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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國忠陳葳劉敏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敦祥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洪萱虔(原名:洪沛騏)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曹瑋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被告
古文嘉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陳冠霖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6 年度原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8日、7 月30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

41、48、71、73、74、76、7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提起上訴,並移送本院併辦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79號、108 年度少連偵

字第1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01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敦祥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7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74「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5、17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萱虔犯如附表五編號68至7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68至70「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曹瑋業犯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13「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古文嘉犯如附表五編號17至22、39至55、59、61、7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7至22、39至55、59、61、74「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P○○犯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34「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黃敦祥成年人,基於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含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6 月初某日起,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莊萬皇」之成年男子所主持、操縱及指揮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在參與行為過程中,又接續招募亦有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犯意之少年黃○剛【(90年5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加入時間為附表一編號4 所示詐欺時間即106 年6 月15日前,且黃敦祥知悉黃○剛未滿18歲)】、曹瑋業(加入時間為附表一編號13所示詐欺時間即106 年6月28日前),加入該集團組織擔任車手。另古文嘉(加入時間為附表一編號17所示首次詐欺取財時間即106 年7 月7 日前)、P○○(加入時間為附表一編號34所示詐欺取財時間即106 年7 月15日前)、洪萱虔(加入時間為附表一編號68所示首次詐欺取財時間即106 年8 月4 日前),亦基於參與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而與少年陳○緯(88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張○龍(89年3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各經由少年黃○剛之應徵,而分別加入該詐欺集團組織擔任車手(本件尚無證據證明洪萱虔係由黃敦祥所招募,亦無證據證明古文嘉、少年陳○緯、張○龍係由P○○所招募,均詳後述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該車手團係由黃敦祥充任最上層幹部,負責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聯繫以接收取款資訊,並由黃敦祥本人或分派上開車手以2 至4 人不等分組之方式提領詐騙款項。

二、「莊萬皇」、黃敦祥、曹瑋業、洪萱虔、P○○、古文嘉、少年黃○剛、陳○緯、張○龍(該少年3 人均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及該集團其餘之不詳成年成員,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騙款項來源、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黃敦祥所涉洗錢部分僅附表一編號13(即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起)至74部分;附表一各編號犯行之犯意聯絡範圍,應以附表一各編號「共犯」欄所示之人為限;又黃敦祥僅知悉黃○剛未滿18歲,對陳○緯、張○龍之年齡毫無所悉;洪萱虔、曹瑋業亦不知悉黃○剛、陳○緯、張○龍等人係未滿18歲;P○○、古文嘉本案行為時則非成年人】,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分別對附表一編號1 至73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及附表一編號74某不詳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匯款時間」欄所示匯款至各編號同欄位之人頭帳戶內(編號74部分匯款時間不詳),再由「莊萬皇」或該詐欺集團之不詳上游成年成員,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為聯絡方式通知黃敦祥,由黃敦祥本人或分派曹瑋業、洪萱虔、P○○、古文嘉、少年黃○剛、陳○緯、張○龍以2 至4 人不等之行動分組,由附表一、附表二「提領人」欄所示之人,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分別於如附表一、附表二「取款時間、地點、取款金額」欄所示,提領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詐騙贓款,所提領金額則交由黃敦祥上繳予「莊萬皇」或其指定之人,黃敦祥所領取報酬之比例為實際提領款項之0.04即4 ﹪,倘有少年黃○剛為該次共犯者,則再與黃○剛平分(即黃敦祥分得2 ﹪(然尚無證據證明黃敦祥確有每次領款後均立即取得報酬),經核算共計為126,660 元;曹瑋業、洪萱虔各領得報酬8,000 元、4,000 元,古文嘉、P○○則未領得報酬。

三、嗣經附表一編號1 至73「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l○○等人發覺受騙,並向所在地轄區之警方報案,為警調閱各處自動櫃員機、超商及相關路口之監視錄影畫面後,循線掌握黃敦祥等人之身分年籍,繼而為警於106 年8 月9 日,持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拘提黃敦祥及少年張○龍時,當場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而得悉上情。

四、案經附表一編號1 至73「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l○○等人訴由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各詳附表三「卷證出處」欄之報案資料所示),匯送報案資料予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理由

壹、證據能力

㈠按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有罪之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本判決並未引用證人於警詢之證述,作為認定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未據公訴人、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敦祥及被告洪萱虔(未上訴)、古文嘉(未上訴)、P○○(於本院撤回上訴,見本院卷㈣第61頁))及其等之辯護人暨被告曹瑋業(未上訴)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以下見本院原上訴54卷(以下本院卷均指此案號卷)㈥第238-28 3頁;被告曹瑋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曾到庭,亦未以書狀陳述意見),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前揭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

㈢再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均得作為證據。

貳、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黃敦祥、洪萱虔、古文嘉、P○○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㈥第313 頁】,訊之被告曹瑋業於原審審理中亦供認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43 頁),核與同案少年黃○剛、陳○緯、張○龍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且附表一編號1 至73「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l○○等人遭本件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匯款等情,業據其等指證在卷,並有各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匯款單據、車手提款錄影畫面及報警後由警方出具之報案紀錄等資料附卷可參(詳參附表三、四各編號之「卷證出處」欄所示),且有樂業小客車租賃契約書、黃敦祥相片影像查詢結果與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對照圖、快遞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查獲詐欺案現場照片、刑案照片、刑案現場照片、提款車手影像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893-PWQ號、RAF-0213號、AAH-6935號、MLK-2166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原審法院106 年聲搜字第370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 年11月13日偵查報告、Facebook網頁擷取照片、Google地圖擷取照片、Google街景圖、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6年12月3 日偵查報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07 年1 月22日偵查報告、107 年5 月14日職務報告及107 年7 月30日職務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07 年10月29日投草警偵字第1070019689號函暨所附手機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07 年11月28日投草警偵字第1070021924號函暨所附手機內容擷圖在卷可稽(見投草警卷㈠29-35 、57-60 頁、投草警卷㈡第77-80 、91-97 、98-109、110-11 8、119、122 、185-186 頁、投檢他988 卷第23、79-84 、85-86、96頁、投警刑大卷㈡第100-112 頁,投檢少連偵41卷第48頁,投檢少連偵48卷第48-49 、59-61 、62、67、185 、230- 232頁、投檢少連偵77卷第59頁、嘉檢他卷第3-4 、51頁、嘉檢偵3596卷第33頁、原審卷㈠第53-75 、103 、105 、107-108 頁,原審卷㈡第175-181 、189 、197-201 頁,原審卷㈣第298 頁),足認被告黃敦祥、洪萱虔、古文嘉、P○○、曹瑋業(以下提及被告全體時均簡稱被告黃敦祥等5人)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綜上調查結果,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敦祥等5 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叄、論罪之說明:

一、新舊法比較及各項罪名適用之前提事項說明: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敦祥等5 人行為時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106 年4 月21日起施行之條文,其第2 條第1 項、第2 項係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而該條例於107 年1 月5日經修正施行,又將第2 條第1 項內文中「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107 年1 月5 日施行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將犯罪組織修正為僅須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其中一要件即可,成罪要件相對更寬。又被告黃敦祥等5 人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時起,迄至其等最後1 次加重詐欺取財之時止,未有脫離該詐欺集團組織之情,故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終了時間,被告黃敦祥、洪萱虔、古文嘉均為106 年8 月8 日(即附表一編號73)、被告曹瑋業為106 年7 月3 日(即附表一編號13)、被告P○○為106 年7 月15日(即附表一編號34),故其等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上開修正,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前揭修正對被告黃敦祥等5 人均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關於被告黃敦祥等5 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應指106 年4 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以下判決本文論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法律名稱時,不再贅載施行日期)。

㈡本件依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點,關於附表一編號13至74所示犯行,應各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之適用:

⒈洗錢防制法業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施行,此次修正依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40項建議之第3 項建議,並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又新法亦參考國際防制洗錢工作組織之建議,就其中採取門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將「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另增列未為最輕本刑為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之違反商標法等罪,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百萬元以上者,始得列入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訴之可能性。從而新法第14條第1 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 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黃敦祥等5 人,關於附表一編號13至74(編號74即以附表二所示接續提款之最末日即106 年8 月3 日為準)所示犯行,均於前揭洗錢防制法新法施行後所為,且皆以人頭帳戶作為提領贓款之工具,應各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適用;至附表一編號1 至12部分,被告黃敦祥所犯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則在洗錢防制法前揭大幅修正施行前,依罪刑法定原則,自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適用,併予敘明。

㈢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間之適用關係及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加重刑責規定之性質:

⒈按犯罪係不法(即構成要件該當、欠缺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之行為。行為人實行犯罪,合於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為充分但不過度、重複評價其犯罪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使刑罰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應考量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同一、是否出於一個意思決定、法規之形式構造、規範功能及行為之關連性等情形,依法理評價為一罪(法條競合、「吸收犯」等),或依法律評價為數罪(想像競合、實質競合),不能恣意僅擇一重罪處罰,就輕罪恝置不論。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第4 條第1 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兩罪之法定本刑雖同,惟性質與行為態樣不同,其中參與犯罪組織罪復有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及應否諭知強制工作等規定。又刑法理論上關於教唆、幫助犯罪之對象須為特定人,然犯罪組織「招募」對象不限於特定人,且以任何方式(如利用網際網路等)或手段為之,均非所問。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被招募之人實際上有無因此加入犯罪組織,只要行為人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以遏止招募行為。是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應視具體個案實際參與、招募之著手情形、行為態樣及主觀故意等,有無局部重疊或明顯區隔,分別評價為想像競合關係或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其立法理由略以:「刑法理論關於教唆、幫助犯罪之對象須為特定人,然犯罪組織招募對象不限於特定人,甚或利用網際網路等方式,吸收不特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情形,爰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1 項,以遏止招募行為。再者,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應處罰,不以他人實際上加入犯罪組織為必要。」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其犯罪類型實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成年人教唆少年犯罪以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類型相仿,應認屬總則加重之性質,而不影響法定本刑上下限之範圍,先予敘明。

㈣本案為被告黃敦祥等5 人所涉同一詐欺集團相關案件中,繫屬最先者,自應評價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依卷附被告黃敦祥等5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本案係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案件最先繫屬於法院者(依原審卷㈠第4頁之收狀日期章所載為106 年12月8 日),且查無其他各級法院有對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論處罪刑確定者【其中被告曹瑋業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2 、3 號其附表一編號3 (即該案件之首犯)所處參與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4853號、第4856號判決撤銷,現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繫屬中(見本院卷㈣第163-172 頁、本院卷㈥第353-355頁)】,故本院自應就被告黃敦祥等5 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予以論處。

二、被告黃敦祥等5 人所犯罪名:

㈠核被告黃敦祥加入本件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招募曹瑋業、少年黃○剛加入詐欺集團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其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單一犯意,接續招募曹瑋業、少年黃○剛加入詐欺集團,自應依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較為合理);就附表一編號1 至74提領詐騙款項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且其中附表一編號13至74部分,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核被告洪萱虔、曹瑋業、古文嘉、P○○加入本件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其等提領詐騙款項部分,被告洪萱虔就附表一編號68-74 所為、被告古文嘉就附表一編號17至22、39至55、59、61、74所為、被告曹瑋業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被告P○○就附表一編號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查被告黃敦祥等5 人提領款項之模式,係由被告黃敦祥接受上手「莊萬皇」等成員之指示後,再分派被告洪萱虔、曹瑋業、古文嘉、P○○提領款項,故每次提領行動所參與之車手成員均有不同,參酌被告洪萱虔、曹瑋業、古文嘉、P○○等人平日互不聯繫且仍各自生活,且係約定以提領款項之比例計算報酬,並非如一般電信機房成員係以集中管理、按日計酬之方式,合為分擔詐欺集團對外之整體詐騙行為。故除被告黃敦祥就本案犯罪事實全部有所認識外,被告洪萱虔、曹瑋業、古文嘉、P○○等人與被告黃敦祥及其餘車手團成員、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之犯意聯絡範圍,應僅為其等確實參與提領款項所對應之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之犯行,至被告洪萱虔、曹瑋業、古文嘉、P○○對於其等未參與提領款項之被害人(告訴人)部分,主觀上自無預見或認識之可能,客觀上亦無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黃敦祥就附表一編號1 至74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3至74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洪萱虔就附表一編號68至74所犯、被告古文嘉就附表一編號17至22、39至55、59、61、74所犯、被告曹瑋業就附表一編號13所犯及被告P○○就附表一編號34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分別與附表一各編號「共犯」欄所載之人及該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關係之說明:

㈠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告黃敦祥等5 人所犯各罪間論以想像競合關係且為起訴效力所及部分:

⒈被告黃敦祥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被告黃敦祥於參與組織犯罪之持續行為過程,又招募他人加入,兩者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情形)及附表一編號1 (即本件首犯)所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等3 罪間,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洪萱虔、古文嘉所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首犯(被告洪萱虔為附表一編號68、被告古文嘉為附表一編號17)、被告曹瑋業所為(即附表一編號13)、P○○所為(即附表一編號34)上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各與其4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黃敦祥、洪萱虔、古文嘉所犯其餘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間,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⒋被告黃敦祥等5 人上開所犯之一般洗錢犯行,雖未經起訴,然與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間各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見本院卷㈥第236 頁),已保障被告等人之訴訟防禦權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權,自應由本院併予審酌。檢察官分別移送原審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併辦意旨即附表一編號71至73)、移送本院併辦(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79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併辦意旨即附表一編號6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01 號併辦意旨即附表一編號12、61、62、63、67、68、69、70號)部分,均為起訴部分所對應編號之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被害款項,各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按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當於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同一之外,猶應以被害人(個人法益)是否同一,作為判斷準據(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案自應以被害人(告訴人)之人別計算被告黃敦祥等5 人之罪數,至附表一編號74部分,依現存卷內證據,無法特定被害人之身分,起訴書亦未記載此部分之被害人,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害人究為單一或複數,參酌受詐騙之被害人未必僅有單次匯款紀錄,且同一被害人遭詐騙過程中,亦有將款項分散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不同人頭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等情形,自難逕以附表二所示之車手持取金融卡之數量、提款次數、提領金額等計算該部分加重詐欺取財既遂之罪數。故依對被告有利認定之原則,應認被告黃敦祥、古文嘉就附表一編號74部分,係以附表二所示過程,密接提領同一被害人之詐騙款項,應僅論以一罪。本件被告黃敦祥如附表五編號1 至74、被告洪萱虔如附表五編號68至70、被告古文嘉如附表五編號17至22、39至55、59、61、74所犯各罪(被告曹瑋業犯附表五編號13、P○○犯附表五編號34各僅犯一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以被告等人提款次數認定其等所犯罪數,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

⒈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以成年之行為人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犯罪或其犯罪被害者之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雖不以該行為人明知(即確定故意)上揭兒童或少年之年齡為必要,但至少仍須存有不確定故意,亦即預見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人,係為兒童或少年,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778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本件行為時,被告黃敦祥為成年人,而共犯黃○剛為少年,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佐,被告黃敦祥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知道黃○剛未滿18歲,我有招募他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㈥第54、313 頁),故被告黃敦祥與少年黃○剛共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 至17、29至38、74部分),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各加重其刑。另被告洪萱虔、曹瑋業於行為時為成年人(被告古文嘉、P○○於行為時則非成年人),而車手陳○緯、張○龍亦均為少年,固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佐,然被告黃敦祥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他人都是黃○剛找來的,黃○剛被抓(即106 年7 月17日為警查獲,7 月18日經原審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收容)以後他們才來找我,我不知道其他人的實際年齡等語(見本院卷㈥第53-54 頁),被告洪萱虔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不知悉陳○緯、張○龍之年齡等語(見本院卷㈥第313 頁),被告曹瑋業於偵查及原審亦未曾供稱其知悉黃○剛係未滿18歲之情,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黃敦祥對陳○緯、張○龍、被告洪萱虔對陳○緯、張○龍、被告曹瑋業對黃○剛係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事,主觀上有何認識,故應為其等有利之認定,關於被告黃敦祥與少年陳○緯、張○龍共犯、被告洪萱虔與少年陳○緯、張○龍共犯、被告曹瑋業與少年黃○剛共犯部分,均不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有上開加重規定之適用,顯有誤會。

肆、本院撤銷理由及自為科刑審酌、強制工作宣告與否之裁量暨沒收部分之說明:

一、原審以被告黃敦祥等5 人所犯事證明確,各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⑴被告黃敦祥實際招募之車手成員僅有曹瑋業及少年黃○剛2 人,且被告P○○對車手團成員並無積極之招募行為(理由詳後述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判決遽認被告黃敦祥另有招募洪萱虔及被告P○○係招募古文嘉及少年陳○緯、張○龍3 人加入該詐欺集團,就犯罪事實之認定,自有未洽;⑵原判決就被告黃敦祥、古文嘉所為其附表二所示提款而僅論以一罪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74),於犯罪事實欄漏未記載該部分事實(僅敘及其附表一部分),顯有判決事實及理由矛盾之違誤;⑶關於被告黃敦祥就附表一編號1 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原判決誤認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與參與犯罪組織屬吸收關係,容有未合;⑷被告洪萱虔、曹瑋業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另有各別為他轄之警方查獲,然經本案為檢察官起訴案件最先繫屬法院者,此有被告洪萱虔、曹瑋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故關於其2 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自應予以審判(且亦查無其他法院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予以論處,而無重複評價之問題),原判決逕依其2 人尚有其他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較早之行為,而就被訴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顯有未洽;⑸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與少年共同犯罪加重其刑部分,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黃敦祥對少年陳○緯、張○龍、被告洪萱虔對少年陳○緯、張○龍、被告曹瑋業對少年黃○剛係未滿18歲之事實主觀上有所認識,原審均遽予加重刑責(被告黃敦祥部分為原判決其附表五編號18至28、44、50至57、61至66、68至73部分),容有不當;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67),原判決就被告黃敦祥部分未及審酌(被告洪萱虔部分附表一編號67則不在原起訴範圍,不得以併辦部分為之,詳後述;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原判決皆已審酌在案),容有未當;⑺原判決就被告黃敦祥附表一編號13至74部分、被告洪萱虔就附表一編號68至70部分、被告古文嘉就附表一編號17至22、39至

55、59、61、74部分、被告曹瑋業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被告P○○就附表一編號34所為,均漏未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尚有未洽;⑻再被告黃敦祥所領取報酬之比例,為實際提領款項之0.04即4 ﹪,倘有黃○剛參與者,則再與黃○剛平分即分得2 ﹪(詳後述沒收部分),原審誤認其報酬比例僅為提領款項0.4 ﹪,自有未合;⑼原判決對於被告等人是否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諭知強制工作部分,遽認不得割裂適用法律,而未就想像競合犯輕罪所涉保安處分規定併予裁量審酌,容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與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罪間為數罪併罰關係,且應直接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云云,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全部均予撤銷。

二、爰審酌近年來我國詐欺集團猖獗,嚴重破壞社會成員與交易秩序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被告黃敦祥等5 人均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均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使告訴人(被害人)難以追回被害款項;被告黃敦祥除擔任車手頭外,猶招攬未滿18歲之人加入,價值觀顯有偏差,所為均值非難;並考量被告黃敦祥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然尚未給付完成;被告洪萱虔與本件所涉告訴人均成立調解且已履行完畢,各有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筆錄及被告黃敦祥之辯護人於本院陳報暨匯款紀錄及明細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㈡第81-84 頁、163 -170頁、原審卷㈢第379-380 頁、本院卷㈣第247-261 頁)及其等動機、手段、犯罪情節輕重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黃敦祥部分量處如附表五編號1 至74「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洪萱虔量處如附表五編號68至70「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曹瑋業量處如附表五編號13「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古文嘉量處如附表五編號附表五編號17至22、39至55、59、61、74「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P○○量處如附表五編號34「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敦祥、洪萱虔、古文嘉部分,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項後段所示,以資懲儆。

三、復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所定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首次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於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然此仍應視行為人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賦與法院就是否宣告強制工作一定之裁量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對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想像競合犯,有無命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行為人有無其他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或與之具同質性之前科紀錄,其發生之次數、密度等,是否彰顯行為人表現之危險性;行為人之生活能力、學識、職業經驗,是否足資為其復歸社會後,重營正常生活之基礎,助其檢束前非,而對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等情,予以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要旨參照)。茲查:

㈠被告黃敦祥係擔任分派車手提領款項、收取詐欺贓款繳回上手即俗稱車手頭之工作,在犯罪組織中居於聯繫上手與車手間之重要角色,復招募被告曹瑋業及少年黃○剛加入,助長詐欺集團猖獗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亦使人趨向好逸惡勞之價值觀,其相對於單純提領款項之車手,行為之惡性程度頗高;本案實際被害人多達74名(即含被害人不詳而僅認定為單一被害人者),且被告黃敦祥尚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對不同被害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案件,業由其他法院判決在案(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11、20號、108 年度訴字第68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10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754 號判決),所詐得之款項總數非微;嗣又於108 年2 、3 月間再行加入綽號「丁丁」之不詳人士所屬與本案非屬同一之詐騙集團,且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912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堪認其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已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而有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斟酌憲法第8 條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裁量應依上開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併予宣告於刑前強制工作3 年。

㈡其餘被告洪萱虔、曹瑋業、P○○、古文嘉等4 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僅受被告黃敦祥分派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屬該組織之下層位階,行為表現之危險性程度不高,認對其等為前揭自由刑之宣告,應可矯治並預防其再度危害社會,此外,亦查無其等有何遊蕩、懶惰成習之情,自無需預防矯治其具有之社會危險性而有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爰認本件尚無對其4 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併為刑前強制工作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被告洪萱虔參與本件同一詐欺集團所涉其他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告訴人、被害人不同),尚有本院另案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38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月(見本院卷㈥第143-167 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5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在案,上開另案判決所處罪刑雖尚未確定,然依其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整體犯罪情節以觀,認不宜予以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五、另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要旨參照):

㈠關於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5、17所示之行動電話,係供被告黃敦祥用以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繫等情,業據被告黃敦祥供述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93 頁),是上開扣案物係被告黃敦祥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而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 至8 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黃敦祥等人及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之人頭帳戶存款簿,然該部分係人頭帳戶與銀行間之金錢存款消費寄託契約所衍生之記帳證明資料,且附表一編號1 至74所示詐騙款項係由車手以金融卡提領,扣案存款簿難認實際有供犯罪行為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5 、9 至14、16、18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等情,業據被告黃敦祥、曹瑋業等人供述甚明(見原審卷㈢第309-310 頁),亦非違禁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㈡另就犯罪所得部分,因本案係以被害人(告訴人)之人別論其罪數,然被告黃敦祥等車手同次提款之範圍均包含不同被害人(告訴人),故現實上亦無從認定各罪所取得之犯罪所得金額確切數額,從而,本案應以單一項次就整體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較符實際,且合於前揭刑法沒收章節係獨立於罪刑宣告之意旨,先予敘明。經查,被告黃敦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已供稱:我是就提領款項內抽取0.04即4﹪,再分給黃○剛,亦即假設提領1 萬元,上手給我400 元,我再從400 元內分200 元給黃○剛,我自己實際也取得200 元等語(見少連偵48卷㈠第214-215 頁、本院卷㈥第320-321 頁),被告黃敦祥合計所領得之不法所得,經核算共計為126,660 元【其中與少年黃○剛共犯部分所提領金額(即附表一編號1 至17、29至38及74部分)為1,524,000 元,則其2%即30,480元;其餘未與少年黃○剛共犯部分所提領金額(即附表一編號18至28、39至73部分)為2,404,501 元,其4%即96,180元,故30,480元+96,180 元=126,660 元】;被告曹瑋業供稱共取得8,000 元報酬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98-399 頁),上開報酬自屬其2 人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應分別予以宣告沒收,且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洪萱虔雖供稱有取得4,000 元之報酬,然其業與附表一編號68至70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且全數履行完畢業如上述,則被告洪萱虔所為之損害賠償,業已超出其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數額,如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範意旨,就被告洪萱虔部分,不再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價額;被告古文嘉則供稱:我未領得報酬等語(見原審卷

㈢第299-300 頁),被告P○○亦供稱:我並未幫黃○剛招攬古文嘉等人,黃○剛給我的2 千元是我向他借的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㈣第398-399 頁),此外復查無被告古文嘉確有實際收取犯罪所得,本院亦未認定被告P○○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詳後述),公訴意旨認被告P○○招募他人可分得報酬云云,容有誤會,故對被告古文嘉、P○○亦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及追徵價額之問題,併予敘明。

伍、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⑴被告黃敦祥被訴招募洪萱虔加入犯罪組織、⑵被告P○○被訴招募古文嘉及同案少年陳○緯、張○龍加入犯罪組織):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敦祥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P○○亦基於招募他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由被告黃敦祥另招募洪萱虔、由被告P○○招募古文嘉及少年陳○緯、張○龍加入犯罪組織,因認被告黃敦祥、P○○此部分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嫌等語(起訴書論罪法條部分雖未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部分,然於犯罪事實欄已有敘及,堪認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起訴,先予敘明)。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所指之「招募」,係指招攬募集,應指行為人以積極之作為(如刊登隱晦之廣告或主動找朋友洽詢),向原本無意涉入犯罪組織者鼓吹勸邀,使之萌生參與犯意,方足當之,如僅為本即有意參與詐欺集團然苦無管道接觸集團成員者單純居間介紹,尚難謂已該當「招募」之要件。參酌近年來吾國詐欺集團猖獗,所參與之集團成員不分男女、教育程度等,均對此不費勞力獲取財物之捷徑趨之若鶩,社會各階層間亦不乏探詢周遭人士參與詐欺集團之管道。被告黃敦祥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我只有招募黃○剛、曹瑋業,其他人都是已經先跟著黃○剛在做了,後來是因為黃○剛被抓,才來找我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㈥第53頁);被告P○○於本院審理中亦堅稱:張○龍是主動過來找我的,因為他說他缺錢等語(見本院卷㈥第56頁);被告古文嘉於原審證稱:是張○龍問我有沒有缺錢,他說有賺錢的工作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42頁),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本件不是黃敦祥或P○○主動找我,是張○龍用手機跟我聯繫,說有工作要給我做,之後我們到草屯才遇到P○○、黃○剛等語(見本院卷㈥第57頁);被告洪萱虔供稱:當初是張○龍介紹黃敦祥給我認識,但黃敦祥一度不讓我加入,後來都是張○龍打電話來要我當司機搭載他們出門提款等語(見少連偵卷㈠第55頁);同案少年陳○緯亦供稱:當初是張○龍先跟我還有古文嘉說他認識一個人可以賺錢,叫我一起去等語(見少連偵48卷㈠第178頁),證人即同案張○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P○○是介紹我、古文嘉、陳○緯去認識黃○剛,沒有說是什麼工作,後來見面時黃○剛才跟我們講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71 頁),堪認少年張○龍係因缺錢花用,自行向被告P○○探詢有無工作機會,繼而輾轉邀同被告古文嘉、陳○緯一起向少年黃○剛應徵取得車手之工作,被告P○○並未主動向被告古文嘉及同案少年張○龍、陳○緯招攬募集有無意願加入車手團,僅係單純引介古文嘉等3 人認識少年黃○剛,而實際決定是否錄用車手權限者亦為黃○剛,要屬無疑。另被告洪萱虔顯係經由少年張○龍之引介而成為車手團成員,並非出於被告黃敦祥之招募行為而來,亦甚明確。

㈢從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均難使本院形成被告黃敦祥另有招募洪萱虔、及被告P○○有召募古文嘉、少年張○龍、陳○偉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然被告黃敦祥此部分被訴罪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招募他人犯罪組織部分(即招募曹瑋業、少年黃○剛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被告P○○此部分被訴罪嫌,則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間,顯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洪萱虔部分移送本院併辦之犯罪事實(107 年度偵字第2879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因被告洪萱虔部分就附表一編號67部分本不在起訴範圍,本院無從擴張起訴事實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為宜。

柒、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曹瑋業經本院合法傳喚(其因另案通緝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業經本院裁定公示送達在案,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可參),顯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106 年4 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條第1 項、第2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蔡少勳、吳宗穎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天儀提起上訴,檢察官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併辦,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6 年4 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項
: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106年4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取款時間、地點  │提領人  │共犯    │
│號│(告訴│                  │                  │                │        │        │
│  │人)  │                  │人頭帳戶          │取款金額(新臺幣)│        │        │
│  │      │                  │                  │(不含手續費)  │        │        │
│  │      │                  │匯款金額(新臺幣)  │                │        │        │
├─┼───┼─────────┼─────────┼────────┼────┼────┤
│1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4日18時│106 年6 月14 日 │黃敦祥  │莊萬皇、│
│  │l○○│成員於106 年6 月14│15分、18時39分許(│18時14分至18 時 │        │黃敦祥  │
│  │      │日16時59分許,致電│起訴書誤為「17時50│46分許,共提領5 │        │        │
│  │      │l○○佯稱:其為網│分、18時50分」,應│次              │        │        │
│  │      │路賣場之店員,因其│予更正)          │                │        │        │
│  │      │先前商品購買程序有│                  │南投縣草屯鎮和平│        │        │
│  │      │誤,致商品有多買之│吳巧如,台新銀行,│街23號彰化銀行草│        │        │
│  │      │情形,l○○因此陷│000-00000000000000│屯分行          │        │        │
│  │      │於錯誤,而依該詐欺│【下稱①帳戶】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                  │南投縣草屯鎮仁愛│        │        │
│  │      │時間存款至右列帳戶│                  │街197 號統一超商│        │        │
│  │      │。                │分別匯款30,000元、│敦和店          │        │        │
│  │      │                  │16,000元          │                │        │        │
│  │      │                  │                  │南投縣草屯鎮和興│        │        │
├─┼───┼─────────┼─────────┤街92號元富證券草│        ├────┤
│2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4日18  │屯分公司        │        │莊萬皇、│
│  │壬○○│成員於106 年6 月14│時09分許          │                │        │黃敦祥  │
│  │      │日17時40分許,致電│                  │共取款46,000元  │        │        │
│  │      │壬○○佯稱:其為網│吳巧如,台新銀行,│                │        │        │
│  │      │路賣場之店員,因其│000-00000000000000│                │        │        │
│  │      │先前商品購買程序有│【即①帳戶】      │                │        │        │
│  │      │誤,致商品有多買之│                  │                │        │        │
│  │      │情形,壬○○因此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該詐欺│匯款30,000元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106 年6 月15日16時│106 年6 月15 日 │黃敦祥  │        │
│  │      │。                │32分許(起訴書誤為│16時40分至16 時 │        │        │
│  │      │                  │12時03分許,應予更│41分,共提領2次 │        │        │
│  │      │                  │正)              │                │        │        │
│  │      │                  │                  │台中市大里區爽文│        │        │
│  │      │                  │葉昱均,玉山銀行,│路306 號1F萊爾富│        │        │
│  │      │                  │000-0000000000000 │大里中爽店      │        │        │
│  │      │                  │【下稱②帳戶】    │                │        │        │
│  │      │                  │                  │共取款37,000元  │        │        │
│  │      │                  │匯款37,727元(起訴│                │        │        │
│  │      │                  │書誤為匯款150,065 │                │        │        │
│  │      │                  │)                │                │        │        │
├─┼───┼─────────┼─────────┼────────┤        ├────┤
│3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18時│106 年6 月15 日 │        │莊萬皇、│
│  │未○○│成員於106 年6 月15│17分許(起訴書誤為│18時19分        │        │黃敦祥  │
│  │(更名│日17時28分許,致電│18時13分許,應予更│                │        │        │
│  │前為李│李雲修佯稱:其因業│正)              │南投縣草屯鎮仁愛│        │        │
│  │雲修)│務疏失而須退款,李│                  │街197 號統一超商│        │        │
│  │      │雲修因此陷於錯誤,│葉昱均,玉山銀行,│敦和店          │        │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000-0000000000000 │                │        │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即②帳戶】      │取款13,000元。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                  │匯款12,338元      │                │        │        │
├─┼───┼─────────┼─────────┼────────┼────┼────┤
│4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18時│106 年6 月15 日 │黃敦祥、│莊萬皇、│
│  │i○○│成員於106 年6 月15│49分、18時57分、19│18時55分至19 時 │少年黃○│黃敦祥、│
│  │      │日18時49分許,致電│時35分許          │許,共提領3 次  │剛      │少年黃○│
│  │      │i○○佯稱:其為饗│                  │                │        │剛      │
│  │      │食天堂,因其內部作│葉昱均,玉山銀行,│南投縣草屯鎮仁愛│        │        │
│  │      │業疏失導致需扣繳會│000-0000000000000 │街89號全家超商草│        │        │
│  │      │員會費,i○○因此│【即②帳戶】      │屯敦和店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分別匯款29,985元、│共取款39,000元。│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9,801 元、29,985元│                │        │        │
│  │      │戶。              │(起訴書漏載,應予│                │        │        │
│  │      │                  │更正)            │                │        │        │
├─┼───┼─────────┼─────────┼────────┼────┼────┤
│5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19時│106 年6 月15 日 │黃敦祥  │黃敦祥、│
│  │卯○○│成員於106 年6 月15│3 分、19時6 分、19│19時9 分至19時41│        │莊萬皇  │
│  │      │日18時許,致電吳楚│時32分、19時38分許│分許,共提領6次 │        │        │
│  │      │珩佯稱:其為網路賣│                  │                │        │        │
│  │      │場之客服人員,因其│葉昱均,中華郵政,│南投縣草屯鎮和興│        │        │
│  │      │先前商品購買程序有│000-00000000000000│街92號元富證券草│        │        │
│  │      │誤而需取消,卯○○│【下稱③帳戶】    │屯分公司        │        │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29,985元、│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29,985元、29,985元│路836 號全家超商│        │        │
│  │      │列帳戶。          │、29,985 元       │草屯中正店      │        │        │
│  │      │                  │                  │                │        │        │
│  │      │                  │                  │共取款120,000元 │        │        │
│  │      │                  │                  │                │        │        │
├─┼───┼─────────┼─────────┼────────┼────┼────┤
│6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20時│106 年6 月15 日 │少年黃○│莊萬皇、│
│  │Y○○│成員於106 年6 月15│48分、21時、21時4 │20時54分至21 時 │剛      │黃敦祥、│
│  │      │日19時40分許,致電│分、21時8分許     │59分許,共提領9 │        │少年黃○│
│  │      │Y○○佯稱:其為網│                  │次              │        │剛      │
│  │      │路賣場之客服人員,│黃丞浩,合作金庫,│                │        │        │
│  │      │因其工作人員操作疏│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失,致設定成分期付│【下稱④帳戶】    │路636 號統一超商│        │        │
│  │      │款而需取消,Y○○│                  │國泰店          │        │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29,985元、│南投縣草屯鎮和興│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29,985元、29,985元│街92號元富證券草│        │        │
│  │      │列帳戶。          │、18,985元        │屯分公司        │        │        │
│  │      │                  │(起訴書誤為30,000│                │        │        │
│  │      │                  │元、30,000元、30,0│南投縣草屯鎮中山│        │        │
│  │      │                  │00元、20,000元)  │街247 號全家草屯│        │        │
│  │      │                  │                  │同安店          │        │        │
├─┼───┼─────────┼─────────┤                │        ├────┤
│7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21時│南投縣草屯鎮太平│        │莊萬皇、│
│  │X○○│成員於106 年6 月15│11分許            │路一段498 號全家│        │黃敦祥、│
│  │      │日20時16分許,致電│                  │草屯太平店      │        │少年黃○│
│  │      │X○○佯稱:其為網│黃丞浩,合作金庫,│                │        │剛      │
│  │      │路賣場之客服人員,│000-0000000000000 │共取款140,000元 │        │        │
│  │      │因工作人員誤設為VI│【即④帳戶】      │                │        │        │
│  │      │P 會員,將預扣款項│                  │                │        │        │
│  │      │,X○○因此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該詐欺集團│匯款1,515元       │                │        │        │
│  │      │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8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21時│                │        │莊萬皇、│
│  │n○○│成員於106 年6 月15│55分許            │                │        │黃敦祥、│
│  │      │日匯款前不久,致電│                  │                │        │少年黃○│
│  │      │n○○佯稱:其為電│黃丞浩,合作金庫,│                │        │剛      │
│  │      │視台賣場之店員,因│000-0000000000000 │                │        │        │
│  │      │其先前商品購買程序│【即④帳戶】      │                │        │        │
│  │      │有誤,致商品有多買│                  │                │        │        │
│  │      │之情形,n○○因此│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匯款29,912元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                  │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
│9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1日18時│106 年6 月21日18│少年黃○│莊萬皇、│
│  │辛○○│成員於106 年6 月21│20分(起訴書誤為18│時26分至19時許,│剛      │黃敦祥、│
│  │      │日17時16分許,致電│時21分,應予更正,│共提領6 次      │        │少年黃○│
│  │      │辛○○佯稱:其為購│)、18時26分許    │                │        │剛      │
│  │      │物網站之人員,需按│                  │彰化縣員林市中正│        │        │
│  │      │照郵局人員之指示操│黃曼婷,中華郵政,│路75號統一超商員│        │        │
│  │      │作自動櫃員機,余淑│000-00000000000000│家店            │        │        │
│  │      │玲因此陷於錯誤,而│【下稱⑤帳戶】    │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彰化縣員林市永昌│        │        │
│  │      │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分別匯款29,985元、│街86號統一超商豐│        │        │
│  │      │右列帳戶。        │1,234元           │昌店            │        │        │
│  │      │                  │                  │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萬年│        │        │
├─┼───┼─────────┼─────────┤巷51-10 號全家超│        ├────┤
│10│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1日18時│商員林金萬年店  │        │莊萬皇、│
│  │a○○│成員於106 年6 月21│25分許、18時41分許│                │        │黃敦祥、│
│  │      │日17時48分許,致電│                  │彰化縣員林市員水│        │少年黃○│
│  │      │a○○佯稱:其為饗│黃曼婷,中華郵政,│路二段433 號統一│        │剛      │
│  │      │食天堂,因其內部作│000-00000000000000│超商員農店      │        │        │
│  │      │業疏失導致需扣繳會│【即⑤帳戶】      │                │        │        │
│  │      │員會費,a○○因此│                  │共取款74,000元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分別匯款29,123元、│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11,985元          │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                │        ├────┤
│11│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1日18時│                │        │莊萬皇、│
│  │宙○○│成員於106 年6 月21│45分許            │                │        │黃敦祥、│
│  │      │日17時53分許,致電│                  │                │        │少年黃○│
│  │      │宙○○佯稱:其為網│黃曼婷,中華郵政,│                │        │剛      │
│  │      │路賣場之店員,因其│000-00000000000000│                │        │        │
│  │      │先前商品購買程序有│【即⑤帳戶】      │                │        │        │
│  │      │誤,致商品有多買之│                  │                │        │        │
│  │      │情形,宙○○因此陷│匯款2,212元       │                │        │        │
│  │      │於錯誤,而依該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                  │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12│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1日18時│                │        │莊萬皇、│
│  │A○○│成員於106 年6 月21│55分許(起訴書誤為│                │        │黃敦祥、│
│  │      │日17時許,致電林光│18時54分許,應予更│                │        │少年黃○│
│  │      │然佯稱:其為網路賣│正)              │                │        │剛      │
│  │      │場之客服人員,因其│                  │                │        │        │
│  │      │先前商品購買程序有│黃曼婷,中華郵政,│                │        │        │
│  │      │誤而需取消扣款,林│000-00000000000000│                │        │        │
│  │      │光然因此陷於錯誤,│【即⑤帳戶】      │                │        │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匯款29,985元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      │【即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  │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101 號移送併辦意旨│                  │                │        │        │
│  │      │書附表編號⒈】    │                  │                │        │        │
├─┼───┼─────────┼─────────┼────────┼────┼────┤
│13│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3 日13時│106 年7 月3 日14│曹瑋業、│莊萬皇、│
│  │地○○│成員於106 年6 月28│57分、15時6分許   │時19分至106 年7 │少年黃○│黃敦祥、│
│  │      │日14時11分至106 年│                  │月4 日0 時31分許│剛      │曹瑋業、│
│  │      │7 月3 日10時49分許│許愫娥(現更名為許│,共提領9 次    │        │少年黃○│
│  │      │,致電地○○佯稱:│媁荿),臺灣銀行,│                │        │剛      │
│  │      │為其親友需要借款,│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地○○因此陷於錯誤│【下稱⑥帳戶】    │路43-43 號全家超│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                  │商草屯雙冬店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分別匯款200,000 元│臺中市大里區國光│        │        │
│  │      │                  │、100,000元       │路二段481 號臺灣│        │        │
│  │      │                  │                  │銀行大里分行    │        │        │
│  │      │                  │                  │                │        │        │
│  │      │                  │                  │共取款260,000元 │        │        │
│  │      │                  │                  │                │        │        │
├─┼───┼─────────┼─────────┼────────┼────┼────┤
│14│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4 日13時│106 年7 月4 日13│黃敦祥、│莊萬皇、│
│  │申○○│成員於106 年7 月4 │30分許(起訴書誤為│時50分許至15時4 │少年黃○│黃敦祥、│
│  │      │日11時許,致電李慶│13時55分許,應予更│分許,共提領3 次│剛      │少年黃○│
│  │      │賜佯稱:為其親友需│正)              │                │        │剛      │
│  │      │要借款,申○○因此│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洪瑋婷,土地銀行,│路一段844 號合庫│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000-000000000000  │商銀員林分行(黃│        │        │
│  │      │                  │【下稱⑦帳戶】    │敦祥於13時50分許│        │        │
│  │      │                  │                  │提領20,005元之部│        │        │
│  │      │                  │                  │分為起訴書漏載,│        │        │
│  │      │                  │匯款20,000元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中正│        ├────┤
│15│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4 日14時│路457 號員林中正│        │莊萬皇、│
│  │E○○│成員於106 年7 月4 │54分許            │路郵局          │        │黃敦祥、│
│  │      │日9 時許,致電邱明│                  │                │        │少年黃○│
│  │      │緒佯稱:為其親友需│洪瑋婷,土地銀行,│共取款50,000 元 │        │剛      │
│  │      │要借款,E○○因此│000-000000000000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即⑦帳戶】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匯款3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7 月4 日14時│106 年7 月5 日14│少年黃○│        │
│  │      │                  │1 分許、106 年7 月│時8 分至14時9 分│剛      │        │
│  │      │                  │5 日12時44分許    │許,共提領2 次  │        │        │
│  │      │                  │                  │                │        │        │
│  │      │                  │(起訴書誤為「106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                  │年7 月4 日13 時30 │路286-5 號草屯南│        │        │
│  │      │                  │分、106 年7 月5 日│埔郵局          │        │        │
│  │      │                  │13時30分」,應予更│                │        │        │
│  │      │                  │正)              │共取款100,000 元│        │        │
│  │      │                  │                  │                │        │        │
│  │      │                  │林佳瑩,中華郵政,│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下稱⑧帳戶】   │                │        │        │
│  │      │                  │                  │                │        │        │
│  │      │                  │分別匯款50,000元、│                │        │        │
│  │      │                  │100,000元         │                │        │        │
├─┼───┼─────────┼─────────┼────────┼────┼────┤
│16│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5 日13時│106 年7 月5 日14│少年黃○│莊萬皇、│
│  │寅○○│成員於106 年7 月4 │5分許             │時29分至14時30分│剛      │黃敦祥、│
│  │      │日19時許,致電吳東│                  │許,共提領3次   │        │少年黃○│
│  │      │河佯稱:為其親友需│翁芷萱,中華郵政,│                │        │剛      │
│  │      │要借款,寅○○因此│000-00000000000000│南投縣草屯鎮博愛│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下稱⑨帳戶】    │路449 、451 號草│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屯大觀郵局      │        │        │
│  │      │                  │                  │                │        │        │
│  │      │                  │匯款150,000元     │共取款150,000元 │        │        │
├─┼───┼─────────┼─────────┼────────┼────┼────┤
│17│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7 日11時│106 年7 月7 日11│古文嘉  │莊萬皇、│
│  │黃○○│成員於106 年7 月7 │48分許            │時55分至11時56分│        │黃敦祥、│
│  │      │日11時10分許,致電│                  │許,共提領2 次  │        │古文嘉  │
│  │      │黃○○,佯稱綁架其│李宗軒,中華郵政,│                │        │        │
│  │      │兒子之電話,要求其│000-00000000000000│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代兒子賠償,黃○○│【下稱⑩帳戶】    │路286-5 號草屯南│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                  │埔郵局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                │        │        │
│  │      │戶。              │匯款120,000元     │共取款120,000元 │        │        │
├─┼───┼─────────┼─────────┼────────┼────┼────┤
│18│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7 日20時│106 年7 月7 日20│古文嘉、│莊萬皇、│
│  │巳○○│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36分、20時38分許  │時50分至20時52分│少年陳○│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李雨│                  │許,共提領3 次  │緯      │古文嘉、│
│  │      │潔因而於106 年7 月│余丞凱,華南銀行,│                │        │少年陳○│
│  │      │7 日20時30分前之某│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國姓鄉中興│        │緯      │
│  │      │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⑪帳戶】    │路303號國姓郵局 │        │        │
│  │      │與其進行買賣手機之│                  │                │        │        │
│  │      │交易,巳○○因此陷│                  │共取款55,000元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20,000元、│                │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20,000元          │                │        │        │
├─┼───┼─────────┼─────────┤106 年7 月8 日19│        ├────┤
│19│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7 日20時│時22分許,共提領│        │莊萬皇、│
│  │G○○│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42分許            │2 次            │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紀清│                  │                │        │古文嘉、│
│  │      │云因而於106 年7 月│余丞凱,華南銀行,│南投縣草屯鎮博愛│        │少年陳○│
│  │      │7 日19時許以通訊軟│000-000000000000  │路449 、451 號草│        │緯      │
│  │      │體LINE與其進行買賣│【即⑪帳戶】      │屯大觀郵局      │        │        │
│  │      │手機之交易,G○○│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                  │共取款30,000元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匯款15,000元      │                │        │        │
│  │      │戶。              │                  │                │        │        │
├─┼───┼─────────┼─────────┤                │        ├────┤
│20│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7 日22時│                │        │莊萬皇、│
│  │O○○│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55分許            │                │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陳亭│                  │                │        │古文嘉、│
│  │      │諭因而於106 年7 月│余丞凱,華南銀行,│                │        │少年陳○│
│  │      │7日19 時許,以通訊│000-000000000000  │                │        │緯      │
│  │      │軟體LINE進行買賣手│【即⑪帳戶】      │                │        │        │
│  │      │機之交易,O○○因│                  │                │        │        │
│  │      │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                  │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匯款15,000元      │                │        │        │
│  │      │。                │                  │                │        │        │
├─┼───┼─────────┼─────────┤                │        ├────┤
│21│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8 日12時│                │        │莊萬皇、│
│  │午○○│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37分許            │                │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李奕│                  │                │        │古文嘉、│
│  │      │宸因而於106 年7 月│余丞凱,華南銀行,│                │        │少年陳○│
│  │      │7 日18時許,以通訊│000-000000000000  │                │        │緯      │
│  │      │軟體LINE進行買賣手│【即⑪帳戶】      │                │        │        │
│  │      │機之交易,午○○因│                  │                │        │        │
│  │      │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                  │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匯款18,000元      │                │        │        │
│  │      │。                │                  │                │        │        │
├─┼───┼─────────┼─────────┤                │        ├────┤
│22│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8 日19時│                │        │莊萬皇、│
│  │C○○│成員於106 年7 月9 │12分許            │                │        │黃敦祥、│
│  │      │日18時49分許,致電│                  │                │        │古文嘉、│
│  │      │C○○佯稱:其為網│余丞凱,華南銀行,│                │        │少年陳○│
│  │      │路賣場之店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                │        │緯      │
│  │      │先前商品購買程序有│【即⑪帳戶】      │                │        │        │
│  │      │誤,致商品有多買之│                  │                │        │        │
│  │      │情形,C○○因此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該詐欺│匯款29,985元(起訴│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書誤為30,000元,應│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予更正)          │                │        │        │
│  │      │。                │                  │                │        │        │
├─┼───┼─────────┼─────────┼────────┼────┼────┤
│23│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9 日14時│106年7月9日15 時│少年陳○│莊萬皇、│
│  │d○○│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58分許            │8分許至21時9分,│緯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黃晨│                  │共提領6次       │        │少年陳○│
│  │      │昱因而於106 年7 月│宋致毅,中華郵政,│                │        │緯      │
│  │      │9 日13時許,以通訊│000-00000000000000│南投縣草屯鎮仁愛│        │        │
│  │      │軟體LINE進行買賣手│【下稱⑫帳戶】    │街197 號統一超商│        │        │
│  │      │機之交易,d○○因│                  │敦和店          │        │        │
│  │      │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                  │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匯款20,000元      │南投縣草屯鎮虎山│        │        │
│  │      │。                │                  │路766 號全家超商│        │        │
├─┼───┼─────────┼─────────┤草屯東寶店      │        ├────┤
│24│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9 日16時│                │        │莊萬皇、│
│  │子○○│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24分許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吳孟│                  │路836 號全家超商│        │少年陳○│
│  │      │勳因而於106 年7 月│宋致毅,中華郵政,│草屯中正店      │        │緯      │
│  │      │9 日16時7 分許,以│000-00000000000000│                │        │        │
│  │      │FB通訊軟體進行買賣│【即⑫帳戶】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        │        │
│  │      │手機之交易,子○○│                  │路二段248 號統一│        │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                  │超商惠德店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匯款18,000元      │                │        │        │
│  │      │戶。              │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路836 號統一超商│        ├────┤
│25│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9 日17時│國泰店          │        │莊萬皇、│
│  │M○○│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12分許            │                │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郭怡│                  │共取款105,000元 │        │少年陳○│
│  │      │君因而於106 年7 月│宋致毅,中華郵政,│                │        │緯      │
│  │      │9 日14時50分許,以│000-00000000000000│                │        │        │
│  │      │通訊軟體LINE進行買│【即⑫帳戶】      │                │        │        │
│  │      │賣手機之交易,郭怡│                  │                │        │        │
│  │      │君因此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20,000元      │                │        │        │
│  │      │帳戶。            │                  │                │        │        │
├─┼───┼─────────┼─────────┤                │        ├────┤
│26│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9 日17時│                │        │莊萬皇、│
│  │辰○○│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56分許            │                │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李之│                  │                │        │少年陳○│
│  │      │珩因而於106 年7 月│宋致毅,中華郵政,│                │        │緯      │
│  │      │9 日14時許,以通訊│000-00000000000000│                │        │        │
│  │      │軟體LINE進行買賣手│【即⑫帳戶】      │                │        │        │
│  │      │機之交易,辰○○因│                  │                │        │        │
│  │      │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匯款18,000元      │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27│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9 日18時│                │        │莊萬皇、│
│  │L○○│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52分許            │                │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許雅│                  │                │        │少年陳○│
│  │      │婷因而於106 年7 月│宋致毅,中華郵政,│                │        │緯      │
│  │      │9 日16時許,以通訊│000-00000000000000│                │        │        │
│  │      │軟體LINE進行買賣手│【即⑫帳戶】      │                │        │        │
│  │      │機之交易,L○○因│                  │                │        │        │
│  │      │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                  │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匯款16,000元      │                │        │        │
│  │      │。                │                  │                │        │        │
├─┼───┼─────────┼─────────┤                │        ├────┤
│28│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9 日19時│                │        │莊萬皇、│
│  │戌○  │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1 分許            │                │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戌○│                  │                │        │少年陳○│
│  │      │因而於106 年7 月9 │宋致毅,中華郵政,│                │        │緯      │
│  │      │日16時許,以通訊軟│000-00000000000000│                │        │        │
│  │      │體LINE進行買賣手機│【即⑫帳戶】      │                │        │        │
│  │      │之交易,戌○因此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                  │                │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匯款13,000元      │                │        │        │
├─┼───┼─────────┼─────────┼────────┼────┼────┤
│29│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1日18時│106年7 月11日19 │少年黃○│莊萬皇、│
│  │酉○○│成員於106 年7 月11│12分許(起訴書誤為│時42分至19時52分│剛      │黃敦祥、│
│  │      │日17時36分許,致電│11分許,應予更正)│許,共提領3 次  │        │少年黃○│
│  │      │酉○○佯稱:其為網│                  │                │        │剛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全│謝明如,凱基銀行,│南投縣草屯鎮新豐│        │        │
│  │      │家便利商店店員之疏│000-000000000000  │路351 號統一超商│        │        │
│  │      │失,致有自動扣款而│【下稱⑬帳戶】    │稻豐店          │        │        │
│  │      │需取消,酉○○因此│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                  │南投縣草屯鎮博愛│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匯款5,988元       │路449 、451 號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草屯大觀郵局    │        │        │
│  │      │戶。              │                  │                │        │        │
├─┼───┼─────────┼─────────┤共取款54,000元  │        ├────┤
│30│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1日19時│                │        │莊萬皇、│
│  │u○○│成員於106 年7 月11│31分、19時46分許  │                │        │黃敦祥、│
│  │      │日17時21分許,致電│                  │                │        │少年黃○│
│  │      │u○○佯稱:其為購│謝明如,凱基銀行,│                │        │剛      │
│  │      │物網站之人員,因誤│000-000000000000  │                │        │        │
│  │      │設扣繳會員年費而需│【即⑬帳戶】      │                │        │        │
│  │      │取消,u○○因此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該詐欺│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分別匯款15,985元、│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6,985元           │                │        │        │
│  │      │。                │                  │                │        │        │
├─┼───┼─────────┼─────────┤                │        ├────┤
│31│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1日19時│                │        │莊萬皇、│
│  │N○○│成員於106 年7 月11│44分許            │                │        │黃敦祥、│
│  │      │日19時20分許,致電│                  │                │        │少年黃○│
│  │      │N○○佯稱:其為網│謝明如,凱基銀行,│                │        │剛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                │        │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設│【即⑬帳戶】      │                │        │        │
│  │      │定成分期付款而需取│                  │                │        │        │
│  │      │消,N○○因此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匯款19,985元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32│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1日19時│                │        │莊萬皇、│
│  │乙○○│成員於106 年7 月11│45分許            │                │        │黃敦祥、│
│  │      │日18時54分許,致電│                  │                │        │少年黃○│
│  │      │乙○○佯稱:其為網│謝明如,凱基銀行,│                │        │剛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                │        │        │
│  │      │簽收過程有誤,並因│【即⑬帳戶】      │                │        │        │
│  │      │網路賣場內部操作疏│                  │                │        │        │
│  │      │失,致設定成分期付│匯款10,989元      │                │        │        │
│  │      │款而需取消,乙○○│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                  │                │        │        │
│  │      │列帳戶。          │                  │                │        │        │
├─┼───┼─────────┼─────────┼────────┼────┼────┤
│33│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1日19時│106 年7 月11日20│少年黃○│莊萬皇、│
│  │q○○│成員於106 年7 月11│54分、20時14分    │時12分至20時31分│剛      │黃敦祥、│
│  │      │日18時59分許,致電│                  │許,共提款2 次  │        │少年黃○│
│  │      │q○○佯稱:其為網│韓紫婷,中華郵政,│                │        │剛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00│南投縣草屯鎮碧山│        │        │
│  │      │簽收過程有誤,致商│【下稱⑭帳戶】    │南路20、22號草屯│        │        │
│  │      │品有多買之情形,鄧│                  │碧山郵局        │        │        │
│  │      │湘玲因此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匯款29,985元、│南投縣草屯鎮仁愛│        │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7,985元           │街197 號統一超商│        │        │
│  │      │至右列帳戶。      │                  │敦和店          │        │        │
│  │      │                  │                  │                │        │        │
│  │      │                  │                  │共取款37,000元  │        │        │
│  │      │                  │                  │                │        │        │
├─┼───┼─────────┼─────────┼────────┼────┼────┤
│34│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5日15時│106 年7 月15日15│少年黃○│莊萬皇、│
│  │庚○○│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22分許(起訴書誤為│時33分、16時57分│剛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朱漢│15時25分許,應予更│許,共提領2 次  │        │少年黃○│
│  │      │康因而於106 年7 月│正)              │                │        │剛、陳冠│
│  │      │15日15時許,以通訊│                  │                │        │霖      │
│  │      │軟體LINE進行買賣手│吳仲賢,第一銀行,│南投縣草屯鎮太平│        │        │
│  │      │機之交易,庚○○因│000-00000000000   │路二段256 號第一│        │        │
│  │      │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下稱⑮帳戶】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匯款10,000元      │                │        │        │
├─┼───┼─────────┼─────────┤                │        ├────┤
│35│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5日16時│臺中市南區南屯路│        │莊萬皇、│
│  │K○○│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28分許            │一段273 號全家超│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張凱│                  │商台中崇倫店    │        │少年黃○│
│  │      │媚因而於106 年7 月│吳仲賢,第一銀行,│                │        │剛      │
│  │      │15日15時40分許,以│000-00000000000   │共取款28,000元  │        │        │
│  │      │通訊軟體LINE進行買│【即⑮帳戶】      │                │        │        │
│  │      │賣手機之交易,張凱│                  │                │        │        │
│  │      │媚因此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18,000元      │                │        │        │
│  │      │帳戶。            │                  │                │        │        │
├─┼───┼─────────┼─────────┼────────┼────┼────┤
│36│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5日20時│106 年7 月15日20│少年黃○│莊萬皇、│
│  │k○○│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30分許            │時38分、106 年7 │剛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劉嘉│                  │月16日12時56分許│        │少年黃○│
│  │      │豐因而於106 年7 月│續南彥,中華郵政,│,共提款2 次    │        │剛      │
│  │      │15日19時40分許,以│000-00000000000000│                │        │        │
│  │      │通訊軟體LINE進行買│【下稱⑯帳戶】    │南投縣國姓鄉中興│        │        │
│  │      │賣手機之交易,劉嘉│                  │路303號國姓郵局 │        │        │
│  │      │豐因此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20,000元      │彰化縣彰化市彰南│        │        │
│  │      │帳戶。            │                  │路2 段209 號彰化│        │        │
├─┼───┼─────────┼─────────┤大竹郵局        │        ├────┤
│37│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6日12時│                │        │莊萬皇、│
│  │D○○│成員於106 年7 月16│38分許            │共取款41,000元  │        │黃敦祥、│
│  │      │日10時25分許,假冒│                  │                │        │少年黃○│
│  │      │其為D○○認識之會│續南彥,中華郵政,│                │        │剛      │
│  │      │計師之身分,以通訊│000-00000000000000│                │        │        │
│  │      │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即⑯帳戶】      │                │        │        │
│  │      │要求其匯款,D○○│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因而│                  │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匯款21,000元      │                │        │        │
│  │      │列帳戶。          │                  │                │        │        │
├─┼───┼─────────┼─────────┼────────┼────┼────┤
│38│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6日17時│106 年7 月16日17│少年黃○│莊萬皇、│
│  │s○○│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11分許            │時26分許        │剛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謝尚│                  │                │        │少年黃○│
│  │      │揚因而於106 年7 月│許慧雯,兆豐銀行,│南投縣草屯鎮碧山│        │剛      │
│  │      │16 日16 時許,以通│000-00000000000   │路739 號統一超商│        │        │
│  │      │訊軟體LINE進行買賣│【下稱⑰帳戶】    │龍星店          │        │        │
│  │      │手機之交易,s○○│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右│                  │共取款20,000元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匯款20,000元      │                │        │        │
│  │      │戶。              │                  │                │        │        │
├─┼───┼─────────┼─────────┼────────┼────┼────┤
│39│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18日11時│106 年7 月18日12│古文嘉  │莊萬皇、│
│  │r○○│成員於106 年7 月18│30分許            │時33分許至12時36│        │黃敦祥、│
│  │      │日11時22分許,致電│                  │分許,共提領4 次│        │古文嘉  │
│  │      │r○○佯稱:為其親│周瑞華,華南銀行,│                │        │        │
│  │      │友需要借款,r○○│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依│【下稱⑱帳戶】    │路601 之7 號土地│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                  │                │        │        │
│  │      │列帳戶。          │匯款80,000元      │共取款80,000元  │        │        │
│  │      │                  │                  │                │        │        │
├─┼───┼─────────┼─────────┼────────┼────┼────┤
│40│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1日19時│106 年7 月21日19│古文嘉  │莊萬皇、│
│  │玄○○│成員於106 年7 月21│51分、20時4 分許  │時56分至23時02分│        │黃敦祥、│
│  │      │日18時許,致電林千│                  │許,共提領9 次  │        │古文嘉  │
│  │      │田佯稱:其為網路賣│胡志祥,彰化銀行,│                │        │        │
│  │      │場之人員,因其內部│000-00000000000000│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操作疏失,致設定成│【下稱⑲帳戶】    │路601 之7 號土地│        │        │
│  │      │每月均須扣款而待取│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消,玄○○因此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分別匯款30,000元、│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30,000元          │路606 號草屯郵局│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41│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1日21時│路864 號合庫商銀│        │莊萬皇、│
│  │天○○│成員於106 年7 月21│11分許            │草屯分行        │        │黃敦祥、│
│  │      │日21時11分前之某時│                  │                │        │古文嘉  │
│  │      │許,致電天○○佯稱│胡志祥,彰化銀行,│共取款141,000元 │        │        │
│  │      │:其為網路賣場之人│000-00000000000000│                │        │        │
│  │      │員,因其內部操作疏│【即⑲帳戶】      │                │        │        │
│  │      │失,致商品有多買之│                  │                │        │        │
│  │      │情形而待取消,周崇│                  │                │        │        │
│  │      │展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29,989元      │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42│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1日22時│                │        │莊萬皇、│
│  │o○○│成員於106 年7 月21│55分許、58分許    │                │        │黃敦祥、│
│  │      │日21時10分許,致電│                  │                │        │古文嘉  │
│  │      │o○○佯稱:其為網│胡志祥,彰化銀行,│                │        │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00│                │        │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即⑲帳戶】      │                │        │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                  │                │        │        │
│  │      │消,o○○因此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分別匯款29,987元、│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22,282元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43│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1日21時│106 年7 月21日21│古文嘉  │莊萬皇、│
│  │丁○○│成員於106 年7 月21│3分許、21時5分許、│時12分至21時15分│        │黃敦祥、│
│  │      │日19時許,致電王彥│21時11分許        │許,共提領4 次  │        │古文嘉  │
│  │      │晴佯稱:其為網路賣│                  │                │        │        │
│  │      │場之人員,因其內部│吳瑋,玉山銀行,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操作疏失,致商品購│000-0000000000000 │路606號草屯郵局 │        │        │
│  │      │買程序有誤待取消,│【下稱⑳帳戶】    │                │        │        │
│  │      │丁○○因此陷於錯誤│                  │共取款77,000元  │        │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分別匯款29,985元、│                │        │        │
│  │      │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17,985元、29,925元│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44│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1日13時│106 年7 月22日0 │古文嘉  │莊萬皇、│
│  │甲○  │成員於106 年7 月20│14分許(起訴書誤為│時11分許至0 時12│        │黃敦祥、│
│  │      │日12時30分許,致電│13時5 分許,應予更│分許,共提領3 次│        │古文嘉、│
│  │      │甲○佯稱:其健保卡│正)              │                │        │少年張○│
│  │      │被盜用,嗣接獲假冒│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龍      │
│  │      │「陳玉萍」檢察官名│黃珮雪,臺灣銀行,│路601 之7 號土地│        │        │
│  │      │義之電話,向其表示│000-000000000000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涉嫌毒品洗錢案,須│【下稱㉑帳戶】    │                │        │        │
│  │      │繳納保證金,甲○因│                  │共取款50,000元  │        │        │
│  │      │此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200,000元     │                │        │        │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106 年7 月24日13時│106 年7 月25日0 │少年張○│        │
│  │      │                  │14分許            │時5 分至0 時9 分│龍      │        │
│  │      │                  │                  │許,共提領8 次  │        │        │
│  │      │                  │黃淑芬,彰化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0│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                  │【下稱㉒帳戶】    │路601 之7 號土地│        │        │
│  │      │                  │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                  │                  │                │        │        │
│  │      │                  │匯款300,000元     │共取款149,000元 │        │        │
│  │      │                  │                  │                │        │        │
├─┼───┼─────────┼─────────┼────────┼────┼────┤
│45│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2日20時│106 年7 月22日20│古文嘉  │莊萬皇、│
│  │癸○○│成員於106 年7 月22│29分許            │時04分至21時40分│        │黃敦祥、│
│  │      │日19時9 分許,致電│                  │許,共提領6 次  │        │古文嘉  │
│  │      │癸○○佯稱:其為網│邱宏儒,台中商銀,│                │        │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中寮鄉龍南│        │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下稱㉓帳戶】    │路45-12 號中寮龍│        │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                  │安郵局          │        │        │
│  │      │消,癸○○因此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匯款12,123元      │南投縣中寮鄉爽文│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村龍南路168 號爽│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文分部          │        │        │
├─┼───┼─────────┼─────────┤                │        ├────┤
│46│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2日19時│南投縣南投市東山│        │莊萬皇、│
│  │J○○│成員於106 年7 月22│53分、21時28分、22│路408 號統一超商│        │黃敦祥、│
│  │(起訴│日18時30分許,致電│時14分            │龍巳店          │        │古文嘉  │
│  │書附表│J○○佯稱:其為網│                  │                │        │        │
│  │誤為「│路賣場之人員,因內│邱宏儒,台中商銀,│共取款82,000元  │        │        │
│  │張邑旦│部操作疏失,致商品│000-000000000000  │                │        │        │
│  │」,應│購買程序有誤待取消│【即㉓帳戶】      │                │        │        │
│  │予更正│,J○○因此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該詐欺集團│分別匯款29,988元、│                │        │        │
│  │      │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29,985元、30,000元│                │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47│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1日14時│106 年7 月23日23│古文嘉  │莊萬皇、│
│  │j○○│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59分許            │時46分至106 年7 │        │黃敦祥、│
│  │      │上張貼販賣冷氣之訊│                  │月24日0 時13 分 │        │古文嘉  │
│  │      │息,j○○因此陷於│胡志祥,華南銀行,│許,共提領5 次  │        │        │
│  │      │錯誤於106 年7 月21│000-000000000000  │                │        │        │
│  │      │日14時59分許訂購,│【下稱㉔帳戶】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並於右列時間匯款至│                  │路601 之7 號土地│        │        │
│  │      │右列帳戶。        │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                  │匯款13,100元      │                │        │        │
├─┼───┼─────────┼─────────┤共取款90,000元  │        ├────┤
│48│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2日12時│                │        │莊萬皇、│
│  │U○○│成員於購物網站上張│37分許            │                │        │黃敦祥、│
│  │      │貼販賣包包之訊息,│                  │                │        │古文嘉  │
│  │      │陳雅妮因而於106 年│胡志祥,華南銀行,│                │        │        │
│  │      │7月17 日14時57分許│000-000000000000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即㉔帳戶】      │                │        │        │
│  │      │訂購,並因此陷於錯│                  │                │        │        │
│  │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匯款28,000元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49│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3日22時│                │        │莊萬皇、│
│  │S○○│成員於106 年7 月23│58分、23時34分、23│                │        │黃敦祥、│
│  │      │日22時30分許,致電│時37分、106 年7 月│                │        │古文嘉  │
│  │      │S○○佯稱:其為網│24日0 時1 分許    │                │        │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                  │                │        │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胡志祥,華南銀行,│                │        │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000-000000000000  │                │        │        │
│  │      │消,S○○因此陷於│【即㉔帳戶】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分別匯款29,988元、│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29,985元、29,985元│                │        │        │
│  │      │                  │29,985元          │                │        │        │
├─┼───┼─────────┼─────────┼────────┼────┼────┤
│50│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3日21時│106 年7 月24日0 │古文嘉、│莊萬皇、│
│  │W○  │成員於106 年7 月23│46分許            │時20分至1 時3 分│少年張○│黃敦祥、│
│  │      │日21時30分許,致電│                  │許,共提領6 次  │龍      │古文嘉、│
│  │      │W○佯稱:其為網路│陳靜雯,中國信託,│                │        │少年張○│
│  │      │賣場之人員,因其內│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龍      │
│  │      │部操作疏失,致商品│【下稱㉕帳戶】    │路601 之7 號土地│        │        │
│  │      │購買程序有誤待取消│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W○因此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匯款29,985元      │南投縣草屯鎮碧山│        │        │
│  │      │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路141 號台中商銀│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草屯分行        │        │        │
├─┼───┼─────────┼─────────┤                │        ├────┤
│51│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3日21時│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莊萬皇、│
│  │m○○│成員於106 年7 月23│46分、22時47分許  │路604 號臺灣企銀│        │黃敦祥、│
│  │      │日20時20分許,致電│                  │草屯分行        │        │古文嘉、│
│  │      │m○○佯稱:其為網│陳靜雯,中國信託,│                │        │少年張○│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共取款90,900元  │        │龍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即㉕帳戶】      │                │        │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                  │                │        │        │
│  │      │消,m○○因此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分別匯款28,000元、│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4,000元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52│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3日21時│                │        │莊萬皇、│
│  │b○○│成員於106 年7 月23│49分許            │                │        │黃敦祥、│
│  │      │日21時40分許,致電│                  │                │        │古文嘉、│
│  │      │b○○佯稱:其為網│陳靜雯,中國信託,│                │        │少年張○│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                │        │龍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即㉕帳戶】      │                │        │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                  │                │        │        │
│  │      │消,b○○因此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匯款29,987元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53│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3日21時│                │        │莊萬皇、│
│  │Q○○│成員於106 年7 月23│58分許            │                │        │黃敦祥、│
│  │      │日20時53分許,致電│                  │                │        │古文嘉、│
│  │      │Q○○佯稱:其為網│陳靜雯,中國信託,│                │        │少年張○│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                │        │龍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即㉕帳戶】      │                │        │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                  │                │        │        │
│  │      │消,Q○○因此陷於│匯款29,000元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54│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4日0 時│                │        │莊萬皇、│
│  │R○○│成員於106 年7 月23│14分、0 時20分、0 │                │        │黃敦祥、│
│  │      │日20時許,致電陳思│時28分、0 時30分許│                │        │古文嘉、│
│  │      │吟佯稱:其為網路賣│                  │                │        │少年張○│
│  │      │場之人員,因其內部│陳靜雯,中國信託,│                │        │龍      │
│  │      │操作疏失,致商品購│000-000000000000  │                │        │        │
│  │      │買程序有誤待取消,│【即㉕帳戶】      │                │        │        │
│  │      │R○○因此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分別匯款30,000元、│                │        │        │
│  │      │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29,985元、28,985元│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985元           │                │        │        │
├─┼───┼─────────┼─────────┼────────┼────┼────┤
│55│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6日19時│106 年7 月23日19│古文嘉、│莊萬皇、│
│  │丑○○│成員於106 年7 月26│18分、19時49分許  │時28分至19時58分│少年張○│黃敦祥、│
│  │      │日13時33分許,致電│                  │許,共提領4 次  │龍      │古文嘉、│
│  │      │丑○○佯稱:為其親│許育碩,第一銀行,│                │        │少年張○│
│  │      │友需要借款,丑○○│000-00000000000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龍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下稱㉖帳戶】    │路601 之7 號土地│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戶。              │分別匯款30,000元、│                │        │        │
│  │      │                  │19,985 元         │南投縣草屯鎮虎山│        │        │
│  │      │                  │                  │路766 號全家超商│        │        │
│  │      │                  │                  │草屯東寶店      │        │        │
│  │      │                  │                  │                │        │        │
│  │      │                  │                  │共取款45,000元  │        │        │
├─┼───┼─────────┼─────────┼────────┼────┼────┤
│56│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6日23時│106 年7 月27日09│少年張○│莊萬皇、│
│  │p○○│成員於106 年7 月26│50分許            │時57分至12時38分│龍      │黃敦祥、│
│  │      │日18時32分許,致電│                  │許,共提領4次   │        │少年張○│
│  │      │p○○佯稱:其為網│趙婉婷,國泰世華,│                │        │龍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草屯鎮和平│        │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下稱㉗帳戶】    │街23號彰化銀行草│        │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                  │屯分行          │        │        │
│  │      │消,p○○因此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匯款23,985元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路636號統一國泰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店              │        │        │
├─┼───┼─────────┼─────────┤                │        ├────┤
│57│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7日0 時│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莊萬皇、│
│  │T○○│成員於106 年7 月26│10分許(起訴書誤為│路613 號B1-7樓國│        │黃敦祥、│
│  │      │日20時11分許,致電│12時許,應予更正)│壽草屯大樓      │        │少年張○│
│  │      │T○○佯稱:其為網│                  │                │        │龍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趙婉婷,國泰世華,│共取款30,701元  │        │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000-000000000000  │                │        │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即㉗帳戶】      │【註:原判決附表│        │        │
│  │      │消,T○○因此陷於│                  │一認定提領「3 次│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匯款29,989元      │」,取款「30,001│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元」及漏載取款地│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點彰化銀行草屯分│        │        │
│  │      │                  │                  │行,均有誤載,更│        │        │
│  │      │                  │                  │正如上】        │        │        │
├─┼───┼─────────┼─────────┼────────┼────┼────┤
│58│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6日20時│106 年7 月27日12│古文嘉  │莊萬皇、│
│  │F○○│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33分許            │時21分至12時23分│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邱奕│                  │許,共提領3 次  │        │古文嘉(│
│  │      │婷因而於106 年7 月│蔡志弦,中國信託,│                │        │另經原審│
│  │      │26日匯款前不久,以│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法院以  │
│  │      │通訊軟體LINE進行買│【下稱㉘帳戶】    │路601 之7 號土地│        │106 年度│
│  │      │賣手機之交易,邱奕│                  │銀行草屯分行    │        │訴字第  │
│  │      │婷因此陷於錯誤而於│                  │                │        │303 號判│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16,000元      │共取款50,000元  │        │決確定)│
│  │      │帳戶。            │                  │                │        │        │
├─┼───┼─────────┼─────────┤                │        ├────┤
│59│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7日14時│                │        │莊萬皇、│
│  │丙○○│成員於106 年7 月27│12分許            │                │        │黃敦祥、│
│  │      │日12時許,致電王秀│                  │                │        │古文嘉  │
│  │      │環佯稱:為其親友需│蔡志弦,中國信託,│                │        │        │
│  │      │要借款,丙○○因此│000-000000000000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即㉘帳戶】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匯款47,000元      │                │        │        │
├─┼───┼─────────┼─────────┤                │        │        │
│60│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7日12時│                │        ├────┤
│  │c○○│成員於106 年7 月27│15分許            │                │        │莊萬皇、│
│  │      │日12時7 分許,致電│                  │                │        │黃敦祥、│
│  │      │c○○佯稱:為其親│蔡志弦,中國信託,│                │        │古文嘉(│
│  │      │友需要借款,c○○│000-000000000000  │                │        │另經原審│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即㉘帳戶】      │                │        │院以106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                │        │年度訴字│
│  │      │戶。              │匯款50,000元      │                │        │第303 號│
│  │      │                  │                  │                │        │判決確定│
│  │      │                  │                  │                │        │)      │
├─┼───┼─────────┼─────────┼────────┼────┼────┤
│61│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7日12時│106 年7 月27日13│古文嘉  │莊萬皇、│
│  │戊○○│成員於106 年7 月22│50分許(起訴書誤為│時35分至13時37分│        │黃敦祥、│
│  │      │日11時39分許,致電│12時40分許,應予更│許,共提領5 次  │        │古文嘉、│
│  │      │戊○○佯稱:為其親│正 )             │                │        │少年張○│
│  │      │友需要借款,戊○○│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龍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張簡暉恩,第一銀行│路601 之7 號土地│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000-00000000000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戶。              │【下稱㉙帳戶】    │                │        │        │
│  │      │【即彰化地方檢察署│                  │共取款100,000元 │        │        │
│  │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匯款120,000元     │                │        │        │
│  │      │101 號移送併辦意旨├─────────┼────────┼────┤        │
│  │      │書附表編號⒉】    │106 年7 月27日12時│106 年7 月27日13│少年張○│        │
│  │      │                  │59分許(起訴書誤為│時36分至同日13時│龍      │        │
│  │      │                  │12時40分,應予更正│40分許,共提領8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張簡暉恩,彰化銀行│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                  │,000-000000000000│路601 之7 號土地│        │        │
│  │      │                  │00【下稱㉚帳戶】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                  │                  │                │        │        │
│  │      │                  │匯款150,000元     │共取款149,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併辦意旨書│        │        │
│  │      │                  │                  │及原判決附表一誤│        │        │
│  │      │                  │                  │載提領時間為「至│        │        │
│  │      │                  │                  │同年月28日11時38│        │        │
│  │      │                  │                  │分許」,更正如上│        │        │
│  │      │                  │                  │】              │        │        │
├─┼───┼─────────┼─────────┼────────┼────┼────┤
│62│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9日21時│106 年7 月30日21│少年張○│莊萬皇、│
│  │V○○│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9 分許(起訴書誤為│時2 分至22時44分│龍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陳詩│21時8 分許,應予更│許,共提領5 次  │        │少年張○│
│  │      │凱因而於106 年7 月│正,見原審卷㈠第  │                │        │龍      │
│  │      │29日21時8 分許,以│203頁 )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通訊軟體LINE進行買│                  │路636 號統一超商│        │        │
│  │      │賣手機之交易,陳詩│林志忠,華南銀行,│國泰店          │        │        │
│  │      │凱因此陷於錯誤而於│000-000000000000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下稱㉛帳戶】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帳戶。            │                  │路557 之26號統一│        │        │
│  │      │【即彰化地方檢察署│匯款30,000元      │超商國寶店      │        │        │
│  │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101 號移送併辦意旨│                  │南投縣草屯鎮虎山│        │        │
│  │      │書附表編號⒊】    │                  │路497 號統一超商│        │        │
├─┼───┼─────────┼─────────┤福新店          │        ├────┤
│63│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29日21時│                │        │莊萬皇、│
│  │e○○│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販│14分許            │共取款62,000元  │        │黃敦祥、│
│  │      │賣手機之訊息,黃富│                  │                │        │少年張○│
│  │      │盛因而於106 年7 月│林志忠,華南銀行,│                │        │龍      │
│  │      │29日19時34分許,以│000-000000000000  │【註:原判決附表│        │        │
│  │      │通訊軟體LINE進行買│【即㉛帳戶】      │一認定為提領「4 │        │        │
│  │      │賣手機之交易,黃富│                  │次」,取款「59,0│        │        │
│  │      │盛因此陷於錯誤而於│                  │20元」及漏載取款│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10,000元      │地點統一超商福新│        │        │
│  │      │帳戶。            │                  │店,均有誤載,更│        │        │
│  │      │【即彰化地方檢察署│                  │正如上】        │        │        │
│  │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101 號移送併辦意旨│                  │                │        │        │
│  │      │書附表編號⒋】    │                  │                │        │        │
├─┼───┼─────────┼─────────┤                │        ├────┤
│64│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30日20時│                │        │莊萬皇、│
│  │t○○│成員於106 年7 月30│57分許、22時15分  │                │        │黃敦祥、│
│  │      │日19時25分許,致電│                  │                │        │少年張○│
│  │      │t○○佯稱:其為網│林志忠,華南銀行,│                │        │龍      │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                │        │        │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即㉛帳戶】      │                │        │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                  │                │        │        │
│  │      │消,t○○因此陷於│分別匯款29,988元、│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29,985元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65│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8 月3 日13時│106 年8 月3 日15│少年張○│莊萬皇、│
│  │B○○│成員於106 年8 月3 │46分、14時48分、14│時11分至15時14分│龍      │黃敦祥、│
│  │      │日13時30分許,盜用│時50分許          │許,共提領3 次  │        │少年張○│
│  │      │B○○之兒子通訊軟│                  │                │        │龍      │
│  │      │體LINE之帳號,向其│黃馨慧,渣打銀行,│南投縣草屯鎮墩煌│        │        │
│  │      │佯稱:為其兒子需要│000-00000000000000│路三段188 號草屯│        │        │
│  │      │借款,B○○因此陷│【下稱㉜帳戶】    │商工中華郵政ATM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                │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分別匯款30,000元、│共取款49,000元  │        │        │
│  │      │                  │20,000元、30,000元│                │        │        │
├─┼───┼─────────┼─────────┼────────┼────┼────┤
│66│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8 月3 日11時│106 年8 月3 日11│少年張○│莊萬皇、│
│  │己○○│成員於106 年8 月1 │18分許(起訴書誤為│時32分至11時35分│龍      │黃敦祥、│
│  │      │日下午某時許,分別│10時40分許,應予更│許,共提領8 次  │        │少年張○│
│  │      │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正 )             │                │        │龍      │
│  │      │NE向己○○通話佯稱│                  │南投縣草屯鎮虎山│        │        │
│  │      │:為其親友需要借款│劉一萱,大眾銀行,│路766 號全家超商│        │        │
│  │      │,己○○因此陷於錯│000-000000000000  │草屯東寶店      │        │        │
│  │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下稱㉝帳戶】    │                │        │        │
│  │      │至右列帳戶。      │                  │共取款150,000元 │        │        │
│  │      │                  │匯款155,000元     │                │        │        │
├─┼───┼─────────┼─────────┼────────┼────┼────┤
│67│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8 月2 日13時│106 年8 月3 日11│少年張○│莊萬皇、│
│  │H○○│成員於106 年8 月2 │16分、106 年8 月3 │時43分至11時46分│龍      │黃敦祥、│
│  │      │日11時23分許,致電│日11時26分許      │許,共提領5 次  │        │少年張○│
│  │      │H○○佯稱:為其親│                  │                │        │龍      │
│  │      │友需要借款,H○○│陳信棋,凱基銀行,│南投縣草屯鎮中正│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000-000000000000  │路836 號全家超商│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下稱㉞帳戶】    │草屯中正店      │        │        │
│  │      │戶。              │                  │                │        │        │
│  │      │【即彰化地方檢察署│分別匯款300,000 元│共取款99,000元  │        │        │
│  │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300,000元       │                │        │        │
│  │      │101 號移送併辦意旨│                  │                │        │        │
│  │      │書附表編號⒌、雲林│【註:此部分為起訴│                │        │        │
│  │      │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書、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      │偵字第2879號、108 │移送併辦範圍】    │                │        │        │
│  │      │年度少連偵19號移送├─────────┼────────┼────┼────┤
│  │      │併辦意旨】        │106 年8 月4 日15時│106 年8 月4 日15│洪萱虔、│莊萬皇、│
│  │      │                  │14分許            │時32分至15時34分│少年張○│黃敦祥、│
│  │      │                  │                  │許,共提領3 次  │龍、少年│洪萱虔、│
│  │      │                  │詹郁玲,中華郵政,│                │陳○瑋  │少年張○│
│  │      │                  │000-00000000000000│雲林縣西螺鎮福興│        │龍、少年│
│  │      │                  │【下稱㊴帳戶】    │路167 之1 號西螺│        │陳○瑋  │
│  │      │                  │                  │郵局            │        │(但洪萱│
│  │      │                  │匯款200,000元     │                │        │虔部分本│
│  │      │                  │                  │共取款150,000元 │        │院不得審│
│  │      │                  │【註:此部分為雲林│                │        │判)    │
│  │      │                  │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  │      │                  │範圍,原判決未及審│106 年8 月5 日0 │少年張○│莊萬皇、│
│  │      │                  │酌,但洪萱虔部分本│時14分至0 時15分│龍、少年│黃敦祥、│
│  │      │                  │院不得審判】      │許,共提領3 次  │陳○緯  │少年張○│
│  │      │                  │                  │                │        │龍、少年│
│  │      │                  │                  │彰化縣芬園鄉信義│        │陳○瑋  │
│  │      │                  │                  │路5 號全家便利超│        │        │
│  │      │                  │                  │商金馬門市      │        │        │
│  │      │                  │                  │                │        │        │
│  │      │                  │                  │共取款50,000元  │        │        │
├─┼───┼─────────┼─────────┼────────┼────┼────┤
│68│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8 月4 日18時│106 年8 月4 日18│洪萱虔、│莊萬皇、│
│  │亥○○│成員於106 年8 月4 │40分許            │時50分至20時14分│少年張○│黃敦祥、│
│  │      │日18時3 分許,致電│                  │許,共提領10 次 │龍、少年│洪萱虔、│
│  │      │亥○○佯稱:其為網│葉麗萍,臺灣銀行,│                │陳○緯  │少年張○│
│  │      │路賣場之人員,因其│000-000000000000  │彰化縣福興鄉彰水│        │龍、少年│
│  │      │內部操作疏失,致商│【下稱㉟帳戶】    │路60號統一超商新│        │陳○緯  │
│  │      │品購買程序有誤待取│                  │香珍店          │        │        │
│  │      │消,亥○○因此陷於│匯款49,123元      │                │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                  │彰化縣溪湖鎮彰水│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路二段745 號全家│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超商溪湖雙溪店  │        │        │
│  │      │【即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  │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                  │彰化縣埤頭鄉斗苑│        │        │
│  │      │101 號移送併辦意旨│                  │西路187 號埤頭郵│        │        │
│  │      │書附表編號⒍】    │                  │局              │        │        │
├─┼───┼─────────┼─────────┤                │        ├────┤
│69│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8 月4 日19時│彰化縣埤頭鄉斗苑│        │莊萬皇、│
│  │Z○○│成員於106 年8 月4 │13分、19時41分許  │西路163 號臺中商│        │黃敦祥、│
│  │      │日18時27分許,致電│                  │銀埤頭分行      │        │洪萱虔、│
│  │      │Z○○佯稱:其先前│葉麗萍,臺灣銀行,│                │        │少年張○│
│  │      │購買之商品,因內部│000-000000000000  │共取款139,900 元│        │龍、少年│
│  │      │操作疏失,致商品購│【即㉟帳戶】      │                │        │陳○緯  │
│  │      │買程序有誤待取消,│                  │                │        │        │
│  │      │Z○○因此陷於錯誤│分別匯款29,987元、│                │        │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29,985元          │                │        │        │
│  │      │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即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  │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101 號移送併辦意旨│                  │                │        │        │
│  │      │書附表編號⒎】    │                  │                │        │        │
├─┼───┼─────────┼─────────┤                │        ├────┤
│70│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8 月4 日19時│                │        │莊萬皇、│
│  │f○○│成員於106 年7 月31│55分許            │                │        │黃敦祥、│
│  │      │日某時許致電f○○│                  │                │        │洪萱虔、│
│  │      │佯稱:其為網路購物│葉麗萍,臺灣銀行,│                │        │少年張○│
│  │      │網站之人員,因內部│000-000000000000  │                │        │龍、少年│
│  │      │操作疏失,致商品購│【即㉟帳戶】      │                │        │陳○緯  │
│  │      │買程序有誤待取消,│                  │                │        │        │
│  │      │f○○因此陷於錯誤│匯款29,989元      │                │        │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即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  │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101 號移送併辦意旨│                  │                │        │        │
│  │      │書附表編號⒏】    │                  │                │        │        │
├─┼───┼─────────┼─────────┼────────┼────┼────┤
│71│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8 月8 日11時│106 年8 月8 日12│少年張○│莊萬皇、│
│  │g○○│成員於106 年8 月6 │32分許            │時22分至12時24分│龍      │黃敦祥、│
│  │      │日17時22分許,致電│                  │許,共提領4 次  │        │少年張○│
│  │      │g○○佯稱:為其親│曾宏閔,聯邦銀行,│                │        │龍      │
│  │      │友需要借款,g○○│000-000000000000  │嘉義縣大林鎮祥和│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下稱㊱帳戶】    │路291 號京城商銀│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大林分行        │        │        │
│  │      │戶。              │匯款80,000元      │                │        │        │
│  │      │                  │                  │共取款80,000元  │        │        │
├─┼───┼─────────┼─────────┼────────┼────┼────┤
│72│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8 月8 日13時│106 年8 月8 日13│少年張○│莊萬皇、│
│  │I○○│成員於需報警處106 │17分許            │時45分至13時47分│龍      │黃敦祥、│
│  │      │年8 月8 日9 時許,│                  │許,共提領3 次  │        │少年張○│
│  │      │致電I○○佯稱:其│曾宏閔,中華郵政,│                │        │龍      │
│  │      │健保卡積欠款項需報│000-00000000000000│嘉義縣大林鎮平和│        │        │
│  │      │警處理,嗣接獲假冒│【下稱㊲帳戶】    │街28-1號大林郵局│        │        │
│  │      │「趙志華警察官」、│                  │                │        │        │
│  │      │「陳玉萍檢察官」名│                  │                │        │        │
│  │      │義之電話,向其表示│匯款150,000元     │共取款150,000元 │        │        │
│  │      │須匯款始能分案辦理│                  │                │        │        │
│  │      │,I○○因此陷於錯│                  │                │        │        │
│  │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73│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8 月8 日13時│106 年8 月8 日13│少年張○│莊萬皇、│
│  │h○○│成員於106 年8 月8 │45分許            │時53分至13時55分│龍      │黃敦祥、│
│  │      │日12時許,致電楊壹│                  │許,共提領3 次  │        │少年張○│
│  │      │鈞佯稱:為其親友需│于子晏,中華郵政,│                │        │龍      │
│  │      │要借款,h○○因此│000-00000000000000│嘉義縣大林鎮中山│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下稱㊳帳戶】    │路232 號大林中山│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路郵局          │        │        │
│  │      │                  │匯款150,000元     │                │        │        │
│  │      │                  │                  │共取款150,000元 │        │        │
├─┼───┴─────────┴─────────┴────────┼────┼────┤
│  │                                                                │        │莊萬皇、│
│  │                                                                │        │黃敦祥、│
│  │卷內查無確切被害人資料,依對被告等人有利原則,認僅有單一被害人,│如附表二│古文嘉、│
│74│最後一次提領日期為106 年8 月3 日,提領金額計195,000 元,提領情形│所示    │少年黃○│
│  │詳如附表二所載。                                                │        │剛、少年│
│  │                                                                │        │陳○緯、│
│  │                                                                │        │少年張○│
│  │                                                                │        │龍      │
└─┴────────────────────────────────┴────┴────┘
附表二:被害人不詳之提領情形
┌──┬─────┬──────┬──────────┬─────┐
│編號│取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取款地點            │提領人    │
│    │          │(不含手續費)│                    │          │
│    │          │            │提領之人頭帳戶      │          │
├──┼─────┼──────┼──────────┼─────┤
│ 1  │106 年6 月│20,000元    │南投縣草屯鎮仁愛街  │黃敦祥    │
│    │14 日18 時│            │197 號統一超商敦和店│          │
│    │49分許    │            │                    │          │
│    ├─────┼──────┤附表一所示①帳戶    │          │
│    │106 年6 月│20,000元    │                    │          │
│    │14 日18 時│            │                    │          │
│    │54分許    │            │                    │          │
│    ├─────┼──────┤                    │          │
│    │106 年6 月│10,000元    │                    │          │
│    │14 日18 時│            │                    │          │
│    │55分許    │            │                    │          │
│    ├─────┼──────┤                    │          │
│    │106 年6 月│9,000元     │                    │          │
│    │14 日19 時│            │                    │          │
│    │02分許    │            │                    │          │
│    ├─────┼──────┤                    │          │
│    │106 年6 月│10,000元    │                    │          │
│    │14 日19 時│            │                    │          │
│    │03分許    │            │                    │          │
│    ├─────┼──────┤                    ├─────┤
│    │106 年6 月│4,000元     │                    │少年黃○剛│
│    │14 日19 時│            │                    │          │
│    │14分許    │            │                    │          │
├──┼─────┼──────┼──────────┼─────┤
│ 2  │106 年6 月│19,000元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少年黃○剛│
│    │15 日20 時│            │段498 號全家超商草屯│          │
│    │22分許    │            │太平店              │          │
│    │          │            │                    │          │
│    │          │            │附表一所示③帳戶    │          │
├──┼─────┼──────┼──────────┼─────┤
│ 3  │106 年7 月│20,000元    │南投縣草屯鎮虎山路  │少年陳○緯│
│    │9日16 時3 │            │766 號全家超商草屯東│          │
│    │分許      │            │寶店                │          │
│    │          │            │                    │          │
│    │          │            │附表一所示⑫帳戶    │          │
│    ├─────┼──────┼──────────┼─────┤
│    │106 年7 月│20,000元    │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少年張○龍│
│    │9日21 時10│            │段498 號家超商草屯太│          │
│    │分許      │            │平店                │          │
│    │          │            │                    │          │
│    │          │            │附表一所示⑫帳戶    │          │
├──┼─────┼──────┼──────────┼─────┤
│ 4  │106 年7 月│20,000元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  │古文嘉    │
│    │19 日14 時│            │601 之7 號土地銀行草│          │
│    │47分許    │            │屯分行              │          │
│    │          │            │                    │          │
│    │          │            │附表一所示⑱帳戶    │          │
│    ├─────┼──────┤                    │          │
│    │106 年7 月│10,000元    │                    │          │
│    │19 日14 時│            │                    │          │
│    │47分許    │            │                    │          │
├──┼─────┼──────┼──────────┼─────┤
│ 5  │106 年7 月│3,000元     │南投縣草屯鎮虎山路  │少年張○龍│
│    │30 日22 時│            │497 號統一超商福新店│          │
│    │44分許    │            │                    │          │
│    │          │            │附表一所示㉛帳戶    │          │
├──┼─────┼──────┼──────────┼─────┤
│ 6  │106 年8 月│20,000元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  │少年張○龍│
│    │3日11 時47│            │836 號全家超商草屯中│          │
│    │分許      │            │正店                │          │
│    │          │            │                    │          │
│    │          │            │附表一所示㉜帳戶    │          │
│    ├─────┼──────┤                    │          │
│    │106 年8 月│10,000元    │                    │          │
│    │3日11 時47│            │                    │          │
│    │分許      │            │                    │          │
└──┴─────┴──────┴──────────┴─────┘            
附表三:附表一編號1至73所示犯罪事實之相關卷證暨出處
┌──┬─────────┬─────────────────────────┐
│編號│犯罪事實          │卷證出處(頁碼)                                  │
│    │                  │                                                  │
│    │被害人(告訴人)  │                                                  │
│    │                  │                                                  │
│    │匯款之人頭帳戶    │                                                  │
├──┼─────────┼─────────────────────────┤
│1   │附表一編號1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52- │
│    │                  │  53 頁)                                         │
│    │告訴人l○○      │2.吳巧如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業務服務部107 年9 月11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4│
│    │附表一所示①帳戶  │  1303號ATM 影像說明函、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07 │
│    │                  │  年9 月18日彰南中字第0000000A001862號函暨所附機台│
│    │                  │  日誌檔列表畫面(原審卷㈠第193-194 、492 、499-50│
│    │                  │   2頁)                                          │
│    │                  │3.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   │附表一編號2       │  、陳報單、帳戶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合作金庫│
│    │                  │  自動櫃員機收據(投草警卷㈡第150-151 、155 、157 │
│    │告訴人壬○○      │  、158 、174-175 頁)                            │
│    │                  │4.l○○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刑事│
│    │附表一所示①、②帳│  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戶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草警卷㈡第  │
│    │                  │  176-177 、181-184 頁)                          │
│    │                  ├─────────────────────────┤
│    │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54- │
│    │                  │  55 頁)                                         │
│    │                  │2.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年3 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葉昱均帳號交易明細、原審法│
├──┼─────────┤  院107 年5 月25日電話紀錄表(原審卷㈠第284-285 、│
│3   │附表一編號3       │  428 頁)                                        │
│    │                  │3.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投草警卷㈡第│
│    │告訴人李雲修      │  151頁)                                         │
│    │                  │4.李雲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    │附表一所示②帳戶  │  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4   │附表一編號4       │  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
│    │                  │  卷㈢第38、41-45 頁)                            │
│    │告訴人i○○      │5.i○○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
│    │                  │  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附表一所示②帳戶  │  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    │                  │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單(投警刑大卷㈢第46、49-51 、53-55 頁)        │
├──┼─────────┼─────────────────────────┤
│5   │附表一編號5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56頁│
│    │                  │  )                                              │
│    │告訴人卯○○      │2.葉昱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原│
│    │                  │  審卷㈠第149 頁)                                │
│    │附表一所示③帳戶  │3.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台灣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台│
│    │                  │  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    │                  │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
│    │                  │  警刑大卷㈢第56-57 、62-70 頁)                  │
├──┼─────────┼─────────────────────────┤
│6   │附表一編號6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66- │
│    │                  │  -68頁)                                         │
│    │告訴人Y○○      │2.黃丞浩合作金庫歷史明細查詢結果(原審卷㈠第211 頁│
│    │                  │  )                                              │
│    │附表一所示④帳戶  │3.Y○○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7   │附表一編號7       │  紀錄表、陳報單、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影本(投警刑大卷㈢第75、77-93 頁)              │
│    │告訴人X○○      │4.X○○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附表一所示④帳戶  │  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
├──┼─────────┤  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
│8   │附表一編號8       │  南銀行金融卡影本(投警刑大卷㈢第94、97-102頁)  │
│    │                  │5.n○○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    │被害人n○○      │  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
│    │附表一所示④帳戶  │  員機交易明細表(投警刑大卷㈢第103 、106-109 頁)│
├──┼─────────┼─────────────────────────┤
│9   │附表一編號9       │1.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21張(彰檢他卷第8-18頁)      │
│    │                  │2.黃曼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明細、中華│
│    │告訴人辛○○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彰檢他卷第7 頁│
│    │                  │  、原審卷 ㈠第150 頁)                           │
│    │附表一所示⑤帳戶  │3.辛○○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陳報單、│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10  │附表一編號10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存│
│    │告訴人a○○      │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單據(彰│
│    │                  │  檢他卷第26、27頁反面至32頁)                    │
│    │附表一所示⑤帳戶  │4.a○○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陳報單、│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11  │附表一編號11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新銀行自│
│    │告訴人宙○○      │  動櫃員機提領單據、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彰他卷第33、35頁反面至37頁)                    │
│    │附表一所示⑤帳戶  │5.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陳報單│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12  │附表一編號12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銀行松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
│    │告訴人A○○      │  頁影本(彰檢他卷第39-41 、43頁)                │
│    │                  │6.A○○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    │附表一所示⑤帳戶  │  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㈢第133 、136-  │
│    │                  │  139 頁)                                        │
├──┼─────────┼─────────────────────────┤
│13  │附表一編號13      │1.詐欺車手提款照片5 張、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
│    │                  │  張(投草警卷㈠第54-56 頁、投警刑大卷㈡第69頁)  │
│    │被害人地○○      │2.臺灣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107 年3 月27日高加營字│
│    │                  │  第00000000000 號暨所附許愫娥帳號歷史交易明細(原│
│    │附表一所示⑥帳戶  │  審卷㈠第233-234 頁)                            │
│    │                  │3.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陳報單、│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詢專線紀錄表、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一商│
│    │                  │  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
│    │                  │  朗所刑案照片4 張(投草警卷㈠第41-43 、47-53 頁)│
│    │                  │4.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員警106 年7 月17日偵查報告(│
│    │                  │  投檢他卷㈠第6-10頁)                            │
├──┼─────────┼─────────────────────────┤
│14  │附表一編號14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71- │
│    │                  │  頁)                                            │
│    │告訴人申○○      │2.洪瑋婷之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原審卷│
│    │                  │  ㈠第220-222 頁)                                │
│    │附表一所示⑦帳戶  │3.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
├──┼─────────┤  察局湖內分局竹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15  │附表一編號15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台灣土地銀行存摺存款憑條(投警刑大卷㈢第150 、│
│    │告訴人E○○      │  154-157 頁)                                    │
│    │                  │4.E○○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    │附表一所示⑦、⑧帳│  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戶                │  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存款人收執│
│    │                  │  聯、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㈢第158 、│
│    │                  │  163-165 、170 、183 頁)                        │
│    │                  ├─────────────────────────┤
│    │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72頁│
│    │                  │  )                                              │
│    │                  │2.林佳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原│
│    │                  │  審卷㈠第152 頁)                                │
│    │                  │3.E○○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    │                  │  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投│
│    │                  │  警刑大卷㈢第158、166、171、176-181頁)          │
├──┼─────────┼─────────────────────────┤
│16  │附表一編號16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72頁│
│    │                  │  )                                              │
│    │告訴人寅○○      │2.翁芷萱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原│
│    │                  │  審卷 ㈠第151頁)                                │
│    │附表一所示⑨帳戶  │3.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
│    │                  │  察局仁武分局大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灣土地銀行匯│
│    │                  │  款申請書(投警刑大卷㈢第184 、188-194 頁)      │
├──┼─────────┼─────────────────────────┤
│17  │附表一編號17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51 │
│    │                  │  頁)                                            │
│    │告訴人黃○○      │2.李宗軒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原│
│    │                  │  審卷㈠第153 頁)                                │
│    │附表一所示⑩帳戶  │3.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    │                  │  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郵政入戶匯款/ 匯票/ 電傳送現申請書、金│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㈢第195 、198-  │
│    │                  │  203 頁)                                        │
├──┼─────────┼─────────────────────────┤
│18  │附表一編號18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52 │
│    │                  │  頁)                                            │
│    │告訴人巳○○      │2.余丞凱華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204-20│
│    │                  │  5 頁)                                          │
│    │附表一所示⑪帳戶  │3.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
├──┼─────────┤  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19  │附表一編號19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
│    │告訴人G○○      │  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被害人與賣家LINE對話的相│
│    │                  │  關圖片、被害人匯款至詐欺嫌疑人照片(投警刑大卷㈢│
│    │附表一所示⑪帳戶  │  第204 、209-221 頁)                            │
├──┼─────────┤4.G○○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
│20  │附表一編號20      │  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告訴人O○○      │  、陳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投警刑大卷㈢│
│    │                  │  第222 、226-230 頁)                            │
│    │附表一所示⑪帳戶  │5.O○○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
├──┼─────────┤  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21  │附表一編號21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投警刑大卷㈢第│
│    │告訴人午○○      │  231 、235-240 頁)                              │
│    │                  │6.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    │附表一所示⑪帳戶  │  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22  │附表一編號22      │  收據、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
│    │                  │  單(投警刑大卷㈢第241 、245-248 頁)            │
│    │告訴人C○○      │7.C○○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附表一所示⑪帳戶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錄表、陳報單、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投警刑大卷│
│    │                  │  ㈢第249 、253-260 頁)                          │
├──┼─────────┼─────────────────────────┤
│23  │附表一編號23      │1.車手提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53 至│
│    │                  │  155 頁)                                        │
│    │告訴人d○○      │2.宋致毅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原│
│    │                  │  審卷 ㈠第154 頁)                               │
│    │附表一所示⑫帳戶  │3.d○○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  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24  │附表一編號24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報單、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
│    │告訴人子○○      │  表(投警刑大卷㈣第1 、4-16頁)                  │
│    │                  │4.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
│    │附表一所示⑫帳戶  │  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25  │附表一編號25      │  錄表、陳報單、存款明細查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單、與管瑮聊天紀錄、與賣家李家榮聊天紀錄、與楊雅│
│    │告訴人M○○      │  雯聊天紀錄(投警刑大卷㈣第17、20-37 頁)        │
│    │                  │5.M○○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
│    │附表一所示⑫帳戶  │  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6  │附表一編號26      │  、陳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
│    │                  │  防機制通報單、臉書翻拍畫面與對話紀錄(投警刑大卷│
│    │告訴人辰○○      │  ㈣第38、41-51 頁)                              │
│    │                  │6.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    │附表一所示⑫帳戶  │  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7  │附表一編號27      │  、陳報單、存摺內頁影本(投警刑大卷㈣第52、55-59 │
│    │                  │  頁)                                            │
│    │告訴人L○○      │7.L○○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    │                  │  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附表一所示⑫帳戶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陳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
│28  │附表一編號28      │  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投警刑大卷㈣第60-61 、65- │
│    │                  │  75 頁)                                         │
│    │告訴人戌○        │8.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附表一所示⑫帳戶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投警刑│
│    │                  │  大卷㈣第76、80-86頁)                           │
├──┼─────────┼─────────────────────────┤
│29  │附表一編號29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73頁│
│    │                  │  )                                              │
│    │被害人酉○○      │2.謝明如之凱基銀行客戶帳號資料查詢、台幣存摺對帳單│
│    │                  │  查詢系統、ATM 交易查詢列印資料(原審卷㈠第177-1 │
│    │附表一所示⑬帳戶  │  82 頁)                                         │
├──┼─────────┤3.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
│30  │附表一編號30      │  府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被害人u○○      │  錄表、存摺內頁影本(投警刑大卷㈣第87、91-94 頁)│
│    │                  │4.u○○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    │附表一所示⑬帳戶  │  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31  │附表一編號31      │  收據、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
│    │                  │  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㈣第95、99│
│    │被害人N○○      │  -107頁)                                        │
│    │                  │5.N○○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    │附表一所示⑬帳戶  │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32  │附表一編號32      │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
│    │                  │  動櫃員機收據(投警刑大卷㈣第108 、111-117 頁)  │
│    │被害人乙○○      │6.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    │                  │  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附表一所示⑬帳戶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錄表、陳報單、乙○○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㈣第118 │
│    │                  │  、121-128 頁)                                  │
├──┼─────────┼─────────────────────────┤
│33  │附表一編號33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74頁│
│    │                  │  )                                              │
│    │告訴人q○○      │2.韓紫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原審│
│    │                  │  卷㈠第155-156 頁)                              │
│    │附表一所示⑭帳戶  │3.q○○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    │                  │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六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
│    │                  │  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
│    │                  │  ㈣第129 、134-137 頁)                          │
├──┼─────────┼─────────────────────────┤
│34  │附表一編號34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投檢少連偵48卷第  │
│    │                  │  246頁)、嫌犯提款影像照片1張(原審卷㈠第62頁)  │
│    │告訴人庚○○      │2.吳仲賢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原審│
│    │                  │  卷㈠第169-171 頁)                              │
│    │附表一所示⑮帳戶  │3.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35  │附表一編號35      │  錄表、陳報單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結果│
│    │                  │  翻拍畫面、存摺翻拍畫面、對話紀錄(投警刑大卷㈣第│
│    │告訴人K○○      │  138 、141-147 頁)                              │
│    │                  │4.K○○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    │附表一所示⑮帳戶  │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自│
│    │                  │  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
│    │                  │  投警刑大卷㈣第148 、152-165頁)                 │
├──┼─────────┼─────────────────────────┤
│36  │附表一編號36      │1.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犯嫌照片8 張(苗警卷第8-│
│    │                  │  9 、10-11 頁)                                  │
│    │告訴人k○○      │2.續南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原審│
│    │附表一所示⑯帳戶  │  卷㈠第157 頁、苗警卷第46頁)                    │
├──┼─────────┤3.k○○臉書與LINE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合作金庫銀行│
│37  │附表一編號37      │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苗警卷第│
│    │                  │  32-34 、35-36 頁)                              │
│    │被害人林靜瑞      │4.D○○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
│    │附表一所示⑯帳戶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單(苗警卷第39-44頁)                           │
├──┼─────────┼─────────────────────────┤
│38  │附表一編號38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76頁│
│    │                  │  )                                              │
│    │被害人s○○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3 月8 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
│    │                  │  0000000 號函暨函附之許慧雯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原│
│    │附表一所示⑰帳戶  │  審卷㈠第146-147 頁)                            │
│    │                  │3.s○○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    │                  │  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投警刑大卷㈤第1、5-11頁)                     │
├──┼─────────┼─────────────────────────┤
│39  │附表一編號39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56 │
│    │                  │  頁)                                            │
│    │告訴人r○○      │2.周瑞華華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206 頁│
│    │                  │  )                                              │
│    │附表一所示⑱帳戶  │3.r○○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灣銀行匯款│
│    │                  │  申請書回條聯、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協助│
│    │                  │  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㈤第│
│    │                  │  12 、15-20頁)                                  │
├──┼─────────┼─────────────────────────┤
│40  │附表一編號40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57-│
│    │                  │  159 頁)                                        │
│    │告訴人玄○○      │2.胡志祥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    │                  │  原審卷㈠第213-214 頁)                          │
│    │附表一所示⑲帳戶  │3.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  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41  │附表一編號41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投警刑大卷㈤第│
│    │告訴人天○○      │  21、25-36 、42-44頁)                           │
│    │                  │4.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    │附表一所示⑲帳戶  │  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2  │附表一編號42      │  、陳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投警刑大卷㈤│
│    │                  │  第45、49-55頁)                                 │
│    │告訴人o○○      │5.o○○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    │                  │  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附表一所示⑲帳戶  │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陳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投警刑大卷│
│    │                  │  ㈤第56、60-67 頁)                              │
├──┼─────────┼─────────────────────────┤
│43  │附表一編號43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59 │
│    │                  │  頁)                                            │
│    │告訴人丁○○      │2.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年3 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吳瑋帳號交易明細(原審卷㈠│
│    │附表一所示⑳帳戶  │  第284 、286 頁)                                │
│    │                  │3.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陳報單、手寫筆記、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
│    │                  │  、臺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投警刑大卷㈤第│
│    │                  │  68、74-83頁)                                   │
├──┼─────────┼─────────────────────────┤
│44  │附表一編號44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60 │
│    │                  │  頁)                                            │
│    │告訴人甲○        │2.臺灣銀行新莊副都心分行107 年3 月29日副都營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黃珮雪帳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
│    │附表一所示㉑、㉒帳│  查詢(原審卷㈠第287-289 頁)                    │
│    │戶                │3.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陳報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
│    │                  │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新光銀行存入憑條、金融機構聯│
│    │                  │  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㈤第84、87-89 、91-95 頁│
│    │                  │  )                                              │
│    │                  ├─────────────────────────┤
│    │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135 │
│    │                  │  頁)                                            │
│    │                  │2.黃淑芬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    │                  │  原審卷㈠第215-216 頁)                          │
│    │                  │3.甲○彰化銀行存款憑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
│    │                  │  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投警│
│    │                  │  刑大卷㈤第87、90頁)                            │
├──┼─────────┼─────────────────────────┤
│45  │附表一編號45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60-│
│    │                  │  161 頁)                                        │
│    │告訴人癸○○      │2.邱宏儒之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
│    │                  │  196-197 頁)                                    │
│    │附表一所示㉓帳戶  │3.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
├──┼─────────┤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46  │附表一編號46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新光銀│
│    │                  │  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
│    │告訴人J○○      │  大卷㈤第96、99- 103 頁)                        │
│    │                  │4.J○○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
│    │附表一所示㉓帳戶  │  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國泰世華銀│
│    │                  │  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金融卡影本(投警刑大卷㈤│
│    │                  │  第104 、107-115 頁)                            │
├──┼─────────┼─────────────────────────┤
│47  │附表一編號47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62 │
│    │                  │  頁)                                            │
│    │告訴人j○○      │2.胡志祥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205-│
│    │                  │  206 頁)                                        │
│    │附表一所示㉔帳戶  │3.j○○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
├──┼─────────┤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48  │附表一編號48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錄表、陳報單、露天拍賣露露通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
│    │告訴人U○○      │  行存款明細查詢網頁翻拍畫面、露天拍賣網頁翻拍畫面│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投警刑大卷㈤第116 、│
│    │附表一所示㉔帳戶  │  120-129 頁)                                    │
├──┼─────────┤4.U○○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
│49  │附表一編號49      │  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郵政自動櫃│
│    │告訴人S○○      │  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
│    │                  │  示帳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㈤第130 、134-138 頁)  │
│    │附表一所示㉔帳戶  │5.S○○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    │                  │  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錄表、陳報單、存摺內頁影本、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收│
│    │                  │  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
│    │                  │  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被害人遭詐騙網頁、交易│
│    │                  │  簡訊翻拍畫面(投警刑大卷㈤第139 、144-155 頁)  │
├──┼─────────┼─────────────────────────┤
│50  │附表一編號50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62-│
│    │                  │  163 頁)                                        │
│    │告訴人W○        │2.陳靜雯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162 │
│    │                  │  -163頁)                                        │
│    │附表一所示㉕帳戶  │3.W○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  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51  │附表一編號51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提款機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告訴人m○○      │  投警刑大卷㈥第1 、5-7 、9-11頁)                │
│    │                  │4.m○○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
│    │附表一所示㉕帳戶  │  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
│52  │附表一編號52      │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報單(投警刑大卷㈥第12、15-22 頁)              │
│    │告訴人b○○      │5.b○○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
│    │                  │  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附表一所示㉕帳戶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
├──┼─────────┤  封面及內頁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
│53  │附表一編號53      │  卷㈥第23、26-33 頁)                            │
│    │                  │6.Q○○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    │告訴人Q○○      │  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附表一所示㉕帳戶  │  、陳報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存摺內頁影本│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㈥第34、38- │
│54  │附表一編號54      │   51 頁)                                        │
│    │                  │7.R○○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    │告訴人R○○      │  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附表一所示㉕帳戶  │  、陳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土地銀行自│
│    │                  │  動櫃員機收據、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
│    │                  │  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㈥第52、55-68頁)       │
├──┼─────────┼─────────────────────────┤
│55  │附表一編號55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136 │
│    │                  │  頁)                                            │
│    │被害人丑○○      │2.許育碩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原審│
│    │                  │  卷㈠第172-173 頁)                              │
│    │附表一所示㉖帳戶  │3.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    │                  │  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陳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
│    │                  │  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企│
│    │                  │  銀存摺封面(投警刑大卷㈥第69、73-80頁)         │
├──┼─────────┼─────────────────────────┤
│56  │附表一編號56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137-│
│    │                  │  138 頁)                                        │
│    │告訴人p○○      │2.趙婉婷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
│    │                  │  鎮分行107 年12月20日國世前鎮字第1070000106號函暨│
│    │附表一所示㉗帳戶  │  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原審卷㈠第208-209 │
├──┼─────────┤  頁、原審卷㈢第149-153 頁)                      │
│57  │附表一編號57      │3.p○○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    │                  │  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告訴人T○○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台新銀行自│
│    │                  │  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存摺│
│    │附表一所示㉗帳戶  │  封面及內頁影本、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一│
│    │                  │  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警刑大卷㈥第81、84、87│
│    │                  │  -98 頁)                                        │
│    │                  │4.T○○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
│    │                  │  察局竹南分局竹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報單、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警刑│
│    │                  │  大卷㈥第99、103- 104、111-113 、126 頁)        │
├──┼─────────┼─────────────────────────┤
│58  │附表一編號58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66 │
│    │                  │  頁)                                            │
│    │告訴人F○○      │2.蔡志弦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164 │
│    │                  │  頁)                                            │
│    │附表一所示㉘帳戶  │3.F○○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
├──┼─────────┤  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59  │附表一編號59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
│    │                  │  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警刑大卷㈥第127 、131-133 頁)│
│    │被害人丙○○      │4.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
│    │                  │  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附表一所示㉘帳戶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錄表、陳報單、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金融機構│
│60  │附表一編號60      │  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傳真資料、存摺內│
│    │                  │  頁影本(投警刑大卷㈥第134 、138-145 頁)        │
│    │告訴人c○○      │5.c○○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
│    │                  │  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附表一所示㉘帳戶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影本│
│    │                  │  (投警刑大卷㈥第146 、150-154 頁)              │
├──┼─────────┼─────────────────────────┤
│61  │附表一編號61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167 │
│    │                  │  頁、投警刑大卷㈡第138 頁)                      │
│    │告訴人戊○○      │2.張簡暉恩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張│
│    │                  │  簡暉恩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    │附表一所示㉙、㉚帳│  原審卷㈠第174-175 、217-218 頁)                │
│    │戶                │3.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
│    │                  │  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陳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請書、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卷㈦第1 、20-26 、29-32 │
│    │                  │  頁)                                            │
├──┼─────────┼─────────────────────────┤
│62  │附表一編號62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139-│
│    │                  │  140頁)                                         │
│    │告訴人V○○      │2.林志忠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203 │
│    │                  │  頁)                                            │
│    │附表一所示㉛帳戶  │3.V○○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  察局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63  │附表一編號63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
│    │                  │  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投警刑│
│    │告訴人e○○      │  大卷㈦第33、36- 42頁)                          │
│    │                  │4.e○○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
│    │附表一所示㉛帳戶  │  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64  │附表一編號64      │  錄表、陳報單、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協│
│    │                  │  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
│    │告訴人t○○      │  (投警刑大卷㈦第43、47-54 頁)                  │
│    │                  │5.t○○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    │附表一所示㉛帳戶  │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陳報單、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台新銀│
│    │                  │  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
│    │                  │  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警刑大│
│    │                  │  卷㈦第55、59-68 頁)                            │
├──┼─────────┼─────────────────────────┤
│65  │附表一編號65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141 │
│    │                  │  頁)                                            │
│    │告訴人B○○      │2.黃馨慧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之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
│    │                  │  查詢(原審卷㈠第199-200 頁)                    │
│    │附表一所示㉜帳戶  │3.B○○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    │                  │  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    │                  │  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投警刑大卷│
│    │                  │  ㈦第69、72-75 頁)                              │
├──┼─────────┼─────────────────────────┤
│66  │附表一編號66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142 │
│    │                  │  頁)                                            │
│    │被害人己○○      │2.劉一萱之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224 │
│    │                  │  頁)                                            │
│    │附表一所示㉝帳戶  │3.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    │                  │  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錄表、陳報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警刑大卷㈦│
│    │                  │  第76、80-85 頁)                                │
├──┼─────────┼─────────────────────────┤
│67  │附表一編號67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車手提領監視器擷圖│
│    │                  │  畫面18張(投警刑大卷㈡第142 頁、雲警卷第92-97 、│
│    │告訴人H○○      │  107-109頁)                                     │
│    │                  │2.陳信棋之凱基銀行客戶帳號資料查詢、台幣存摺對帳單│
│    │附表一所示㉞、㊴帳│  查詢系統列印資料(原審卷 ㈠第183-191頁)        │
│    │戶                │3.詹郁玲之郵局帳戶交易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帳戶個資檢視影本(│
│    │                  │  雲檢少連偵19卷㈠163 、225 頁、雲警卷第87頁)    │
│    │                  │4.H○○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    │                  │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    │                  │  紀錄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投警刑大卷㈦│
│    │                  │  第86、90-91 、93、96-97 頁、雲警卷第70、72-73 、│
│    │                  │  80、82、84頁)                                  │
├──┼─────────┼─────────────────────────┤
│68  │附表一編號68      │1.提款影像擷取照片1 份(投警刑大卷㈠第202 頁)    │
│    │                  │2.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7 年4 月9 日安平營字第00000000│
│    │被害人亥○○      │  961 號函暨所附葉麗萍帳號歷史明細查詢(原審卷㈠第│
│    │                  │  290-292頁)                                     │
│    │附表一所示㉟帳戶  │3.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  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69  │附表一編號69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內頁影本(│
│    │                  │  投警刑大卷㈦第98、102-104 頁)                  │
│    │告訴人Z○○      │4.Z○○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    │                  │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附表一所示㉟帳戶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銀│
├──┼─────────┤  行自動櫃員機收據(投警刑大卷㈦第105 、109-112 頁│
│70  │附表一編號70      │  )                                              │
│    │                  │5.f○○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    │告訴人f○○      │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
│    │附表一所示㉟帳戶  │  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警│
│    │                  │  刑大卷㈦第113 、117 、119-125 頁)              │
├──┼─────────┼─────────────────────────┤
│71  │附表一編號71      │1.車手提領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車手提領監視器擷圖畫│
│    │                  │  面6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60頁、嘉警卷㈠第26-28 頁)│
│    │告訴人g○○      │2.曾宏閔之存摺存款明細表、ATM 交易明細、聯邦銀行帳│
│    │                  │  戶開戶基本資料(原審卷㈠第166-167 、嘉檢偵4123卷│
│    │附表一所示㊱帳戶  │  第27-35 頁)                                    │
│    │                  │3.g○○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警察局│
│    │                  │  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
│    │                  │  報單、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制通報單(投草警卷㈡第138-140 、143-147頁)     │
├──┼─────────┼─────────────────────────┤
│72  │附表一編號72      │1.車手提領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車手提領監視器擷圖│
│    │                  │  畫面5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60頁、嘉警卷㈠第29-31 頁│
│    │告訴人I○○      │  )                                              │
│    │                  │2.曾宏閔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
│    │附表一所示㊲帳戶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14日儲字第1070171647│
│    │                  │  號函暨所附曾宏閔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原審卷㈠158-159 頁、嘉檢偵4123卷第64-69 頁)    │
│    │                  │3.I○○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
│    │                  │  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
│    │                  │  政國內匯款執據(投草警卷㈡第129-130 、133-136 頁│
│    │                  │  )                                              │
├──┼─────────┼─────────────────────────┤
│73  │附表一編號73      │1.車手提領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車手提領監視器擷圖│
│    │                  │  畫面5 張、RAF-0213號自小客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2 │
│    │告訴人h○○      │  張、107 年5 月23日偵查報告暨所附監視器擷圖畫面4 │
│    │                  │  張、高速公路收費系統ETC 行車紀錄(投警刑大卷㈠第│
│    │附表一所示㊳帳戶  │  61頁、嘉警卷㈠第31-33 頁、嘉檢他卷第11、193-202 │
│    │                  │  頁)                                            │
│    │                  │2.于子晏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14日儲字第1070171647│
│    │                  │  號函暨所附于子晏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原審卷㈠第160 頁、嘉檢偵4123卷第64、70-72 頁)  │
│    │                  │3.h○○郵政入戶匯款/ 匯票/ 電傳送現申請書、內政部│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刑│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暫│
│    │                  │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投草警卷㈡第124 、127 │
│    │                  │  頁、嘉警卷㈠第111-116頁)                       │
└──┴─────────┴─────────────────────────┘
附表四:附表一編號74所示犯罪事實(被害人不詳部分)之相關
        卷證暨出處
 ┌─────┬───────────────────────┐
 │  編號    │卷證出處(頁碼)                              │
 ├─────┼───────────────────────┤
 │1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投草警卷㈡第31│
 │(即如附表│  、32頁)                                    │
 │二編號1 之│2.吳巧如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提領)    │  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 年9 月11日新光銀業務字│
 │          │  第0000000000號ATM 影像說明函、彰化商業銀行南│
 │          │  台中分行107 年9 月18日彰南中字第            │
 │          │  0000000A001862號函暨所附機台日誌檔列表畫面(│
 │          │  原審卷㈠第192-194 、492 、499-502 頁)      │
 ├─────┼───────────────────────┤
 │2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
 │(即如附表│  57頁)                                      │
 │二編號2 之│2.葉昱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提領)    │  (原審卷㈠第149頁)                         │
 ├─────┼───────────────────────┤
 │3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
 │(即如附表│  154、156頁)                                │
 │二編號3 之│2.宋致毅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提領)    │  (原審卷㈠第154頁)                         │
 ├─────┼───────────────────────┤
 │4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㈠第│
 │(即如附表│  157頁)                                     │
 │二編號4 之│2.周瑞華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
 │提領)    │  206頁)                                     │
 ├─────┼───────────────────────┤
 │5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
 │(即如附表│  140頁)                                     │
 │二編號5 之│2.林志忠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原審卷㈠第│
 │提領)    │  203頁)                                     │
 ├─────┼───────────────────────┤
 │6         │1.車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投警刑大卷㈡第│
 │(即如附表│  141頁)                                     │
 │二編號6 之│2.黃馨慧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之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
 │提領)    │  明細查詢(原審卷㈠第199-200頁)             │
 └─────┴───────────────────────┘
附表五
┌──┬────┬─────────────────────────────────┐
│編號│犯罪事實│             本院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主文                           │
├──┼────┼─────────────────────────────────┤
│1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2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4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5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6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7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7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8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8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9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9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0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0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1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1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12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2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3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3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曹瑋業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14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4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5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5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16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6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17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7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8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8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9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19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0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0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1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1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2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2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3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3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24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4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25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5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26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6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27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7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28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8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29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29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0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0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1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1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2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2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3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3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4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4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P○○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35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5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6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6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7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7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8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8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9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39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40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0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41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1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42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2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43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3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44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4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45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5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46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6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47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7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48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8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49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49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0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0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51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1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52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2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53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3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54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4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55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5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56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6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57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7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58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8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9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59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60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0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61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1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62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2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63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3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64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4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65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5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66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6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67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7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68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8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洪萱虔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69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69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洪萱虔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70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70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洪萱虔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71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71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72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72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3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73  │黃敦祥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4  │附表一  │原判決撤銷。                                                    │
│    │編號74  │黃敦祥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古文嘉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六: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玉山銀行存款簿(戶名:邱浩瑋│1 本      │與本案無關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2  │陽信銀行存款簿(戶名:邱浩瑋│1 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 3  │玉山銀行存款簿(戶名:林椲尤│1 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4  │中華郵政存款簿(戶名:蕭偉傑│1 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5  │中華郵政存款簿(戶名::林佳│1 本      │              │
│    │欣,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6  │中華郵政存款簿(戶名:于子晏│1 本      │附表一編號73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人頭帳戶      │
├──┼──────────────┼─────┼───────┤
│ 7  │中華郵政存款簿(戶名:曾宏閔│1 本      │附表一編號72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人頭帳戶      │
├──┼──────────────┼─────┼───────┤
│ 8  │聯邦銀行存款簿(戶名:曾宏閔│1 本      │附表一編號71  │
│    │,帳號000000000000)        │          │人頭帳戶      │
├──┼──────────────┼─────┼───────┤
│ 9  │玉山銀行提款卡(卡號:01-007│1 張      │與本案無關    │
│    │257-106)                   │          │              │
├──┼──────────────┼─────┤              │
│ 10 │玉山銀行提款卡(卡號:88-010│1 張      │              │
│    │474-102)                   │          │              │
├──┼──────────────┼─────┤              │
│ 11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30128│1 張      │              │
│    │00000000)                  │          │              │
├──┼──────────────┼─────┤              │
│ 12 │中華郵政提款卡(卡號:470538│1 張      │              │
│    │0000000000)                │          │              │
├──┼──────────────┼─────┤              │
│ 13 │陽明銀行提款卡(卡號:06601-│1 張      │              │
│    │000000-0)                  │          │              │
├──┼──────────────┼─────┼───────┤
│ 14 │現金(新臺幣)              │37200 元  │與本案無關    │
├──┼──────────────┼─────┼───────┤
│ 15 │黃敦祥IPhone 行動電話       │1 支      │本案工作機    │
│    │(IMEI:00000000000000;含  │          │              │
│    │SIM 卡)                    │          │              │
├──┼──────────────┼─────┼───────┤
│ 16 │黃敦祥IPhone 行動電話       │1 支      │與本案無關    │
│    │(IMEI:000000000000000 ;含│          │              │
│    │SIM 卡)                    │          │              │
├──┼──────────────┼─────┼───────┤
│ 17 │黃敦祥SAMSUNG行動電話       │1 支      │本案工作機    │
├──┼──────────────┼─────┼───────┤
│ 18 │曹瑋業MTO 牌行動電話        │1 支      │與本案無關    │
│    │(IEMI: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903│          │              │
│    │323093號SIM 卡)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