟體與該等單身女子聯繫(實際聯繫之成員詳如附表一所示),而先後與如附表所示之暱稱「欽兒」等124 人(下稱「欽兒」等124人)聊天並培養男女感情,進而向「欽兒」等124 人佯稱是某公司之主管,計畫至大陸地區開設公司,要求「欽兒」等124 人加入投資股市或房地產等話術,待「欽兒」等124 人陷於錯誤而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合作的地下匯兌集團將款項匯回臺灣並進行分贓,但如附表一所示之「欽兒」等124 人均因未陷於錯誤而未支付任何款項,故未得逞,而詐欺取財未遂共124 次。嗣經警於同年8 月3 日11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述機房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看法相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關於被告甲○○、丙○○等5 人及同案被告乙○○等人於警詢時所為的陳述,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之用。又於被告甲○○、丙○○等5 人及同案被告乙○○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被告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二、被告甲○○及辯護人、被告丙○○等5 人皆同意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6至58頁反面、第67頁反面至第69頁反面、第87頁正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甲○○及辯護人、被告丙○○等5 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等5 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都坦白承認,而被告甲○○雖亦坦承參與該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但矢口否認有何指揮犯罪組織,辯稱:我只有參加該犯罪組織,並不是該犯罪組織的指揮者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被告甲○○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容照片12張、被告丁○○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容照片28張、電腦內詐欺文稿電磁紀錄內容1 份、被告庚○○使用之行動電話手機內容照片20張、同案被告乙○○使用之行動電話手機內容照片34張、106 年8 月刑案蒐證照片12張(見偵21423 卷一第32至37、51至55、90至113 、169 至178 、206 至217 頁)、被告己○○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容照片78張、被告丙○○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容照片67張、被告辛○○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容照片36張(見偵21423 卷二第37至56、88至111 、153 至161 頁反面)、106 年7 月刑案蒐證照片12張、被告等人撥打對象一覽表(見偵21423 卷三第53至58、76至78頁)等件在卷可以證明,足見被告甲○○及丙○○等5 人上述的任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
(二)被告甲○○雖以前詞置辯,然而,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甲○○負責管理,機房裡的電腦及行動電話所使用的網路也是被告甲○○提供的,食宿也是他們出的,每個人都有1 支行動電話,是被告甲○○發的,號碼我不知道何人申請,公用的行動電話是我們大家一起用,用來打電話聯絡家人,被告甲○○算是負責人,他會進來我們的房間看一下,問我們進度,沒有規定要和多少人聊天,就越多越好。被告甲○○有教我們一套話術,如何自我介紹,如果遇到問題,被告甲○○叫我們都問他,他幫我們處理。被告甲○○要我們叫對方投資,我們就照被告甲○○講的和客人聊天等語(見偵21423 卷一第186 頁反面至第187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機房是被告甲○○負責管理,所有生活的需要、出入、對外聯絡都要經過被告甲○○的同意,由他處理。當初我進機房時,我的行動電話就被綽號「小李」的人拿走了,但有給我1 個行動電話號碼,是讓我的家人可以聯絡我使用的,該行動電話也是機房成員對外聯繫使用的,但使用前要得到被告甲○○的同意。機房裡面有1 輛遙控車,是上面的人拿來監督我們使用的等語(見偵21423 卷一第124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們是在「世紀佳緣」網站中專挑未婚女子為詐騙對象,被告甲○○叫我們挑選長相比較帥的男生照片當頭像,吸引女生,跟對方說是投資公司的主管,如果對方願意就繼續聊。被告甲○○有提供教戰手冊給我們,我們必須依照教戰手冊的內容告訴對方說我們是作投資理財的主任、公司在日本。詐騙所得如何分帳我不清楚,應該是被告甲○○會拿給我們,因為那裡都是被告甲○○在管理,我知道有賺會分到。機房是被告甲○○在管理,他會管制我們外出,原則上我們不能出門,對外聯絡的電話放在客廳電視櫃上,必須經過被告甲○○同意才能打,他還有管我們吃喝,他會叫被告丙○○去買午、晚餐,我的日常生活開銷都是被告甲○○負責。設備如果有問題,例如行動電話沒有網路,也是找被告甲○○,在這裡所有的事情都是找被告甲○○,他會跟其他人聯絡,指示誰去辦。被告甲○○拿iPad跟負責人聯絡,iPad都放在被告甲○○的房間,只有被告甲○○可以用。現場有1 輛遠端監控遙控車攝影機,是用來監視我們工作用的,但我不知道是何人提供的等語(見偵21423 卷二第208 至210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機房是甲○○在管理?)我聽他在講,不會都問他。有時候遙控車會發出聲音,如果我們躺著會被念,不知道是何人控制。平日都是被告丙○○出去採購,錢是被告甲○○拿給被告丙○○,被告甲○○跟我說工作結束後會發薪資給我們,沒有底薪,他說薪資計算方式是騙到的錢抽1.5%等語(見偵21423 卷一第249 頁反面至第250 頁);證人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甲○○是機房負責人,負責管理,詐騙機房的電腦及行動電話所使用的行動網路都是被告甲○○提供、安裝的,他有拿我的行動電話去安裝,我也有跟他拿行動電話,人頭卡也是被告甲○○處理的,我不知道何人申請的。被告甲○○會到房間找我們,詢問我們的進度等語(見偵21423 卷二第64頁),核與被告甲○○自承:(員警問:你們詐騙機房主持管理為何人?)我是現場幹部(見偵21423 卷一第40頁反面)。人頭卡斷話時可以使用iPad跟暱稱「陳冠希」之人反應,機房成員除了被告丙○○外,其他人我幾乎都有指導他們去「世紀佳緣」網站尋找目標,我有跟「陳冠希」要求提供餐費,iPad都是放在我房間充電(見偵21423 卷一第48頁正反面)。我確實有負責管理機房,「陳冠希」有跟我說只要有需要就告訴他,他負責(見聲羈卷第11頁)。機房的主持管理者是我,我有聯繫陳奕儒帶人頭卡來機房,也有教導機房成員要去那個交友網站、使用微信,聊天區域是由我負責分配的。機房成員使用公用的行動電話要得到我的同意,我是機房管理人、接應進機房、管理日常生活開銷、人頭卡斷話向我反應、由我交代要去那個交友網站,如何使用微信、如何跟女子聊天(見偵21423 卷三第4 頁正反面)等語相符,顯然被告甲○○在該機房內居於指揮、監督、管控的角色,該機房內的成員也都仰賴被告甲○○的分工、協助來實施詐騙犯行,被告甲○○並曾教導最核心的詐騙方式給機房成員學習,在該機房中沒有其他可取代被告甲○○地位之成員,而為機房內最關鍵的成員,足認被告甲○○確屬本案詐騙集團之指揮者,故被告甲○○所辯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及被告丙○○等5 人的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本案詐欺集團係由「武哥」、「楊楊」提供資金,藉由資金招募集團成員、購置相關電信設備及架設詐騙集團機房,而以不同話務人員之角色分工持續透過通訊軟體搭配話術作為實施詐術之手段,向被害人行騙,以獲取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一致行動之集團,並非隨意組成立即實施犯罪,由該詐騙集團之內部分工結構、成員組織等,均足見該集團具有一定之時間上持續性及牟利性,自屬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所稱「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誤。因此被告甲○○的行為,是觸犯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丙○○等5 人的行為,是觸犯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又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91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判決見解同此)。因此,被告甲○○參與後,進而指揮本組織,其參與之低度行為,應為指揮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丙○○等5 人及同案被告乙○○並非該集團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人,故應認其等係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行之聚合犯,為必要共犯(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看法相同)。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因此,被告甲○○、丙○○等5 人、同案被告乙○○、「武哥」、「楊楊」及該集團所屬之其他成員間,就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同此見解),則本案被告甲○○加入而指揮本案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被告丙○○等5 人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立法理由,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所從事之詐欺活動,犯罪即屬成立,被告甲○○所犯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與該集團成員首次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被告丙○○等5 人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與該集團成員首次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依照上述說明,應分別認為被告甲○○是以一指揮詐欺集團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取財未遂行為;被告丙○○等5 人是以一參與詐欺集團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取財未遂行為,各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甲○○該部分的行為應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丙○○等5 人該部分的行為則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數罪,容有誤會。被告甲○○所犯之1 次指揮犯罪組織罪及123 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丙○○等5人所犯之124 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甲○○、丙○○等5 人及同案被告乙○○以前述方式與不特定人聯繫而施用詐術,與其等聯繫的各該不特定人,即受有財產可能被侵害之危險,其等所為即屬於實行詐術行為之著手,惟無證據證明被害人有交付財物之結果,皆屬未遂,其犯罪所生之危害較既遂犯行為輕,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正值青壯之年,並非沒有謀生能力,竟不思自食其力,不知遵守法律,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而指揮或參與詐騙犯罪組織,向大陸地區或國外人民施詐行騙,而以此手段牟取不法利益,其等貪圖不法所有之心態實不足取,且損害我國國際形象甚鉅,其等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騙集團之羽翼,此類犯罪不應輕縱,並考量其等犯罪分工之程度、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未詐得被害人款項及其等自陳的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4頁正反面)、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就被告甲○○部分,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至被告丙○○等5 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則對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即不容任意割裂而適用不同的法律,故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對被告丙○○等5 人諭知強制工作,附帶說明之。
六、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並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案被告甲○○先後為123 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及1 次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被告丙○○等5 人先後為124 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各應予分論併罰,已如前述,而被告等人所犯上開犯行之時間密接,其各次詐欺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主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是該集團上層成員用以監控機房內成員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是供機房內之成員聯絡外界使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是被告甲○○聯繫該集團上層成員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附表二編號4 至17所示之物,各係被告甲○○、同案共犯乙○○及被告丙○○等5 人持用物色詐騙對象及聯繫詐騙對象所用之物,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於扣案之電話卡空殼3 張、儲值卡1 張,上開物品價值不高,本院認為將之宣告沒收事實上欠缺了刑法上的重要性,故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實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
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 年。
【附表一】
┌──┬───┬─────┬───┬─────┬───┬───┬──┐
│編號│撥打電│暱稱/ │持用行│被害人 │暱 稱│名 稱│地區│
│ │話者 │WeChat ID │動電話│WeChat ID │ │ │ │
├──┼───┼─────┼───┼─────┼───┼───┼──┤
│1 │丁○○│陳天富/ │如附表│xie0000000│欽兒 │欽兒 │廣東│
│ │ │yesg1115 │二編號│047 │ │ │深圳│
│ │ │ │14所示│ │ │ │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gaoyang198│sunny │高楊 │河北│
│ │ │ │ │70626 │ │ │唐山│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cq00000000│南方姑│陳詩涵│福建│
│ │ │ │ │63qq │娘 │ │泉州│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tangmuyang│楊沐洋│楊沐洋│天津│
│ │ │ │ │001 │ │ │河西│
├──┼───┼─────┼───┼─────┼───┼───┼──┤
│5 │同上 │同上 │同上 │tw42812 │巧巧 │ │臺中│
│ │ │ │ │ │ │ │市 │
├──┼───┼─────┼───┼─────┼───┼───┼──┤
│6 │同上 │同上 │同上 │yueyue6440│凌度 │凌度 │天津│
│ │ │ │ │1956 │ │ │濱海│
│ │ │ │ │ │ │ │新區│
├──┼───┼─────┼───┼─────┼───┼───┼──┤
│7 │同上 │同上 │同上 │Li00000000│漫步煙│ │天津│
│ │ │ │ │666 │雨中 │ │濱海│
│ │ │ │ │ │ │ │新區│
├──┼───┼─────┼───┼─────┼───┼───┼──┤
│8 │同上 │同上 │同上 │VV00000000│微笑女│林靜 │安道│
│ │ │ │ │ │神 │ │爾 │
├──┼───┼─────┼───┼─────┼───┼───┼──┤
│9 │同上 │同上 │同上 │ │靜靜 │彭姍姍│江西│
│ │ │ │ │ │ │ │南昌│
├──┼───┼─────┼───┼─────┼───┼───┼──┤
│10 │辛○○│張凱翔/ │如附表│ZW-wen710 │W^wen │張寧靜│新疆│
│ │ │qwer000000│二編號│ │ │ │烏魯│
│ │ │ │16所示│ │ │ │木齊│
│ │ │ │ │ │ │ │ │
│ │ │ │ │ │ │ │ │
├──┼───┼─────┼───┼─────┼───┼───┼──┤
│11 │同上 │小豪/qwer│如附表│qq929199 │微 │張微 │江西│
│ │ │00000000 │二編號│ │ │ │南昌│
│ │ │ │17所示│ │ │ │ │
├──┼───┼─────┼───┼─────┼───┼───┼──┤
│12 │同上 │同上 │同上 │naturalgir│糖炒栗│王麗麗│浙江│
│ │ │ │ │l-li │子 │ │杭州│
├──┼───┼─────┼───┼─────┼───┼───┼──┤
│13 │同上 │同上 │同上 │dzw135790 │千與千│張千 │福建│
│ │ │ │ │ │尋 │ │福州│
├──┼───┼─────┼───┼─────┼───┼───┼──┤
│14 │同上 │同上 │同上 │pangxiaogu│C 仙小│ │浙江│
│ │ │ │ │99888 │仙 │ │溫州│
├──┼───┼─────┼───┼─────┼───┼───┼──┤
│15 │同上 │同上 │同上 │hanniu528 │Lucky │韓彩玲│冰島│
│ │ │ │ │ │star │ │ │
├──┼───┼─────┼───┼─────┼───┼───┼──┤
│16 │同上 │同上 │同上 │myst061472│小豆芽│吳小凡│中非│
│ │ │ │ │58 │ │ │共和│
│ │ │ │ │ │ │ │國 │
├──┼───┼─────┼───┼─────┼───┼───┼──┤
│17 │同上 │同上 │同上 │yyyFE1-ER │ │Luisa │浙江│
│ │ │ │ │ │ │樂 │溫州│
├──┼───┼─────┼───┼─────┼───┼───┼──┤
│18 │同上 │同上 │同上 │jia0000000│馨 │余涼馨│不丹│
│ │ │ │ │376 │ │ │ │
├──┼───┼─────┼───┼─────┼───┼───┼──┤
│19 │同上 │同上 │同上 │zxx051025 │Xiao小│周曉曉│臺中│
│ │ │ │ │ │ │ │市 │
├──┼───┼─────┼───┼─────┼───┼───┼──┤
│20 │同上 │同上 │同上 │xuan000000│時光無│楊彤 │美國│
│ │ │ │ │5 │聲 │ │ │
├──┼───┼─────┼───┼─────┼───┼───┼──┤
│21 │甲○○│陳志平/te│如附表│jiangxue45│雪 │江雪 │北京│
│ │ │xe841120 │二編號│095233 │ │ │朝陽│
│ │ │ │4 所示│ │ │ │ │
├──┼───┼─────┼───┼─────┼───┼───┼──┤
│22 │同上 │同上 │同上 │ZhangMang5│佯裝善│張曼 │福建│
│ │ │ │ │0000000 │良 │ │廈門│
├──┼───┼─────┼───┼─────┼───┼───┼──┤
│23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欣怡 │廣東│
│ │ │ │ │23 │ │ │深圳│
├──┼───┼─────┼───┼─────┼───┼───┼──┤
│24 │同上 │同上 │同上 │jinying021│卿卿 │金瑩 │北京│
│ │ │ │ │2 │ │ │通州│
├──┼───┼─────┼───┼─────┼───┼───┼──┤
│25 │同上 │同上 │同上 │chenkaren0│琛kare│門琛 │北京│
│ │ │ │ │01 │n │ │東城│
├──┼───┼─────┼───┼─────┼───┼───┼──┤
│26 │同上 │同上 │同上 │Nancy86117│衛青蘭│衛青蘭│上海│
│ │ │ │ │ │ │ │徐匯│
├──┼───┼─────┼───┼─────┼───┼───┼──┤
│27 │同上 │同上 │同上 │dorosi │doroth│鄧新佳│北京│
│ │ │ │ │ │y │ │朝陽│
├──┼───┼─────┼───┼─────┼───┼───┼──┤
│28 │同上 │同上 │同上 │zaye-xie │Zaye │Zaye │廣東│
├──┼───┼─────┼───┼─────┼───┼───┼──┤
│29 │同上 │同上 │同上 │nana260802│檸檬 │檸檬 │北京│
│ │ │ │ │ │ │ │朝陽│
├──┼───┼─────┼───┼─────┼───┼───┼──┤
│30 │同上 │同上 │同上 │worldecono│好朋友│尹澤瓊│北京│
│ │ │ │ │my │ │ │豐台│
├──┼───┼─────┼───┼─────┼───┼───┼──┤
│31 │同上 │同上 │同上 │dan0000000│改變自│趙單 │陝西│
│ │ │ │ │40729 │己 │ │咸陽│
├──┼───┼─────┼───┼─────┼───┼───┼──┤
│32 │同上 │同上 │同上 │Suyazhe121│Angel │Angel │北京│
│ │ │ │ │ │ │ │海定│
├──┼───┼─────┼───┼─────┼───┼───┼──┤
│33 │乙○○│莫望初衷 │如附表│ │阮阮 │阮阮 │廣東│
│ │ │宇/toy198│二編號│ruangiaoli│ │ │東莞│
│ │ │40601 │6 所示│ng84 │ │ │ │
├──┼───┼─────┼───┼─────┼───┼───┼──┤
│34 │同上 │同上 │同上 │Abby890201│王麗梅│梅子瑜│廣西│
│ │ │ │ │ │ │珈健康│南寧│
│ │ │ │ │ │ │管理師│ │
├──┼───┼─────┼───┼─────┼───┼───┼──┤
│35 │同上 │同上 │同上 │zcrd123 │段慧麗│愛我的│湖北│
│ │ │ │ │ │ │人請呼│武漢│
│ │ │ │ │ │ │吸 │ │
├──┼───┼─────┼───┼─────┼───┼───┼──┤
│36 │同上 │同上 │同上 │yuz-520 │巧克力│巧克力│新疆│
│ │ │ │ │ │ │ │烏魯│
│ │ │ │ │ │ │ │木齊│
├──┼───┼─────┼───┼─────┼───┼───┼──┤
│37 │同上 │同上 │同上 │mm171058 │張敏 │小不點│四川│
│ │ │ │ │ │ │ │瀘州│
├──┼───┼─────┼───┼─────┼───┼───┼──┤
│38 │同上 │同上 │同上 │liuxing199│ │劉星 │安徽│
│ │ │ │ │191 │ │ │安慶│
├──┼───┼─────┼───┼─────┼───┼───┼──┤
│39 │同上 │同上 │同上 │lunairui20│李娟娟│娟娟 │廣西│
│ │ │ │ │140317 │ │ │南寧│
├──┼───┼─────┼───┼─────┼───┼───┼──┤
│40 │同上 │同上 │同上 │ly00000000│劉予 │Yu-Ki │廣東│
│ │ │ │ │4 │ │ │廣州│
├──┼───┼─────┼───┼─────┼───┼───┼──┤
│41 │同上 │同上 │同上 │Yqqingyu │Pisces│余清 │重慶│
│ │ │ │ │ │ │ │萬州│
├──┼───┼─────┼───┼─────┼───┼───┼──┤
│42 │同上 │同上 │同上 │Annie88092│ │AnnieK│廣西│
│ │ │ │ │9 │ │imjaej│南寧│
│ │ │ │ │ │ │oong │ │
├──┼───┼─────┼───┼─────┼───┼───┼──┤
│43 │同上 │同上 │同上 │TXQDLY9996│愛情海│愛情海│廣東│
│ │ │ │ │7593 │ │ │廣州│
├──┼───┼─────┼───┼─────┼───┼───┼──┤
│44 │同上 │同上 │同上 │cqzsgmghlr│ │萌蒙 │ │
│ │ │ │ │232421 │ │ │ │
├──┼───┼─────┼───┼─────┼───┼───┼──┤
│45 │同上 │同上 │同上 │ST-0325 │小白羊│小白羊│湖南│
│ │ │ │ │ │ │ │株州│
├──┼───┼─────┼───┼─────┼───┼───┼──┤
│46 │同上 │同上 │同上 │kuanyiwen │kk │Almost│ │
│ │ │ │ │ │ │ lover│ │
├──┼───┼─────┼───┼─────┼───┼───┼──┤
│47 │同上 │同上 │同上 │hyfang0605│ │賀豔芳│廣西│
│ │ │ │ │ │ │ │桂林│
├──┼───┼─────┼───┼─────┼───┼───┼──┤
│48 │同上 │同上 │同上 │xyt0000000│小丫頭│小丫頭│陝西│
│ │ │ │ │609 │ │ │西安│
├──┼───┼─────┼───┼─────┼───┼───┼──┤
│49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半城繁│重慶│
│ │ │ │ │8 │ │華半成│萬州│
│ │ │ │ │ │ │傷 │ │
├──┼───┼─────┼───┼─────┼───┼───┼──┤
│50 │同上 │同上 │同上 │yi370360 │j yjsz│ │中國│
│ │ │ │ │ │y │ │ │
├──┼───┼─────┼───┼─────┼───┼───┼──┤
│51 │同上 │同上 │同上 │green29 │Green │ │廣西│
│ │ │ │ │ │ │ │桂林│
├──┼───┼─────┼───┼─────┼───┼───┼──┤
│52 │同上 │同上 │同上 │Cathy_qq │紜瑆 │梁紜瑆│廣東│
│ │ │ │ │ │ │ │廣州│
├──┼───┼─────┼───┼─────┼───┼───┼──┤
│53 │同上 │同上 │同上 │cyndi1124 │Cindy │張多多│廣東│
│ │ │ │ │ │ │ │廣州│
├──┼───┼─────┼───┼─────┼───┼───┼──┤
│54 │同上 │同上 │同上 │huangxizi1│Cathy │ │海南│
│ │ │ │ │68 │ │ │海口│
├──┼───┼─────┼───┼─────┼───┼───┼──┤
│55 │同上 │同上 │同上 │nnm5354 │高傲的│葉小嘉│安道│
│ │ │ │ │ │存在 │ │爾 │
├──┼───┼─────┼───┼─────┼───┼───┼──┤
│56 │同上 │同上 │同上 │SissiLai09│葉玟 │ │廣東│
│ │ │ │ │57 │ │ │深圳│
├──┼───┼─────┼───┼─────┼───┼───┼──┤
│57 │丙○○│LiJunming │如附表│xuan-xuan0│高軒軒│ │江蘇│
│ │ │/ss945888│二編號│02 │ │ │南通│
│ │ │ │8 所示│ │ │ │ │
├──┼───┼─────┼───┼─────┼───┼───┼──┤
│58 │同上 │同上 │同上 │ZYJ0000000│smile │朱靜靜│福建│
│ │ │ │ │8 │靜 │ │寧德│
├──┼───┼─────┼───┼─────┼───┼───┼──┤
│59 │同上 │同上 │同上 │zywb860514│九尾的│張洋洋│江蘇│
│ │ │ │ │ │執念 │ │無錫│
├──┼───┼─────┼───┼─────┼───┼───┼──┤
│60 │同上 │同上 │同上 │ciciboo │Coannn│卜詠詩│冰島│
│ │ │ │ │ │r │ │ │
├──┼───┼─────┼───┼─────┼───┼───┼──┤
│61 │同上 │同上 │同上 │ting158296│雅婷 │雅婷 │愛爾│
│ │ │ │ │3 │ │ │蘭克│
│ │ │ │ │ │ │ │雷爾│
├──┼───┼─────┼───┼─────┼───┼───┼──┤
│62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玉ㄦ │ │江蘇│
│ │ │ │ │19 │ │ │蘇州│
├──┼───┼─────┼───┼─────┼───┼───┼──┤
│63 │同上 │同上 │同上 │Suj5000 │蘇婧、│蘇婧 │阿爾│
│ │ │ │ │ │亦漠然│ │巴尼│
│ │ │ │ │ │ │ │亞 │
├──┼───┼─────┼───┼─────┼───┼───┼──┤
│64 │同上 │同上 │同上 │xk779977 │summer│鄧子欣│江蘇│
│ │ │ │ │ │ │ │南京│
├──┼───┼─────┼───┼─────┼───┼───┼──┤
│65 │同上 │同上 │同上 │wx00000000│血ㄦ │蔣露 │江蘇│
│ │ │ │ │38 │ │ │蘇州│
├──┼───┼─────┼───┼─────┼───┼───┼──┤
│66 │同上 │同上 │同上 │q0000000 │ │上善若│江蘇│
│ │ │ │ │ │ │水 │蘇州│
├──┼───┼─────┼───┼─────┼───┼───┼──┤
│67 │同上 │同上 │同上 │y00000000 │ │冷童 │河南│
│ │ │ │ │ │ │ │鄭州│
├──┼───┼─────┼───┼─────┼───┼───┼──┤
│68 │同上 │同上 │同上 │Hollyabc12│麗麗 │李夢麗│馬拉│
│ │ │ │ │3 │ │ │威 │
├──┼───┼─────┼───┼─────┼───┼───┼──┤
│69 │同上 │同上 │同上 │angelia111│Angeli│ │韓國│
│ │ │ │ │ │a │ │首爾│
├──┼───┼─────┼───┼─────┼───┼───┼──┤
│70 │同上 │同上 │同上 │yan0000000│賽玉 │閻賽玉│江蘇│
│ │ │ │ │9 │ │ │鎮江│
├──┼───┼─────┼───┼─────┼───┼───┼──┤
│71 │同上 │同上 │同上 │wyq169988 │薄荷味│王語情│福建│
│ │ │ │ │ │的巷子│ │寧德│
│ │ │ │ │ │口 │ │ │
├──┼───┼─────┼───┼─────┼───┼───┼──┤
│72 │同上 │同上 │同上 │lqz810412 │城茄 │城茄 │江蘇│
│ │ │ │ │ │ │ │蘇州│
├──┼───┼─────┼───┼─────┼───┼───┼──┤
│73 │同上 │同上 │同上 │chenqifan1│珍存美│陳起帆│江蘇│
│ │ │ │ │0000000 │好 │ │宿遷│
├──┼───┼─────┼───┼─────┼───┼───┼──┤
│74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安然 │林安然│河南│
│ │ │ │ │7 │ │ │鄭州│
├──┼───┼─────┼───┼─────┼───┼───┼──┤
│75 │同上 │同上 │同上 │sky0000000│海洋之│陳雅靜│江蘇│
│ │ │ │ │8 │星 │ │南通│
├──┼───┼─────┼───┼─────┼───┼───┼──┤
│76 │己○○│陳柏辰/a4│如附表│wjl0000000│萬金玲│萬金玲│吉林│
│ │ │0000000 │二編號│67 │ │ │ │
│ │ │ │12所示│ │ │ │ │
├──┼───┼─────┼───┼─────┼───┼───┼──┤
│77 │同上 │同上 │同上 │LL366n │雨漸漸│陳思瑩│愛爾│
│ │ │ │ │ │ │ │蘭奧│
│ │ │ │ │ │ │ │法利│
├──┼───┼─────┼───┼─────┼───┼───┼──┤
│78 │同上 │同上 │同上 │ │皇冠屬│王嘉琪│吉林│
│ │ │ │ │ │於女王│ │ │
├──┼───┼─────┼───┼─────┼───┼───┼──┤
│79 │同上 │同上 │同上 │Kkmrbiu138│寧寧 │張曉寧│廣西│
│ │ │ │ │00000000 │ │ │南寧│
├──┼───┼─────┼───┼─────┼───┼───┼──┤
│80 │同上 │同上 │同上 │qazCLY1216│娜娜 │ │青海│
│ │ │ │ │ │ │ │西寧│
├──┼───┼─────┼───┼─────┼───┼───┼──┤
│81 │同上 │同上 │同上 │qaz12wsxqa│冰封玫│王茜 │陝西│
│ │ │ │ │zwsx │瑰 │ │西安│
├──┼───┼─────┼───┼─────┼───┼───┼──┤
│82 │同上 │同上 │同上 │zgj0000000│太陽下│李丹 │江西│
│ │ │ │ │71 │微笑 │ │南昌│
├──┼───┼─────┼───┼─────┼───┼───┼──┤
│83 │同上 │同上 │同上 │sosowatash│Amanda│ │吉林│
│ │ │ │ │i │ │ │ │
├──┼───┼─────┼───┼─────┼───┼───┼──┤
│84 │庚○○│炯勳/Jion│如附表│ │ │白色戀│貴州│
│ │ │gxun520 │二編號│ │ │人 │畢節│
│ │ │ │10所示│ │ │ │ │
├──┼───┼─────┼───┼─────┼───┼───┼──┤
│85 │同上 │同上 │同上 │lyj520lhc │ │青松 │貴州│
│ │ │ │ │ │ │ │貴陽│
├──┼───┼─────┼───┼─────┼───┼───┼──┤
│86 │同上 │同上 │同上 │zwp0000000│終點站│終點站│貴州│
│ │ │ │ │786 │ │722 │貴陽│
├──┼───┼─────┼───┼─────┼───┼───┼──┤
│87 │同上 │同上 │同上 │liuhuaqing│ │劉華青│貴州│
│ │ │ │ │322 │ │ │貴陽│
├──┼───┼─────┼───┼─────┼───┼───┼──┤
│88 │同上 │同上 │同上 │ │ │逾時不│貴州│
│ │ │ │ │ │ │候的永│黔東│
│ │ │ │ │ │ │恆 │南 │
├──┼───┼─────┼───┼─────┼───┼───┼──┤
│89 │同上 │同上 │同上 │j0000000 │LU │ │浙江│
│ │ │ │ │ │ │ │金華│
├──┼───┼─────┼───┼─────┼───┼───┼──┤
│90 │同上 │同上 │同上 │ggyr8787 │ │擺攤 │模里│
│ │ │ │ │ │ │ │西斯│
├──┼───┼─────┼───┼─────┼───┼───┼──┤
│91 │同上 │同上 │同上 │zz8628love│雨軒&│雨軒&│雲南│
│ │ │ │ │ │艾麗 │艾麗 │昆明│
├──┼───┼─────┼───┼─────┼───┼───┼──┤
│92 │同上 │同上 │同上 │Longyun123│38°半│張玉 │貴州│
│ │ │ │ │32 │ │ │ │
├──┼───┼─────┼───┼─────┼───┼───┼──┤
│93 │同上 │同上 │同上 │yan000000y│ │Rose │貴州│
│ │ │ │ │an │ │ │貴陽│
├──┼───┼─────┼───┼─────┼───┼───┼──┤
│94 │同上 │同上 │同上 │yueyetu280│ │眉眼 │貴州│
│ │ │ │ │4 │ │ │貴陽│
├──┼───┼─────┼───┼─────┼───┼───┼──┤
│95 │同上 │同上 │同上 │yaoyao6428│ │我要的│雲南│
│ │ │ │ │70573 │ │並不多│麗江│
├──┼───┼─────┼───┼─────┼───┼───┼──┤
│96 │同上 │同上 │同上 │jysm312 │雲間美│夢旅大│貴州│
│ │ │ │ │ │術 │貴州 │貴陽│
├──┼───┼─────┼───┼─────┼───┼───┼──┤
│97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太美 │貴州│
│ │ │ │ │31 │ │ │貴陽│
├──┼───┼─────┼───┼─────┼───┼───┼──┤
│98 │同上 │同上 │同上 │LLYDNDDHXK│ │一輩子│貴州│
│ │ │ │ │ │ │ │安順│
├──┼───┼─────┼───┼─────┼───┼───┼──┤
│99 │同上 │同上 │同上 │ │黑暗森│ │ │
│ │ │ │ │ │林 │ │ │
├──┼───┼─────┼───┼─────┼───┼───┼──┤
│100 │同上 │同上 │同上 │weiborui68│A1 │ │雲南│
│ │ │ │ │00 │ │ │昆明│
├──┼───┼─────┼───┼─────┼───┼───┼──┤
│101 │同上 │同上 │同上 │wsss211 │定妝&│絲絲定│以色│
│ │ │ │ │ │面部管│妝&面│列 │
│ │ │ │ │ │理 │部管理│ │
├──┼───┼─────┼───┼─────┼───┼───┼──┤
│102 │同上 │同上 │同上 │ │ │Ruby │ │
│ │ │ │ │ │ │ │ │
├──┼───┼─────┼───┼─────┼───┼───┼──┤
│103 │同上 │同上 │同上 │jiangduoji│ │江多金│北馬│
│ │ │ │ │n │ │ │利安│
│ │ │ │ │ │ │ │納群│
│ │ │ │ │ │ │ │島 │
├──┼───┼─────┼───┼─────┼───┼───┼──┤
│104 │同上 │同上 │同上 │Vishuman │沭漫 │沭漫23│丹麥│
│ │ │ │ │ │ │018254│ │
├──┼───┼─────┼───┼─────┼───┼───┼──┤
│105 │同上 │同上 │同上 │lidaimej │雲南OM│ │雲南│
│ │ │ │ │ │瑜珈 │ │昆明│
├──┼───┼─────┼───┼─────┼───┼───┼──┤
│106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亦含 │ │澳大│
│ │ │ │ │4 │ │ │利亞│
├──┼───┼─────┼───┼─────┼───┼───┼──┤
│107 │同上 │同上 │同上 │Zhangwen62│AA張文│AA張文│貴州│
│ │ │ │ │0000000 │_15285│_15285│貴陽│
│ │ │ │ │ │070829│070829│ │
├──┼───┼─────┼───┼─────┼───┼───┼──┤
│108 │同上 │同上 │同上 │YYUing_198│般若 │ │湖南│
│ │ │ │ │8 │ │ │邵陽│
├──┼───┼─────┼───┼─────┼───┼───┼──┤
│109 │同上 │同上 │同上 │weina12181│娃娃 │ │阿爾│
│ │ │ │ │218 │ │ │及利│
│ │ │ │ │ │ │ │亞 │
├──┼───┼─────┼───┼─────┼───┼───┼──┤
│110 │同上 │同上 │同上 │chenchaoxi│曦 │曦雲南│ │
│ │ │ │ │123 │ │ │ │
├──┼───┼─────┼───┼─────┼───┼───┼──┤
│111 │同上 │同上 │同上 │Nina_0128 │Ashley│Ashley│上海│
│ │ │ │ │ │ │ │長寧│
├──┼───┼─────┼───┼─────┼───┼───┼──┤
│112 │同上 │同上 │同上 │leimhq13 │ │淡墨 │貴州│
│ │ │ │ │ │ │ │黔西│
│ │ │ │ │ │ │ │南 │
├──┼───┼─────┼───┼─────┼───┼───┼──┤
│113 │同上 │同上 │同上 │Aimee_zhay│Aimee │Aimee │廣東│
│ │ │ │ │an │ │ │廣州│
├──┼───┼─────┼───┼─────┼───┼───┼──┤
│114 │同上 │同上 │同上 │longqiuyan│小蝸牛│小蝸牛│貴州│
│ │ │ │ │999 │ │ │貴陽│
├──┼───┼─────┼───┼─────┼───┼───┼──┤
│115 │同上 │同上 │同上 │ninihehh67│曼 │曼雲南│雲南│
│ │ │ │ │56 │ │ │ │
├──┼───┼─────┼───┼─────┼───┼───┼──┤
│116 │同上 │同上 │同上 │Wwwwangwei│ │碗碟 │吉林│
│ │ │ │ │li │ │ │長春│
├──┼───┼─────┼───┼─────┼───┼───┼──┤
│117 │同上 │同上 │同上 │shuiruohan│ │王遠艷│安哥│
│ │ │ │ │20 │ │ │拉 │
├──┼───┼─────┼───┼─────┼───┼───┼──┤
│118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蓮蓬 │ │福建│
│ │ │ │ │4 │ │ │廈門│
├──┼───┼─────┼───┼─────┼───┼───┼──┤
│119 │同上 │同上 │同上 │zym785362 │Angela│Angela│英國│
├──┼───┼─────┼───┼─────┼───┼───┼──┤
│120 │同上 │同上 │同上 │JIAO615615│Sunshi│Sunshi│貴州│
│ │ │ │ │ │ne │ne │ │
├──┼───┼─────┼───┼─────┼───┼───┼──┤
│121 │同上 │同上 │同上 │MX00000000│ │可惜不│貴州│
│ │ │ │ │27 │ │是你 │黔東│
│ │ │ │ │ │ │ │南 │
├──┼───┼─────┼───┼─────┼───┼───┼──┤
│122 │同上 │同上 │同上 │woaiedison│熱浪 │熱浪雲│雲南│
│ │ │ │ │e │ │南 │昆明│
├──┼───┼─────┼───┼─────┼───┼───┼──┤
│123 │同上 │同上 │同上 │kymco_2008│lq │ │貴州│
│ │ │ │ │ │ │ │貴陽│
├──┼───┼─────┼───┼─────┼───┼───┼──┤
│124 │同上 │同上 │同上 │huwenju77 │ │hu │阿爾│
│ │ │ │ │ │ │ │巴尼│
│ │ │ │ │ │ │ │亞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 │數量│備註 │
├──┼──────────┼──┼──────────┤
│ 1 │遠端監控遙控車攝影機│1 輛│ │
├──┼──────────┼──┼──────────┤
│ 2 │ASUS牌行動電話 │1 支│1.公用行動電話 │
│ │ │ │2.IMEI碼:0000000000│
│ │ │ │ 80624、00000000000│
│ │ │ │ 0632號 │
│ │ │ │3.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枚 │
├──┼──────────┼──┼──────────┤
│ 3 │蘋果牌iPad平板電腦 │1 臺│1.被告甲○○持用 │
├──┼──────────┼──┼──────────┤
│ 4 │ASUS牌行動電話 │1 支│1.被告甲○○持用 │
│ │ │ │2.IMEI碼:0000000000│
│ │ │ │ 9382、000000000000│
│ │ │ │ 90號 │
├──┼──────────┼──┼──────────┤
│ 5 │ASUS牌筆記型電腦 │1 臺│1.被告甲○○持用 │
├──┼──────────┼──┼──────────┤
│ 6 │ASUS牌行動電話 │1 支│1.被告乙○○持用 │
│ │ │ │2.IMEI碼:0000000000│
│ │ │ │ 94567、00000000000│
│ │ │ │ 45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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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SUS牌筆記型電腦 │1 臺│1.被告乙○○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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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ASUS牌行動電話 │1 支│1.被告丙○○持用 │
│ │ │ │2.IMEI碼:0000000000│
│ │ │ │ 31208 、0000000000│
│ │ │ │ 31216 號 │
├──┼──────────┼──┼──────────┤
│ 9 │ACER牌筆記型電腦 │1 臺│1.被告丙○○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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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ASUS牌行動電話 │1 支│1.被告庚○○持用 │
│ │ │ │2.IMEI碼:0000000000│
│ │ │ │ 80024 、0000000000│
│ │ │ │ 800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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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ASUS牌筆記型電腦 │1 臺│1.被告庚○○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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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ASUS牌行動電話 │1 支│1.被告己○○持用 │
│ │ │ │2.IMEI碼:0000000000│
│ │ │ │ 60646 、0000000000│
│ │ │ │ 820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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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ACER牌筆記型電腦 │1 臺│1.被告己○○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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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ASUS牌行動電話 │1 支│1.被告丁○○持用 │
│ │ │ │2.IMEI碼:0000000000│
│ │ │ │ 60646 、0000000000│
│ │ │ │ 606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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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ACER牌筆記型電腦 │1 臺│1.被告丁○○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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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ASUS牌行動電話 │1 支│1.被告辛○○持用 │
│ │ │ │2.IMEI碼:0000000000│
│ │ │ │ 85529 、0000000000│
│ │ │ │ 855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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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ASUS牌行動電話 │1 支│1.被告辛○○持用 │
│ │ │ │2.IMEI碼:0000000000│
│ │ │ │ 68763 、0000000000│
│ │ │ │ 687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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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ASUS牌筆記型電腦 │1 臺│1.被告辛○○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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