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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博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505 號、109 年度偵字第1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博清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處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陳博清於民國108 年9 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應邵丞偉(另行審結)之招募而加入「胖哥」所屬以3 人以上分工方式詐騙,且將詐騙所得款項,指定匯入人頭金融帳戶內,再由「車手」提領後上繳回集團,以此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陳博清在組織中擔任指示車手前往提領款項的工作,藉此獲得提款金額1%報酬,陳博清並與邵丞偉共同招募少年李○承、吳○諦、蔣○芳(年籍詳卷,所涉詐欺犯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以其所有iPhonePlus行動電話作為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使用,並為下列犯行(各次行為之共同正犯如下列所述):

㈠許貞利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匯款日期、時間、匯入銀行帳戶詳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陳博清基於招募少年李○承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年9 月19日晚間,與李○承約在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1 樓之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永平店見面,陳博清指示李○承下載telegram通訊軟體以便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嗣李○承以通訊軟體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矮冬瓜」聯繫後,「矮冬瓜」於同年月25日中午,於臺中市某處麥當勞,交付李○承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李○承即前往提領許貞利匯入之125,000 元,得手後將125,000 元交付「矮冬瓜」(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㈡林怡如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59,978元(匯款日期、時間、匯入銀行帳戶詳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陳博清基於招募少年吳○諦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 年9 月19日晚間,與吳○締約在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1 樓之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永平店見面,陳博清指示吳○諦下載telegram通訊軟體以便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嗣吳○諦以通訊軟體與「矮冬瓜」聯繫後,「矮冬瓜」於同年月25日晚間,於太平運動場,交付吳○諦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吳○諦即前往提領林怡如燕匯入之59,978元(實際領取6 萬元),得手後將59,978元交付「矮冬瓜」(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

㈢蔡劉月燕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20萬元(匯款日期、時間、匯入銀行帳戶詳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陳博清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依邵丞偉的指示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巷內空地停車場之報廢汽車油箱蓋內,再由陳博清指示游凱于(另於108 年度金訴字第254 號案件中判決)前往拿取提款卡並提款,游凱于於108 年10月24日依陳博清之指示,搭乘由綽號「小薛」之詐欺集團成員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領楊淑薰匯入之15萬元,得手後搭乘「小薛」駕駛之自小客車,將15萬元置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巷內停車場白色自小客車中(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

㈣楊淑薰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25萬元(匯款日期、時間、匯入銀行帳戶詳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陳博清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依邵丞偉之指示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旁巷內空地停車場之報廢汽車油箱蓋內,再由陳博清指示林昱禓(另於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269 號案件審結)前往拿取提款卡並提款,林昱禓於108 年10月25日依指示拿取提款卡前往提領楊淑薰匯入之25萬元,其中21萬元於得手後置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巷內停車場白色自小客車中,最後提款的4 萬元則遭警方當場所查獲扣押(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

㈤吳淑瓊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12萬元(匯款日期、時間、匯入銀行帳戶詳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陳博清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依邵丞偉之指示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旁巷內空地停車場之報廢汽車油箱蓋內,再由陳博清指示林昱禓(另行審結)前往拿取提款卡並提款,林昱祠於108 年10月25日依指示拿取提款卡前往提領吳淑瓊匯入之12萬元,得手後將12萬元置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巷內停車場白色自小客車中(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

㈥張愷紘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88,988元(匯款日期、時間、匯入銀行帳戶詳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陳博清基於招募少年蔣○芳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基於與詐欺集團成團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 年9 月25日駕車搭載蔣○芳前往臺中市太平區中興東路之太平運動場,向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拿取上開提款卡後,再駕車搭載蔣○芳前往提領張愷紘匯入之88,988元,得手後將88,988元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

二、案經許貞利、林怡如、蔡劉月燕委任蔡宗憲、吳淑瓊、楊淑薰提起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從而,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部分,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第159 條之5 等規定之適用,而無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之其他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證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之證據足資佐證,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說明:起訴書就犯罪事實一㈣被害人楊淑薰匯入薛誠文的玉山銀行帳戶部分,僅記載林昱禓僅提領其中的11萬元,惟實際上林昱禓提領的11萬元有置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巷內停車場白色自小客車中,最後再提領的2 筆各2 萬元,共計4萬元的金額,遭警方當場查獲扣押,應予補充。

參、論罪科刑:

一、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係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治法第2 條第1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57、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等施加詐欺,致使告訴人等將款項存入附表二所示帳戶,並由被告指示他人自前開帳戶提領,使檢警機關難以透過金流,追蹤贓款去向與所在,進而達到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目的,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而構成同條例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第4 條第2 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㈥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㈣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犯罪事實一㈠㈡㈥招募少年加入犯罪組織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有記載,然未記載所犯法條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卷第400 頁)。

四、附表二編號4 中最後2 次提領行為,雖非追加起訴書所載之事實,惟上開款項亦為被告林昱禓所提領,此部分與附表二編號4 的其他提款行為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被告雖未親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等之行為,惟被告指示其他車手提領詐欺款項,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是以被告與游凱于、邵丞偉、林昱禓、李○承、吳○諦、蔣○芳、「胖哥」、「矮冬瓜」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㈥,從一重論以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一㈢㈣㈤,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七、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㈥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八、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8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106 年9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衡量本案情節,縱加重最低本刑,對被告無過度侵害之虞,故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㈥部分所涉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部分,本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而加重其刑,惟因想像競合後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故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亦規定:「犯第3 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同條例第8 條第2 項後段規定:「犯第4 條…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犯罪事實一㈢㈣㈤被告自偵訊至本院就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均坦承在卷,依上開規定均應減輕其刑;雖依前揭說明,被告上開所為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有上開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另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㈥的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故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就洗錢防制法上開減輕部分,則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十、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金錢報酬,竟擔任詐騙集團指示車手領款的角色,守法意識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有與許貞利(分十期)、林怡如(分兩期)及張愷紘(分六期)達成調解(本院卷第109 、111 、239 頁),惟被告自承其僅給付3 期之後,即無力再給付(本院卷第424 頁),又其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擔任瓦欺配管,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本院卷第381 頁),並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而加重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之減輕其刑規定,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十一、沒收部分:

㈠被告雖有賠償被害人部分款項,惟並未完全填補被害人之損失,被害人民法上之求償權並未獲得彌補,此時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仍應就被告實際利得諭知沒收。本案被告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給付部分金額,然而調解的金額並未全額填補被害人的損害,故被告自承所收取的報酬為車手提領金額的1%,故犯罪事實一㈠至㈥之犯罪所得各為1,250 元、600 元(599.78元四捨五入)、1,500 元、2,100 元(林昱禓最後提領的4 萬元遭警方當場查獲而扣押,故不計入)、1,200 元、890 元(889.88元四捨五入),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於108 年11月28日遭扣案的iPhone7Plus 廠牌手機1支(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505 號卷第61頁),被告供稱該手機為其所有作為本案所有犯罪聯絡之用(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505 號卷第20頁),應依刑法第38第2 項規定,於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十二、強制工作部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部分,並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 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然審酌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迄今經警查獲止,所涉詐欺之被害人僅有6 人,被告僅係受指示參與集團運作,指示車手提款,並非居於核心或重要地位,堪認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尚非嚴重;又被告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微薄,亦難認屬鉅額獲利;再觀之被告前案紀錄,除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涉詐欺案件以外,僅有公共危險案件。是由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期間、參與情節、行為分擔,暨因此所表現之危險性,均尚非屬嚴重,再由被告尚非遊蕩、懶惰成性,而有固定之工作及別無其他相同罪質犯罪等情以觀,亦難認非使其為強制工作外,已無其他方法為教化以防免其未來對於社會危險性。揆諸前開裁定意旨,本院因認對被告於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期間所犯本案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已足收教化及預防、矯治之目的,尚無應宣告令予強制工作之必要,以符比例原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第4 條第2 項、第8 條第1 項後段、第8 條第2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2 條第2 款、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8條、第47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淵森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
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
├──┼──────┼───────┼──────────────┤
│ 1  │犯罪事實一㈠│陳博清成年人共│扣案iPhone7Plus 廠牌手機壹支│
│    │            │同犯招募未滿十│沒收。                      │
│    │            │八歲之人加入犯│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
│    │            │罪組織罪,累犯│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處有期徒刑壹│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年肆月。      │價額。                      │
├──┼──────┼───────┼──────────────┤
│ 2  │犯罪事實一㈡│陳博清成年人共│扣案iPhone7Plus 廠牌手機壹支│
│    │            │同犯招募未滿十│沒收。                      │
│    │            │八歲之人加入犯│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
│    │            │罪組織罪,累犯│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處有期徒刑壹│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年肆月。      │                            │
├──┼──────┼───────┼──────────────┤
│ 3  │犯罪事實一㈢│陳博清三人以上│扣案iPhone7Plus 廠牌手機壹支│
│    │            │共同犯詐欺取財│沒收。                      │
│    │            │罪,累犯,處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期徒刑壹年參月│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4  │犯罪事實一㈣│陳博清三人以上│扣案iPhone7Plus 廠牌手機壹支│
│    │            │共同犯詐欺取財│沒收。                      │
│    │            │罪,累犯,處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
│    │            │期徒刑壹年參月│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5  │犯罪事實一㈤│陳博清三人以上│扣案iPhone7Plus 廠牌手機壹支│
│    │            │共同犯詐欺取財│沒收。                      │
│    │            │罪,累犯,處有│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
│    │            │期徒刑壹年參月│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  │犯罪事實一㈥│陳博清成年人共│扣案iPhone7Plus 廠牌手機壹支│
│    │            │同犯招募未滿十│沒收。                      │
│    │            │八歲之人加入犯│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
│    │            │罪組織罪,累犯│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處有期徒刑壹│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年肆月。      │。                          │
└──┴──────┴───────┴──────────────┘
附表二
┌─┬─┬────┬────┬────┬─────┬──────┬────┬────┬────┬─────┐
│編│被│詐騙方式│匯款日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銀行帳號│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號│害│        │        │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人│        │        │        │          │            │        │        │        │          │
├─┼─┼────┼────┼────┼─────┼──────┼────┼────┼────┼─────┤
│1 │許│詐欺集團│108 年9 │13時19分│200,000元 │陳偉杰之台新│108 年9 │14時59分│臺中市太│20,000 元 │
│  │貞│成員於10│月25日  │52秒    │          │銀行帳戶2069│月25日  │45秒    │平區全聯│(另手續費│
│  │利│8 年9 月│        │        │          │0000000000號│        │        │太平宜昌│5元)     │
│  │  │25日12時│        │        │          │            │        ├────┤店      ├─────│
│  │  │撥打電話│        │        │          │            │        │15時00分│        │20,000元  │
│  │  │,冒稱其│        │        │          │            │        │37秒    │        │(另手續費│
│  │  │舅舅,佯│        │        │          │            │        │        │        │5元)     │
│  │  │稱需錢孔│        │        │          │            │        ├────┤        ├─────│
│  │  │急,向其│        │        │          │            │        │15時01分│        │20,000 元 │
│  │  │借款云云│        │        │          │            │        │29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5時02分│        │10,000 元 │
│  │  │        │        │        │          │            │        │24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5時03分│        │5,000 元  │
│  │  │        │        │        │          │            │        │17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 元)    │
│  │  │        │        │        │          │            ├────┼────┤        ├─────│
│  │  │        │        │        │          │            │108 年9 │00時02分│        │20,000 元 │
│  │  │        │        │        │          │            │月26日  │37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 元)    │
│  │  │        │        │        │          │            │        ├────┤        ├─────│
│  │  │        │        │        │          │            │        │00時03分│        │20,000 元 │
│  │  │        │        │        │          │            │        │41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 元)    │
│  │  │        │        │        │          │            │        ├────┤        ├─────│
│  │  │        │        │        │          │            │        │00時23分│        │10,000 元 │
│  │  │        │        │        │          │            │        │34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 元)    │
├─┼─┼────┼────┼────┼─────┼──────┼────┼────┼────┼─────┤
│2 │林│詐欺集團│108 年9 │22時36分│29,989元  │徐新泉之合作│108 年9 │20時55分│不明    │20,000元  │
│  │怡│成員於10│月25日  │57秒    │(另手續費│金庫帳戶0005│月25日  │20秒    │        │(另手續費│
│  │如│8 年9 月│        │        │11元)    │00000000000 │        │        │        │5 元)    │
│  │  │25日22時│        ├────┼─────┤號          │        ├────┤        ├─────│
│  │  │13分撥打│        │22時41分│29,989元  │            │        │20時56分│        │20,000元  │
│  │  │電話,冒│        │39秒    │(另手續費│            │        │10秒    │        │(另手續費│
│  │  │稱網拍業│        │        │11元)    │            │        │        │        │5 元)    │
│  │  │者,佯稱│        │        │          │            │        ├────┤        ├─────│
│  │  │因多刷一│        │        │          │            │        │22時57分│        │20,000元  │
│  │  │筆條碼,│        │        │          │            │        │00秒    │        │(另手續費│
│  │  │將會重複│        │        │          │            │        │        │        │5 元)    │
│  │  │扣款,須│        │        │          │            │        │        │        │          │
│  │  │至ATM 操│        │        │          │            │        │        │        │          │
│  │  │作避免遭│        │        │          │            │        │        │        │          │
│  │  │扣款云云│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蔡│詐欺集團│108 年10│10時54分│150,000元 │才人宇之中華│108 年10│11時29分│臺中市太│40,000元  │
│  │劉│成員於10│月24日  │23秒    │          │郵政帳戶0031│月24日  │13秒    │平區宜欣│          │
│  │月│8 年10月│        │        │          │0000000000號│        ├────┤郵局    ├─────│
│  │燕│22日18時│        │        │          │            │        │11時29分│        │40,000元  │
│  │(│31分至同│        │        │          │            │        │49秒    │        │          │
│  │子│年月24日│        │        │          │            │        ├────┤        ├─────│
│  │蔡│止,多次│        │        │          │            │        │11時30分│        │40,000元  │
│  │宗│撥打電話│        │        │          │            │        │29秒    │        │          │
│  │憲│聯繫,冒│        │        │          │            │        ├────┤        ├─────│
│  │告│稱其外甥│        │        │          │            │        │11時31分│        │30,000元  │
│  │訴│劉鎮其,│        │        │          │            │        │11秒    │        │          │
│  │)│並佯稱投│        │        │          │            │        │        │        │          │
│  │  │資櫻花廚│        │        │          │            │        │        │        │          │
│  │  │具,支票│        │        │          │            │        │        │        │          │
│  │  │發生問題│        │        │          │            │        │        │        │          │
│  │  │,亟需借│        │        │          │            │        │        │        │          │
│  │  │款云云。│        │        │          │            │        │        │        │          │
├─┼─┼────┼────┼────┼─────┼──────┼────┼────┼────┼─────┤
│4 │楊│詐欺集團│108 年10│12時06分│100,000元 │薛誠文之臺灣│108 年10│12時51分│臺中市太│20,000元  │
│  │淑│成員於10│月25日  │(12時38│          │銀行帳戶2550│月25日  │00秒    │平區統一│(另手續費│
│  │薰│8 年10月│        │分45秒匯│          │00000000號  │        │        │便利商店│5元)     │
│  │  │23日15時│        │入)    │          │            │        ├────┤樹廣店  ├─────│
│  │  │32分撥打│        │        │          │            │        │12時51分│        │20,000元  │
│  │  │電話,冒│        │        │          │            │        │36秒    │        │(另手續費│
│  │  │稱其友人│        │        │          │            │        │        │        │5元)     │
│  │  │「鄭世煌│        │        │          │            │        ├────┤        ├─────│
│  │  │」,於同│        │        │          │            │        │12時52分│        │20,000元  │
│  │  │年月24日│        │        │          │            │        │06秒    │        │(另手續費│
│  │  │10時30分│        │        │          │            │        │        │        │5元)     │
│  │  │撥打電話│        │        │          │            │        ├────┤        ├─────│
│  │  │,詐稱因│        │        │          │            │        │12時52分│        │20,000元  │
│  │  │投資急需│        │        │          │            │        │41秒    │        │(另手續費│
│  │  │用錢,請│        │        │          │            │        │        │        │5元)     │
│  │  │求借款云│        │        │          │            │        ├────┤        ├─────│
│  │  │云。    │        │        │          │            │        │12時53分│        │20,000元  │
│  │  │        │        │        │          │            │        │12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12時06分│150,000元 │薛誠文之玉山│        │12時56分│臺中市太│20,000元  │
│  │  │        │        │(12時38│          │銀行帳戶0347│        │45秒    │平區全家│(另手續費│
│  │  │        │        │分40秒匯│          │000000000 號│        │        │便利商店│5元)     │
│  │  │        │        │入)    │          │            │        ├────┤太平廣三├─────│
│  │  │        │        │        │          │            │        │12時57分│店      │20,000元  │
│  │  │        │        │        │          │            │        │49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2時58分│        │20,000元  │
│  │  │        │        │        │          │            │        │46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2時59分│        │20,000元  │
│  │  │        │        │        │          │            │        │43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3時00分│        │20,000元  │
│  │  │        │        │        │          │            │        │42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3時01分│        │10,000元  │
│  │  │        │        │        │          │            │        │38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3時44分│        │20,000元  │
│  │  │        │        │        │          │            │        │03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3時44分│        │20,000元  │
│  │  │        │        │        │          │            │        │40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5 │吳│詐欺集團│108 年10│12時13分│120,000元 │林冠岑之中國│108 年10│12時31分│臺中市太│20,000元  │
│  │淑│成員於10│月25日  │51秒    │          │信託帳戶5325│月25日  │36秒    │平區全家│(另手續費│
│  │瓊│8 年10月│        │        │          │00000000號  │        │        │便利商店│5元)     │
│  │  │25日11時│        │        │          │            │        ├────┤太平再福├─────│
│  │  │09分以通│        │        │          │            │        │12時32分│店      │20,000元  │
│  │  │訊軟體LI│        │        │          │            │        │39秒    │        │(另手續費│
│  │  │NE聯繫,│        │        │          │            │        │        │        │5元)     │
│  │  │冒稱其友│        │        │          │            │        ├────┤        ├─────│
│  │  │人「快樂│        │        │          │            │        │12時33分│        │20,000元  │
│  │  │」,佯稱│        │        │          │            │        │15秒    │        │(另手續費│
│  │  │急需用錢│        │        │          │            │        │        │        │5元)     │
│  │  │,請求借│        │        │          │            │        ├────┤        ├─────│
│  │  │款云云。│        │        │          │            │        │12時34分│        │20,000元  │
│  │  │        │        │        │          │            │        │03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2時34分│        │20,000元  │
│  │  │        │        │        │          │            │        │38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        │        │          │            │        │12時35分│        │20,000元  │
│  │  │        │        │        │          │            │        │13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元)     │
├─┼─┼────┼────┼────┼─────┼──────┼────┼────┼────┼─────┤
│6 │張│詐欺集團│108 年9 │19時12分│29,988元  │賴紫柔之中國│108 年9 │19時53分│臺中市太│29,988 元 │
│  │愷│成員於10│月26日  │31秒    │(另手續費│信託帳戶2855│月26日  │27秒    │平區統一│(實領30,0│
│  │紘│8 年9 月│        │        │12元)    │00000000號  │        │        │超商育鑫│00元)    │
│  │  │26日19時│        │        │          │            │        │        │店      │          │
│  │  │撥打電話│        ├────┼─────┼──────┤        ├────┼────┼─────┤
│  │  │,冒稱網│        │20時10分│30,000元  │陳偉杰之台新│        │20時23分│臺中市太│20,000元  │
│  │  │拍業者,│        │47秒    │          │銀行帳戶2069│        │17秒    │平區統一│(另手續費│
│  │  │佯稱因網│        │        │          │0000000000號│        │        │超商吉士│5 元)    │
│  │  │路購物條│        ├────┼─────┤            │        ├────┤多店    ├─────│
│  │  │碼,須至│        │20時15分│29,000元  │            │        │20時24分│        │20,000元  │
│  │  │ATM 操作│        │41秒    │          │            │        │39秒    │        │(另手續費│
│  │  │取消錯誤│        │        │          │            │        │        │        │5 元)    │
│  │  │資料云云│        │        │          │            │        ├────┤        ├─────│
│  │  │。      │        │        │          │            │        │20時25分│        │19,000元  │
│  │  │        │        │        │          │            │        │48秒    │        │(另手續費│
│  │  │        │        │        │          │            │        │        │        │5 元)    │
└─┴─┴────┴────┴────┴─────┴──────┴────┴────┴────┴─────┘
附表三:
【人證】
  1.證人李○承
 (1)證人於108年11月15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少連偵505卷P103-110,P111-115)
 (2)證人於108年11月15日之偵訊筆錄(偵1631卷P263-264)
  2.證人吳○諦
 (1)證人於108年11月14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少連偵505卷P119-125,P127-131)
 (2)證人於108年11月15日之偵訊筆錄(偵1631卷P263-264)
  3.證人蔣○芳
 (1)證人於108年11月28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少連偵505卷P79-84,P85-89)
 (2)證人於108年11月29日之偵訊筆錄(少連偵505卷P215-216
      )
  4.證人游凱于
 (1)證人於108年11月6日之第1次警詢筆錄(少連偵505卷P155
      -160)
 (2)證人於108年11月6日之第2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少連偵505卷P163-164,P165-169)
 (3)證人於108年11月6日之第3次警詢筆錄(少連偵505卷P171
      -172)
 (4)證人於108年12月16日之警詢筆錄(偵1631卷P115-118)
 (5)證人於109年2月10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訴243卷P89-106)
 (6)證人於109年7月1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訴243卷P209-231
      )
  5.證人林昱禓
 (1)證人於108年10月25日之警詢筆錄(少連偵505卷P187-192
      )
 (2)證人於109年2月10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訴243卷P89-106)
  6.證人許貞利於108 年10月3 日之警詢筆錄(少連偵505 卷P1
    33-137)
  7.證人林怡如
 (1)證人於108年9月26日之警詢筆錄(少連偵505卷P139-145
      )
 (2)證人於109年7月1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訴243卷P230-231
      )
  8.證人吳淑瓊於108 年10月29日之警詢筆錄(少連偵505 卷P2
    05-207)
  9.證人楊淑薰於108 年10月25日之警詢筆錄(少連偵505 卷P1
    95-203)
  10.證人蔡宗憲(蔡劉月燕委託告訴代理)於108 年10月24日
     之警詢筆錄(少連偵505 卷P173-179)
  11.證人張愷紘於108 年9 月27日之警詢筆錄(少連偵505 卷
     P91-95)
  12.證人邵丞偉
 (1)證人於108年12月30日之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偵1631卷P29-36,P37-45)
 (2)證人於108年12月30日之偵訊筆錄(偵1631卷P235-238)
 (3)證人於108年12月30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957卷P15-19
      )
 (4)證人於109年1月22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訴243卷P45-49)
 (5)證人於109年2月1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訴243卷P129-144
      )
 (6)109年2月19日收件之刑事準備狀(訴243卷P147-148)
【書證】
(一)臺中刑事_108少連偵505卷1_P1-242(下稱少連偵505卷)
  1.【被告陳博清】暱稱「和氣」與【被告邵丞偉】暱稱「明偵
     」、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小小」於微信通訊軟體群組聊天
     訊息截圖照片計10張(少連偵505卷P31-39)
  2.現場詐欺車手【林昱禓】、【游凱于】指認提款卡放置報廢
    汽車位置照片計4張(少連偵505卷P41-43)
  3.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愷」與暱稱「偉」於微信通訊軟體群組
    聊天訊息截圖照片計1張(少連偵505卷P45)
  4.搜索同意書【被告陳博清】(少連偵505卷P57)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被告陳博清】(
    少連偵505卷P59-60)
  6.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陳博清】(少連偵505卷P61)
  7.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計1張【游凱于】(少連偵505卷
    P161)
  8.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計4張【林昱禓】(少連偵505卷
    P193-194)
  9.現場詐欺車手【林昱禓】指認提款卡放置自小客車位置照片
    計4張(少連偵505卷P209-210)
(二)臺中檢刑事_109偵1631卷1_P1-532(下稱偵1631卷)
  1.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543號檢察官起訴
    書【游凱于】(偵1631卷P269-273)
  2.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044、34887、353
    39號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林昱禓、游凱于】(偵1631卷P275
    -281)
  3.本院搜索票108年聲搜字第1790號【李○承】(偵1631卷P32
    3-325)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承】(偵16
    31卷P327-330)
  5.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承】(偵1631卷P331)
  6.帳戶個資檢視
   6-1【陳偉杰、賴紫柔】(偵1631卷P365)
   6-2【徐新泉】(偵1631卷P373)
  7.交易明細表
   7-1【陳偉杰帳戶000-00000000000000】(偵1631卷P367-371
       )
   7-2【徐新泉帳戶000-0000000000000】(偵1631卷P375)
   7-3【賴紫柔帳戶000000000000000】(偵1631卷P495)
  8.詐欺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計4張【李○承】(偵
    1631卷P377-379)
  9.詐欺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計6張【吳○諦】(偵
    1631卷P381-385)
  10.現場詐欺車手【李○承、吳○諦】與上手暱稱「凱」接觸
     之照片計6張(偵1631卷P387-391)
  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許貞利】報
     案資料
   11-1陳報單(偵1631卷P395)
   1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31卷P403)
   11-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31卷P405)
   11-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631卷P407)
   11-5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631卷P409)
  1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林怡如】報
     案資料
   1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1631卷P421)
   12-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31卷P423)
   12-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31卷P425)
   12-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631卷P427)
  13.詐欺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計2張【蔣○芳】(偵
     1631卷P487)
  14.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張愷紘】報案資
     料
   14-1陳報單(偵1631卷P497)
   14-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631卷P499)
   14-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631卷P501)
   14-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31卷P503)
   14-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1631卷P505-507)
   14-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31卷P521)
  15.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張愷紘】(偵1631卷P509
     -511)
(三)臺中刑事_109訴243卷1(下稱訴243卷)
  1.本院109年度中司調字第654號調解程序筆錄【張愷紘與邵丞
    偉、被告陳博清】(訴243卷P153-154)
  2.本院109年度中司調字第655號調解程序筆錄【許貞利與邵丞
    偉、被告陳博清】(訴243卷P155-156)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655號扣押物品清單(
    訴243卷P179)
  4.扣押物品照片【被告陳博清之手機含SIM卡1支】(訴243卷P
    181)
  5.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755號扣押物品清單(訴243卷P185)
  6.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林怡如與被告陳博清】(訴243卷P239-
    240)
【物證】
  被告陳博清手機含SIM 卡1 支(少連偵505 卷P61 ,訴243 卷
   P179)
【被告】
  被告陳博清
 (1)108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505卷P19-24)
 (2)108年11月29日偵訊筆錄暨結文(少連偵505卷P221-225)
 (3)108年11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905卷P15-18)
 (4)109年1月22日羈押訊問筆錄(訴243卷P37-43)
 (1)109 年2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訴243 卷P89-106 )
 (5)109年7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訴243卷P209-231)
 (3)109 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訴243 卷P335-337)
 (4)109 年12月25日簡式審判筆錄(訴243 卷P341-343)
 (5)110 年2 月23日簡式審判筆錄(訴243 卷P355-382)
 (6)110 年3 月30日簡式審判筆錄(訴243 卷P399-426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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