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5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宥誠
王源祥
吳健瑋
楊加至
邱泰瑋
張家祥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491號、114年度偵字第20446、21430、31938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宥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源祥】犯如附表一編號4、6、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6、1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健瑋】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楊加至】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泰瑋】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張家祥】犯如附表一編號4、6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6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犯罪事實
一、蘇柏銘(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10號審理中)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至10月間,加入不詳之人所設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蘇柏銘設立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義傳奇」帳號,並購入「鐵觀音」及「情歸何處」等Telegram帳號,復加入「環遊世界-黑龍」、「風水世家」、「環球影城-OMG」、「公2612-大熊台精235」、「公2612-台灣超商230精聊235」等Telegram群組,擔任各詐欺集團間之掮客,負責媒合詐欺集團話務機房與提供收款管道之詐欺集團,在各Telegram群組內找尋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超商繳費條碼、人頭帳戶、面交車手資訊,再將前開資訊提供予各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收款,由話務機房成員騙取民眾至前開超商繳費條碼、人頭帳戶等收款管道繳費、匯款;蘇柏銘則可賺取詐欺總額1%之報酬,並以虛擬貨幣錢包(地址:TBSKGmN2zBpuZplqWtMHrpypBXHsidrwZV)收受USDT報酬;黃宥誠負責測試遭詐欺民眾之網路銀行餘額並擔任提領車手;王源祥擔任提領車手及取簿手;張家祥(由不祥Telegram群組中、暱稱陳拓宇之人指示張家祥行動)、吳健瑋、楊加至、尉汶彬(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擔任提領車手;邱泰瑋則擔任收水,渠等並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蘇柏銘、黃宥誠、王源祥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蘇柏銘於附表二所示之Telegram群組與不詳詐欺車手集團聯繫,進而媒合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與不詳詐欺車手集團合作;復由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段,詐欺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渠等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二所示寄出包裹時間,寄出附表二包裹內容物欄所示之物(即金融卡,下稱附表二所示金融卡),並告知詐欺集團其等金融卡密碼或申辦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嗣黃宥誠經真實身分不詳、Telegram暱稱「海王星」之上手指示真實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劉益能」將附表二所示金融卡及讀卡機交給黃宥誠,黃宥誠在其位於臺中市○○區○○巷00號之住處,以手機連接讀卡機後,以網際網路(IP位址:123.240.57.31)登入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網路銀行帳號查詢帳戶餘額後,於Telegram群組回報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手,嗣後黃宥誠、吳健瑋、王源祥、張家祥分別持附表二所示金融卡提領詐欺款項,其等取款成功後,不詳詐欺車手集團於附表二所示群組內告知蘇柏銘,蘇柏銘復轉知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黃宥誠並將提領之前開款項及附表二所示金融卡交還予詐欺集團成員「劉益能」;吳健瑋、王源祥、張家祥則轉交不詳車手集團成員,復以不詳方式將款項層轉予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蘇柏銘、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楊加至、邱泰瑋、尉汶彬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蘇柏銘於附表三所示之Telegram群組與不詳詐欺車手集團聯繫,進而媒合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與不詳詐欺車手集團合作;先由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於附表三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欺手段,詐欺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三所示收款帳戶;嗣黃宥誠經不詳上手告知劉銘義、毛棋茂、黃河港、魏允誠網路銀行帳號,在前開住處內,以手機連接不詳讀卡機後,以網際網路(IP位址:123.240.57.31)登入附表三編號2至14所示收款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查詢帳戶餘額後,回報不詳上手,再由蘇柏銘轉知不詳詐欺車手集團,由該集團之之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尉汶彬、楊加至(楊加至提款卡由邱泰瑋交付),則分持附表三所示之提款卡,領取附表三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取款成功後,不詳詐欺車手集團於附表三之群組內告知蘇柏銘,蘇柏銘復轉知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黃宥誠將提領之前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劉益能」;楊加至則將提領款項轉交邱泰瑋;王源祥、張家祥、尉汶彬則轉交不詳車手集團成員,復以不詳方式將款項層轉予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㈢蘇柏銘、王源祥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蘇柏銘於附表四所示之Telegram群組與不詳詐欺車手集團聯繫,進而媒合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與不詳詐欺車手集團合作;復由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員,於附表四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四所示詐欺手段,詐欺謝廷超,致謝廷超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寄出包裹時間寄出附表四所示包裹內容物,並將密碼告知詐騙集團,王源祥復於附表四所示領取時間、地點領取包裹(即擔任取簿手),復將包裹依上手指示,轉交不詳上手,復由本案詐欺車手集團成員陸續將附表四所示帳戶內款項共445萬393元全數提領;取款成功後,不詳詐欺車手集團於附表四之群組內告知蘇柏銘,蘇柏銘復轉知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並以不詳方式層轉予不詳詐欺集團話務機房,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劉銘義、毛棋茂、黃河港、魏允誠、李錦師、邱建誠、黃絁渟、陳妙華、林義麟、周凡喆、洪慈伶、古美珠、王小芬、邱姿馨、彭美芳、游承恩、張凱森、毛國藩、鄭明煌、謝廷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6人於警詢、偵訊陳述在案,並於審判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19至320頁、第369頁),且有如附表五所示之卷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6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6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經查:
⒈被告黃宥誠、王源祥、楊加至、張家祥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然均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且均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均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後第47條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⒉被告吳健瑋、張家祥均供稱本案其等未取得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吳健瑋、張家祥本案獲有其他犯罪所得(詳後述),而被告吳健瑋、張家祥均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是被告吳健瑋、張家祥均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規定,均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即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吳健瑋、張家祥,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⒊被告邱泰瑋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本院卷第174頁,詳後述),而被告邱泰瑋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是被告邱泰瑋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規定,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即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邱泰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㈡所犯罪名
⒈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核被告黃宥誠、王源祥、吳健瑋、張家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核被告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楊加至、邱泰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⒊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核被告王源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就犯罪事實
一、㈠部分;被告王源祥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應併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等語。揆諸洗錢防制法第21條立法理由略以:現行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可罰,而生處罰漏洞。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洗錢犯罪斷鏈,爰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行為,爰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28條第1項針對無正當理由受讓或收受帳戶、帳號增訂獨立刑事處罰之意旨,訂定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填補現行處罰漏洞等旨。上開規定係為截堵犯罪行為人以供洗錢犯罪使用為目的,而蒐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惟終該等帳戶未遭用以從事洗錢等情,所增設之處罰規定。行為人取得金融帳戶,並投入實行洗錢犯罪,其取得金融帳戶之階段行為,即應為洗錢罪及所對應之特定犯罪所涵蓋,而以洗錢罪及該特定犯罪論科,無另論以無故收集帳戶罪之餘地。而被告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所為,均已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依上揭說明,均不另依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論處,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㈣被告6人上開所犯之罪,與附表一被告分工欄所示之共犯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6人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數罪併罰被告黃宥誠所犯上開18罪、被告王源祥所犯上開3罪、被告吳健瑋所犯上開2罪、被告張家祥所犯上開6罪、被告邱泰瑋所犯上開5罪、被告楊加至所犯上開5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
⒈被告黃宥誠、王源祥、楊加至部分被告黃宥誠、王源祥、楊加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然被告黃宥誠、王源祥、楊加至均未自動繳交本案犯罪所得,故均無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⒉被告吳健瑋、張家祥、邱泰瑋部分
①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吳健瑋、張家祥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未取得犯罪所得,而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吳健瑋、張家祥有犯罪所得,而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問題,而被告邱泰瑋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爰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②至於被告吳健瑋、張家祥、邱泰瑋就所犯一般洗錢罪,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未有犯罪所得,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被告吳健瑋、張家祥、邱泰瑋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僅為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法定減輕事由,且並無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關於輕罪封鎖作用之情況,故於重罪處斷刑之範圍不生影響,應僅視為科刑輕重標準之具體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以為量刑依據,附此敘明。
㈧爰分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有勞動及工作之能力,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牟取不法報酬,參與詐欺集團之分工,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並審酌被告6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狀況、犯罪情節輕重、所生危害、預期所得利益與參與程度、在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及參與程度、被害人所遭詐騙金額之高低及各自獲得之利益,被告黃宥誠與被害人邱建誠、彭美芳、毛國藩達成調解,被告楊加至與被害人彭美芳達成調解,然被告黃宥誠、楊加至均未履行,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本院115年7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09至218頁、第371至372頁),而被告張家祥、王源祥、邱泰瑋均無調解意願,此有本院調解意願簡答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09至117頁),而被告吳健瑋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彌補被害人損害等犯後態度,兼衡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再審酌被告6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與行為態樣相似,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㈨另本院審酌被告6人就本案所犯主要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均仍係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主,所量處之宣告刑應已足生刑罰之儆戒作用,認均不予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即均已足充分評價被告6人本案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黃宥誠於偵訊時供稱:我總共領到的報酬約有新臺幣(下同)7、8萬(偵21430號卷二第224頁);於審理供稱:本件取得報酬3萬元等語(本院卷第173頁),以最有利被告黃宥誠為認定,認被告黃宥誠因本案犯行而獲利3萬元,惟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王源祥於審理自承因本案犯行而取得9500元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73頁),惟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吳健瑋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本案沒有取得報酬等語(本院卷第290頁),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吳健瑋確有因本案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⒋被告楊加至於審理自承因本案犯行而取得3萬元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74頁),惟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邱泰瑋於審理自承因本案犯行而取得2萬元報酬,惟已繳給南投地方法院等語(本院卷第174頁),而觀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內容(下稱前案),被告前案犯詐欺等罪之時間點與本案皆為113年9月中,堪認前案與本案為同一詐欺集團,而其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之犯罪所得共計1萬3080元並已於前案自動繳交並遭前案宣告沒收,此有前案判決在卷可佐,本院爰不再宣告沒收,以避免重複宣告沒收。
⒍被告張家祥於審理供稱:本案沒有獲取任何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74頁),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張家祥確有因本案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本案被告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楊加至、吳健瑋所提領之款項,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該洗錢財物為被告6人所得管領、支配,或其等有獲得此部分犯罪利益,認倘對上開被告宣告沒收及追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四、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3年8月至10月間,加入不詳之人所設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因認被告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則無需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至此等其他犯行是否為事實上之首次犯行,在所不問。
㈢經查:
⒈被告黃宥誠部分
⑴被告黃宥誠前自113年8月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海王星」之人所屬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之等犯罪事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4年1月13日繫屬本院,業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63號判處罪刑,被告黃宥誠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66號(下稱前案)判處罪刑後,於115年2月23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含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⑵觀諸被告黃宥誠於前案被訴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期間,與本案均為113年8、9月間,均為加入Telegram暱稱「海王星」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其犯罪手段均係擔任提領車手,且2案犯罪時間相近,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宥誠犯本案與前案分屬不同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應認被告黃宥誠本案所參與者,與前案係屬同一犯罪組織。本案於114年11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中地檢114年11月17日中檢介113年度偵字第52491號第1149152261號函所蓋本院收文章戳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是被告黃宥誠前案之繫屬時間顯然早於本案,前案應為最先繫屬法院之案件,依前揭說明,被告黃宥誠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應與前案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為前案起訴及判決效力所及。從而,檢察官就被告黃宥誠參與同一犯罪組織之犯行再行提起公訴,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就被告黃宥誠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免訴之諭知,惟若被告黃宥誠此部分犯行成立犯罪,因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之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⒉被告王源祥部分
⑴被告王源祥於113年9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金萊」、「陳拓宇」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收取他人提款卡供作犯罪使用之「收簿手」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156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2月19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復由該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79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月(下稱前案),於114年7月1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⑵觀諸被告王源祥於前案被訴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期間,與本案均為113年9月、10月間,輔以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可認被告王源祥於本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與被告王源祥前案所認定參與之詐欺集團並非同一,堪認被告王源祥前案所參與之犯罪組織與本案詐欺集團為同一犯罪組織,本案於114年11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中地檢114年11月17日中檢介113年度偵字第52491號第1149152261號函所蓋本院收文章戳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是本案繫屬在後,則檢察官在本案起訴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係就曾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就被告王源祥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免訴之諭知,惟若被告王源祥此部分犯行成立犯罪,因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之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⒊被告張家祥部分
⑴被告張家祥於113年8月中旬,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王源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AK具乐部」內暱稱「悟空」、「鐵拳」、「金萊」、「美金」、「搞錢」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簿手、提款車手之工作等犯罪事實,經臺中地檢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4年1月17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38號498、1577、2145、2461、2583號判處罪刑,於115年4月21日確定,此有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⑵觀諸被告張家祥前案部分,涉及詐欺集團成員「陳拓宇」(詳前案判決編號四部分);而被告張家祥於本案警詢時亦供稱:是飛機裡面的群組由綽號「陳拓宇」的人叫我去工作等語(偵31938號卷第643頁),又前案與本案時間相近,可證被告張家祥前案所參與之犯罪組織與本案詐欺集團為同一犯罪組織,本案於114年11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中地檢114年11月17日中檢介113年度偵字第52491號第1149152261號函所蓋本院收文章戳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是本案繫屬在後,則檢察官在本案起訴被告張家祥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係就曾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就被告張家祥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免訴之諭知,惟若被張家祥此部分犯行成立犯罪,因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之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㈣按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本件被告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全部為有罪之陳述,僅因其等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有應諭知免訴之情形,檢察官及被告黃宥誠、王源祥、張家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本案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無公訴權遭侵害之疑慮,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本院自得以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告分工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1所載(即被害人劉銘義部分) 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並擔任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2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2所載(即被害人毛棋茂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並擔任車手 ②被告吳健瑋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吳健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3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3所載(即被害人黃河港部分) 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並擔任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4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4所載(即被害人魏允誠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並擔任車手 ②被告王源祥、吳健瑋、張家祥均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王源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吳健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張家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5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1所載(即被害人李錦師部分) 被告黃宥誠擔任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2所載(即被害人邱建誠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王源祥、張家祥均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源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家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3所載(即被害人黃絁渟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張家祥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家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4所載(即被害人陳妙華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張家祥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家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5所載(即被害人林義麟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張家祥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家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6所載(即被害人周凡喆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張家祥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家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7所載(即被害人洪慈伶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邱泰瑋將提款卡交給被告楊加至,由告楊加至擔任提款車手 ③楊加至將提領款項轉交予收水邱泰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楊加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泰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8所載(即被害人古美珠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邱泰瑋將提款卡交給被告楊加至,由告楊加至擔任提款車手 ③楊加至將提領款項轉交予收水邱泰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楊加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泰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9所載(即被害人王小芬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邱泰瑋將提款卡交給被告楊加至,由告楊加至擔任提款車手 ③楊加至將提領款項轉交予收水邱泰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加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邱泰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10所載(即被害人邱姿馨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邱泰瑋將提款卡交給被告楊加至,由告楊加至擔任提款車手 ③楊加至將提領款項轉交予收水邱泰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加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邱泰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11所載(即被害人彭美芳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被告邱泰瑋將提款卡交給被告楊加至,由告楊加至擔任提款車手 ③楊加至將提領款項轉交予收水邱泰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加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邱泰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12所載(即被害人游承恩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共犯尉汶彬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13所載(即被害人張凱森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共犯尉汶彬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14所載(即被害人毛國藩部分) ①被告黃宥誠測試餘額 ②共犯尉汶彬為車手 黃宥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如犯罪事實一、㈢附表四編號1所載(即被害人謝廷超 部分) 被告王源祥為取簿手 王源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段/ 詐欺時間 取得帳戶資訊之群組 寄出包裹時間/ 包裹內容物(金融卡) 車手 提款日期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劉銘義 假檢警 --------------- 013年8月13日 環遊世界-黑龍 113年8月15日 --------------- 土地銀行金融 卡2張(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黃宥誠 113年8月26日14時22分 60000元 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及臺中市○○區○○巷0000號(統一超商大坑門市) 113年8月26日14時23分 60000元 113年8月26日14時24分 60000元 113年8月26日14時25分 60000元 113年8月29日10時10分 60000元 113年8月29日10時11分 60000元 113年8月29日10時12分 60000元 113年8月29日10時13分 60000元 113年8月30日00時38分 60000元 113年8月30日00時38分 60000元 113年8月30日00時40分 60000元 113年8月30日00時40分 60000元 113年8月31日11時00分 20000元 113年8月31日11時01分 14000元 113年8月31日11時02分 20000元 113年8月31日11時03分 20000元 113年8月31日11時03分 20000元 113年8月31日11時04分 14000元 (828,000元) 2 毛棋茂 假檢警 --------------- 013年9月10日 環球影城-OMG 113年9月11日 --------------- 金融卡2張: 郵局(000-00000000000000)、東山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0) 黃宥誠 113年9月20日13時23分 60000元 臺中市○○區○○○○○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軍功郵局) 113年9月20日13時24分 60000元 113年9月20日13時25分 30000元 113年9月21日12時00分 60000元 113年9月21日12時01分 60000元 113年9月21日12時02分 30000元 (共300000元) 吳健瑋 113年9月23日16時14分 6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23日16時15分 60000元 113年9月23日16時16分 20000元 113年9月23日16時17分 10000元 113年9月24日14時39分 60000元 113年9月24日14時40分 60000元 113年9月24日14時41分 30000元 113年9月25日13時25分 35000元 (共335000元) 3 黃河港 假檢警 --------------- 013年8月28日 環遊世界-黑龍 113年9月3日 --------------- 金融卡2張: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大園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0) 黃宥誠 113年9月6日15時11分 20000元 臺中市○○區○村○000 號(全家超商豐原鎌村店) 113年9月6日15時11分 20000元 113年9月6日15時12分 20000元 113年9月9日13時22分 20000元 113年9月9日13時23分 20000元 113年9月9日13時24分 20000元 113年9月9日13時25分 20000元 113年9月9日13時26分 20000元 113年9月9日13時27分 20000元 113年9月10日15時59分 20000元 113年9月10日16時00分 20000元 113年9月10日16時01分 20000元 113年9月12日13時40分 30000元 113年9月12日13時40分 30000元 113年9月13日12時10分 30000元 113年9月13日12時10分 30000元 113年9月14日22時16分 30000元 113年9月14日22時16分 10000元 (共400000元,另有手續費60元) 4 魏允誠 假檢警 --------------- 013年9月間 公2612-大熊台精235 113年9月18日 --------------- 金融卡2張: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0) 黃宥誠 113年9月21日11時58分 60000元 臺中市○○區○○○○ 00 號(華南銀行太平分行)及臺中市○○區○○○00 ○○00○○0○○段000 號(中華郵政臺中軍功郵局) 113年9月21日11時58分 60000元 113年9月21日11時59分 30000元 113年9月21日12時31分 30000元 113年9月21日12時32分 30000元 113年9月21日12時33分 30000元 113年9月21日12時33分 10000元 113年9月22日14時33分 30000元 113年9月22日14時34分 30000元 113年9月22日14時34分 30000元 113年9月22日14時35分 10000元 (共350000元) 王源祥 113年9月29日15時40分 30000元 南投縣○○鎮○○○○段000號(華南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9月29日15時41分 30000元 113年9月29日15時42分 30000元 113年9月29日15時42分 10000元 (共100000元) 吳健瑋 113年9月25日13時21分 6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25日13時22分 60000元 113年9月25日13時23分 30000元 113年9月25日13時36分 30000元 113年9月25日13時36分 30000元 113年9月25日13時37分 30000元 113年9月25日13時38分 10000元 (共250000元) 張家祥 113年9月26日11時31分 6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26日11時32分 60000元 113年9月26日11時33分 20000元 113年9月26日11時33分 10000元 113年9月26日15時01分 30000元 113年9月26日15時02分 30000元 113年9月26日15時03分 30000元 113年9月26日15時03分 10000元 113年9月28日14時20分 60000元 113年9月28日14時21分 60000元 113年9月28日14時22分 30000元 113年9月28日14時46分 30000元 113年9月28日14時47分 30000元 113年9月28日14時47分 30000元 113年9月28日14時48分 10000元 113年9月29日15時57分 60000元 113年9月29日15時58分 12000元 113年9月29日16時02分 2000元 113年9月30日17時24分 30000元 113年9月30日17時25分 30000元 113年9月30日17時26分 30000元 113年9月30日17時27分 10000元 (共674000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段/ 詐欺時間 取得帳戶資訊之群組 匯款時間/金額 收款帳戶 車手 提款日期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1 李錦師 假網拍 --------- 000年8月21日 風水世家 113年9月5日 12時45分 ------------- 00063元 張欽順凱基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黃宥誠 113年9月5日13時5分 20000元 臺中市○○區○○○00號(全家超商台中春水店) 113年9月5日13時6分 15000元 (共35000元) 2 邱建誠 假投資 --------- 000年9月20日22時 公2612-大熊台精235 113年9月30日 20時11分 ------------- 00000元 魏允誠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王源祥 113年10月1日20時14分 20000元 南投縣○○鎮○○○0000號(統一超商集利門市) 113年10月1日20時15分 10000元 (共30000元) 113年10月1日 20時55分 ------------- 00000元 魏允誠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張家祥 113年10月2日16時5分 30000元 不詳 3 黃絁渟 假投資 --------- 000年2月間 公2612-大熊台精235 113年10月2日 15時28分 ------------- 00000元 魏允誠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張家祥 113年10月2日16時6分 30000元 不詳 4 陳妙華 假投資 --------- 000年10月4日 公2612-大熊台精235 113年10月4日 17時28分 ------------- 00000元 魏允誠郵局帳戶 (000-00000000 0000) 張家祥 113年10月4日17時43分 20000元 不詳 113年10月4日17時43分 10000元 不詳 113年10月4日 17時30分 ------------- 00000元 113年10月4日17時41分 20000元 (共50000元) 不詳 5 林義麟 假投資 --------- 000年10月5日 公2612-大熊台精235 113年10月6日 15時29分 ------------- 00000元 魏允誠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張家祥 113年10月6日15時52分 10000元 不詳 6 周凡喆 假網購 --------- 000年10月5日 公2612-大熊台精235 113年10月6日 17時22分 ------------- 0000元 魏允誠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張家祥 113年10月6日17時37分 9000元 不詳 7 洪慈伶 假投資 --------- 000年8月間 環遊世界-黑龍 113年9月2日 11時49分 ------------- 00000元 (手續費15) 劉銘義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楊加至 113年9月2日12時13分 2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2日12時14分 20000元 113年9月2日12時15分 10000元 (共50000元) 8 古美珠 假投資 --------- 000年6月30日 環遊世界-黑龍 113年9月16日 10時25分 ------------- 00000元 黃河港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楊加至 113年9月16日11時56分 3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16日11時57分 30000元 113年9月16日11時57分 30000元 (共90000元) 9 王小芬 假交友 --------- 000年2月間 環遊世界-黑龍 113年9月16日 11時8分 ------------- 00000元 黃河港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楊加至 113年9月16日11時58分 28000元 不詳 113年9月16日12時00分 2000元 (共30000元) 10 邱姿馨 假求職 --------- 000年9月12日 環遊世界-黑龍 113年9月18日 10時43分 ------------- 00000元 黃河港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楊加至 113年9月18日13時50分 3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18日 11時11分 ------------- 00000元 11 彭美芳 假投資 --------- 000年9月間 環遊世界-黑龍 113年9月18日 12時20分 ------------- 00000元 黃河港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楊加至 113年9月18日13時51分 3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18日 13時31分 ------------- 00000元 113年9月18日13時52分 7000元 (共37000元) 12 游承恩 假交友 --------- 000年9月間 環遊世界-黑龍 113年9月20日 15時54分 ------------- 00000元 黃河港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尉汶彬 113年9月20日16時48分 10000元 不詳 13 張凱森 假投資 --------- 000年8月間 環遊世界-黑龍 113年9月25日 15時45分 ------------- 00000元 黃河港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尉汶彬 113年9月25日15時49分 3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25日15時50分 30000元 (共60000元) 14 毛國藩 假網拍 --------- 000年9月21日 環球影城-OMG 113年9月23日 10時22分 ------------- 00000元 鄭品聰安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尉汶彬 113年9月23日10時56分 2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26日 12時48分 ------------- 00000元 毛棋茂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3年9月26日16時14分 50000元 (共70000元) 15 鄭明煌 假投資 --------- 000年8月間 環球影城-OMG 113年9月23日 11時18分 ------------- 00000元 鄭品聰安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尉汶彬 113年9月23日12時03分 20000元 不詳 113年9月23日12時04分 20000元 113年9月23日12時05分 9000元 (共49000元)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段/ 詐欺時間 取得帳戶資訊之群組 寄出包裹時間 包裹內容物 取簿 車手 領取日期時間 領取地點 1 謝廷超 假檢警 --------- 000年9月25日 環球影城-OMG 113年9月26日12時16分 金融卡2張: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 王源祥 113年9月28日13時19分 臺中市○○區○○○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熱天門市) 【附表五】 編號 卷證 1 《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壹、被告蘇柏銘 一、113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偵52491卷一第21頁至第28頁;同偵31938卷一第179頁至第186頁;同他1637卷第15頁至第22頁) 二、113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偵52491卷一第29頁至第44頁;同偵31938卷一第187頁至第202頁;同他1637卷第23頁至第38頁) 三、113年10月16日偵訊筆錄(偵52491卷二第57頁至第62頁) 貳、證人即告訴人洪慈伶 一、113年9月3日警詢筆錄(偵52491卷一第351頁至第353頁;同偵31938卷三第19頁至第21頁) 二、113年9月5日警詢筆錄(偵52491卷一第355頁;同偵31938卷三第23頁) 三、113年9月24日警詢筆錄(偵52491卷一第357頁至第364頁;同偵31938卷三第25頁至第32頁) 參、證人即告訴人李錦師 113年9月28日警詢筆錄(偵52491卷一第385頁至第389頁;同偵21430卷一第318頁至第322頁;同偵21430卷二第18頁至第22頁;同偵31938卷三第67頁至第71頁) 肆、證人即告訴人邱姿馨 113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偵52491卷一第457、458頁;同偵31938卷三第211、212頁) 伍、證人即告訴人游承恩 113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偵52491卷一第497、498頁;同偵31938卷三第261、262頁) 陸、證人即告訴人周凡喆 113年10月7日警詢筆錄(偵52491卷一第531頁至第534頁;同偵31938卷三第469頁至第472頁) 柒、證人即告訴人邱建誠 一、113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一第381頁至第387頁;同偵21430卷二第149頁至第155頁;同偵31938卷三第385頁至第391頁) 二、113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一第389頁至第391頁;同偵21430卷二第157頁至第159頁;同偵31938卷三第393頁至第395頁) 捌、證人即告訴人毛棋茂 一、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偵20446卷第51頁至第55頁;同偵21430卷一第292頁至第294頁;同偵21430卷二第88頁至第90頁;同偵31938卷三第293頁至第295頁;同他1637卷第154頁至第156頁) 二、115年7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07頁至322頁) 三、115年7月1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23頁至375頁) 玖、證人即告訴人劉銘義 113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一第273頁至第275頁;同偵21430卷二第5頁至第7頁;同偵31938卷三第3頁至第5頁) 拾、證人即告訴人魏允誠 113年10月9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一第349頁至第351頁;同偵21430卷二第113頁至第115頁;同偵31938卷三第353頁至第355頁;同他1637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拾壹、證人即告訴人謝廷超 113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一第459、460頁;同偵21430卷二第203、204頁;同偵31938卷三第509、510頁) 拾貳、證人即告訴人黃河港 一、113年9月26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二第49頁至第51頁;同偵31938卷三第105頁至第107頁) 二、115年7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07頁至322頁) 三、115年7月1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23頁至375頁) 拾參、證人即告訴人古美珠 114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141頁至第145頁) 拾肆、證人即告訴人王小芬 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185頁至第188頁) 拾伍、證人即告訴人彭美芳 一、113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249頁至第251頁) 二、114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239頁至第242頁) 拾陸、證人即告訴人張凱森 114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275頁至第277頁) 拾柒、證人即告訴人毛國藩 113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325、326頁) 拾捌、證人即告訴人黃絁渟 114年4月28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435頁至第437頁) 拾玖、證人即告訴人陳妙華 114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439頁至第441頁) 貳拾、證人即告訴人林義麟 113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445頁至第447頁) 貳拾壹、證人即告訴人鄭明煌 一、114年1月17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三第491頁至第493頁) 二、115年7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07頁至322頁) 三、115年7月1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23頁至375頁) 2 《書證》 【113年度偵字第52491號卷一】 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年10月16日、指認人:蘇柏銘、被指認人:楊冠韋、蔡旻澤、黃湘宸】、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52491卷一第45頁至第55頁;同偵31938卷一第203頁至第213頁;同他1637卷第39頁至第44頁) 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年10月16日、指認人:蘇柏銘、被指認人:陳子菲、廖子岑】、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52491卷一第57頁至第63頁;同偵31938卷一第215頁至第221頁;同他1637卷第45頁至第48頁)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3年10月15日、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9樓之2】、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52491卷一第67頁至第73頁;同偵31938卷一第225頁至第231頁)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筆錄【113年10月15日、執行處所:臺中市○○區○○○道○段000號3樓之12】、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52491卷一第79頁至第85頁;同偵31938卷一第241頁至第247頁) 五、警方執行搜索畫面擷圖及訪客登記簿照片(偵52491卷一第87頁至第97頁;同偵31938卷一第249頁至第258頁、第505頁) 六、被告蘇柏銘受搜索時手機通知頁面翻拍、「情歸何處」個人頁面翻拍、聊天室列表翻拍、「公2612-台灣超商230精聊235」、「公2612-GRACE台灣235」、「公2612-台精235老8」、「公2612-小美台精聊235U」群組對話紀錄翻拍、與暱稱「金包銀」、「Z熊貓」、「小寶」對話紀錄翻拍(偵52491卷一第99頁至第213頁;同偵31938卷一第259頁至第503頁) 七、「義傳奇」個人頁面、聊天室列表翻拍、與暱稱「新幹線列車」、「股區」、「超商7-11」對話紀錄翻拍、與暱稱「C杜丕廉Pat501125」對話紀錄擷圖(偵52491卷一第215頁至第263頁)八、「鐵觀音」個人頁面、聊天室列表翻拍、「環遊世界-黑龍」、「環球影城-OMG」群組對話紀錄翻拍(偵52491卷一第265頁至第343頁) 九、被害人一覽表(偵52491卷一第345頁至第349頁) 十、告訴人洪慈伶報案、提供之: ㈠匯款紀錄擷圖(偵52491卷一第365、366頁、第378頁;同偵31938卷三第45、46頁、第58頁) ㈡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52491卷一第367頁至第377頁;同偵31938卷三第47頁至第57頁)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陳報單(偵52491卷一第379頁;同偵31938卷三第17頁) ㈣帳戶個資檢視(偵52491卷一第381、382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491卷一第383、384頁;同偵31938卷三第33、34頁) 十一、告訴人李錦師報案、提供之: ㈠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及交易匯款單據翻拍(偵52491卷一第391頁至第396頁;同偵21430卷一第323頁至第328頁;同偵21430卷第39頁至第44頁;同偵31938卷三第95頁至第100頁)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陳報單(偵52491卷一第397頁;同偵21430卷一第315頁;同偵21430卷二第15頁;同偵31938卷三第63頁) ㈢帳戶個資檢視(偵52491卷一第399、400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491卷一第401、402頁;同偵21430卷一第316、317頁;同偵21430卷第16、17頁;同偵31938卷三第65、66頁) 十二、告訴人邱姿馨報案之: 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偵52491卷一第459頁;同偵31938卷三第209頁) ㈡帳戶個資檢視(偵52491卷一第461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491卷一第463、464頁;同偵31938卷三第213、214頁) 十三、告訴人游承恩報案、提供之: ㈠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偵52491卷一第499頁;同偵31938卷三第267頁)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陳報單(偵52491卷一第501頁;同偵31938卷三第259頁)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2491卷一第502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491卷一第503、504頁;同偵31938卷三第263、264頁) 十四、告訴人周凡喆報案、提供之: 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明細擷圖(偵52491卷一第535頁至第540頁;同偵31938卷三第477頁至第482頁)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偵52491卷一第541頁;同偵31938卷三第467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491卷一第543、544頁;同偵31938卷三第475、476頁) 十五、告訴人邱建誠報案之: 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491卷一第551、552頁;同偵21430卷一第433、444頁;同偵21430卷二第175、176頁;同偵31938卷三第405、406頁) ㈡113年10月11日電話查訪紀錄(偵52491卷一第553頁) 【113年度偵字第52491號卷二】 一、被告蘇柏銘之: 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7419、8069、8070、15562號)(偵52491卷二第3頁至第11頁)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27316號、11年度偵字第35897、42453號)(偵52491卷二第13頁至第19頁) 【114年度偵字第20446號卷】 一、被害人一覽表(偵20446卷第19頁) 二、員警職務報告(偵20446卷第21頁) 三、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取貨門市:新象門市)(偵20446卷第57頁;同偵21430卷一第291頁;同偵21430卷二第87頁;同偵31938卷三第300頁;同他1637卷第153頁) 四、告訴人毛棋茂報案、提供之: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446卷第61頁至第63頁;同偵21430卷一第286、287頁;同偵21430卷二第82、83頁;同偵31938卷三第321、322頁;同他1637卷第14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446卷第65、66頁;同偵21430卷一第288、289頁;同偵21430卷二第84、85頁;同偵31938卷三第297、298頁;同他1637卷第150、151頁) ㈢東山區農會及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偵20446卷第67頁;同偵21430卷一第290頁;同偵21430卷二第86頁;同偵31938卷三第299頁;同他1637卷第152頁) 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20446卷第69頁至第88頁;同偵21430卷一第295頁至第314頁;同偵21430卷二第91頁至第110頁;同偵31938卷三第301頁至第319頁;同他1637卷第157頁至第176頁) ㈤中華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446卷第91頁至第93頁) 五、車手提領款項之提款機監視器擷圖(偵20446卷第97頁至第103頁) 六、被告吳健瑋提領款項及道路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偵20446卷第105頁至第126頁;同偵20446卷第33頁至第50頁) 七、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0446卷第127頁) 八、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函暨被害人一覽表(偵20446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九、告訴人毛棋茂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446卷第143頁至第147頁) 十、告訴人毛棋茂之東山區農會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446卷第149頁至第151頁) 十一、案件相關資料等(偵20446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114年度偵字第21430號卷一】 一、犯罪事實附表(偵21430卷一第29頁至第32頁) 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26分、指認人:黃宥誠)、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21430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同偵31938卷一第543頁至第548頁) 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4年4月22日、指認人:黃宥誠)、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21430卷一第59頁至第62頁;同偵31938卷一第549頁至第552頁)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1430卷一第69頁至第77頁;同偵31938卷一第557頁至第565頁) 五、被告黃宥誠提領之提款機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1430卷一第79頁至第95頁;同偵31938卷一第571頁至第585頁、第589頁) 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547601號函暨檢附資料(偵21430卷一第97頁至第107頁) 七、被告黃宥誠受執行拘提及搜索影像畫面擷圖(偵21430卷一第113、214頁;同偵31938卷一第569、570頁) 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4年4月21日、指認人:王源祥)、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21430卷一第137頁至第145頁;同偵31938卷二第107頁至第115頁) 九、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4年4月21日下午6時3分、指認人:王源祥)、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21430卷一第147頁至第152頁;同偵31938卷二第117頁至第121頁) 十、被告王源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1430卷一第153頁至第161頁;同偵31938卷二第123頁至第131頁) 十一、被告王源祥提領之提款機監視器影像、道路監視器、超商監視器擷圖、車籍資料詳細報表擷圖(偵21430卷一第173頁至第195頁;同偵31938卷二第137頁至第145頁) 十二、被告蘇柏銘Telegram訊息內容與被告黃源祥領取包裹之比對(偵21430卷一第197頁至第205頁;同偵31938卷二第146頁至第149頁) 十三、被告張家祥提領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1430卷一第207頁至第223頁;同偵31938卷一第647頁至第665頁) 十四、被告吳健瑋提領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1430卷一第225頁至第231頁;同偵31938卷一第625頁至第628頁;同他1637卷第75頁至第78頁) 十五、被告黃宥誠提領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1430卷一第233頁至第261頁;同偵31938卷二第19頁至第33頁;同偵31938卷二第43頁至第57頁;同他1637卷第79頁至第85頁) 十六、告訴人劉銘義報案、提供之: ㈠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430卷一第276頁;同偵21430卷二第8頁;同偵31938卷三第15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430卷一第277、278頁;同偵21430卷二第3、4頁;同偵31938卷三第7、8頁) ㈢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及對話紀錄文字(偵21430卷一第279頁至第282頁;同偵21430卷二第9頁至第12頁;同偵31938卷三第9頁至第12頁) ㈣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21430卷一第283頁;同偵21430卷二第13頁;同偵31938卷三第13頁) 十七、告訴人李錦師報案、提供之: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430卷一第329頁至第344頁;同偵21430卷二第23頁至第38頁;同偵31938卷三第73頁至第93頁)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430卷一第345、346頁;同偵21430卷二第45、46頁;同偵31938卷三第101、102頁) 十八、告訴人魏允誠報案、提供之: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陳報單(偵21430卷一第347頁;同偵21430卷二第111頁;同偵31938卷三第351頁;同他1637卷第115頁) ㈡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21430卷一第353頁;同偵21430卷二第125頁;同偵31938卷三第359頁;同他1637卷第129頁) ㈢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21430卷一第355、356頁;同偵21430卷二第127、128頁;同偵31938卷三第361、362頁;同他1637卷第131、132頁) ㈣交貨便發票及明細(偵21430卷一第357頁;同偵21430卷二第129頁;同偵31938卷三第363頁;同他1637卷第133頁) 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1430卷一第361頁至第363頁;同偵21430卷二第133頁至第135頁;同偵31938卷三第367頁至第369頁;同他1637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㈥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終止付款憑單(偵21430卷一第365頁;同偵21430卷二第137頁;同偵31938卷三第371頁;同他1637卷第141頁) ㈦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擷圖(偵21430卷一第367頁;同偵21430卷二第139頁;同偵31938卷三第373頁;同他1637卷第143頁) ㈧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偵21430卷一第369頁;同偵21430卷二第141頁;同偵31938卷三第375頁;同他1637卷第145頁) 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430卷一第371、372頁;同偵21430卷二第117、118頁;同偵31938卷三第357、358頁;同他1637卷第121、122頁) 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430卷一第373頁至第375頁;同偵21430卷二第119頁、第123頁;同偵31938卷三第379頁至第381頁;同他1637卷第123頁、第127頁) 十九、告訴人邱建誠報案、提供之: 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陳報單(偵21430卷一第379頁;同偵21430卷二第143頁;同偵31938卷三第383頁) 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年10月28日、指認人:邱建誠)、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21430卷一第393頁至第396頁;同偵21430卷二第161頁至第164頁;同偵31938卷三第397頁至第400頁) ㈢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偵21430卷一第397頁至第399頁;同偵21430卷二第165頁至第167頁;同偵31938卷三第401頁至第403頁) ㈣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偵21430卷一第401、402頁;同偵21430卷二第189、190頁;同偵31938卷三第419、420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偵21430卷一第403頁至第405頁;同偵21430卷二第191頁至第193頁;同偵31938卷三第421頁至第423頁) ㈥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交易紀錄擷圖(偵21430卷一第407頁至第422頁) ㈦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430卷一第435頁至第445頁;同偵21430卷二第177頁至第187頁;同偵31938卷三第407頁至第417頁) ㈧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430卷一第453頁至第455頁;同偵21430卷二第145頁至第147頁;同偵31938卷三第431頁至第433頁) 二十、道路及飯店監視器影像擷圖、入住飯店填寫之資料(偵21430卷一第423頁至第432頁) 二十一、告訴人謝廷超報案、提供之: 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偵21430卷一第457頁;同偵21430卷二第195頁;同偵31938卷三第507頁) ㈡交貨便發票及收執聯(偵21430卷一第461頁;同偵21430卷二第207頁;同偵31938卷三第513頁) ㈢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21430卷一第463頁、第467頁;同偵21430卷二第209頁、第213頁;同偵31938卷三第515頁、第519頁) ㈣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21430卷一第465頁、第469頁;同偵21430卷二第211頁、第215頁;同偵31938卷三第517頁、第521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430卷一第471、472頁;同偵21430卷二第201、202頁;同偵31938卷三第511、512頁) ㈥屏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430卷一第473頁至第475頁;同偵21430卷二第197頁至第199頁;同偵31938卷三第525頁至第527頁) 【114年度偵字第21430號卷二】 一、告訴人黃河港報案、提供之: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陳報單(偵21430卷二第47頁;同偵31938卷三第10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430卷二第55、56頁;同偵31938卷三第109、110頁)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430卷二第57頁;同偵31938卷三第111頁) 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430卷二第59頁至第61頁;同偵31938卷三第133頁至第135頁) ㈤合作金庫匯款收據影本(偵21430卷二第63頁;同偵31938卷三第113頁) ㈥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21430卷二第65頁至第69頁;同偵31938卷三第115頁至第119頁) ㈦大園區農會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21430卷二第71頁至第75頁;同偵31938卷三第121頁至第125頁) ㈧通聯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21430卷二第77頁至第79頁;同偵31938卷三第127頁至第129頁) 二、告訴人毛棋茂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山分駐所陳報單(偵21430卷二第81頁;同他1637卷第147頁) 三、被告黃宥誠、王源祥提領一覽表(偵21430卷二第227頁至第229頁) 【114年度偵字第31938號卷一】 一、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14年4月15日偵查報告(偵31938卷一第157頁至第169頁) 二、被告提領款一覽表(偵31938卷一第171頁至第173頁) 三、被害人一覽表(偵31938卷一第175頁) 四、網銀登入IP一覽表(偵31938卷一第567頁) 五、告訴人交付之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938卷一第613頁至第623頁;同他1637卷第103頁至第113頁) ㈠告訴人魏允誠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偵31938卷一第615、616頁) ㈡告訴人毛棋茂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偵31938卷一第617頁) ㈢告訴人魏允誠之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偵31938卷一第621頁至第623頁) 【114年度偵字第31938號卷二】 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4年4月21日、指認人:楊加至)、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31938卷二第9頁至第12頁) 二、被告楊加至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偵31938卷二第13頁至第15頁) 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4年4月21日、指認人:邱泰瑋)、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偵31938卷二第73頁至第80頁) 四、王源祥提領之監視器影像擷圖(偵31938卷二第151頁至第156頁) 五、Telegram暱稱「環遊世界-黑龍」提及告訴人劉銘義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1938卷二第427頁至第429頁) 六、Telegram暱稱「環遊世界-黑龍」提及告訴人黃河港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1938卷二第433頁至第441頁) 七、Telegram暱稱「環球影城-OMG」提及告訴人毛棋茂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1938卷二第443頁) 八、Telegram暱稱「公2612-大熊台精235」提及告訴人魏允誠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1938卷二第445頁至第447頁) 九、Telegram提及告訴人謝廷超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1938卷二第451頁至第469頁) 【114年度偵字第31938號卷三】 一、告訴人洪慈伶報案、提供之: 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938卷三第35頁至第43頁)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938卷三第59頁至第61頁) 二、告訴人古美珠報案、提供之: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偵31938卷三第137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938卷三第147、148頁)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938卷三第149頁至第155頁) 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31938卷三第157頁至第160頁) ㈤郵政跨行會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郵政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影本(偵31938卷三第161頁) 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938卷三第177頁至第179頁) 三、告訴人王小芬報案、提供之: ㈠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陳報單(偵31938卷三第181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938卷三第189、190頁) 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938卷三第191頁至第195頁) ㈣匯款收據影本(偵31938卷三第197頁至第201頁) 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偵31938卷三第203頁) 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938卷三第205頁至第207頁) 四、告訴人邱姿馨報案之: 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單(偵31938卷三第215頁至第226頁、第228頁至第230頁) 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938卷三第235、236頁) 五、告訴人彭美芳報案、提供之: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偵31938卷三第237頁) ㈡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31938卷三第243頁至第248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938卷三第253、254頁)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938卷三第255頁至第257頁) 六、告訴人游承恩報案之: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938卷三第265頁)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938卷三第269頁至第271頁) 七、告訴人張凱森報案、提供之: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偵31938卷三第278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1938卷三第279頁至第285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938卷三第287頁至第289頁) 八、告訴人毛國藩報案、提供之: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偵31938卷三第32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938卷三第327、328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938卷三第329頁至第333頁) ㈣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31938卷三第335頁至第338頁) ㈤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31938卷三第339頁至第347頁) 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938卷三第349、350頁) 九、告訴人林義麟報案、提供之: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陳報單(偵31938卷三第443頁)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938卷三第449頁) ㈢匯款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31938卷三第451頁至第454頁)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938卷三第461頁、第465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938卷三第463、464頁) 十、告訴人周凡喆報案、提供之: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938卷三第473頁)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938卷三第487、488頁) 十一、告訴人鄭明煌報案、提供之: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偵31938卷三第48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938卷三第495、496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938卷三第497頁至第501頁) 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偵31938卷三第502頁至第504頁) 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938卷三第505、506頁) 【114年度他字第1637號卷】 一、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14年2月12日偵查報告(他1637卷第5頁至第8頁) 二、犯罪事實一覽表(他1637卷第13、14頁) 三、被告張家祥提領之監視器影像擷圖(他1637卷第89頁至第92頁) 四、被告王源祥提領之監視器影像擷圖(他1637卷第93頁至第98頁) 五、被告吳健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655、3010、3137、5064、5385、7444、8274、11199、12463、13619、16050、20128號)(他1637卷第187頁至第251頁) 【114年度金訴字第4510號卷】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保管字第8608號)(本院金訴4510卷第121頁)┕iPhone 14 Pro(IEMI:000000000000000、SIM卡拔出、螢幕破裂、所有人:蘇柏銘)(本院金訴4510卷第137頁) 二、本院115年度院保字第36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金訴4510卷第145頁) 三、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786號調解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299頁至第211頁) 四、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787號調解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213頁至第215頁) 五、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791號調解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217頁至第218頁) 3 《被告之供述》 壹、被告吳健瑋 一、11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一第603、604頁;同他1637卷第65、66頁) 二、11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一第605頁至第611頁;同他1637卷第67頁至第73頁) 三、114年3月25日偵訊筆錄(他1637卷第185、186頁) 四、114年3月27日警詢筆錄(偵20446卷第23頁至第32頁) 五、114年8月5日偵訊筆錄(偵20446卷第161、162頁;同他1637卷第255、256頁) 六、115年7月1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289頁至第291頁) 七、115年7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07頁至322頁) 八、115年7月1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23頁至375頁) 貳、被告黃宥誠 一、114年4月21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一第33頁至第41頁;同偵31938卷一第523頁至第531頁) 二、114年4月22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同偵31938卷一第533頁至第541頁) 三、114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偵21430卷二第223頁至第225頁) 四、114年7月29日偵訊筆錄(偵21430卷二第251、252頁) 五、115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161頁至第175頁) 六、115年7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07頁至322頁) 七、115年7月1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23頁至375頁) 參、被告王源祥 一、114年4月21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一第123頁至第131頁;同偵31938卷二第93頁至第101頁) 二、114年4月22日警詢筆錄(偵21430卷一第133頁至第136頁;同偵31938卷二第103頁至第106頁) 三、114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偵21430卷二第219頁至第221頁) 四、115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161頁至第175頁) 五、115年7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07頁至322頁) 六、115年7月1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23頁至375頁) 肆、被告張家祥 一、114年4月10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一第635頁至第645頁) 二、115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161頁至第175頁) 三、115年7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07頁至322頁) 四、115年7月1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23頁至375頁) 伍、被告楊加至 一、114年4月21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二第3頁至第8頁) 二、115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161頁至第175頁) 三、115年7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07頁至322頁) 四、115年7月1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23頁至375頁) 陸、被告邱泰瑋 一、114年4月21日警詢筆錄(偵31938卷二第67頁至第72頁) 二、115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161頁至第175頁) 三、115年7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07頁至322頁) 四、115年7月1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金訴4510卷第323頁至3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