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4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706
、707、708、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拾肆罪,均累犯,各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寅○○前曾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二月十五日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甫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甲○○、戊○○○、統一超商後糖門市(經理丙○○)、全聯社崇德店(經理癸○○)、全聯社三豐店(經理庚○○)、全聯社神岡二店(經理庚○○)、全聯社忠義店(組長辛○○)、全聯社太平店(經理卯○○)、全聯社東興店(經理丑○○)、全聯社陝西店(經理己○○)、全聯社田心店(經理壬○○)、全聯社塗城店(經理丁○○)、全聯社中工店(經理辰○○)、全聯社沙鹿二店(經理子○○)之財物,得手後,旋將所得之財物變賣供己花用。嗣因寅○○將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手機二支,持往臺中縣豐原市○○路二0四號,向不知情之童銘裕所經營之「翔裕通訊行」變賣得手,經警前往該通訊行查贓,調取寅○○之手機買賣讓渡書,並以手機序號調閱相關通聯紀錄,查得上開手機原始之使用人,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統一超商后糖門市店經理丙○○檢具店內監視設備燒錄光碟後,由警方採集犯嫌遺留店內貨架碗裝泡麵上指紋,經比對為寅○○所有,另由附表編號10所示被害人全聯社陜西店經理己○○檢具店內監視器畫面交由警方擴大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比對,以犯嫌係騎乘車牌號碼151-EJ K號重機車於行竊後逃逸,乃循線查獲寅○○。寅○○嗣於九十八年九月八日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製作筆錄時,在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承辦警員自首如附表編號4至9及11至14號所示全聯社其餘各分店之竊盜犯行,接受裁判,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大甲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用之證人即被害人甲○○、戊○○○、丙○○、癸○○、庚○○、辛○○、卯○○、丑○○、己○○、壬○○、丁○○、辰○○、子○○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另證人童銘裕於警詢中之證述,均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公訴人及被告,並告以要旨,公訴人及被告均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被害人及證人之筆錄作成之時,應無受不當干擾或取證情事,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其等於警詢中之指證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寅○○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戊○○○、丙○○、癸○○、庚○○、辛○○、卯○○、丑○○、己○○、壬○○、丁○○、辰○○、子○○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童銘裕證述屬實,復有手機買賣讓渡書及通聯調閱查詢資料各二份、手機相片三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行紋字第0980137600號鑑驗書影本一份、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現場勘查報告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影本各一份、統一便利超商後糖門市遭竊現場照片十四張、統一便利超商後糖門市店內錄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八張、全聯社酒類竊盜案現場照片十一張、全聯社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十三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寅○○所為如附表所示十四件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十四次竊盜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曾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二月十五日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甫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因縮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十四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另附表所示十四件竊盜犯行,除編號1、2、3、10以外,其餘編號4至9及11至14號等十件犯行,均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前,由被告主動告知警方,並帶同警方前往現場查證乙節,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調查筆錄及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各一份存卷可查,均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且皆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循正途獲取金錢,除附表編號1係利用至前同學家中之機會行竊外,其餘十三件竊盜犯行,均發生在營業處所,行竊財物變賣,恣意妄為,更可見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其犯行非少,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其行為殊屬非是,而其坦承犯行,且主動供出大部犯行,犯罪所得非鉅,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又總統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號公布,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亦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犯罪方法、竊得財物 │銷贓方式及所│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及市值 │獲贓款(新臺│ │ │ │ │ │ │ │幣) │ │ ├──┼─────┼──────┼────┼──────────┼──────┼─────────────┤ │ 1 │98年7月23 │臺中縣神岡鄉│ 甲○○ │利用至前同學家中之機│至臺中縣豐原│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下午17時│溪洲村神州路│ │會,徒手竊取放置於屋│市○○路204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許 │716巷17弄16 │ │內桌上NOKIA廠牌3210C│號以1000元販│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 │型號手機1支(序號: │售予童銘裕開│ │ │ │ │ │ │000000000000000)、 │設之「翔裕通│ │ │ │ │ │ │手機市值不詳。 │訊行」,所得│ │ │ │ │ │ │ │贓款花用殆盡│ │ │ │ │ │ │ │。 │ │ ├──┼─────┼──────┼────┼──────────┼──────┼─────────────┤ │ 2 │98年9月10 │臺中縣豐原市│戊○○○│徒手竊取放置於飲料架│至臺中縣豐原│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下午15時│豐南街92巷85│ │上之皮包1個【內有 │市○○路204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30分許 │號1樓雜貨店 │ │SAMSUNG廠牌SGH-C408 │號將左列手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型號手機1支(序號: │以300元販售 │ │ │ │ │ │ │000000000000000)、 │予童銘裕開設│ │ │ │ │ │ │現金500元、身分證件 │之「翔裕通訊│ │ │ │ │ │ │)。 │行」,所得贓│ │ │ │ │ │ │ │款300元及竊 │ │ │ │ │ │ │ │得現金500元 │ │ │ │ │ │ │ │均花用殆盡(│ │ │ │ │ │ │ │另連同皮包在│ │ │ │ │ │ │ │內之身分證件│ │ │ │ │ │ │ │等物,由被告│ │ │ │ │ │ │ │丟棄後,經民│ │ │ │ │ │ │ │眾尋回交還被│ │ │ │ │ │ │ │害人)。 │ │ ├──┼─────┼──────┼────┼──────────┼──────┼─────────────┤ │ 3 │98年9月21 │臺中縣后里鄉│統一超商│佯裝顧客,趁店員未注│ │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 │甲后路835號 │後糖門市│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統一超商後糖│(經理王│於貨架上之58度金門高│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門市 │芬蘭) │梁酒2瓶(市值共1400 │ │ │ │ │ │ │ │元)後藏放於外套內,│ │ │ │ │ │ │ │再假意選取泡麵1碗至 │ │ │ │ │ │ │ │櫃檯結帳時藉口至車上│ │ │ │ │ │ │ │取錢付款,而趁機攜帶│ │ │ │ │ │ │ │竊得之物逃逸。 │ │ │ ├──┼─────┼──────┼────┼──────────┼──────┼─────────────┤ │ 4 │98年8月26 │臺中市北區崇│全聯社崇│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下午16時│德路1段230號│德店(經│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49分許 │1樓(全聯社 │理癸○○│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崇德店) │) │手將人頭馬VSOP白蘭地│購洋酒之年籍│ │ │ │ │ │ │1瓶(市值1250元)、 │姓名不詳自稱│ │ │ │ │ │ │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1 │「陳先生」之│ │ │ │ │ │ │瓶(市值960元)自包 │男子,所得贓│ │ │ │ │ │ │裝盒內取出後藏放於穿│款花用殆盡。│ │ │ │ │ │ │著之衣物中走出賣場,│ │ │ │ │ │ │ │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 │ │ │ │ │ │。 │ │ │ ├──┼─────┼──────┼────┼──────────┼──────┼─────────────┤ │ 5 │98年8月26 │臺中縣神岡鄉│全聯社三│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 │豐洲村五權路│豐店(經│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號(全聯社 │理庚○○│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三豐店) │) │手將人頭馬VSOP白蘭地│購洋酒之年籍│ │ │ │ │ │ │3瓶(市值3750元)、 │姓名不詳自稱│ │ │ │ │ │ │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2 │「陳先生」之│ │ │ │ │ │ │瓶(市值1920元)自包│男子,所得贓│ │ │ │ │ │ │裝盒內取出後藏放於穿│款花用殆盡。│ │ │ │ │ │ │著之衣物中走出賣場,│ │ │ │ │ │ │ │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 │ │ │ │ │ │。 │ │ │ ├──┼─────┼──────┼────┼──────────┼──────┼─────────────┤ │ 6 │98年8月27 │臺中縣神岡鄉│全聯社神│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 │社南村民族路│岡二店(│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36巷1號1樓(│經理柯麗│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全聯社神岡二│燕) │手將紳藍純麥蘇格蘭威│購洋酒之年籍│ │ │ │ │店) │ │士忌1瓶(市值530元)│姓名不詳自稱│ │ │ │ │ │ │)、威雀純麥蘇格蘭威│「陳先生」之│ │ │ │ │ │ │士忌1瓶(市值515元)│男子,所得贓│ │ │ │ │ │ │自包裝盒內取出後藏放│款花用殆盡。│ │ │ │ │ │ │於穿著之衣物中走出賣│ │ │ │ │ │ │ │場,旋即騎乘上開機車│ │ │ │ │ │ │ │逃逸。 │ │ │ ├──┼─────┼──────┼────┼──────────┼──────┼─────────────┤ │ 7 │98年8月30 │臺中市西屯區│全聯社忠│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下午16時│忠義街80號(│義店(組│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許 │全聯社忠義店│長辛○○│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手將人頭馬VSOP白蘭地│購洋酒之年籍│ │ │ │ │ │ │4瓶(市值5000元)、 │姓名不詳自稱│ │ │ │ │ │ │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2 │「陳先生」之│ │ │ │ │ │ │瓶(市值1920元)、約│男子,所得贓│ │ │ │ │ │ │翰走路黑牌威士忌2瓶 │款花用殆盡。│ │ │ │ │ │ │(市值1550元)自包裝│ │ │ │ │ │ │ │盒內取出後藏放於穿著│ │ │ │ │ │ │ │之衣物中走出賣場,旋│ │ │ │ │ │ │ │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 │ ├──┼─────┼──────┼────┼──────────┼──────┼─────────────┤ │ 8 │98年8月30 │臺中縣太平市│全聯社太│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下午18時│樹德路117號 │平店(經│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許 │(全聯社太平│理卯○○│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 │) │手將人頭馬VSOP白蘭地│購洋酒之年籍│ │ │ │ │ │ │2瓶(市值2500元)、 │姓名不詳自稱│ │ │ │ │ │ │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2 │「陳先生」之│ │ │ │ │ │ │瓶(市值1920元)自包│男子,所得贓│ │ │ │ │ │ │裝盒內取出後藏放於穿│款花用殆盡。│ │ │ │ │ │ │著之衣物中走出賣場,│ │ │ │ │ │ │ │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 │ │ │ │ │ │。 │ │ │ ├──┼─────┼──────┼────┼──────────┼──────┼─────────────┤ │ 9 │98年8月31 │臺中市南屯區│全聯社東│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下午14時│東興路2段238│興店(經│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許 │號1樓(全聯 │理丑○○│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社東興店) │) │手將約翰走路綠牌威士│購洋酒之年籍│ │ │ │ │ │ │忌5瓶(市值4800元) │姓名不詳自稱│ │ │ │ │ │ │、約翰走路黑牌威士忌│「陳先生」之│ │ │ │ │ │ │1瓶(市值775元)自包│男子,所得贓│ │ │ │ │ │ │裝盒內取出後藏放於穿│款花用殆盡。│ │ │ │ │ │ │著之衣物中走出賣場,│ │ │ │ │ │ │ │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 │ │ │ │ │ │。 │ │ │ ├──┼─────┼──────┼────┼──────────┼──────┼─────────────┤ │ 10│98年8月31 │臺中市北區陜│全聯社陝│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 │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下午15時│西路66號1樓 │西店(經│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30分許 │(全聯社陜西│理己○○│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 │) │手將人頭馬VSOP白蘭地│ │ │ │ │ │ │ │1瓶(市值1250元)、 │ │ │ │ │ │ │ │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1 │ │ │ │ │ │ │ │瓶(市值960元)自包 │ │ │ │ │ │ │ │裝盒內取出後藏放於隨│ │ │ │ │ │ │ │身之背包中而置於自己│ │ │ │ │ │ │ │實力支配之範圍內,嗣│ │ │ │ │ │ │ │走出店外時,店內出口│ │ │ │ │ │ │ │處防盜感應器發出警報│ │ │ │ │ │ │ │,經店員請回店內,被│ │ │ │ │ │ │ │告即將上開竊得之物品│ │ │ │ │ │ │ │置於結帳櫃檯後趁隙跑│ │ │ │ │ │ │ │出賣場,旋即騎乘上開│ │ │ │ │ │ │ │機車逃逸。 │ │ │ ├──┼─────┼──────┼────┼──────────┼──────┼─────────────┤ │ 11│98年8月31 │臺中縣豐原市│全聯社田│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 │田心路2段182│心店(經│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號1樓(全聯 │理壬○○│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社田心店) │) │手將人頭馬VSOP白蘭地│購洋酒之年籍│ │ │ │ │ │ │2瓶(市值2500元)自 │姓名不詳自稱│ │ │ │ │ │ │包裝盒內取出後藏放於│「陳先生」之│ │ │ │ │ │ │穿著之衣物中走出賣場│男子,所得贓│ │ │ │ │ │ │,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款花用殆盡。│ │ │ │ │ │ │逸。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8年8月31 │臺中縣大里市│全聯社塗│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日 │成功路538號1│城店(經│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樓(全聯社塗│理丁○○│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城店) │) │手將人頭馬VSOP白蘭地│購洋酒之年籍│ │ │ │ │ │ │1瓶(起訴書漏列、市 │姓名不詳自稱│ │ │ │ │ │ │值1250元)、約翰走路│「陳先生」之│ │ │ │ │ │ │綠牌威士忌1瓶(市值 │男子,所得贓│ │ │ │ │ │ │960元)、麥卡倫12年 │款花用殆盡。│ │ │ │ │ │ │純麥蘇格蘭威士忌2瓶 │ │ │ │ │ │ │ │(市值2320元)自包裝│ │ │ │ │ │ │ │盒內取出後藏放於穿著│ │ │ │ │ │ │ │之衣物中走出賣場,旋│ │ │ │ │ │ │ │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 │ ├──┼─────┼──────┼────┼──────────┼──────┼─────────────┤ │ 13│98年9月1日│臺中市西屯區│全聯社中│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下午14時55│中工二路2號 │工店(經│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全聯社中工│理辰○○│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 │) │手將人頭馬VSOP白蘭地│購洋酒之年籍│ │ │ │ │ │ │1瓶(市值1250元)、 │姓名不詳自稱│ │ │ │ │ │ │約翰走路綠牌威士忌1 │「陳先生」之│ │ │ │ │ │ │瓶(市值960元)自包 │男子,所得贓│ │ │ │ │ │ │裝盒內取出後藏放於穿│款花用殆盡。│ │ │ │ │ │ │著之衣物中走出賣場,│ │ │ │ │ │ │ │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 │ │ │ │ │ │。 │ │ │ ├──┼─────┼──────┼────┼──────────┼──────┼─────────────┤ │ 14│98年9月1日│臺中縣沙鹿鎮│全聯社沙│騎乘車號151-EJK號重 │依報紙廣告,│寅○○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晚上20時04│中山路434號 │鹿二店(│型機車前往左列賣場,│以每瓶400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1樓(全聯社 │經理陳麗│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販賣予專門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沙鹿二店) │珍) │手將人頭馬VSOP白蘭地│購洋酒之年籍│ │ │ │ │ │ │2瓶(市值2500元)、 │姓名不詳自稱│ │ │ │ │ │ │威雀純麥蘇格蘭威士忌│「陳先生」之│ │ │ │ │ │ │1瓶(市值725元)、麥│男子,所得贓│ │ │ │ │ │ │卡倫12年純麥威士忌1 │款花用殆盡。│ │ │ │ │ │ │瓶(市值1160元)自包│ │ │ │ │ │ │ │裝盒內取出後藏放於穿│ │ │ │ │ │ │ │著之衣物中走出賣場,│ │ │ │ │ │ │ │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