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2 分鐘讀完全文 7,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85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8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743號、99年度偵字第14127號),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0743號
                                      99年度偵字第14127號
     被      告  陳建蒼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潭子鄉○○村○○○路10號
                         (另案在臺灣臺中分監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陸益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街27之5號(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6之5號(另案在
                         臺灣臺中分監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清海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379號
                         居彰化縣彰化市岸頭巷15弄4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經本署檢察
 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997號等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祥股以99年度訴字第696號案件審理中,屬相牽連之案件,宜追
 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蒼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以88年度易字第22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提起上訴後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88年度上
     易字第2558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復
     因贓物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判處有
     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又因贓物案
     件,經臺中地院以90年度易字第218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經提起上訴後,由臺中高分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2185號上訴
     駁回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再因槍砲、毒品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更㈠字第943號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0月、8月確定,嗣經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4月,
     另因贓物、偽造文書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
     197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6月、7月確定,嗣經
     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9月、3月15日;再因槍砲案件,
     經臺中地院以91年度訴字第14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提
     起上訴後,由臺中高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094號上訴駁回
     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
     中高分院以94年度上訴第223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而
     前開減為有期徒刑6月、8月、4月、5月、4月、9月、3月15
     日、6月,與前開有期徒刑3年,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9月15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
     以92年度訴字第160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
     嗣經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2月15日;再因贓物案件,經
     臺中地院以93年度易字第6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
     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而前開減為有期徒刑5月、2月15日、3
     月之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15日;再因偽證案件
     ,經臺中地院96年度訴字第54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5年
     5月15日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而上開有期徒刑6
     年9月15日、7月、9月15日、1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11月
     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97年9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鍾陸益前有多次贓物、竊盜、偽造文書等前科
     ,其中曾於87、92年間曾因妨害公務、贓物、偽造文書等案
     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3月、4月確定,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而於
     94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
     地院以93年度中簡字第30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
     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吳清海前因毒品案件,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87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6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96年2月10日
     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均仍不知悔改,而為下列
     犯行:
   ㈠陳建蒼與鍾陸益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98年1月間,在臺中市北屯區同平巷44號內,共同以空白鋁
     板及壓模機具,偽造車牌號碼3220-VE號之車牌2面,並由鍾
     陸益於98年6月間,在臺北監理所附近,以影印之方式偽造
     車牌號碼3220-VE號之中華民國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後,交
     給陳建蒼使用。
   ㈡羅勝崇(另行移轉偵辦)與陳建蒼共同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
     聯絡,明知車牌號碼9583-UC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之自
     小客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係丙○○所有,於98年2月9日19
     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60號前遭竊),仍於98年2
     月9日至同年3月20日前之某日,由羅勝崇先自不詳姓名年籍
     之人取得上開自小客車,再交由陳建蒼保管。
   ㈢陳建蒼為免員警依循車牌號碼查贓而使上開贓物犯行曝光,
     即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將上開偽造車牌懸掛於上
     開自小客車上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丙○○、車牌號碼3220
     -VE號自小客車之原車主甲○○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牌核發、
     管理之正確性。並於98年7月底,在臺中市○○路附近,將
     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贓車借給乙○○,乙○○明知上開自小
     客車係來路不明之贓車,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98年7
     月底,在臺中市○○路附近,向陳建蒼借用上開懸掛偽造車
     牌之贓車,再轉借予吳清海代步使用。嗣因車牌號碼3220-V
     E號自小客車亦於98年8月6日8時30分許失竊,遂於98年8月
     17日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151號對面停車
     格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車牌號碼3220-VE號車牌2面
     、汽車行車執照1紙。
 二、案經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及本署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建蒼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
 ├──┼────────┼───────────────┤
 │ 2  │被告鍾陸益之供述│偽造上開行車執照交與被告陳建蒼│
 │    │                │,被告陳建蒼曾將上開偽造之車牌│
 │    │                │詢其意見之事實。              │
 ├──┼────────┼───────────────┤
 │ 3  │被告乙○○之供述│曾坐過上開自小客車,與被告陳建│
 │    │                │蒼、吳清海均無仇恨之事實。    │
 ├──┼────────┼───────────────┤
 │ 4  │被告吳清海之供述│1.向被告陳建蒼、乙○○借用上開│
 │    │                │  自小客車代步,懷疑上開自小客│
 │    │                │  車可能有問題,仍於上開時、地│
 │    │                │  ,駕駛上開自小客車為警查獲。│
 │    │                │2.與被告陳建蒼並無特殊交情,亦│
 │    │                │  未約定還車期限。            │
 ├──┼────────┼───────────────┤
 │ 5  │證人即被告陳建蒼│1.與被告吳清海不熟,並無交情。│
 │    │之證述          │2.借贓車給朋友會告知要小心。  │
 ├──┼────────┼───────────────┤
 │ 6  │㈠告訴人丙○○於│車牌號碼9583-UC號,引擎號碼826│
 │    │警詢時之指訴    │06140D號之自小客車遭竊,該車價│
 │    │㈡證人即第一產物│值約新臺幣60萬元之事實。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辦事員陳和成於警│                              │
 │    │詢時之證述      │                              │
 │    │㈢臺中市警察局車│                              │
 │    │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㈣失車唯讀案件基│                              │
 │    │本資料          │                              │
 ├──┼────────┼───────────────┤
 │ 7  │㈠被害人甲○○於│車牌號碼3220-VE號自小客車曾遭 │
 │    │警詢時之指述    │竊,嗣後尋獲仍懸掛車牌,而行車│
 │    │㈡臺北縣政府警察│執照未曾失竊之事實。          │
 │    │局輛協尋電腦輸入│                              │
 │    │單              │                              │
 │    │㈢行車執照照片  │                              │
 ├──┼────────┼───────────────┤
 │ 8  │彩鴻實業有限公司│上開車牌係偽牌。              │
 │    │98年9月30日鴻字 │                              │
 │    │第980930002號函 │                              │
 ├──┼────────┼───────────────┤
 │ 9  │㈠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過程及扣案物。            │
 │    │㈡職務報告      │                              │
 │    │㈢彰化縣警察局彰│                              │
 │    │化分局證物採證簡│                              │
 │    │易報告、內政部警│                              │
 │    │政署刑事警察局98│                              │
 │    │年9月15日刑紋字 │                              │
 │    │第0000000000號鑑│                              │
 │    │驗書            │                              │
 ├──┼────────┼───────────────┤
 │ 10 │照片6紙         │查獲之上開自小客車與行車執照所│
 │    │                │登載之引擎號碼不符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陳建蒼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嫌;被告鍾陸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乙○○、吳
     清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被告
     陳建蒼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建蒼與羅勝崇間,
     就上開贓物犯行;被告陳建蒼與鍾陸益間,就上開偽造特種
     文書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陳建蒼所犯前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
     併罰。另被告4人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科刑紀錄,此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末扣案之偽造自小客車車牌2面、汽車行車執
     照1紙,係被告陳建蒼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
     第38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吳
     清海涉有竊盜罪嫌,惟上開自小客車為被告吳清海向被告乙
     ○○、陳建蒼所借用,而被告陳建蒼又係自被告羅勝崇處所
     取得,業據被告陳建蒼、乙○○供述在卷,且持有贓物之原
     因,有竊盜、侵占、搶奪等等不一而足,尚難遽以被告吳清
     海使用上開自小客車,即認上開自小客車為被告吳清海所竊
     取。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吳清海有何竊盜犯
     行。是報告意旨容屬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何政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8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