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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8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20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己○○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己○○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8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上開各罪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4月15日、3月,與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1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5日縮刑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7年11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附表編號1-19所示之竊盜犯行。嗣因己○○於98年8月1日晚間9、10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316巷45號之仁化托兒所為附表編號17之竊行,為警採得其指紋而為警循線查獲附表編號17之犯行。己○○並於警方發覺附表編號1-16、18、19所示之犯行前,向警方自首各該竊盜犯罪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申○○、酉○○、辰○○、亥○○、未○○、壬○○、甲○○、丙○○、辛○○、戌○○、巳○○、午○○、子○○、癸○○、丁○○、庚○○、乙○○、戊○○、寅○○、卯○○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販賣腳踏車地點照片、汽車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刑案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刑案現場初步紀錄表、現場模擬照片、車號查詢汽車車籍、電話紀錄等附卷可稽,被告上開自白堪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被告於附表編號1-8、10行為所用以行竊之1字型螺絲起子1支,於附表編號1-8行為所用以行竊之剪刀1把,於編號9、14、17行為所用以行竊之鉗子1支,均質地堅硬,其銳利情形足以破壞車窗、監視器主機鐵箱,或剪斷電線、鐵鍊條、鐵網圍籬,於客觀上均足以對人體造成威脅,可認定為兇器。次按附表編號10部分,被告行竊該處是設有警衛室之住宅,被告於夜間侵入警衛室內行竊,應屬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另編號11、14部分,該處均為被害人所居住住宅之樓梯間,被告於夜間侵入行竊,亦屬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又附表編號17部分,被告破壞窗戶鎖,並由窗戶爬進仁化托兒所內行竊,所為應屬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二)核被告所為:㈠附表編號1、4部分,係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㈡編號2、

3、5、6、7、8、9部分,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㈢編號11、19部分,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㈣編號12、13、15、

16、18部分,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㈤編號10、14部分,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攜帶兇器、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㈥編號17部分,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編號1、4部分,被告已著手於加重竊盜之實行而不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編號10部分,檢察官漏論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應予補充。被告19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依數罪併罰之。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8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上開各罪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4月15日、3月,與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1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15日確定,於97年4月25日縮刑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7年11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另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警員坦承如附表編號1-16、18-19所示之犯行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頁至14頁)。被告自首而接受裁判,其所犯附表編號1-16、18-19所示之犯行,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附表編號1-16、18-19所示之刑,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編號1、4部分,並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與毒品前科之素行,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多達19次侵害他人對財產權之管領,各次竊盜之行為態樣,被害人所受損害情形,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至於被告犯編號1-8、10竊盜犯行所使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1支,犯編號1-8竊盜犯行所使用之剪刀1把,犯編號9、14、17竊盜犯行所使用之鉗子1支,雖均屬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扣案,且經被告丟棄而滅失等情,業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玉蘭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地  │行竊方法、對象及財物│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97年11月14日│攜帶客觀上足供凶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    │凌晨3時、臺 │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及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中縣太平市大│剪刀(未扣案)破壞華│。                    │
 │    │興一街5巷48 │妮雅國際有限公司所有│                      │
 │    │號地下室停車│車牌號碼7088-SJ號車 │                      │
 │    │場內        │窗玻璃(毀損部分未據│                      │
 │    │            │告訴),因觸動警報器│                      │
 │    │            │而放棄行竊。        │                      │
 ├──┼──────┼──────────┼───────────┤
 │ 2  │97年11月17日│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累│
 │    │凌晨3時許、 │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臺中縣大里市│未扣案)破壞酉○○所│                      │
 │    │健康一街之健│有車牌號碼5886-KC號 │                      │
 │    │康社區停車場│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後│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侵入車內後,以剪刀│                      │
 │    │            │(未扣案)剪斷汽車音│                      │
 │    │            │響電線,竊得音響1組 │                      │
 │    │            │及數十元硬幣。      │                      │
 ├──┼──────┼──────────┼───────────┤
 │ 3  │97年11月24日│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累│
 │    │凌晨3時許、 │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臺中縣大里市│未扣案)破壞辰○○所│                      │
 │    │愛心一街24巷│有車牌號碼8817-LF號 │                      │
 │    │20號前      │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後│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再侵入車內以剪刀(│                      │
 │    │            │未扣案)剪斷汽車音響│                      │
 │    │            │電線,竊取音響1組( │                      │
 │    │            │價值約15萬元)。    │                      │
 ├──┼──────┼──────────┼───────────┤
 │ 4  │97年11或12月│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    │間凌晨4時許 │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及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臺中縣太平│剪刀(未扣案)破壞蘇│。                    │
 │    │市○○街5號 │慧蓮所有車牌號碼008 │                      │
 │    │            │0-LD號自小客車之車窗│                      │
 │    │            │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訴),因該車警報器響│                      │
 │    │            │而放棄行竊。        │                      │
 ├──┼──────┼──────────┼───────────┤
 │ 5  │97年12月01日│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累│
 │    │凌晨2-3 時許│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臺中縣大里│未扣案)破壞干木榮所│                      │
 │    │市○○路166 │有車牌號碼2582-MR號 │                      │
 │    │巷26號前    │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後│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再侵入車內以剪刀(│                      │
 │    │            │未扣案)剪斷汽車音響│                      │
 │    │            │電線竊取音響1組、ETC│                      │
 │    │            │電子收費系統1台(價 │                      │
 │    │            │值約11萬元)。      │                      │
 ├──┼──────┼──────────┼───────────┤
 │ 6  │97年12月01日│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累│
 │    │凌晨4時許、 │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臺中縣太平市│未扣案)破壞壬○○所│                      │
 │    │大源20街17號│有車牌號碼0132-LD號 │                      │
 │    │旁          │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後│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再侵入車內以剪刀(│                      │
 │    │            │未扣案)剪斷汽車音響│                      │
 │    │            │電線,竊取觸控式螢幕│                      │
 │    │            │及音響1組(價值5萬元│                      │
 │    │            │)。                │                      │
 ├──┼──────┼──────────┼───────────┤
 │ 7  │97年12月08日│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累│
 │    │凌晨2-3時許 │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臺中縣大里│未扣案)破壞甲○○所│                      │
 │    │市○○路347 │有車牌號碼7780-LA號 │                      │
 │    │巷1號前     │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後│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再侵入車內以剪刀(│                      │
 │    │            │未扣案)剪斷汽車音響│                      │
 │    │            │電線,竊取音響1組( │                      │
 │    │            │價值15萬元)。      │                      │
 ├──┼──────┼──────────┼───────────┤
 │ 8  │97年12月09日│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累│
 │    │凌晨2時許、 │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臺中縣霧峰鄉│未扣案)破壞黃麗慧所│                      │
 │    │成功路240號 │有車牌號碼9275-NJ號 │                      │
 │    │前          │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後│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再侵入車內以剪刀(│                      │
 │    │            │未扣案)剪斷汽車音響│                      │
 │    │            │電線,竊取液晶螢幕、│                      │
 │    │            │DVD機、數位機上盒各 │                      │
 │    │            │1台(價值共5、6萬元 │                      │
 │    │            │)。                │                      │
 ├──┼──────┼──────────┼───────────┤
 │ 9  │98年05月間凌│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累│
 │    │晨2-3時許、 │用之鉗子(未扣案)剪│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臺中縣太平市│斷劉豊都所有腳踏車車│                      │
 │    │太平三街139 │輪鎖,竊取腳踏車1台 │                      │
 │    │號旁機車停放│(價值5、6000元)。 │                      │
 │    │區內        │                    │                      │
 ├──┼──────┼──────────┼───────────┤
 │ 10 │98年06月初凌│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攜帶兇器竊盜,累│
 │    │晨4時許、臺 │用之1字型螺絲起子(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中縣太平市太│未扣案)破壞現代貴族│                      │
 │    │平三街141號 │社區警衛室(社區主委│                      │
 │    │警衛室內    │:巳○○)監視器主機│                      │
 │    │            │鐵箱,竊取監視器主機│                      │
 │    │            │1台(價值25000元)。│                      │
 ├──┼──────┼──────────┼───────────┤
 │ 11 │98年06月18日│於夜間利用樓梯門沒關│己○○於夜間侵入住宅竊│
 │    │凌晨1時許、 │,直接進入被害人黃千│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臺中縣大里市│源所居住之公寓式住宅│月。                  │
 │    │益民路一段14│1樓樓梯間內竊取腳踏 │                      │
 │    │4號及146號1 │車1台(價值10000元)│                      │
 │    │樓樓梯間內  │。                  │                      │
 ├──┼──────┼──────────┼───────────┤
 │ 12 │98年06月27日│徒手竊取子○○所有腳│己○○竊盜,累犯,處有│
 │    │凌晨2、3時許│踏車1台(價值:5000 │期徒刑叁月。          │
 │    │、臺中縣大里│元)。              │                      │
 │    │市○○○街29│                    │                      │
 │    │之1巷23號前 │                    │                      │
 ├──┼──────┼──────────┼───────────┤
 │ 13 │98年07月07日│徒手竊取癸○○所有汽│己○○竊盜,累犯,處有│
 │    │凌晨2、3時許│車輪胎8 條、汽車鋁圈│期徒刑叁月。          │
 │    │、臺中縣大里│4個、車大燈1組(總價│                      │
 │    │市○○○街88│2萬至2萬5000元)。  │                      │
 │    │號隔壁車庫倉│                    │                      │
 │    │庫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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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98年07月中旬│於夜間利用樓梯門沒關│己○○攜帶兇器,於夜間│
 │    │凌晨2、3 時 │,直接進入並攜帶客觀│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
 │    │許、臺中縣太│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鉗子│有期徒刑陸月。        │
 │    │平市長億南二│,剪斷綑綁腳踏車鐵鍊│                      │
 │    │街52號1樓樓 │條,竊取丁○○之腳踏│                      │
 │    │梯間內      │車1台(價值75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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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98年7月間凌 │徒手竊取庚○○所有腳│己○○竊盜,累犯,處有│
 │    │晨2時許、臺 │踏車1台(價值1000至 │期徒刑叁月。          │
 │    │中縣大里市益│2000元)。          │                      │
 │    │民路1段492巷│                    │                      │
 │    │26弄7號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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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98年07月底凌│徒手竊取乙○○所有腳│己○○竊盜,累犯,處有│
 │    │晨3時許、臺 │踏車1台(價值3000元 │期徒刑叁月。          │
 │    │中縣大里市新│)。                │                      │
 │    │仁六街1巷11 │                    │                      │
 │    │號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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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98年08月01日│夜間侵入並攜帶鉗子1 │己○○攜帶兇器,毀越安│
 │    │21時至22時許│支先剪斷鐵網圍籬,從│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
 │    │、臺中縣大里│剪斷的洞口侵入,再從│期徒刑玖月。          │
 │    │市○○路316 │原本就已遭破壞之停車│                      │
 │    │巷45號之仁化│棚缺口進入,再破壞教│                      │
 │    │托兒所內    │室後面之窗戶鎖,然後│                      │
 │    │            │由窗戶爬進仁化托兒所│                      │
 │    │            │內竊取電腦主機、列表│                      │
 │    │            │機、護貝機各1台(總 │                      │
 │    │            │價2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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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98年8月11 日│徒手竊取工地內之警示│己○○竊盜,累犯,處有│
 │    │凌晨2-3 時許│燈電線150公尺(價值 │期徒刑叁月。          │
 │    │、臺中縣大里│4950元)。          │                      │
 │    │市○○路○段│                    │                      │
 │    │196巷口(大 │                    │                      │
 │    │里聯絡道路工│                    │                      │
 │    │程工地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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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98年8月初凌 │夜間利用樓梯門沒有上│己○○於夜間侵入住宅竊│
 │    │晨1時許、臺 │鎖,直接開門進入省會│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中縣霧峰鄉甲│貴族社區集合式住宅(│月。                  │
 │    │寅村中正路11│主任委員:卯○○)之│                      │
 │    │37巷24弄之省│地下室停車場樓梯間內│                      │
 │    │會貴族社區集│竊取電線1捆。       │                      │
 │    │合式住宅之地│                    │                      │
 │    │下室停車場樓│                    │                      │
 │    │梯間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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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0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