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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劉登俊賴妙雲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順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51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0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如第一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以上於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楊順德(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載理由略以:原審判處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固非無見,惟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所示,事實審法院就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所得、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倘若未給予調查清楚,而逕行判決,恐有違法失當之處。本件被告並非不知悔改,而係受朋黨蠱惑,又只有國中肄業之中下智識程度,再加上家境清寒,尤以在這次羈押期間已經通定思痛,更冀望能圖自新重生之機會,並將克己律己報國家社會的寬容,原審判決未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科刑輕重標準,量刑未按比例、平等、罪責相當原則,為此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決,並依罪刑相當原則,量處被告合於法益之刑罰,以利被告之自新云云。

三、經查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共同犯竊盜罪,事證明確,因被告有毒品及竊盜等前科,已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迭經法院論罪科刑,有上揭紀錄表在卷可參,詎仍不知悔改,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再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使他人受有損害,其行為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而應予相當非難,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現從事勞工,受有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為貧寒(見第21306號警卷第6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程度、被告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暨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加重竊盜罪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就共同竊盜罪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併就共同竊盜罪所處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之論罪科刑均無不當之處,本案被告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仍以上開情詞指摘原判決對其科刑不當而提起上訴,依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尚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顯非屬具體理由,核之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7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