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國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林國津因犯詐欺、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查受刑人林國津前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3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31日皆犯詐欺取財罪、同年月21日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2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仟元折算1 日(共3罪,如附表編號1)以及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次於108年7 月13日、同年8月5日、同年8月11日先後犯加重竊盜罪、同年7 月25日又犯普通竊盜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84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4)、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5)、有期徒刑9月(如附表編號6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3 ),且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再於108年1月16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7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如附表編號7),且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4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108年6月8日犯加重竊盜罪、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1日又先後犯加重竊盜未遂罪,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10)與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8)以及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9 ),且附表編號8至9所示等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108年2月11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01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11 所示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然其再於108年11月13日至109年1 月31日期間因犯加重竊盜罪,共7罪由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7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罪,如附表編號12)、有期徒刑9月(共2罪,如附表編號13)、有期徒刑8 月(如附表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
四、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10至14所處各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3、8至9所處各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各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4至7、10至14所示各罪,與附表編號1至3、8至9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於109 年12月23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表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 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規定可供參考)。
六、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加重竊盜等罪,為時間或地點多不相同,皆係分別獨立之犯罪,且各罪所侵害被害人均屬互異,是以所定之執行刑自不宜從輕,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11年1 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月,加計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其總和為有期徒刑7年4月)等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未遂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07年8月21日 │108年7月25日 │ │ │26日、107年8月3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32194號 │年度偵字第32194號 │年度偵字第22535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226號 │108年度簡字第1226號 │108年度易字第284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11月29日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1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226號 │108年度簡字第1226號 │108年度易字第284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3日 │109年2月13日 │109年3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4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 │ │年度執字第3828號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9351號 │ │ │(編號1至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0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 │ │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13日 │108年8月5日 │108年8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22535號 │年度偵字第22535號 │年度偵字第22535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84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4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4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11月28日 │108年11月28日 │108年11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84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47號 │108年度易字第284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27號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9351號 │ │ │(編號1至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0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 │ │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1月16日 │108年6月30日 │108年7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緝字第1245號 │年度偵字第28894號 │年度偵字第28894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400號 │109年度易字第487號 │109年度易字第48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2月25日 │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7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400號 │109年度易字第487號 │109年度易字第48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5日 │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267號 │ │ │年度執字第5609號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9351號 │ │ │(編號1至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0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 │ │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共4罪) │ ├────────┼───────────┼───────────┼───────────┤ │犯 罪 日 期│108年6月8日 │108年2月11日 │ 108年11月13日、 │ │ │ │ │ 108年11月26日、 │ │ │ │ │ 108年12月8日、 │ │ │ │ │ 109年1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28894號 │年度偵字第26423號 │年度偵字第14238號、第 │ │ │ │ │16587號、第1800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487號 │109年度易字第74號 │109年度易字第177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5月7日 │109年6月18日 │109年9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487號 │109年度易字第74號 │109年度易字第177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9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11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執字第11268號 │年度執字第11039號 │年度執字第18146號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更字第9351號 │ │ │ │(編號1至11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01│ │ │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 │ └────────┴───────────────────────┴───────────┘ ┌────────┬───────────┬───────────┬───────────┐ │編 號│ 13 │ 14 │(以下空白) │ ├────────┼───────────┼───────────┼───────────┤ │罪 名│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109年1月28日 │ │ │ │3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14238號、第 │年度偵字第14238號、第 │ │ │ │16587號、第18004號 │16587號、第18004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1774號 │109年度易字第1774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1774號 │109年度易字第1774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3日 │109年11月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 │ │年度執字第18146號 │年度執字第18146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