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駿成
- 選任辯護人
- 周敬恒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岳霖
- 選任辯護人
- 周敬恒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卜國展
- 被告
- 劉宇倫
- 被告
- 蔡其言
- 被告
- 蔡子豪
- 被告
- 黃建智
- 被告
- 張為鈞
- 被告
- 張志瑋
- 被告
- 林盈綺
- 被告
- 葉芯瑀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
度易字第359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01、1289、3190號
,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526號、
101年度偵字第3393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53、56號、102年度
偵字第344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664號
、101年度偵字第3739、10047號、102年度偵字第1356號、102年
度偵字第475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64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暨附表一編號4、7、9何駿成無罪、附表一編號5何駿成、黃建智無罪、附表一編號6蔡其言無罪、附表一編號30謝岳霖、張為鈞、張志瑋、卜國展、劉宇倫無罪、附表一編號50劉宇倫無罪、附表二編號9謝岳霖無罪、附表二編號6何駿成、張為鈞、張志瑋無罪、附表二編號8何駿成、謝岳霖、蔡子豪無罪、附表二編號10謝岳霖、蔡其言無罪、附表二編號13、14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張為鈞無罪、附表二編號15何駿成、謝岳霖無罪、附表三編號11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張為鈞、劉宇倫無罪、附表三編號14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無罪、附表三編號36謝岳霖、蔡子豪無罪、附表二編號16、17、18部分,與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何駿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57、59、60、63至66「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57、59、60、63至66「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2、6、8、3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謝岳霖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6、29至32、46至50、52、58、60至67「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6、29至32、46至50、52、58、60至67「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一編號2、6、8、3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蔡其言犯如附表一編號1、6至11、14至15、17至26、29至32、46至57、61、63至66「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至11、14至15、17至26、29至32、46至57、61、63至66「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6、8、3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蔡子豪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3、60、67「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3、60、67「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3、60、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建智犯如附表一編號5、8、9、14、17、19至23、31「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8、9、14、17、19至23、31「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5、9、14、17、19至23、3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為鈞犯如附表一編號7至8、10至11、13、15至17、19、24、26、30、32至37、39至42、44、59、63至65「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至8、10至11、13、15至17、19、24、26、30、32至37、39至42、44、59、63至65「罪名暨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8、3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志瑋犯如附表一編號30、44、59「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0、44、59「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一編號44、5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劉宇倫犯如附表一編號8、10、14至15、17、19至21、26、30至
37、39至42、50、63「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10、14至15、17、19至21、26、30至37、39至42、50、63「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8、3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卜國展犯如附表一編號30、48至49「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0、48至49「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一編號48、4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盈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提款卡壹張、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葉芯瑀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中華郵政公司竹南中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沒收。
其他之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蔡子豪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沙簡上字第73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4日執行完畢。卜國展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0年8 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0年10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何駿成與謝岳霖(綽號「三哥」)、大陸地區男子盧皇群(綽號「二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松」之人(下稱「阿松」)、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數名,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合組跨境、分工精密且有組織之詐欺集團,相互間共同謀議,並分別於臺灣、大陸兩地,招募人員加入,並申請或收羅金融機構人頭帳戶等,從事跨境詐欺行為。該集團之運作模式係以自大陸地區撥打電話或以交友網站聯絡之方式藉機與被害人接觸,以假意親近被害人,與被害人培養感情後,再編造各種虛偽事由佯稱求助於被害人,以此詐術模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再由臺灣地區之車手成員負責將款項提領出。該詐欺集團之分工各詳如下述:
(一)盧皇群、「阿松」等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自100年8月間起至本案查獲日止,負責自大陸地區以上開方式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接觸,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虛偽事項為由佯稱求助於被害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2、6、8、10、15至17、19、21 、24、26至27、30至31、46所示部分係接續以各該所示之虛偽事由),以此詐術模式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依盧皇群、「阿松」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共犯之指示匯款至渠等指定之人頭帳戶(各次犯行之詐欺手法、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嗣盧皇群等人隨即指示臺灣地區由何駿成、謝岳霖所帶領,由亦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犯意聯絡之蔡其言、蔡子豪、黃建智、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卜國展等人組成車手集團,分別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嗣其等車手取得詐欺款項後,再依盧皇群等人之指示,扣除車手可分得之金額後,經將剩餘詐欺所得轉匯至可異地取款之人頭帳戶,在大陸地區提領(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法、行為人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謝岳霖、張志瑋、劉宇倫、張為鈞、蔡子豪、卜國展除擔任上開車手外,並提供自身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供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被害人後,提供被害人匯款所用。另張為鈞復以每本帳戶(含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向張志瑋、李為凱、陳潔茹、葉芯瑀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黃建智並提供林盈綺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另與張為鈞共同向葉芯瑀收購其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供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被害人後,提供被害人匯款所用。
(三)林盈綺明知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供他人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之故意,提供其以自己名義所申設如附表一編號5、8、9所示之郵局、渣打銀行帳戶帳戶,供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如附表一編號5、8、9所示之被害人後,提供上開被害人匯款所用。
(四)葉芯瑀明知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供他人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之故意,提供其以自己名義所申設如附表一編號8、19、30所示之郵局帳戶,供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如附表一編號8、19、30所示之被害人後,提供上開被害人匯款所用。
(五)嗣何駿成因與蔡其言就101年1月30日提領葉健廷帳戶9萬元部分,懷疑蔡其言私吞詐騙款項,為逼迫蔡其言出面解決,乃夥同卜國展、黃建智及案外人邱琮智、林伯翰、戴學文等6人,控制蔡其言之兄蔡其廷及章曉綾之行動,將其等私行拘禁在苗栗縣頭份鎮○○○街00號亞曼尼汽車旅館313號房內,經蔡其言報警後,為警於101年2月5日上午9時40分左右,在上開地點當場查獲何駿成、卜國展、黃建智等人,並扣得何駿成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筆記型電腦1台、插用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SIM卡之DIGTRLLIFE牌紅色行動電話、插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SIM卡之DIGTRLLIFE牌香檳色行動電話各1支,與犯罪無關之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SAMSUNG牌、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HTC牌、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ANYCALL牌行動電話共3支,並經何駿成同意,於同日19時07分左右,前往苗栗縣竹南鎮○○路000號3樓執行搜索,扣得國際地區快捷郵件1張、蘇忠群郵政存簿影本3張、葉健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開戶申請書1張、嚴君偉郵局匯款單影本1張、徐得豪、徐聖迪、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1張、劉書宏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張等物。又於101年2月6日12時30分左右,在苗栗縣頭份鎮○○路000號扣得黃建智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與犯罪無關之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KNETWORKS牌行動電話1支。再於101年2月6日上午11時20分左右,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苗栗縣竹南鎮○○路00巷00弄0號拘獲林盈綺,並扣得其所有供幫助詐欺犯罪所用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等物,又於101年5月23日6時0分左右,在上址扣得林盈綺所持用與犯罪無關之門號0000000000號SONY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復於101年2月10日17時30分左右,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臺中市大雅區民權街上拘獲謝岳霖,並在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與本案犯罪無關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及金融卡、林伯翰健保卡、曾菀瑩國民身分證影本、愷他命空盒等物。另張為鈞、葉芯瑀於101年5月23日6時10分左右,經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苗栗縣頭份鎮○○○村00號執行搜索時在場,並扣得葉芯瑀所有供幫助詐欺犯罪所用之中華郵政竹南中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與本案犯罪無關之第一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等物。而張志瑋於101年5月23日6時50分左右,經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苗栗縣頭份鎮○○○村00號執行搜索時在場,並扣得其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與本案犯罪無關之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等物。再經警於101年5月23日7時30分左右,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4樓之3拘獲劉宇倫。又於101年5月23日7時30分左右,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臺中市○○區○○路○○○巷00號拘獲蔡子豪。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移送、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盈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為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宇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全部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子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子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宇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駿成、謝岳霖、蔡子豪、葉芯瑀、劉宇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為鈞)偵查並移送本院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駿成、謝岳霖、卜國展、蔡子豪、黃建智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等之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等、選任辯護人分別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何駿成、謝岳霖、卜國展、蔡子豪、黃建智等人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惟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子豪、黃建智等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如附表一所示經被列為犯罪行為人部分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蔡其言、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就如附表一所示經被列為犯罪行為人部分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亦均坦承不諱;被告葉芯瑀對於如附表一編號8、19、30所示之犯罪事實亦表坦承;被告卜國展固坦承有將金融機構帳戶賣給被告蔡其言之情,然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當初是因為蔡其言說要做網路拍賣,才將簿子以1本2萬元之代價賣給蔡其言,其只有提供戶頭而已,提供時並不清楚他們是要用來詐欺,其事實上並未前往提款云云;被告林盈綺固坦承有分次將伊所申設如附表一編號5、8、9所示之郵局、渣打銀行帳戶交付給其丈夫即被告黃建智,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對於該帳戶要作為提供詐欺取財之用途並不知情云云,惟查:
(一)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蔡子豪、黃建智、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葉芯瑀就各自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除據彼等所為之自白、少年翁OO、提供人頭帳戶之廖揚真、李為凱、陳潔茹、徐聖迪、夏美君、賴永剛、葉健廷、蘇忠群、吳啟維、張仕盈、陳重裕、吳中志、洪敏翔、陳立偉、林志龍等人於警詢時,廖揚真、徐聖迪、葉健廷、吳中志、陳立偉、林志龍、夏美君、洪敏翔、鄭育倫於偵查時之供述外,復有如同附表一所示「供述證據、提款證據等」欄內所載之證據、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在卷,及被告何駿成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筆記型電腦1台、插用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SIM卡之DIGTRLLIFE牌紅色行動電話、插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SIM卡之DIGTRLLIFE牌香檳色行動電話各1支、被告黃建智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被告謝岳霖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被告張志瑋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被告葉芯瑀所有供幫助詐欺犯罪所用之中華郵政竹南中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第一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蔡子豪、黃建智、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葉芯瑀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其等之犯行均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被告卜國展雖否認其知悉有如附表一編號48至49所示之犯行,然查:
①被告卜國展於警詢時已自承當初係經由蔡其言之介紹認識何駿成,且認識之初,蔡其言即有跟其說過何駿成係從事詐騙集團之工作等語(見偵字第1101號卷㈠第43頁),於偵查中自承於100年12月中旬加入詐騙集團,老闆是何駿成,蔡其言介紹其加入等語(見偵字第1101號卷㈠第161頁),核與被告蔡其言於警詢時供稱:卜國展係經由蔡其言介紹給何駿成,之後由謝岳霖吸收加入詐騙集團,他的工作是負責聽何駿成及謝岳霖指揮到ATM及櫃檯領錢,卜國展是提款車手及自願性人頭帳戶等語(見偵字第3190號卷㈢第135、139頁)、證人邱琮智於警詢時供稱:「(據你所知該詐欺集團的成員有何人?)我就知道常跟著成哥(何駿成)的有大頭黃建智及小展卜國展。...黃建智、卜國展...是跟著何駿成」等語(見偵字第1101號卷㈠第36、37頁)相符。又被告蔡其言於偵查中供稱:謝岳霖有跟其說過卜國展有去領錢,而且偵字第3190號卷㈢第160頁編號27之照片確定就是卜國展等語(見偵字第3190卷㈢第169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並陳稱:「我跟卜國展收的時候也是照實跟他說我有在做這個行業,我有帶他去認識何駿成、謝岳霖,他們也有跟卜國展說這個行業的事情,是卜國展自己交給何駿成自己的人頭帳戶,卜國展稱徐得豪是我帶去彰化銀行開戶的這部分,是卜國展跟徐得豪談要收帳戶的事情,他帶徐得豪來找我,我與卜國展帶徐得豪去開戶,洽談的是卜國展出面跟徐得豪談的,開好戶之後是我聯絡何駿成的,卜國展跟徐得豪有與何駿成在聊,我有聽到他們說以10000元收徐得豪的帳戶」等語(見原審卷第259頁背面至第260頁)、「(誰是你找進來的?)在場的男生都是我找進來的,黃建智、卜國展、張為鈞等。...何駿成或謝岳霖會指派我跟黃建智,不然就是卜國展去領錢,張為鈞也有過。...(你剛剛說卜國展是你找進來的?)對。(你找他進來的時候你是有照實跟他講說你在做詐欺嗎?)有,卜國展是我找進來的,後面是我介紹給何駿成跟謝岳霖認識,他們自己也有親自拉卜國展。(有跟他說收帳戶一本要收多少的事情嗎?)收誰的帳戶?(收卜國展自己的帳戶?)卜國展的帳戶好像收一萬塊。(卜國展的帳戶是交給誰?)何駿成。(你剛剛說有跟卜國展一起去提款過,提款的時候何駿成是否知道?)何駿成也知道。(卜國展知道他在提的是詐欺的贓款嗎?)都知道。(為什麼?)其實他們要加入的時候,我都已經很明白的跟他們講了就是要領詐欺的款項。」等語(見原審卷第360至362頁)。其中關於案外人徐得豪所提供之人頭帳戶主要係由卜國展負責收羅之情,並與被告何駿成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之身分證稱:「(徐得豪的帳戶是誰收的你記得嗎?)卜國展。(那蔡其言呢?)他應該是卜國展叫他去的」等語(見原審卷第354頁背面)相符。參以證人何駿成、被告蔡其言與被告卜國展間並無直接利害關係或金錢糾紛,證人何駿成、被告蔡其言亦無法由刻意為對卜國展之不實指述而得以解免己身犯行責任,證人何駿成並無庸冒陷入偽證罪之險,而編造虛捏事實證稱卜國展有收羅人頭帳戶一情,而被告蔡其言亦無需冒刑事誣告之重罪風險,而刻意羅織虛偽事實,且其於警詢、審理時均對於卜國展知情乙節供述歷歷,由是可見被告蔡其言供述、證人何駿成證述有關卜國展交付自己帳戶時已知為提供詐騙所用,並進一步收羅人頭帳戶,復曾為車手提領詐騙款項之情節,應屬實在,堪以採信。
②又被告卜國展於原審審理時雖辯稱:100年12月中旬即將其所有之渣打銀行帳戶相關存摺、提款卡、印章以2萬元代價借給蔡其言作網拍之用,到101年2月16日才知道帳戶被拿去作詐欺之用,這段時間內蔡其言並沒有將其所販賣之渣打銀行之存摺、提款卡等物還給其過,其並未提過款云云,然經原審提示被告卜國展於101年1月13日從其渣打銀行帳戶內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畫面(偵字第3190號卷㈢第160頁編號27之照片)後,其改稱當日係提領其渣打銀行戶頭內之薪資約8千多元云云(見原審卷第200頁),惟對照被告卜國展所申設之渣打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及監視器翻拍畫面所顯示之日期,顯示該帳戶內之款項於101年1月13日遭人分為4次提領,各次金額為6萬元、6萬元、6萬元、2萬元,有上開監視器翻拍畫面1張、往來明細1份(見偵字第3190號卷㈢第160頁、原審卷第211頁)在卷可稽,與被告卜國展所稱當日提領薪資8千多元顯不相符。再審諸上開監視器翻拍畫面之時間為101年1月13日,與被告卜國展所稱100年12月販賣帳戶後至101年2月中遭查獲止該段期間內沒有再拿回提款卡等語顯然不符,且其如非車手,何以在出售帳戶後,在該帳戶尚為該詐欺集團所利用之期間內,得以取回其提款卡提款,益徵其經上開證人證稱其曾為集團車手,並在蔡其言介紹時,其便對其加入為詐欺集團知悉之情不假。
③又被告卜國展先於警詢時辯稱:其提供帳戶給被告蔡其言是因為蔡其言向其詢問有無帳戶可以賣,要當作球類賭盤轉帳之用,故其便以一本1萬元之代價將存摺、提款卡、印章賣給蔡其言云云,復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係以一本2萬元之代價將存摺、提款卡、印章賣給蔡其言,因為蔡其言要做網拍云云,對於販賣帳戶之理由、代價等重要部分前後互有齟齬,已有可疑;況且,如僅為經營網路拍賣,亦無隱蔽自己帳戶而借用他人帳戶之必要,又何需要以花一本2萬元之高價購買他人之帳戶?此實有違常理;再觀諸被告卜國展先於警詢時自承認識何駿成,兩人經由蔡其言介紹認識,為朋友關係,並知悉何駿成從事詐欺集團工作等語(見偵字第1101號卷
㈠第4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不認識何駿成,只有見過2次面云云,足見其辯詞前後所述不一,顯為脫免己身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故,洵非足採。
④此外,本件復有如同附表一編號48至49所示「供述證據、提款證據等」欄內所載之證據、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被告卜國展所為辯解,均不可採,其犯有如附表一編號48至49所示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被告林盈綺雖否認伊有幫助如附表一編號5、8、9所示詐欺取財之犯行,然查:
①證人何駿成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林盈綺係由黃建智吸收加入集團,曾作為車手且提供詐騙帳戶等語明確(見偵字第1101號卷㈠第222頁、卷㈡第203至208頁、第216頁、原審卷第355頁背面至第356頁),證人謝岳霖於警詢、偵查時亦稱:林盈綺是提供自己帳戶作詐騙使用,黃建智的女友林盈綺也是集團裡面的人等語(見偵字第1101號卷㈡第222、231頁、偵字第1289號卷第37頁),被告蔡其言復於偵查中供稱:其等在聊天時都會提到詐騙的事情,都會講到今天領了多少錢,多少錢沒有領出來是誰害的之類的話,林盈綺應該知道其等在做詐騙集團等語(見偵字第3190卷㈢第170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被告林盈綺有時會來找男友即被告黃建智,其等在聊天時都會提到詐騙的事情,印象中被告林盈綺亦有在場,應該會聽到,多少都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362頁)。又被告林盈綺自承與何駿成、蔡其言並無任何仇恨過節或金錢糾紛等語(見原審卷第368頁背面),被告何駿成、蔡其言均無故意陷被告林盈綺入罪,而得以解免或減輕己身罪責之動機,則何駿成、蔡其言要無甘冒刑事偽證、誣告罪風險為虛偽陳述之可能,其等上開之陳述應堪採信。又者,被告葉芯瑀亦於偵查中供稱交付帳戶給黃建智時,曾以電話向被告林盈綺確認她是否也有借帳戶給黃建智,林盈綺說有,伊才借帳戶給黃建智等語(見偵字第3190號卷㈠第51頁背面、第53頁),則被告葉芯瑀如為提供帳戶為供詐欺之用知情,仍因擔心受牽連而尚須向被告林盈綺確認,又怎有被告林盈綺對於提供帳戶一事不知情之理?綜上,益徵被告林盈綺對於伊男友即被告黃建智從事詐欺集團之工作應有知悉,且於提供帳戶時對伊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係供詐欺取財所用有所知情。
②再被告林盈綺先於警詢時辯稱是因為要去檳榔攤工作,所以自行前往開渣打銀行之帳戶云云,復又改稱是男友即被告黃建智叫她去辦的,說是工作要用的云云,其前後所述顯有不一,已啟人疑竇。且審諸被告林盈綺於渣打銀行帳戶之金融機構往來明細表,伊於100年10月11日開戶後隨即存入1000元,並於同日提領1000元,8日後之100年10月19日則開始有被害人王才明所匯入4萬元之款項進入該帳戶,有上開往來明細表1份(見偵字第1101號卷㈡第76頁)在卷可稽,可證被告林盈綺開立該帳戶顯然並非供自己工作薪資匯入之用,被告林盈綺辯稱該帳戶係於檳榔攤工作之用等詞,顯與事實不符。另被告林盈綺雖辯稱帳戶是被告黃建智叫她去辦的,說是工作要用的云云,且於101年5月23日偵查中稱不清楚黃建智之工作內容云云(見偵字第3190號卷㈠第101至102頁),然被告林盈綺於原審審理時自承與被告黃建智係於101年2月24日結婚,婚前於100年4月起,即與被告黃建智一起同住於苗栗縣竹南鎮中華路之住處,直至結婚後迄今兩人仍一同住於相同居所等語(見原審卷第368頁),則被告林盈綺與被告黃建智於101年2月結婚,並自案發前100年4月間即同住至今,更顯被告林盈綺於101年5月23日偵查中所為不知被告黃建智之工作為何等供詞,悖於事理之常,其所辯要無可採。
③此外,本件復有如同附表一編號5、8、9所示「供述證據、提款證據等」欄內所載之證據、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在卷、被告林盈綺所有供幫助詐欺犯罪所用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林盈綺所為辯解,均不可採,其犯有幫助如附表一編號5、8、9所示詐欺取財部分犯行,事證明確,亦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何駿成等人行為後,現行詐欺取財罪除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外,已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施行,於103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新增訂後刑法第339條之4則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等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既遂罪,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蔡子豪、黃建智、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卜國展等9人並有上述新增訂刑法339條之4所述之情形,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增訂後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等規定較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三、核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蔡子豪、黃建智、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卜國展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各該被告各別參與之犯行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雖有多次受騙面交或匯款之情事,然本案被告等人各別對不同被害人所為陸續詐欺之行為,係先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方式,對同一被害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分別僅論以一罪。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蔡子豪、黃建智、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卜國展等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各自有渠等所參與之部分,各與如附表一所示犯罪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因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各有不同之犯罪行為人,上開被告亦非就各次犯行均有參與分工,故其等僅分別就自己有參與之行為負共同正犯責任。又查被告蔡子豪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沙簡上字第73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7月14日執行完畢;被告卜國展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0年8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0年10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526、3393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53、56號、102年度偵字第344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66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648號),雖未經起訴,然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與已經起訴之被害人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檢察官並未起訴,原審亦漏未審酌部分(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0部分,被害人朱興龍尚有匯款入被告劉宇倫、張志瑋、葉芯瑀、卜國展等人帳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害人吳至恕尚有匯款入人頭帳戶林志龍、陳立偉、廖揚真之款項,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然與本案同一被害人部分仍有接續犯之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蔡子豪、黃建智、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卜國展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因犯罪行為人、犯罪手段、被害方式、被害人別、取得財物方式等均有差異,顯係另行起意所為,均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林盈綺幫助如附表一編號5、8、9所示詐欺取財、葉芯瑀幫助如附表一編號8、19、30所示詐欺取財部分,所犯均係對於該詐欺取財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林盈綺、葉芯瑀之上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林盈綺、葉芯瑀2人均係以一提供其等所申設之金融帳戶行為,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多次詐騙被害人,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相同構成要件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林盈綺、葉芯瑀均為幫助犯,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蔡子豪、黃建智、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卜國展、林盈綺、葉芯瑀等人之犯罪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7、9何駿成部分、附表一編號5何駿成、黃建智部分、附表一編號6蔡其言部分、附表一編號30謝岳霖、張為鈞、張志瑋、卜國展、劉宇倫部分、附表一編號50劉宇倫部分、附表二編號9謝岳霖部分、附表二編號6何駿成、張為鈞、張志瑋部分、附表二編號8何駿成、謝岳霖、蔡子豪部分、附表二編號10謝岳霖、蔡其言部分、附表二編號13、14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張為鈞部分、附表二編號15何駿成、謝岳霖部分、附表三編號11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張為鈞、劉宇倫部分、附表三編號14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部分、附表三編號36謝岳霖、蔡子豪部分、附表二編號16、17、18部分等之犯罪不能證明,而分別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然查:
①原判決就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蔡子豪、黃建智、張為鈞、張志瑋、劉宇倫有罪部分,漏列少年翁OO、提供人頭帳戶之廖揚真、李為凱、陳潔茹、徐聖迪、夏美君、賴永剛、葉健廷、蘇忠群、吳啟維、張仕盈、陳重裕、吳中志、洪敏翔、陳立偉、林志龍等人於警詢時之供述,為其證據資料,已有疏漏。
②本案均查扣有被告何駿成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筆記型電腦1台、插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SIM卡之DIGTRLLIFE牌紅色行動電話、插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SIM卡之DIGTRLLIFE牌香檳色行動電話各1支、被告黃建智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被告謝岳霖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被告張志瑋所有供詐欺犯罪所用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被告葉芯瑀所有供幫助詐欺犯罪所用之中華郵政竹南中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第一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被告林盈綺所有供幫助詐欺犯罪所用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等物,原審僅於被告林盈綺所犯罪名項下沒收渣打銀行提款卡,就其餘部分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亦有未當。
③被告何駿成於偵查中自承林盈綺帳戶係蔡其言所找收購用以詐欺之人頭帳戶(見偵字第1101號卷㈠第223至225、233至234頁),且於警詢、原審均已明確供稱謝岳霖之帳戶為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另張為鈞之郵局帳戶則為其與謝岳霖共同使用之人頭帳戶,故原審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7、9部分,未對被告何駿成論罪,自有未當。
④被告蔡其言有參與附表一編號6部分收購廖揚真帳戶之情,原審判決無罪,同有未當。
⑤被告林盈綺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交予被告黃建智,並曾供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邱永賓匯款,是原審諭知被告黃建智此部分無罪、林盈綺不另為無罪,容有違誤。
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0部分,被害人朱興龍尚有匯款入被告劉宇倫、卜國展、張志瑋、葉芯瑀等人之帳戶,原審因而為被告劉宇倫、卜國展、張志瑋、張為鈞、謝岳霖此部分無罪之諭知、被告葉芯瑀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部分,被害人邱永光尚有匯款入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被告劉宇倫帳戶,原審對被告劉宇倫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均有未洽。
⑦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8被害人邱宜珊部分,雖與本件起訴書所指該詐欺集團所特定使用與被害人培養感情、假意親近,虛捏事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援助之詐術手法並不相同,且亦與被告等人所自承該集團慣用之詐欺方式顯不相同,然人頭洪敏翔之渣打銀行帳戶,被告謝岳霖於警詢時供稱係其自己詐欺所用等語(見偵字第1101號卷㈡第219至221頁),且原審判決認定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吳至恕有於100年10月17日匯款至洪敏翔帳戶之事實,則被害人邱宜珊於100年10月14日受騙匯款17萬1000元至該帳戶內,堪認亦係被告謝岳霖等人所屬詐騙集團所為,被告謝岳霖就此自應負詐欺取財罪責,原審就附表二編號9部分諭知被告謝岳霖無罪,自有未當。
⑧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9被害人劉清香部分,被告張志瑋於100年11月某日,將所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郵政公司帳戶,經由被告張為鈞而提供予被告何駿成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被告張志瑋復依被告何駿成指示提領該帳戶內之金錢,業據被告張志瑋、何駿成分別供承在卷,且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何駿成、張志瑋等人就附表一編號44之被害人林合正於100年12月26日匯款2萬元至該帳戶內之事實,均成立詐欺取財罪,顯見該帳戶自100年11月某日至同年12月間,均供被告何駿成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是附表二編號6之被害人劉清香於100年12月20日因父親劉榮貴受騙,依劉榮貴指示而匯款1萬元至該帳戶內,亦是被告何駿成等人所屬詐騙集團所為,被告何駿成、張志瑋、張為鈞等人就此自應負詐欺取財罪責,原審就此部分諭知被告何駿成、張為鈞、張志瑋無罪,同有未當。
⑨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0被害人蔡伊鎔部分,陳立偉於100年10月某日將所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所示之渣打銀行帳戶,提供予被告何駿成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由被告蔡子豪提領該帳戶內之金錢,業經陳立偉、吳中志、被告何駿成、謝岳霖分別供述明確。且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何駿成、謝岳霖等人就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吳至恕、附表一編號8之被害人王才明,分別於100年10月匯款至該帳戶內之事實,均成立詐欺取財罪,顯見該帳戶自100年10月某日起,即供被告謝岳霖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是附表二編號8之被害人蔡伊鎔於100年11月5日受騙匯款2萬6000元至該帳戶內,亦是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子豪等人所為,原審就此部分諭知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子豪3人無罪,亦有未當。
⑩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1被害人薛榮山部分,夏美君所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渣打銀行帳戶,自100年12月底某日交予被告蔡其言,供被告謝岳霖等人用作詐騙工具使用乙事,業經夏美君、被告謝岳霖供述明確。且原審判決認定被告謝岳霖等人就附表一編號50、52之被害人邱永光及林文卿,分別於101年1月10、12日匯款至該帳戶內之事實,均成立詐欺取財罪,顯見該帳戶自100年12月底某日起,即供被告謝岳霖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是附表二編號10之被害人薛榮山於101年1月12日受騙匯款10萬元至該帳戶內,亦是被告謝岳霖、蔡其言等人所為,原審就此部分諭知被告謝岳霖、蔡其言2人無罪,亦有未當。
⑪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14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3、64被害人劉秋婷、陳雯萱部分,被告張為鈞於100年6月某日,先將所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之郵政公司帳戶,交予被告蔡其言,而後於同年月某日復將所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予被告蔡其言,供被告何駿成、謝岳霖等人用作詐騙工具使用乙事,業經被告張為鈞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且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何駿成、謝岳霖等人就附表一編號8(其中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之部分)之被害人王才明、附表一編號14(其中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之部分)之被害人陳俊佑,分別於100年12月12、13日匯款至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18所示之郵政公司帳戶內之事實,均成立詐欺取財罪,足認被告張為鈞所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合庫銀行帳戶,自100年6月某日起,即供被告何駿成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是被害人劉秋婷於100年12月16日受騙匯款25萬元、被害人陳雯萱於101年1月19日匯款1萬元至該合庫銀行帳戶內,亦是被告何駿成等人所為,原審諭知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張為鈞此部分無罪,尚有未合。
⑫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2被害人賴文彬部分: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何駿成、謝岳霖等人就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吳至恕,於100年10月14日匯款至石峻菖所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之事實,成立詐欺取財罪,顯見該帳戶係供被告何駿成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使用。而附表二編號15之被害人賴文彬受詐騙而匯款至該帳戶乙事,業經被害人賴文彬供述,並有第一銀行梓本分行100年11月30日一梓本字第00186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憑。是被害人賴文彬受騙匯款至該帳戶內,亦是被告何駿成等人所為,原審諭知被告何駿成、謝岳霖此部分無罪,亦有未當。
⑬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5被害人曾啟文部分,被害人曾啟文確有在檢察官偵訊時作證,且被告張為鈞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又係被告張為鈞交付被告蔡其言、謝岳霖收羅,再由何駿成指揮劉宇倫領款,原審認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張為鈞、劉宇倫此部分無罪,同有未合。
⑭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4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6被害人莊良吉部分,被害人莊良吉於101年1月4日匯款3萬元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所示賴永剛所有之渣打銀行帳戶乙事,業據被害人莊良吉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原審認被告何駿成、謝岳霖、蔡其言此部分無罪,同有未合。
⑮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6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7被害人陳恬雅部分,被害人陳恬雅因確有受騙而於100年9月5、7日,分別匯款2萬元、5萬7000元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所示被告蔡子豪所有而交給被告謝岳霖使用之合庫銀行帳戶之情,原審認被告謝岳霖、蔡子豪此部分無罪,同有未合。
⑯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5部分,實係附表一編號8之被害人王才明受詐騙,而以妻子蕭瑞娥所有玉山銀行帳號匯款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吳中志所有之帳戶。且被害人王才明以妻子蕭瑞娥所有玉山銀行帳號,於100年11月10、11、14、16、17、21、23日及101年1月19日,分別匯款4萬元、6萬元、2萬元、4萬元、4萬元、13萬元、8萬元、1萬元,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吳中志所有之帳戶,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35就上開王才明於101年1月19日匯款1萬元之部分諭知無罪,另就其他部分未予判決,容有違誤。
⑰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16、17、1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739、10047號被告蔡子豪、被害人高玉婷、張純嘉、劉彩鳳、邱宜珊)部分,雖經檢察官對被告蔡子豪移送併辦,然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6、17、18部分之被害人,與被告蔡子豪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無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顯然未經起訴或追加起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部分,既無證據證明被告被告蔡子豪犯罪,亦與此部分經移送併辦部分無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乃原審竟為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有罪部分 ┌──┬───┬─────┬───┬───┬────────────┬──────┬────┬───────┐ │編 │被害人│匯款日期及│犯罪行│未參與│詐欺手法 ( 事實 ) │使用供詐欺金│供述證據│罪名暨宣告刑(│ │號 │ │地點 │為人 │犯罪之│ │融帳戶帳號及│、提款證│含主刑、從刑)│ │ │ │ │ │人 │ │詐得金額 │據等 │ │ │ │ │ │ │ │ │(新臺幣) │ │ │ ├──┼───┼─────┼───┼───┼────────────┼──────┼────┼───────┤ │1 │魏志學│100年8月23│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在酒店上班叫「王│①中華郵政公│被害人警│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田│謝岳霖│黃建智│雅慧」之女子,以欠公司錢│ 司 │、偵訊筆│、蔡其言共同犯│ │︵ │ │中郵局匯款│蔡其言│張為鈞│,需錢救急為由,使被害人│戶名:謝岳霖│錄(偵 │詐欺取財罪,各│ │起 │ │ │盧皇群│張志瑋│魏志學陷於錯誤,詐騙被害│帳號: │1101卷㈡│處有期徒刑參月│ │訴 │ │ │、真實│劉宇倫│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000000000000│P257背面│,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謝岳霖提供或蔡其言收購│17503 │-259、少│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詐騙金額: │連偵53卷│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15000元 │P353)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阿松」│ │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 │1、2所示之物均│ │編 │ │100年9月2 │之成年│ │何駿成指揮提款)。 │②中華郵政公│ │沒收。 │ │號 │ │日某時在田│男子及│ │ │ 司 │ │ │ │55 │ │中郵局匯款│真實姓│ │ │戶名:謝岳霖│ │ │ │︶ │ │ │名年籍│ │ │帳號: │ │ │ │ │ │ │不詳之│ │ │000000000000│ │ │ │ │ │ │大陸地│ │ │17503 │ │ │ │ │ │ │區共犯│ │ │詐騙金額: │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 │ │ │ │ │100年9月5 │ │ │ │③中華郵政公│ │ │ │ │ │日某時在田│ │ │ │ 司 │ │ │ │ │ │中郵局匯款│ │ │ │戶名:謝岳霖│ │ │ │ │ │ │ │ │ │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17503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 │ │ │100年9月21│ │ │ │④中華郵政公│ │ │ │ │ │日某時在田│ │ │ │ 司 │ │ │ │ │ │中郵局匯款│ │ │ │戶名:謝岳霖│ │ │ │ │ │ │ │ │ │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17503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15000元 │ │ │ ├──┤ ├─────┤ │ │ ├──────┼────┤ │ │︵ │ │101年1月10│ │ │ │渣打國際商業│ │ │ │起 │ │日某時在不│ │ │ │銀行 │ │ │ │訴 │ │詳地點匯款│ │ │ │戶名:徐聖迪│ │ │ │書 │ │ │ │ │ │帳號: │ │ │ │附 │ │ │ │ │ │000000000000│ │ │ │表 │ │ │ │ │ │90917 │ │ │ │一 │ │ │ │ │ │詐騙金額: │ │ │ │編 │ │ │ │ │ │12000元 │ │ │ │號 │ │ │ │ │ │ │ │ │ │98 │ │ │ │ │ │ │ │ │ │︶ │ │ │ │ │ │ │ │ │ ├──┼───┼─────┼───┼───┼────────────┼──────┼────┼───────┤ │2 │鍾文章│100年8月31│何駿成│蔡其言│一名自稱在酒店上班叫「林│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 │謝岳霖│黃建智│善美」之女子以0000000000│戶名:陳重裕│錄(頭份│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0年9月13│蔡子豪│張為鈞│、0000000000 門號行動電 │帳號: │分局卷P7│罪,各處有期徒│ │起 │ │日某時在新│盧皇群│張志瑋│話與被害人鍾文章聯絡,陸│000000000000│01-702)│刑柒月,扣案如│ │訴 │ │竹市光復路│、真實│劉宇倫│續以想要離開酒店為由,使│73761 │ │附表五編號1所 │ │書 │ │一段的郵局│姓名年│卜國展│被害人鍾文章陷於錯誤,詐│詐騙金額: │ │示之物均沒收。│ │附 │ │親自匯款 │籍不詳│ │騙被害人面交或匯款至指定│①369500元、│ │ │ │表 │ │ │綽號「│ │的人頭帳戶內(陳重裕交付│②311000元。│ │蔡子豪共同犯詐│ │一 │ │ │阿松」│ │謝岳霖收購),再由中國大│ │ │欺取財罪,累犯│ │編 │ │ │之成年│ │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 │ │,處有期徒刑捌│ │號 │ │ │男子及│ │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 │ │月,扣案如附表│ │22 │ │ │真實姓│ │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謝岳│ │ │五編號1所示之 │ │︶ │ │ │名年籍│ │霖、蔡子豪領款)。 │ │ │物均沒收。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3 │阮存孝│100年9月16│謝岳霖│何駿成│於100年4月左右一名在酒店│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謝岳霖共同犯詐│ ├──┤ │日某時在不│蔡子豪│蔡其言│上班自稱「施佳儀」之女子│戶名:陳重裕│錄(頭份│欺取財罪,處有│ │︵ │ │詳地點匯款│盧皇群│黃建智│與被害人阮存孝聯絡,並陸│帳號: │分局卷P7│期徒刑貳月,如│ │起 │ │ │、真實│張為鈞│續以媽媽生病,急需醫療費│000000000000│08-710)│易科罰金,以新│ │訴 │ │ │姓名年│張志瑋│用或需要生活費用等為由,│73761 │ │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 │ │ │籍不詳│劉宇倫│使被害人阮存孝陷於錯誤,│詐騙金額: │ │壹日。 │ │附 │ │ │綽號「│卜國展│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6000元 │ │ │ │表 │ │ │阿松」│ │頭帳戶內(陳重裕交付謝岳│ │ │蔡子豪共同犯詐│ │一 │ │ │之成年│ │霖收羅),再由中國大陸地│ │ │欺取財罪,累犯│ │編 │ │ │男子及│ │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 │ │,處有期徒刑參│ │號 │ │ │真實姓│ │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 │ │月,如易科罰金│ │23 │ │ │名年籍│ │贓款(謝岳霖指揮蔡子豪領│ │ │,以新臺幣壹仟│ │︶ │ │ │不詳之│ │款)。 │ │ │元折算壹日。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4 │古瑞光│100年9月20│何駿成│蔡其言│一名自稱住在雲林縣林內鄉│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三│謝岳霖│蔡子豪│叫「洪雨辰」之女子,於99│戶名:謝岳霖│錄(偵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重區中山路│盧皇群│黃建智│年1月間起,以電話與被害 │帳號: │1101卷㈡│罪,各處有期徒│ │起 │ │的郵局臨櫃│、真實│張為鈞│人古瑞光聯絡後,陸續以母│000000000000│P251-252│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匯款 │姓名年│張志瑋│親需動手術、父親發生意外│17503 │)、匯款│罰金,均以新臺│ │書 │ │ │籍不詳│劉宇倫│、安排與家人吃飯等等為由│詐騙金額: │單(頭份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 │綽號「│卜國展│,使被害人古瑞光陷於錯誤│20000元 │分局卷 │日,扣案如附表│ │表 │ │ │阿松」│ │,詐騙被害人交付現金或匯│ │P785) │五編號1、2所示│ │一 │ │ │之成年│ │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謝│ │ │之物均沒收。 │ │編 │ │ │男子及│ │岳霖提供),再由中國大陸│ │ │ │ │號 │ │ │真實姓│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 │ │ │ │58 │ │ │名年籍│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 │ │ │ │︶ │ │ │不詳之│ │人贓款(何駿成指揮謝岳霖│ │ │ │ │ │ │ │大陸地│ │提款)。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5 │邱永賓│100年9月22│謝岳霖│蔡其言│一名自稱「小雲」之女子以│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不│黃建智│蔡子豪│電話與被害人邱永賓聯絡後│戶名:吳中志│錄(頭份│、黃建智共同犯│ │︵ │ │詳地點匯款│何駿成│張為鈞│,該女子以生活困苦需生活│帳號: │分局卷P7│詐欺取財罪,各│ │起 │ │ │盧皇群│張志瑋│費用為由,使被害人邱永賓│000000000000│49-750)│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 │、真實│劉宇倫│陷於錯誤,詐騙被害人匯款│14937 │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黃建│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智、謝岳霖收購),再由中│5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 │ │1、3所示之物均│ │編 │ │ │之成年│ │領被害人贓款(謝岳霖指揮│ │ │沒收。 │ │號 │ │ │男子及│ │提款)。 │ │ │ │ │41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大陸地│ │ ├──────┤ │ │ │︵ │ │100年10月 │區共犯│ │ │中華郵政公司│ │ │ │未 │ │24日某時在│ │ │ │戶名:林盈綺│ │ │ │起 │ │不詳地點匯│ │ │ │帳號: │ │ │ │訴 │ │款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68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吳至恕│100年10月 │何駿成│蔡子豪│於100年9月間,在match網 │第一商業銀行│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14日某時在│謝岳霖│黃建智│站交友平台上認識一名自稱│戶名:石峻菖│錄(偵 │、蔡其言共同犯│ │︵ │ │合作金庫銀│蔡其言│張為鈞│「李明」之香港網友,以工│帳號: │1101卷㈡│詐欺取財罪,各│ │起 │註:起│行九如分行│盧皇群│張志瑋│作上需求為由要求被害人吳│000000000000│P248-249│處有期徒刑壹年│ │訴 │訴書附│臨櫃匯款 │、真實│劉宇倫│至恕把台灣的帳戶借他使用│00 │)、匯款│肆月,扣案如附│ │書 │表一編│ │姓名年│卜國展│,陸續以匯費、匯差、銀行│詐騙金額: │單(頭份 │表五編號1所示 │ │附 │號112 │ │籍不詳│ │保管費用、密碼解碼費用、│49000元 │分局卷 │之物均沒收。 │ │表 │與133 │ │綽號「│ │買保險費用等為由,使被害│ │P811-814│ │ │一 │重覆,│ │阿松」│ │人吳至恕陷於錯誤,詐騙被│ │) │ │ │編 │業經公│ │之成年│ │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 │ │ │ │號 │訴人於│ │男子及│ │內(謝岳霖、蔡其言收羅)│ │提款翻拍│ │ │112 │審理時│ │真實姓│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 │畫面(他│ │ │、 │更正)│ │名年籍│ │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 │卷P69-71│ │ │133 │ │ │不詳之│ │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由│ │) │ │ │︶ │ │ │大陸地│ │謝岳霖、何駿成、翁欣渝提│ │ │ │ │ │ │ │區共犯│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吳至恕│100年10月 │ │ │ │渣打國際商業│ │ │ │起 │(起訴│17日某時在│ │ │ │銀行 │ │ │ │訴 │書誤載│永豐商業銀│ │ │ │戶名:洪敏翔│ │ │ │書 │為吳智│行高雄分行│ │ │ │帳號: │ │ │ │附 │恕) │臨櫃匯款 │ │ │ │000000000000│ │ │ │表 │ │ │ │ │ │97001 │ │ │ │一 │ │ │ │ │ │詐騙金額: │ │ │ │編 │ │ │ │ │ │68000元 │ │ │ │號 │ │ │ │ │ │ │ │ │ │7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0月 │ │ │ │渣打國際商業│ │ │ │起 │ │18日某時、│ │ │ │銀行 │ │ │ │訴 │ │同年10月19│ │ │ │戶名:陳立偉│ │ │ │書 │ │日11時01分│ │ │ │帳號: │ │ │ │附 │ │09秒、同年│ │ │ │000000000000│ │ │ │表 │ │10月20日某│ │ │ │65332 │ │ │ │一 │ │時、同年10│ │ │ │詐騙金額: │ │ │ │編 │ │月21日某時│ │ │ │①82000元 │ │ │ │號 │ │、同年10月│ │ │ │②110000元 │ │ │ │71 │ │24日13時35│ │ │ │③75000元 │ │ │ │︶ │ │分7秒、同 │ │ │ │④120000元 │ │ │ │ │ │年10月25日│ │ │ │⑤150000元 │ │ │ │ │ │13時47分48│ │ │ │⑥180000元 │ │ │ │ │ │秒、同年10│ │ │ │⑦140000元 │ │ │ │ │ │月26日某時│ │ │ │⑧150000元 │ │ │ │ │ │、同年10月│ │ │ │⑨90000元 │ │ │ │ │ │27日某時、│ │ │ │⑩90000元 │ │ │ │ │ │同年10月28│ │ │ │⑪80000元 │ │ │ │ │ │日12時30分│ │ │ │ │ │ │ │ │ │15秒、同年│ │ │ │ │ │ │ │ │ │11月9日某 │ │ │ │ │ │ │ │ │ │時,分別在│ │ │ │ │ │ │ │ │ │永豐商業銀│ │ │ │ │ │ │ │ │ │行南高雄分│ │ │ │ │ │ │ │ │ │行、永豐商│ │ │ │ │ │ │ │ │ │業銀行高雄│ │ │ │ │ │ │ │ │ │分行、板信│ │ │ │ │ │ │ │ │ │商業銀行及│ │ │ │ │ │ │ │ │ │不詳地點臨│ │ │ │ │ │ │ │ │ │櫃匯款,同│ │ │ │ │ │ │ │ │ │年11月10日│ │ │ │ │ │ │ │ │ │某時,在合│ │ │ │ │ │ │ │ │ │作金庫商業│ │ │ │ │ │ │ │ │ │銀行 │ │ │ │ │ │ │ ├──┤ ├─────┤ │ │ ├──────┤ │ │ │︵ │ │100年10月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起 │ │31日14時20│ │ │ │頭份分行 │ │ │ │訴 │ │分42秒在永│ │ │ │戶名:廖揚真│ │ │ │書 │ │豐商業銀行│ │ │ │帳號: │ │ │ │附 │ │南高雄分行│ │ │ │000000000000│ │ │ │表 │ │臨櫃匯款 │ │ │ │49(起訴書誤│ │ │ │一 │ │ │ │ │ │載為00000000│ │ │ │編 │ │ │ │ │ │0000000 ) │ │ │ │號 │ │ │ │ │ │詐騙金額: │ │ │ │132 │ │ │ │ │ │1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1│ │ │ │渣打國際商業│ │ │ │起 │ │日12時53分│ │ │ │銀行 │ │ │ │訴 │ │7秒在永豐 │ │ │ │戶名:廖揚真│ │ │ │書 │ │商業銀行高│ │ │ │帳號: │ │ │ │附 │ │雄分行臨櫃│ │ │ │000000000000│ │ │ │表 │ │匯款 │ │ │ │91811 │ │ │ │一 │ │ │ │ │ │詐騙金額: │ │ │ │編 │ │ │ │ │ │70000元 │ │ │ │號 │ ├─────┤ │ │ ├──────┤ │ │ │69 │ │100年11月2│ │ │ │渣打國際商業│ │ │ │︶ │ │日13時49分│ │ │ │銀行 │ │ │ │ │ │47秒在永豐│ │ │ │戶名:廖揚真│ │ │ │ │ │銀行南高雄│ │ │ │帳號: │ │ │ │ │ │分行臨櫃匯│ │ │ │000000000000│ │ │ │ │ │款 │ │ │ │91811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70000元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3│ │ │ │渣打國際商業│ │ │ │ │ │日13時33分│ │ │ │銀行 │ │ │ │ │ │2秒在永豐 │ │ │ │戶名:廖揚真│ │ │ │ │ │商業銀行高│ │ │ │帳號: │ │ │ │ │ │雄分行臨櫃│ │ │ │000000000000│ │ │ │ │ │匯款 │ │ │ │91811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80000元 │ │ │ ├──┤ ├─────┤ │ │ ├──────┤ │ │ │︵ │ │100年11月1│ │ │ │中華郵政公司│ │ │ │未 │ │7日某時在 │ │ │ │頭份郵局 │ │ │ │起 │ │合作金庫銀│ │ │ │戶名:廖揚真│ │ │ │訴 │ │行大港埔分│ │ │ │帳號: │ │ │ │︶ │ │行匯款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13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 │ │︵ │ │100年11月4│ │ │ │中華郵政公司│ │ │ │未 │ │日15時02分│ │ │ │公館郵局 │ │ │ │起 │ │24秒在永豐│ │ │ │戶名:林志龍│ │ │ │訴 │ │商業銀行北│ │ │ │帳號: │ │ │ │︶ │ │高雄分行匯│ │ │ │000000000000│ │ │ │ │ │款 │ │ │ │49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210000元 │ │ │ ├──┼───┼─────┼───┼───┼────────────┼──────┼────┼───────┤ │ 7 │張洺祿│100年10月 │謝岳霖│蔡子豪│於100年9月左右接獲一名自│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警│何駿成、謝岳霖│ ├──┤ │17日某時在│蔡其言│黃建智│稱在酒店上班叫「王雅晴」│戶名:張為鈞│、偵訊筆│、蔡其言、張為│ │︵ │ │不詳地點匯│張為鈞│張志瑋│之女子,以0000000000、 │帳號: │錄、匯款│鈞共同犯詐欺取│ │起 │ │款 │何駿成│劉宇倫│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00│單(頭份│財罪,各處有期│ │訴 │ │ │盧皇群│卜國展│被害人張洺祿連絡,並陸續│61765 │分局卷P6│徒刑參月,如易│ │書 │ │ │、真實│ │以欠經紀人錢、家裡有人生│詐騙金額: │91-698;│科罰金,均以新│ │附 │ │ │姓名年│ │病急需用錢、生活費用不夠│68000元 │少連偵53│臺幣壹仟元折算│ │表 │ │ │籍不詳│ │等為由,使被害人張洺祿陷│ │卷P340背│壹日,扣案如附│ │一 │ │ │綽號「│ │於錯誤,詐騙被害人面交或│ │面) │表五編號1所示 │ │編 │ │ │阿松」│ │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之物均沒收。 │ │號 │ │ │之成年│ │張為鈞交付蔡其言,謝岳霖│ │ │ │ │14 │ │ │男子及│ │收羅),再由中國大陸地區│ │ │ │ │︶ │ │ │真實姓│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 │ │ │ │ │ │ │名年籍│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 │ │ │ │ │ │ │不詳之│ │款(謝岳霖指揮提款)。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8 │王才明│100年10月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小亮」之女子,│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警│何駿成、謝岳霖│ ├──┤ │19日某時在│謝岳霖│張志瑋│先以電話與被害人王才明聯│銀行頭份分行│、偵訊筆│、蔡其言、黃建│ │︵ │ │不詳地點匯│蔡其言│卜國展│絡後,該女子以其要補業績│戶名:林盈綺│錄(頭份│智、張為鈞、劉│ │起 │ │款 │黃建智│ │、父親的醫藥費等需錢救急│帳號: │分局卷P6│宇倫共同犯詐欺│ │訴 │ │ │張為鈞│ │為由,使被害人王才明陷於│000000000000│63-664;│取財罪,各處有│ │書 │ │ │劉宇倫│ │錯誤,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91866 │少連偵53│期徒刑捌月,扣│ │附 │ │ │盧皇群│ │定的人頭帳戶內(黃建智、│詐騙金額: │卷P350)│案如附表五編號│ │表 │ │ │、真實│ │張為鈞、蔡其言、謝岳霖收│40000元 │ │1、3所示之物均│ │一 │ │ │姓名年│ │羅,或張為鈞交付蔡其言、│ │ │沒收。 │ │編 │ │ │籍不詳│ │謝岳霖收羅),再由中國大│ │ │ │ │號 │ │ │綽號「│ │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 │ │ │ │104 │ │ │阿松」│ │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 │ │ │ │︶ │ │ │之成年│ │害人贓款(何駿成或謝岳霖│ │ │ │ │ │ │ │男子及│ │指揮劉宇倫領款)。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年10月│ │ │ │渣打國際商業│ │ │ │起 │ │24日某時在│ │ │ │銀行 │ │ │ │訴 │ │不詳地點匯│ │ │ │戶名:陳立偉│ │ │ │書 │ │款 │ │ │ │帳號: │ │ │ │附 │ │ │ │ │ │000000000000│ │ │ │表 │ │ │ │ │ │65332 │ │ │ │一 │ │ │ │ │ │詐騙金額: │ │ │ │編 │ │ │ │ │ │100000元 │ │ │ │號 │ │ │ │ │ │ │ │ │ │7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29日某時在│ │ │ │戶名:張仕盈│ │ │ │訴 │ │不詳地點匯│ │ │ │帳號: │ │ │ │書 │ │款 │ │ │ │000000000000│ │ │ │附 │ │ │ │ │ │51665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5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6│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日某時在不│ │ │ │戶名:葉芯瑀│ │ │ │訴 │ │詳地點匯款│ │ │ │帳號: │ │ │ │書 │ │ │ │ │ │000000000000│ │ │ │附 │ │ │ │ │ │03771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10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12日某時,│ │ │ │戶名:張為鈞│ │ │ │訴 │ │分別在不詳│ │ │ │帳號: │ │ │ │書 │ │地點匯款 │ │ │ │000000000000│ │ │ │附 │ │ │ │ │ │61765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①30000元 │ │ │ │編 │ │ │ │ │ │②20000元 │ │ │ │號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 │ │ │玉山商業銀行│ │ │ │起 │ │10日、同年│ │ │ │戶名:吳中志│ │ │ │訴 │ │11月11日、│ │ │ │帳號: │ │ │ │書 │ │11月14日、│ │ │ │000000000000│ │ │ │附 │ │11月16日、│ │ │ │1177 │ │ │ │表 │ │11月17日、│ │ │ │詐騙金額: │ │ │ │一 │ │11月21日、│ │ │ │①40000元 │ │ │ │編 │ │11月23日( │ │ │ │②60000元 │ │ │ │號 │ │以妻子蕭瑞│ │ │ │③20000元 │ │ │ │127 │ │娥名義) │ │ │ │④40000元 │ │ │ │︶ │ │◎但無起訴│ │ │ │⑤40000元 │ │ │ │ │ │書所指101 │ │ │ │⑥130000元 │ │ │ │ │ │年1月19日 │ │ │ │⑦80000元 │ │ │ │ │ │匯款10000 │ │ │ │ │ │ │ │ │ │元之紀錄 │ │ │ │ │ │ │ ├──┼───┼─────┼───┼───┼────────────┼──────┼────┼───────┤ │ 9 │柯國彬│100年10月 │何駿成│蔡子豪│在100年3月17日接到一名自│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警│何駿成、謝岳霖│ ├──┤ │31日某時在│謝岳霖│張為鈞│稱「陳慧真」之女子,該女│銀行頭份分行│、偵訊筆│、蔡其言黃建智│ │︵ │ │華泰商業銀│蔡其言│張志瑋│子以她要衝業績需幫他買茶│戶名:林盈綺│錄、匯款│共同犯詐欺取財│ │起 │ │行建成簡易│黃建智│劉宇倫│葉、在酒店上班犯錯賠償等│帳號: │單(台北│罪,各處有期徒│ │訴 │ │型分行匯款│盧皇群│卜國展│需錢救急為由,使被害人柯│000000000000│地檢偵 │刑參月,如易科│ │書 │ │ │、真實│ │國彬陷於錯誤,陸續詐騙被│91866 │5677卷 │罰金,均以新臺│ │附 │ │ │姓名年│ │害人至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詐騙金額: │P8-11、 │幣壹仟元折算壹│ │表 │ │ │籍不詳│ │路2段65巷7號7樓老頑童酒 │80000元 │16-17、 │日,扣案如附表│ │一 │ │ │綽號「│ │店、基隆市愛三路紅蘋果酒│ │117) │五編號1、3所示│ │編 │ │ │阿松」│ │店、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1 │ │ │之物均沒收。 │ │號 │ │ │之成年│ │段126號大富豪酒店交付現 │ │ │ │ │106 │ │ │男子及│ │金或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 │ │ │ │︶ │ │ │真實姓│ │內(黃建智收購,蔡其言、│ │ │ │ │ │ │ │名年籍│ │謝岳霖收羅),再由中國大│ │ │ │ │ │ │ │不詳之│ │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 │ │ │ │ │ │ │大陸地│ │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 │ │ │ │ │ │ │區共犯│ │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 │ │ │ │ │)。 │ │ │ │ ├──┼───┼─────┼───┼───┼────────────┼──────┼────┼───────┤ │ 10 │羅道溪│100年11月1│何駿成│蔡子豪│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被│①中華郵政公│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8時37分 │謝岳霖│黃建智│害人羅道溪,先以感情交往│ 司 │錄、匯款│、蔡其言、張為│ │︵ │ │7秒在潭子 │蔡其言│張志瑋│為前提,再陸續以生病、投│戶名:張為鈞│單(偵 │鈞、劉宇倫共同│ │起 │ │頭家厝郵局│張為鈞│卜國展│資等等藉口,使被害人羅道│帳號: │3190卷㈡│犯詐欺取財罪,│ │訴 │ │匯款 │劉宇倫│ │溪陷於錯誤,詐騙被害人匯│000000000000│P161-169│各處有期徒刑陸│ │書 │ │ │盧皇群│ │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張│16666 │) │月,如易科罰金│ │附 │ │ │、真實│ │為鈞收購或交付蔡其言、謝│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 │表 │ │ │姓名年│ │岳霖收羅),再由中國大陸│35000元 │ │仟元折算壹日,│ │一 │ │ │籍不詳│ │地區詐欺集團指示臺灣地區│ │ │扣案如附表五編│ │編 │ │ │綽號「│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 │ │號1所示之物均 │ │號 │ │ │阿松」│ │款(何駿成指揮劉宇倫提款├──────┤ │沒收。 │ │7 │ │─────│之成年│ │)。 │②中華郵政公│ │ │ │︶ │ │100年11月 │男子及│ │ │ 司 │ │ │ │ │ │25日15時05│真實姓│ │ │戶名:張為鈞│ │ │ │ │ │分51秒在潭│名年籍│ │ │帳號: │ │ │ │ │ │子頭家厝郵│不詳之│ │ │000000000000│ │ │ │ │ │局匯款 │大陸地│ │ │16666 │ │ │ │ │ │ │區共犯│ │ │詐騙金額: │ │ │ │ │ │ │ │ │ │100000元 │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 │為0000000元)│ │ │ ├──┤ ├─────┤ │ │ ├──────┤ │ │ │︵ │ │100年11月8│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日9時23分 │ │ │ │戶名:張紫亭│ │ │ │訴 │ │4秒在潭子 │ │ │ │帳號: │ │ │ │書 │ │頭家厝郵局│ │ │ │000000000000│ │ │ │附 │ │匯款 │ │ │ │61322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15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9│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日15時6分 │ │ │ │戶名:李為凱│ │ │ │訴 │ │54秒在潭子│ │ │ │帳號: │ │ │ │書 │ │頭家厝郵局│ │ │ │000000000000│ │ │ │附 │ │匯款 │ │ │ │93200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36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42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王玠程│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在酒店上班叫「楊│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14日某時在│謝岳霖│黃建智│心怡」之女子以0000000000│戶名:張為鈞│錄(偵319│、蔡其言、張為│ │︵ │ │彰化永靖郵│蔡其言│張志瑋│門號行動電話與被害人王玠│帳號: │0卷㈢P89│鈞共同犯詐欺取│ │起 │ │局臨櫃匯款│張為鈞│劉宇倫│程聯絡後,以需錢救急為由│000000000000│-90) │財罪,各處有期│ │訴 │ │ │盧皇群│卜國展│,使被害人王玠程陷於錯誤│16666 │ │徒刑貳月,如易│ │書 │ │ │、真實│ │,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詐騙金額: │ │科罰金,均以新│ │附 │ │ │姓名年│ │人頭帳戶內(張為鈞交付蔡│50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 │表 │ │ │籍不詳│ │其言,謝岳霖收羅),再由│ │ │壹日,扣案如附│ │一 │ │ │綽號「│ │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指示│ │ │表五編號1所示 │ │編 │ │ │阿松」│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之物均沒收。 │ │號 │ │ │之成年│ │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 │ │ │ │6 │ │ │男子及│ │。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12 │魏五常│100年(起訴│何駿成│蔡其言│一名自稱「林宛如」之女子│玉山商業銀行│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書誤載為 │謝岳霖│蔡子豪│,先以行動電話與被害人魏│戶名:吳中志│錄(頭份│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盧皇群│黃建智│五常聯絡後,該女子再以其│帳號: │分局卷P8│罪,各處有期徒│ │起 │ │17日某時在│、真實│張為鈞│奶奶心臟病要動手術等需錢│000000000000│91-892 │刑貳月,如易科│ │訴 │ │不詳地點匯│姓名年│張志瑋│救急為由,使被害人魏五常│1177 │) │罰金,均以新臺│ │書 │ │款 │籍不詳│劉宇倫│陷於錯誤,詐騙被害人面交│詐騙金額: │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 │綽號「│卜國展│或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15000元 │ │日,扣案如附表│ │表 │ │ │阿松」│ │(謝岳霖收購),再由中國│ │ │五編號1所示之 │ │一 │ │ │之成年│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物均沒收。 │ │編 │ │ │男子及│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號 │ │ │真實姓│ │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提│ │ │ │ │128 │ │ │名年籍│ │款)。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13 │潘孟胤│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其言│於100年11月初,接到一名 │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18日13時58│謝岳霖│蔡子豪│自稱在婚紗公司上班叫「張│銀行 │錄(頭份│、張為鈞共同犯│ │︵ │ │分左右在雲│張為鈞│黃建智│紫亭」之女子來電,該女子│戶名:陳潔茹│分局卷P8│詐欺取財罪,各│ │起 │ │林郵局二崙│盧皇群│張志瑋│以其家中有事急需用錢為由│帳號: │47-848 │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油車郵局跨│、真實│劉宇倫│,使被害人潘孟胤陷於錯誤│000000000000│) │,如易科罰金,│ │書 │ │行匯款 │姓名年│卜國展│,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87384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人頭帳戶內(張為鈞收購,│詐騙金額: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謝岳霖收羅),再由中國大│38000元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 │ │收。 │ │號 │ │ │男子及│ │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100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14 │陳俊佑│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林孟竹」之女子│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22日某時在│謝岳霖│張為鈞│以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戶名:劉宇倫│錄(偵31│、蔡其言、黃建│ │︵ │ │大雅郵局臨│蔡其言│張志瑋│與被害人陳俊佑聯絡後,以│帳號: │90卷㈡P1│智、劉宇倫共同│ │起 │ │櫃匯款 │黃建智│卜國展│需錢救急為由,使被害人陳│000000000000│48-150)│犯詐欺取財罪,│ │訴 │ │ │劉宇倫│ │俊佑陷於錯誤,詐騙被害人│53925 │ │各處有期徒刑貳│ │書 │ │ │、真實│ │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詐騙金額: │ │月,如易科罰金│ │附 │ │ │姓名年│ │劉宇倫交付黃建智,蔡其言│20000元 │ │,均以新臺幣壹│ │表 │ │ │籍不詳│ │、謝岳霖收羅),再由中國│ │ │仟元折算壹日,│ │一 │ │ │綽號「│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扣案如附表五編│ │編 │ │ │阿松」│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號1、3所示之物│ │號 │ │ │之成年│ │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劉│ │ │均沒收。 │ │26 │ │ │男子及│ │宇倫提款)。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15 │陳春煌│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於100年5月間在新北市新莊│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警│何駿成、謝岳霖│ ├──┤ │23日某時在│謝岳霖│黃建智│區一名自稱「王小玲」之女│銀行 │、偵訊筆│、蔡其言、張為│ │︵ │ │不詳地點匯│蔡其言│張志瑋│子與被害人陳春煌搭訕而認│戶名:張為鈞│錄(頭份│鈞、劉宇倫共同│ │起 │ │款 │張為鈞│卜國展│識,該女子陸續以 │帳號: │分局卷P6│犯詐欺取財罪,│ │訴 │ │ │劉宇倫│ │0000000000、0000000000門│000000000000│88-689;│各處有期徒刑陸│ │書 │ │ │盧皇群│ │號行動電話與被害人陳春煌│91859 │少連偵53│月,如易科罰金│ │附 │ │ │、真實│ │聯絡,再陸續以發生車禍需│詐騙金額: │卷P342背│,均以新臺幣壹│ │表 │ │ │姓名年│ │要醫藥費等需錢救急為由,│100000元 │面) │仟元折算壹日,│ │一 │ │ │籍不詳│ │使被害人陳春煌陷於錯誤,│ │ │扣案如附表五編│ │編 │ │ │綽號「│ │詐騙被害人面交或匯款至指│ │ │號1所示之物均 │ │號 │ │ │阿松」│ │定的人頭帳戶內(張為鈞交│ │ │沒收。 │ │77 │ │ │之成年│ │付蔡其言,謝岳霖收羅),│ │ │ │ │︶ │ │ │男子及│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 │ │ │ │ │ │ │真實姓│ │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 │ │ │ │ │ │ │名年籍│ │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 │ │ │ │ │ │ │不詳之│ │成指揮劉宇倫領款)。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2│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日某時、 │ │ │ │戶名:張紫亭│ │ │ │訴 │ │100年12月6│ │ │ │帳號: │ │ │ │書 │ │日某時分別│ │ │ │000000000000│ │ │ │附 │ │在不詳地點│ │ │ │61322 │ │ │ │表 │ │匯款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①50000元 │ │ │ │編 │ │ │ │ │ │②150000元 │ │ │ │號 │ │ │ │ │ │(匯款資料見│ │ │ │19 │ │ │ │ │ │偵1101卷㈡ │ │ │ │︶ │ │ │ │ │ │P101) │ │ │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13日某時在│ │ │ │戶名:張為鈞│ │ │ │訴 │ │不詳地點匯│ │ │ │帳號: │ │ │ │書 │ │款 │ │ │ │000000000000│ │ │ │附 │ │ │ │ │ │61765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60000元 │ │ │ │編 │ │ │ │ │ │(匯款資料見│ │ │ │號 │ │ │ │ │ │偵1101卷㈡ │ │ │ │13 │ │ │ │ │ │P98) │ │ │ │︶ │ │ │ │ │ │ │ │ │ ├──┼───┼─────┼───┼───┼────────────┼──────┼────┼───────┤ │ 16 │籃存明│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其言│一名自稱在陳潔茹新娘化妝│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25日13時43│謝岳霖│蔡子豪│公司上班叫「陳美玲」之女│銀行 │錄、匯款│、張為鈞共同犯│ │︵ │ │分20秒、同│張為鈞│黃建智│子以 00000000 00 門號行 │戶名:陳潔茹│單(頭份│詐欺取財罪,各│ │起 │ │日15時29分│盧皇群│張志瑋│動電話與被害人籃存明聯絡│帳號: │分局卷P8│處有期徒刑參月│ │訴 │ │32秒、101 │、真實│劉宇倫│後,該女子以其生病需錢救│000000000000│49-853 │,如易科罰金,│ │書 │ │年11月28日│姓名年│卜國展│急為由,使被害人籃存明陷│87384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起訴書誤 │籍不詳│ │於錯誤,詐騙被害人面交或│詐騙金額: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載為100年 │綽號「│ │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①10000元。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11月25日) │阿松」│ │張為鈞收購,謝岳霖收羅)│②35000元。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某時匯款、│之成年│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③3000元。 │ │收。 │ │號 │ │101 年11月│男子及│ │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④20000元。 │ │ │ │103 │ │29日某時匯│真實姓│ │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 │ │ │ │︶ │ │款,均在不│名年籍│ │駿成指揮提款)。 │ │ │ │ │ │ │詳地點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17 │簡健霖│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100年9月10日透過朋友認識│①中華郵政公│被害人警│何駿成、謝岳霖│ ├──┤(起訴 │25日某時、│謝岳霖│張志瑋│一名自稱在酒店上班叫「陳│司頭份上公園│、偵訊筆│、蔡其言、黃建│ │︵ │書及原│在南投郵局│蔡其言│卜國展│珮琦」之女子,該女子以她│戶名:張紫亭│錄、(偵│智、張為鈞、劉│ │起 │審誤為│或銀行臨櫃│黃建智│ │想離開酒店,需繳清欠酒店│帳號: │1101卷㈠│宇倫共同犯詐欺│ │訴 │簡建霖│匯款 │張為鈞│ │的手續費及宿舍等相關費用│000000000000│P58-60;│取財罪,各處有│ │書 │) │ │劉宇倫│ │為由,使被害人簡健霖陷於│61322 │士林地檢│期徒刑肆月,如│ │附 │ │ │盧皇群│ │錯誤,詐騙被害人當面付款│詐騙金額: │偵3054 │易科罰金,均以│ │表 │ │ │、真實│ │或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30000元 │卷 │新臺幣壹仟元折│ │一 │ ├─────┤姓名年│ │(張為鈞交付蔡其言、謝岳├──────┤P9-11、 │算壹日,扣案如│ │編 │ │100年11月 │籍不詳│ │霖收羅,或劉宇倫交付黃建│②中華郵政公│111 、 │附表五編號1、3│ │號 │ │25日15時36│綽號「│ │智、蔡其言、謝岳霖收羅)│司頭份上公園│132-133 │所示之物均沒收│ │18 │ │分0秒在南 │阿松」│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戶名:張紫亭│;南投地│。 │ │︶ │ │投中山街郵│之成年│ │團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帳號: │檢偵1429│ │ │ │ │局臨櫃匯款│男子及│ │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成│000000000000│卷P12-13│ │ │ │ │ │真實姓│ │指揮劉宇倫提款)。 │61322 │)、匯款│ │ │ │ │ │名年籍│ │ │詐騙金額: │單(頭份 │ │ │ │ │ │不詳之│ │ │21000元 │分局卷 │ │ │ │ │ │大陸地│ │ │ │P681) │ │ │ │ │ │區共犯│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 │ │ │渣打國際商業│ │ │ │起 │ │28日某時在│ │ │ │銀行 │ │ │ │訴 │ │南投郵局或│ │ │ │戶名:張為鈞│ │ │ │書 │ │銀行臨櫃匯│ │ │ │帳號: │ │ │ │附 │ │款 │ │ │ │000000000000│ │ │ │表 │ │ │ │ │ │91859 │ │ │ │一 │ │ │ │ │ │詐騙金額: │ │ │ │編 │ │ │ │ │ │27000 元 │ │ │ │號 │ │ │ │ │ │(起訴書誤為 │ │ │ │81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30日某時在│ │ │ │戶名:劉宇倫│ │ │ │訴 │ │南投郵局或│ │ │ │帳號: │ │ │ │書 │ │銀行臨櫃匯│ │ │ │000000000000│ │ │ │附 │ │款 │ │ │ │53925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17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8│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日某時在南│ │ │ │戶名:張為鈞│ │ │ │訴 │ │投郵局或銀│ │ │ │帳號: │ │ │ │書 │ │行臨櫃匯款│ │ │ │000000000000│ │ │ │附 │ │ │ │ │ │61765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1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陳智賢│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陳雅君」之女子│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25日某時在│謝岳霖│黃建智│,先以電話與被害人陳智賢│戶名:賴永剛│錄(偵31│、蔡其言共同犯│ │︵ │ │臺中市烏日│蔡其言│張為鈞│聯絡後,相約在桃園縣中正│帳號: │90卷㈢P9│詐欺取財罪,各│ │起 │ │區郵局櫃台│盧皇群│張志瑋│路見面,之後,該女子以自│000000000000│5) │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匯款 │、真實│劉宇倫│已生病為由,向被害人借款│08839 │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使被害人陳智賢陷於錯誤│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20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人頭帳戶內,(蔡其言收購│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謝岳霖收羅)再由中國大│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陸地區詐欺集團指示臺灣地│ │ │收。 │ │號 │ │ │男子及│ │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 │ │ │ │3 │ │ │真實姓│ │贓款(何駿成指揮)。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19 │潘忠勇│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在酒店上班叫「陳│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30日某時、│謝岳霖│張志瑋│靜宜」之女子,先以電話與│戶名:葉芯瑀│錄(頭份│、蔡其言、張為│ │︵ │ │100年12月5│蔡其言│卜國展│被害人潘忠勇聯絡後,以要│帳號: │分局卷P6│鈞、黃建智、劉│ │起 │ │日某時、 │張為鈞│ │離開酒店需錢救急等為由,│000000000000│61-662)│宇倫共同犯詐欺│ │訴 │ │100年12月6│黃建智│ │使被害人潘忠勇陷於錯誤,│03771 │ │取財罪,各處有│ │書 │ │日某時,分│劉宇倫│ │詐騙被害人面交或匯款至指│詐騙金額: │ │期徒刑伍月,如│ │附 │ │別在不詳地│盧皇群│ │定的人頭帳戶內(劉宇倫交│①100000元。│ │易科罰金,均以│ │表 │ │點匯款 │、真實│ │付黃建智收購,張為鈞收購│②50000元。 │ │新臺幣壹仟元折│ │一 │ │ │姓名年│ │或交付蔡其言、謝岳霖收羅│③20000元。 │ │算壹日,扣案如│ │編 │ │ │籍不詳│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合計170000元│ │附表五編號1、3│ │號 │ │ │綽號「│ │集團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 │ │所示之物均沒收│ │4 │ │ │阿松」│ │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 │ │。 │ │︶ │ │ │之成年│ │成指揮劉宇倫提款)。 │ │ │ │ │ │ │ │男子及│ │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7│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日某時在不│ │ │ │戶名:張為鈞│ │ │ │訴 │ │詳地點匯款│ │ │ │帳號: │ │ │ │書 │ │ │ │ │ │000000000000│ │ │ │附 │ │ │ │ │ │61765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2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華南商業銀行│ │ │ │起 │ │20日某時在│ │ │ │戶名:劉宇倫│ │ │ │訴 │ │不詳地點匯│ │ │ │帳號: │ │ │ │書 │ │款 │ │ │ │000000000000│ │ │ │附 │ │ │ │ │ │922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1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115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李賢訓│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阿珍」之女子,│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30日某時在│謝岳霖│張為鈞│以她女兒讀書要用錢為由,│戶名:劉宇倫│錄(偵11│、蔡其言、黃建│ │︵ │ │不詳地點匯│蔡其言│張志瑋│使被害人李賢訓陷於錯誤,│帳號: │01卷㈡P2│智、劉宇倫共同│ │起 │ │款 │黃建智│卜國展│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000000000000│56背面-2│犯詐欺取財罪,│ │訴 │ │ │劉宇倫│ │頭帳戶內(劉宇倫交付黃建│53925 │57) │各處有期徒刑貳│ │書 │ │ │盧皇群│ │智,蔡其言、謝岳霖收羅)│詐騙金額: │ │月,如易科罰金│ │附 │ │ │、真實│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10000元 │ │,均以新臺幣壹│ │表 │ │ │姓名年│ │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 │ │仟元折算壹日,│ │一 │ │ │籍不詳│ │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 │ │扣案如附表五編│ │編 │ │ │綽號「│ │駿成指揮劉宇倫提款)。 │ │ │號1、3所示之物│ │號 │ │ │阿松」│ │ │ │ │均沒收。 │ │27 │ │ │之成年│ │ │ │ │ │ │︶ │ │ │男子及│ │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21 │呂完 │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30日某時在│謝岳霖│張為鈞│子,先電話與被害人呂完聯│戶名:劉宇倫│錄(偵319│、蔡其言、黃建│ │︵ │ │雲林縣北港│蔡其言│張志瑋│絡後,以她袓母過世,需要│帳號: │0卷㈢P93│智、劉宇倫共同│ │起 │ │鎮中山路郵│黃建智│卜國展│喪葬費為由,使被害人呂完│000000000000│-94) │犯詐欺取財罪,│ │訴 │ │局櫃檯臨櫃│劉宇倫│ │陷於錯誤,詐騙被害人匯款│53925 │ │各處有期徒刑參│ │書 │ │匯款 │盧皇群│ │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劉宇│詐騙金額: │ │月,如易科罰金│ │附 │ │ │、真實│ │倫交付黃建智,蔡其言、謝│20000元 │ │,均以新臺幣壹│ │表 │ │ │姓名年│ │岳霖收羅),再由中國大陸│ │ │仟元折算壹日,│ │一 │ │ │籍不詳│ │地區詐欺集團指示臺灣地區│ │ │扣案如附表五編│ │編 │ │ │綽號「│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 │ │號1、3所示之物│ │號 │ │ │阿松」│ │款(何駿成指揮劉宇倫提款│ │ │均沒收。 │ │28 │ │ │之成年│ │)。 │ │ │ │ │︶ │ │ │男子及│ │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21日某時在│ │ │ │戶名:劉宇倫│ │ │ │訴 │ │雲林縣北港│ │ │ │帳號: │ │ │ │書 │ │鎮中山路郵│ │ │ │000000000000│ │ │ │附 │ │局櫃檯臨櫃│ │ │ │55866 │ │ │ │表 │ │匯款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5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31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彭文男│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商小姐」之女子│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30日某時在│謝岳霖│張為鈞│,以電話與被害人彭文男聯│戶名:張仕盈│錄(頭份│、蔡其言、黃建│ │︵ │ │不詳地點匯│蔡其言│張志瑋│絡後,該女子以其被地下錢│帳號: │分局卷P7│智共同犯詐欺取│ │起 │ │款 │黃建智│劉宇倫│莊逼債需錢救急為由,使被│000000000000│39-740)│財罪,各處有期│ │訴 │ │ │盧皇群│卜國展│害人彭文男陷於錯誤,詐騙│51665 │ │徒刑貳月,如易│ │書 │ │ │、真實│ │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詐騙金額: │ │科罰金,均以新│ │附 │ │ │姓名年│ │戶內(黃建智收購,蔡其言│300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 │表 │ │ │籍不詳│ │、謝岳霖收羅),再由中國│ │ │壹日,扣案如附│ │一 │ │ │綽號「│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表五編號1、3 │ │編 │ │ │阿松」│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所示之物均沒收│ │號 │ │ │之成年│ │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提│ │ │。 │ │36 │ │ │男子及│ │款)。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23 │江昆展│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女子以電話與被害人江│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30日某時在│謝岳霖│張為鈞│昆展聯絡,相約在台北市士│戶名:張仕盈│錄(偵 │、蔡其言、黃建│ │︵ │ │嘉義市第一│蔡其言│張志瑋│林區見面後,該女子以生病│帳號: │1101卷㈡│智共同犯詐欺取│ │起 │ │銀行臨櫃匯│黃建智│劉宇倫│及家中親友生病,需錢救急│000000000000│P261-262│財罪,各處有期│ │訴 │ │款 │盧皇群│卜國展│為由,使被害人江昆展陷於│51665 │) │徒刑貳月,如易│ │書 │ │ │、真實│ │錯誤,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詐騙金額: │ │科罰金,均以新│ │附 │ │ │姓名年│ │定的人頭帳戶內(黃建智收│400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 │表 │ │ │籍不詳│ │購,蔡其言、謝岳霖收羅)│ │ │壹日,扣案如附│ │一 │ │ │綽號「│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 │ │表五編號1、3 │ │編 │ │ │阿松」│ │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 │ │所示之物均沒收│ │號 │ │ │之成年│ │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 │ │。 │ │37 │ │ │男子及│ │駿成指揮提款)。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24 │徐春明│100年12月2│何駿成│蔡子豪│認識不久的女性朋友(真實│①中華郵政公│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不│謝岳霖│黃建智│姓名不詳),假借各種理由│ 司 │錄(偵31│、蔡其言、張為│ │︵ │ │詳地點匯款│蔡其言│張志瑋│如住院、離職等各項費用等│戶名:張紫亭│90卷㈡P1│鈞共同犯詐欺取│ │起 │ │ │張為鈞│劉宇倫│為由,使被害人徐春明陷於│帳號: │71-172)│財罪,各處有期│ │訴 │ │ │盧皇群│卜國展│錯誤,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000000000000│ │徒刑肆月,如易│ │書 │ │ │、真實│ │定的人頭帳戶內(張為鈞交│61322 │ │科罰金,均以新│ │附 │ │ │姓名年│ │付蔡其言,謝岳霖收羅),│詐騙金額: │ │臺幣壹仟元折算│ │表 │ │ │籍不詳│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40000元 │ │壹日,扣案如附│ │一 │ │─────│綽號「│ │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 │表五編號1所示 │ │編 │ │100年12月5│阿松」│ │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②中華郵政公│ │之物均沒收。 │ │號 │ │日某時在不│之成年│ │成指揮領款)。 │ 司 │ │ │ │20 │ │詳地點匯款│男子及│ │ │戶名:張紫亭│ │ │ │︶ │ │ │真實姓│ │ │帳號: │ │ │ │ │ │ │名年籍│ │ │000000000000│ │ │ │ │ │ │不詳之│ │ │61322 │ │ │ │ │ │ │大陸地│ │ │詐騙金額: │ │ │ │ │ │ │區共犯│ │ │80000元 │ │ │ ├──┼───┼─────┼───┼───┼────────────┼──────┼────┼───────┤ │ 25 │王史隆│100年12月5│何駿成│蔡子豪│於100年初透過電話認識一 │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不│謝岳霖│黃建智│名自稱曾在啤酒屋上班的酒│戶名:賴永剛│錄(頭份│、蔡其言共同犯│ │︵ │ │詳地點匯款│蔡其言│張為鈞│促小姐,以需錢救急為由,│帳號: │分局卷 │詐欺取財罪,各│ │起 │ │ │盧皇群│張志瑋│致被害人王史隆陷於錯誤,│000000000000│P655) │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 │、真實│劉宇倫│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08839 │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頭帳戶內(蔡其言收購,謝│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岳霖收羅),再由中國大陸│5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地區詐欺集團指示臺灣地區│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款(何駿成指揮提款)。 │ │ │收。 │ │號 │ │ │男子及│ │ │ │ │ │ │1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26 │簡以義│100年12月5│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在酒店上班叫「林│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13時47分│謝岳霖│黃建智│紫怡」之女子,先以電話與│戶名:張紫亭│錄、匯款│、蔡其言、張為│ │︵ │ │7秒在南投 │蔡其言│張志瑋│被害人簡以義聯絡後,該女│帳號: │單(頭份│鈞、劉宇倫共同│ │起 │ │中興郵局臨│張為鈞│卜國展│子陸續以衝業續、醫藥費用│000000000000│分局卷P6│犯詐欺取財罪,│ │訴 │ │櫃匯款 │劉宇倫│ │等需錢救急為由,使被害人│61322 │83-685、│各處有期徒刑陸│ │書 │ │ │盧皇群│ │簡以義陷於錯誤,詐騙被害│詐騙金額: │頭份分局│月,如易科罰金│ │附 │ │ │、真實│ │人面交或匯款至指定的人頭│50000元 │李為凱、│,均以新臺幣壹│ │表 │ │ │姓名年│ │帳戶內(張為鈞交付蔡其言│ │張為鈞卷│仟元折算壹日,│ │一 │ │ │籍不詳│ │,謝岳霖收羅,或張為鈞收│ │P52-54)│扣案如附表五編│ │編 │ │ │綽號「│ │購,交付何駿成),再由中│ │ │號1所示之物均 │ │號 │ │ │阿松」│ │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 │ │沒收。 │ │21 │ │ │之成年│ │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 │ │ │ │︶ │ │ │男子及│ │領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 │ │ │ │ │ │ │真實姓│ │劉宇倫領款)。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12日14時12│ │ │ │戶名:張為鈞│ │ │ │訴 │ │分59秒在南│ │ │ │帳號: │ │ │ │書 │ │投中興郵局│ │ │ │000000000000│ │ │ │附 │ │臨櫃匯款 │ │ │ │61765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10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23日12時27│ │ │ │戶名:李為凱│ │ │ │訴 │ │分23秒在水│ │ │ │帳號: │ │ │ │書 │ │里郵局臨櫃│ │ │ │000000000000│ │ │ │附 │ │匯款 │ │ │ │93200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12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53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林順發│100年12月5│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林慧萍」之女子│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共同犯詐│ ├──┤ │日某時在東│盧皇群│蔡其言│,以要考試需錢救急為由,│戶名:蘇忠群│錄(偵31│欺取財罪,處有│ │︵ │ │勢郵局臨櫃│、真實│蔡子豪│使被害人林順發陷於錯誤,│帳號: │90卷㈡P1│期徒刑貳月,如│ │起 │ │匯款 │姓名年│黃建智│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000000000000│54-156)│易科罰金,以新│ │訴 │ │ │籍不詳│張為鈞│頭帳戶內(何駿成收羅),│34585 │ │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 │ │ │綽號「│張志瑋│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詐騙金額: │ │壹日,扣案如附│ │附 │ │ │阿松」│劉宇倫│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10000元 │ │表五編號1所示 │ │表 │ │ │之成年│卜國展│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 │ │之物均沒收。 │ │一 │ │ │男子及│ │成指揮提款)。 │ │ │ │ │編 │ │ │真實姓│ │ │ │ │ │ │號 │ │ │名年籍│ │ │ │ │ │ │61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5│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日某時在東│ │ │ │戶名:吳啟維│ │ │ │訴 │ │勢郵局臨櫃│ │ │ │帳號: │ │ │ │書 │ │匯款 │ │ │ │000000000000│ │ │ │附 │ │ │ │ │ │67218 │ │ │ │表 │ │ │ │ │ │詐騙金額: │ │ │ │一 │ │ │ │ │ │10000元 │ │ │ │編 │ │ │ │ │ │ │ │ │ │號 │ │ │ │ │ │ │ │ │ │67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賴坤仙│100年12月5│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楊小味」之女子│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共同犯詐│ ├──┤ │日某時在苗│盧皇群│蔡其言│先以電話與被害人賴坤仙聯│戶名:吳啟維│錄、匯款│欺取財罪,處有│ │︵ │ │栗縣苗栗市│、真實│蔡子豪│絡後,相約在台北市忠孝東│帳號: │單(偵31│期徒刑貳月,如│ │起 │ │中正路中苗│姓名年│黃建智│路見面,以欠他人金錢需錢│000000000000│90卷㈢P9│易科罰金,以新│ │訴 │ │郵局ATM自 │籍不詳│張為鈞│救急為由,使被害人賴坤仙│67218 │2) │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 │ │動櫃員機匯│綽號「│張志瑋│陷於錯誤,詐騙被害人匯款│詐騙金額: │ │壹日,扣案如附│ │附 │ │款 │阿松」│劉宇倫│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何駿│10000元 │ │表五編號1所示 │ │表 │ │ │之成年│卜國展│成收羅),再由中國大陸地│ │ │之物均沒收。 │ │一 │ │ │男子及│ │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 │ │ │ │編 │ │ │真實姓│ │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 │ │ │ │號 │ │ │名年籍│ │贓款(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68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29 │王萬力│100年12月6│何駿成│蔡子豪│於100年10月份在桃園市民 │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13時41分│謝岳霖│黃建智│族路一間KTV店內認識一位 │戶名:賴永剛│錄、匯款│、蔡其言共同犯│ │︵ │ │43秒,在臺│蔡其言│張為鈞│自稱陳欣婷(音同)小姐,│帳號: │單(偵 │詐欺取財罪,各│ │起 │ │中市沙鹿區│盧皇群│張志瑋│之後她以各種理由(例如:│000000000000│3190卷㈡│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沙鹿郵局( │、真實│劉宇倫│房租沒錢、沒錢繳水電費等│08839 │P157-160│,如易科罰金,│ │書 │ │豐原40支) │姓名年│卜國展│等),需錢救急為由,致被│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匯款 │籍不詳│ │害人王萬力陷於錯誤,詐騙│6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戶內(蔡其言收購,謝岳霖│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收羅),再由中國大陸地區│ │ │收。 │ │號 │ │ │男子及│ │詐欺集團指示臺灣地區詐欺│ │ │ │ │2 │ │ │真實姓│ │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 │ │ │ │ │︶ │ │ │名年籍│ │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30 │朱興龍│①100年12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在酒店上班叫「周│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月9 日14時│蔡其言│黃建智│雅諾」之女子,於100年11 │戶名:蘇忠群│錄(偵11│、蔡其言、張為│ │︵ │ │23分44秒在│劉宇倫│ │月下旬某日起,以其友人「│帳號: │01卷㈡P2│鈞共同犯詐欺取│ │起 │ │第一商業銀│卜國展│ │陸小顏」之酒店小姐住院沒│000000000000│49 背面 │財罪,各處有期│ │訴 │ │行中壢分行│張志瑋│ │錢繳醫藥費為由,使被害人│34585 │-250)、│徒刑壹年陸月,│ │書 │ │臨櫃匯款 │謝岳霖│ │朱興龍陷於錯誤,詐騙被害│詐騙金額: │匯款單( │扣案如附表五編│ │附 │ │②100年12 │張為鈞│ │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①30000元 │頭份分局│號1、4所示之物│ │表 │ │月19日某時│盧皇群│ │(張志瑋經由張為鈞介紹,│(以三幸實業 │卷P729-7│均沒收。 │ │一 │ │在楊梅高榮│、真實│ │何駿成、蔡其言、謝岳霖收│公司名義) │30) │ │ │編 │ │郵局臨櫃匯│姓名年│ │購),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②30000元 │ │劉宇倫、張志瑋│ │號 │ │款 │籍不詳│ │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以三幸實業 │ │共同犯詐欺取財│ │62 │ │③100年12 │綽號「│ │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公司名義) │ │罪,各處有期徒│ │︶ │ │月20日某時│阿松」│ │(何駿成指揮提領)。 │③30000元(以│ │刑玖月,扣案如│ │ │ │在不詳地點│之成年│ │ │三幸實業公司│ │附表五編號1、4│ │ │ │匯款(起訴 │男子及│ │ │名義)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漏列) │真實姓│ │ │④30000元(以│ │。 │ │ │ │④100年12 │名年籍│ │ │三幸實業公司│ │ │ │ │ │月30日某時│不詳之│ │ │名義) │ │卜國展共同犯詐│ │ │ │在不詳地點│大陸地│ │ │⑤30000元 │ │欺取財罪,累犯│ │ │ │匯款(起訴 │區共犯│ │ │⑥6000元(以 │ │,處有期徒刑拾│ │ │ │書漏列) │ │ │ │三幸實業公司│ │月,扣案如附表│ │ │ │⑤100年12 │ │ │ │名義) │ │五編號1、4所示│ │ │ │月31日某時│ │ │ │⑦14000元(以│ │之物均沒收。 │ │ │ │在不詳地點│ │ │ │三幸實業公司│ │ │ │ │ │匯款(起訴 │ │ │ │名義) │ │ │ │ │ │書漏列) │ │ │ │ │ │ │ │ │ │⑥101年1月│ │ │ │ │ │ │ │ │ │2日某時在 │ │ │ │ │ │ │ │ │ │不詳地點匯│ │ │ │ │ │ │ │ │ │款(起訴書 │ │ │ │ │ │ │ │ │ │漏列) │ │ │ │ │ │ │ │ │ │⑦101年1月│ │ │ │ │ │ │ │ │ │3日某時在 │ │ │ │ │ │ │ │ │ │不詳地點匯│ │ │ │ │ │ │ │ │ │款(起訴書 │ │ │ │ │ │ │ │ │ │漏列) │ │ │ │ │ │ │ ├──┤ ├─────┤ │ │ ├──────┤ │ │ │︵ │ │①101年1月│ │ │ │渣打銀行頭份│ │ │ │起 │ │6日某時在 │ │ │ │分行 │ │ │ │訴 │ │中國信託銀│ │ │ │戶名:徐聖迪│ │ │ │書 │ │行南中壢分│ │ │ │帳號: │ │ │ │附 │ │行臨櫃匯款│ │ │ │000000000000│ │ │ │表 │ │②101年1月│ │ │ │90917 │ │ │ │一 │ │9 日某時在│ │ │ │詐騙金額: │ │ │ │編 │ │中國信託銀│ │ │ │①20000元 │ │ │ │號 │ │行南中壢分│ │ │ │②10000元(以│ │ │ │95 │ │行臨櫃匯款│ │ │ │三幸公司名義│ │ │ │︶ │ │③101年1月│ │ │ │) │ │ │ │ │ │10日在不詳│ │ │ │③60000元 │ │ │ │ │ │地點匯款( │ │ │ │④70000元 │ │ │ │ │ │起訴書漏列│ │ │ │⑤60000元(以│ │ │ │ │ │) │ │ │ │三幸公司名義│ │ │ │ │ │④101年1月│ │ │ │) │ │ │ │ │ │11日某時在│ │ │ │⑥60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 │ │ │20000元 │ │ │ │ │ │行南中壢分│ │ │ │⑦130000元( │ │ │ │ │ │行臨櫃匯款│ │ │ │以三幸公司名│ │ │ │ │ │⑤101年1月│ │ │ │義) │ │ │ │ │ │12日在不詳│ │ │ │⑧120000元( │ │ │ │ │ │地點匯款( │ │ │ │以三幸公司名│ │ │ │ │ │起訴書漏列│ │ │ │義) │ │ │ │ │ │) │ │ │ │ │ │ │ │ │ │⑥101年1月│ │ │ │ │ │ │ │ │ │13日在不詳│ │ │ │ │ │ │ │ │ │地點匯款( │ │ │ │ │ │ │ │ │ │起訴書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⑦101年1月│ │ │ │ │ │ │ │ │ │16日在不詳│ │ │ │ │ │ │ │ │ │地點匯款( │ │ │ │ │ │ │ │ │ │起訴書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⑧101年1月│ │ │ │ │ │ │ │ │ │18日某時在│ │ │ │ │ │ │ │ │ │台灣中小企│ │ │ │ │ │ │ │ │ │業銀行新明│ │ │ │ │ │ │ │ │ │分行臨櫃匯│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101年1月10│ │ │ │渣打國際商業│ │ │ │未 │ │日某時在不│ │ │ │銀行 │ │ │ │起 │ │詳地點匯款│ │ │ │戶名:卜國展│ │ │ │訴 │ │ │ │ │ │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39658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 │ │︵ │ │100年11月3│ │ │ │中華郵政公司│ │ │ │未 │ │日某時在不│ │ │ │戶名:賴永剛│ │ │ │起 │ │詳地點匯款│ │ │ │帳號: │ │ │ │訴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08839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未 │ │23日某時在│ │ │ │戶名:葉芯瑀│ │ │ │起 │ │不詳地點匯│ │ │ │帳號: │ │ │ │訴 │ │款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03771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280000元。 │ │ │ ├──┤ ├─────┤ │ │ ├──────┤ │ │ │︵ │ │①100年12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起 │ │月26日(起 │ │ │ │戶名:劉宇倫│ │ │ │訴 │ │訴書誤為11│ │ │ │帳號: │ │ │ │書 │ │月27日)14 │ │ │ │000000000000│ │ │ │附 │ │時21分19秒│ │ │ │55866 │ │ │ │表 │ │在第一商業│ │ │ │詐騙金額: │ │ │ │一 │ │銀行平鎮分│ │ │ │① │ │ │ │編 │ │行臨櫃匯款│ │ │ │30000元(以三│ │ │ │號 │ │② │ │ │ │幸公司名義,│ │ │ │30 │ │100年12月 │ │ │ │起訴書誤為 │ │ │ │︶ │ │28日某時在│ │ │ │270000元) │ │ │ │ │ │不詳地點匯│ │ │ │②10000元(以│ │ │ │ │ │款 │ │ │ │三幸公司名義│ │ │ │ │ │③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③30000元(以│ │ │ │ │ │29日某時在│ │ │ │三幸公司名義│ │ │ │ │ │不詳地點匯│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①100年11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未 │ │月1日某時 │ │ │ │戶名:劉宇倫│ │ │ │起 │ │在不詳地點│ │ │ │帳號: │ │ │ │訴 │ │匯款 │ │ │ │000000000000│ │ │ │︶ │ │②100年11 │ │ │ │53925 │ │ │ │ │ │月2日某時 │ │ │ │詐騙金額: │ │ │ │ │ │在不詳地點│ │ │ │①270000元( │ │ │ │ │ │匯款 │ │ │ │以三幸公司名│ │ │ │ │ │③100年11 │ │ │ │義) │ │ │ │ │ │月3日某時 │ │ │ │②160000元( │ │ │ │ │ │在不詳地點│ │ │ │以三幸公司名│ │ │ │ │ │匯款 │ │ │ │義) │ │ │ │ │ │④100年11 │ │ │ │③60000元(以│ │ │ │ │ │月4日某時 │ │ │ │三幸公司名義│ │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 │ │ │匯款 │ │ │ │④90000元(以│ │ │ │ │ │⑤100年11 │ │ │ │三幸公司名義│ │ │ │ │ │月7日某時 │ │ │ │) │ │ │ │ │ │在不詳地點│ │ │ │⑤140000元( │ │ │ │ │ │匯款 │ │ │ │以三幸公司名│ │ │ │ │ │⑥100年11 │ │ │ │義) │ │ │ │ │ │月8日某時 │ │ │ │⑥100000元 (│ │ │ │ │ │在不詳地點│ │ │ │以三幸公司名│ │ │ │ │ │匯款 │ │ │ │義) │ │ │ │ │ │⑦100年11 │ │ │ │⑦5000元 │ │ │ │ │ │月15日某時│ │ │ │⑧150000元、│ │ │ │ │ │在不詳地點│ │ │ │30000元(以三│ │ │ │ │ │匯款 │ │ │ │幸公司名義) │ │ │ │ │ │⑧100年11 │ │ │ │⑨60000元(以│ │ │ │ │ │月21日某時│ │ │ │三幸公司名義│ │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 │ │ │匯款 │ │ │ │⑩30000元(以│ │ │ │ │ │⑨100年11 │ │ │ │三幸公司名義│ │ │ │ │ │月22日某時│ │ │ │) │ │ │ │ │ │在不詳地點│ │ │ │⑪30000元(以│ │ │ │ │ │匯款 │ │ │ │三幸公司名義│ │ │ │ │ │⑩100年11 │ │ │ │) │ │ │ │ │ │月28日某時│ │ │ │ │ │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⑪100年11 │ │ │ │ │ │ │ │ │ │月29日某時│ │ │ │ │ │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 │ ├──────┤ │ │ │︵ │ │①100年12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未 │ │月20日某時│ │ │ │戶名:張志瑋│ │ │ │起 │ │在不詳地點│ │ │ │000000000000│ │ │ │訴 │ │匯款 │ │ │ │21226 │ │ │ │︶ │ │②100年12 │ │ │ │詐騙金額: │ │ │ │ │ │月26日某時│ │ │ │①20000元 │ │ │ │ │ │在不詳地點│ │ │ │②3000元 │ │ │ │ │ │匯款 │ │ │ │③5000元 │ │ │ │ │ │③100年12 │ │ │ │ │ │ │ │ │ │月30日某時│ │ │ │ │ │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31 │林水桂│100年12月9│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林佳如」之女子│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警│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不│謝岳霖│張為鈞│,以需錢救急為由,使被害│戶名:蕭鉅恆│、偵訊筆│、蔡其言、黃建│ │︵ │ │詳地點匯款│蔡其言│張志瑋│人林水桂陷於錯誤,詐騙被│帳號: │錄(偵 │智、劉宇倫共同│ │起 │ │ │黃建智│卜國展│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000000000000│3190卷㈡│犯詐欺取財罪,│ │訴 │ │ │劉宇倫│ │內(何駿成收羅,或劉宇倫│51712 │P184-186│各處有期徒刑參│ │書 │ │ │盧皇群│ │交付黃建智,蔡其言、謝岳│詐騙金額: │;少連偵│月,如易科罰金│ │附 │ │ │、真實│ │霖收羅),再由中國大陸地│45000元 │53卷P344│,均以新臺幣壹│ │表 │ │ │姓名年│ │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 │背面) │仟元折算壹日,│ │一 │ │ │籍不詳│ │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 │ │扣案如附表五編│ │編 │ │ │綽號「│ │贓款(何駿成指揮劉宇倫提│ │ │號1、3所示之物│ │號 │ │ │阿松」│ │款)。 │ │ │均沒收。 │ │60 │ │ │之成年│ │ │ │ │ │ │︶ │ │ │男子及│ │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①中華郵政公│ │ │ │起 │ │26日某時在│ │ │ │ 司 │ │ │ │訴 │ │不詳地點匯│ │ │ │戶名:劉宇倫│ │ │ │書 │ │款 │ │ │ │帳號: │ │ │ │附 │ │ │ │ │ │000000000000│ │ │ │表 │ │ │ │ │ │55866 │ │ │ │一 │ │ │ │ │ │詐騙金額: │ │ │ │編 │ │ │ │ │ │30000元 │ │ │ │號 │ │ │ │ │ │ │ │ │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②中華郵政公│ │ │ │ │ │29日某時在│ │ │ │ 司 │ │ │ │ │ │不詳地點匯│ │ │ │戶名:劉宇倫│ │ │ │ │ │款 │ │ │ │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55866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15000元 │ │ │ ├──┼───┼─────┼───┼───┼────────────┼──────┼────┼───────┤ │ 32 │施振男│100年12月 │何駿成│蔡子豪│以電話交友方式,認識一名│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12日某時在│謝岳霖│黃建智│自稱「陳嘉瑄」之女子,該│戶名:張為鈞│錄(偵11│、蔡其言、張為│ │︵ │ │台中郵局臨│蔡其言│張志瑋│女子以她得了腦瘤,要看病│帳號: │01卷㈡P2│鈞、劉宇倫共同│ │起 │ │櫃匯款 │張為鈞│卜國展│為由,使被害人施振男陷於│000000000000│55 背面 │犯詐欺取財罪,│ │訴 │ │ │劉宇倫│ │錯誤,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61765 │-2 56) │各處有期徒刑貳│ │書 │ │ │盧皇群│ │定的人頭帳戶內(張為鈞交│詐騙金額: │ │月,如易科罰金│ │附 │ │ │、真實│ │付蔡其言,謝岳霖收羅),│10000元 │ │,均以新臺幣壹│ │表 │ │ │姓名年│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 │ │仟元折算壹日,│ │一 │ │ │籍不詳│ │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 │ │扣案如附表五編│ │編 │ │ │綽號「│ │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 │ │號1所示之物均 │ │號 │ │ │阿松」│ │成指揮劉宇倫領款)。 │ │ │沒收。 │ │12 │ │ │之成年│ │ │ │ │ │ │︶ │ │ │男子及│ │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33 │許天子│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在酒店上班叫「楊│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15日某時在│張為鈞│蔡其言│欣月」之女子,以衝業績、│戶名:李為凱│錄(頭份│、劉宇倫共同犯│ │︵ │ │不詳地點匯│劉宇倫│蔡子豪│經濟有困難等需錢救急為由│帳號: │分局影卷│詐欺取財罪,各│ │起 │ │款 │盧皇群│黃建智│,使被害人許天子陷於錯誤│000000000000│P754-755│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 │、真實│張志瑋│,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93200 │)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人頭帳戶內(張為鈞收購,│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交付何駿成),再由中國大│4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劉宇│ │ │收。 │ │號 │ │ │男子及│ │倫提款)。 │ │ │ │ │44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34 │傅國富│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歐正良」之成年│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15日某時在│張為鈞│蔡其言│人,以需錢救急為由,使被│戶名:李為凱│錄(偵31│、劉宇倫共同犯│ │︵ │ │雲林縣土庫│劉宇倫│蔡子豪│害人傅國富陷於錯誤,詐騙│帳號: │90卷㈢P9│詐欺取財罪,各│ │起 │ │鎮郵局櫃台│盧皇群│黃建智│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000000000000│6) │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匯款 │、真實│張志瑋│戶內(張為鈞收購,交付何│93200 │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駿成收羅),再由中國大陸│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5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人贓款(何駿成指揮劉宇倫│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提款)。 │ │ │收。 │ │號 │ │ │男子及│ │ │ │ │ │ │45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35 │陳慶洲│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於100年12月15日接獲一名 │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15日某時在│張為鈞│蔡其言│自稱「陳小姐」來電與被害│戶名:李為凱│錄(頭份│、劉宇倫共同犯│ │︵ │ │彰化縣線西│劉宇倫│蔡子豪│人陳慶洲聯絡,稱之前曾在│帳號: │分局卷P7│詐欺取財罪,各│ │起 │ │鄉線西郵局│盧皇群│黃建智│台北一起吃過東西,以她生│000000000000│52-753)│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匯款 │、真實│張志瑋│病住院,需錢救急為由,使│93200 │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被害人陳慶洲陷於錯誤,詐│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20000 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帳戶內(張為鈞收購,將帳│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戶交付何駿成),再由中國│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收。 │ │號 │ │ │男子及│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43 │ │ │真實姓│ │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劉│ │ │ │ │︶ │ │ │名年籍│ │宇倫提款)。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36 │謝俊強│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被害人謝俊強在台│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16日某時在│張為鈞│蔡其言│北市華西街酒店認識之女子│戶名:李為凱│錄(偵31│、劉宇倫共同犯│ │︵ │ │南投縣集集│劉宇倫│蔡子豪│,與被害人聯絡後,以要脫│帳號: │90卷㈢P9│詐欺取財罪,各│ │起 │ │鎮郵局櫃台│盧皇群│黃建智│離酒店工作需錢救急為由,│000000000000│7-98) │處有期徒刑參月│ │訴 │ │匯款 │、真實│張志瑋│使被害人謝俊強陷於錯誤,│93200 │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頭帳戶內(張為鈞收購,交│60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付何駿成),再由中國大陸│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 │ │收。 │ │號 │ │ │男子及│ │人贓款(何駿成指揮劉宇倫│ │ │ │ │46 │ │ │真實姓│ │提款)。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37 │陳金鐘│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在「中部人聊天室」以網路│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19日某時在│張為鈞│蔡其言│交友方式,一名自稱「林小│戶名:李為凱│錄(偵11│、劉宇倫共同犯│ │︵ │ │鹿港郵局彰│劉宇倫│蔡子豪│姐」之女子,以需錢救急為│帳號: │01卷㈡P2│詐欺取財罪,各│ │起 │ │濱分局臨櫃│盧皇群│黃建智│由,使被害人陳金鐘陷於錯│000000000000│54 背面 │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櫃台匯款 │、真實│張志瑋│誤,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00 │-255)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的人頭帳戶內(張為鈞收購│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交付何駿成),再由中國│15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劉│ │ │收。 │ │號 │ │ │男子及│ │宇倫提款)。 │ │ │ │ │47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38 │林永昌│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陳麗潔」之女子│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共同犯詐│ ├──┤ │20日13時10│盧皇群│蔡其言│,於 100 年 5 月間起,以│梧棲郵局(豐 │錄、匯款│欺取財罪,處有│ │︵ │ │分18秒在台│、真實│蔡子豪│0000000000 、0000000000 │原42支) │單(偵11│期徒刑伍月,如│ │起 │ │中市黎明路│姓名年│黃建智│、0000000000 門號等行動 │戶名:蘇忠群│01卷㈠P6│易科罰金,以新│ │訴 │ │黎明郵局以│籍不詳│張為鈞│電話與被害人林永昌聯絡後│帳號: │3-65;頭│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 │ │國內郵政匯│綽號「│張志瑋│,以因生活開銷不足無法生│000000000000│份分局卷│壹日,扣案如附│ │附 │ │款 │阿松」│劉宇倫│活、單親家庭等需錢救急為│34585 │P789-794│表五編號1所示 │ │表 │ │ │之成年│卜國展│由,使被害人林永昌陷於錯│詐騙金額: │) │之物均沒收。 │ │一 │ │ │男子及│ │誤,詐騙被害人現金或匯款│150000元 │ │ │ │編 │ │ │真實姓│ │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何駿│ │ │ │ │號 │ │ │名年籍│ │成收羅),再由中國大陸地│ │ │ │ │63 │ │ │不詳之│ │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 │ │ │ │︶ │ │ │大陸地│ │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 │ │ │ │ │ │ │區共犯│ │贓款(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 │ 39 │張福星│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被害人張福星友人│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21日某時在│張為鈞│蔡其言│之女子,以 000000 0000 │戶名:李為凱│錄(偵 │、劉宇倫共同犯│ │︵ │ │彰化縣埔心│劉宇倫│蔡子豪│門號行動電話與張福星聯絡│帳號: │1101卷㈡│詐欺取財罪,各│ │起 │ │鄉郵局臨櫃│盧皇群│黃建智│後,以需錢救急為由,使被│000000000000│P263背面│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匯款 │、真實│張志瑋│害人張福星陷於錯誤,詐騙│93200 │-264)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戶內(張為鈞收購,交付何│40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駿成),再由中國大陸地區│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 │ │收。 │ │號 │ │ │男子及│ │款(何駿成指揮劉宇倫提款│ │ │ │ │48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40 │羅永良│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以網路援交的手法,與被害│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21日某時在│張為鈞│蔡其言│人羅永良相約在台北見面,│戶名:李為凱│錄(偵 │、劉宇倫共同犯│ │︵ │ │竹南郵局 │劉宇倫│蔡子豪│以需錢救急為由,使被害人│帳號: │1101卷㈡│詐欺取財罪,各│ │起 │ │ATM自動櫃 │盧皇群│黃建智│羅永良陷於錯誤,詐騙被害│000000000000│P264背面│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員機匯款 │、真實│張志瑋│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93200 │-265)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張為鈞收購,交付何駿成│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7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何駿成指揮劉宇倫提款)。│ │ │收。 │ │號 │ │ │男子及│ │ │ │ │ │ │50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41 │曾士源│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於100年12月20日10時許, │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21日(起訴 │張為鈞│蔡其言│接獲一名自稱酒店經紀人「│頭份郵局(苗 │錄、匯款│、劉宇倫共同犯│ │︵ │ │書誤載為10│劉宇倫│蔡子豪│羅小姐」之女子,稱被害人│栗29支) │單(頭份│詐欺取財罪,各│ │起 │ │月21日)14 │盧皇群│黃建智│曾士源之朋友「林雨欣」與│戶名:李為凱│分局卷 │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時15分47秒│、真實│張志瑋│他們簽一份薪資合同,該薪│帳號 │P760-761│,如易科罰金,│ │書 │ │、100年12 │姓名年│卜國展│資係轉到被害人名下,陸續│:0000000 │、763-76│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月22日12時│籍不詳│ │以離職欠款、補足業績等等│0000000 │5)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43分12秒,│綽號「│ │為由使被害人曾士源陷於錯│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在桃園縣龜│阿松」│ │誤,詐騙被害人面交或匯款│詐騙金額: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山鄉萬壽路│之成年│ │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張為│18000 元、 │ │收。 │ │號 │ │一段374號 │男子及│ │鈞收購,交付何駿成),再│22000元 │ │ │ │49 │ │迥龍郵局臨│真實姓│ │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起訴書誤為 │ │ │ │︶ │ │櫃匯款 │名年籍│ │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100000元) │ │ │ │ │ │ │不詳之│ │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成│ │ │ │ │ │ │ │大陸地│ │指揮劉宇倫提款)。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42 │謝樹彰│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女子以電話與被害人謝│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22日某時在│張為鈞│蔡其言│樹彰聯絡後,相約在台北市│戶名:李為凱│錄(偵 │、劉宇倫共同犯│ │︵ │ │彰化縣田尾│劉宇倫│蔡子豪│東京南路見面,該女子陸續│帳號: │1101卷㈡│詐欺取財罪,各│ │起 │ │鄉郵局臨櫃│盧皇群│黃建智│以其生病及家中親友生病為│000000000000│P262背面│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匯款 │、真實│張志瑋│由,使被害人謝樹彰陷於錯│93200 │-263)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誤,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的人頭帳戶內(張為鈞收購│6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交付何駿成),再由中國│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收。 │ │號 │ │ │男子及│ │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劉│ │ │ │ │51 │ │ │真實姓│ │宇倫提款)。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43 │陳金生│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真實姓名不詳之女子先│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共同犯詐│ ├──┤ │22日12時53│盧皇群│蔡其言│以電話聯絡,以談感情為由│戶名:蘇忠群│錄、匯款│欺取財罪,處有│ │︵ │ │分7秒在潭 │、真實│蔡子豪│交往後,再以美容工作上需│帳號: │單(偵31│期徒刑貳月,如│ │起 │ │子郵局臨櫃│姓名年│黃建智│要學費及家人生病等需錢救│000000000000│90卷㈡P1│易科罰金,以新│ │訴 │ │匯款 │籍不詳│張為鈞│急為由,使被害人陳金生陷│34585 │73-177)│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 │ │ │綽號「│張志瑋│於錯誤,詐騙被害人面交或│詐騙金額: │ │壹日,扣案如附│ │附 │ │ │阿松」│劉宇倫│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10000元 │ │表五編號1所示 │ │表 │ │ │之成年│卜國展│何駿成收羅),再由中國大│ │ │之物均沒收。 │ │一 │ │ │男子及│ │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 │ │ │ │編 │ │ │真實姓│ │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 │ │ │ │號 │ │ │名年籍│ │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64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44 │林合正│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在酒店上班叫「小│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26日某時在│張為鈞│蔡其言│婷」之女子以電話與被害人│戶名:張志瑋│錄(頭份│、張志瑋共同犯│ │︵ │ │不詳地點匯│張志瑋│蔡子豪│林合正聯絡,該女子以其家│帳號: │分局卷P7│詐欺取財罪,各│ │起 │ │款 │盧皇群│黃建智│中有事需錢救急為由,使被│000000000000│47-748)│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 │、真實│劉宇倫│害人林合正陷於錯誤,詐騙│21226 │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戶內(張志瑋經由張為鈞介│20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紹將帳戶交付給何駿成),│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 │ │1、4所示之物均│ │編 │ │ │之成年│ │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 │ │沒收。 │ │號 │ │ │男子及│ │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 │ │ │ │40 │ │ │真實姓│ │成指揮提款)。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45 │廖寶耀│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乖乖」之女子,│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共同犯詐│ ├──┤ │25日某時在│盧皇群│蔡其言│先以電話與被害人廖寶耀聯│戶名:蘇忠群│錄(頭份│欺取財罪,處有│ │︵ │ │不詳地點匯│、真實│蔡子豪│絡聊天後,再以感冒無法上│帳號: │分局卷P8│期徒刑貳月,如│ │起 │ │款 │姓名年│黃建智│班等各種理由需錢救急為由│000000000000│04-805)│易科罰金,以新│ │訴 │ │ │籍不詳│張為鈞│,使被害人廖寶耀陷於錯誤│34585 │ │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 │ │ │綽號「│張志瑋│,詐騙被害人面交或匯款至│詐騙金額: │ │壹日,扣案如附│ │附 │ │ │阿松」│劉宇倫│指定的人頭帳戶內(何駿成│20000元 │ │表五編號1所示 │ │表 │ │ │之成年│卜國展│收羅),再由中國大陸地區│ │ │之物均沒收。 │ │一 │ │ │男子及│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 │ │ │ │編 │ │ │真實姓│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 │ │ │ │號 │ │ │名年籍│ │款(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 │65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46 │李添祿│101年1月5 │何駿成│蔡子豪│於100年10月初,一名自稱 │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起訴│日某時在合│謝岳霖│黃建智│「安琪」之女子以 │銀行 │錄(頭份│、蔡其言共同犯│ │︵ │書記載│作金庫商業│蔡其言│張為鈞│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戶名:賴永剛│分局卷P8│詐欺取財罪,各│ │起 │為006-│銀行某ATM │盧皇群│張志瑋│被害人李添祿聯絡後,以其│帳號: │30-831)│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006087│自動櫃員機│、真實│劉宇倫│離職需錢救急為由,使被害│000000000000│ │,如易科罰金,│ │書 │203991│匯款 │姓名年│卜國展│人李添祿陷於錯誤,詐騙被│42470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3020)│ │籍不詳│ │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詐騙金額: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內(蔡其言收購,謝岳霖收│20000元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阿松」│ │羅),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101年1月6 │之成年│ │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渣打國際商業│ │收。 │ │號 │ │日某時在被│男子及│ │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銀行 │ │ │ │84 │ │害人李添祿│真實姓│ │(何駿成指揮提款)。 │戶名:賴永剛│ │ │ │︶ │ │住家附近超│名年籍│ │ │帳號: │ │ │ │ │ │商之ATM自 │不詳之│ │ │000000000000│ │ │ │ │ │動櫃員機匯│大陸地│ │ │42470 │ │ │ │ │ │款 │區共犯│ │ │詐騙金額: │ │ │ │ │ │ │ │ │ │8700元 │ │ │ ├──┼───┼─────┼───┼───┼────────────┼──────┼────┼───────┤ │ 47 │劉其福│101年1月6 │何駿成│蔡子豪│於100年11、12月左右,一 │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合│謝岳霖│黃建智│名自稱在自然美美容公司當│銀行 │錄(頭份│、蔡其言共同犯│ │︵ │ │作金庫商業│蔡其言│張為鈞│出貨人員叫「陳莎莎」之女│戶名:賴永剛│分局卷P8│詐欺取財罪,各│ │起 │ │銀行臨櫃匯│盧皇群│張志瑋│子以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帳號: │32-833)│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款 │、真實│劉宇倫│話與被害人劉其福聯絡後,│000000000000│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該女子以其在公司出貨發生│42470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問題需錢救急為由,使被害│詐騙金額: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人劉其福陷於錯誤,詐騙被│10000元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內(蔡其言收購,謝岳霖收│ │ │收。 │ │號 │ │ │男子及│ │羅),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 │ │ │ │85 │ │ │真實姓│ │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 │ │ │ │︶ │ │ │名年籍│ │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 │ │ │ │ │ │ │不詳之│ │(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48 │陳信全│101年1月9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林家怡」之女子│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不│謝岳霖│黃建智│,先以電話與被害人陳信全│銀行 │錄(頭份│、蔡其言共同犯│ │︵ │ │詳地點匯款│蔡其言│張為鈞│聯絡後,該女子以土地買賣│戶名:卜國展│分局卷P8│詐欺取財罪,各│ │起 │ │ │卜國展│張志瑋│繳稅金等需錢救急為由,使│帳號: │58-859 │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 │盧皇群│劉宇倫│被害人陳信全陷於錯誤,詐│000000000000│) │,如易科罰金,│ │書 │ │ │、真實│ │騙被害人面交或匯款至指定│39658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姓名年│ │的人頭帳戶內(卜國展交付│詐騙金額: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籍不詳│ │蔡其言收購、謝岳霖收羅)│20000元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綽號「│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阿松」│ │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 │ │收。 │ │號 │ │ │之成年│ │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 │ │ │ │107 │ │ │男子及│ │駿成指揮提款)。 │ │ │卜國展共同犯詐│ │︶ │ │ │真實姓│ │ │ │ │欺取財罪,累犯│ │ │ │ │名年籍│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不詳之│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大陸地│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共犯│ │ │ │ │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 │ │ │ │ │1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 │ ├──┼───┼─────┼───┼───┼────────────┼──────┼────┼───────┤ │ 49 │吳瑞文│101年1月9 │何駿成│蔡子豪│一名自稱做酒促小姐之「林│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不│謝岳霖│黃建智│思晨」女子,先以電話與被│銀行 │錄(頭份│、蔡其言共同犯│ │︵ │ │詳地點匯款│蔡其言│張為鈞│害人吳瑞文聯絡後,該女子│戶名:卜國展│分局卷P8│詐欺取財罪,各│ │起 │ │ │卜國展│張志瑋│以其母親過世,急需用錢等│帳號: │61-863 │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 │盧皇群│劉宇倫│為由,使被害人吳瑞文陷於│000000000000│) │,如易科罰金,│ │書 │ │ │、真實│ │錯誤,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39658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姓名年│ │定的人頭帳戶內(卜國展交│詐騙金額: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籍不詳│ │付蔡其言收購,謝岳霖收羅│20000元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綽號「│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阿松」│ │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 │ │收。 │ │號 │ │ │之成年│ │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 │ │ │ │108 │ │ │男子及│ │何駿成指揮提款)。 │ │ │卜國展共同犯詐│ │︶ │ │ │真實姓│ │ │ │ │欺取財罪,累犯│ │ │ │ │名年籍│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不詳之│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大陸地│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共犯│ │ │ │ │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 │ │ │ │ │1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 │ ├──┼───┼─────┼───┼───┼────────────┼──────┼────┼───────┤ │ 50 │邱永光│101年1月5 │何駿成│蔡子豪│於 100 年 10 月間,一名 │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起訴書 │謝岳霖│黃建智│自稱「蔡雨涵」之女子以 │銀行 │錄、匯款│、蔡其言、劉宇│ │︵ │ │及原審均誤│蔡其言│張為鈞│0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夏美君│單(頭份│倫共同犯詐欺取│ │起 │ │為1月10日)│劉宇倫│張志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帳號: │分局卷P8│財罪,各處有期│ │訴 │ │9時10分29 │盧皇群│卜國展│被害人邱永光聯絡後,該女│000000000000│36-840)│徒刑貳月,如易│ │書 │ │秒在梅山郵│、真實│ │子以其發生車禍要賠償,需│93877 │ │科罰金,均以新│ │附 │ │局臨櫃匯款│姓名年│ │錢救急為由,使被害人邱永│詐騙金額: │ │臺幣壹仟元折算│ │表 │ │ │籍不詳│ │光陷於錯誤,詐騙被害人匯│10000元 │ │壹日,扣案如附│ │一 │ │ │綽號「│ │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蔡│(起訴書誤為 │ │表五編號1所示 │ │編 │ │ │阿松」│ │其言收購,謝岳霖收羅),│50000元) │ │之物均沒收。 │ │號 │ │ │之成年│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 │ │ │ │90 │ │ │男子及│ │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 │ │ │ │︶ │ │ │真實姓│ │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 │ │ │ │ │ │ │名年籍│ │成指揮提款)。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 │ │28日9時32 │ │ │ │戶名:劉宇倫│ │ │ │ │ │分21秒,在│ │ │ │帳號: │ │ │ │ │ │郵局臨櫃匯│ │ │ │000000000000│ │ │ │ │ │款 │ │ │ │53925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 │ │100年12月 │ │ │ │中華郵政公司│ │ │ │ │ │23日11時15│ │ │ │戶名:李為凱│ │ │ │ │ │分23秒在長│ │ │ │帳號: │ │ │ │ │ │治郵局臨櫃│ │ │ │000000000000│ │ │ │ │ │匯款 │ │ │ │93200 │ │ │ │ │ │ │ │ │ │詐騙金額: │ │ │ │ │ │ │ │ │ │20000元 │ │ │ ├──┼───┼─────┼───┼───┼────────────┼──────┼────┼───────┤ │ 51 │陳國城│101年1月11│何駿成│謝岳霖│於101年1月1日,接到一名 │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蔡其言│ ├──┤ │日12時20分│蔡其言│蔡子豪│自稱「小妍」之女子來電,│銀行 │錄(頭份│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左右在太平│盧皇群│黃建智│該女子以其母親生病住院需│戶名:徐聖迪│分局卷P8│罪,各處有期徒│ │起 │ │竹仔坑郵局│、真實│張為鈞│錢救急為由,使被害人陳國│帳號: │44-846 │刑貳月,如易科│ │訴 │ │跨行匯款 │姓名年│張志瑋│城陷於錯誤,詐騙被害人匯│000000000000│) │罰金,均以新臺│ │書 │ │ │籍不詳│劉宇倫│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蔡│90917 │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 │綽號「│卜國展│其言收購),再由中國大陸│詐騙金額: │ │日,扣案如附表│ │表 │ │ │阿松」│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10000元 │ │五編號1所示之 │ │一 │ │ │之成年│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 │ │物均沒收。 │ │編 │ │ │男子及│ │人贓款(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號 │ │ │真實姓│ │。 │ │ │ │ │99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52 │林文卿│101年1月12│何駿成│蔡子豪│於100年2月底,在台北市忠│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台│謝岳霖│黃建智│孝東路四段的來來商圈,認│銀行 │錄(頭份│、蔡其言共同犯│ │︵ │ │北松山郵局│蔡其言│張為鈞│識一名從事服飾店,自稱「│戶名:夏美君│分局卷P8│詐欺取財罪,各│ │起 │ │臨櫃匯款 │盧皇群│張志瑋│黃溫欣」之女子,該女子以│帳號: │42-843 │處有期徒刑參月│ │訴 │ │ │、真實│劉宇倫│要開服飾店取得服飾權利為│000000000000│)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由,使被害人林文卿陷於錯│93877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誤,詐騙被害人面交或匯款│詐騙金額: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蔡其│100000元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言收購,謝岳霖收羅),再│(起訴書誤為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60000元) │ │收。 │ │號 │ │ │男子及│ │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 │ │ │ │92 │ │ │真實姓│ │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成│ │ │ │ │︶ │ │ │名年籍│ │指揮提款)。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53 │葉再林│101年1月18│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陳佳欣」之女子│國泰世華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蔡其言│ ├──┤ │日某時在不│蔡其言│蔡子豪│,以00 00000000門號行動 │銀行 │錄(頭份│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詳地點匯款│盧皇群│黃建智│電話與被害人葉再林聯絡後│戶名:葉健廷│分局卷P8│罪,各處有期徒│ │起 │ │ │、真實│張為鈞│,以其欠朋友葉健廷錢、付│帳號: │64-865 │刑貳月,如易科│ │訴 │ │ │姓名年│張志瑋│房租、購買美容工具等需錢│000000000000│) │罰金,均以新臺│ │書 │ │ │籍不詳│劉宇倫│救急為由,使被害人葉再林│328 │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 │綽號「│卜國展│陷於錯誤,詐騙被害人面交│詐騙金額: │ │日,扣案如附表│ │表 │ │ │阿松」│ │或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20000元 │ │五編號1所示之 │ │一 │ │ │之成年│ │(蔡其言收購),再由中國│ │ │物均沒收。 │ │編 │ │ │男子及│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號 │ │ │真實姓│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117 │ │ │名年籍│ │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提│ │ │ │ │︶ │ │ │不詳之│ │款)。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54 │趙慶堂│101年1月18│何駿成│謝岳霖│於101年1月18日,一名自稱│國泰世華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蔡其言│ ├──┤ │日中午12時│蔡其言│蔡子豪│「陳惠茹」之女子以098546│銀行香山分行│錄、匯款│共同犯詐欺取財│ │︵ │ │52分左右,│盧皇群│黃建智│4432、0000000000門號行動│戶名:葉健廷│單(偵11│罪,各處有期徒│ │起 │ │在汐止區康│、真實│張為鈞│電話與被害人趙慶堂聯絡後│帳號: │01卷㈡P2│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寧街426號 │姓名年│張志瑋│,該女子以家人就醫需看護│000000000000│32-233) │罰金,均以新臺│ │書 │ │社后郵局以│籍不詳│劉宇倫│費用等需錢救急為由,使被│328 │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臨櫃匯款 │綽號「│卜國展│害人趙慶堂陷於錯誤,詐騙│詐騙金額: │ │日,扣案如附表│ │表 │ │ │阿松」│ │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10000元 │ │五編號1所示之 │ │一 │ │ │之成年│ │戶內(蔡其言收購),再由│ │ │物均沒收。 │ │編 │ │ │男子及│ │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 │ │ │ │號 │ │ │真實姓│ │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 │ │ │ │124 │ │ │名年籍│ │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 │ │ │ │︶ │ │ │不詳之│ │揮提款)。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55 │蕭界寶│101年1月20│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陳小姐」之女子│國泰世華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蔡其言│ ├──┤ │日某時在不│蔡其言│蔡子豪│,先以電話與被害人蕭界寶│銀行 │錄(頭份│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詳地點匯款│盧皇群│黃建智│聯絡後,該女子再以其母親│戶名:葉健廷│分局卷P8│罪,各處有期徒│ │起 │ │ │、真實│張為鈞│住院需醫藥費等需錢救急為│帳號: │68-869 │刑貳月,如易科│ │訴 │ │ │姓名年│張志瑋│由,使被害人蕭界寶陷於錯│000000000000│) │罰金,均以新臺│ │書 │ │ │籍不詳│劉宇倫│誤,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328 │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 │綽號「│卜國展│的人頭帳戶內(蔡其言收購│詐騙金額: │ │日,扣案如附表│ │表 │ │ │阿松」│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28000元 │ │五編號1所示之 │ │一 │ │ │之成年│ │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 │ │物均沒收。 │ │編 │ │ │男子及│ │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 │ │ │ │號 │ │ │真實姓│ │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 │120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56 │黃樹祥│101年1月20│何駿成│謝岳霖│一名自稱「陳依玲」之女子│國泰世華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蔡其言│ ├──┤ │日(起訴書 │蔡其言│蔡子豪│,在匯款前幾天以 │銀行 │錄(偵31│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誤載為1月 │盧皇群│黃建智│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戶名:葉健廷│90卷㈡P1│罪,各處有期徒│ │起 │ │18日)某時 │、真實│張為鈞│被害人黃樹祥聯絡後,該女│帳號: │51-153) │刑參月,如易科│ │訴 │ │在不詳地點│姓名年│張志瑋│子以她向她爸爸的朋友借款│000000000000│ │罰金,均以新臺│ │書 │ │匯款 │籍不詳│劉宇倫│要還債等需錢救急為由,使│328 │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 │綽號「│卜國展│被害人黃樹祥陷於錯誤,詐│詐騙金額: │ │日,扣案如附表│ │表 │ │ │阿松」│ │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50000元 │ │五編號1所示之 │ │一 │ │ │之成年│ │帳戶內(蔡其言收購),再│ │ │物均沒收。 │ │編 │ │ │男子及│ │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 │ │ │ │號 │ │ │真實姓│ │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 │ │ │ │121 │ │ │名年籍│ │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成│ │ │ │ │︶ │ │ │不詳之│ │指揮提款)。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57 │邱明德│101年1月26│何駿成│謝岳霖│於101年1月20日中午13時左│國泰世華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蔡其言│ ├──┤ │日上午10時│蔡其言│蔡子豪│右,接到一名自稱在酒店上│銀行香山分行│錄(偵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58分44秒,│盧皇群│黃建智│班叫「陳佳欣」之女子,該│戶名:葉健廷│1101卷㈠│罪,各處有期徒│ │起 │註:起│在台中市南│、真實│張為鈞│女子以她因酒店衝業績為由│帳號: │P54-55)│刑貳月,如易科│ │訴 │訴書附│屯區大墩路│姓名年│張志瑋│,使被害人邱明德陷於錯誤│000000000000│、轉帳單│罰金,均以新臺│ │書 │表一編│768號玉山 │籍不詳│劉宇倫│,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328 │(頭份分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號123 │銀行大墩分│綽號「│卜國展│人頭帳戶內(蔡其言收購)│詐騙金額: │局卷 │日,扣案如附表│ │表 │與131 │行,以ATM │阿松」│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20000元 │P880背面│五編號1所示之 │ │一 │重覆,│自動櫃員機│之成年│ │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 │) │物均沒收。 │ │編 │業經公│匯款 │男子及│ │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何│ │ │ │ │號 │訴人於│ │真實姓│ │駿成指揮提款)。 │ │ │ │ │123 │審理時│ │名年籍│ │ │ │ │ │ │、 │更正 │ │不詳之│ │ │ │ │ │ │131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58 │邱宜珊│於100 年10│謝岳霖│蔡子豪│邱宜珊於MSN 網路聊天認識│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謝岳霖共同犯詐│ ├──┤ │月14日15時│盧皇群│黃建智│一名香港賽馬協會員工,宣│銀行 │錄(偵 │欺取財罪,處有│ │︵ │ │33分21秒在│、真實│張為鈞│稱有內幕消息買六合彩,以│戶名:洪敏翔│1101卷㈡│期徒刑伍月,如│ │起 │ │中華郵政社│姓名年│張志瑋│匯手續費為由使邱宜珊匯款│帳號: │P234-235│易科罰金,以新│ │訴 │ │頭郵局匯款│籍不詳│劉宇倫│至指定人頭帳戶內(謝岳霖│000000000000│)、匯款│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 │ │ │綽號「│卜國展│透過鄭育倫收購),再由中│97001 │單(頭份 │壹日。 │ │附 │ │ │阿松」│何駿成│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詐騙金額: │分局卷 │ │ │表 │ │ │之成年│蔡其言│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171000元 │P824背面│ │ │一 │ │ │男子及│ │領被害人贓款(謝岳霖指揮│ │) │ │ │編 │ │ │真實姓│ │提款)。 │ │ │ │ │號 │ │ │名年籍│ │ │ │ │ │ │76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59 │劉清香│100年12月 │何駿成│謝岳霖│一名女子以電話與被害人劉│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何駿成、張為鈞│ ├──┤ │20日11時左│張為鈞│蔡其言│清香之父劉榮貴聯絡後,該│戶名:張志瑋│錄(偵 │、張志瑋共同犯│ │︵ │ │右,在臺中│張志瑋│蔡子豪│女子以其母親生病,需錢救│帳號: │1101卷㈡│詐欺取財罪,各│ │起 │ │市石岡郵局│盧皇群│黃建智│急為由,使被害人劉榮貴陷│000000000000│P260-261│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臨櫃匯款 │、真實│劉宇倫│於錯誤,指示劉清香匯款至│21226 │)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指定的人頭帳戶內(張志瑋│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經由張為鈞介紹將帳戶交付│10000元 │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給何駿成),再由中國大陸│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 │ │1、4所示之物均│ │編 │ │ │之成年│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 │ │沒收。 │ │號 │ │ │男子及│ │人贓款(何駿成指揮提款)│ │ │ │ │39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 60 │蔡伊鎔│100年11月5│何駿成│張為鈞│蔡伊鎔在MSN 網站認識一名│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某時在臺│謝岳霖│張志瑋│自稱「毛孝君」之男子,該│銀行 │錄(頭份│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中市文心路│蔡子豪│蔡其言│男子先以電話與蔡伊鎔聯絡│戶名:陳立偉│分局卷P8│罪,各處有期徒│ │起 │ │的中國信託│盧皇群│黃建智│後,該男子以其投資彩券公│帳號: │20-821) │刑貳月,如易科│ │訴 │ │銀行臨櫃匯│、真實│劉宇倫│司需錢投資為由,使蔡伊鎔│000000000000│ │罰金,均以新臺│ │書 │ │款 │姓名年│卜國展│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65332 │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 │籍不詳│ │(何駿成收羅 ),再由中國 │金額: │ │日,扣案如附表│ │表 │ │ │綽號「│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26000元 │ │五編號1所示之 │ │一 │ │ │阿松」│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物均沒收。 │ │編 │ │ │之成年│ │被害人贓款(謝岳霖指揮蔡│ │ │ │ │號 │ │ │男子及│ │子豪提款)。 │ │ │蔡子豪共同犯詐│ │73 │ │ │真實姓│ │ │ │ │欺取財罪,累犯│ │︶ │ │ │名年籍│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不詳之│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大陸地│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區共犯│ │ │ │ │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 │ │案如附表五編號│ │ │ │ │ │ │ │ │ │1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 │ ├──┼───┼─────┼───┼───┼────────────┼──────┼────┼───────┤ │61 │薛榮山│101年1月12│謝岳霖│何駿成│在台北市某家酒店喝酒時,│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謝岳霖、蔡其言│ ├──┤ │日某時在不│蔡其言│張為鈞│由一名姓陳之男性朋友介紹│銀行 │錄(頭份│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詳地點匯款│盧皇群│張志瑋│認識綽號「小林仔」之人,│戶名:夏美君│分局卷P8│罪,各處有期徒│ │起 │ │ │、真實│蔡子豪│以要合夥做進出口生意為由│帳號: │41) │刑參月,如易科│ │訴 │ │ │姓名年│黃建智│,使薛榮山匯款至指定的人│000000000000│ │罰金,均以新臺│ │書 │ │ │籍不詳│劉宇倫│頭帳戶內 (蔡其言收羅 ),│93877 │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 │綽號「│卜國展│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金額: │ │日。 │ │表 │ │ │阿松」│ │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100000元 │ │ │ │一 │ │ │之成年│ │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謝岳│ │ │ │ │編 │ │ │男子及│ │霖指揮提款)。 │ │ │ │ │號 │ │ │真實姓│ │ │ │ │ │ │91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62 │賴文彬│100年10月 │謝岳霖│張為鈞│賴文彬於交友網站上認識一│第一商業銀行│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20日某時在│何駿成│張志瑋│名自稱「楊雅茹」之女子,│戶名:石峻菖│錄(偵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不詳地點匯│盧皇群│蔡其言│介紹賴文彬進行外國博奕球│帳號: │1101卷㈡│罪,各處有期徒│ │起 │ │款 │、真實│蔡子豪│類的投資,陸續有自稱「陳│000000000000│P235背面│刑參月,如易科│ │訴 │ │ │姓名年│黃建智│先生」等之男子與賴文彬聯│00 │-238) │罰金,均以新臺│ │書 │ │ │籍不詳│劉宇倫│絡,以投資匯款為由,使賴│詐騙金額: │ │幣壹仟元折算壹│ │附 │ │ │綽號「│卜國展│文彬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100000元 │ │日,扣案如附表│ │表 │ │ │阿松」│ │內,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 │ │五編號1所示之 │ │一 │ │ │之成年│ │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 │ │物均沒收。 │ │編 │ │ │男子及│ │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 │ │ │ │號 │ │ │真實姓│ │謝岳霖指揮提款)。 │ │ │ │ │134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63 │劉秋婷│100 年 12 │謝岳霖│張志瑋│一名自稱銀行行員打電話與│合作金庫銀行│被害人 │何駿成、謝岳霖│ ├──┤ │月 16 日某│何駿成│蔡子豪│劉秋婷聯絡,稱被害人劉秋│戶名:張為鈞│偵訊筆錄│、蔡其言、張為│ │︵ │ │時在不詳地│蔡其言│黃建智│婷中一筆獎金,需開VIP 帳│帳號: │(少連偵│鈞共同犯詐欺取│ │起 │ │點匯款 │張為鈞│劉宇倫│戶才可以領取獎金,使劉秋│000000000000│53卷P354│財罪,各處有期│ │訴 │ │ │盧皇群│卜國展│婷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9502 │) │徒刑伍月,如易│ │書 │ │ │、真實│ │(張為鈞交付蔡其言,謝岳│詐騙金額: │ │科罰金,均以新│ │附 │ │ │姓名年│ │霖收羅),再由中國大陸地│2500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 │表 │ │ │籍不詳│ │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 │ │壹日,扣案如附│ │一 │ │ │綽號「│ │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 │ │表五編號1所示 │ │編 │ │ │阿松」│ │贓款(何駿成指揮領款)。│ │ │之物均沒收。 │ │號 │ │ │之成年│ │ │ │ │ │ │129 │ │ │男子及│ │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64 │陳雯萱│101 年 1 │謝岳霖│張志瑋│一名自稱是香港的馬會人員│合作金庫銀行│被害人 │何駿成、謝岳霖│ ├──┤ │月 19 日某│何駿成│蔡子豪│「周智邦」與陳雯萱聯絡後│戶名:張為鈞│偵訊筆錄│、蔡其言、張為│ │︵ │ │時在不詳地│蔡其言│黃建智│,以要陳雯萱投資台灣地下│帳號: │(少連偵│鈞共同犯詐欺取│ │起 │ │點匯款 │張為鈞│劉宇倫│錢莊的六合彩為由,使陳雯│000000000000│53卷P346│財罪,各處有期│ │訴 │ │ │盧皇群│卜國展│萱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內│9502 │背面) │徒刑貳月,如易│ │書 │ │ │、真實│ │(張為鈞交付蔡其言,謝岳│詐騙金額: │ │科罰金,均以新│ │附 │ │ │姓名年│ │霖收羅),再由中國大陸地│100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 │表 │ │ │籍不詳│ │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臺灣地│ │ │壹日,扣案如附│ │一 │ │ │綽號「│ │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 │ │表五編號1所示 │ │編 │ │ │阿松」│ │贓款(何駿成指揮領款)。│ │ │之物均沒收。 │ │號 │ │ │之成年│ │ │ │ │ │ │130 │ │ │男子及│ │ │ │ │ │ │︶ │ │ │真實姓│ │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65 │曾啟文│100年11月 │何駿成│蔡子豪│於100年年底在網路聊天室 │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25日某時在│謝岳霖│黃建智│自稱「陳美佳」之女子與被│銀行 │錄(苗栗│、蔡其言、張為│ │︵ │ │不詳地點匯│蔡其言│張志瑋│害人曾啟文認識,該女子以│戶名:張為鈞│地檢偵 │鈞、劉宇倫共同│ │起 │ │款 │張為鈞│卜國展│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帳號: │3442卷 │犯詐欺取財罪,│ │訴 │ │ │劉宇倫│ │被害人曾啟文聯絡,再陸續│000000000000│P34-36 │各處有期徒刑貳│ │書 │ │ │盧皇群│ │以家境困難有急用為由,使│91859 │) │月,如易科罰金│ │附 │ │ │、真實│ │被害人曾啟文陷於錯誤,詐│詐騙金額: │ │,均以新臺幣壹│ │表 │ │ │姓名年│ │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30000元 │ │仟元折算壹日,│ │一 │ │ │籍不詳│ │帳戶內(張為鈞交付蔡其言│ │ │扣案如附表五編│ │編 │ │ │綽號「│ │,謝岳霖收羅),再由中國│ │ │號1所示之物均 │ │號 │ │ │阿松」│ │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沒收。 │ │79 │ │ │之成年│ │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男子及│ │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揮劉│ │ │ │ │ │ │ │真實姓│ │宇倫領款)。 │ │ │ │ │ │ │ │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 │ │ │ │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66 │莊良吉│101年1月4 │何駿成│蔡子豪│在100年10月初,到自稱「 │渣打國際商業│被害人筆│何駿成、謝岳霖│ ├──┤ │日14時22分│謝岳霖│黃建智│林小雪」之女子以行動電話│銀行 │錄(豐原│、蔡其言共同犯│ │︵ │ │0秒在宜蘭 │蔡其言│張為鈞│0000-000000去電給被害人 │戶名:賴永剛│分局101 │詐欺取財罪,各│ │起 │ │礁溪郵局臨│盧皇群│張志瑋│,表示要跟被害人作朋友,│帳號: │年9月26 │處有期徒刑貳月│ │訴 │ │櫃匯款 │、真實│劉宇倫│但被害人拒絕,她又表示要│000000000000│日筆錄 │,如易科罰金,│ │書 │ │ │姓名年│卜國展│介紹她母親「林小青」給被│42470 │)、匯款│均以新臺幣壹仟│ │附 │ │ │籍不詳│ │害人。嗣即陸續打電話給被│詐騙金額: │單 │元折算壹日,扣│ │表 │ │ │綽號「│ │害人,表示她母親欠人家10│30000元 │ │案如附表五編號│ │一 │ │ │阿松」│ │萬元,又說她母親跌下樓手│ │ │1所示之物均沒 │ │編 │ │ │之成年│ │腳斷掉,手術費要12萬、8 │ │ │收。 │ │號 │ │ │男子及│ │萬元,且沒有勞健保,因為│ │ │ │ │85 │ │ │真實姓│ │積欠醫藥費,所以沒辦法出│ │ │ │ │︶ │ │ │名年籍│ │院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不詳之│ │,詐騙被害人面交或匯款至│ │ │ │ │ │ │ │大陸地│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蔡其言│ │ │ │ │ │ │ │區共犯│ │收購,謝岳霖收羅),再由│ │ │ │ │ │ │ │ │ │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提領被害人贓款(何駿成指│ │ │ │ │ │ │ │ │ │揮提款)。 │ │ │ │ ├──┼───┼─────┼───┼───┼────────────┼──────┼────┼───────┤ │67 │陳恬雅│①100年9月│謝岳霖│何駿成│被害人在MSN網站認識自稱 │合作金庫銀行│被害人筆│謝岳霖共同犯詐│ ├──┤ │5日13時38 │蔡子豪│蔡其言│陳國豪之人,對方自稱為合│沙鹿分行 │錄(豐原│欺取財罪,處有│ │︵ │ │分23秒在合│盧皇群│黃建智│法機關,要打擊台灣六合彩│戶名:蔡子豪│分局101 │期徒刑貳月,如│ │起 │ │作金庫商業│、真實│張為鈞│,還有幫被害人下注並中獎│帳號 │年9月23 │易科罰金,以新│ │訴 │ │銀行海山分│姓名年│張志瑋│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日筆錄 │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 │ │行臨櫃匯款│籍不詳│劉宇倫│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000000000000│)、匯款│壹日。 │ │附 │ │ │綽號「│卜國展│頭帳戶內(謝岳霖收羅),│9 │單 │ │ │表 │ │②100年9月│阿松」│ │再由中國大陸地區詐欺集團│詐騙金額: │ │蔡子豪共同犯詐│ │一 │ │7日12時19 │之成年│ │成員指示臺灣地區詐欺集團│①20000元 │ │欺取財罪,累犯│ │編 │ │分08秒在合│男子及│ │成員提領被害人贓款(謝岳│②57000元 │ │,處有期徒刑參│ │號 │ │作金庫商業│真實姓│ │霖指揮提款)。 │(起訴書誤為 │ │月,如易科罰金│ │135 │ │銀行海山分│名年籍│ │ │9月5日匯 │ │,以新臺幣壹仟│ │︶ │ │行臨櫃匯款│不詳之│ │ │款100000元) │ │元折算壹日。 │ │ │ │ │大陸地│ │ │ │ │ │ │ │ │ │區共犯│ │ │ │ │ │ └──┴───┴─────┴───┴───┴────────────┴──────┴────┴───────┘ 【附表二】:卷內有警詢筆錄之無罪部分 ┌───┬────┬──────┬────────┬──────┬────┐ │ 編號 │(匯款)│匯款地點及金│ 筆錄所載內容 │匯入之金融帳│卷內相關│ ├───┤日期 │額(新臺幣)│ │戶帳號及匯款│供述證據│ │匯款人│ │ │ │金額(新臺幣│、提款證│ │ │ │ │ │) │據等 │ ├───┼────┼──────┼────────┼──────┼────┤ │ 1 │100 年11│於100 年11 │於11月2 日當天,│中華郵政公司│筆錄、匯│ ├───┤月2 日某│月2 日在台中│黃慧琦去台中市龍│戶名:張紫亭│款單(頭│ │起訴書│時 │市龍井區舊車│井區舊車路上的一│帳號: │份分局卷│ │附表一│ │路上的7-11便│家7-11便利商店找│000000000000│P699) │ │編號15│ │利商店匯款至│她朋友李志堅,當│61322 │ │ ├───┤ │指定人頭帳戶│時李志堅的同事綽│金額: │ │ │黃慧琦│ │。 │號「助仔」也在場│5000元 │ │ │ │ │ │,「助仔」要黃慧│ │ │ │ │ │ │琦幫他匯款給他的│ │ │ │ │ │ │女兒,他就拿5000│ │ │ │ │ │ │元給黃慧琦,當時│ │ │ │ │ │ │黃慧琦就幫「助仔│ │ │ │ │ │ │」匯款。 │ │ │ ├───┼────┼──────┼────────┼──────┼────┤ │ 2 │100 年9 │100年9月17日│被害人張淵淙稱是│中華郵政公司│筆錄(偵│ ├───┤月17日某│某時在竹南郵│其女友「陳雨涵」│戶名:陳重裕│1101卷 │ │起訴書│時 │局ATM匯款 │叫他匯款入指定帳│帳號: │㈡P253-2│ │附表一│ │ │號的,她的行動電│000000000000│54) │ │編號24│ │ │話是0000000000 │73761 │ │ ├───┤ │ │,在酒店上班且其│金額: │ │ │張淵淙│ │ │與女友「陳雨涵」│18000元 │ │ │ │ │ │每天都有聯絡,並│ │ │ │ │ │ │表示不要提出告訴│ │ │ │ │ │ │等語。 │ │ │ ├───┼────┼──────┼────────┼──────┼────┤ │ 3 │100 年9 │於100 年9 月│洪吉雄稱,於98年│中華郵政公司│筆錄(偵│ ├───┤月19日某│19日11時左右│間接獲一名自稱酒│戶名:陳重裕│3190 卷 │ │起訴書│時 │在臺中市北屯│店小姐「小如」來│帳號: │㈡P1 │ │附表一│ │區水湳郵局臨│電搭訕而認識,又│000000000000│81-182)│ │編號25│ │櫃匯款 │於100 年9 月份某│73761 │ │ ├───┤ │ │日來電稱她的做檯│金額: │ │ │洪吉雄│ │ │數不夠,希望其前│10000元 │ │ │ │ │ │往消費幫她,洪吉│ │ │ │ │ │ │雄因為沒空無法前│ │ │ │ │ │ │往消費,所以匯錢│ │ │ │ │ │ │給她,並表示不要│ │ │ │ │ │ │提出告訴等語。 │ │ │ ├───┼────┼──────┼────────┼──────┼────┤ │ 4 │100 年12│於100 年12 │吳佳俞稱:是我先│中華郵政公司│筆錄(頭│ ├───┤月22日某│月22日在草屯│生的朋友綽號「阿│戶名:劉宇倫│份分局卷│ │起訴書│時 │郵局臨櫃匯款│朝」之男子,因工│帳號: │P732) │ │附表一│ │至指定人頭帳│作不方便到郵局匯│000000000000│ │ │編號32│ │戶內。 │款,所以拿了1000│55866 │ │ ├───┤ │ │0元委託我代替他 │金額: │ │ │吳佳俞│ │ │匯款的等語。 │10000元 │ │ ├───┼────┼──────┼────────┼──────┼────┤ │ 5 │100 年11│於100 年11 │羅立杰之父親羅清│中華郵政公司│被害人筆│ ├───┤月30日某│月30日16時20│隆於100年11月20 │戶名:張仕盈│錄(偵 │ │起訴書│時 │分左右在台中│日起,數次接到自│帳號: │1101 卷 │ │附表一│ │市北區健行路│稱許文露女子之電│000000000 │㈡P238-2│ │編號38│ │郵局臨櫃匯款│話央求協助,故指│51665 │39) │ ├───┤ │ │示羅立杰匯款,羅│金額:16元 │ │ │羅立杰│ │ │立杰認為其父親應│ │ │ │ │ │ │係遭詐騙,惟其父│ │ │ │ │ │ │親仍堅決要求羅立│ │ │ │ │ │ │杰協助匯款,羅立│ │ │ │ │ │ │杰無力阻止,故係│ │ │ │ │ │ │依165反詐騙專線 │ │ │ │ │ │ │指示小額匯款,使│ │ │ │ │ │ │帳戶凍結。 │ │ │ ├───┼────┼──────┼────────┼──────┼────┤ │ 6 │ (空白) │ │ │ │ │ ├───┼────┼──────┼────────┼──────┼────┤ │ 7 │100 年9 │於100 年9 月│一名自稱在酒店上│中華郵政公司│筆錄(頭│ ├───┤月20日某│20日匯款至指│班叫「林瓊如」之│戶名:謝岳霖│份分局卷│ │起訴書│時 │定人頭帳戶。│女子,以00000000│帳號: │P778-779│ │附表一│ │ │38、0000000000門│000000000000│) │ │編號57│ │ │號行動電話與林東│17503 │ │ ├───┤ │ │漢聯絡,陸續以需│金額: │ │ │林東漢│ │ │要錢吃飯及身體不│5000元 │ │ │ │ │ │適為由,林東漢遂│ │ │ │ │ │ │依指示匯款至指定│ │ │ │ │ │ │的人頭帳戶內,林│ │ │ │ │ │ │東漢並稱「因為長│ │ │ │ │ │ │期電話中連絡有,│ │ │ │ │ │ │所以不覺得是詐騙│ │ │ │ │ │ │」等語。 │ │ │ ├───┼────┼──────┼────────┼──────┼────┤ │8-10 │ (空白) │ │ │ │ │ ├───┼────┼──────┼────────┼──────┼────┤ │ 11 │101 年1 │於101 年1 月│楊濠廣稱:是朋友│國泰世華商業│被害人筆│ ├───┤月18日某│18日某時在高│「林可欣」向他借│銀行 │錄(頭份│ │起訴書│時許 │雄市或雲林麥│款,並表示已於10│戶名:葉健廷│分局卷P8│ │附表一│ │寮(工作地)│1年4月份間將款項│帳號: │74-875 │ │編號12│ │的郵局匯款至│還給楊濠廣了。 │000000000000│) │ │2 │ │指定人頭帳戶│ │328 │ │ ├───┤ │內。 │ │詐騙金額: │ │ │楊濠廣│ │ │ │40000元 │ │ ├───┼────┼──────┼────────┼──────┼────┤ │ 12 │①100 年│分別於①100 │陳彥均稱「我總共│玉山商業銀行│筆錄(少│ ├───┤3 月26日│年3 月26日某│匯款到廖揚真的帳│戶名:廖揚真│連偵53卷│ │起訴書│某時、 │時、②100 年│戶3 次,她是我朋│帳號: │P352) │ │附表一│②100 年│4 月20日某時│友,我們有一起玩│000000000000│ │ │編號 │4月20日 │匯款至指定人│機車,我匯款給她│9796 │ │ │125 │某時 │頭帳戶內。 │的錢是修機車的錢│金額: │ │ ├───┤ │ │,我不是被詐騙」│①13500元、 │ │ │陳彥均│ │ │等語 │②18000元。 │ │ └───┴────┴──────┴────────┴──────┴────┘ 原附表二退併辦部分: ┌───┬────┬──────┬────────┬──────┬────┐ │ 16 │①100 年│分別於①10 0│於100 年9 月16日│合作金庫沙鹿│筆錄、匯│ ├───┤9 月21日│年9 月21日某│18時許,由真實姓│分行 │款單(臺│ │臺中地│某時、 │時、②10 0年│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戶名:蔡子豪│中市政府│ │檢101 │②100 年│9 月23日某時│騙集團成員以電話│帳號: │警察局清│ │偵3739│9 月23日│、③10 0年9 │向被害人高玉婷稱│000000000000│水分局卷│ │、1004│某時、 │月26日某時許│簽賭六合彩可得隔│4959 │) │ │7併辦 │③100 年│,匯款至指定│日彩金云云,使高│金額: │ │ │意旨書│9 月26日│人頭帳戶 │玉婷匯款至指定的│①20000元、 │ │ │犯罪事│某時許 │ │人頭帳戶內,再由│②20000元、 │ │ │實㈡ │ │ │蔡子豪、謝岳霖持│③30000元。 │ │ ├───┤ │ │提款卡自該帳戶提│ │ │ │高玉婷│ │ │領詐騙所得金錢。│ │ │ ├───┼────┼──────┼────────┼──────┼────┤ │ 17 │100 年9 │於100 年9 月│張純嘉於100 年8 │合作金庫沙鹿│筆錄、匯│ ├───┤月22日上│22日上午10時│月份在FACE BOOK │分行 │款單(臺│ │臺中地│午10時33│33分許,在郵│社交網站上認識一│戶名:蔡子豪│中市政府│ │檢101 │分許 │局匯款至指定│名自稱「張浩宇」│帳號: │警察局清│ │偵3739│ │人頭帳戶 │之男性詐欺集團成│000000000000│水分局卷│ │、1004│ │ │員,該詐欺集團成│4959 │) │ │7併辦 │ │ │員於100 年9 月21│金額: │ │ │意旨書│ │ │日向張純嘉稱投資│20000元。 │ │ │犯罪事│ │ │六合彩可獲利云云│ │ │ │實㈢ │ │ │,使張純嘉匯款至│ │ │ ├───┤ │ │指定的人頭帳戶內│ │ │ │張純嘉│ │ │,再由蔡子豪、謝│ │ │ │ │ │ │岳霖持提款卡自該│ │ │ │ │ │ │帳戶提領詐騙所得│ │ │ │ │ │ │金錢。 │ │ │ ├───┼────┼──────┼────────┼──────┼────┤ │ 18 │①100 年│分別於①100 │於100 年9 月22日│合作金庫沙鹿│筆錄、匯│ ├───┤9 月22日│年9 月22日15│15時2 分許,由詐│分行 │款單(臺│ │臺中地│15時許、│時許、②100 │騙集團成員假冒香│戶名:蔡子豪│中市政府│ │檢101 │②100 年│年9 月22日某│港賽馬協會員工以│帳號: │警察局清│ │偵3739│9 月22日│時許、③100 │電話向被害人劉彩│000000000000│水分局卷│ │、1004│某時許、│年9 月23日11│鳳稱:為打擊臺灣│4959 │) │ │7併辦 │③100 年│時27分許,以│地下非法六合彩,│金額: │ │ │意旨書│9 月23日│ATM 提款機轉│需劉彩鳳投資六合│①20000元、 │ │ │犯罪事│11時27分│帳或網路銀行│彩云云,使劉彩鳳│②30000元、 │ │ │實㈣ │許 │轉帳方式匯款│匯款至指定的人頭│③27000元。 │ │ ├───┤ │至指定人頭帳│帳戶內,再由蔡子│ │ │ │劉彩鳳│ │戶內。 │豪、謝岳霖持提款│ │ │ │ │ │ │卡自該帳戶提領詐│ │ │ │ │ │ │騙所得金錢。 │ │ │ └───┴────┴──────┴────────┴──────┴────┘ 【附表三】卷內無被害人筆錄等資料之無罪部分 ┌──────┬─────────┬───┬───┬─────┐ │編號 │帳號所屬行庫 │帳號申│匯款人│匯款日期 │ │ │ │設人 │姓名或│ │ │ ├─────────┤ │資料 ├─────┤ │ │帳號 │ │ │金額(新臺│ │ │ │ │ │幣) │ ├──────┼─────────┼───┼───┼─────┤ │ 1 │中華郵政公司 │張紫亭│侯德龍│100.11.23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20000元 │ │號17 │ │ │ │ │ ├──────┼─────────┼───┼───┼─────┤ │ 2 │中華郵政公司 │劉宇倫│高義登│100.12.29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20000元 │ │號34 │ │ │ │ │ ├──────┼─────────┼───┼───┼─────┤ │ 3 │中華郵政公司 │李為凱│侯文榮│100.12.23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52 │ │ │ │ │ ├──────┼─────────┼───┼───┼─────┤ │ 4 │中華郵政公司 │邱民勳│無 │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 │ │號54 │ │ │ │ │ ├──────┼─────────┼───┼───┼─────┤ │ 5 │中華郵政公司 │謝岳霖│黃次宏│100.09.16 │ │ │ │ │ │100.09.22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0│ │ │36000元 │ │號56 │ │ │ │11000元 │ ├──────┼─────────┼───┼───┼─────┤ │ 6 │中華郵政公司 │謝岳霖│013-03│100.11.12 │ ├──────┼─────────┤ │506005├─────┤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0│ │654 │5000元 │ │號59 │ │ │ │ │ ├──────┼─────────┼───┼───┼─────┤ │ 7 │中華郵政公司 │蘇忠群│曾孟鈺│100.12.29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66 │ │ │ │ │ ├──────┼─────────┼───┼───┼─────┤ │ 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陳立偉│呂國彰│100.10.18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70 │ │ │ │ │ ├──────┼─────────┼───┼───┼─────┤ │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洪敏翔│蘇麗秀│100.10.11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85500元 │ │號75 │ │ │ │ │ ├──────┼─────────┼───┼───┼─────┤ │ 1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張為鈞│050-00│100.11.24 │ │ │ │ │000490│100.11.25 │ ├──────┼─────────┤ │621992├─────┤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01 │30000元 │ │號78 │ │ │ │20000元 │ ├──────┼─────────┼───┼───┼─────┤ │ 11 │(空白) │ │ │ │ ├──────┼─────────┼───┼───┼─────┤ │ 1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張為鈞│013-00│100.11.26 │ ├──────┼─────────┤ │001085├─────┤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001196│10000元 │ │號80 │ │ │71 │ │ ├──────┼─────────┼───┼───┼─────┤ │ 1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賴永剛│銅鑼臨│101.01.04 │ ├──────┼─────────┤ │櫃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60000元 │ │號82 │ │ │ │ │ ├──────┼─────────┼───┼───┼─────┤ │14 │(空白) │ │ │ │ ├──────┼─────────┼───┼───┼─────┤ │ 1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賴永剛│丁國發│101.01.06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86 │ │ │ │ │ ├──────┼─────────┼───┼───┼─────┤ │ 1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賴永剛│017-00│101.01.09 │ ├──────┼─────────┤ │000241├─────┤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101379│20000元 │ │號87 │ │ │70 │ │ ├──────┼─────────┼───┼───┼─────┤ │ 1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吳中志│ │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 │ │號88 │ │ │ │ │ ├──────┼─────────┼───┼───┼─────┤ │ 1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夏美君│陳世馨│101.01.05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89 │ │ │ │ │ ├──────┼─────────┼───┼───┼─────┤ │ 1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夏美君│劉超群│101.01.05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93 │ │ │ │ │ ├──────┼─────────┼───┼───┼─────┤ │ 2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徐聖迪│臨櫃新│101.01.05 │ ├──────┼─────────┤ │明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94 │ │ │ │ │ ├──────┼─────────┼───┼───┼─────┤ │ 2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徐聖迪│臨櫃龜│101.01.09 │ ├──────┼─────────┤ │山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25000元 │ │號96 │ │ │ │ │ ├──────┼─────────┼───┼───┼─────┤ │ 2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徐聖迪│蔡瑞堞│101.01.09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40000元 │ │號97 │ │ │ │ │ ├──────┼─────────┼───┼───┼─────┤ │ 2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陳潔茹│葉明義│100.11.22 │ │ │ │ │ │100.11.24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101 │ │ │ │10000元 │ ├──────┼─────────┼───┼───┼─────┤ │ 2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陳潔茹│陳美倫│100.11.24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102 │ │ │ │ │ ├──────┼─────────┼───┼───┼─────┤ │ 2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林盈綺│黎煥新│100.10.28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105 │ │ │ │ │ ├──────┼─────────┼───┼───┼─────┤ │ 2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卜國展│陳正恭│101.01.10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49000元 │ │號109 │ │ │ │ │ ├──────┼─────────┼───┼───┼─────┤ │ 2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卜國展│臨櫃銅│101.01.13 │ ├──────┼─────────┤ │鑼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20000元 │ │號110 │ │ │ │ │ ├──────┼─────────┼───┼───┼─────┤ │ 2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卜國展│黎傳欽│101.01.13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0 │ │ │150000元 │ │號111 │ │ │ │ │ ├──────┼─────────┼───┼───┼─────┤ │ 29 │第一商業銀行 │廖揚真│林榮風│100.10.12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 │ │ │50000元 │ │號113 │ │ │ │ │ ├──────┼─────────┼───┼───┼─────┤ │ 30 │華南商業銀行 │張為鈞│楊嘉斌│100.10.5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 │ │ │10000元 │ │號114 │ │ │ │ │ ├──────┼─────────┼───┼───┼─────┤ │ 31 │華南商業銀行 │劉宇倫│張錦華│100.12.20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 │ │ │15000元 │ │號116 │ │ │ │ │ ├──────┼─────────┼───┼───┼─────┤ │ 3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葉健廷│呂依珊│101.01.18 │ ├──────┼─────────┤ │(700-├─────┤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 │ │028122│20000元 │ │號118 │ │ │801224│ │ │ │ │ │58) │ │ ├──────┼─────────┼───┼───┼─────┤ │ 3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葉健廷│劉福杉│101.01.20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 │ │ │15000元 │ │號119 │ │ │ │ │ ├──────┼─────────┼───┼───┼─────┤ │ 34 │玉山商業銀行 │廖揚真│吳松翰│100.04.25 │ ├──────┼─────────┤ │ ├─────┤ │起訴書附表編│0000000000000000 │ │ │14200元 │ │號126 │ │ │ │ │ ├──────┼─────────┼───┼───┼─────┤ │35 │(空白) │ │ │ │ ├──────┼─────────┼───┼───┼─────┤ │36 │(空白) │ │ │ │ └──────┴─────────┴───┴───┴─────┘ 【附表四】:(其餘卷內證據部分) ┌─┬───────┬───────────────────┬──────┐ │編│證據資料 │ 內容摘要 │卷內位置 │ │號│ │ │ │ ├─┼───────┼───────────────────┼──────┤ │1 │檔案路徑畫面資│人頭帳戶之相關資料 │偵1101卷㈠P7│ │ │料 │ │6-79、81-83 │ │ │ │ │、86-92、94-│ │ │ │ │110、112-116│ │ │ │ │、118-121 、│ │ │ │ │123 、125-12│ │ │ │ │7 。 │ ├─┼───────┼───────────────────┼──────┤ │2 │金融機構監視器│於金融機構所設提款機提款之畫面 │他卷P69 、71│ │ │翻拍畫面 │ │;偵1289卷P1│ │ │ │ │5 至16、偵31│ │ │ │ │90卷㈠、P27-│ │ │ │ │36反面。 │ ├─┼───────┼───────────────────┼──────┤ │3 │搜索票、搜索同│1、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偵1101卷㈠ │ │ │意書、搜索扣押│ 101.2.5 (19:07至19時26分)搜索何 │P130-134 │ │ │筆錄、扣押物品│ 駿成處所。 │ │ │ │目錄表 │2、扣押物品目錄表(P133) │ │ │ │ ├───────────────────┼──────┤ │ │ │1、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偵1101卷㈠ │ │ │ │ 101.2.5 (10:40至10時41分)搜索何 │P135-138 │ │ │ │ 駿成處所。 │ │ │ │ │2、扣押物品目錄表(P137) │ │ │ │ ├───────────────────┼──────┤ │ │ │1、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偵1101卷㈠ │ │ │ │ 101.2.6 (11:20至11:50)搜索林盈│P187-192 │ │ │ │ 綺處所。 │ │ │ │ │2、扣押物品目錄表(P191) │ │ │ │ ├───────────────────┼──────┤ │ │ │1、苗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1.2.10 │偵1289卷 │ │ │ │(17:30至17時50分)搜索謝岳霖處所。 │P18-21 │ │ │ │2、扣押物品目錄表(P19) │ │ │ │ ├───────────────────┼──────┤ │ │ │㈠原審101聲搜446搜索票(P47)。 │偵3190卷㈠ │ │ │ │㈡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1.5.23(6 :│P47-49 │ │ │ │ 10至6:30)搜索張為鈞 │ │ ├─┼───────┼───────────────────┼──────┤ │4 │通聯譯文、通聯│被告何駿成所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偵1101卷㈠ │ │ │紀錄 │與共犯盧皇群、大陸阿松、大頭黃建智、張│P148-156反面│ │ │ │為鈞、蔡其言、張志瑋、劉宇倫、吳啟維等│ │ │ │ │之電話通聯紀錄 │ │ │ │ ├───────────────────┼──────┤ │ │ │被告謝岳霖所使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偵1289卷 │ │ │ │之電話通聯紀錄 │P22-27 │ ├─┼───────┼───────────────────┼──────┤ │5 │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資料查詢: │台中地檢核退│ │ │ │電話號碼:0000000000 │75卷P25-33 │ │ │ │姓名:蔡子豪 │ │ │ │ ├───────────────────┼──────┤ │ │ │7-11行動電話基本資料查詢 │台中地檢核退│ │ │ │姓名:蔡子豪 │75卷P51-52 │ │ │ │電話:0000000000 │ │ │ │ │統一預付型 │ │ │ │ ├───────────────────┼──────┤ │ │ │姓名:蔡子豪 │台中地檢偵 │ │ │ │遠傳資料查詢 │10047卷 │ │ │ │ │P14、16 │ ├─┼───────┼───────────────────┼──────┤ │6 │照片 │查扣被告林盈綺之扣押物品及查獲現場照片│偵1101卷㈠ │ │ │ │ │P192-1至200 │ │ │ ├───────────────────┼──────┤ │ │ │嫌犯何駿成於大陸詐欺機房外拍攝之照片4 │偵1101卷㈠ │ │ │ │張 │P230 │ │ │ ├───────────────────┼──────┤ │ │ │查扣被告葉芯瑀之扣押物品照片。 │偵3190卷㈠ │ │ │ │ │P50 │ ├─┼───────┼───────────────────┼──────┤ │7 │內政部警政署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3 月20日刑│偵1101卷㈡ │ │ │事警察局函 │偵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 │P3-4 │ │ │ │主旨:有關謝岳霖等人詐欺案之被害人資料│ │ ├─┼───────┼───────────────────┼──────┤ │8 │渣打國際商業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1月│偵1101卷㈡ │ │ │行股份有限公司│29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P5-12 │ │ │函 │主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055200│ │ │ │ │000000 00 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人│ │ │ │ │基本資料及自開戶日至100 年11月18日之交│ │ │ │ │易明細(廖揚真P7,陳立偉P9-10 ,洪敏翔│ │ │ │ │P12)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2 月│偵1101卷㈡ │ │ │ │7 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P17-19 │ │ │ │主旨:檢送查詢人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0 │ │ │ │ │ 年1 月1 日至101 年1 月20日之交易│ │ │ │ │ 明細。(張為鈞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2 月│偵1101卷㈡ │ │ │ │23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P64-79 │ │ │ │主旨:檢送被查詢人賴永剛等7 人之開戶基│ │ │ │ │ 本資料及自100 年1 月1 日至101 年│ │ │ │ │ 1 月31日之交易明細。(賴永剛、吳│ │ │ │ │ 中志、夏美君、徐聖迪、陳潔茹、林│ │ │ │ │ 盈綺、卜國展)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10│士林地檢 │ │ │ │1 年1 月12日渣打商銀SCB 頭份字第101000│偵3054影卷 │ │ │ │0002號函。 │P87-91 │ │ │ │主旨:檢送客戶張為鈞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申請書影本│ │ │ │ │ 。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10│台北地檢 │ │ │ │0 年11月22日渣打商銀SCB 頭份字第100000│偵5677影卷 │ │ │ │0059號函。 │P87-89 │ │ │ │主旨:檢送客戶林盈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申請書影本│ │ │ │ │ 。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龍分行 │高雄市政府警│ │ │ │101 年2 月9 日渣打商銀SCB 後龍字第1010│察局鼓山分局│ │ │ │000007號函。 │卷 │ │ │ │主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 │ │ │ │ 基本基本資料、往來交易明細表等相│ │ │ │ │ 關資料供參。(洪敏翔)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10│原審第210 至│ │ │ │1 年12月26日渣打商銀SCB 竹南字第 │212卷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主旨:提供戶名卜國展帳號000-0000000000│ │ │ │ │ 9658帳戶之原始開戶資料及歷年完整│ │ │ │ │ 往來明細表。 │ │ ├─┼───────┼───────────────────┼──────┤ │9 │第一商業銀行函│第一商業銀行梓本分行2011/11/30一梓本字│偵1101卷㈡ │ │ │ │第00186號函。 │P13-16 │ │ │ │主旨:檢送帳號00000000000 之申請人基本│ │ │ │ │ 資料及開戶至100年11月18日之交易 │ │ │ │ │ 明細。(石峻菖)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2011/12/23一新竹字│偵1101卷㈡ │ │ │ │第00269號函。 │P80-81 │ │ │ │主旨:檢送廖揚真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個│ │ │ │ │ 人開戶資料及100 年9 月至100 年11│ │ │ │ │ 月止交易往來明細。 │ │ ├─┼───────┼───────────────────┼──────┤ │10│華南商業銀行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 年2 月│偵1101卷㈡ │ │ │份有限公司函 │16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申請人│P20-30 │ │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張為鈞、劉宇倫)│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 年1 月│士林地檢偵 │ │ │ │5 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申請人│3054影卷 │ │ │ │(劉宇倫)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P99-104 │ ├─┼───────┼───────────────────┼──────┤ │11│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1 年2 月14日│偵1101卷㈡ │ │ │行函 │合金頭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張為│P31-34 │ │ │ │鈞與張志瑋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自100 年│ │ │ │ │1月1日起至101 年1 月20日交易明細各乙份│ │ │ │ │。(張為鈞、張志瑋) │ │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1 年3 月3 日│偵1101卷㈡ │ │ │ │合金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蔡子豪│P82-84 │ │ │ │開戶基本資料及100 年1 月1 日至101 年1 │ │ │ │ │月31日交易明細表各1份 │ │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1 年3 月19日│台中地檢核退│ │ │ │合金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蔡子豪│75卷P18-21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開戶│ │ │ │ │人基本資料等。 │ │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101 年5 月16日│台中地檢核退│ │ │ │合金永安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帳│75卷P53 │ │ │ │號0000000000000 號,於100 年9 月22日下│ │ │ │ │午15:41臨櫃提款畫面光碟乙片。 │ │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1 年7 月13日│台中地檢偵 │ │ │ │合金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蔡子豪│3739卷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往來交易明細│P33-35 │ │ │ │(100.7.15-101.7.11 )共二張。 │ │ ├─┼───────┼───────────────────┼──────┤ │12│玉山銀行函 │玉山銀行頭份分行101 年2 月21日玉山頭份│偵1101卷㈡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廖揚真帳戶基│P35-44 │ │ │ │本資料及100 年1 月1 日至101 年1 月20日│ │ │ │ │交易明細。 │ │ │ │ ├───────────────────┼──────┤ │ │ │玉山銀行後龍分行101 年3 月1 日玉山後龍│偵1101卷㈡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吳中志基本資│P58-63 │ │ │ │料及100 年8 月15日至101 年1 月31日交易│ │ │ │ │明細。 │ │ ├─┼───────┼───────────────────┼──────┤ │13│國泰世華商業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偵1101卷㈡ │ │ │行股份有限公司│6 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P45-52 │ │ │函 │帳號000000000000等3 戶之往來資料(葉健│ │ │ │ │廷)(P51-52) │ │ ├─┼───────┼───────────────────┼──────┤ │14│中華郵政股份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2 月6 日儲字│偵1101卷㈡ │ │ │限公司函 │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函詢等10人在郵局│P85-147 │ │ │ │所立儲金帳戶相關資料 │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101 年6 月│臺中地檢偵 │ │ │ │14日豐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第0141│11664卷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宇倫)交易清單及 │P19-21 │ │ │ │掛失補副申請書影本共2 件 │ │ │ │ ├───────────────────┼──────┤ │ │ │張紫亭於中華郵政頭份上公園郵局帳戶資料│士林地檢偵 │ │ │ │ │3054影卷 │ │ │ │ │P84-84 │ │ │ ├───────────────────┼──────┤ │ │ │劉宇倫於中華郵政東勢郵局帳戶資料 │士林地檢偵 │ │ │ │ │3054影卷 │ │ │ │ │P91-95 │ │ │ ├───────────────────┼──────┤ │ │ │張為鈞於中華郵政頭份上公園郵局帳戶資料│士林地檢偵 │ │ │ │ │3054影卷 │ │ │ │ │P96-98 │ ├─┼───────┼───────────────────┼──────┤ │15│台新國際商業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 年5 月16日台新作文│台中地檢核退│ │ │行函 │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75卷P54-55 │ │ │ │4959號於100 年9 月23日12時18分至12時19│ │ │ │ │分於該行機號05453 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 │ ├─┼───────┼───────────────────┼──────┤ │16│被害人匯款單據│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偵3190卷㈡ │ │ │、匯款明細 │匯款人:賴永剛 │P160 │ │ │ │匯款時間:100.12.6(13:41:43) │ │ │ │ ├───────────────────┼──────┤ │ │ │㈠匯款單 │偵3190卷㈡ │ │ │ │匯款人:羅道溪 │P165-170 │ │ │ │匯款時間:101.5.3 (8 :56:19)、 │ │ │ │ │100.11.25 (15:05:51)、100.11.1(08│ │ │ │ │:37:07)、100.11.8(09:23:04)、 │ │ │ │ │100.12.9(15:06:54) │ │ │ │ │㈡羅道溪匯款明細(P170正反面) │ │ │ │ ├───────────────────┼──────┤ │ │ │㈠匯款單 │偵3190卷㈡ │ │ │ │匯款人:陳金生 │P177-179 │ │ │ │匯款時間:100.12.22 (12:53:07)、 │ │ │ │ │101.5.7 (14:24:54)、101.4.23(13 │ │ │ │ │:04:12) │ │ │ │ │㈡陳金生匯款明細(P180) │ │ │ │ ├───────────────────┼──────┤ │ │ │匯款人:王萬力 │偵3190卷㈡ │ │ │ │匯款時間:100.12.6(13:41:43) │P160 │ │ │ ├───────────────────┼──────┤ │ │ │㈠匯款人:簡健霖 │士林地檢偵 │ │ │ │㈡匯款時間: │3054影卷 │ │ │ │①100.10.27 ,60000 元,(戶名蕭文俊)│P49-53、 │ │ │ │ 。 │P64-65 │ │ │ │②100.10.27 ,30000 元,(戶名蕭文俊)│ │ │ │ │ 。 │ │ │ │ │③100.11.4,23000元,(戶名洪小玲)。 │ │ │ │ │④100.11.16 ,20000 元,(戶名黃翰琳)│ │ │ │ │ 。 │ │ │ │ │①100.11.25 ,21000 元,(戶名張紫亭)│ │ │ │ │ 。 │ │ │ │ │①100.10.27 ,60000 元,(戶名蕭文俊)│ │ │ │ │ 。 │ │ │ │ │㈢簡健霖存摺明細影本。 │ │ │ │ ├───────────────────┼──────┤ │ │ │頭份上公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姓│士地檢偵3054│ │ │ │名張紫亭之匯款明細 │影卷P84-86 │ │ │ ├───────────────────┼──────┤ │ │ │東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姓名劉宇│士林地檢偵 │ │ │ │倫之匯款明細 │3054影卷 │ │ │ │ │P92-95 │ │ │ ├───────────────────┼──────┤ │ │ │頭份上公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姓│士林地檢偵 │ │ │ │名張為鈞之匯款明細 │3054影卷 │ │ │ │ │P96-98 │ │ │ ├───────────────────┼──────┤ │ │ │㈠匯款單(P11) │台北地檢偵 │ │ │ │ 匯款人:柯國彬 │5677影卷 │ │ │ │ 匯款時間:100.10.31(戶名林盈綺) │P11-12 │ │ │ │㈡匯款明細(P12) │ │ └─┴───────┴───────────────────┴──────┘ 【附表五】:沒收物 ┌─┬───────┬──────────────────────────┐ │編│所有人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號│ │ │ ├─┼───────┼──────────────────────────┤ │1 │何駿成 │筆記型電腦1台、插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雙SIM│ │ │ │卡之DIGTRLLIFE牌紅色行動電話、插用門號0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雙SIM卡之DIGTRLLIFE牌香檳色行動電話各1支│ ├─┼───────┼──────────────────────────┤ │2 │謝岳霖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提款卡1張 │ ├─┼───────┼──────────────────────────┤ │3 │黃建智 │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 │ ├─┼───────┼──────────────────────────┤ │4 │張志瑋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