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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7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美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開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2193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開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是被告犯數罪,受數科刑判決確定,應以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始得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復按刑法第74條規定之緩刑,係採暫緩刑罰執行之立法例,其本質為執行之障礙;嗣後如撤銷緩刑,祇是除去原本不得執行之限制,並不影響有罪判決所科處之罪名及刑度,故就業經撤銷緩刑之有罪判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自應以該實體判決之原確定日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台非字第18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王開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6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0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應以實體判決之確定日(即民國108年11月18日)為準,非嗣後撤銷緩刑宣告裁定之確定日。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為「109年10月28日」,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既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後」,自與數罪併罰之各罪,須在首先裁判確定「前」所犯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開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撤銷緩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6日 109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4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6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606號 110年度簡字第838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14日 110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266號 110年度簡字第8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8日 110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664號(編號1部份原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6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20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19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7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