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正吉
- 選任辯護人
- 黃靖閔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
度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4 年5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7539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於民國97年2 月13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4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100 年9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1 年9 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緣張永信因友人郭宏平與李奇龍間有過節,乃於102 年4 月12日上午10時許,陪同郭宏平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李奇龍之住處尋訪李奇龍,雙方一言不合,李奇龍即以徒手及手持鐵條之方式毆打張永信,致張永信受有臉、左右手、左右腿外傷等傷害(李奇龍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張永信隨即經送往臺中榮民總醫院救治,出院後即承租郭宏平位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3 樓之住處內居住。嗣李奇龍(已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張璿慶、甲○○、劉美華(張璿慶、甲○○、劉美華已經原審均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均明知張永信及郭宏平並無給付金錢之義務,竟先由李奇龍、張璿慶、甲○○於102 年4 月12日下午10時許,共同前往郭宏平上開住處3 樓尋找張永信,李奇龍乃要求張永信簽發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本票以賠償其顏面損失,張永信答稱沒錢,李奇龍即向張永信恐嚇稱:如果不處理,等一下我的小弟就會來繼續打你等語,張璿慶亦在旁幫腔作勢,對張永信嚇稱,簽20萬元借據已經很便宜等語,張永信因見李奇龍等人多勢眾,害怕再遭李奇龍等人毆打,因此心生畏懼,乃當場簽立20萬元借據1 紙交予李奇龍,並由在場之郭宏平擔任見證人,李奇龍等人始行離開。嗣劉美華受李奇龍指示,於102 年4 月13日,以李奇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甲○○向張永信等人催討上開款項;李奇龍、張璿慶亦於同年月18日以李奇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至張永信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方式,向張永信索討20萬元均未果,又於翌(19)日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至郭宏平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方式,要求當日在場見證之郭宏平處理張永信欠款事宜,李奇龍並接續對郭宏平恫稱:若102 年4 月20日晚上8 時找不到張永信,你們就好躲起來(臺語)等語,然仍未獲回應,李奇龍即於同年月20日,指示甲○○召集人馬開會,甲○○隨即聯絡乙○○、賴政毅(已經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人,乙○○、賴政賴2 人均知悉張永信係遭李奇龍毆傷,卻遭李奇龍等人恐嚇須簽立20萬元之本票以賠償李奇龍之顏面損失,而張永信所簽發之本票係遭李奇龍恐嚇而簽立,且張永信、郭宏平並無給付該20萬元票款之義務,又李奇龍欲以人多勢眾之方式逼迫張永信、郭宏平給付前開款項,乙○○、賴政毅2 人竟與李奇龍、張璿慶、甲○○、劉美華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前往上開郭宏平住處欲催討前開款項,李奇龍等人並因找不到張永信,即恫嚇郭宏平要交付此20萬元票款,郭宏平因前遭李奇龍多次以電話或簡訊恐嚇及帶人到郭宏平住處要債騷擾,又見當日到場人數眾多而心生畏懼,只得先於同年4 月22日,在臺中市大雅區上楓國小附近之友人住處,代張永信交付3 萬6,000 元予李奇龍,以抵償前開借據內所載之20萬元款項,嗣後再由張永信陸續還款予郭宏平。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證人張永信、郭宏平、甲○○於警詢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前揭規定,屬於傳聞證據而不具證據能力,且因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8頁),是證人張永信、郭宏平、甲○○於警詢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查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除證人張永信、郭宏平、甲○○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外,其餘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時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頁),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該等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雖坦承有前往證人郭宏平之住處,惟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並辯稱:證人張永信是係伊雇主,當天是要找證人張永信,關心證人張永信之勢傷,瞭解一下為何二、三天沒有上班;同案被告即證人李奇龍雖有在電話中叫伊處理證人張永信的那筆錢,但伊沒有做,只是敷衍說好而已等語。經查:
㈠證人張永信因友人即證人郭宏平與證人李奇龍間有過節,乃於102 年4 月12日上午10時許,陪同證人郭宏平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證人李奇龍之住處尋訪證人李奇龍,雙方一言不合,證人李奇龍即以徒手及手持鐵條之方式毆打證人張永信,致證人張永信受有臉、左右手、左右腿外傷等傷害並隨即送往臺中榮民總醫院救治,證人張永信於出院後隨即承租證人郭宏平位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住處3樓居住。嗣證人李奇龍及同案被告張璿慶、甲○○於102 年4 月12日下午10時許,一同前往證人郭宏平上開住處3 樓尋找證人張永信,證人李奇龍要求證人張永信簽發20萬元之本票以賠償其顏面損失,證人張永信答稱沒錢,證人李奇龍即向證人張永信恐嚇稱:如果不處理,等一下我的小弟就會來繼續打你等語,同案被告張璿慶亦在旁幫腔作勢,對證人張永信嚇稱,簽20萬元借據已經很便宜等語,證人張永信因見證人李奇龍等人多勢眾,害怕遭證人李奇龍等人毆打,因此心生畏懼,乃當場簽立20萬元借據1 紙交予證人李奇龍,並由在場之證人郭宏平擔任見證人,證人李奇龍等人始行離開;嗣同案被告劉美華受證人李奇龍指示,於102 年4 月13日,以證人李奇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撥打證人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證人甲○○向證人張永信等人催討上開款項,證人李奇龍、張璿慶亦於同年月18日以證人李奇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至證人張永信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方式,向證人張永信索討20萬元均未果,又於翌(19)日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至證人郭宏平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方式,要求當日在場見證之證人郭宏平處理證人張永信欠款事宜,證人李奇龍並接續對證人郭宏平恫稱:若102 年4 月20日晚上8 時找不到證人張永信,你們就好躲起來(臺語)等語,然仍未獲回應;證人李奇龍即於同年月20日指示證人甲○○召集人前往上開證人郭宏平住處向證人張永信催討前開款項,證人甲○○遂以電話聯絡被告乙○○、同案被告賴政毅,並向同案被告賴政毅表示要至證人郭宏平住處向證人張永信催討欠款,後來被告乙○○與證人甲○○亦有前往證人郭宏平之住處尋證人張永信,致證人郭宏平因見被告乙○○、同案被告賴政毅等人多勢眾,乃心生畏懼,於同年4 月22日,在臺中市大雅區上楓國小附近之友人住處,代證人張永信交付3 萬6,000 元予證人李奇龍,以抵償前開借據內所載之20萬元款項,嗣後再由證人張永信陸續歸還款項予證人郭宏平等情,業據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坦認(見原審卷㈣第152 至153 頁、卷㈥第26頁),核與證人張永信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第1990號他卷第296 至297 頁)、證人郭宏平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第1990號他卷第311 至312 頁)、證人甲○○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述(見第17539 號偵卷㈠第232 至234 頁)、證人張璿慶於偵訊時具結證述(見第17539 號偵卷㈡第273 至276 頁)之情節大致相符,且同案被告賴政毅就前揭事實,亦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㈣第153 至154 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指認人:張永信,見第1990號他卷第282 至286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指認人:郭宏平,見第1990號他卷第305 至308 頁背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第17539 號偵卷㈠第168 至178 頁、第219 頁至第222 頁、第17539 號偵卷㈡第317 至329 頁)、證人張永信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記錄(見第23184 號偵卷㈡第336 至337 頁背面)、原審電話紀錄表(見原審卷㈡第51頁)各一件在卷可稽,上開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被告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上揭犯罪事實除據證人張永信、郭宏平於偵訊中證述歷歷(見第1990號他卷第296至297 頁、第311 至312 頁)外,且證人甲○○於偵訊時亦具結證述:102 年4 月12日下午10時許,伊與李奇龍、綽號「阿呆」之張璿慶共同前往證人郭宏平住處,又在102 年4月20日,證人李奇龍有動員要去證人郭宏平家找證人張永信,並跟證人郭宏平表示叫其把證人張永信找出來,當天賴政毅還有很多不認識的人都有去等語明確(見第17539 號偵卷
㈠第232 至234 頁)。至於證人甲○○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稱被告乙○○當102 年4 月20日有無去證人李奇龍住處集合及是否有去證人郭宏平的住處,且對於當日是否有找到證人張永信、郭宏平等情,均證稱不太記得,但經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後,又表示被告乙○○當天應該有到場等語;可認其所為證述,前後非屬一致,對事件之詳情,亦多表示不記得等語,顯見因時間之經過,證人甲○○之記憶早已模糊,所證情節前後不一,非無瑕疵可指,尚難資為有利於被告乙○○事實認定之依據。
㈢又依證人李奇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及證人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2 年4 月13日至同年月2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摘錄如下:┌─────┬─────┬───────────────────────┐│通訊時間 │通話行動電│通話內容 ││ │話門號 │ │├─────┼─────┼───────────────────────┤│2013/4/13 │0000000000│甲○○:喂。 ││上午11:19│ ↓ │劉美華:你們還在那邊? ││:57 │0000000000│甲○○:ㄟ。 ││ │ │劉美華:你哥在問說你有在追那個「阿信」嗎? ││ │ │甲○○:有,我剛剛有打給他,他說等一下打給我。││ │ │劉美華:好啦。 │├─────┼─────┼───────────────────────┤│2013/4/13 │0000000000│甲○○:喂。 ││上午11:21│ ↓ │劉美華:你哥叫你直接打過去給他。 ││:05 │0000000000│甲○○:ㄟ。 ││ │ │劉美華:叫他12點的時候看他籌多少就拿多少,剩下││ │ │ 的後面三天內把它補齊。 ││ │ │甲○○:好,我知道了。 ││ │ │劉美華:你跟他講他這一次要補10萬喔。 ││ │ │甲○○:我知道阿。 ││ │ │劉美華:喂喂( 斷訊) │├─────┼─────┼───────────────────────┤│2013/4/13 │0000000000│劉美華:喂甲○○:嫂子,他說他公司還沒打電話給││上午11: │ ↑ │ 他,他說看怎樣他再打電話給我,我說沒有││23:05 │0000000000│ 在看怎樣的啦,我說最晚12點你要拿10萬出││ │ │ 來給我。 ││ │ │劉美華:沒有啦,12點是看他籌多少就先拿多少,剩││ │ │ 下的後面三天內叫他補齊。 ││ │ │甲○○:他現在就說公司怎樣怎樣,一直拖說公司那││ │ │ 邊去,我想說我等一下直接過去找他比較快││ │ │ 。 ││ │ │劉美華:好。 ││ │ │甲○○:嫂子那個三萬的跟兩萬的收回來喔。 ││ │ │劉美華:好。 │├─────┼─────┼───────────────────────┤│2013/4/13 │0000000000│劉美華:幹麻? ││上午 │ ↑ │甲○○:嫂子,我看你打給他比較快啦。 ││11:28:40│0000000000│劉美華:是喔? ││ │ │甲○○:他說他現在不方便講電話,我說怎麼不方便││ │ │ 講電話?我說你人在哪兒?我過去找比較快││ │ │ ,他說沒啦。 ││ │ │劉美華:不然你電話號碼給我,我打給他啦。 ││ │ │劉美華:喔,等一下(換李奇龍接聽)。 ││ │ │李奇龍:怎樣? ││ │ │甲○○:他說他現在不方便講電話,我說你人在哪兒││ │ │ 我過去找他比較快,他就不讓我過去阿。 ││ │ │李奇龍:嗯,他是籌得出來還是籌不出來? ││ │ │甲○○:他說他在公司那邊阿。 ││ │ │李奇龍:他電話幾號? ││ │ │甲○○:0000000000 (按即張永信使用門號)。 ││ │ │李奇龍:0000000000好。 │├─────┼─────┼───────────────────────┤│2013/4/17 │0000000000│李奇龍:喂。 ││上午 │ ↑ │張永信:奇龍,早。 ││07:50:39│0000000000│李奇龍:早,你不是說星期一要過來。 ││ │ │張永信:我不知道這是你的手機啦。 ││ │ │李奇龍:這支我的阿。 ││ │ │張永信:喔。 ││ │ │李奇龍:你那邊現在好了沒。 ││ │ │張永信:腳啦腳踝整個不能走。 ││ │ │李奇龍:什麼意思。 ││ │ │張永信:腳不能走。 ││ │ │李奇龍:腳不能走。 ││ │ │張永信:下面整個發起來。 ││ │ │李奇龍:你那個和解的有要過來寫嗎? ││ │ │張永信:好,阿沒關係阿我腳踝還沒好,我連站都站││ │ │ 不起來阿。 ││ │ │李奇龍:ㄟ。 ││ │ │張永信:昨天去給人家看,叫人家背我去給人家看?││ │ │李奇龍:你差不多什麼時候可以? ││ │ │張永信:這兩三天再擦藥一下。 ││ │ │李奇龍:那你差不多「按」(台語音指打算)多少? ││ │ │張永信:我這兩三天人很難過,等我腳能走我再過去││ │ │ 你那邊坐。 ││ │ │李奇龍:你和解金要帶來阿。 ││ │ │張永信:我知道啦。 ││ │ │李奇龍:你會帶多少來? ││ │ │張永信:我再叫我朋友湊一下。 ││ │ │李奇龍:你差多少? ││ │ │張永信:我就叫我朋友用我整天就沒出門。 ││ │ │李奇龍:這樣。 ││ │ │張永信:我這兩三天我會過去你那兒啦。 ││ │ │李奇龍:好啦就星期六之前啦。 ││ │ │張永信:好啦。 ││ │ │李奇龍:星期六之前你要跟我聯絡喔。 │├─────┼─────┼───────────────────────┤│2013/4/17 │0000000000│乙○○:哥,你早上不是有打給我。 ││上午 │ ↑ │李奇龍:你打給「阿信」阿。 ││08:28:49│0000000000│乙○○:好阿。 ││ │(申租人:│李奇龍:你叫他那個錢快用用,快處理一下(台語)││ │陳潘○琴為│。 ││ │乙○○母親│乙○○:好。 ││ │) │李奇龍:OK。 │├─────┼─────┼───────────────────────┤│2013/4/18 │0000000000│李奇龍:ㄟ。信阿。 ││上午 │ ↓ │張永信:ㄟ李奇龍:人有比較好嗎? ││03:20:47│0000000000│張永信:腳啦。 ││ │ │李奇龍:信阿,現在要問你這一攤你是無辜的還是怎││ │ │ 樣?被人家唆使過來的,還是怎樣。 ││ │ │張永信:沒啦,那沒關係啦,那我們自己不對阿。 ││ │ │李奇龍:沒啦,要講白阿,我們自己的阿。 ││ │ │張永信:我知道啦,反正我也不會去害到你什麼的。││ │ │李奇龍:不是啦「阿志」有打給我啦。 ││ │ │張永信:ㄟ。 ││ │ │李奇龍:你到底是被陷害的?還是私底下我當做我不││ │ │ 知道就好了。 ││ │ │張永信: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起啦,等比較有空的時││ │ │ 候我和「阿志」一起過去,我們再聊這樣好││ │ │ 嗎? ││ │ │李奇龍:我跟你講啦,你說禮拜五麻,禮拜五還是禮││ │ │ 拜六? ││ │ │張永信:我是說看下個禮拜這樣啦,我趕快來去用。││ │ │李奇龍:沒啦,你這個禮拜五要趕快處理給我喔。 ││ │ │張永信:阿 ││ │ │李奇龍:這個星期五你要處理給我。 ││ │ │張永信:我現在比較不好,我不是不跟你處理。 ││ │ │李奇龍:不是,我跟你講你禮拜五處理給我,我們和││ │ │ 解書,我們先寫,再來剩下的事情我們再慢││ │ │ 慢幫你收拾,因為這件事情不是你的事情。││ │ │張永信:ㄟ。 ││ │ │李奇龍:但是,是你動手的阿。你說你骨頭斷掉還是││ │ │ 哪兒斷掉? ││ │ │張永信:沒啦整個腳踵起來。 ││ │ │李奇龍:現在不會走了是嗎? ││ │ │張永信:ㄟ阿 。 ││ │ │李奇龍:你等一下我「少年仔」跟你說話你等一下。││ │ │張璿慶:喂,大ㄟ 我「阿呆」啦。 ││ │ │張永信:ㄟ,阿呆。 ││ │ │張璿慶:那天我有去啦。 ││ │ │張永信:ㄟ。 ││ │ │張璿慶:你是禮拜五是嗎。 ││ │ │張永信:沒啦,我再跟你大ㄟ 講。 ││ │ │張璿慶:沒什麼啦,你是禮拜五是嗎? ││ │ │張永信:ㄟ。 ││ │ │張璿慶:你是不方便是嗎? ││ │ │張永信:ㄟ。 ││ │ │張璿慶:不方便是嗎?你現在在哪兒阿? ││ │ │ 喂,你現在人在哪兒? ││ │ │張永信:這個我跟你們大ㄟ講就好了。 ││ │ │張璿慶:跟我大ㄟ說,你他媽什麼咖?跟我大ㄟ講,││ │ │ 跟我講就好了,你現在人在哪兒ㄚ。 ││ │ │張永信:要這樣嗎? ││ │ │張璿慶:怎樣是嗎? ││ │ │張永信:什麼怎樣? ││ │ │張璿慶:你娘咧,你現在人在哪兒?很皮是嗎?不要││ │ │ 命了是嗎(斷訊) │├─────┼─────┼───────────────────────┤│2013/4/19 │0000000000│李奇龍:怎樣? ││下午 │ ↑ │郭宏平:董ㄟ,張志輝啦。 ││05:44:50│0000000000│李奇龍:張志輝怎樣? ││ │ │郭宏平:今天他,他沒去阿。 ││ │ │李奇龍:他在忙他要怎麼去? ││ │ │郭宏平:他告我。 ││ │ │李奇龍:他告你。 ││ │ │郭宏平:ㄟ阿。 ││ │ │李奇龍:他怎麼可能告你。 ││ │ │郭宏平:真的阿。 ││ │ │李奇龍:他現在判刑判好了阿。 ││ │ │郭宏平:我今天去阿。 ││ │ │李奇龍:你那一條,他判五個月你不知道嗎? ││ │ │郭宏平:我知道阿。一條要跟你相送,我要跟你講的││ │ │ 。 ││ │ │李奇龍:什麼一條要跟我相送的? ││ │ │郭宏平:你現在在哪? ││ │ │李奇龍:你現在是還要戰是嗎?你如果還要戰我是陪││ │ │ 你呢,你是沒辦法跑呢。 ││ │ │郭宏平:我要送你一條。 ││ │ │李奇龍:送我一條?你如果跟拎爸講話喔你腦筋最好││ │ │ 想清楚。我跟你講,宏平,拎爸如果放你過││ │ │ ,是你爸爸庇蔭你呢。 ││ │ │郭宏平:我知道,我知。 ││ │ │李奇龍:不然我一棍就把你打下去了。 ││ │ │郭宏平:你現在意思是我在嚇你,我是要送你一條,││ │ │ 我要跟你講一件事情。 ││ │ │李奇龍:我跟你講,我如果給你吃到甜,你絕對要知││ │ │ 足了。 ││ │ │郭宏平:我要跟你講一件事情,你先聽我說。 ││ │ │李奇龍:阿信這一條還沒結束,你記清楚。 ││ │ │郭宏平:我連工錢也沒拿到,他還差(指欠)我呢。 ││ │ │李奇龍:我跟你講,他如果沒出來跟我處理,你也好││ │ │ 跑了啦,你叫誰來跟我講都沒用。不然你打││ │ │ 給**華,你跟他講,拎爸連他也包起來。 ││ │ │郭宏平:我現在不是跟你講這個。 ││ │ │李奇龍:你不用跟我講這些有的沒有的,你跟「阿信││ │ │ 」的事情先出來跟我處理。 ││ │ │郭宏平:你跟「阿信」的事情不是結束了。 ││ │ │李奇龍:你跟誰有什麼事情我都不管阿,我跟你講,││ │ │ 你跟阿輝這件事情人家也不要放過你。 ││ │ │郭宏平:阿輝? ││ │ │李奇龍:阿輝,人家也不放過你,我跟你講就鍾志輝││ │ │ 啦。我就跟你講白啦,鍾志輝和我阿呆也不││ │ │ 放過你啦,我跟你講白啦,我也不要替你擋││ │ │ 了。 ││ │ │郭宏平:我是要送你一條。 ││ │ │李奇龍:不用、不用、你不用送我,我也不會送你了││ │ │ ,我跟你講現在最起碼五面的人在找你,我││ │ │ 如果不要算,就五面的人在找你了,你這個││ │ │ 月如果沒怎樣我就隨你你,這個月郭宏平如││ │ │ 果沒出事情我再隨你,我奇龍再跟你姓郭。││ │ │郭宏平:我都講,我是要送你一條,我是要補你。 ││ │ │李奇龍:我還你太多了,你有還我半條嗎?我跟你講││ │ │ ,全台中市可以救你的就我而已,你連我都││ │ │ 得罪了你沒得救了。 ││ │ │郭宏平:我是說我現在要解你的問題。 ││ │ │李奇龍:我什麼問題?你講阿,拎爸沒找你就不錯了││ │ │ ,你又找我。 ││ │ │郭宏平:我沒有要找你好不好,奇龍,我們到旁邊講││ │ │ ,就是我要送你一條,就是我要跟你講的問││ │ │ 題。 ││ │ │李奇龍:你要送我什麼?你講。 ││ │ │郭宏平:我跟你講啦見面阿。 ││ │ │李奇龍:你有什麼好送我的?你講給我聽啦。 ││ │ │郭宏平:你要還是不要隨便你。 ││ │ │李奇龍:我跟你講不用,謝謝你,這個月如果沒出事││ │ │ 情。我才隨你我講白的。 ││ │ │郭宏平:你跟我講說我們都沒事情,你現在又跟我講││ │ │ 這句話。 ││ │ │李奇龍:我跟你講啦,拎爸是答應機關沒有要抓你啦││ │ │ ,但是我個人答應你的,別人沒答應機關啦││ │ │ 喔,你就是搬到派出所躲你也會出事情啦。││ │ │郭宏平:我沒差。 ││ │ │李奇龍:我不會騙你啦,沒差就算了。沒差就不用講││ │ │ 了。 ││ │ │郭宏平:我是要跟你好好講,因為你今天有做給我。││ │ │李奇龍:你有什麼可以做給我的? ││ │ │郭宏平:我就說我今天要送你一條。 ││ │ │李奇龍:你要送我什麼?你要送我錢是嗎? ││ │ │郭宏平:我就還在做抵債的。 ││ │ │李奇龍:如果不是錢都不用跟我講啦。 ││ │ │郭宏平:你都要跟我講得那麼現實,隨便你,你不要││ │ │ 說我沒做給你。 ││ │ │李奇龍:你要做什麼給我,你有什麼好做給我的。 ││ │ │郭宏平:有要當面講。 ││ │ │李奇龍:我現在連跟你見面的價值都沒有。 ││ │ │郭宏平:好阿,你如果這樣講就好了,我要做給你,││ │ │ 你就做得這樣。 ││ │ │李奇龍:好、好、好,你不用做給我,不用做給我,││ │ │ 謝謝謝謝謝謝,你自己要保重。 ││ │ │郭宏平:我被打我一句話都沒講。 ││ │ │李奇龍:我不騙你啦,你這一次不只給人家打啦,你││ │ │ 這次絕對不只給人家打而已,我不會騙你,││ │ │ 宏平,你那張嘴如果沒有被打到爛喔,我再││ │ │ 隨你啦。 ││ │ │郭宏平:我都在工作,你也知道。 ││ │ │李奇龍:你在做什麼大家都知道,我會接你的電話是││ │ │ 你好運啦,我想說你打來是你出事情了。 ││ │ │郭宏平:我是因為你今天怎麼跟我講,所以我才要打││ │ │ 給你我才要跟你講。 ││ │ │李奇龍:你要跟我講什麼? ││ │ │郭宏平:我要做給你,你要聽不聽隨你。 ││ │ │李奇龍:你要跟我講什麼? ││ │ │郭宏平:你的事情。 ││ │ │李奇龍:我有什麼事情你講麻。 ││ │ │郭宏平:市刑大,你們的相片我都看了。 ││ │ │李奇龍:拎爸理你什麼大。 ││ │ │郭宏平:我跟你講一件你就知道了,阿豐的事情,這││ │ │ 樣就好了。 ││ │ │李奇龍:那不用理啦,拎爸理你什麼阿豐,拎爸再叫││ │ │ 阿豐咬你又沒關係咧,你空空,你不知道現││ │ │ 在阿豐誰寄錢的事嗎? ││ │ │郭宏平:我是在幫你。 ││ │ │李奇龍:你不要再拿那些不是條件的條件跟我交換,││ │ │ 來不及了。 ││ │ │郭宏平:我是這樣跟你講而已,我沒差。 ││ │ │李奇龍:你沒差就好了,你自己保重。 │├─────┼─────┼───────────────────────┤│2013/4/20 │0000000000│張璿慶:喂。 ││上午 │ ↑ │劉美華:你哥叫你人集合好,他等一下過去。 ││01:09:30│0000000000│張璿慶:集合? ││ │ │劉美華:對阿他叫我這樣跟你講。 ││ │ │張璿慶:是喔,好。 │├─────┼─────┼───────────────────────┤│2013/4/20 │0000000000│甲○○:喂。 ││上午 │ ↓ │張璿慶:你是誰? ││02:29:25│0000000000│甲○○:呆哥嗎?哥哥叫你回來載他。 ││ │ │張璿慶:我在市區了,你跟他講一下。 ││ │ │甲○○:好。 │├─────┼─────┼───────────────────────┤│2013/4/20 │0000000000│李奇龍:你跑到哪兒去? ││上午 │ ↓ │張璿慶:市區找人講一下話。喂、喂(斷訊)。 ││02:30:56│0000000000│ │├─────┼─────┼───────────────────────┤│2013/4/20 │0000000000│李奇龍:你跑去市區幹麻? ││上午 │ ↓ │張璿慶:跟朋友聊天一下。 ││02:31:48│0000000000│李奇龍:喝酒就喝酒。 ││ │ │張璿慶:喂。 ││ │ │李奇龍:你什麼時候回來大概多久? ││ │ │張璿慶:一個小時以內。 ││ │ │李奇龍:好。 │├─────┼─────┼───────────────────────┤│2013/4/20 │0000000000│李奇龍:你要回來了嗎? ││上午 │ ↓ │張璿慶:等一下阿。 ││02:40:56│0000000000│李奇龍:你要等多久?一個小時以內,要搥人你還不││ │ │ 來。 ││ │ │張璿慶:阿? ││ │ │李奇龍:我要搥人了,你還不來。 ││ │ │張璿慶:真的還是假的? ││ │ │李奇龍:真的啦。 │├─────┼─────┼───────────────────────┤│2013/4/20 │0000000000│李奇龍:ㄟ。 ││上午 │ ↑ │張璿慶:哥你到了嗎? ││03:19:03│0000000000│李奇龍:110啦。 ││ │ │張璿慶:110喔? ││ │ │李奇龍:好。 │├─────┼─────┼───────────────────────┤│2013/4/20 │0000000000│李奇龍:喂。 ││下午 │ ↑ │甲○○:我拿健保卡過去,他不給我拿。 ││01:00:03│0000000000│李奇龍:然後呢? ││ │ │甲○○:他說本人沒有到。 ││ │ │李奇龍:講幾次了? ││ │ │甲○○:我過去我就拿給他,那時候詹醫生還沒來阿││ │ │ ,那個護士就說本人沒有到,你要掛號你明││ │ │ 明知道他會把你退掛。 ││ │ │李奇龍:中午之前把人集合好,我跟你講真的,不要││ │ │ 再給我集合那些散散的,如果在離離散散那││ │ │ 就不用了。 ││ │ │甲○○:嗯。 ││ │ │李奇龍:喔。 ││ │ │甲○○:好。 ││ │ │李奇龍:等我電話喔? ││ │ │甲○○:恩。 ││ │ │李奇龍:要會辦事的啦。 │├─────┼─────┼───────────────────────┤│2013/4/20 │0000000000│李奇龍:喂。 ││下午 │ ↑ │不知名:作伙ㄟ。 ││07:43:07│0000000000│李奇龍:你是誰? ││ │ │不知名:昨天喝多少看一下,我晚一點再拿過去給你││ │ │。 ││ │ │李奇龍:你說怎樣? ││ │ │不知名:我金華啦。 ││ │ │李奇龍:喔。 ││ │ │不知名:阿郭的那個(註:指郭宏平)我不要插手了││ │ │ ,你自己去處理。 ││ │ │李奇龍:怎麼講? ││ │ │不知名:我要拿錢出來,他不要阿。他說那個是「阿││ │ │ 信」(註:真實姓名張永信)的事情,跟他││ │ │ 又沒有關係。 ││ │ │李奇龍:他又要死鴨子嘴硬就對了。 ││ │ │不知名:對阿,我說你們兩個講的都不一樣。 ││ │ │李奇龍:叫「阿信」出來就最準的。 ││ │ │不知名:我就跟他講說我不理了,我跟他講你自己去││ │ │ 面對了,等一下被人家打我都不知道。 ││ │ │李奇龍:哈哈哈昨天喝得有高興嗎。 ││ │ │不知名:你算一算看多少錢我晚一點再找阿泰過去那││ │ │ 兒喝阿。 ││ │ │李奇龍:好啦,我們在聊天啦。 ││ │ │不知名:你不要算到夠ㄟ,我現在在跟董ㄟ講工作到││ │ │ 時候再找你配合。 ││ │ │李奇龍:好啦。 ││ │ │不知名:老郭要怎麼處理我不知道了,我跟他說重點││ │ │ ,你錢不給人家,他說你去找「阿信」阿,││ │ │ 說你跟他講好了,幹、你們兩邊說的都不一││ │ │ 樣,我不知道要怎麼講。 ││ │ │李奇龍:你到那邊的時候沒跟我講。 ││ │ │不知名:他中午跑來我家阿。 ││ │ │李奇龍:喔,跑過去找你喔。 ││ │ │不知名:他跑來找我的阿,沒關係啦,看你怎麼處理││ │ │ 。 ││ │ │李奇龍:我就說「碰碰過企」(臺語音)你就不要。 ││ │ │不知名:要碰他不肯阿,我說你錢要拿出來阿。 ││ │ │李奇龍:這什麼肯不肯的? ││ │ │不知名:作伙ㄟ,我最近跟阿泰出來坐。 ││ │ │李奇龍:你現在跟他碰之後,是不是你的帳到我這兒││ │ │ 。 ││ │ │不知名:ㄟ。 ││ │ │李奇龍:我又不會跟你要,你緊張什麼? ││ │ │不知名:不是要不要啦,你改天如果神經病發作,你││ │ │ 要跟我要,我不就剩命給你。 ││ │ │李奇龍:喔,你實在你不要這樣,你都把人家想成這││ │ │ 樣呢,那種鬼的話你就聽下去,我們這種人││ │ │ 講的話都不聽。 ││ │ │不知名:不然你催他阿。 ││ │ │李奇龍:自然有人會收他啦,有啦這兩天自然有人會││ │ │ 收他啦。 ││ │ │不知名:ㄟ啊,我也跟他講過了,人家絕對會找你。││ │ │李奇龍:沒關係啦,你這筆帳我想一個辦法幫你圓滿││ │ │ 掉啦,絕對讓你很滿意啦。 ││ │ │不知名:我晚一點再過去繳啦。 ││ │ │李奇龍:不用啦自己的。 ││ │ │不知名:喝酒不用繳錢喔。 ││ │ │李奇龍:喝酒的事情就兄弟你講這樣。 ││ │ │不知名:我不是阿泰呢。 ││ │ │李奇龍:你說阿泰兄弟就對了是嗎? ││ │ │不知名:ㄟ。 ││ │ │李奇龍:改天他來我報警察。 ││ │ │不知名:我現跟我董ㄟ一起。 ││ │ │ │├─────┼─────┼───────────────────────┤│2013/4/20 │0000000000│郭宏平:喂。 ││下午 │ ↓ │李奇龍:你又打給我做什麼? ││07:50:31│0000000000│郭宏平:你是誰? ││ │ │李奇龍:奇龍啦。 ││ │ │郭宏平:我什麼時候又打給你? ││ │ │李奇龍:電話就響怎樣啦。 ││ │ │郭宏平:沒啦我人不舒服。 ││ │ │李奇龍:阿? ││ │ │郭宏平:也沒拿阿,你有看到他嗎?他說我沒錢,沒││ │ │ 有你也沒拿。他媽我兩萬多都沒拿。 ││ │ │李奇龍:我跟你講啦,到八點啦,八點如果找不到人││ │ │ 的話,你們就好躲起來,厚。 │├─────┼─────┼───────────────────────┤│2013/4/20 │0000000000│某女子:喂。 ││下午 │ ↑ │李奇龍:喂。 ││08:00:58│0000000000│某女子:等一下我叫他,哥哥他頭痛。 ││ │ │李奇龍:我叫他集合人,集合好沒? ││ │ │某女子:等一下喔,(停噸時間年輕某女孩去問馬子││ │ │ 棫)好了。 ││ │ │李奇龍:你叫他,你叫「甲○○」、然後「俊達」 ││ │ │ 、「吉富」、「銘凡」這幾個比較重點的過 ││ │ │ 來,過來小房子跟我開會。 ││ │ │某女子:好。好。 ││ │ │李奇龍:還有找你「其哥」(按應為「吉哥」之誤)││ │ │ 過來。 ││ │ │某女子:好。 ││ │ │李奇龍:半小時阿。 ││ │ │某女子:好。 │├─────┼─────┼───────────────────────┤│2013/4/20 │0000000000│某女子:喂。 ││下午 │ ↑ │乙○○:那個甲○○呢? ││08:08:39│0000000000│甲○○:我要吃飯,我還沒吃。 ││ │ │乙○○:我用另外一支電話打你另外一支電話,你怎││ │ │ 麼都沒接。 ││ │ │甲○○:78那一支喔? ││ │ │乙○○:對阿。 ││ │ │甲○○:我又不認識。 ││ │ │乙○○:老大有沒有打給你? ││ │ │甲○○:有阿,哥哥說等一下到小房子集合。 ││ │ │乙○○:對阿我現在要過去阿。 ││ │ │甲○○:我在打給「俊達」和「吉富」他們,他們不││ │ │ 接我電話。 ││ │ │乙○○:沒關係,我們先過去嘛。 ││ │ │甲○○:好。 │├─────┼─────┼───────────────────────┤│2013/4/20 │0000000000│甲○○:你打給劉皓文看他有沒有跟俊達在一起。 ││下午 │ ↓ │某小弟:怎樣? ││08:12:32│0000000000│甲○○:你跟俊達講說哥哥叫他去小房子開會。 ││ │ │某小弟:好。 │├─────┼─────┼───────────────────────┤│2013/4/20 │0000000000│某小弟:在哪裏? ││下午 │ ↓ │甲○○:我在家裏。俊達在那兒。 ││08:13:34│0000000000│某小弟:我打給他都不通。 ││ │ │甲○○:哥哥要找他去小房子開會 │├─────┼─────┼───────────────────────┤│2013/4/20 │0000000000│某女子:喂。 ││下午 │ ↓ │甲○○:其哥呢(按應為「吉哥」之誤)? ││08:22:39│0000000000│某女子:他在買東西。 ││ │ │甲○○:在哪兒買? ││ │ │某女子:幫哥哥他們買飲料。 ││ │ │甲○○:喔。 │├─────┼─────┼───────────────────────┤│2013/4/20 │0000000000│甲○○:喂。 ││下午 │ ↑ │某小弟:在那? ││08:32:24│0000000000│甲○○:小房子阿。 ││ │ │某小弟:還有誰? ││ │ │甲○○:哥哥他們都在阿。 ││ │ │某小弟:阿呆在嗎。 ││ │ │甲○○:沒有。 ││ │ │某小弟:我要過去嗎? ││ │ │甲○○:我不知道。 ││ │ │某小弟:你問一下。 ││ │ │甲○○:來小房子全部。 ││ │ │某小弟:好。 │├─────┼─────┼───────────────────────┤│2013/4/20 │0000000000│某女子B:喂 ││下午 │ ↓ │某女子A:你在那兒 ││08:34:35│0000000000│某女子B:家裏阿某 ││ │ │女子A:來小房子哥哥發飆了 │├─────┼─────┼───────────────────────┤│2013/4/20 │0000000000│張璿慶:怎樣? ││下午 │ ↓ │甲○○:呆哥,你在那? ││08:41:32│0000000000│甲○○:小房子。 ││ │ │張璿慶:怎樣? ││ │ │甲○○:哥哥在發飆。 ││ │ │張璿慶:怎樣? ││ │ │甲○○:昨天好像我也不知道ㄟ,我只知道嫂子被哥││ │ │ 哥揍,哥哥叫你過來。 ││ │ │張璿慶:我人在外地。 ││ │ │甲○○:等一下喔。 │├─────┼─────┼───────────────────────┤│2013/4/20 │0000000000│張璿慶:ㄟ。 ││下午 │ ↓ │甲○○:哥哥說其他人呢? ││08:43:28│0000000000│張璿慶:誰? ││ │ │甲○○:我不知道。 ││ │ │張璿慶:現在是怎樣啦? ││ │ │甲○○:哥哥說全部都要動員,他說一個都不放過。││ │ │張璿慶:我人在外地耶等一下插撥啦。 │├─────┼─────┼───────────────────────┤│2013/4/20 │0000000000│甲○○:你在哪? ││下午 │ ↓ │某小弟:我要過去了,你們在哪兒集合? ││08:44:50│0000000000│甲○○:小房子。 ││ │ │某小弟:俊達呢? ││ │ │甲○○:都不接耶,你看你那兒有多少人全部都叫過││ │ │ 來。 ││ │ │某小弟:好。 │├─────┼─────┼───────────────────────┤│2013/4/20 │0000000000│甲○○:喂你跟誰在一起? ││下午 │ ↓ │賴正毅:我跟小胖在吃東西。 ││08:46:09│0000000000│甲○○:哪個小胖? ││ │ │賴正毅:怎麼了? ││ │ │甲○○:哥哥叫你現在過來小房子。 ││ │ │賴正毅:好 │├─────┼─────┼───────────────────────┤│2013/4/20 │0000000000│小胖:喂 ││下午 │ ↓ │甲○○:你在哪 ││08:47:40│0000000000│小胖:我在吃東西 ││ │ │甲○○:你跟賴政毅在一起喔 ││ │ │小胖:對阿 ││ │ │甲○○:全部都過來快一點現在馬上喔 ││ │ │小胖:好 │├─────┼─────┼───────────────────────┤│2013/4/20 │0000000000│某小弟:小棫。 ││下午 │ ↓ │甲○○:哥,你在哪? ││08:52:28│0000000000│某小弟:清泉崗阿。 ││ │ │甲○○:哥哥說叫你來小房子。 ││ │ │某小弟:現在喔? ││ │ │甲○○:對。 │├─────┼─────┼───────────────────────┤│2013/4/20 │0000000000│賴政毅:小棫,這裏沒有人呢。鐵門拉下來 ││下午 │ ↑ │甲○○:誰? ││09:32:12│0000000000│賴政毅:宏平阿。 ││ │ │甲○○:敲門阿。 ││ │ │賴政毅:好。 │├─────┼─────┼───────────────────────┤│2013/4/20 │0000000000│乙○○:喂。 ││下午 │ ↑ │甲○○:你是? ││09:37:56│0000000000│乙○○:阿吉。 ││ │ │甲○○:我們在這兒阿。 ││ │ │乙○○:成果呢? ││ │ │甲○○:我沒看到「阿信」阿。 ││ │ │乙○○:跟他講得怎樣? ││ │ │甲○○:他說阿信沒住在這邊了。 ││ │ │乙○○:逼他阿。 │ │ │ │甲○○:有阿。 ││ │ │乙○○:他現在在幹麻。 ││ │ │甲○○:我不知道,我叫他老婆上去叫宏平下來。 ││ │ │乙○○:宏平有沒有在樓下。 ││ │ │甲○○:沒有。 ││ │ │乙○○:誰在樓下? ││ │ │甲○○:一個流浪漢吧。 │├─────┼─────┼───────────────────────┤│2013/4/20 │0000000000│甲○○:喂。 ││下午 │ ↑ │乙○○:他有沒有下來? ││09:40:25│0000000000│甲○○:沒有,阿他老婆說宏平在睡覺阿。 ││ │ │乙○○:叫他老婆去叫下來阿。 ││ │ │甲○○:有阿。 ││ │ │乙○○:你就跟他喊:阿宏平下來面對啦,躲在裏面││ │ │ 在睡咧,大聲跟他喊。 ││ │ │甲○○:好。 │├─────┼─────┼───────────────────────┤│2013/4/20 │0000000000│甲○○:喂,吉哥他叫我們都不要走。 ││下午 │ ↓ │乙○○:誰? ││09:49:41│0000000000│甲○○:宏文阿。 ││ │ │乙○○:不要走要怎樣? ││ │ │甲○○:你要不要過來。 ││ │ │乙○○:我們再10秒就到了。 ││ │ │甲○○:好等你。 │└─────┴─────┴───────────────────────┘㈤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與證人甲○○於偵訊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且其中與被告乙○○有關之通話復經本院勘驗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至44頁),且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者。復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顯示,證人李奇龍於102 年4 月17日即曾以電話聯絡被告乙○○,要求被告乙○○打電話給證人張永信,叫證人張永信「那個錢快用用,快處理一下」而催討前開欠款,可認被告乙○○對證人李奇龍欲向證人張永信索討款項之情應知之甚詳。此外,證人李奇龍於102 年4 月20日召集人馬前往證人郭宏平家裡尋覓證人張永信前,曾先到某小房間內開會,而證人甲○○於聯絡時,亦曾表示證人李奇龍在發飆,且說一個都不要放過,而被告乙○○於警詢時亦自承當日其有前往該小房間找證人,並談及證人張永信的事情(見第23184 號偵卷㈢第94頁),而證人李奇龍當日集結人手之目的,既係要向證人張永信、郭宏平索取金錢,被告乙○○復於同日有一起前往小房子參與集結,則其對證人李奇龍、甲○○等人於102年4 月20日要至證人郭宏平家中找證人張永信強行索討欠款一情自不可能諉為不知。又參以被告乙○○於當日下午9 時37分許,仍主動撥打電話給證人甲○○,並詢問同當日成果如何,當證人甲○○回稱證人郭宏平表示證人張永信已不住該處時,仍向證人甲○○稱「逼他啊」等語,並指示證人甲○○叫證人郭宏平下樓面對,及於證人甲○○問被告乙○○要不要過來時,被告乙○○回稱「我們再十秒就到了」等語,顯與被告乙○○所稱其當日只是要前往探視證人張永信之傷勢而與證人甲○○巧遇等情不符;故被告乙○○與證人李奇龍、甲○○等人間,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無誤。被告乙○○前開辯解,與客觀事實相違,顯不足採。
㈥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證人張永信、郭宏平於原審均證述102 年4 月12日、20日發生衝突時,被告乙○○均不在現場,且非本案共犯,且證人張永信受傷後,其後續所承攬之工作亦均請被告乙○○協助收尾;證人郭宏平亦證稱沒有印象被告乙○○於102 年4 月20日有至現場,認被告乙○○無涉恐嚇犯行等語。然查由上揭被告乙○○與證人李奇龍、甲○○等人之通話內容,已足資認定被告乙○○確對於證人李奇龍欲向證人張永信、郭宏平索取財物,且證人李奇龍有於102 年4 月20日先在小房子集結人手,其後被告乙○○並有一起前往之事實,已如前述;證人郭宏平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沒有印象被告乙○○於102 年4 月20日到場,然證人郭宏平於104 年4 月8 日到原審作證時,距案發之時已近2 年,且依證人郭宏平所述,當時到場者約有2 、30人,則證人郭宏平事後追憶,或因時間過久而不復記憶,或因當時到場人數眾多而未及注意均屬可能,則證人上開證述,仍無法據以推翻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客觀事實,而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而證人張永信於原審審理時固亦無指述被告乙○○為本案之共犯,然被告乙○○就本案犯行與證人李奇龍、甲○○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詳前述,而證人張永信對多數加害人等共犯內部之謀議及行為之分擔等情多無從知悉,仍符合常理;及102 年4 月20日被告乙○○前往證人郭宏平住處時,證人張永信並無在該處,且未見面,自無法僅因證人張永信不知被告乙○○確有參與犯行,而為被告乙○○有利事實之認定。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前揭為被告乙○○之辯解,尚非可採。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均已明確,被告乙○○共同恐嚇取財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固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佈心之行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亦應包括在內。因是,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語言、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範疇。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語言、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故其與強盜之區別,端在所為之強暴、脅迫,其於社會一般通念上,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於不能抗拒,以為財物之交付為斷,倘其尚未達到此一程度,雖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出之以強暴、脅迫,亦僅應成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事前有明確之表示、謀議為限,即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相互間之默示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判例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亦屬之,又行為之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均經參與為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3084號判決意旨參見)。
㈢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乙○○與同案被告賴政毅、李奇龍、甲○○、劉美華、張璿慶等人間,就上開恐嚇取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乙○○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於97年2 月13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100 年9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1 年9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又按量刑屬法院自由裁量職權,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及公平正義維護,且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亦即就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認為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者,始有其適用。本案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辯護意旨另以被告乙○○為原住民,與友人間常直來直往,用字遣詞或許有不當之處,且因被告乙○○不諳法律規定,如因此觸犯法網,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語。然查被告乙○○上開所陳,固可為刑法第57條所定量刑之參考事由,但被告乙○○所為參與恐嚇取財犯行,其行為影響社會治安,依其犯罪情節觀之,已難認有何足堪憫恕之情;復參以被告乙○○所犯恐嚇取財罪,其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乙○○雖有累犯加重其刑之適用,但以其所為破壞之法秩序以觀,尚難謂其有情輕法重情形,本院認被告乙○○所犯本案恐嚇取財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之地。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前揭為被告乙○○之辯解,並無可採。
四、上訴駁回理由之說明:
㈠原審法院因認被告之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4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乙○○僅因證人李奇龍與證人張永信、郭宏平間之糾紛,不思以正當、合法之方式解決,竟率而參與糾眾以恐嚇取財之手段,迫使證人張永信、郭宏平給付財物,所為實應加以非難;併考量被告乙○○否認犯行,於原審審理時尚未與證人張永信、郭宏平達成和解並賠償證人張永信、郭宏平之損害等犯罪後之態度,證人張永信、郭宏平所受之財產損害為3 萬6,000 元。及參以被告乙○○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乙○○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 月,以示懲儆。核其採證及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乙○○上訴意旨以仍否認共同恐嚇取財犯行,並以前情置辯,惟查被告乙○○確有在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參與證人李奇龍等人共同為恐嚇取財之事實,已經本院審認如前所述,自不再贅述其理由;又被告乙○○提起上訴後,雖已經分別與證人張永信、郭宏平和解,並取得證人張永信、郭宏平無條件之原諒及不追究責任,有和解書2件在卷可查。被告乙○○犯後已有努力與被害人和解之行為,其犯罪後之態度與第一審相較,固有稍佳。但原判決就被告所犯恐嚇取財罪諭知有期徒7 月;參酌被告所犯恐嚇取財罪,其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銀元)以下罰金,且被告有累犯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審所處之刑已屬法定最低度刑,縱經再予斟酌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之改變,依法亦不得再予減輕其刑期,至於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亦已如前述。此外,被告乙○○上訴未再提出有利之事證,其提起上訴,以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