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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05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

二七九五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五一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二十二及二十七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二編號十二至二十二及二十七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扣案之老虎鉗壹支、美工刀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入監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其女友乙○○(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甲○○騎乘機車搭載乙○○出外一同尋找行竊目標,於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所示之時間、地點、犯罪工具、竊盜方式,由甲○○下手行竊,乙○○在外把風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所示被害人所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再將所竊得之財物出賣予資源回收場而換得現金朋分花用。甲○○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犯罪工具、竊盜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被害人所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再將所竊得之財物出賣予資源回收場而換得現金花用。嗣經警循線查獲甲○○,並扣得老虎鉗及美工刀各一支。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諸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乙○○於偵查及警詢中(均以被告身分訊問)所為之陳述,及被害人寅○○、地○○、酉○○、亥○○、午○○、未○○、宇○○、己○、申○○、宙○○、巳○○、丁○○、辛○○、庚○○、戊○○、卯○○、天○○、林國明、丙○○、丑○○、辰○○、戌○○、癸○○、林松秋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證人李啟崇、陳俞宣於警詢中證述,均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未表示意見,顯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指訴內容係針對被告是否竊盜之事,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況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亦已賦予檢察官及被告實施交互詰之機會,該偵查筆錄及警詢筆錄內容之憑信性應已足擔保,故揆諸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其中編號十三至二十七與共同被告乙○○共犯)犯竊盜罪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訊問時、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被害人寅○○、地○○、酉○○、亥○○、午○○、未○○、宇○○、己○、申○○、宙○○、巳○○、丁○○、辛○○、庚○○、戊○○、卯○○、天○○、林國明、丙○○、丑○○、辰○○、戌○○、癸○○、林松秋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及證人李啟崇、陳俞宣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然被告於本院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審理時雖對於自己犯罪部分仍為認罪之表示,惟辯稱伊所述均實在,但伊沒有和乙○○共犯,她只是跟伊一起去,並不知道伊在做什麼云云。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雖證稱:「(法官問:對於本案及移送併辦案件被告甲○○、乙○○、及被害人之筆錄內容有何意見?)我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和他去的,在警局我是想趕快將筆錄做完,才會這樣說。我和他不是共犯」等語(見本院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審判筆錄)。然查,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同年五月一日、同年五月八日於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警詢中、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由被告甲○○以機車搭載之方式出外尋找行竊目標後,以被告甲○○下手行竊、證人乙○○在外把風之方式,竊取被害人之財物等情不諱,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二七○五號竊盜一案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訊問時,亦對於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五號起訴書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本件附表一編號十六至十八、二十至二十六等十次竊盜犯行)為認罪之表示,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在案,有上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本院訊問筆錄、判決書在卷可考。再查,被告甲○○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雖均稱僅被告甲○○一人行竊,乙○○僅係在外等候,站的遠遠的,並不知情等語,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中,被告與證人乙○○自承出現在現場即有十五次(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被告與證人乙○○亦均承認有至「正佑資源回收場」將竊得之物變賣,被告與乙○○係男女朋友關係,且有同居之事實,此為被告及證人乙○○所自承,被告甲○○自行竊場所竊得財物後,即與證人乙○○一同持以變賣,則證人乙○○對於該變賣之物品非被告所有之事實豈可能不知,是被告辯稱共同被告乙○○不知情一節,顯與常情不符,應係為其女友即共同被告乙○○脫免刑責所為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是以,被告甲○○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之犯罪事實中,由被告下手行竊,而證人乙○○負責把風等情,應可認定。此外,並有老虎鉗及美工刀各一支扣案、臺中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三紙、環保回收場回收登記簿二紙及照片二十八張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本件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七、所持用之老虎鉗、附表一編號十五所持用之美工刀、附表一編號十七、十八、二十所持用之鐵條(未據扣案)、附表一編號二十二至二十四所持用之鉗子(未據扣案),依被告所稱均係金屬材質製成,質地堅硬,且足以剪斷電線、破壞門鎖、鐵窗,如持以揮舞應足以傷人生命、身體,客觀上自可供作兇器使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乙○○間於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七所示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正犯。又被告先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廢除連續犯之後,均應分論併罰之。又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五一號之犯罪事實,與本案提起公訴部分為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究,附此敘明。再者,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入監執行,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均不佳,且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為圖一己之便,而竊取他人之財產,惡行非輕,所犯竊盜次數達二十七次,法治觀念淡薄,及其犯後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曾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雖承認自己竊盜犯行,然否認共同行竊,迴護共同被告乙○○,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用之手段、所竊盜之財物金額不高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七),以資懲儆。又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二十二及二十七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之如主文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十二至二十二及二十七),並與不應減刑之其他犯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甲○○曾於九十四年間犯竊盜罪,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甫因所犯竊盜罪執行完畢出監後,未及半年,即開始再犯本件竊盜及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之犯行共二十七次,顯見被告確有犯罪之習慣無訛,並參酌被告年輕力壯,並非毫無工作能力之人,卻屢以無法工作,行竊他人財物變賣花用,其好逸惡勞之心態,至為明顯,其因此而屢次犯罪成習,亦有其刑事前案紀錄資為佐證,本院認為有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期培養被告之勞動能力,糾正被告好逸惡勞心態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另扣案之美工刀及老虎鉗各一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甲○○所有,業經被告甲○○供承屬實,且為本院認定如上,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甲○○持以行竊之鐵條、鉗子均未據扣案,且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甲○○竊盜案件犯罪事實一覽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工具│竊取物│ 銷贓處所 │被害人│被告  │犯罪之證據│
│    │及地點  │及手法  │品及價│          │      │      │          │
│    │        │        │值    │          │      │      │          │
├──┼────┼────┼───┼─────┼───┼───┼─────┤
│ 1 │96.5.15 │ 老虎鉗 │電纜線│同發資源回│寅○○│甲○○│1.甲○○警│
│    │13時許  │        │70公尺│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        │        │(4-5 │縣豐原市三│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外│持老虎鉗│公斤)│豐路929巷 │      │      │照片。3.被│
│    │埔鄉三崁│侵入田園│      │11號)    │      │      │害人調查筆│
│    │村三崁路│剪斷電線│1040元│負責人:  │      │      │錄。4.起獲│
│    │14號旁田│        │      │陳黃素美  │      │      │贓物電纜線│
│    │地變電箱│        │      │證人:    │      │      │4.6公斤。 │
│    │        │        │      │陳俞瑄    │      │      │          │
├──┼────┼────┼───┼─────┼───┼───┼─────┤
│ 2 │96.5.16 │ 徒手   │農藥噴│同發資源回│地○○│甲○○│1.甲○○警│
│    │14-15 時│        │霧器一│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許      │侵入工寮│具、電│縣豐原市三│      │      │。2.現場指│
│    │臺中縣  │行竊    │線一綑│豐路929巷 │      │      │證照片。3.│
│    │外埔鄉水│        │      │11號)    │      │      │被害人調查│
│    │頭巷旁工│        │800 元│負責人:  │      │      │筆錄。4.起│
│    │寮      │        │、1130│陳黃素美  │      │      │獲贓物農藥│
│    │        │        │元    │證人:    │      │      │噴霧器。  │
│    │        │        │      │陳俞瑄    │      │      │          │
├──┼────┼────┼───┼─────┼───┼───┼─────┤
│ 3 │96.5.9  │老虎鉗  │電纜線│廣順資源回│酉○○│甲○○│1.甲○○警│
│    │10時許  │        │200 公│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        │        │尺(12│縣后里鄉義│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持老虎鉗│公斤)│里村梅里路│      │      │證照片。3.│
│    │里鄉圳寮│侵入田園│      │45巷36之5 │      │      │被害人調查│
│    │路77巷5 │剪斷電線│2160元│號)      │      │      │筆錄。4.起│
│    │號後柿子│行竊    │      │ 負責人   │      │      │獲贓物電纜│
│    │園內    │        │      │:李啟崇  │      │      │線12公斤。│
├──┼────┼────┼───┼─────┼───┼───┼─────┤
│ 4 │96.5.8  │老虎鉗  │電纜線│廣順資源回│亥○○│甲○○│1.甲○○警│
│    │11時許  │        │100 公│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        │        │尺(14│縣后里鄉義│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持老虎鉗│公斤)│里村梅里路│      │      │證照片。3.│
│    │里鄉圳寮│侵入田園│      │45巷36之5 │      │      │被害人調查│
│    │路88號前│剪斷電線│2520元│號)負責人│      │      │筆錄。4.起│
│    │方梨園  │行竊    │      │:李啟崇  │      │      │獲贓物電纜│
│    │        │        │      │          │      │      │線14公斤。│
├──┼────┼────┼───┼─────┼───┼───┼─────┤
│    │96.5.11 │ 徒手   │農藥噴│被仇人追殺│午○○│甲○○│1.甲○○警│
│ 5 │10時許  │        │霧器一│棄置於甲后│      │      │詢坦承不諱│
│    │        │        │具    │路旁      │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          │      │      │證照片。3.│
│    │里鄉墩北│行竊    │15000 │          │      │      │被害人調查│
│    │村月湖路│        │元    │          │      │      │筆錄。    │
│    │102 巷21│        │      │          │      │      │          │
│    │號後方工│        │      │          │      │      │          │
│    │寮      │        │      │          │      │      │          │
├──┼────┼────┼───┼─────┼───┼───┼─────┤
│    │96.5.10 │徒手    │電焊機│販賣給綽號│未○○│甲○○│1.甲○○警│
│    │12時許  │        │一臺  │「老闆」年│      │      │詢坦承不諱│
│ 6 │        │        │      │籍不詳男子│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順手將電│600元 │          │      │      │證照片。3.│
│    │里鄉三重│焊機竊走│      │          │      │      │被害人調查│
│    │路59-8號│        │      │          │      │      │筆錄。    │
│    │旁      │        │      │          │      │      │          │
├──┼────┼────┼───┼─────┼───┼───┼─────┤
│    │96.5.9  │老虎鉗  │電纜線│同發資源回│宇○○│甲○○│1.甲○○警│
│    │12時許  │        │一綑  │收場(臺中│      │      │詢坦承不諱│
│ 7 │        │        │      │縣豐原市三│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持老虎鉗│1200元│豐路929巷 │      │      │證照片。3.│
│    │里鄉四月│侵入空屋│      │11號)    │      │      │被害人調查│
│    │路、水門│剪斷電線│      │          │      │      │筆錄。    │
│    │路口    │行竊    │      │          │      │      │          │
├──┼────┼────┼───┼─────┼───┼───┼─────┤
│    │96.5.9  │徒手    │農藥噴│販賣予綽號│己○  │甲○○│1.甲○○警│
│ 8 │14時許  │        │霧器一│「阿成」年│      │      │詢坦承不諱│
│    │        │        │具    │籍不詳之男│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子販賣    │      │      │證照片。3.│
│    │里鄉九甲│行竊    │2000元│          │      │      │被害人調查│
│    │路39-1號│        │      │          │      │      │筆錄。    │
│    │旁工寮  │        │      │          │      │      │          │
├──┼────┼────┼───┼─────┼───┼───┼─────┤
│    │96.5.8  │徒手    │農藥噴│販賣予綽號│不詳  │甲○○│1.甲○○警│
│    │10時30分│        │霧器一│「阿成」年│      │      │詢坦承不諱│
│ 9 │許      │        │具    │籍不詳之男│      │      │。2.現場指│
│    │        │        │      │子        │      │      │證照片。  │
│    │臺中縣后│由窗戶進│400元 │          │      │      │          │
│    │里鄉舊社│入行竊  │      │          │      │      │          │
│    │村大甲溪│        │      │          │      │      │          │
│    │高鐵橋下│        │      │          │      │      │          │
│    │田園旁  │        │      │          │      │      │          │
├──┼────┼────┼───┼─────┼───┼───┼─────┤
│    │96.5.8  │ 徒手   │白鐵窗│販買予綽號│申○○│甲○○│1.甲○○警│
│10│10時許  │        │4 個、│「阿成」年│      │      │詢坦承不諱│
│    │        │        │割草機│籍不詳之男│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由窗戶進│(馬達│子        │      │      │證照片。3.│
│    │里鄉舊社│入行竊  │)一支│          │      │      │被害人調查│
│    │村舊社路│        │12000 │          │      │      │筆錄。    │
│    │旁貨櫃屋│        │元、  │          │      │      │          │
│    │        │        │10000 │          │      │      │          │
│    │        │        │元    │          │      │      │          │
├──┼────┼────┼───┼─────┼───┼───┼─────┤
│    │96.5.7  │ 徒手   │農藥噴│販買予綽號│不詳  │甲○○│1.甲○○警│
│11│12時許  │        │霧器一│「阿成」  │      │      │詢坦承不諱│
│    │        │        │具    │年籍不詳之│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進入空屋│      │男子      │      │      │證照片。  │
│    │里鄉舊社│行竊    │400元 │          │      │      │          │
│    │路旁空屋│        │      │          │      │      │          │
├──┼────┼────┼───┼─────┼───┼───┼─────┤
│    │96.3月間│ 徒手   │電纜線│ 於大甲溪 │不詳  │甲○○│1.甲○○警│
│12│16時許  │        │一綑  │ 旁焚燒電 │      │      │詢坦承不諱│
│    │        │        │      │ 纜欲取銅 │      │      │。2.現場指│
│    │臺中縣后│ 侵入工 │      │ 線,遇警 │      │      │證照片。  │
│    │里鄉舊社│ 寮行竊 │      │ 逃逸     │      │      │3.        │
│    │路69-5號│        │      │          │      │      │現場遺留電│
│    │旁工寮  │        │      │          │      │      │線一批。  │
│    │        │        │      │          │      │      │          │
├──┼────┼────┼───┼─────┼───┼───┼─────┤
│    │95.12.26│徒手    │馬達一│昇保資源回│宙○○│甲○○│1.甲○○  │
│    │12時許  │        │臺、白│收場      │      │乙○○│、乙○○警│
│13│        │        │鐵    │負責人: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呂桂枝    │      │      │。2.現場指│
│    │里鄉水門│行竊    │3000元│          │      │      │證照片。3.│
│    │路78號前│        │      │          │      │      │被害人調查│
│    │100公尺 │        │      │          │      │      │筆錄。    │
│    │工寮    │        │      │          │      │      │          │
├──┼────┼────┼───┼─────┼───┼───┼─────┤
│    │96.1-2月│ 徒手   │白鐵管│          │巳○○│甲○○│1.甲○○  │
│14│間(95. │        │50支  │          │      │乙○○│、乙○○警│
│    │10月間?│        │      │          │      │      │詢坦承不諱│
│    │)      │侵入鴿舍│20000 │          │      │      │。2.現場指│
│    │        │行竊    │元    │          │      │      │證照片。3.│
│    │臺中縣后│        │      │          │      │      │被害人調查│
│    │里鄉舊圳│        │      │          │      │      │筆錄。    │
│    │路10-18 │        │      │          │      │      │          │
│    │號旁鴿舍│        │      │          │      │      │          │
├──┼────┼────┼───┼─────┼───┼───┼─────┤
│    │96.3.22 │美工刀  │鐵製水│豐順資源回│丁○○│甲○○│1.甲○○  │
│    │17時許  │        │溝蓋、│收場      │      │乙○○│、乙○○警│
│15│        │        │白鐵管│負責人: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破壞黑紗│數支  │王英禮    │      │      │。2.現場指│
│    │里鄉水門│網進入行│      │          │      │      │證照片。3.│
│    │路、三線│竊      │2000元│          │      │      │被害人調查│
│    │路口農棚│        │      │          │      │      │筆錄。    │
├──┼────┼────┼───┼─────┼───┼───┼─────┤
│    │96.4.15 │ 徒手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辛○○│甲○○│1.甲○○  │
│    │15時許  │        │霧器3 │收場      │      │乙○○│、乙○○警│
│16│        │        │具    │負責人: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豐│侵入工寮│      │陳水盛    │      │      │。2.現場指│
│    │原市三豐│行竊    │6600元│張育華    │      │      │證照片。3.│
│    │路967 巷│        │      │          │      │      │被害人調查│
│    │149 號旁│        │      │          │      │      │筆錄。    │
│    │工寮    │        │      │          │      │      │          │
├──┼────┼────┼───┼─────┼───┼───┼─────┤
│    │96.4.15 │鐵條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庚○○│甲○○│1.甲○○  │
│17│12-14時 │        │霧器一│收場      │      │乙○○│、乙○○警│
│    │許      │        │具(10│          │      │      │詢坦承不諱│
│    │        │破壞鐵窗│00元)│          │      │      │。2.現場指│
│    │臺中縣神│條進入行│另窗戶│          │      │      │證照片。3.│
│    │岡鄉國道│竊      │破壞損│          │      │      │被害人調查│
│    │4號橋下 │        │失約  │          │      │      │筆錄。    │
│    │橋墩編號│        │10000 │          │      │      │          │
│    │P101-1對│        │元    │          │      │      │          │
│    │面工寮  │        │      │          │      │      │          │
├──┼────┼────┼───┼─────┼───┼───┼─────┤
│    │96.4.17 │ 鐵條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戊○○│甲○○│1.甲○○  │
│18│9時許   │        │霧器1 │收場      │      │乙○○│、乙○○警│
│    │        │        │具    │          │      │      │詢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破壞門鎖│      │          │      │      │。2.現場指│
│    │岡鄉國道│進入行竊│2000元│          │      │      │證照片。3.│
│    │4 號北邊│        │      │          │      │      │被害人調查│
│    │約300 公│        │      │          │      │      │筆錄。4.贓│
│    │尺工寮內│        │      │          │      │      │物領據一紙│
├──┼────┼────┼───┼─────┼───┼───┼─────┤
│    │96.4.19 │ 徒手   │農藥噴│枝財資源回│卯○○│甲○○│1.甲○○、│
│19│12時許  │        │霧器一│收場      │      │乙○○│乙○○警詢│
│    │        │        │具    │負責人: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趁工寮無│      │張小龍    │      │      │2.現場指證│
│    │里鄉泉州│人行竊  │2100元│          │      │      │照片。3.被│
│    │小公園旁│        │      │          │      │      │害人調查筆│
│    │工寮    │        │      │          │      │      │錄。      │
├──┼────┼────┼───┼─────┼───┼───┼─────┤
│    │96.4.20 │鐵條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天○○│甲○○│1.甲○○、│
│    │12時許  │        │霧器2 │收場      │      │乙○○│乙○○警詢│
│20│        │        │具、電│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破壞門鎖│線1 捲│          │      │      │2.現場指證│
│    │岡鄉前寮│進入行竊│      │          │      │      │照片。3.被│
│    │路57-25 │        │4400元│          │      │      │害人調查筆│
│    │號旁工寮│        │      │          │      │      │錄。4.起獲│
│    │        │        │      │          │      │      │贓物電纜線│
│    │        │        │      │          │      │      │。        │
├──┼────┼────┼───┼─────┼───┼───┼─────┤
│    │96.4.23 │徒手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壬○○│甲○○│1.甲○○、│
│21│16時許  │        │霧器2 │收場      │      │乙○○│乙○○警詢│
│    │        │        │具、肥│          │      │      │坦承不諱。│
│    │        │        │料筒1 │          │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神│侵入工寮│個    │          │      │      │照片。3.被│
│    │岡鄉豐原│行竊    │      │          │      │      │害人調查筆│
│    │大道東邊│        │4500元│          │      │      │錄。      │
│    │約400 公│        │      │          │      │      │          │
│    │尺處工寮│        │      │          │      │      │          │
├──┼────┼────┼───┼─────┼───┼───┼─────┤
│    │96.4.24 │鉗子    │熱水爐│正佑資源回│丙○○│甲○○│1.甲○○、│
│22│15時許  │        │1座   │收場      │      │乙○○│乙○○警詢│
│    │        │        │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豐│破壞螺絲│5000元│          │      │      │2.現場指證│
│    │原市三豐│拆除熱水│      │          │      │      │照片。3.被│
│    │路967 巷│爐行竊  │      │          │      │      │害人調查筆│
│    │202 弄  │        │      │          │      │      │錄。4.贓物│
│    │5-1 號  │        │      │          │      │      │領據一紙。│
├──┼────┼────┼───┼─────┼───┼───┼─────┤
│    │96.4.26 │鉗子    │不銹鋼│正佑資源回│丑○○│甲○○│1.甲○○、│
│23│17時許  │        │電表箱│收場      │      │乙○○│乙○○警詢│
│    │        │        │門1 座│          │      │      │坦承不諱。│
│    │        │        │、抽水│          │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神│破壞螺絲│馬達1 │          │      │      │照片。3.被│
│    │岡鄉豐洲│拆除行竊│臺、不│          │      │      │害人調查筆│
│    │路916 巷│        │銹鋼水│          │      │      │錄。      │
│    │38弄23號│        │塔1座 │          │      │      │          │
│    │        │        │73000 │          │      │      │          │
│    │        │        │元    │          │      │      │          │
├──┼────┼────┼───┼─────┼───┼───┼─────┤
│    │96.4.26 │ 鉗子   │不銹鋼│正佑資源回│辰○○│甲○○│1.甲○○、│
│24│17時許  │        │電表箱│收場      │      │乙○○│乙○○警詢│
│    │        │        │門1 座│          │      │      │坦承不諱。│
│    │        │        │、電線│          │      │      │2.現場指證│
│    │臺中縣神│破壞螺絲│3 條、│          │      │      │照片。3.被│
│    │岡鄉豐洲│拆除行竊│電表2 │          │      │      │害人調查筆│
│    │路916 巷│        │顆    │          │      │      │錄。      │
│    │38弄31號│        │73000 │          │      │      │          │
│    │        │        │元    │          │      │      │          │
├──┼────┼────┼───┼─────┼───┼───┼─────┤
│    │96.4.26 │ 徒手   │白鐵門│正佑資源回│戌○○│甲○○│1.甲○○、│
│25│17時許  │        │一座  │收場      │      │乙○○│乙○○警詢│
│    │        │        │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神│侵入工寮│5000元│          │      │      │2.現場指證│
│    │岡鄉    │行竊    │      │          │      │      │照片。3.被│
│    │路916 巷│        │      │          │      │      │害人調查筆│
│    │38弄76  │        │      │          │      │      │錄。      │
│    │號旁工寮│        │      │          │      │      │          │
├──┼────┼────┼───┼─────┼───┼───┼─────┤
│    │96.4.27 │ 徒手   │農藥噴│正佑資源回│癸○○│甲○○│1.甲○○、│
│26│12時許  │        │霧器2 │收場      │      │乙○○│乙○○警詢│
│    │        │        │具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豐│打開窗戶│      │          │      │      │2.現場指證│
│    │原市國豐│進入工寮│2600元│          │      │      │照片。3.被│
│    │路2 段  │內行竊  │      │          │      │      │害人調查筆│
│    │220 號旁│        │      │          │      │      │錄。4.贓物│
│    │工寮    │        │      │          │      │      │領據一紙。│
├──┼────┼────┼───┼─────┼───┼───┼─────┤
│    │96.2月間│ 徒手   │電纜線│          │子○○│甲○○│1.甲○○、│
│27│11時許  │        │一綑  │          │      │乙○○│乙○○警詢│
│    │        │        │      │          │      │      │坦承不諱。│
│    │臺中縣后│侵入工寮│      │          │      │      │2.現場指證│
│    │里鄉舊社│行竊    │      │          │      │      │照片。3.被│
│    │村舊社路│        │      │          │      │      │害人調查筆│
│    │69-5號旁│        │      │          │      │      │錄。4.贓物│
│    │工寮    │        │      │          │      │      │領據一紙。│
└──┴────┴────┴───┴─────┴───┴───┴─────┘
附表二、被告甲○○竊盜案件宣告刑及減刑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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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主文(犯罪事實順序同附│宣告刑        │減刑後之刑度  │
│    │表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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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犯                    │扣案老虎鉗一支│              │
│    │                      │沒收          │              │
├──┼───────────┼───────┼───────┤
│ 2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3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犯                    │扣案老虎鉗一支│              │
│    │                      │沒收          │              │
├──┼───────────┼───────┼───────┤
│ 4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犯                    │扣案老虎鉗一支│              │
│    │                      │沒收          │              │
├──┼───────────┼───────┼───────┤
│ 5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6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7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犯                    │扣案老虎鉗一支│              │
│    │                      │沒收          │              │
├──┼───────────┼───────┼───────┤
│ 8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 9 │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10│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11│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12│甲○○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3│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4│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5│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累犯                │扣案美工刀一支│              │
│    │                      │沒收          │              │
├──┼───────────┼───────┼───────┤
│16│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17│甲○○共同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  │              │              │
├──┼───────────┼───────┼───────┤
│18│甲○○共同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壞門扇竊盜,累犯      │              │              │
├──┼───────────┼───────┼───────┤
│19│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20│甲○○共同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壞門扇竊盜,累犯      │              │              │
├──┼───────────┼───────┼───────┤
│21│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22│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累犯                │              │              │
├──┼───────────┼───────┼───────┤
│23│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累犯                │              │              │
├──┼───────────┼───────┼───────┤
│24│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捌月  │不符減刑      │
│    │,累犯                │              │              │
├──┼───────────┼───────┼───────┤
│25│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26│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不符減刑      │
├──┼───────────┼───────┼───────┤
│27│甲○○共同竊盜,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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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5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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