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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雷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第152號

                         第164號

                         第1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其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33514 號、109 年度偵字第96號、第411 號、第1449

號、第1450號、第1451號)、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99號、

第10876 號、第11271 號、第12780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

偵字第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邱其鋒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

一、邱其鋒自民國108 年10月12日起,加入「私通」通訊軟體暱稱「余耀龍門」、暱稱「勃其‧D ‧馬夫」之吳家楓、暱稱「王小刀」之劉冠甫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牟利性之有結構犯罪組織,負責取款、俗稱「車手」之角色,作為詐欺集團犯罪分工之一環,參與具有牟利性、持續性之詐欺集團組織,並利用層層轉交贓款之方式,創造資金軌跡的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邱其鋒即與「余耀龍門」、「勃其‧D ‧馬夫」、吳家楓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顯示邱其鋒知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施用詐術),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邱其鋒依「余耀龍門」指示,向吳家楓、劉冠甫領取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插入自動提款機、輸入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密碼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迨邱其鋒領取相關金額款項後,再依指示,將當日所領取之款項扣除當日報酬後交給上手,藉此等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該詐欺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為詐欺集團隱藏犯罪所得。邱其鋒因而獲得領得報酬新臺幣(下同)4 萬元。嗣因相繼發現遭詐欺,先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帳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于京倫、李妏倚、楊佳瑜、趙九峯、張明凱、李憶芸、顏欣語、洪朝益、劉昱廷、王沛綸、施羽韓、莊絜茹、洪毓珍、吳有諒、張祐嘉、吳振華、甄香琴、曾雪榮、楊琳祐、王傑、曾孟蘭、呂婕彤、胡秀麗、蘇青林、李崔月華等人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霧峰分局、大雅分局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其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4 份、相關照片120 張、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附卷可查,且有現金5 萬9000元、提款卡3 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附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 至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余耀龍門」、吳家楓、劉冠甫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

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依本案卷證所示,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加重詐欺案件即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是依上開說明,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3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 至28所示犯行,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故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時間內,有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然本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數,自應以被害人數計算。又上開詐欺集團於上開時間內,接連以上開方式詐欺告訴人趙九峯、張明凱、顏欣語、、劉昱廷、曾雪榮、王傑、被害人阮氏草、林建安等人,致渠等於多次轉帳或跨行存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而經被告分次提領,時間極其密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又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時間、地點截然可分,足認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並罰。

㈤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然本案已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適用本條減刑之規定,併予敘明。

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然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且賠償告訴人莊絜茹、洪毓珍之損害,有如附表二之調解程序筆錄及清償證明書2 份附卷可查,再考量被告坦認犯行,知所悔悟;本院認其犯行,雖為法所不許,惟可非難性相對於其他詐欺集團之詐欺情節而言,仍屬輕微,若依法定最低本刑1 年以上有期徒刑量處,不僅於本案情節尚嫌過苛,有情輕法重、堪予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參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嚴重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致使被害人無端受害,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係擔任受人支配之車手取款角色,參與之程度非深,實際犯罪所得非鉅;已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有如附表二所示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查;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年輕識淺、涉世未深,致其違法意識、罪惡感低落,以供犯罪集團驅使;自承學歷為大學肄業、現為房仲人員、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形。

㈧按被告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如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時,應否依較輕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 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則應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庭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參照)。查被告係擔任依上級成員指示取款車手之工作,為屬詐欺集團最下游成員,參與程度不深,本案犯行期間亦短,對社會所生危害未至重大,犯後亦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亦已具悔意,是審酌上情,尚難認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㈨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業如前述,深具悔意,其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和解或調解條件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同條第2 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附表二所載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另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依約支付損害賠償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㈩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及第3 、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刑事判決意旨均供參照)。

⒉扣案之現金5 萬9000元雖係被告提領且仍在其管理範圍內,然與本案無關,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為本案犯行而領得之報酬為4 萬元,其餘提款部分均交回上手,此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依上開說明,應僅就領得之報酬4萬元元予以宣告沒收,然被告已分別賠償告訴人莊絜茹、洪毓珍4 萬元、2 萬2000元,其犯罪所得顯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⒊扣案之提款卡3 張係詐欺集團給予被告用以預備為本案各次犯行所用之物,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為被告所有而為本案犯行之用,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⒋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1 項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東泰追加起訴,檢察官侯詠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
│編│被│詐欺方式        │匯款帳戶│提領地點│提領時間      │提領金│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
│號│害│                │        │        │              │額(元│                │                      │
│  │人│                │        │        │              │)    │                │                      │
├─┼─┼────────┼────┼────┼───────┼───┼────────┼───────────┤
│1 │趙│詐欺集團成員於10│李長諭向│華南銀行│108年10月13日 │2萬元 │趙九峯之證述、高│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九│8 年10月13日前某│台新商業│員林分行│15時10分36秒  │      │雄市政府警察局左│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峯│日,在臉書網站上│銀行申辦│(彰化縣│              │      │營分局新莊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之帳號20│員林市中│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趙九│00000000│山路一段│              │      │警示簡便格式表、│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時32分許,以網路│戶(下  │        │              │      │表、受理刑事案  │                      │
│  │  │日瀏覽網路時發現│稱甲帳戶│        │              │      │件報案三聯單、甲│                      │
│  │  │該訊息後,即透過│)      ├────┼───────┼───┤帳戶交易明細、金│                      │
│  │  │LINE通訊軟體與其│        │日盛銀行│108年10月13日 │1 萬80│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聯絡,該成員即對│        │員林分行│15時35分06秒  │00元(│報單各1 份      │                      │
│  │  │趙九峯佯稱:願以│        │(彰化縣│              │含附表│                │                      │
│  │  │2萬 元販售IPhone│        │員林市中│              │一編號│                │                      │
│  │  │手機2 支云云,致│        │山南路18│              │2 至5 │                │                      │
│  │  │使趙九峯陷於錯誤│        │號)    │              │之詐得│                │                      │
│  │  │,依指示,接續於│        │        │              │金額)│                │                      │
│  │  │同日14時55分、15│        │        │              │      │                │                      │
│  │  │時32分許,以網路│        │        │              │      │                │                      │
│  │  │轉帳方式,匯款1 │        │        │              │      │                │                      │
│  │  │萬元、1 萬元至右│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2 │于│詐欺集團成員於10│甲帳戶  │日盛銀行│108年10月13日 │2 萬元│于京倫之證述、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京│8 年10月13日前某│        │員林分行│15時29分35秒  │(含附│北市警察局內湖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倫│日,在臉書網站上│        │(彰化縣│              │表一編│局西湖派出所、受│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員林市中│              │號3 至│理詐騙帳戶通報警│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于京│        │山南路18│              │5 之詐│示簡便格式表、甲│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倫於108 年10月13│        │號)    │              │得金額│帳戶交易明細各1 │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3時30分許,瀏│        │        │              │)    │份、相關照片2 張│                      │
│  │  │覽網路時發現該訊│        │        │              │      │                │                      │
│  │  │息後,即透過LINE│        │        │              │      │                │                      │
│  │  │通訊軟體與其聯絡│        │        │              │      │                │                      │
│  │  │,該成員即對于京│        │        │              │      │                │                      │
│  │  │倫佯稱:願以1800│        │        │              │      │                │                      │
│  │  │0 元販售IPhone11│        │        │              │      │                │                      │
│  │  │手機1 支云云,致│        │        │              │      │                │                      │
│  │  │使于京倫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於同日│        │        │              │      │                │                      │
│  │  │15時19分許,以網│        │        │              │      │                │                      │
│  │  │路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  │  │1 萬8000元至右列│        │        │              │      │                │                      │
│  │  │帳戶。          │        │        │              │      │                │                      │
├─┼─┼────────┼────┼────┼───────┼───┼────────┼───────────┤
│3 │傅│詐欺集團成員於10│甲帳戶  │同上    │108年10月13日 │2 萬元│傅日明之證述、高│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日│8 年10月13日前某│        │        │15時30分45秒  │(含附│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明│日,在臉書網站上│        │        │              │表一編│武分局大華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        │              │號2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傅日│        │        │              │4 至5 │警示簡便格式表、│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明於108 年10月13│        │        │              │之詐得│網路轉帳資料、甲│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4時6 分許,瀏│        │        │              │金額)│帳戶交易明細各1 │                      │
│  │  │覽網路時發現該訊│        │        │              │      │份              │                      │
│  │  │息後,即透過LINE│        │        │              │      │                │                      │
│  │  │通訊軟體與其聯絡│        │        │              │      │                │                      │
│  │  │,該成員即對傅日│        │        │              │      │                │                      │
│  │  │明佯稱:願以2 萬│        │        │              │      │                │                      │
│  │  │5000 元販售手機1│        │        │              │      │                │                      │
│  │  │支云云,致使傅日│        │        │              │      │                │                      │
│  │  │明陷於錯誤,於同│        │        │              │      │                │                      │
│  │  │日15 時21 分許,│        │        │              │      │                │                      │
│  │  │依指示,以網路轉│        │        │              │      │                │                      │
│  │  │帳方式,匯款2 萬│        │        │              │      │                │                      │
│  │  │50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4 │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甲帳戶  │同上    │108年10月13日 │2 萬元│李妏倚之證述、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妏│8 年10月13日前某│        │        │15時31分47秒  │(含附│南市政府警察局第│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倚│日,在臉書網站上│        │        │              │表一編│一分局東寧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        │              │號1 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李妏│        │        │              │3 、5 │警示簡便格式表、│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倚於108 年10月13│        │        │              │之詐得│網路轉帳資料、甲│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4時0 分許,瀏│        │        │              │金額)│帳戶交易明細各1 │                      │
│  │  │覽網路時發現該訊│        │        │              │      │份              │                      │
│  │  │息後,即透過LINE│        │        │              │      │                │                      │
│  │  │通訊軟體與其聯絡│        │        │              │      │                │                      │
│  │  │,該成員即對李妏│        │        │              │      │                │                      │
│  │  │倚佯稱:願以1 萬│        │        │              │      │                │                      │
│  │  │5000元販售IPhone│        │        │              │      │                │                      │
│  │  │11手機1 支云云,│        │        │              │      │                │                      │
│  │  │致使李妏倚陷於錯│        │        │              │      │                │                      │
│  │  │誤,而於同日15時│        │        │              │      │                │                      │
│  │  │22分許,依指示,│        │        │              │      │                │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        │        │              │      │                │                      │
│  │  │匯款1 萬5000元至│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5 │楊│詐欺集團成員於10│甲帳戶  │日盛銀行│108年10月13日 │2 萬元│楊佳瑜之證述、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佳│8 年10月13日前某│        │員林分行│15時32分50秒  │(含附│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瑜│日,在臉書網站上│        │(彰化縣│              │表一編│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員林市中│              │號1 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楊佳│        │山南路18│              │4 之詐│警示簡便格式表、│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瑜於108 年10月13│        │號)    │              │得金額│甲帳戶交易明細各│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4時52分許,瀏│        │        │              │)    │1份 、相關照片4 │                      │
│  │  │覽網路時發現該訊│        │        │              │      │張              │                      │
│  │  │息後,即透過LINE│        │        │              │      │                │                      │
│  │  │通訊軟體與其聯絡│        │        │              │      │                │                      │
│  │  │,該成員即對楊佳│        │        │              │      │                │                      │
│  │  │瑜佯稱:願以3 萬│        │        │              │      │                │                      │
│  │  │元販售IPone11 手│        │        │              │      │                │                      │
│  │  │機1 支云云,致使│        │        │              │      │                │                      │
│  │  │楊佳瑜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於同日15│        │        │              │      │                │                      │
│  │  │時24分許,以網路│        │        │              │      │                │                      │
│  │  │轉帳方式,匯款3 │        │        │              │      │                │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6 │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邱益諄向│全聯彰化│108年10月13日 │2 萬元│張明凱之證述、高│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明│8 年10月13日前某│土地銀行│南昌店(│18時7分36秒   │      │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凱│日,在臉書網站上│申辦之帳│彰化縣員│              │      │梓分局加昌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號158005│林市南昌│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張明│012514號│路75號)│              │      │警示簡便格式表、│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凱於108 年10月13│帳戶(下├────┼───────┼───┤乙帳戶交易明細、│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瀏覽網路時發現│稱乙帳戶│臺中商銀│108年10月13日 │2 萬元│網路轉帳資料各1 │                      │
│  │  │該訊息後,即透過│)      │員林分行│18時12分38秒  │(含附│份              │                      │
│  │  │LINE通訊軟體與其│        │(彰化縣│              │表一編│                │                      │
│  │  │聯絡,該成員即對│        │員林市中│              │號7 之│                │                      │
│  │  │張明凱佯稱:願以│        │山南路27│              │詐得金│                │                      │
│  │  │3 萬元販售3 支手│        │號)    │              │額)  │                │                      │
│  │  │機云云,致使張明│        │        │              │      │                │                      │
│  │  │凱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  │  │示,接續於同日17│        │        │              │      │                │                      │
│  │  │時58分、18時4 分│        │        │              │      │                │                      │
│  │  │許,以網路匯款方│        │        │              │      │                │                      │
│  │  │式,匯款2 萬元、│        │        │              │      │                │                      │
│  │  │1 萬元匯入右列帳│        │        │              │      │                │                      │
│  │  │戶。            │        │        │              │      │                │                      │
├─┼─┼────────┼────┼────┼───────┼───┼────────┼───────────┤
│7 │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乙帳戶  │臺中商銀│108年10月13日 │5000元│李憶芸之證述、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憶│8 年10月13日前某│        │員林分行│18時13分38秒  │(含附│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芸│日,在臉書網站上│        │(彰化縣│              │表一編│投分局永明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員林市中│              │號6 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李憶│        │山南路27│              │詐得金│警示簡便格式表、│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芸於108 年10月13│        │號)    │              │額)  │網路轉帳資料、乙│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7時30分許,瀏│        │        │              │      │帳戶交易明細各1 │                      │
│  │  │覽網路時發現該訊│        │        │              │      │份              │                      │
│  │  │息後,即透過LINE│        │        │              │      │                │                      │
│  │  │通訊軟體與其聯絡│        │        │              │      │                │                      │
│  │  │,該成員即對李憶│        │        │              │      │                │                      │
│  │  │芸佯稱:願以1 萬│        │        │              │      │                │                      │
│  │  │5000元販售IPhone│        │        │              │      │                │                      │
│  │  │11手機1 支云云,│        │        │              │      │                │                      │
│  │  │致使李憶芸陷於錯│        │        │              │      │                │                      │
│  │  │誤,而於同日18時│        │        │              │      │                │                      │
│  │  │7 分許,以網路轉│        │        │              │      │                │                      │
│  │  │帳方式,匯款1萬5│        │        │              │      │                │                      │
│  │  │000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8 │洪│詐欺集團成員於10│乙帳戶  │統一超商│108年10月13日 │1 萬元│洪朝益之證述、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朝│8 年10月13日前某│        │新員民店│18時31分23秒  │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益│日,在臉書網站上│        │(彰化縣│              │      │五分局水湳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員林市三│              │      │陳報單、受理刑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洪朝│        │民街20號│              │      │案件報案三聯單、│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益於108 年10月13│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8時20分許,瀏│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覽網路時發現該訊│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息後,即透過LINE│        │        │              │      │表、內政部警政署│                      │
│  │  │通訊軟體與其聯絡│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該成員即對洪朝│        │        │              │      │錄表、金融機構聯│                      │
│  │  │益佯稱:願以1 萬│        │        │              │      │防機制通報單、網│                      │
│  │  │元販售IPhone手機│        │        │              │      │路轉帳資料、乙帳│                      │
│  │  │1 支云云,致使洪│        │        │              │      │戶交易明細各1 份│                      │
│  │  │朝益陷於錯誤,依│        │        │              │      │、相關照片3 張  │                      │
│  │  │指示,於同日18時│        │        │              │      │                │                      │
│  │  │20分許,以網路轉│        │        │              │      │                │                      │
│  │  │帳方式,匯款1 萬│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9 │劉│詐欺集團成員於10│乙帳戶  │臺灣企銀│108年10月13日 │2 萬元│劉昱廷之證述、新│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昱│8 年10月13日前某│        │員林分行│18時54分12秒  │(含帳│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廷│日,在臉書網站上│        │(彰化縣│              │戶內之│洲分局延平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員林市民│              │其他金│受理刑事案件報案│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劉昱│        │權街16號│              │額)  │三聯單、受理詐騙│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廷於108 年10月13│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8時30分許,瀏│        │        │              │      │格式表、內政部警│                      │
│  │  │覽網路時發現該訊│        │        │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息後,即透過LINE│        │        │              │      │線紀錄表、金融機│                      │
│  │  │通訊軟體與其聯絡│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該成員即對劉昱│        │        │              │      │、網路轉帳資料、│                      │
│  │  │廷佯稱:願以1 萬│        │        │              │      │乙帳戶交易明細各│                      │
│  │  │5000元販售IPhone│        │        │              │      │1份 、相關照片5 │                      │
│  │  │11 PRO手機1 支云│        │        │              │      │張              │                      │
│  │  │云,致使劉昱廷陷│        │        │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  │  │接續於同日18時39│        │        │              │      │                │                      │
│  │  │分、40分許,以網│        │        │              │      │                │                      │
│  │  │路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  │  │1 萬元、5000元至│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10│王│詐欺集團成員於10│乙帳戶  │中華郵政│108年10月13日 │2萬元 │王沛綸之證述、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沛│8 年10月13日前某│        │員林中正│19時11分31秒  │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綸│日,在臉書網站上│        │路郵局(├───────┼───┤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年壹月。扣案之提款卡參│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彰化縣員│108年10月13日 │2000元│陳報單、受理刑事│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  │  │虛偽訊息,嗣王沛│        │林市中正│19時12分27秒  │      │案件報案三聯單、│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綸於108 年10月13│        │路457號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卡壹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某時瀏覽網路時│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發現該訊息後,即│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透過LINE通訊軟體│        │        │              │      │表、內政部警政署│                      │
│  │  │與其聯絡,該成員│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即對王沛綸佯稱:│        │        │              │      │錄表、金融機構聯│                      │
│  │  │願以2 萬2000元販│        │        │              │      │防機制通報單、存│                      │
│  │  │售IPhone 11 PRO │        │        │              │      │摺內頁影本、乙帳│                      │
│  │  │手機1 支云云,致│        │        │              │      │戶交易明細各1 份│                      │
│  │  │使王沛綸陷於錯誤│        │        │              │      │、相關照片10張  │                      │
│  │  │,依指示,於同日│        │        │              │      │                │                      │
│  │  │19時8 分許,以網│        │        │              │      │                │                      │
│  │  │路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  │  │2 萬2000元至右列│        │        │              │      │                │                      │
│  │  │帳戶。          │        │        │              │      │                │                      │
├─┼─┼────────┼────┼────┼───────┼───┼────────┼───────────┤
│11│施│詐欺集團成員於10│石嘉恩向│中國信託│108年10月13日 │2 萬元│施羽韓之證述、新│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羽│8 年10月13日前某│第一商業│員林分行│19時42分13秒  │(含附│北市政府警察局新│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韓│日,在臉書網站上│銀行申辦│(彰化縣│              │表一編│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年壹月。扣案之提款卡參│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之帳號62│員林市中│              │號12之│陳報單、受理刑事│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  │  │虛偽訊息,嗣施羽│00000000│正路372 │              │詐得金│案件報案三聯單、│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韓於108 年10月13│0號帳戶 │號)    │              │額)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卡壹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9時許,瀏覽網│(下稱丙│        │              │      │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路時發現該訊息後│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即透過LINE 通 │        │        │              │      │表、內政部警政署│                      │
│  │  │訊軟體與其聯絡,│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該成員即對施羽韓│        │        │              │      │錄表、金融機構聯│                      │
│  │  │佯稱:願以1 萬30│        │        │              │      │防機制通報單、丙│                      │
│  │  │00元販售IPhone 1│        │        │              │      │帳戶交易明細各1 │                      │
│  │  │1 手機1 支云云,│        │        │              │      │份              │                      │
│  │  │致使施羽韓陷於錯│        │        │              │      │                │                      │
│  │  │誤,依指示,於同│        │        │              │      │                │                      │
│  │  │日19時36分許,以│        │        │              │      │                │                      │
│  │  │網路轉帳方式,將│        │        │              │      │                │                      │
│  │  │1 萬3000元匯入右│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12│莊│詐欺集團成員於10│丙帳戶  │中國信託│108年10月13日 │2萬元 │莊絜茹之證述、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絜│8 年10月13日前某│        │員林分行│19時43分31秒  │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茹│日,在臉書網站上│        │(彰化縣├───────┼───┤六分局何安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員林市中│108年10月13日 │1 萬30│陳報單、受理刑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莊絜│        │正路372 │19時44分47秒  │00元  │案件報案三聯單、│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茹於108 年10月13│        │號)    │              │(含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9時27分許,瀏│        │        │              │表一編│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覽網路時發現該訊│        │        │              │號11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息後,即透過LINE│        │        │              │詐得金│表、內政部警政署│                      │
│  │  │通訊軟體與其聯絡│        │        │              │額)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該成員即對莊絜│        │        │              │      │錄表、金融機構聯│                      │
│  │  │茹佯稱:願以4萬 │        │        │              │      │防機制通報單、網│                      │
│  │  │元販售IPhone11手│        │        │              │      │路轉帳資料、丙帳│                      │
│  │  │機2 支云云,致使│        │        │              │      │戶交易明細各1 份│                      │
│  │  │莊絜茹陷於錯誤,│        │        │              │      │、相關照片14張  │                      │
│  │  │依指示,於同日19│        │        │              │      │                │                      │
│  │  │時38分許,將4 萬│        │        │              │      │                │                      │
│  │  │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13│洪│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丙帳戶  │員林市農│108年10月13日 │2萬元 │洪毓珍之證述、新│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毓│108年10月13日前 │        │會(彰化│20時1分41秒   │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珍│某日,在臉書網站│        │縣員林市├───────┼───┤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年壹月。扣案之提款卡參│
│  │  │上虛偽刊登欲販售│        │中正路46│108年10月13日 │2000元│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  │  │手機之訊息,嗣洪│        │2號)   │20時2分25秒   │      │三聯單、受理各類│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毓珍於108年10月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卡壹張)壹支均沒收。  │
│  │  │13日19時50分許,│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瀏覽網路時發現該│        │        │              │      │簡便格式表、內政│                      │
│  │  │訊息後,即透過LI│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NE通訊軟體與該成│        │        │              │      │詢專線紀錄表、網│                      │
│  │  │員聯絡,該成員即│        │        │              │      │路轉帳資料、丙帳│                      │
│  │  │對洪毓珍佯稱:願│        │        │              │      │戶交易明細各1 份│                      │
│  │  │以2 萬2000元販售│        │        │              │      │                │                      │
│  │  │手機1 支云云,致│        │        │              │      │                │                      │
│  │  │使洪毓珍不疑有他│        │        │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  │  │同日19時54分許,│        │        │              │      │                │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        │        │              │      │                │                      │
│  │  │匯款2 萬2000 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14│顏│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依秀向│臺中商銀│108年10月13日 │2萬元 │顏欣語之證述、內│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欣│8 年10月13日20時│南商業銀│彰化分行│21時33分24秒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語│0 分許,撥打電話│行申請之│(彰化縣├───────┼───┤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予顏欣語,佯稱:│帳號7522│彰化市光│108年10月13日 │2萬元 │、金融機構協助受│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伊係ABC Mart客服│00000000│復路126 │21時33分59秒  │      │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人員,因工作人員│號帳戶  │號)    ├───────┼───┤警示帳戶通報單、│張)壹支均沒收。      │
│  │  │疏失重複扣款,需│        │        │108年10月13日 │2萬元 │165 專線協請金融│                      │
│  │  │協助取消設定並云│        │        │21時34分26秒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
│  │  │云,致使顏欣語陷│        │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於錯誤,依指示,│        │        │              │      │ATM 轉帳資料、帳│                      │
│  │  │接續於同日20時51│        │        │              │      │戶交易明細各1 份│                      │
│  │  │分、21時16許,至│        │        │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中正│        │        │              │      │                │                      │
│  │  │西路99號全家便利│        │        │              │      │                │                      │
│  │  │商店自動櫃員機,│        │        │              │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        │        │              │      │                │                      │
│  │  │匯款2 萬9989元、│        │        │              │      │                │                      │
│  │  │2 萬9985元至右列│        │        │              │      │                │                      │
│  │  │帳戶。          │        │        │              │      │                │                      │
├─┼─┼────────┼────┼────┼───────┼───┼────────┼───────────┤
│15│阮│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依秀向│梧棲區農│108年10月13日 │2萬元 │阮氏草之證述、新│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氏│8 年10月13日21時│中華郵政│會大莊分│23時33分      │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草│55分許,撥打電話│股份有限│部(臺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予阮氏草,佯稱:│公司申辦│市梧棲區│108年10月13日 │9000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伊係ABC Mart客服│之帳號02│臺灣大道│23時34分      │      │警示簡便格式表、│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人員,因有12筆訂│00000000│八段89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張)壹支均沒收。      │
│  │  │單,需協助取消設│3668號帳│號)    │108年10月14日 │2萬元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定並通知銀行協助│戶      │        │0時6分        │      │、帳戶交易明細各│                      │
│  │  │處理云云,未久,│        │        ├───────┼───┤1 份、ATM 轉帳資│                      │
│  │  │詐欺集團成員果冒│        │        │108年10月14日 │1萬元 │料3 張          │                      │
│  │  │充臺灣銀行客服人│        │        │0時7分        │      │                │                      │
│  │  │員,以電話與其聯│        ├────┼───────┼───┤                │                      │
│  │  │絡,詐稱要至ATM │        │第一銀行│108年10月14日 │2萬元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設│        │沙鹿分行│0時33分       │      │                │                      │
│  │  │定云云,致使阮氏│        │(臺中市├───────┼───┤                │                      │
│  │  │草陷於錯誤,依其│        │沙鹿區中│108年10月14日 │1萬元 │                │                      │
│  │  │指示,接續於同日│        │山路355 │0時34分       │      │                │                      │
│  │  │23時25分、14日0 │        │號)    │              │      │                │                      │
│  │  │時3 分、7 分許,│        │        │              │      │                │                      │
│  │  │至新北市中和區工│        │        │              │      │                │                      │
│  │  │專路38號萊爾富便│        │        │              │      │                │                      │
│  │  │利商店自動櫃員機│        │        │              │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        │        │              │      │                │                      │
│  │  │,匯款2 萬9985元│        │        │              │      │                │                      │
│  │  │、2 萬9985元、2 │        │        │              │      │                │                      │
│  │  │萬9985元至右列帳│        │        │              │      │                │                      │
│  │  │戶內。          │        │        │              │      │                │                      │
├─┼─┼────────┼────┼────┼───────┼───┼────────┼───────────┤
│16│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張晴絨向│中華郵政│108年10月14日 │6萬元 │林建安之證述、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建│108年10月12日20 │中華郵政│沙鹿郵局│0時36分       │      │隆市警察局第三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安│時30分許,撥打電│股份有限│(臺中市├───────┼───┤局暖暖派出所受理│年肆月。扣案之提款卡參│
│  │  │話予林建安並佯稱│公司申辦│沙鹿區中│108年10月14日 │6萬元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  │  │:伊係錢櫃KTV 人│之帳號24│山路341 │0時36分       │      │簡便格式表、內政│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員,因系統故障,│00000000│號)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卡壹張)壹支均沒收。  │
│  │  │需協助取消設定異│0482號帳│        │108年10月14日 │2 萬90│詢專線紀錄表、帳│                      │
│  │  │常訂單云云,未久│戶      │        │0時37分       │00元  │戶交易明細各1 份│                      │
│  │  │,詐欺集團成員果│        │        ├───────┼───┤、相關照片12張  │                      │
│  │  │冒充台新銀行人員│        │        │108年10月14日 │1000元│                │                      │
│  │  │,以電話與其聯絡│        │        │0時38分       │      │                │                      │
│  │  │,詐稱要開啟網路│        │        │              │      │                │                      │
│  │  │銀行晶片認帳云云│        │        │              │      │                │                      │
│  │  │,致使林建安陷於│        │        │              │      │                │                      │
│  │  │錯誤,依其指示,│        │        │              │      │                │                      │
│  │  │接續於14日0 時11│        │        │              │      │                │                      │
│  │  │分、13分、15分、│        │        │              │      │                │                      │
│  │  │16分許,以網路轉│        │        │              │      │                │                      │
│  │  │帳方式,匯款9 萬│        │        │              │      │                │                      │
│  │  │9987元、2 萬9987│        │        │              │      │                │                      │
│  │  │元、1 萬元、1 萬│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17│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徐世勳向│中華郵政│108年10月14日 │6萬元 │吳有諒之證述、新│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有│8 年10月14日9時 │中華郵政│臺中樹仔│11時35分57秒  │      │北市警察局蘆洲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諒│許,撥打話予吳有│股份有限│腳郵局(├───────┼───┤局五股分駐所陳報│年陸月。扣案之提款卡參│
│  │  │諒並佯稱係其客戶│公司申辦│臺中市南│108年10月14日 │6萬元 │單、受理刑事報案│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  │  │,因購買土地急需│之帳號01│區復興路│11時36分58秒  │      │三聯單、受理各類│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借款20萬元云云,│00000000│1段236號├───────┼───┤案件紀錄表、受理│卡壹張)壹支均沒收。  │
│  │  │致使吳有諒陷於錯│7310號帳│)      │108年10月14日 │3萬元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誤,依指示,委託│戶      │        │11時38分07秒  │      │簡便格式表、內政│                      │
│  │  │其姪子吳秋堂於同│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日11時8 分許,至│        │        │              │      │詢專線紀錄表、郵│                      │
│  │  │新北市五股區中興│        │        │              │      │政匯款申請書各1 │                      │
│  │  │路4 段48巷15號中│        │        │              │      │份              │                      │
│  │  │興路郵局,以臨櫃│        │        │              │      │                │                      │
│  │  │匯款方式,轉帳20│        │        │              │      │                │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18│蘇│該詐欺組織成員先│劉佳琪向│統一超商│108年10月14日 │2萬元 │蘇青林之證述、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青│於108年10月14日 │中國信託│禾豐門市│15時54分54秒  │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林│10時50分許時,撥│銀行申辦│(臺中市│              │      │二分局海安派出所│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打電話予蘇青林並│之帳號08│北屯區太│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佯稱:伊係友人郭│00000000│原路3段 │              │      │警示簡便格式表、│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佳惠,因急需用錢│04號帳戶│1505號)│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張)壹支均沒收。      │
│  │  │要借款2萬元云云 │        │        │              │      │通報單、轉帳紀錄│                      │
│  │  │,致使陷於錯誤,│        │        │              │      │、帳戶交易明細各│                      │
│  │  │依指示,於同日14│        │        │              │      │1 份            │                      │
│  │  │時38分許,至臺南│        │        │              │      │                │                      │
│  │  │市南區健康路中國│        │        │              │      │                │                      │
│  │  │信託商業銀行南臺│        │        │              │      │                │                      │
│  │  │南分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        │        │              │      │                │                      │
│  │  │,匯款2 萬元至右│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19│曾│詐欺集團成員於10│許素珠向│合作金庫│108年10月14日 │2萬元 │曾孟蘭之證述、內│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孟│8 年10月14日前某│土地銀行│太平分行│17時14分28秒  │(含附│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蘭│日,在臉書網站上│申辦之帳│(臺中市│              │表一編│諮詢專線紀錄表、│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號06100 │太平區中│              │號20之│存摺封面影本、戊│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虛偽訊息,嗣曾孟│0000000 │興路84號│              │詐得金│帳戶交易明細各1 │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蘭於108 年10月14│號帳戶(│)      │              │額)  │份、相關照片10張│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4時4 許,瀏覽│下稱丁帳│        │              │      │                │                      │
│  │  │網路時發現該訊息│戶)    │        │              │      │                │                      │
│  │  │後,即透過LINE通│        │        │              │      │                │                      │
│  │  │訊軟體與其聯絡,│        │        │              │      │                │                      │
│  │  │該成員即對曾孟蘭│        │        │              │      │                │                      │
│  │  │佯稱:願以4 萬元│        │        │              │      │                │                      │
│  │  │販售IPhone 11 PR│        │        │              │      │                │                      │
│  │  │O 手機2 支云云,│        │        │              │      │                │                      │
│  │  │致使曾孟蘭陷於錯│        │        │              │      │                │                      │
│  │  │誤,依指示,於同│        │        │              │      │                │                      │
│  │  │日15時5 分許,以│        │        │              │      │                │                      │
│  │  │網路轉帳方式,匯│        │        │              │      │                │                      │
│  │  │款4 萬元至右列帳│        │        │              │      │                │                      │
│  │  │戶。            │        │        │              │      │                │                      │
├─┼─┼────────┼────┼────┼───────┼───┼────────┼───────────┤
│20│呂│詐欺集團成員於10│丁帳戶  │合作金庫│同上          │同上  │呂婕彤之證述、戊│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婕│8 年10月14日前某│        │太平分行│              │      │帳戶交易明細各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彤│日,在臉書網站上│        │(臺中市│              │      │份、相關照片18張│年壹月。扣案之提款卡參│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        │太平區中│              │      │                │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  │  │虛偽訊息,嗣呂婕│        │興路84號│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彤於108 年10月14│        │)      │              │      │                │卡壹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6時許,瀏覽網│        │        │              │      │                │                      │
│  │  │路時發現該訊息後│        │        │              │      │                │                      │
│  │  │,即透過LINE通訊│        │        │              │      │                │                      │
│  │  │軟體與其聯絡,該│        │        │              │      │                │                      │
│  │  │成員即對呂婕彤佯│        │        │              │      │                │                      │
│  │  │稱:願以3 萬元販│        │        │              │      │                │                      │
│  │  │售IPhone 11 PRO │        │        │              │      │                │                      │
│  │  │手機1 支云云,致│        │        │              │      │                │                      │
│  │  │使呂婕彤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於同日│        │        │              │      │                │                      │
│  │  │16時10分許,以網│        │        │              │      │                │                      │
│  │  │路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  │  │3 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
│21│甄│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怜捷向│台新銀行│108年10月18日 │2萬元 │甄香琴之證述、內│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香│8 年10月18日15時│中華郵政│大雅分行│17時4分45秒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
│  │琴│38分前某時許,以│股份有限│(臺中市├───────┼───┤諮詢專線紀錄表、│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LINE通訊軟體與甄│公司申辦│大雅區中│108年10月18日 │2萬元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香琴聯絡,並佯稱│之帳號03│清東路24│17時5分38秒   │      │通報單、165 專線│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伊係友人巫碧珠│00000000│2號)   ├───────┼───┤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張)壹支均沒收。      │
│  │  │,邀伊入股投資土│7051號帳│        │108年10月18日 │2萬元 │圈存疑似詐欺款項│                      │
│  │  │地、錢不夠云云,│戶      │        │17時6分28秒   │      │通報單、交易明細│                      │
│  │  │致使甄香琴陷於錯│        │        ├───────┼───┤各1 份          │                      │
│  │  │誤,依其指示,於│        │        │108年10月18日 │2萬元 │                │                      │
│  │  │同日15時38分許,│        │        │17時7分15秒   │      │                │                      │
│  │  │至臺北市萬華區萬│        │        ├───────┼───┤                │                      │
│  │  │大路450 號國泰世│        │        │108年10月18日 │2萬元 │                │                      │
│  │  │華銀行萬華分行,│        │        │17時8分05秒   │      │                │                      │
│  │  │以臨櫃匯款方式,│        │        ├───────┼───┤                │                      │
│  │  │轉帳13萬元至右列│        │        │108年10月18日 │2萬元 │                │                      │
│  │  │帳戶。          │        │        │17時8分57秒   │      │                │                      │
│  │  │                │        │        ├───────┼───┤                │                      │
│  │  │                │        │        │108年10月18日 │1萬元 │                │                      │
│  │  │                │        │        │17時9分47秒   │      │                │                      │
├─┼─┼────────┼────┼────┼───────┼───┼────────┼───────────┤
│22│曾│詐欺集團成員於10│章瑞元向│臺灣企銀│108年10月18日 │2萬元 │曾雪榮之證述、內│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雪│8 年10月18日16時│國泰世華│大雅分行│17時28分51秒  │(含附│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榮│14分許,撥打電話│銀行申辦│(臺中市│              │表一編│諮詢專線紀錄表、│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予曾雪榮並佯稱:│之帳號03│大雅區大│              │號23、│存摺封面影本、戊│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伊係小新樂器行,│00000000│雅路161 │              │24之詐│帳戶交易明細各1 │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因工作人員疏失誤│98號帳戶│號)    │              │得金額│份、相關照片10張│張)壹支均沒收。      │
│  │  │                │        │        │              │)    │                │                      │
│  │  │設為分期約定轉帳│(下稱戊│        ├───────┼───┤                │                      │
│  │  │,將連續扣繳12月│帳戶)  │        │108年10月18日 │3000元│                │                      │
│  │  │,需協助取消設定│        │        │17時29分31秒  │(含附│                │                      │
│  │  │並通知中國信託銀│        │        │              │表一編│                │                      │
│  │  │行協助處理云云,│        │        │              │號23、│                │                      │
│  │  │未久,詐欺集團成│        │        │              │24之詐│                │                      │
│  │  │員果冒充中國信託│        │        │              │得金額│                │                      │
│  │  │                │        │        │              │)    │                │                      │
│  │  │商業銀行人員,以│        │        ├───────┼───┤                │                      │
│  │  │電話與其聯絡,詐│        │        │108年10月18日 │2 萬元│                │                      │
│  │  │稱要至ATM 自動櫃│        │        │17時30分14秒  │含(附│                │                      │
│  │  │員機取消云云,致│        │        │              │表一編│                │                      │
│  │  │曾雪榮陷於錯誤,│        │        │              │號23、│                │                      │
│  │  │依指示,接續於同│        │        │              │24之詐│                │                      │
│  │  │日17時4 分、18分│        │        │              │得金額│                │                      │
│  │  │、25分許,至臺中│        │        │              │)    │                │                      │
│  │  │市龍井區新興路18│        │        │              │      │                │                      │
│  │  │號7-11統一便利商│        │        │              │      │                │                      │
│  │  │店龍新門市自動櫃│        │        │              │      │                │                      │
│  │  │員機,以ATM 轉帳│        │        │              │      │                │                      │
│  │  │方式,匯款2 萬  │        │        │              │      │                │                      │
│  │  │9989元、7985元、│        │        │              │      │                │                      │
│  │  │9099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23│楊│詐欺集團成員於10│戊帳戶  │臺灣企銀│108年10月18日 │2萬元 │楊琳佑之證述、內│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琳│8 年10月18日16時│        │大雅分行│17時30分54秒  │(含附│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祐│26分許,撥打電話│        │(臺中市│              │表一編│諮詢專線紀錄表、│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予楊琳祐並佯稱:│        │大雅區大│              │號22、│存摺封面影本、戊│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伊係木酢達人公司│        │雅路161 │              │24之詐│帳戶交易明細各1 │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員工,因人員疏失│        │號)    │              │得金額│份、相關照片10張│張)壹支均沒收。      │
│  │  │誤訂20筆訂單,需│        │        │              │)    │                │                      │
│  │  │解除訂單云云云云│        │        │              │      │                │                      │
│  │  │,未久,詐欺集團│        │        │              │      │                │                      │
│  │  │成員果冒充郵局行│        │        │              │      │                │                      │
│  │  │員,以電話與其聯│        │        │              │      │                │                      │
│  │  │絡,詐稱要至ATM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做身份│        │        │              │      │                │                      │
│  │  │驗證云云,致使楊│        │        │              │      │                │                      │
│  │  │琳祐陷於錯誤,依│        │        │              │      │                │                      │
│  │  │指示,於同日17時│        │        │              │      │                │                      │
│  │  │7 分許,至新北市│        │        │              │      │                │                      │
│  │  │淡水區北新路184 │        │        │              │      │                │                      │
│  │  │巷57號7-11統一便│        │        │              │      │                │                      │
│  │  │利商店巧立門市自│        │        │              │      │                │                      │
│  │  │動櫃員機,以ATM │        │        │              │      │                │                      │
│  │  │轉帳方式,匯款70│        │        │              │      │                │                      │
│  │  │12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24│王│詐欺集團成員於10│戊帳戶  │臺灣企銀│108年10月18日 │13000 │王傑之證述、內政│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傑│8 年10月18日16時│        │大雅分行│17時31分37秒  │(含附│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14分許,撥打電話│        │(臺中市│              │表一編│詢專線紀錄表、存│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予王傑並佯稱:伊│        │大雅區大│              │號22、│摺封面影本、戊帳│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曾於阿通伯樂器購│        │雅路161 │              │23之詐│戶交易明細各1 份│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買物品,因工作人│        │號)    │              │得金額│、相關照片10張  │張)壹支均沒收。      │
│  │  │員疏失誤設為批發│        │        │              │)    │                │                      │
│  │  │商帳號,需協助取│        │        │              │      │                │                      │
│  │  │消設定並通知銀行│        │        │              │      │                │                      │
│  │  │協助處理云云,未│        │        │              │      │                │                      │
│  │  │久,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果冒充銀行人員,│        │        │              │      │                │                      │
│  │  │以電話與其聯絡,│        │        │              │      │                │                      │
│  │  │詐稱要至ATM 自動│        │        │              │      │                │                      │
│  │  │櫃員機取消云云,│        │        │              │      │                │                      │
│  │  │致使王傑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接續於│        │        │              │      │                │                      │
│  │  │同日17時18分、23│        │        │              │      │                │                      │
│  │  │分許,至臺北市00        0        0              0      0                0                      0
0  0  00區○○路00號7 │        │        │              │      │                │                      │
│  │  │-114統一便利商店│        │        │              │      │                │                      │
│  │  │草山門市自動櫃員│        │        │              │      │                │                      │
│  │  │機,以ATM 轉帳方│        │        │              │      │                │                      │
│  │  │式,匯款1 萬4989│        │        │              │      │                │                      │
│  │  │元、6998元至右列│        │        │              │      │                │                      │
│  │  │帳戶。          │        │        │              │      │                │                      │
├─┼─┼────────┼────┼────┼───────┼───┼────────┼───────────┤
│25│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怜捷向│台新銀行│108年10月18日 │2 萬元│張祐嘉之證述、臺│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祐│8 年10月18日前某│中國信託│大里分行│19時53分19秒  │(含附│北市警察局士林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嘉│日,在臉書網站上│商業銀行│(臺中市│              │表一編│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年壹月。扣案之提款卡參│
│  │  │刊登欲販售手機之│申辦之帳│大里區中│              │號26之│單、受理刑事報案│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  │  │虛偽訊息,嗣張祐│號130540│興路2段1│              │詐得金│三聯單、受理各類│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嘉於108 年10月18│0000000 │27號)  │              │額)  │案件紀錄表、受理│卡壹張)壹支均沒收。  │
│  │  │日19時許,瀏覽網│號帳戶(│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路時發現該訊息後│下稱己帳│        ├───────┼───┤簡便格式表、內政│                      │
│  │  │,即透過LINE通訊│戶)    │        │108年10月18日 │2 萬元│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軟體與其聯絡,該│        │        │19時54分08秒  │(含附│詢專線紀錄表、刑│                      │
│  │  │成員即對張祐嘉佯│        │        │              │表一編│案紀錄表、匯款紀│                      │
│  │  │稱:願以5 萬4000│        │        │              │號26之│錄、己帳戶交易明│                      │
│  │  │元販售IPhone 11 │        │        │              │詐得金│細各1 份、相關照│                      │
│  │  │pro 手機3 支云云│        │        │              │額)  │片26張          │                      │
│  │  │,致使張祐嘉陷於│        │        │              │      │                │                      │
│  │  │錯誤,依指示,於│        │        │              │      │                │                      │
│  │  │同日19時7 分許,│        │        │              │      │                │                      │
│  │  │以網路轉帳方式,│        │        │              │      │                │                      │
│  │  │匯款3 萬6000元至│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26│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己帳戶  │台新銀行│108年10月18日 │2 萬元│吳振華之證述、16│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振│8 年10月18日19時│        │大里分行│19時54分58秒  │(含附│5 專線協請金融機│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華│許,撥打電話予吳│        │(臺中市│              │表一編│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振華並佯稱:伊係│        │大里區中│              │號25之│欺款項通報單、匯│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錢櫃KTV 人員,因│        │興路2段1│              │詐得金│款紀錄、己帳戶交│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有人冒名消費,會│        │27號)  │              │額)  │易明細各1 份、相│張)壹支均沒收。      │
│  │  │跟銀行扣伊款項,│        │        │              │      │關照片1 張      │                      │
│  │  │需由永豐銀行人員│        │        │              │      │                │                      │
│  │  │協助取消云云,致│        │        │              │      │                │                      │
│  │  │使吳振華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於同日│        │        │              │      │                │                      │
│  │  │19時19分,以網路│        │        │              │      │                │                      │
│  │  │轉帳方式,匯款2 │        │        │              │      │                │                      │
│  │  │萬9123元至右列帳│        │        │              │      │                │                      │
│  │  │戶。            │        │        │              │      │                │                      │
├─┼─┼────────┼────┼────┼───────┼───┼────────┼───────────┤
│27│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簡嘉儀向│臺中公園│108年10月23日 │6 萬元│胡秀麗之證述、內│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秀│108年10月23日9時│中華郵政│路郵局(│12時0分21秒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麗│59分許時,撥打話│股份有限│臺中市中├───────┼───┤諮詢專線紀錄表、│月。扣案之提款卡參張、│
│  │  │予胡秀麗並佯稱:│公司申辦│區公園路│108年10月23日 │6萬元 │匯款紀錄、己帳戶│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  │  │伊係友人美滿,因│之帳號01│4號)   │12時1分18秒   │      │交易明細各1 份  │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急需用錢要借款13│00000000│        ├───────┼───┤                │張)壹支均沒收。      │
│  │  │萬元云云,致使胡│5984號帳│        │108年10月23日 │1萬元 │                │                      │
│  │  │秀麗陷於錯誤,依│戶(下稱│        │12時2分18秒   │      │                │                      │
│  │  │指示,於同日11時│庚帳戶)│        │              │      │                │                      │
│  │  │34分許,至新北市│        │        │              │      │                │                      │
│  │  │鶯歌區中正一路47│        │        │              │      │                │                      │
│  │  │號鶯歌郵局,以臨│        │        │              │      │                │                      │
│  │  │櫃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  │  │13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28│李│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庚帳戶  │中華郵政│108年10月23日 │2萬元 │李崔月華之證述、│邱其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崔│108年10月21日某 │        │臺中五權│13時9分14秒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月│許時,撥打話予李│        │路郵局(│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年壹月。扣案之提款卡參│
│  │華│崔月華並佯稱:伊│        │臺中市北│              │      │、匯款紀錄、己帳│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  │  │係鄰居阿秀姐,因│        │區五權路│              │      │戶交易明細各1 份│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急需用錢要借款3 │        │311、313│              │      │                │卡壹張)壹支均沒收。  │
│  │  │萬元云云,致使李│        │號)    │              │      │                │                      │
│  │  │崔月華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於23日12│        │        │              │      │                │                      │
│  │  │時47分許,至桃園│        │        │              │      │                │                      │
│  │  │市大溪區康莊路  │        │        │              │      │                │                      │
│  │  │210 號郵局自動櫃│        │        │              │      │                │                      │
│  │  │員機,以ATM 轉帳│        │        │              │      │                │                      │
│  │  │方式,匯款3 萬元│        │        │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附表二
┌───┬─────────────┐
│被害人│應履行之內容              │
├───┼─────────────┤
│趙九峯│邱其鋒應給付趙九峯貳萬元。│
│      │給付方式:自民國110 年6 月│
│      │10日起,按月於每月拾日給付│
│      │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
│      │一期未依約履行,為全部到期│
│      │。                        │
├───┼─────────────┤
│于京倫│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248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傅日明│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253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李妏倚│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25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楊佳瑜│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25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張明凱│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007 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李憶芸│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253 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洪朝益│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253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劉昱廷│邱其鋒應給付劉昱廷壹萬5000│
│      │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0 年│
│      │6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拾日│
│      │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      │,如一期未依約履行,為全部│
│      │到期。                    │
├───┼─────────────┤
│顏欣語│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006 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阮氏草│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006 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蘇青林│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250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曾孟蘭│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249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甄香琴│邱其鋒應給付甄香琴拾參萬元│
│      │。給付方式:自民國110 年6 │
│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拾日給│
│      │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      │如一期未依約履行,為全部到│
│      │期。                      │
├───┼─────────────┤
│曾雪榮│邱其鋒應給付曾雪榮肆萬7073│
│      │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0 年│
│      │6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拾日│
│      │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      │,如一期未依約履行,為全部│
│      │到期。                    │
├───┼─────────────┤
│楊琳祐│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008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王傑  │邱其鋒應給付王傑貳萬2000元│
│      │。給付方式:自民國109 年9 │
│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拾日給│
│      │付伍仟伍佰元,至清償完畢為│
│      │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為全│
│      │部到期。                  │
├───┼─────────────┤
│吳振華│如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      │第1008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
├───┼─────────────┤
│胡秀麗│本院109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
│      │1252號調解程序筆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