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5 分鐘讀完全文 11,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宜璇孫藝娜黃凡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儀成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325號、111年度偵字第41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儀成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1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如附表二編號13、1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一、張儀成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或幫助他人施用,且甲基安非他命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禁藥,不得非法轉讓,竟持用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塑膠鏟管、夾鏈袋、行動電話作為分裝毒品、禁藥及聯繫工具,而為下列行為:

㈠張儀成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各於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1所示方式,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朱郡妤、白書誠、白惠鳳、李宗榮、董偉智,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6、8、11部分,已向購毒者各收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金;附表編號5、7、9、10部分,則同意購毒者賒欠價金而完成交易(販賣之時間、地點、數量、代價、方式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1)。

㈡張儀成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LINE通訊軟體與朱郡妤聯繫後,於民國111年9月9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之3,交付朱郡妤海洛因1小包,並向其收取海洛因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張儀成並無償提供以玻璃球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朱郡妤供其施用(即附表一編號4部分)。

㈢張儀成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2日22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之3住處,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供陳靜惠放在玻璃球內燒烤煙霧而施用(即附表一編號12部分)。

㈣張儀成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陳鵬元出資之款項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後,各於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之時間、地點,將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交付陳鵬元供其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簡稱「第一分局」) 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張儀成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受讓毒品或禁藥者證人朱郡妤、白書誠、白惠鳳、李宗榮、董偉智、陳靜惠、陳鵬元於警詢、偵訊中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①證人陳鵬元與張儀授受毒品相關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②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第1次搜索扣押相關資料(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之3;受執行人:被告張儀成):本院111聲搜字第1450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一第133頁;同111偵39325卷一第201頁)、搜索照片、③證人朱郡妤111年9月1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被告張儀成)、④被告與證人朱郡妤交易毒品相關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⑤證人朱郡妤手機、LINE帳號、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⑥證人白書誠111年9月1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被告張儀成)、⑦證人白書誠與張儀成交易毒品相關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⑧證人白書誠手機、LINE帳號、與被告張儀成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⑨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搜索扣押相關資料(受執行人:證人白書誠;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本院111聲搜字第1450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照片、⑩證人白惠鳳111年9月1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被告張儀成)、⑪證人白惠鳳與被告交易毒品相關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⑫車輛詳細資料報表:YBA-216重型機車、G6D-367重型機車、CG9-802重型機車、5GY-119重型機車、BCR-0252自用小客貨車、⑬證人李宗榮111年9月1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被告張儀成)、⑭證人李宗榮與張儀成交易毒品相關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⑮證人李宗榮手機、LINE帳號、與被告張儀成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⑯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搜索扣押相關資料(受執行人:證人李宗榮;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8):本院111 聲搜字第1450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⑰證人董偉智111年9月1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張儀成)、

⑱證人董偉智與被告交易毒品相關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⑲證人陳靜惠與張儀成授受毒品相關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⑳第一分局111年9月13日搜索扣押相關資料(受執行人:證人陳鵬元;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B2):本院111聲搜字第1450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照片、㉑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251號鑑驗書、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483號扣押物品清單與照片、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849號扣押物物品清單與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㈡按海洛因係政府公告查禁之第一級毒品,量少價昂,且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毒品之販賣,無不嚴厲執行,復販賣毒品之罪責甚重,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若無利可圖,當不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又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經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販賣毒品,各可自其中賺取毒品量差之利潤以供己施用,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屬實(見本院卷第59-60頁),足認被告就所涉販賣毒品之犯行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另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7、9、10所示交易已有取得價金各1000元等語,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這幾次我都沒有收到錢等語,查證人即各該購毒者白書誠、白惠鳳、李宗榮固均於偵查中證稱:各該次交易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然卷內除各該證人之證述外,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爰認定上開各次交易被告並未取得價金,附此敘明。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參照)。本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12所示轉讓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朱郡妤、陳靜惠,尚無證據可認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又被告與證人朱郡妤、陳靜惠均係成年人,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考,是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朱郡妤、陳靜惠之行為,並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加重其刑之規定,自均應優先適用藥事法之規定論處。

㈡是核被告張儀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11、13、14販賣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幫助他人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或幫助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4、12轉讓禁藥部分,因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明文,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故不生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吸收關係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4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其係於同時、地為之,二行為高度重合,故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

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犯行,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已如前述,自應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均依法減輕其刑。至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關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亦分別於偵查及本院訊問、審理時自白在卷,業如前述,依上開說明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行應從一重論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想像競合之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販賣海洛因犯行,本不宜輕縱,惟念其各次販賣之價金均係1000元,與對於社會危害程度重大之中、大盤毒販之犯罪型態有顯著差異,所為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尚非重大,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是依被告之犯罪情節,其各次犯行依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刑後,最低刑度仍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猶嫌過重,實屬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尚有堪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 至11 所示犯行均予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犯行,均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再被告就本案之毒品來源,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本案販賣之海洛因、轉讓或幫助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均是綽號「阿財」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然經檢警進一步查證,迄今未能得知綽號「阿財」之身分,而未能查獲該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8 日中檢永重111 偵39325 字第110124220號函、第一分局111年11月12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51353號函及檢附之職務報告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1、123-125頁)。是本件並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刑度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被告明知毒品及禁藥不僅殘害施用者自身健康,常見因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作奸犯科者,更不可勝計,竟為謀個人私利,販賣海洛因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並幫助他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助長毒品之流通,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對於治安亦有負面影響,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幫助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對象、犯罪所得,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且附表一編號4轉讓禁藥罪部分,符合前揭自白減刑規定而應依法減輕其刑,另斟酌被告前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8年11月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0年2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本件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就被告之前科素行,逕列為量刑審酌事由,以對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詎被告竟於該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惕,量刑自不宜從輕;兼衡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程統包之工作,平均月收入約10多萬元,無須扶養照顧之人,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214 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二「罪刑欄」所示之刑,且就附表一編號13、14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被告犯行次數、密集程度、侵害程度等情,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3、14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其中附表三編號1、2所示鏟管、分裝夾鏈袋係供被告為本案販賣、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轉讓禁藥時,持以分裝毒品、禁藥之工具,附表三編號3所示行動電話則為被告作為與本案受讓毒品之人之聯繫工具(附表一編號12除外),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陳明確(本院卷第6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及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6、8、1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各次犯行取得之價金1000元,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各罪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一編號5、7、9、10之販賣毒品價金各1000元,因被告迄未取得該交易價金,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既未因此而得有財物,自無從為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555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11所示之物,被告否認與本案有關(本院卷第60頁),又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與本案上揭犯行有關,自無從於本案併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購毒者/受讓者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授受之毒品 1 朱郡妤 111年08月04日18時22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line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張儀成交付朱郡妤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向朱郡妤收取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2 朱郡妤 111年08月11日12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line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張儀成交付朱郡妤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向朱郡妤收取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3 朱郡妤 111年08月15日12時32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line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張儀成交付朱郡妤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向朱郡妤收取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4 朱郡妤 111年09月09日10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之3 透過line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張儀成交付朱郡妤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贈與朱群妤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管(以玻璃球盛裝),且向朱郡妤收取海洛因之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不詳) 5 白書誠 白惠鳳 111年08月05日19時08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電話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張儀成交付白書誠及白惠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同意其等賒欠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6 白書誠 111年08月06日19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line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後,張儀成交付白書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向白書誠收取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7 白書誠 白惠鳳 111年08月11日12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line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後,張儀成交付白書誠及白惠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同意其等賒欠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8 李宗榮 111年08月04日19時2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line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後,張儀成交付李宗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向李宗榮收取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9 李宗榮 111年08月11日21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line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後,張儀成交付李宗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同意李宗榮賒欠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10 李宗榮 111年08月13日22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line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後,張儀成交付李宗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同意李宗榮賒欠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11 董偉智 111年08月12日07時4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透過朋友連絡後,雙方在左列時、地見面後,張儀成交付董偉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並向董偉智收取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不詳) 12 陳靜惠 111年9月12日22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之3 張儀成在左列時間、地,無償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陳靜惠放在玻璃球內點火燒烤生煙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不詳) 13 陳鵬元 111年8月5日9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3 由陳鵬元出資,委請張儀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左列時、地置入玻璃球內,供陳鵬元燒烤生煙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不詳) 14 陳鵬元 111年9月10日23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之3 由陳鵬元出資,委請張儀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左列時、地置入玻璃球內,供陳鵬元燒烤生煙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不詳)
附表二    編號 犯 行 所犯法條 罪  刑   刑之減輕事由  1 附表一編號1與朱郡妤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2 附表一編號2與朱郡妤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3 附表一編號3與朱郡妤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4 附表一編號4與朱郡妤交易部分 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②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③上開2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①之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7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5 附表一編號5與白書誠、白惠鳳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6 附表一編號6與白書誠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7 附表一編號7與白書誠、白惠鳳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8 附表一編號8與李宗榮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9 附表一編號9與李宗榮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10 附表一編號10與李宗榮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11 附表一編號11與董偉智交易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  12 附表一編號12轉讓予陳靜惠部分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 讓禁藥罪。  張儀成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3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13 附表一編號13幫助陳鵬元施用部分 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刑法第30條第2項。  14 附表一編號14幫助陳鵬元施用部分 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張儀成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刑法第30條第2項。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       註   1  塑膠鏟管4支      2 分裝夾鏈袋1包     3 realme行動電話1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驗餘淨重0.0157公克 5 使用過之注射針筒7支、未使用過之注射針筒2支   6 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4只、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   7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8 玻璃球1支    9 電子磅秤1台   10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iPhone7 PLUS 行動電話1支(含門SIM卡1張)、OPPO手機(含SIM卡1張)    11 現金新臺幣2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3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