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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惠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育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1834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育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育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經核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5年2月3日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又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刑,已深具悔悟,懇請給予重新開始的機會等語,有本院函及115年3月19日受刑人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併經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手段與行為態樣相似,均係擔任詐欺集團之領款車手,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7月至同年9月間,犯罪期間集中,另因所犯各罪均係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領款車手之犯罪類型及內部分工模式,致其所犯各罪所受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故於併合處罰時,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再參諸刑法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該加重詐欺取財之時間、次數及罪數,反映其人格及行為偏差傾向而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18罪)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②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③有期徒刑1年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7.22、110.7.24、110.8.10、110.8.18、110.8.27、110.9.1 110.8.15 110.8.2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75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20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8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3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70號  判決日期 111.1.11 111.5.18 111.7.14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3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4.21 111.7.1 111.8.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得易服社會勞 動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85號(雲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164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964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1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469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5000元(5罪) ②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30000元(4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8.17 110.7.28 110.8.9 110.8.10 110.7.26~110.7.27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76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82號  判決日期 111.6.30 111.11.3 111.11.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9.21 111.12.7 111.1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4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7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01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7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7.23 110.8.14 110.8.28 110.7.26 110.8.9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18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39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28號 111年度訴字第403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1.12.13 112.5.10 112.5.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28號 111年度訴字第403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16 112.6.7 112.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3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63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703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759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2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0.8.7 110.8.12 110.8.13 110.8.15 110.7.23~110.8.3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03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91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1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  判決日期 112.5.24 112.6.12 112.6.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7.10 112.7.18 112.7.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85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8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82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8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30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犯 罪 日 期  110.7.28 110.7.23 110.7.25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5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7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15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6號  判決日期 112.6.21 112.6.14 112.12.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7.24 112.7.24 113.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6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14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8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86號) 法院前案紀錄表就有期徒刑1年1月部分漏載5罪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2萬元 ③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2萬元(3罪)   犯 罪 日 期  110.8.16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0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3.7.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8.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3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8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