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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紀文勝林欽章廖健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鄒宜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宜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宜宏(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共同犯竊盜罪、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中簡字第20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另於同年間因犯共同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8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 所示)。又於同年間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4 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判決(如附表編號4 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復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07 年10月19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憑,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96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廖 健 男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24日         │105年10月26日         │105年10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27707號     │年度偵字第27707號     │年度偵字第2599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08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08號  │106年度簡字第87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3月13日          │106年3月13日          │106年8月11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08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08號  │106年度簡字第876號    │
│決├──────┼───────────┼───────────┼───────────┤
│  │判        決│106年4月14日          │106年4月14日          │106年9月14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1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                                              │年度執字第17584號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更緝字第188號                              │
│                │(編號1至3之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                      │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4209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8月22日          │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24號 │                      │                      │
│決├──────┼───────────┼───────────┼───────────┤
│  │判        決│107年9月14日          │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                      │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                │年度執字第15451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4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