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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嘉凱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子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霽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霽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之罪質與其他罪均不相同、其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合併定較輕刑度之意見,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子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得利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22日 112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29號等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29號等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2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①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55號 ②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1年1月  ①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55號 ②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1年1月 ①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55號 ②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1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訴偵字第275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4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5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六交簡字第113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4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8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六交簡字第113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4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8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①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9號 ②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1年1月  ①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40號 ②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1年1月 ①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號 ②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1年1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8日21時20分前之不詳時間至112年4月18日21時20分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訴偵字第511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6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64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2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0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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