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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9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吳孟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此看法)。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確為本院,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19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至7、9至1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復參以本案於114年4月22日分案後,本院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114年5月6日回覆陳述意見表,表示請本院審酌受刑人之情事,給予適當量刑,讓受刑人早日返鄉,償還被害人損失,盡為人子女應盡之孝道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憑。再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09年8月至111年3月之間,編號1、2、8分別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一般洗錢罪、偽造文書罪,編號3至7、9至19均為加重詐欺罪,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萬 5000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08月21日至 110年08月22日  109年08月05日至 109年08月06日 109年11月0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120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5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54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65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07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02月14日  111年07月20日 112年0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65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07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03月16日  111年08月30日 112年06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04號 (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69號 (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74號 (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09日 109年10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549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549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0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13日  112年04月13日 112年0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確定日期 112年06月26日  112年06月26日 112年06月0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74號(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85號(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1年03月16日 109年10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75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75號等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27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4號、112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4號、112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 111年度訴字第6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28日  112年04月28日 112年0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4號、112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4號、112年度審易緝字第9號 111年度訴字第66 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5月31日  112年05月31日 112年07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18號 (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19號 (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7號 (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7日  111年03月09日 111年03月09日(聲請書誤載為 113年)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4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4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8月08日  112年12月04日 112年12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9月11日  113年01月02日 113年01月0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18號 (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71號(編號11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09日 (聲請書誤載為 113年)  111年03月09日 (聲請書誤載為 113年) 109年11月0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4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4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5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04日  112年12月04日 113年04月0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8號  確定日期 113年01月02日  113年01月02日 113年05月0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71號(編號11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57號(編號15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05日  109年11月05日  111年2月28日至  111年3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56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5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2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2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4月02日  113年04月02日 113年0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27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5月07日  113年05月07日 113年10月0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57號(編號15至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179號
編號  19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1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日至  111年3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88號、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7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73號     確定 日期 114年1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76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新臺幣6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9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