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8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29700號、97年度偵字第2628號)及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一人犯數
罪案件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635、3897、3906、4466、5004
號),經本院裁定合併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己○○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列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參年。扣案之小剪刀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己○○前曾於民國94年間犯竊盜罪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復於95年間犯2件竊盜罪,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6年5月22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惟己○○有犯罪之習慣,於上開案件甫執畢後,旋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並分別起意,而持其所有之螺絲起子、剪刀、小剪刀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物為工具,自96年5月底起至96年12月18日止,在台中巿內各地,竊取他人自小客車內或機車置物箱內或機車等財物,其各次行為之時間、地點、行為態樣、被害人及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載。嗣於96年12月19日11時許,己○○騎乘附表一編號三一所竊得之機車,行經台中巿南屯區○○路與大墩七街口時,為警攔檢查獲,當場扣得其所有供犯附表一編號三十、三一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所使用之小剪刀1支;且於到案後,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及附表二、三等所列各次攜帶兇器竊盜之犯罪,於有偵查權之機關發覺前,主動向承辦之警員坦承犯行,經警員帶同查證無誤後,進而接受裁判。
二、己○○又另行起意,於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載時、地,明知張哲源(所涉搶奪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所交付之行動電話乃其搶奪而來之贓物,仍分別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收受後,持以賣給不知情之通訊業者,而將所得與張哲源朋分花用,其各次收受贓物之時、地、被害人、出售價格等情節,均詳如附表四所載。嗣經警員依被害人陳秀青等3人所遭搶奪手機之序號循線追索,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台中巿警察局第一分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攜帶兇器竊盜及收受贓物等犯行,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無誤,而認罪在卷。經查:
㈠關於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攜帶兇器竊盜等犯行,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827號部分(96年度偵字29700號、97年度偵字第2628號),有以下各項證據方法附卷可證:
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甘沛霖、楊青樺、陳樹義、林素蘭、水水祥、林銘志、廖靜媗、王鴻樺、陳珮育、蔡勇儀、陳美盈、張楷、邱建文、王荐承、林昱呈、黃國政、陳美錦、尤慶雄、廖瑞發、紀靜如、張育誠、廖顯成、陳家豪、陳俊元、李予綾、蕭儀龍、關朝政、張偉強、黃安祥、劉智強與賴淑惠等人於警詢時所言各該自小客車遭人破壞車窗玻璃而失竊財物之陳述,及其等報案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⒉台中巿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小剪刀1支。
⒊被害人劉智強及賴淑惠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
⒋警方查獲被告騎乘被害人賴淑惠所失竊車牌JFQ-577號重型機車地點之現場圖1紙、現場照片1張及被告帶同警方前往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九等行竊地點查證所拍攝之照片。
㈡關於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各次攜帶兇器竊盜等犯行,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98號(97年度偵字第2635、3897、3906號)部分,有以下各項證據方法在卷足憑:
⒈被害人戌○○、g○○、T○○、子○○○、i○○、d○○、A○○、地○○、辛○○、k○○、H○○、W○○、a○○、Z○○、K○○、丁○○、M○○、溫家祥、J○○、戊○○、丑○○、G○○、L○○、Y○○、N○○、宇○○、R○○、c○○、巳○○、宙○○、Q○○、癸○○、C○○、V○○、S○○、B○○、庚○○、m○○、F○○、寅○○、壬○○、申○○、天○○、X○○、I○○、未○○、午○○、甲○○、l○○、f○○、辰○○、O○○、玄○○、h○○、j○○、b○○○、n○○、亥○○、吳旭瑞、e○○、E○○○、D○○、酉○○、卯○○、黃○○、U○○、P○○、丙○○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帶同警方前往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八等行竊地點查證所拍攝之照片。
㈢關於被告所為如附表三所示各次攜帶兇器竊盜等犯行,即本院97年易字第1170號(97年度偵字第4466號)部分,有以下各項證據方法附卷可稽:
⒈被害人江德川、吳昌彰、黃雅明、黃榮輝、趙文海、施昌志、施雅珍、蔡彥平、于明德、陳筱玲、曾信融、劉晶文、鐘士發、許昊蓉、蔡宗樺、蔡名傑、林碧瑛、盧世榮、趙紘輝、洪文成、張恂鳳、呂芳益、李采娟、李翊甄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⒉被告帶同警方前往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四等行竊地點查證所拍攝之照片。
㈣關於被告所為如附表四所列各次收受贓物等犯行,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98號及97年度易字第1219號(97年度偵字第5004號)部分,則有以下各項證據方法在卷可明:
⒈被害人陳秀青、王玉華、吳麗霞及證人許榮琪、張哲源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暨證人張哲源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
⒉手機出售書影本3紙、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被害人王玉華所出具之物品認領保單影本1紙。
㈤依上開從其他方面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足見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認罪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皆得為證據。
㈥綜合前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確有如附表一至四所載之攜帶兇器竊盜及收受贓物等犯行,已足可認定。
二、核被告己○○就附表一、二、三等部分所為,除附表二編號
八、二七等2件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另附表二編號四七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外,其餘所犯者,均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至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犯者,則皆係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且:
㈠關於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八及二七等2件,因被害人地○○、R○○均有提出毀損罪之告訴,故皆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攜帶兇器竊盜及毀損等數罪名,而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皆依加重竊盜罪論處。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四等各編號所列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曾於94年間犯竊盜罪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復於95年間犯2件竊盜罪,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接續執行後,於96年5月22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所犯附表一至四等各次犯行,均應加重其刑。
㈣被告就附表二編號四七所犯者,雖已著手於攜帶兇器竊盜行為之實施,惟因無竊得任何財物,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後減之。
㈤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及附表二、三等所載各次犯行,乃被告到案後主動自首始為警查獲,且盱衡案內所有之卷證,其自首之動機顯非由於情勢所迫,也非基於預期邀獲減輕其刑之寬典所致,本院因認應係出自其內心之真誠悔悟,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上開所載被告各次攜帶兇器竊盜之犯行,均減輕其刑(附表二編號四七之部分,遞減其刑),且皆先加後減之。至附表一編號三一之攜帶兇器竊盜及附表四各次所犯之收受贓物罪等,並無自首之情形,無從斟酌宜否減輕其刑,附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不斷伺機行竊,又收受贓物賣給不知情之通訊業者,使被害人難以回復其物,而造成眾多被害人之財物受損不輕,相當危害社會治安,並再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得、主動供承多數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有利、不利之情狀後,就其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四之「判決主文」欄內所載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關於竊盜犯、贓物犯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旨在對於竊盜犯、贓物犯之習慣性犯者,強制從事勞動,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能適應社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行為人有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之,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71號裁判要旨可資參酌。本案參見被告之前案資料後,可知其甫因竊盜等案件於96年5月22日執行完畢,竟隨即犯下附表一至四等共計123件攜帶兇器竊盜罪及3件收受贓物罪,其有犯竊盜罪及贓物罪之習慣,至堪認定,經再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所揭示意旨,依比例原則加以審核後,厥有必要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故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末查,扣案之小剪刀1支,乃被告所有供犯附表一編號三十及三一之犯罪時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沒收;至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九、附表二、附表三等所列其他攜帶兇器竊盜罪所使用之螺絲起子及剪刀,因均無扣案,為免將來無從執行,故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49條第1項、第354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本院97年度易字第827號(96年度偵字第29700號、97年
偵字第2628號)部分(本件所有附表內所載金額均為新
臺幣):
┌──┬────┬────┬─────────────┬────────┐
│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態樣、被害人及所得財物│判 決 主 文 │
├──┼────┼────┼─────────────┼────────┤
│ │96年5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7時 │屯區干城│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街145巷2│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一 │ │弄17號前│,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甘│ │
│ │ │ │沛霖所有之車牌號碼0670-SG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5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7時 │屯區嶺東│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916號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 │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楊│ │
│ │ │ │青樺所駕用之車牌號碼R7-958│ │
│ │ │ │3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 │
│ │ │ │1台。 │ │
├──┼────┼────┼─────────────┼────────┤
│ │96年5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15時│屯區文山│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八街附近│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三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 │樹義所有之車牌號碼D5-5218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6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5日7時 │屯區忠勇│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20分許 │路60號前│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四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 │ │ │素蘭所有之車牌號碼3972-LQ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及零錢50元。 │ │
├──┼────┼────┼─────────────┼────────┤
│ │96年6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8日9時 │屯區永春│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南路26-8│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五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水│ │
│ │ │ │水祥所有之車牌號碼2296-EG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6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5日15時│屯區大川│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街50-5號│起子及剪工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 │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六 │ │ │銘志所有之車牌號碼7678-QE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黑藍色公事包1個(內有 │ │
│ │ │ │MP31台)。 │ │
├──┼────┼────┼─────────────┼────────┤
│ │96年6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6日14時│屯區永春│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20分許 │路之路旁│起子為工具(未扣案),破壞│徒刑柒月。 │
│七 │ │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廖靜媗所│ │
│ │ │ │有之車牌號碼9976-HW號自小 │ │
│ │ │ │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而竊得現金約2百元。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8日8時許│區太原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路210號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八 │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王│ │
│ │ │ │鴻樺所有之車牌號碼5385-PA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眼鏡1副。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2日4時 │屯區大進│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40分許 │街33號前│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九 │ │ │,竊得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 │珮育所有之車牌號碼6L-6950 │ │
│ │ │ │號自小客車內之車用音響1台 │ │
│ │ │ │。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9日2時許│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中華停車│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 │ │場內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蔡│ │
│ │ │ │勇儀所有之車牌號碼BS-0529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8日20時│屯區黎明│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50分許 │路2段332│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一│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 │美盈所有之車牌號碼2396-GF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手提電腦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9日13時│屯區大容│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東街6號 │起子及剪工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二│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張│ │
│ │ │ │楷所有之車牌號碼CW-4220號 │ │
│ │ │ │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 │
│ │ │ │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台 │ │
│ │ │ │。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3日22時│屯區黎明│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2段606│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三│ │巷5弄21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邱│ │
│ │ │號前 │建文所有之車牌號碼Z5-6493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4日18時│屯區文心│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10分許 │路1段521│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四│ │號(家樂│,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王│ │
│ │ │福停車場│荐承所有之車牌號碼8282-SF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7日8時 │屯區惠文│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249巷2│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十五│ │ │昱呈所有之車牌號碼0817-SC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電視1 │ │
│ │ │ │組、衛星導航1組、行動電話1│ │
│ │ │ │支、回數票8張、現金1百元。│ │
├──┼────┼────┼─────────────┼────────┤
│ │96年8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1日11時│屯區永春│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南路82巷│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 │ │20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黃│ │
│十六│ │ │國政所駕用承租而來之車牌號│ │
│ │ │ │碼9412-Q Q號自小客車車窗(│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而竊得│ │
│ │ │ │車用音響1台、衛星導航系統 │ │
│ │ │ │及回數票約30張等物。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9日19時 │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59分許 │2段11號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七│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 │美錦所有之車牌號碼1977-EW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1日11時│區太原六│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街16號前│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尤│ │
│十八│ │ │慶雄所有之車牌號碼4966-FW │ │
│ │ │ │號自小客車之車門鎖(毀損部│ │
│ │ │ │分未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 │
│ │ │ │響及測速器各1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2日6時 │屯區南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50分許 │路2段235│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九│ │巷19號前│,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廖│ │
│ │ │ │瑞發所有之車牌號碼8806-PS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4日7時 │屯區黎明│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45分許 │路1段104│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十│ │7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紀│ │
│ │ │ │靜茹所有之車牌號碼8859-RZ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4日8時 │屯區黎明│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1段930│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一│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張│ │
│ │ │ │育誠所駕用之車牌號碼7559-N│ │
│ │ │ │F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 │
│ │ │ │1台。 │ │
├──┼────┼────┼─────────────┼────────┤
│ │96年10月│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日8時許│屯區永春│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東二路30│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二│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廖│ │
│ │ │ │顯成所有之車牌號碼8015-SJ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10月│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4日6時許│屯區向心│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路33號前│起子為工具(未扣案),破壞│徒刑柒月。 │
│二三│ │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家豪所│ │
│ │ │ │有之車牌號碼A3-5139號自小 │ │
│ │ │ │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而竊得現金4百元。 │ │
├──┼────┼────┼─────────────┼────────┤
│ │96年10月│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5日8時許│屯區文心│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路1段185│起子為工具(未扣案),破壞│徒刑柒月。 │
│二四│ │號前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俊元所│ │
│ │ │ │有之車牌號碼3676-QN號自小 │ │
│ │ │ │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而竊得現金60元。 │ │
├──┼────┼────┼─────────────┼────────┤
│ │96年10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4日10時│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分許 │106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五│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李│ │
│ │ │ │予綾所有之車牌號碼3425-LQ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11月│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日7時38│區○○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62巷50號│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六│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蕭│ │
│ │ │ │儀龍所駕用之車牌號碼9809-S│ │
│ │ │ │J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 │
│ │ │ │1台。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4日19時 │屯區大墩│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50分許 │七街357 │起子為工具(未扣案),破壞│徒刑捌月。 │
│ │ │號前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關朝政所│ │
│二七│ │ │有之車牌號碼3R-6360號自小 │ │
│ │ │ │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而竊得現金約2千元、汽 │ │
│ │ │ │車與機車駕照、身分證、健保│ │
│ │ │ │卡及手機1支。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1日22時│區○○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與崇德路│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 │ │口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張│ │
│二八│ │ │偉強所有之車牌號碼4899-SV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 │
│ │ │ │衛星導航器各1台、信用卡約 │ │
│ │ │ │10張及汽車機駕照。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1日8時 │屯區南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2段832│起子為工具(未扣案),接續│徒刑捌月。 │
│二九│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黃安│ │
│ │ │ │祥所有之車牌號碼8535-NC號 │ │
│ │ │ │及M2-5008號等自小客車車窗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而竊│ │
│ │ │ │得現金約350元。 │ │
├──┼────┼────┼─────────────┼────────┤
│ │96年12月│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7日1時 │屯區東興│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小剪│盜,累犯,處有期│
│三十│30分許 │西街11號│刀1支,插入停放在上址、被 │徒刑捌月。扣案之│
│ │ │前 │害人劉智強所有之車牌號碼PP│小剪刀壹支,沒收│
│ │ │ │3-980號重型機車之電門,而 │。 │
│ │ │ │竊走該部機車。 │ │
├──┼────┼────┼─────────────┼────────┤
│ │96年12月│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可供兇器使用、即其│己○○攜帶兇器竊│
│ │18日7時 │屯區向上│犯上述竊盜被害人劉智強機車│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南路與大│所使用之同一支小剪刀,插入│徒刑拾月。扣案之│
│ │ │同街口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賴淑惠所│小剪刀壹支,沒收│
│ │ │ │有之車牌號碼JFQ-577號重型 │。 │
│ │ │ │機車之電門,而竊走該部機車│ │
│ │ │ │。嗣己○○騎乘該部JFQ-577 │ │
│三一│ │ │號重型機車,於96年12月19日│ │
│ │ │ │11時許,行經台中巿南屯區大│ │
│ │ │ │墩路與大墩七街口時,為警發│ │
│ │ │ │覺其騎用贓車而攔檢查獲,當│ │
│ │ │ │場扣得上開小剪刀1支;江致 │ │
│ │ │ │慰並於到案後,就前開編號一│ │
│ │ │ │至三十等竊盜行為,於為警發│ │
│ │ │ │覺前,自動向警方自首坦承犯│ │
│ │ │ │罪,進而接受裁判。 │ │
└──┴────┴────┴─────────────┴────────┘
附表二: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98號(97年度偵字第2635、3897、
3906號)部分:
┌──┬────┬────┬─────────────┬────────┐
│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態樣、被害人及所得財物│判 決 主 文 │
├──┼────┼────┼─────────────┼────────┤
│ │96年6月5│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日7時20 │屯區黎明│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東街159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一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邱│ │
│ │ │ │安華所有之車牌號碼OD-9508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6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3日8時 │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313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賴│ │
│ │ │ │永勝所有之車牌號碼NW-2130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6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4日11時│屯區南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2段900│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三 │ │巷1號斜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楊│ │
│ │ │對面 │秀真所有之車牌號碼5Q-9590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6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6日10時│屯區庄內│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10分許 │巷11之1 │起子為工具(未扣案),撬開│徒刑柒月。 │
│四 │ │號前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子○○○│ │
│ │ │ │之車牌號碼JRV-810號機車之 │ │
│ │ │ │座椅,而竊得該部機車置物箱│ │
│ │ │ │內之現金1千1百元。 │ │
├──┼────┼────┼─────────────┼────────┤
│ │96年6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7日13時│區東成三│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街416號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五 │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鍾│ │
│ │ │ │佩均之車牌號碼2439-SB號自 │ │
│ │ │ │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台。 │ │
├──┼────┼────┼─────────────┼────────┤
│ │96年6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3日6時 │區進化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277號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六 │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鄭│ │
│ │ │ │錦樹之車牌號碼X2-9690號自 │ │
│ │ │ │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台。 │ │
├──┼────┼────┼─────────────┼────────┤
│ │96年6月 │台中巿東│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9日3時 │區長福東│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10分許 │街30號前│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七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梁│ │
│ │ │ │鴻敏之車牌號碼9299-PT號自 │ │
│ │ │ │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台。 │ │
├──┼────┼────┼─────────────┼────────┤
│ │96年6月 │台中巿東│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12時│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6分許 │268號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八 │ │面台中國│,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孫│ │
│ │ │小南門前│吉志之車牌號碼5516-KM號自 │ │
│ │ │ │小客車車窗,而竊得車用音響│ │
│ │ │ │1台。 │ │
├──┼────┼────┼─────────────┼────────┤
│ │96年7月7│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日11時55│屯區四平│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路建昌巷│起子為工具(未扣案),破壞│徒刑柒月。 │
│九 │ │20弄2號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何蕙如所│ │
│ │ │前 │有之車牌號碼6536-LM號自小 │ │
│ │ │ │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而竊得現金約2百元。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0日12時│區福田三│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街與樹義│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 │ │五巷口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顏│ │
│ │ │ │秦鈴所有之車牌號碼5337-SF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及│ │
│ │ │ │MP3各1台。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7日16時│區○○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62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一│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 │美玲所有之車牌號碼OX-8320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2日1時 │屯區文昌│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15分許 │東12街口│起子為工具(未扣案),撬開│徒刑捌月。 │
│十二│ │附近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W○○之│ │
│ │ │ │車牌號碼6GQ-668號機車之座 │ │
│ │ │ │椅,而竊得該部機車置物箱內│ │
│ │ │ │之現金及皮包等財物共計約1 │ │
│ │ │ │萬5千元。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4日17時│屯區同平│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10分許 │巷33號前│起子為工具(未扣案),撬開│徒刑柒月。 │
│十三│ │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a○○之│ │
│ │ │ │車牌號碼TEP-546號機車之座 │ │
│ │ │ │椅,而竊得該部機車置物箱內│ │
│ │ │ │之現金1千3百元。 │ │
├──┼────┼────┼─────────────┼────────┤
│ │96年7月 │台中巿東│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7日9時 │區○○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22巷10之│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四│ │1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劉│ │
│ │ │ │明森所有之車牌號碼NJ-7757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21時│屯區中清│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62巷口│起子為工具(未扣案),撬開│徒刑柒月。 │
│十五│ │ │停放在上址、被害人K○○之│ │
│ │ │ │車牌號碼JTK-358號機車之座 │ │
│ │ │ │椅,而竊得該部機車置物箱內│ │
│ │ │ │之現金約2千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6日18時 │區工學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50分許 │路87號前│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六│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王│ │
│ │ │ │登載所有之車牌號碼OX-3491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9日4時30│區文昌東│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12街與北│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七│ │平路四段│,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曾│ │
│ │ │路口 │鍵上所有之車牌號碼SH-0303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8日19時│屯區麻園│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45分許 │西街100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八│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溫│ │
│ │ │ │家洋所有之車牌號碼CT-0712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4日8時 │屯區文心│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許 │路4段818│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九│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 │瑞琴所有之車牌號碼0258-SL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6日8時 │屯區東山│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1段154巷│起子為工具(未扣案),破壞│徒刑柒月。 │
│二十│ │22弄18之│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戊○○所│ │
│ │ │2號前 │有之車牌號碼NJ-7757號自小 │ │
│ │ │ │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而竊得現金約3百元。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7日6時50│屯區文昌│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東七街65│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一│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李│ │
│ │ │ │靜宜所有之車牌號碼0868-SB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8日17時 │屯區東山│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1段156│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二│ │之11巷8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號前 │為和所有之車牌號碼6910-LJ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0日3時 │區五權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45分許 │路356號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三│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曾│ │
│ │ │ │昱凱所有之車牌號碼6835-SX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3日17時│屯區崇德│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八路1段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四│ │122巷2弄│,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廖│ │
│ │ │99號前 │文潭所有之車牌號碼X8-0323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9日10時│屯區天津│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與柳陽│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五│ │西街口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雲│ │
│ │ │ │美華所有之車牌號碼5959-KZ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10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4日16時│屯區文昌│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東六街6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六│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徐│ │
│ │ │ │嘉秀所有之車牌號碼X5-8626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12月│台中巿東│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9日7時15│區○○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之台中國│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二七│ │小後門旁│,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黃│ │
│ │ │ │詩益所承租駕用之車牌號碼XX│ │
│ │ │ │-6529號自小客車之右前車窗 │ │
│ │ │ │,而竊得車用音響1台。 │ │
├──┼────┼────┼─────────────┼────────┤
│ │96年7月8│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日10時許│屯區青島│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路3段67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二八│ │號地下室│,而至上址見被害人c○○所│ │
│ │ │停車場 │停放之車牌號碼ZD-9929號自 │ │
│ │ │ │小客車之車門未鎖,而侵入竊│ │
│ │ │ │得VCD液晶螢幕2個及現金約8 │ │
│ │ │ │百元。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3日4時 │屯區進化│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北路與北│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 │ │屯路口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二九│ │ │永棠所有之車牌號碼4033-PR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手提電腦1 │ │
│ │ │ │台、手提包1個、身分證及健 │ │
│ │ │ │保卡各1張、金融卡3張及現金│ │
│ │ │ │約5百元。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4日10時│屯區河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一街121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三十│ │號旁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張│ │
│ │ │ │妙惠所有之車牌號碼5289-SJ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現金約1、2│ │
│ │ │ │百元。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7日8時 │屯區水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20分許 │街67巷1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三一│ │號地下室│,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黃│ │
│ │ │ │程豐所有之車牌號碼3275-SG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NEC汽車音 │ │
│ │ │ │響1組。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0日20時│屯區崇德│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40分許 │路近審陽│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 │ │路口附近│,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吳│ │
│三二│ │ │稱雄所有之車牌號碼4033-PR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公事包1個 │ │
│ │ │ │、永豐銀行空白支票24張、印│ │
│ │ │ │鑑2顆、土地銀行存摺1本、現│ │
│ │ │ │金6百元。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2日7時 │屯區旅順│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1段93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之1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郭│ │
│三三│ │ │耀宗所駕用之車牌號碼YU-411│ │
│ │ │ │0號自小客車之門鎖(毀損部 │ │
│ │ │ │分未據告訴),而竊得回數票│ │
│ │ │ │約8張、波美計1支、攝影用腳│ │
│ │ │ │架1組。 │ │
├──┼────┼────┼─────────────┼────────┤
│ │96年7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2日11時│屯區景賢│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二路56號│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三四│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葉│ │
│ │ │ │泰山所有之車牌號碼9882-NH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及│ │
│ │ │ │螢幕1組。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4日20時 │屯區太原│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3段645│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黃│ │
│三五│ │ │鉦洋所有之車牌號碼4000-NX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皮夾1個( │ │
│ │ │ │內有身分證、機車駕照、信用│ │
│ │ │ │卡各1張及現金2千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7日10時 │屯區大連│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1段109│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三六│ │之1號地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許│ │
│ │ │下室 │世穎所有之車牌號碼NJ-9808 │ │
│ │ │ │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1 │ │
│ │ │ │組、螢幕1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3日6時 │屯區天津│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4段137│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三七│ │號地下室│,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何│ │
│ │ │停車場 │啟琳所有之車牌號碼0185-SH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回數票3張 │ │
│ │ │ │、現金1百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0日8時 │屯區遼陽│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一街39號│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三八│ │地下室停│,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羅│ │
│ │ │車場 │秋桂所駕用之車牌號碼4668-S│ │
│ │ │ │H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現金約6 │ │
│ │ │ │百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0日8時 │屯區審陽│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1段82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三九│ │號地下室│,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停車場 │金成所有之車牌號碼7N-3356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液晶電│ │
│ │ │ │視1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1日6時 │屯區南京│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45分許 │東路3段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12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房│ │
│四十│ │ │福財所有之車牌號碼2351-SG │ │
│ │ │ │號自小貨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1 │ │
│ │ │ │組、現金3千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2日7時 │屯區東光│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892巷2│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四一│ │號地下室│,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吳│ │
│ │ │停車場 │正仁所有之車牌號碼6318-LK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數位電視及│ │
│ │ │ │衛星導航各1組。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2日19時│屯區文昌│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東八街29│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四二│ │號地下室│,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 │ │停車場 │淑玲所有之車牌號碼7770-FD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內之現金│ │
│ │ │ │約3百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6日6時 │屯區遼陽│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三街27之│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四三│ │2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洪│ │
│ │ │ │莉云所駕用之車牌號碼M8-845│ │
│ │ │ │7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回數票15│ │
│ │ │ │張。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6日7時 │屯區安順│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東一街與│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四四│ │安順一街│,撬開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詹│ │
│ │ │口 │培煦所有之車牌號碼NS-9342 │ │
│ │ │ │號自小客車之車門鎖(毀損部│ │
│ │ │ │分未據告訴),而竊得數位相│ │
│ │ │ │機1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8日9時 │屯區文心│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20分許 │路4段281│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四五│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 │智強之車牌號碼741-NL號營業│ │
│ │ │ │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訴),而竊得現金1千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9日1時 │屯區安順│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北二街23│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四六│ │號地下室│,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 │ │停車場 │俊德所有之車牌號碼6392-LP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PDA1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9日1時 │屯區安順│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未遂,累犯,處│
│ │30分許 │北二街23│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有期徒刑陸月。 │
│四七│ │號地下室│,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 │ │停車場 │坤富所有之車牌號碼9239-LK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入內行竊,惟未│ │
│ │ │ │竊得任何財物。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日11時 │屯區太原│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3段745│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四八│ │之1號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王│ │
│ │ │ │坤榮所駕用之車牌號碼4886-N│ │
│ │ │ │H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三環錶6 │ │
│ │ │ │粒、行車電腦1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日17時 │屯區熱河│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與北平│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四九│ │路口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龐│ │
│ │ │ │瑞祿所有之車牌號碼3539-LU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飛來訊系統│ │
│ │ │ │1組。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0日22時│屯區東山│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與和順│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路口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蕭│ │
│五十│ │ │涵瑜之友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
│ │ │ │RF-7868號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而竊得被│ │
│ │ │ │害人放置在車內之身分證、健│ │
│ │ │ │保卡、汽車駕照、行車執照、│ │
│ │ │ │汽車鑰匙及信用卡3張。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3日7時 │屯區太原│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3段636│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五一│ │ │正乾所有之車牌號碼5P-2130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現金2萬3千│ │
│ │ │ │元、信用卡5張、金融卡1張、│ │
│ │ │ │身分證、汽機車駕照、健保卡│ │
│ │ │ │及行車執照。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7時 │屯區太原│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40分許 │路3段497│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五二│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黃│ │
│ │ │ │金助所有之車牌號碼9U-5702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皮包及手錶│ │
│ │ │ │各1個。 │ │
├──┼────┼────┼─────────────┼────────┤
│ │96年9月 │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10時│屯區太原│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3段491│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 │ │之1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張│ │
│五三│ │ │益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2068-J│ │
│ │ │ │V號自小客貨車車窗(毀損部 │ │
│ │ │ │分未據告訴),而竊得筆記型│ │
│ │ │ │電腦、錄放影機各1台及電擊 │ │
│ │ │ │棒1支。 │ │
├──┼────┼────┼─────────────┼────────┤
│ │96年10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8時 │屯區文昌│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東十街7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五四│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賴│ │
│ │ │ │湯霖所駕用之車牌號碼9U-793│ │
│ │ │ │9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印章6顆 │ │
│ │ │ │。 │ │
├──┼────┼────┼─────────────┼────────┤
│ │96年10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1日16時│屯區東光│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724巷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五五│ │32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簡│ │
│ │ │ │淑芬所有之車牌號碼0180-LN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CD光碟片4 │ │
│ │ │ │片。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日20時 │屯區景賢│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50分許 │南二路11│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五六│ │6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鄭│ │
│ │ │ │李政瑜所有之車牌號碼8986-N│ │
│ │ │ │H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 │
│ │ │ │及導航系統各1組。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4日17時 │屯區東山│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1段50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巷底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粘│ │
│五七│ │ │宏吉所有之車牌號碼B5-3667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1 │ │
│ │ │ │組、行車執照1張、現金約2百│ │
│ │ │ │元。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6日8時50│屯區三光│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巷50弄11│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五八│ │號旁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洪│ │
│ │ │ │宗志所駕用之車牌號碼6183-S│ │
│ │ │ │R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公事包1 │ │
│ │ │ │個。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7日1時許│屯區文心│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路4段974│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五九│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吳│ │
│ │ │ │瑞旭之車牌號碼938-NK號自小│ │
│ │ │ │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而竊得現金約2百元。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8日20時│屯區太原│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3段635│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盧│ │
│ │ │ │昱勛所有之車牌號碼LR-6675 │ │
│六十│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手提包1個 │ │
│ │ │ │(內有證件10張、金融卡2張 │ │
│ │ │ │、信用卡2張、現金3千7百元 │ │
│ │ │ │、數位相機1台、化妝包1個)│ │
│ │ │ │。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0日7時 │屯區北興│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20分許 │街20號旁│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六一│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 │周美玲所有之車牌號碼0570-L│ │
│ │ │ │F號自小客車車窗(毀 損部分│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汽車拐杖│ │
│ │ │ │鎖1支。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8日23時│屯區審陽│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3段103│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六二│ │號地下室│,利用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停車場 │志存所有之自小客車車門未上│ │
│ │ │ │鎖,而侵入竊得汽車音響1組 │ │
│ │ │ │。 │ │
├──┼────┼────┼─────────────┼────────┤
│ │96年11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5時 │屯區九龍│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街125號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六三│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 │ │ │萬裕所有之車牌號碼ZY-0729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內之液晶│ │
│ │ │ │顯示器及中控主機板。 │ │
├──┼────┼────┼─────────────┼────────┤
│ │96年12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日9時20│屯區安順│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東九街41│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六四│ │之3號地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 │ │下室停車│日基所駕用之車牌號碼OK-557│ │
│ │ │場 │9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 │ │
│ │ │ │未據告訴),而竊得衛星導航│ │
│ │ │ │系統1組。 │ │
├──┼────┼────┼─────────────┼────────┤
│ │96年12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1日11時│屯區興安│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1段68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六五│ │號前 │,打開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張│ │
│ │ │ │晶莛所有之車牌號碼4999-SF │ │
│ │ │ │號自小客車車門,而竊得耳環│ │
│ │ │ │共12組。 │ │
├──┼────┼────┼─────────────┼────────┤
│ │96年12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2日8時 │屯區文心│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4段672│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六六│ │號前 │,打開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楊│ │
│ │ │ │欽堯所駕用車牌號碼KN-5115 │ │
│ │ │ │號自小客車車門,而竊得側背│ │
│ │ │ │包1個、手機1支。 │ │
├──┼────┼────┼─────────────┼────────┤
│ │96年12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3日1時 │屯區安順│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29分許 │東七街84│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六七│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黃│ │
│ │ │ │美珠所駕用車牌號碼DD-3116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現金2千元 │ │
│ │ │ │、高爾夫球桿2組、衣服1件。│ │
├──┼────┼────┼─────────────┼────────┤
│ │96年12月│台中巿北│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3日7時 │屯區安順│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北一街91│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六八│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王│ │
│ │ │ │雪芳所有之車牌號碼3V-9623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現金約2百 │ │
│ │ │ │元。 │ │
└──┴────┴────┴─────────────┴────────┘
附表三: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70號(97年度偵字第4466號)部分
:
┌──┬────┬────┬─────────────┬────────┐
│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態樣、被害人及所得財物│判 決 主 文 │
├──┼────┼────┼─────────────┼────────┤
│ │96年8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日11時 │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40分許 │29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一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江│ │
│ │ │ │德川所駕用車牌號碼0938-NC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衛星導航1 │ │
│ │ │ │台、現金約1千1百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日7時30│區○○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60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吳│ │
│ │ │ │昌彰之車窗玻璃(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電視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中│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6日6時20│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145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三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黃│ │
│ │ │ │雅明所有之車牌號碼5916-RM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衛星導航及│ │
│ │ │ │雷達測速器各1台及駕照1張。│ │
├──┼────┼────┼─────────────┼────────┤
│ │96年8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7日6時許│區博館三│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街82號對│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四 │ │面空地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黃│ │
│ │ │ │榮輝駕用之車牌號碼413-NL號│ │
│ │ │ │營業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現金約550 │ │
│ │ │ │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中│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7日7時許│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101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五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趙│ │
│ │ │ │文海所有之車牌號碼6206-LN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中│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1日8時5│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152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施│ │
│六 │ │ │昌志所有之車牌號碼8G-4181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玉手環52個│ │
│ │ │ │、王珮24塊、天珠水晶1批及 │ │
│ │ │ │行動電話1支。 │ │
├──┼────┼────┼─────────────┼────────┤
│ │96年8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0日22時│區五權五│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街93號前│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七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施│ │
│ │ │ │雅珍所有之車牌號碼6319-KC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及│ │
│ │ │ │衛星導航各1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1日0時 │區梅川西│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1段110│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八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蔡│ │
│ │ │ │彥平所駕用車牌號碼3K-9625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筆記型電腦│ │
│ │ │ │1台。 │ │
├──┼────┼────┼─────────────┼────────┤
│ │96年8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0日9時 │區○○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21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柒月。 │
│九 │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于│ │
│ │ │ │明德所駕用車牌號碼EB-8628 │ │
│ │ │ │號自小客車之車門鎖(毀損部│ │
│ │ │ │分未據告訴),而竊得現金約│ │
│ │ │ │60元。 │ │
├──┼────┼────┼─────────────┼────────┤
│ │96年8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31日6時 │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20分許 │210巷45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陳│ │
│ │ │ │筱玲所有之車牌號碼5177-SM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及│ │
│ │ │ │DVD各1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7日3時許│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 │117號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一│ │面停車格│,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曾│ │
│ │ │ │信融所有之車牌號碼6S-6886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PDA及GPS各│ │
│ │ │ │1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0日17時│區柳川西│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與大華│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街口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劉│ │
│ │ │ │晶文所駕用車牌號碼9426-LY │ │
│十二│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黑色手提包│ │
│ │ │ │1個(內有身分證、駕照、行 │ │
│ │ │ │照、筆記本、行程表、手機)│ │
│ │ │ │、黑色旅行包1個(內有化妝 │ │
│ │ │ │用品、換洗用具)。 │ │
├──┼────┼────┼─────────────┼────────┤
│ │96年9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1日13時│區五權西│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一街與五│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三│ │權六街口│,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鐘│ │
│ │ │ │士發所有之車牌號碼1677-HZ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車用PDA導 │ │
│ │ │ │航1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2日15時│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與府後街│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四│ │口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許│ │
│ │ │ │昊蓉所有之車牌號碼2619-LA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9月 │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4日22時│區台中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1段302│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蔡│ │
│ │ │ │宗樺所駕用車牌號碼R4-1381 │ │
│十五│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背包1個( │ │
│ │ │ │內有健保卡及駕照各1張、信 │ │
│ │ │ │用卡8張、提款卡3張、郵局存│ │
│ │ │ │摺1本、行動電話1支、現金1 │ │
│ │ │ │萬5千元、禮券1萬元)。 │ │
├──┼────┼────┼─────────────┼────────┤
│ │96年9月 │台中巿中│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9日8時 │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164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 │ │ │,侵入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蔡│ │
│十六│ │ │名傑所駕用車牌號碼A5-2962 │ │
│ │ │ │號自小客車,而竊得汽車音響│ │
│ │ │ │1組、行照、身分證及健保卡 │ │
│ │ │ │各1張、駕照及信用卡各2張、│ │
│ │ │ │提款卡3張、現金約8千元。 │ │
├──┼────┼────┼─────────────┼────────┤
│ │96年10月│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6日7時10│區○○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102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七│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林│ │
│ │ │ │碧瑛所有之車牌號碼6808-SH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1 │ │
│ │ │ │台、液晶電視螢幕3台。 │ │
├──┼────┼────┼─────────────┼────────┤
│ │96年10月│台中巿健│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8日14時 │行路1021│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50分許 │巷附近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十八│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張│ │
│ │ │ │恂鳳所有之車牌號碼S2-8132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汽車音響1 │ │
│ │ │ │台。 │ │
├──┼────┼────┼─────────────┼────────┤
│ │96年10月│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0日1時 │區忠明南│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與五權│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拾月。 │
│ │ │西路口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盧│ │
│ │ │ │世榮所有之車牌號碼9008-JG │ │
│十九│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皮包5個、 │ │
│ │ │ │信用卡3張、金融卡2張、郵局│ │
│ │ │ │存摺、印章、身分證及現金約│ │
│ │ │ │5千元。 │ │
├──┼────┼────┼─────────────┼────────┤
│ │96年10月│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6日9時 │區五權西│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一街63號│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二十│ │前 │,侵入停放在上址、被害人趙│ │
│ │ │ │紘輝所駕用車牌號碼1236-NC │ │
│ │ │ │號自小客車內,而竊得行車電│ │
│ │ │ │腦1台。 │ │
├──┼────┼────┼─────────────┼────────┤
│ │96年10月│台中巿中│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8日12時│區柳川東│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許 │路3段5號│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洪│ │
│ │ │ │文成所有之車牌號碼1867-GS │ │
│二一│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公事包1個 │ │
│ │ │ │(內有委託契約書、附表、要│ │
│ │ │ │約書、定金收據、服務費確認│ │
│ │ │ │單、手機1支、客戶付款收據 │ │
│ │ │ │、客戶資料明細、公司案源機│ │
│ │ │ │密文件) │ │
├──┼────┼────┼─────────────┼────────┤
│ │96年11月│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9日20時 │區五權西│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路1段151│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玖月。 │
│ │ │號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呂│ │
│ │ │ │芳益所駕用車牌號碼1655-FL │ │
│二二│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筆記型電腦│ │
│ │ │ │、台胞證、汽車駕照、行照、│ │
│ │ │ │皮包(內有現金約1萬元)、 │ │
│ │ │ │大型行李廂、女用皮包(內有│ │
│ │ │ │金融卡2張、信用卡1張、鑰匙│ │
│ │ │ │、保全卡)。 │ │
├──┼────┼────┼─────────────┼────────┤
│ │96年11月│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22日19時│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1段257號│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 │ │之3前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李│ │
│ │ │ │采娟所有之車牌號碼H4-9580 │ │
│二三│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手提包1個 │ │
│ │ │ │(內有教師證1張、提款卡2張│ │
│ │ │ │、PDA手機1支、信用卡2張、 │ │
│ │ │ │小錢包1個、現金約2千元)。│ │
├──┼────┼────┼─────────────┼────────┤
│ │96年12月│台中巿西│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己○○攜帶兇器竊│
│ │10日3時 │區○○路│身安全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盜,累犯,處有期│
│ │50分許 │117號前 │起子及剪刀為工具(未扣案)│徒刑捌月。 │
│二四│ │ │,破壞停放在上址、被害人李│ │
│ │ │ │翊甄所有之車牌號碼6000-LB │ │
│ │ │ │號自小客車車窗(毀損部分未│ │
│ │ │ │據告訴),而竊得手機2支、 │ │
│ │ │ │行照1張、鑰匙1串。 │ │
└──┴────┴────┴─────────────┴────────┘
附表四: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98號、97年度易字第1219號(97年
度偵字第5004號)收受贓物等部分:
┌──┬────┬────┬─────────────┬────────┐
│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態樣、被害人及所得財物│判 決 主 文 │
├──┼────┼────┼─────────────┼────────┤
│ │96年6月 │某不詳地│己○○明知張哲源(所涉搶奪│己○○收受贓物,│
│ │25日中午│點 │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於│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上述時地所交付之易利信廠牌│參月。 │
│ │ │ │、J100I型、序號00000000000│ │
│ │ │ │3713號行動電話1支 ,乃張哲│ │
│ │ │ │源搶奪所得之贓物(原所有人│ │
│ │ │ │為陳秀青,於96年6月25日9時│ │
│一 │ │ │許,在台中巿五常街東興巿場│ │
│ │ │ │附近,遭張哲源騎乘機車搶奪│ │
│ │ │ │得手),竟收受而於同日持至│ │
│ │ │ │台中巿北區○○路227號之「 │ │
│ │ │ │約伯通訊行」,出售給該行不│ │
│ │ │ │知情之負責人許榮琪,得款6 │ │
│ │ │ │百元與張哲源朋分花用。嗣因│ │
│ │ │ │警方依陳秀青之手機序號循線│ │
│ │ │ │追索,而查悉上情。 │ │
├──┼────┼────┼─────────────┼────────┤
│ │96年7月 │某不詳地│己○○明知上述之張哲源於左│己○○收受贓物,│
│ │12日 │點 │列時地所交付之三星廠牌、D5│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28型、序號000000000000000 │參月。 │
│ │ │ │號行動電話1支,乃張哲源搶 │ │
│ │ │ │奪所得之贓物(原所有人為王│ │
│ │ │ │玉華,於96年7月12日10時40 │ │
│ │ │ │分許,在台中巿林森路與樂群│ │
│二 │ │ │街口,遭張哲源騎乘機車搶奪│ │
│ │ │ │得手),竟收受而於同日持至│ │
│ │ │ │台中巿北區○○路227號之「 │ │
│ │ │ │約伯通訊行」,出售給該行不│ │
│ │ │ │知情之負責人許榮琪,得款6 │ │
│ │ │ │百元與張哲源朋分花用。嗣因│ │
│ │ │ │警方依該支手機序號循線追索│ │
│ │ │ │,而查悉上情。 │ │
├──┼────┼────┼─────────────┼────────┤
│ │96年7月 │某不詳地│己○○明知上述之張哲源於左│己○○收受贓物,│
│ │18日 │點 │列時地所交付之MOTOROLA廠牌│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V3型號、序號000000000000│參月。 │
│ │ │ │462號之行動電話1支,乃張哲│ │
│ │ │ │源搶奪所得之贓物(原所有人│ │
│ │ │ │為吳麗霞,於96年7月18日9時│ │
│三 │ │ │許,在台中縣大里巿長春路17│ │
│ │ │ │8巷口,遭張哲源騎乘機車搶 │ │
│ │ │ │奪得手),竟收受而於同日持│ │
│ │ │ │至台中巿北區○○路227號之 │ │
│ │ │ │「約伯通訊行」,出售給該行│ │
│ │ │ │不知情之負責人許榮琪,得款│ │
│ │ │ │7百元與張哲源朋分花用。嗣 │ │
│ │ │ │因警方依該支手機序號循線追│ │
│ │ │ │索,而查悉上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