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月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77號、113年度執字第6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月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月香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8、9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則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5、10所示之罪,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屬詐欺(未遂)、加重詐欺、一般洗錢(未遂)罪等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在民國109年7月至000年0月下旬,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考量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就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共2罪)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6日至110年10月4日、 110年9月9日至110年9月22日 109年11月15日至109年11月18日 109年7月1日至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202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7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37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89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22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99號等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26日 111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89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22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99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2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續字第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64號 編號1至7之罪,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聲請書誤載為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某日至同年7月9日 111年8月20日至110年8月27日 109年7月27日至109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3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16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91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北地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823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90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7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臺北地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823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90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8號 編號1至7之罪,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至9月4日 109年9月1日至109年9月11日 110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7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333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7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225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6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225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6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2月29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22號(編號1至7之罪,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9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21號 編號 10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3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3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