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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7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鄭永玉許文碩周莉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8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志豪
選任辯護人
洪翰今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偉翔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

度訴字第1188號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9653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廖志豪於民國103 年9 月間,招攬白智宇(業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43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79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加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微信」暱稱分別為「阿峰」、「吉祥如意」及其餘不詳成年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主要負責向車手收款上繳(俗稱收水),白智宇再邀約謝鴻榮(業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43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79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5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分工方式為白智宇或謝鴻榮依「阿峰」或「吉祥如意」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裝有金融卡、存摺之包裹,再等候「阿峰」或「吉祥如意」指示,由白智宇或謝鴻榮持特定金融卡操作ATM 提領詐得款項。廖志豪、白智宇、謝鴻榮、「阿峰」、「吉祥如意」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分別由不詳成員對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二「受詐欺過程」欄所示之詐術,使各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二「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以操作ATM 、臨櫃匯款、無摺存款之方式,將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錢匯至附表二「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白智宇或謝鴻榮再依「阿峰」或「吉祥如意」指示,持附表三「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三「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操作ATM 領出如附表三「提領金額」欄所示現金,待白智宇取得謝鴻榮或自身提領所得款項後,扣除其與謝鴻榮應得之3 %報酬後,將餘款(即附表三「所得報酬」欄中廖志豪犯罪所得金額)依廖志豪指定之方式交付予廖志豪。

二、廖志豪另於103 年10月間,招攬林偉翔加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微信」暱稱分別為「阿峰」、「祥哥」及其餘不詳成年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向車手收款上繳(俗稱收水),林偉翔再邀約王宗瑋(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業於109 年8 月27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廖振安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分工方式為林偉翔或王宗瑋依廖志豪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裝有金融卡、存摺之包裹,再等候廖志豪指示,由王宗瑋持特定金融卡操作ATM 提領詐得款項,或由林偉翔、王宗瑋、廖振安依廖志豪指示至指定地點,逕向特定人收取詐得款項,待王宗瑋取得款項,再視廖志豪之指示內容,交付現金與林偉翔,或匯款至林偉翔指定帳戶,如林偉翔取得王宗瑋交付之現金,則依廖志豪之指示方式上繳。廖志豪、林偉翔、王宗瑋、廖振安、「阿峰」、「祥哥」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林偉翔、王宗瑋就下列㈡、㈤、㈥、㈧、㈩所示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判決均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王宗瑋就下列㈦所示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6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廖振安就下列㈩所示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6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4 年確定):

㈠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4 年1 月間,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售車訊息,盧俊明上網瀏覽得知該訊息後,於網頁留言詢問商品訊息,自稱「小佐」之詐欺集團成員主動與盧俊明聯繫,詐稱該車係權利車,須更換車上可供辨識車籍之零件,以與某臺型號相同之事故車交換身分取得合法車籍,如有意購買,須先支付30%零件費用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盧俊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小佐」指示,於104 年1 月27日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新光銀行七賢分行」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68000 元至「小佐」指定金融帳戶(開戶行:合庫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黃雅鈞,下稱黃雅鈞合庫帳戶)。而王宗瑋於盧俊明匯款前1 日(即26日)23時41分許,先持黃雅鈞合庫帳戶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測試帳戶功能正常後,即於翌日11時55分至59分間,在高雄市○○區○○○路00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操作AT M提領20000 元、20000 元、20000 元、5000元;又於同年月30日10時41分、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領取1000元、1900元。

㈡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4 年1 月初,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冠億汽車」名義刊登不實售車訊息,林峻揚上網瀏覽得知該訊息後,依網頁所載聯絡方式與自稱「小范」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小范」對林峻揚詐稱所售車輛係借屍還魂之事故車,必須與原車主有交易紀錄,款項嗣後會返還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林峻揚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小范」指示,於104 年1 月30日12時1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 號「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臨櫃匯款1010000 元至指定金融帳戶(開戶行:華南大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郭彥一,下稱郭彥一華南帳戶)。而王宗瑋於林峻揚匯款前1 日(即29日)16時1 分許,先依指示在郭彥一華南帳戶內存入30000 元,再持該帳戶金融卡於同日16時10分至14分間,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7-11 便利商店」、16時37分至43分間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操作ATM 將30000 元小額分批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確認郭彥一華南帳戶轉帳功能正常,俟林峻揚所匯款項入帳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於該日12時3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之匯至另一金融帳戶(開戶行:陽信林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郭彥一,下稱郭彥一陽信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林小姐」於104 年1月30日上午與不知情之郭彥一(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043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聯絡,告知意欲借貸而提供上述華南、陽信帳戶予詐欺集團之郭彥一:會計師助理要與其對保,同日13時在新竹縣○○市○區○○路000 號「陽信林森分行」碰面等語,屆時佯為會計師助理之莊富茗(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將郭彥一陽信帳戶存摺、印章交予郭彥一,郭彥一逕依「林小姐」指示臨櫃提款950000元後交予莊富茗,莊富茗再至附近「麥當勞」將950000元交予詐欺集團成員「阿智」,取得酬勞5000元,林偉翔、王宗瑋再依「祥哥」指示前往新竹市收取該筆現金。

㈢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4 年1 月30日10時許撥打李施煨電話,詐稱係其姪女,需資金周轉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李施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人指示於同日12時55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0 號「臺北松江路郵局」臨櫃匯款125000元至指定金融帳戶(開戶行:合庫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劉靜觀,下稱劉靜觀合庫帳戶)後,王宗瑋隨即依指示持劉靜觀合庫帳戶金融卡於同日13時10分至13分間,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7-11便利商店」操作ATM 提款20000 元、20000 元、20000 元,又於同日13時19分至21分間,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操作ATM 提款20000 元、20000 元、19000元,再於同日13時27分、28分許,操作ATM 轉帳2910元、2910元至另一金融帳戶(開戶行: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

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4 年1 月25日10時許,撥打林鳳珠電話,詐稱其係長庚醫院人員,林鳳珠遭人冒用證件申請健保費用,已幫忙報案等語,嗣自稱「檢察官」之不詳成員與林鳳珠聯絡,以配合辦案為由要求林鳳珠匯款至指定帳戶,而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林鳳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4 年1 月30日13時1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臨櫃匯款0000000 元至指定金融帳戶(開戶行:彰銀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賴宥均,下稱賴宥均彰銀帳戶)。俟林鳳珠所匯款項入帳後,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6時44分以ATM 轉帳方式在臺中市○○區○○路00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將其中30000 元匯至另一金融帳戶(開戶行:太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莊翠花,下稱莊翠花郵局帳戶),翌日(即31日)凌晨0 時44分以ATM 轉帳方式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將其中30000 元匯至劉靜觀合庫帳戶,同年2 月2 日10時51分以ATM 轉帳方式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00 號「中國信託逢甲分行」將其中30000 元匯至黃雅鈞合庫帳戶,王宗瑋再持莊翠花郵局帳戶金融卡於104 年1 月30日16時57分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操作ATM 提款20000 元、10000 元,又持劉靜觀合庫帳戶金融卡於同年月31日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7-11便利商店」操作ATM 提款20000 元、10000 元,再持黃雅鈞合庫帳戶金融卡於同年2 月2 日11時11分起,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第一銀行台中分行」、不詳地點、臺中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等處操作ATM 將30000 元提領一空。

㈤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4 年1 月30日12時31分許撥打林永裕電話,詐稱係林永裕友人,需資金周轉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林永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人指示於同日14時52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合庫中清分行」臨櫃匯款200000元至黃雅鈞合庫帳戶,王宗瑋即依指示持黃雅鈞合庫帳戶金融卡於104 年1 月30日15時7 分、8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太平坪林郵局」操作ATM 提領20000 元、20000 元,又於同日15時11分至13分間,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7-11便利商店」操作ATM 提領20000 元、20000 元、20000 元,再於同日15時16分、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操作ATM 提領20000 元、20000 元、7000元,復於同日15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0 號「7-11便利商店」操作ATM 轉帳30000 元至莊翠花郵局帳戶,另於翌日(即31日)凌晨0 時17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台中商銀南屯分行」操作ATM 提領20000 元,又於同日凌晨0 時28分、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聯社臺中市南屯營業所」操作ATM 提領1000元、2000元。

㈥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4 年2 月2 日17時20分許撥打賴月春電話,詐稱賴月春臺酒訂單有誤,須至郵局取消訂單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賴月春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35分許依該人指示操作ATM 匯款23998 元至黃雅鈞合庫帳戶後,王宗瑋依指示持黃雅鈞合庫帳戶金融卡於同日18時47分、4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 段00號「7-11便利商店」操作ATM 提領20000 元、4000元。

㈦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五「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五「受詐欺過程」欄所示之詐術,使各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五「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以臨櫃或操作ATM 匯款方式,將附表五「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錢匯至附表五「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王宗瑋、「小傑」再依指示,持附表六「提領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六「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操作ATM 領出如附表六「提領金額」欄所示現金交與林偉翔。

㈧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4 年2 月間,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金銘汽車」名義刊登不實售車訊息,康維在上網瀏覽得知該訊息後,依網頁所載聯絡方式與自稱「金銘汽車負責人王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商談購車事宜,嗣又有自稱保險業務「林文淵」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康維在聯繫,康維在因而陷於錯誤,依「林文淵」指示,於104 年2 月13日10時18分許至臺北市○○區○○街000 號「永豐銀行汀州分行」臨櫃匯款750000元至指定金融帳戶(開戶行:中國信託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洪宗至,下稱洪宗至中信帳戶)。俟康維在所匯款項入帳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於10時24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之匯至另一金融帳戶(開戶行:岡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宗至,下稱洪宗至郵局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小范」於104年2 月13日上午與不知情之洪宗至(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告知:意欲借貸而提供上述中信、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之洪宗至,公司已匯款至洪宗至郵局帳戶做財力證明,相約104 年2 月13日10時5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 號「斗六西平路郵局」碰面,洪宗至應將錢領出交予到場公司助理等語,屆時佯為公司助理之詐欺集團成員「阿翔」將洪宗至郵局帳戶存摺、印章交予洪宗至,洪宗至逕依「小范」指示臨櫃提款700000元交予「阿翔」,「阿翔」又依王宗瑋指示,於同日11時17分至22分間,持洪宗至郵局帳戶金融卡在雲林縣○○市○○路00號「7-11便利商店」操作ATM 提款20000元、15000 元、15000 元,再將750000元交予到場取款之王宗瑋及「小傑」。

㈨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4 年1 月間,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鴻運國際」名義刊登不實售車訊息,顏永昌上網瀏覽得知該訊息後,依網頁所載聯絡方式與自稱「范文瑞」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車事宜,嗣又有自稱「林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對顏永昌詐稱車輛售價低於鑑定價格,須配合在原車主邱素翎帳戶作帳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顏永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林經理」指示,於104 年2月24日11時1 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000 號「長春路郵局」臨櫃匯款300000元至指定金融帳戶(開戶行:台中商銀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 ,戶名:邱素翎,下稱邱素翎台中商銀帳戶)。俟顏永昌所匯款項入帳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於11時4 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之匯至另一金融帳戶(開戶行:三信商銀豐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戶名:邱素翎,下稱邱素翎三信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小范」分別於104 年2 月23日18時許、同年月24日9 時、10時許與不知情之邱素翎(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96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聯絡,告知:意欲借貸而提供上述台中商銀、三信帳戶予詐欺集團之邱素翎,24日要做財力證明,公司助理會於同日10時在臺中市○○區○○路0 號「7-11便利商店」與其碰面,須將公司匯入其台中商銀帳戶再轉匯至三信帳戶之300000元,領出280000元交予公司助理等語,屆時佯為公司助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柏薰」在上址「7-11便利商店」外收取邱素翎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三信商銀豐東分行」臨櫃提領之280000元後,再轉交予王宗瑋、林偉翔。

㈩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4 年3 月20日9 時許,撥打郭葉楓電話,佯稱係高雄長庚醫院人員,郭葉楓遭人冒用證件申請醫療補助,已幫忙報案等語,嗣自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許家輝科長」之不詳成員與郭葉楓聯絡,稱案件現由「吳文正

成員與郭葉楓聯繫,誆稱郭葉楓應將名下所有存款匯入公正帳戶監管,以免淪為詐欺共犯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郭葉楓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同意交付存款予「吳文正檢察官」指定之人。而林偉翔接獲向郭葉楓取款之指示後,於104 年3 月31日與廖振安、王宗瑋至預定與郭葉楓會面之新北市永和區民享巷附近,廖振安依不詳成員指示,於同日11時14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以傳真機接收蓋有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之「台灣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及載有「檢察官吳文正」印文之偽造公文書影本1 紙,再到新北市○○區○○街00巷巷口收取郭葉楓所交付現金0000000 元,廖振安並將前述偽造「台灣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影本1 紙交予郭葉楓資為憑據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郭葉楓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司法文書之公信力,取款過程中林偉翔在附近把風,廖振安得手後步行離開現場,再與林偉翔搭乘負責接應之王宗瑋所駕駛之車輛離去。

三、嗣因白智宇、林偉翔為警查獲後,供出其等上手,及警方依王宗瑋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得知王宗瑋持用莊翠花郵局帳戶、黃雅鈞合庫帳戶、劉靜觀合庫帳戶金融卡提領詐得款項,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或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 年2 月10日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廖志豪、林偉翔、選任辯護人皆表示沒有意見,且被告廖志豪、選任辯護人雖曾爭執林偉翔、王宗瑋、謝鴻榮、白智宇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惟嗣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表明就供述證據部分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㈡第135 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皆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皆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廖志豪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犯行,於本院辯稱:我不承認,我不是詐欺集團成員之一,沒有參與,沒有犯罪行為云云;而被告林偉翔對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與其有關之犯行則坦承不諱,供稱:我承認有參與,參與的時間、次數如原審判決書所載,我有約王宗瑋一起參與,是3 個人一組等語。經查:

㈠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各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交付財物至指定帳戶或交予特定人收受,另案共犯白智宇、謝鴻榮再持金融卡於前述時地提領詐得款項,謝鴻榮並將所得贓款交予白智宇收受;同案被告王宗瑋則依指示持金融卡於上述時地提領或收取詐得款項後,交付予被告林偉翔之事實,業據被告林偉翔、王宗瑋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偵29653 卷㈠第138 頁背面、第144 頁背面、第191 頁、第194 頁、第195 頁背面、第198 至199 頁、第202 頁、第242 頁背面至第244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40016386號卷〈下稱16386 卷〉第3 至5 頁,他3037卷第67頁,他2954卷第167 頁背面至第168 頁、第171 至172 頁、第202 至203 頁、第207 至208 頁,偵29653 卷㈣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偵29653 卷㈤第112 至113 頁,偵29653 卷㈥第67至69頁,原審卷㈠第171 頁背面、卷㈡第97至99頁,本院卷㈠第219 頁、卷㈡第226 頁),並經共犯白智宇、謝鴻榮於另案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43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797 號案件中自白認罪,復據共犯廖振安於警偵坦承在卷(見偵29653 卷㈡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他2954卷第176 至177頁背面、第206 頁),且有附表二、三、五、六、七「證據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堪認屬實。

㈡被告廖志豪雖以前詞置辯。然:

⒈另案共犯白智宇於104 年3 月13日警詢時陳稱:我詐欺案上手是廖志豪,我是102 年間認識廖志豪老婆張芯茹,經張芯茹介紹認識廖志豪,是於103 年9 月間廖志豪邀我幫他從事提領詐騙款項,起先他先交給我提款卡,叫我幫他試卡,我知道是詐欺款項,所以我再邀謝鴻榮擔任提款車手,謝鴻榮將提領款項交給我,我再轉交廖志豪。我加入詐欺集團後,分工是「阿峰」以微信通訊軟體指示前往不特定超商宅急便領取提款卡,由我或謝鴻榮前往不特定金融機構、超商ATM提款機提領詐騙款項,所領款項都交給廖志豪,匯款部分由「阿峰」告知匯款帳戶,再由我或謝鴻榮前往匯款,我手機內通訊對象中有廖志豪0000000000行動電話,就是我指認之廖志豪等語(見偵2947卷第95頁背面至第96頁);又於104年3 月13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我先跟上手的老婆(即張芯茹)認識,後來她就介紹我跟廖志豪認識,廖志豪邀我幫他領錢,我再邀謝鴻榮;我有廖志豪的連絡電話,就是0000000000號;廖志豪是大約103 年9 月開始找我加入,我對阿峰、吉祥如意是用微信聯絡,跟廖志豪有用蜂加通訊軟體聯絡,領包裹時吉祥跟阿峰都會聯絡我或謝鴻榮去領,包裹內有金融卡及存摺資料,我們就拿著金融卡去提款,我領到錢之後是交給廖志豪,我曾在烏日的7-11前交錢給廖志豪,事實上贓款我只有拿給廖志豪而已。我跟謝鴻榮一起領錢,謝鴻榮分得總領款金額的1%,我2%,因我要拿錢給廖志豪,領到錢之後我會先扣3%下來,再交給廖志豪。廖志豪綽號叫「戰神」,謝鴻榮曾經見過廖志豪一面,雖然不知道本名,但知道「戰神」是我的上手等語(見偵2947卷第102 至104 頁);再於105 年4 月7 日偵查中具結證述:我是透過廖志豪太太張芯茹認識廖志豪的,因為我缺錢,廖志豪找我問要不要做領錢的工作,是103 年9 、10月的時候,我就說好,我才又找謝鴻榮一起。廖志豪有提供我工具機,後來我把手機轉交給謝鴻榮,平常我都是用自己的手機,廖志豪剛開始在我答應參與就拿工具機給我。我只是負責拿卡片、領錢,有人會透過微信叫我或謝鴻榮去宅急便拿卡片,卡片指的是金融卡,拿卡片完,等微信傳訊息過來,叫我們去領錢,表示有人匯款進去了,領完錢之後再等微信的訊息,之後再等人拿錢給他,等人指的是等廖志豪,我領的贓款都是拿給廖志豪,沒有拿給別人。廖志豪會跟我講薪水幾%先扣起來自己拿,是拿3%,我自己占2 %,1 %是謝鴻榮的。我拿錢給廖志豪時,有時候是我自己一個人去,有時候謝鴻榮會跟在旁邊。謝鴻榮會把錢拿給我,我再轉交給廖志豪,所以謝鴻榮看過廖志豪。我跟廖志豪的共同朋友只有他太太張芯茹。我有把錢拿給他太太張芯茹過,是廖志豪交代的,我拿到他家,他太太拿了就進去了,我沒有跟她講是什麼錢;我跟廖志豪有用微信聯絡,他的微信是「戰神」或「東贏戰神」等語(見偵29653 卷㈣第82頁正反面)甚詳,互核相符,且與證人即廖志豪之妻張芯茹於警詢、偵訊所證:廖志豪是我先生,廖志豪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等語吻合(見偵29653 卷㈠第130 頁背面;偵29653 卷㈤第113 頁),並有卷附白智宇手機通訊對象翻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得憑(見偵2947卷第97至98頁)。

⒉證人即另案共犯謝鴻榮於106 年10月17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白智宇找我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白智宇的上手有點高、有點黑,目前對該人已沒什麼印象。我與白智宇出事後,交保金無人幫忙籌措,為此我透過工作機通訊軟體「微信」質問指示我領款之人,為何沒遵守出事後會幫忙處理之約定,該人表示有支付交保金,我沒拿到這筆錢可能是白智宇或白智宇上游緣故。我曾聽白智宇提過如被查獲,被告廖志豪要負責處理交保金、律師費,但我與白智宇出事後,被告廖志豪卻爽約,為此白智宇曾找我去抓被告廖志豪等語(見偵29 653卷㈥第77頁)。

⒊證人即被告林偉翔於104 年5 月13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的上游是廖志豪,是廖志豪找我加入詐欺集團,我從103 年10月左右開始加入,工作內容就是跟在廖志豪旁邊,幫他拿包包,我知道他做詐欺的,我是幫他存錢,廖志豪叫我存給誰,我就存給誰。上面的人我只認識廖志豪,大陸的號碼都是廖志豪打給我的。台灣的人我會幫廖志豪聯絡的有王宗瑋、廖振安,還有一個綽號阿志的人,阿志不是廖志豪,我只知道他綽號阿志,是廖志豪的朋友。王宗瑋負責下去跟被害人拿錢,我負責把風、開車,錢都是廖志豪打電話交代要匯款給誰,或者是把現金交給他派來的人,曾經在台中環中路朝港城交過款,及台中市文心路魚中魚水族館交過款。廖志豪的太太張芯茹會幫我聯絡廖志豪,但她知不知道廖志豪做什麼我不清楚等語(見他2954卷第167 頁背面至第168 頁背面);又於104 年6 月2 日偵查中具結證述:我的部分我只跟廖志豪聯繫,依廖志豪的指示再去跟王宗瑋聯絡。廖志豪有時會叫我們把錢拿給張芯茹,曾經拿過一、二次的2 、30萬元給張芯茹,是廖志豪已經跟張芯茹講好了,我不曾在電話中跟張芯茹討論,所以張芯茹知不知道是贓款我不清楚等語(見他2954卷第202 頁背面至第203 頁背面);再於105 年4 月7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廖志豪說有工作,問我要不要做,意思就是要去領錢,時間有點忘記,就是當初被捉到時講的時間點,那時候講的是實在的。我參加之後,廖志豪有拿工具機給我,工具機是要跟廖志豪聯絡,或者是跟他以外的共犯聯絡,但我沒有看過那些人,我們是透過手機軟體微信,或者是透過網路的虛擬叩機等軟體聯絡,廖志豪會叫我去哪裡拿提款卡,我都是去7-11或全家的超商拿包裏,包裹會放一本書,金融卡夾在書裡,我或王宗瑋會去領,王宗瑋是我找來的。領了金融卡後,廖志豪會跟我們聯絡叫我們哪個時間點去哪裡領款,領了錢之後,廖志豪會跟我們約時間、地點,工資多少是廖志豪講的,好像是領款1%,每人都可以1%,有時候提款金額比較少,他會說拿2 、3 千元,我們聯絡都是透過軟體,有時是廖志豪,有時候是別人,領到贓款扣掉工資再繳出去,都是繳給廖志豪,我也有1、2 次拿給廖志豪的太太張芯茹,我之前就認識他太太,因為就住在附近,我拿給廖志豪他太太時,說是廖志豪叫我拿來,並沒有講是什麼錢,我沒有問,不知他太太知不知道錢的來源;我跟廖志豪沒有糾紛,沒有仇恨,我們是從小的朋友,交情還可以,所以才問他有沒有工作(見偵29653 卷㈣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復於105 年8 月8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我認識廖志豪、王宗瑋及張芯茹,我參與詐欺集團是因為廖志豪。洪宗至的帳戶我交付給廖志豪,所有的帳戶我都是交給廖志豪。張芯茹因為是廖志豪的老婆,我才認識的,有時候如果找不到廖志豪,就會聯絡張芯茹,錢也曾經拿給張芯茹,張芯茹知不知道我們在幹嘛,我不清楚。提款的帳戶,有時上面的人透過通訊軟體跟我們講在統一超商或宅急便,用完的帳戶有的丟掉,有的拿給廖志豪,是上面的人交代的,因為有的只是試卡,試完之後能用就拿給廖志豪,有的是領完之後變警示了,就丟掉。帳戶跟領到的贓款我都交給廖志豪,幫哥打錢,就是幫廖志豪打錢,我當時確實有跟張芯茹講,我有幫廖志豪打錢。我們在二月有討論過張芯茹要去產檢,是我載廖志豪去林新醫院等語(見偵29653 卷㈤第109 頁背面至第110 頁、第112 頁);另於106 年10月16日偵查中具結證述:當時一起參與詐騙集團的人有我、王宗瑋及廖振安、廖志豪,廖志豪算是我們的頭,我是聽他的指示去取款。我有幫忙廖志豪記帳,是廖志豪去大陸前叫我幫他記帳的,他口頭跟我講,再幫他寫,他回來再跟我對。有時候廖志豪會拿卡片給王宗瑋或廖振安,有時候會指示我們去黑貓宅急便或便利商店或者直接跟廖志豪拿,用完的帳戶就直接銷毀。我跟廖志豪沒有金錢糾紛,我沒有欠他錢,他也沒有欠我錢等語(見偵29653 卷㈥第67至69頁);又於108 年12月12日原審審理時供稱:都是廖志豪指示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3頁)甚詳。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宗瑋於104 年5 月13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林偉翔找我加入詐欺集團,我負責領錢、匯款。被告林偉翔有個哥哥,不知是否為親哥哥,會打電話確認工作狀況,使用門號有台灣門號,也有大陸門號等語(見他2954卷第172 頁);又於104 年5 月15日警詢時證述:我於103 年11月透過林偉翔加入詐欺集團,林偉翔、廖志豪是台灣負責人,林偉翔會指揮我收錢及匯錢,我拿到錢會交給林偉翔等語(見16386 卷第3 頁背面);再於105 年4 月7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有看過也認識廖志豪,是透過林偉翔認識,我記得是103 年年底認識的。我拿錢之後,都先交給林偉翔,剛開始我不知道林偉翔轉交給誰,我加入之後一、二個月,因為林偉翔叫我載他去找廖志豪,我才知道他拿給廖志豪,我看到林偉翔拿包包給廖志豪,林偉翔錢都放在包包裡。我好像也有自己拿錢給廖志豪,但沒有幾次,約二、三次,我都跟林偉翔用電話先聯絡,林偉翔會跟我說約在路邊,我過去的時候,廖志豪就在路邊等我了,拿多少錢我忘記了,當時林偉翔不在。林偉翔有給我工具機,透過微信,對方是誰我不知道,叫我去匯錢。金融卡我會去黑貓領包裏,一開始是林偉翔叫我去領,後來網路的不知名的人會叫我去領,領了包裹之後,要測試金融卡,去改密碼,等對方說要領,對方是指不知名的人,領了錢之後,就再交給林偉翔或廖志豪。我跟廖志豪都是透過林偉翔聯絡,沒有直接聯絡過,我沒有廖志豪的門號。我載林偉翔去找過廖志豪幾次,剛開始林偉翔叫我加入的時候,比較常叫我載他去找廖志豪,我參與時,只有林偉翔跟廖志豪我認識等語(見偵29653 卷㈣第82頁至第83頁背面);復於105 年8 月8 日偵訊時具結證述:我認識廖志豪、林偉翔,廖志豪是我的上手等語(見偵29653 卷㈤第109 頁、第111 頁背面)。

⒌由另案共犯謝鴻榮上開證述情節可知,其曾聽聞白智宇提及廖志豪會負責遭查獲後之事宜,待白智宇、謝鴻榮果被查獲,廖志豪卻置身事外,白智宇曾為此夥同謝鴻榮尋找廖志豪未果;又同案被告王宗瑋則曾受林偉翔指示,數次見到廖志豪收取詐得款項;再者,負責向車手收款之白智宇、林偉翔,亦均證稱其等將向車手收取之款項交予被告廖志豪等語明確,經核謝鴻榮、白智宇、林偉翔、王宗瑋上開證述相符,並無出入,足見被告廖志豪確係白智宇、林偉翔等人之上手無訛。

⒍另觀諸被告林偉翔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被告王宗瑋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如下(見原審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604 號卷第106 頁通訊監察譯文):

⑴「時間:104年2月16日15時5分55秒。林偉翔(即門號0000000000):安不安全?王宗瑋(即門號0000000000):可以啦。林偉翔:可以吼,我跟我哥先去那個什麼醫院,銘心醫院(音譯,應係林新醫院),他老婆要看婦產。王宗瑋:我快好了啊。林偉翔:你快好了?差幾號?王宗瑋:我已經在用了啊。林偉翔:你在用了喔,那我等你,慢慢來」。

⑵「時間:104年2月16日15時7分18秒。王宗瑋:那個你幫我問一下阿峰。林偉翔:怎麼了?王宗瑋:他給我的帳號,好像是提款卡抄下來的。林偉翔:提款卡抄下來?王宗瑋:他不是簿子帳號,所以沒辦法那個,打錢進去。林偉翔:(哥你問一下阿峰,他說他給他的帳號不是提款卡的帳號)王宗瑋:不是,那是提款卡帳號,不是簿子的帳號。林偉翔:對啦,我等一下打給你。王宗瑋:快點」。

⑶「時間:104年2月16日15時8分51秒。林偉翔:我叫阿峰傳給你了。王宗瑋:你叫他傳給我了喔?林偉翔:恩。王宗瑋:掰掰」。

⑷「時間:104 年2 月16日15時18分20秒。林偉翔:怎了?王宗瑋:你過來找我。林偉翔:我過去找你幹嗎?王宗瑋:比較方便,不然我沒辦法打給他。林偉翔:靠邀,我現在沒辦法,我現在要跟我哥先去他老婆那個醫院那邊。王宗瑋:好啦好啦。林偉翔:你等一下忙完打給我。王宗瑋:什麼意思?你們去牽車?林偉翔:沒有,過去醫院了,他老婆在催。王宗瑋:產檢喔?林偉翔:對啊。王宗瑋:哪裡?林偉翔:那個,哥那什麼醫院?明星醫院(音譯,應係林新醫院)那個。王宗瑋:明星?林偉翔:大墩十一街那邊有沒有?王宗瑋:喔,大肚溪?林偉翔:大墩十一街。王宗瑋:真的假的?林偉翔:真的,叫阿峰…阿峰有傳了嗎?王宗瑋:還沒,在等」。

⑸「時間:104年2月16日15時29分50秒。王宗瑋:喂,幹你娘,走白工。林偉翔:你叫阿峰不要亂了。…王宗瑋:剛什麼意思?你們等一下有辦法回去?林偉翔:我們坐車啊,不然怎麼辦。王宗瑋:老婆沒開車嗎?林偉翔:沒有,坐車來。王宗瑋:好啦,不然她懷孕坐我這臺也不好」。

⒎被告林偉翔、王宗瑋於警詢自承為前揭門號之使用人,且有如上之對話,並稱「阿峰」係機房成員(見偵29653 卷㈠第139 至143 頁背面、第200 頁,16386 卷第3 頁背面),有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得憑(見本院卷㈡第58至88頁)。另被告林偉翔亦於警詢陳稱104 年4 月2 日通訊監察譯文中其所說「幫哥打錢」係指「將錢匯到被告廖志豪指定帳戶」等語(見偵29653 卷㈠第143 頁),又證人廖振安也於警詢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所稱之「哥」)是林偉翔常說的廖志豪,也就是「哥」(見偵29653 卷㈡第34頁),可見被告林偉翔係以「哥」稱呼被告廖志豪無誤。再者,經原審向林新醫院函詢被告廖志豪配偶張芯茹有無於104 年2 月16日到院接受任何醫療處置,則函覆稱:張芯如曾於104 年2 月16日至林新醫院接受產科胎兒高層次超音波檢查,表定檢查時間為下午4 時一節,有張芯如就診紀錄、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產科胎兒高層次超音波篩檢同意書各1份存卷足佐(見原審卷㈠第185 至186 頁),且此情亦經證人張芯茹於偵查證述:我是在林新醫院產檢等語(見偵29653 卷㈤第113 頁)。而將張芯茹接受高層次超音波檢查之時間、地點、目的與上述對話細節相互比對,可見張芯茹接受檢查時間與被告林偉翔欲趕至林新醫院之時點相近、目的地相同(均為林新醫院),且張芯如係因產科受檢,與對話中「他老婆要看婦產」、「產檢喔」、「不然她懷孕坐我這臺也不好」等關於受檢人身體狀態(懷孕)、檢查科別(婦產科)之資訊全然符合,益徵被告林偉翔於前揭對話中所提及之「哥」確係被告廖志豪。是以,由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王宗瑋因匯款至某金融帳戶未果,遂打電話詢問被告林偉翔應如何處理,被告林偉翔要在旁之「哥」即被告廖志豪詢問機房成員「阿峰」是否將帳號誤抄為金融卡卡號,嗣「哥」即被告廖志豪與「阿峰」聯絡此事,「阿峰」知悉後另行傳送帳號予被告王宗瑋供其匯款,斯時被告林偉翔與「哥」即被告廖志豪正要前往位在臺中市南屯區惠中路3段與大墩十一街交岔路口之「林新醫院」,與「哥」之太太即張芯茹會合看產科。基上,由王宗瑋向林偉翔詢問匯款帳號有無錯誤時,林偉翔立即請在旁之被告廖志豪向機房成員「阿峰」確認此情觀之,被告廖志豪係較常與「阿峰」聯絡之人,且對此駕輕就熟,方會在1 分鐘左右(見上開⒍⑵、

⑶之通話時間)即處理完畢王宗瑋所詢問之事項,足見被告廖志豪非但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且係白智宇、林偉翔等人之上手。

⒏至證人林偉翔、王宗瑋、白智宇、謝鴻榮經被告廖志豪、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聲請傳喚到庭作證後,證人林偉翔、白智宇雖改稱:是峰哥找我加入詐騙集團,不是廖志豪,錢沒有交給廖志豪,峰哥說出事就推說上手是廖志豪,我在警偵所說的廖志豪不是本案在庭被告廖志豪云云,證人王宗瑋則翻異稱:我沒有看過廖志豪,錢也沒有交給廖志豪,偵查中說廖志豪是上手,是我猜測的云云,證人謝鴻榮固稱:白智宇曾經有找我要抓廖志豪,但我沒有看過廖志豪,也沒有見到他太太張芯茹云云。然查:本案被告廖志豪確為詐欺集團之一員,且係林偉翔、白智宇等人之上手,其等聽從本案被告廖志豪指示,並將取得之贓款交付予本案被告廖志豪等情,迭據林偉翔、白智宇、王宗瑋於警偵證述甚詳。又林偉翔、白智宇、王宗瑋於警偵所稱之廖志豪,配偶係張芯茹,本案被告廖志豪之配偶亦同為張芯茹,況林偉翔、白智宇、王宗瑋於偵查、原審均多次與本案被告廖志豪、張芯茹同庭,並屢屢當庭指稱本案被告廖志豪即係其等上手,所領贓款交給廖志豪,也曾依廖志豪指示將錢交給張芯茹等情不諱,且張芯茹亦陳稱:廖志豪是我先生,我認識林偉翔,看過王宗瑋,王宗瑋及林偉翔都是我老公的朋友,王宗瑋、林偉翔跟我老公他們常出去等語(見偵29653 卷㈤第109 頁背面),可見林偉翔、白智宇、王宗瑋於警偵所指之廖志豪確為本案被告廖志豪,係同一人無訛。再觀諸林偉翔與本案被告廖志豪於104 年4 月7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明確提到「插水」、出「全車」、「匯水」等詐欺集團之習慣用語,且經林偉翔坦承:是廖志豪跟我的對話,他跟我有別的機房要我們幫他領錢等語(見偵29653 卷㈠第142 頁正反面);另林偉翔與張芯茹於104 年4 月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亦清楚提及「我現在在幫哥打錢ㄟ」,並經林偉翔承認:幫哥打錢,是將那天收的錢,匯到廖志豪指定的帳戶內等語(見偵29653 卷㈠第143 頁正反面);又針對林偉翔與王宗瑋於104 年4 月3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也經林偉翔供稱:那天廖志豪叫我去台南新營交流道下,跟另一組車手收錢,約80萬左右,我跟王宗瑋兩人一起去銀行分3 筆把錢匯到廖志豪指定的帳戶內等語(見偵29653 卷㈠第144 頁),以上在在均顯示本案被告廖志豪確為詐欺集團之重要成員,林偉翔、白智宇、王宗瑋、謝鴻榮於警偵就被告廖志豪所為之相關指證,經核屬實甚可採信。而林偉翔、白智宇、王宗瑋於本院作證翻異前詞,皆係迴護被告廖志豪之不實證言,毫無可採。

⒐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及第3739號裁判意旨足參)。本案被告廖志豪、林偉翔雖未親自實施詐騙告訴人、被害人等行為,惟其等配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於本案擔任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此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與組織,堪認被告廖志豪、林偉翔與共犯即其他詐欺犯罪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其等對於全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至被告廖志豪之選任辯護人雖稱被告廖志豪於附表二編號53至58期間出國,不可能向車手收錢,應排除此部分犯行云云。惟被告廖志豪於所稱附表二編號53至58即103 年12月30日至104 年1 月5 日間縱使出國,亦僅係短暫時間不在國內,並未退出該詐騙集團,仍得依證人白智宇所證,利用蜂加或微信通訊軟體指示其去領取金融卡、收取贓款或交款,是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辯護尚難憑採。

⒑基上,證人白智宇、謝鴻榮、林偉翔、王宗瑋上揭證述情節已獲客觀事證佐證,足認與事實相符,被告廖志豪所辯,顯係狡卸之詞,不值採信。

㈢被告林偉翔就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事實,屢於警偵、原審、本院坦承不諱,並經共犯王宗瑋、廖振安認承在卷,且有附表

五、六、七「證據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等存卷可考,足徵被告林偉翔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法律適用:

㈠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其製作之程式為法定程式,抑為意定程式,及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其程式有欠缺,均所不計(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122號裁判意旨參照)。換言之,刑法上所指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所表現之印影並非公印,而為普通印章,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27號裁判意旨可參)。另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如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謂之公印,即為普通印章。至其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惟如與機關全銜不符,或於機關全銜之下綴有他等文字,即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之印信,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者甚明,自非公印。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要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其所表現之印文亦非公印文(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771號、89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查犯罪事實欄二㈩所載廖振安交予郭葉楓之「台灣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係冒用公署名義所為之文書,其上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文正」印文,所載機關或單位之業務事項,均與犯罪偵查事項有關,核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掌業務事項相當,且一般人苟非熟知檢察機關之組織,實難以分辨該機關或單位是否實際存在,形式上仍有誤信該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真正文書之危險,揆諸前開說明,堪認係偽造之公文書無訛。又該「台灣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係我國檢察機關之正確名銜,樣式亦與政府機關關防(即俗稱大印)相符,顯係偽造該機關製發之印信,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自屬偽造之公印文。至收據上之「檢察官吳文正」印文,與前揭所稱代替簽名之簽名章所蓋之印文相同,自非公印文,僅屬普通印文。

㈡核被告所為:

⒈被告廖志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㈠至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二㈩所為,則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廖志豪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偽造公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⒉被告林偉翔就犯罪事實欄二㈠、㈢、㈣、㈦、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廖志豪、林偉翔就犯罪事實欄二㈣、附表五編號3 所為,均合於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所定加重構成要件;另被告廖志豪就犯罪事實欄二㈠、㈡、㈧所為,及被告廖志豪、林偉翔就犯罪事實欄二㈨所為,亦與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所定加重構成要件相符。惟被告林偉翔於偵訊時陳稱被告廖志豪與很多詐欺集團合作,除了郭葉楓那件外,其與王宗瑋原則上不會接觸到被害人等語(見他2954卷第202 頁背面),可見被告廖志豪所轄成員乃專責取款部分,至於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如何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應非被告廖志豪、林偉翔所能知悉,自難將其餘成員採用「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等合於加重構成要件之手段,歸責於被告廖志豪、林偉翔,是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容有誤會,但因被告廖志豪、林偉翔所為仍合於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加重構成要件,故此部分犯行僅係加重款次有所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須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裁判意旨參照)。

㈣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被告廖志豪、林偉翔雖未全程參與各階段犯行,且與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之成員互不相識,然被告廖志豪、林偉翔均知其等所取得款項,係其他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之財物,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詐欺集團,並分擔實際取得財物之工作,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雖其等僅直接與部分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謀議聯繫,仍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準此,被告廖志豪、白智宇、謝鴻榮、阿峰、吉祥如意、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行;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王宗瑋、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二㈠、㈢、㈣、㈤、㈥、附表五編號1、2 、6 、7 ;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王宗瑋、莊富茗、「阿智」、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二㈡;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王宗瑋、「阿翔」、「小傑」、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二㈧;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王宗瑋、「柏薰」、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二㈨;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王宗瑋、廖振安、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二㈩;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王宗瑋、「小傑」、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五編號3 、4 、5 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廖志豪、林偉翔就犯罪事實欄二㈡、㈧、㈨所示犯行,分別利用不知情之郭彥一、洪宗至、邱素翎提領被害人林峻揚、康維在、顏永昌遭詐騙款項,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㈥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無從區隔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可參)。本案廖振安交付「台灣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予郭葉楓之目的,在於取信郭葉楓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是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等人行使偽造公文書目的在於實現詐欺取財之結果,二者間具有重要之關聯性,且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依前揭說明,其等就犯罪事實欄二㈩所為,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㈦被告廖志豪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二之83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偉翔所犯犯罪事實欄二㈠、㈢、㈣、㈦、㈨之11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廖志豪、林偉翔前揭犯行,事證俱屬明確,乃審酌被告廖志豪前於102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緩刑3 年,於103 年4 月9 日確定,有被告廖志豪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卻未因此記取教訓,回歸正途,而被告廖志豪、林偉翔正當青壯,不知循正途賺取錢財供己花用,反共組車手集團,領取受詐欺取財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影響治安甚鉅,甚且利用郭葉楓輕信偵查、司法機關之心理,以冒用司法機關名義、行使偽造司法文書之方式為本案犯行,嚴重傷害人民對公機關之信賴,更令司法機關公信力蕩然無存,犯罪所生損害非輕,而被告廖志豪於集團中居於指揮地位、被告林偉翔依從指揮行事,分工互異,兼衡被告廖志豪否認犯行、被告林偉翔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告訴人沈清益、廖運益、蔡馥光、王思捷、郭葉楓均表示請從重量刑之意見(見原審卷㈡第102 頁背面至第103 頁),以及被告廖志豪、林偉翔歷次犯行取得款項多寡、情節輕重有別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附表九、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於主文欄第1 、2 項定被告廖志豪、林偉翔應執行之刑各為有期徒刑7 年6 月、3 年2 月。另就沒收部分說明如下:⒈犯罪事實欄二㈩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台灣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業經廖振安交付告訴人郭葉楓而行使之,已非廖振安或共犯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至該偽造公文書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偽造公印文、「檢察官吳文正」偽造印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故對被告廖志豪為沒收之宣告。又因本案並未扣得與上揭印文內容、樣式一致之偽造印章,且現今科技發達,縱未實際篆刻印章,亦得以電腦製圖列印或其他方式偽造印文圖樣,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詐欺集團成員係偽造印章後蓋印於上開偽造公文書上而偽造印文,無法排除詐欺集團成員係以電腦套印或其他方式偽造上開印文之可能性,爰不另就偽造印章部分宣告沒收。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 年7月1 日起施行,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且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故共同正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裁判意旨得資參照)。⑴證人白智宇於偵訊時陳稱伊取得謝鴻榮所提領之款項後,扣除金額3 %(伊分得2 %、謝鴻榮為1 %)再將餘款交予被告廖志豪,如領款之人係伊而非謝鴻榮,則謝鴻榮無法分得任何報酬,由伊獨得3 %等語(見偵2947卷第104 頁),可見白智宇、謝鴻榮所提領款項扣除3 %後,餘款即為被告廖志豪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之犯罪所得。而據以計算被告廖志豪犯罪所得之基數,應以附表二各「受款帳戶」欄為各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總數,以及附表三「提領金額」欄白智宇、謝鴻榮自各帳戶所提領總額二者間,取其低者為準,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三「所得報酬」欄所示。⑵被告林偉翔於偵訊時陳稱領款所得報酬為參與之人均可分得1 %,如提款金額較少時,則改為領取2000元或3000元之報酬等語(見偵29653 卷㈣第83頁);被告王宗瑋於警詢時陳稱其報酬計算方法依ATM 領款,以提領金額1 %計算;如係向車手拿錢再交予被告林偉翔,則以次計算,每次3000元等語(見16386 卷第4 頁)。從而,如被告王宗瑋係以ATM 領款方式取得詐欺款項時,所領取金額扣除參與者1 %酬勞後,餘款即為被告廖志豪犯罪所得,如各帳戶領得款項與被害人匯款金額不符時,同理亦以金額較低者作為計算被告犯罪所得之基數;如被告王宗瑋非以操作ATM 領款方式取得詐欺款項,則每次領取報酬為3000元,被告林偉翔及其餘參與者原則上以取得金額1 %計算報酬,餘款即為被告廖志豪犯罪所得,以此方式計算被告廖志豪、林偉翔就「犯罪事實」欄二所載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所得報酬」欄、附表八所示。至被告林偉翔就犯罪事實欄二㈡、㈤、㈥、㈧、

㈩所示犯行均經另案判決確定,就該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未在本案沒收之列。⑶而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86 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廖志豪、林偉翔上述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犯罪所得計算方式,係以所得贓款特定比例,或犯行實施次數計算,非單以各別被害人匯入款項之時間先後、金額多寡為憑,客觀上難將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犯行實際所得,歸入任一具體詐欺犯行所得項目內。為使本案沒收之諭知更加明確而易於辨明,不致因強行拆解整體犯罪所得於各項主刑之後,反而滋生過度細分、難期精確且毫無實益之結果,參諸前揭說明,爰於主刑諭知之外,將犯罪所得部分獨立列出,而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⒊上開沒收宣告,併執行之。⒋至被告林偉翔持以為本案犯行所用之行動電話,已於另案扣案並經判決(原審105 年度審訴字第1606號、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宣告沒收確定,故被告林偉翔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既經另案宣告沒收確定,則對被告林偉翔濫用財產權之課責及防杜持之再犯之目的已達,重複剝奪已無實益,故不重複宣告沒收等情,經核原判決所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㈡被告廖志豪猶執詞否認犯行而提起上訴,依本判決前開理由欄二所示之各項事證及論述說明,認無可採。另被告林偉翔雖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然按被告林偉翔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明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關於本案被告林偉翔之科刑部分,業已審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情狀,而就被告林偉翔所犯量處如附表十所示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未逾法定刑度,亦未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其量刑核無不當或違誤,且無輕重失衡情形,核屬妥適,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

㈢綜上所陳,被告廖志豪、林偉翔所提前揭上訴理由,不足以動搖原判決所為事實認定或量刑判斷,難謂允洽,尚非可取。被告廖志豪、林偉翔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職權告發部分:被告林偉翔、同案被告王宗瑋、另案共犯白智宇,分別於本院109 年8 月27日、同年10月22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就被告廖志豪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後所為之證述,與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內容明顯不符,有迴護被告廖志豪而涉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之可能,本院爰依職權告發,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白智宇、謝鴻榮提領人頭帳戶一覽表┌──┬─────────────────────────┐│編號│人頭帳戶 │├──┼─────────────────────────┤│1 │華南桃園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2 │桃園建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3 │第一銀行和美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 │├──┼─────────────────────────┤│4 │彰銀中崙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5 │合庫敦化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6 │富邦銀行敦化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7 │彰銀三峽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8 │太平宜欣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9 │合庫迴龍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10 │華南城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11 │合庫北大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12 │臺中大雅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13 │彰化營業部帳戶0000000000000號 │├──┼─────────────────────────┤│14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 │├──┼─────────────────────────┤│15 │合庫礁溪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16 │富邦銀行中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17 │華南帳戶000000000000號 │├──┼─────────────────────────┤│18 │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19 │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20 │花蓮富里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21 │彰銀東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22 │中國信託新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23 │華南北蘆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24 │新光銀行新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誤 ││ │載為00000000000000號) │├──┼─────────────────────────┤│25 │中國信託北新莊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26 │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27 │兆豐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 │├──┼─────────────────────────┤│28 │永康鹽行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29 │華南仁德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30 │彰銀南新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31 │彰銀新樹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32 │富邦銀行土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33 │東山東原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情形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受詐欺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受款 │證據出處 ││ │ │ │ │ │帳戶 │ ││ │ │ │ │ │ │ │├──┼───┼──────────┼──────┼─────┼───┼────────┤│ 1 │趙英伶│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9日│29,989元 │附表一│①趙英伶警詢筆錄││ │(告訴│0月9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9時8分 │ │編號1 │ (見彰警104000││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之名├──────┼─────┤ │ 6464號卷【下稱││ │ │義,佯稱:先前在網路│103年10月9日│29,989元 │ │ 彰警卷一】第16││ │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晚間9時12分 │ │ │ 3頁) ││ │ │ATM依指示操作取消設 ├──────┼─────┤ │②台北富邦銀行自││ │ │定云云,因而陷於錯誤│103年10月9日│29,989元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至臺北市○○區○○│晚間9時15分 │ │ │ 細表(見彰警卷││ │ │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 │ │ │ 一第165頁背面 ││ │ │銀行西湖分行」ATM依 │ │ │ │ ) ││ │ │指示匯款。 │ │ │ │ │├──┼───┼──────────┼──────┼─────┼───┼────────┤│ 2 │江佳穎│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9日│29,989元 │附表一│①江佳穎警詢筆錄││ │ │0月9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10時8分 │ │編號2 │ (見彰警卷一第││ │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 │ │ │ 166至168頁) ││ │ │、銀行人員之名義,佯│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一第172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新│ │ │ │ ││ │ │北市○○區○○路00號│ │ │ │ ││ │ │「7-11便利商店」ATM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3 │陳雨謙│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9日│24,985元 │同上 │①陳雨謙警詢筆錄││ │(告訴│0月9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10時22分│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之名│ │ │ │ 173頁) ││ │ │義,佯稱:先前在網路│ │ │ │②新光銀行自動櫃││ │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ATM依指示操作取消設 │ │ │ │ (見彰警卷一第││ │ │定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175頁) ││ │ │,至臺北市○○區○○│ │ │ │ ││ │ │街000號「OK便利商店 │ │ │ │ ││ │ │」ATM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 │ │ │ │ │├──┼───┼──────────┼──────┼─────┼───┼────────┤│ 4 │黃于軒│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2 │29,989元 │附表一│①黃于軒警詢筆錄││ │ │0月11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零時許 │ │編號3 │ (見彰警卷一第││ │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 │ │ │ 176至178頁) ││ │ │家、銀行人員之名義,│ │ │ │ ││ │ │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 │ │ │ ││ │ │作業疏失,須前往ATM │ │ │ │ ││ │ │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 │ │ │ ││ │ │云,因而陷於錯誤,至│ │ │ │ ││ │ │新北市某郵局ATM依指 │ │ │ │ ││ │ │示操作匯款。 │ │ │ │ │├──┼───┼──────────┼──────┼─────┼───┼────────┤│ 5 │李祥鵬│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1 │9,000元 │同上 │①李祥鵬警詢筆錄││ │(告訴│0月11日透過網路在拍 │日晚間8時1分│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 │ │ │ 182至183頁) ││ │ │品之虛偽訊息,因而陷│ │ │ │ ││ │ │於錯誤,至新北市○○○ ○ ○ ○ ○○ ○ ○區○○路00號「中和郵│ │ │ │ ││ │ │局」ATM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 │ │ │ │ │├──┼───┼──────────┼──────┼─────┼───┼────────┤│ 6 │莊宗仁│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1 │23,000元 │同上 │①莊宗仁警詢筆錄││ │(告訴│0月11日透過網路在拍 │日晚間8時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 │ │ │ 188至189頁) ││ │ │品之虛偽訊息,因而陷│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於錯誤,至臺南市○○│ │ │ │ 交易明細表(見││ │ │區00-0號「後壁菁寮郵│ │ │ │ 彰警卷一第189 ││ │ │局」ATM依指示操作匯 │ │ │ │ 頁背面) ││ │ │款。 │ │ │ │ │├──┼───┼──────────┼──────┼─────┼───┼────────┤│ 7 │姚素芬│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1 │29,989元 │同上 │①姚素芬警詢筆錄││ │(告訴│0月11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 │ │ │ 190至191頁) ││ │ │家、銀行人員之名義,│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 │29,989元 │ │ 交易明細表(見││ │ │作業疏失,須前往ATM │ │ │ │ 彰警卷一第192 ││ │ │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 │ │ │ 頁背面) ││ │ │云,因而陷於錯誤,至│ │ │ │ ││ │ │某郵局ATM依指示操作 │ │ │ │ ││ │ │匯款。 │ │ │ │ │├──┼───┼──────────┼──────┼─────┼───┼────────┤│ 8 │龔嘉偉│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1 │29,980元 │同上 │①龔嘉偉警詢筆錄││ │(告訴│0月11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 │ │ │ 195至196頁) ││ │ │銀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 ││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 │ │ │ ││ │ │疏失,須前往ATM依指 │ │ │ │ ││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至嘉義│ │ │ │ ││ │ │縣○○市○○○路○段│ │ │ │ ││ │ │0號之「祥和郵局」ATM│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9 │趙憶如│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1 │10,000元 │同上 │①趙憶如警詢筆錄││ │(告訴│0月11日透過網路在拍 │日晚間8時40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分 │ │ │ 184至185頁) ││ │ │品之虛偽訊息,因而陷│ │ │ │ ││ │ │於錯誤,至臺北市○○○ ○ ○ ○ ○○ ○ ○區○○路0段00號「陽 │ │ │ │ ││ │ │信銀行古亭分行」ATM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10 │侯靖國│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3 │30,000元 │附表一│①侯靖國警詢筆錄││ │(告訴│0月13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中午12時14│ │編號4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分 │ │ │ 208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元大銀行自動櫃││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誤,至臺北市○○區○│ │ │ │ (見彰警卷一第││ │ │○路0段000號0樓「元 │ │ │ │ 209頁) ││ │ │大證券西湖分公司」AT│ │ │ │ ││ │ │M匯款。 │ │ │ │ │├──┼───┼──────────┼──────┼─────┼───┼────────┤│11 │黃雅綺│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3 │150,000元 │附表一│①黃雅綺警詢筆錄││ │(告訴│0月13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 │ │編號5 │ (見彰警卷一第││ │人,起│,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197至198頁) ││ │訴書附│: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 │表㈡誤│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行匯出匯款憑證││ │載為黃│誤,至臺北市○○區○├──────┼─────┼───┤ (客戶收執聯)││ │雅琦)│○○路00號「國泰世華│103年10月13 │150,000元 │附表一│ (見彰警卷一第││ │ │銀行蘭雅分行」臨櫃匯│日 │ │編號6 │ 200頁) ││ │ │款。 │ │ │ │ │├──┼───┼──────────┼──────┼─────┼───┼────────┤│ 12 │彭惠玉│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3 │50,000元 │附表一│①彭惠玉警詢筆錄││ │(告訴│0月13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 │ │編號4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201至202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台新銀行綜合活││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期儲蓄存款存摺││ │ │誤,至新竹縣○○市○│ │50,000元 │附表一│ 封面及內頁交易││ │ │○○路000號「台新銀 │ │ │編號7 │ 明細影本(見彰││ │ │行竹北分行」匯款。 │ │ │ │ 警卷一第203頁 ││ │ │ │ │ │ │ ) │├──┼───┼──────────┼──────┼─────┼───┼────────┤│ 13 │陳宣翰│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3 │50,123元 │同上 │①陳宣翰警詢筆錄││ │(告訴│0月13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之├──────┼─────┼───┤ 204頁) ││ │ │名義,佯稱:先前在網│103年10月14 │61,234元 │同上 │②第一銀行交易明││ │ │路購物作業疏失,須前│日 │ │ │ 細表、日盛國際││ │ │往ATM依指示操作取消 │ ├─────┼───┤ 商業銀行三重分││ │ │設定云云,因而陷於錯│ │15,000元 │同上 │ 行證券活期儲蓄││ │ │誤,至高雄市○○區○│ │ │ │ 存款存摺封面及││ │ │○路0號「建楠郵局」 │ │ │ │ 內頁交易明細影││ │ │ATM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本(見彰警卷一││ │ │ │ │ │ │ 第206頁背面至 ││ │ │ │ │ │ │ 第207頁) │├──┼───┼──────────┼──────┼─────┼───┼────────┤│ 14 │柯國棟│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15 │20,000元 │附表一│①柯國棟警詢筆錄││ │ │0月15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2時 │ │編號8 │ (見彰警卷一第││ │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210至211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國泰世華銀行自││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誤,至新竹縣○○市○│ │ │ │ 細表(見彰警卷││ │ │○路000號「萊爾富便 │ │ │ │ 一第212頁) ││ │ │利商店」ATM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 │ │ │ │ │├──┼───┼──────────┼──────┼─────┼───┼────────┤│ 15 │黃清美│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20 │50,000元 │附表一│①黃清美警詢筆錄││ │(告訴│0月20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2時39 │ │編號9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冒以親人身分,佯稱│分 │ │ │ 213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北投山腳郵局郵││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政存簿儲金簿存││ │ │誤,至臺北市○○區○│ │ │ │ 摺封面及內頁交││ │ │○路00號「逸仙郵局」│ │ │ │ 易明細影本、郵││ │ │匯款。 │ │ │ │ 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 書(見彰警卷一││ │ │ │ │ │ │ 第214頁背面至 ││ │ │ │ │ │ │ 第215頁背面) │├──┼───┼──────────┼──────┼─────┼───┼────────┤│ 16 │張軒(│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20 │6,183元 │同上 │①張軒警詢筆錄(││ │告訴人│0月20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8時5分│ │ │ 見彰警卷一第2 ││ │)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 │ │ │ 17至218頁) ││ │ │銀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國泰世華銀行自││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疏失,須前往ATM依指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一第219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新北│ │ │ │ ││ │ │市○○區○○街0段00-│ │ │ │ ││ │ │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 │ │ │ ││ │ │」ATM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 │ │ │ │ │├──┼───┼──────────┼──────┼─────┼───┼────────┤│ 17 │張秀芳│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20 │22,989元 │同上 │①張秀芳警詢筆錄││ │(告訴│0月20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7時37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分 │ │ │ 220頁背面) ││ │ │銀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疏失,須前往ATM依指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一第221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中國│ │ │ │ ││ │ │信託ATM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 │ │ │ │ │├──┼───┼──────────┼──────┼─────┼───┼────────┤│ 18 │卜正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22 │60,000元 │附表一│①卜正豪警詢筆錄││ │(告訴│0月22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2時 │ │編號10│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冒以親人身分,佯稱│ │ │ │ 222至223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華南商業銀行活││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期性存款憑條(││ │ │誤,至桃園市○○區○│ │ │ │ 收據)(見彰警││ │ │○街00號「華南銀行桃│ │ │ │ 卷一第224頁背 ││ │ │園分行」匯款。 │ │ │ │ 面) │├──┼───┼──────────┼──────┼─────┼───┼────────┤│ 19 │黃峻中│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22 │5,000元 │同上 │①黃峻中警詢筆錄││ │ │0月22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3時30 │ │ │ (見彰警卷一第││ │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分 │ │ │ 225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聯邦銀行匯款通││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知單(見彰警卷││ │ │誤,至桃園市○○區○│ │ │ │ 一第226頁) ││ │ │○路0段000號「聯邦銀│ │ │ │ ││ │ │行迴龍分行」匯款。 │ │ │ │ │├──┼───┼──────────┼──────┼─────┼───┼────────┤│ 20 │黃美榮│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0月24 │100,000元 │附表一│①黃美榮警詢筆錄││ │(告訴│0月24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2時20 │ │編號11│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分 │ │ │ 227至228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渣打銀行匯款申││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請書(見彰警卷││ │ │誤,至新竹縣○○鎮○│ │ │ │ 一第229頁) ││ │ │○路00號「渣打銀行關│ │ │ │ ││ │ │西分行」臨櫃匯款。 │ │ │ │ │├──┼───┼──────────┼──────┼─────┼───┼────────┤│ 21 │林靖綸│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1日│5,999元 │附表一│①林靖綸警詢筆錄││ │(告訴│1月1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9時41分 │ │編號12│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之名├──────┼─────┼───┤ 230至231頁) ││ │ │義,佯稱:先前在網路│103年11月1日│2,267元 │同上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晚間9時55分 │ │ │ 交易明細表(見││ │ │ATM依指示操作取消設 │ │ │ │ 彰警卷一第232 ││ │ │定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頁背面) ││ │ │,至臺中市○區○○路│ │ │ │ ││ │ │000號「英才郵局」ATM│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22 │黃煥中│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3日│146,400元 │附表一│①黃煥中警詢筆錄││ │(告訴│1月3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2時23分 │(起訴書附│編號13│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表㈡誤載為│ │ 233至234頁) ││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14萬640元 │ │ ││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 │ │而陷於錯誤,至高雄市○ ○ ○ ○ ○○ ○ ○○○區○○○路0號「 │ │ │ │ ││ │ │彰化銀行苓雅分行」依│ │ │ │ ││ │ │指示操作匯款。 │ │ │ │ │├──┼───┼──────────┼──────┼─────┼───┼────────┤│ 23 │游靜宜│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4日│10,234元 │附表一│①游靜宜警詢筆錄││ │(告訴│1月4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7時35分 │ │編號14│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 │ │ │ 235至236頁) ││ │ │、銀行人員之名義,佯│ │ │ │②國泰世華銀行存││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 │ │ │ 摺內頁交易明細││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台新銀行自動││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因而陷於錯誤,至新│ │ │ │ 表(見彰警卷一││ │ │北市○○區○○路0段 │ │ │ │ 第239頁背面、 ││ │ │00號「國泰世華三重分│ │ │ │ 第241頁) ││ │ │行」ATM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 │ │ │ │ │├──┼───┼──────────┼──────┼─────┼───┼────────┤│ 24 │張杜末│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4日│13,012元 │同上 │①張杜末子警詢筆││ │子(告│1月4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8時10分 │ │ │ 錄(見彰警卷一││ │訴人)│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 │ │ 第242至243頁)││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渣打銀行自動櫃││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見彰警卷一第││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245頁) ││ │ │而陷於錯誤,至臺北市○ ○ ○ ○ ○○ ○ ○○○區○○路00號「渣│ │ │ │ ││ │ │打銀行東湖分行」ATM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25 │江淑鈴│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4日│30,000元 │同上 │①江淑鈴警詢筆錄││ │ │1月4日透過電話聯繫,│中午12時30分│ │ │ (見彰警卷一第││ │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246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②台南南門路郵局││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 │,至臺南市○○區○○│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 │ │街0號「海佃郵局」ATM│ │ │ │ 交易明細影本(││ │ │匯款。 │ │ │ │ 見彰警卷一第24││ │ │ │ │ │ │ 8頁) │├──┼───┼──────────┼──────┼─────┼───┼────────┤│ 26 │陳信宏│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4日│13,000元 │同上 │①陳信宏警詢筆錄││ │(告訴│1月4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8時44分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 │ │ 249至250頁) ││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第一銀行自動櫃││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見彰警卷一第││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252頁背面) ││ │ │而陷於錯誤,至高雄市○ ○ ○ ○ ○○ ○ ○○○區○○○路000號 │ │ │ │ ││ │ │「第一銀行七賢分行」│ │ │ │ ││ │ │ATM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27 │陳雅純│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7日│30,000元 │附表一│①陳雅純警詢筆錄││ │(告訴│1月7日透過電話聯繫,│中午12時 │ │編號15│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253至254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②陽信商業銀行匯││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款收執聯(見彰││ │ │,至臺北市北投區「陽│ │ │ │ 警卷一第254頁 ││ │ │信銀行」臨櫃匯款。 │ │ │ │ 背面) │├──┼───┼──────────┼──────┼─────┼───┼────────┤│ 28 │陳龍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7日│150,000元 │附表一│①陳龍章警詢筆錄││ │(告訴│1月7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1時18分 │ │編號16│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139至140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 ││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 │ │至新北市○○區○○路│ │ │ │ ││ │ │000-0號「永豐銀行光 │ │ │ │ ││ │ │復分行」臨櫃匯款。 │ │ │ │ │├──┼───┼──────────┼──────┼─────┼───┼────────┤│ 29 │林黛馨│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8日│29,989元 │同上 │①林黛馨警詢筆錄││ │(告訴│1月8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5時25分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銀├──────┼─────┼───┤ 133至135頁) ││ │ │行客服人員之名義,佯│103年11月8日│26,123元 │同上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下午5時26分 │ │ │ 交易明細表(見││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彰警卷一第137 ││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頁背面) ││ │ │,因而陷於錯誤,至臺│ │ │ │ ││ │ │中市○○區○○路0段0│ │ │ │ ││ │ │00號「臺中四張犁郵局│ │ │ │ ││ │ │」ATM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 │ │ │ │ │├──┼───┼──────────┼──────┼─────┼───┼────────┤│ 30 │楊柔恩│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8日│29,989元 │同上 │①楊柔恩警詢筆錄││ │(告訴│1月8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4時6分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 │ │ │ 141至142頁) ││ │ │、銀行人員之名義,佯│ │ │ │②彰化銀行自動櫃││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見彰警卷一第││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144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臺│ │ │ │ ││ │ │北市○○區○○街00號│ │ │ │ ││ │ │實踐大學內「7-11便利│ │ │ │ ││ │ │商店」ATM依指示操作 │ │ │ │ ││ │ │匯款。 │ │ │ │ │├──┼───┼──────────┼──────┼─────┼───┼────────┤│ 31 │楊斯媛│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8日│29,989元 │同上 │①楊斯媛警詢筆錄││ │(告訴│1月8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4時46分 │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 │ │ 145至146頁) ││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一第147頁) ││ │ │而陷於錯誤,至新北市○ ○ ○ ○ ○○ ○ ○○○區○○路0段000號│ │ │ │ ││ │ │「7-11便利商店」ATM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32 │吳麗雪│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14 │29,989元 │附表一│①吳麗雪警詢筆錄││ │ │1月14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4時 │ │編號18│ (見彰警卷一第││ │ │,偽以銀行行員之名義│ │ │ │ 148頁) ││ │ │,佯稱:先前在網路購│ │ │ │②朴子郵局郵政存││ │ │物作業疏失,須前往AT│ │ │ │ 簿儲金簿存摺封││ │ │M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 │ │ │ │ 面影本、查詢帳││ │ │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戶最近交易資料││ │ │至嘉義縣○○鄉○○村│ │ │ │ (見彰警卷一第││ │ │00號「東石鄉農會」依│ │ │ │ 150頁) ││ │ │指示操作匯款。 │ │ │ │ │├──┼───┼──────────┼──────┼─────┼───┼────────┤│ 33 │廖運益│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14 │28,989元 │附表一│①廖運益警詢筆錄││ │(告訴│1月14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5時38 │ │編號17│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分 │ │ │ 255至256頁) ││ │ │家、銀行人員之名義,│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 │ │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作業疏失,須前往ATM │ │ │ │ (見彰警卷一第││ │ │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 │ │ │ 258頁) ││ │ │云,因而陷於錯誤,至│ │ │ │ ││ │ │新北市○○區○○路00│ │ │ │ ││ │ │0-0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 │ │」ATM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 │ │ │ │ │├──┼───┼──────────┼──────┼─────┼───┼────────┤│ 34 │詹雅庭│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15 │6,056元 │附表一│①詹雅庭警詢筆錄││ │ │1月15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9時56 │(起訴書附│編號18│ (見彰警卷一第││ │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分 │表㈡誤載為│ │ 151至152頁) ││ │ │銀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6,506元)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疏失,須前往ATM依指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一第153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臺中│ │ │ │ ││ │ │市○○區○○路000號 │ │ │ │ ││ │ │「7-11便利商店」ATM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35 │吳佳勵│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15 │29,989元 │同上 │①吳佳勵警詢筆錄││ │ │1月15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 │ │ │ (見彰警卷一第││ │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 ├─────┼───┤ 154頁) ││ │ │家、銀行人員之名義,│ │16,004元 │同上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 │ │佯稱:先前在網路購物│ │ │ │ 行斗六分行活期││ │ │作業疏失,須前往ATM │ │ │ │ 儲蓄存款存摺封││ │ │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 │ │ │ 面及內頁交易明││ │ │云,因而陷於錯誤,至│ │ │ │ 細影本、中國信││ │ │雲林縣○○鄉○○路00│ │ │ │ 託銀行斗六分行││ │ │0號「古坑郵局」ATM依│ │ │ │ 存款存摺封面及││ │ │指示操作匯款。 │ │ │ │ 內頁交易明細影││ │ │ │ │ │ │ 本(見彰警卷一││ │ │ │ │ │ │ 第155頁) │├──┼───┼──────────┼──────┼─────┼───┼────────┤│ 36 │洪婕綸│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17 │9,989元 │附表一│①洪婕綸警詢筆錄││ │ │1月17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9時54 │ │編號19│ (見彰警卷一第││ │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分 │ │ │ 259至260頁) ││ │ │銀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 │ │ │ 交易明細表(見││ │ │疏失,須前往ATM依指 │ │ │ │ 彰警卷一第264 ││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桃園│ │ │ │ ││ │ │縣○○鄉○○○路000 │ │ │ │ ││ │ │號長庚大學校內郵局AT│ │ │ │ ││ │ │M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37 │詹琇惠│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17 │29,989元 │同上 │①詹琇惠警詢筆錄││ │ │1月17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8時32 │ │ │ (見彰警卷一第││ │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分 │ │ │ 265至266頁) ││ │ │銀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疏失,須前往ATM依指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一第267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桃園│ │ │ │ ││ │ │市○○區○○路000號 │ │ │ │ ││ │ │「7-11便利商店」ATM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38 │陳以珉│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29 │23,456元 │附表一│①陳以珉警詢筆錄││ │ │1月29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4時49 │ │編號20│ (見彰警卷一第││ │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分 │ │ │ 268至269頁) ││ │ │郵局人員之名義,佯稱│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 │ │ │ 交易明細表(見││ │ │疏失,須前往ATM依指 │ │ │ │ 彰警卷一第269 ││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頁背面) ││ │ │因而陷於錯誤,至臺南│ │ │ │ ││ │ │市○○區○○路000號 │ │ │ │ ││ │ │崑山科技大學校內郵局│ │ │ │ ││ │ │ATM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39 │謝蓮珍│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29 │29,989元 │同上 │①謝蓮珍警詢筆錄││ │(告訴│1月28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6時5分│ │ │ (見彰警卷一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之│ │ │ │ 276至277頁) ││ │ │名義,佯稱:先前在網│ │ │ │②渣打銀行自動櫃││ │ │路購物作業疏失,須前│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往ATM依指示操作取消 │ │ │ │ (見彰警卷一第││ │ │設定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279頁背面) ││ │ │誤,至桃園市○○區○│ │ │ │ ││ │ │○路000號「渣打銀行 │ │ │ │ ││ │ │埔心分行」ATM依指示 │ │ │ │ ││ │ │操作匯款。 │ │ │ │ │├──┼───┼──────────┼──────┼─────┼───┼────────┤│ 40 │蕭惟心│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1月29 │9,989元 │同上 │①蕭惟心警詢筆錄││ │ │1月29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7時17 │ │ │ (見彰警卷一第││ │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分 │ │ │ 273至274頁) ││ │ │銀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疏失,須前往ATM依指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一第275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新竹│ │ │ │ ││ │ │市○區○○路0段000號│ │ │ │ ││ │ │清華大學內「7-11便利│ │ │ │ ││ │ │商店」ATM依指示操作 │ │ │ │ ││ │ │匯款。 │ │ │ │ │├──┼───┼──────────┼──────┼─────┼───┼────────┤│ 41 │呂美嫻│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2日│150,000元 │附表一│①呂美嫻警詢筆錄││ │ │2月2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1時 │ │編號21│ (見彰警卷一第││ │ │冒以親人身分,佯稱:│ │ │ │ 159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②臺北富邦銀行匯││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103年12月3日│150,000元 │附表一│ 款委託書(見彰││ │ │,至臺北市○○區○○│ │ │編號22│ 警卷一第162頁 ││ │ │路000號「富邦銀行萬 │ │ │ │ ) ││ │ │華分行」臨櫃匯款。 │ │ │ │ │├──┼───┼──────────┼──────┼─────┼───┼────────┤│ 42 │黃語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4日│27,012元 │同上 │①黃語婷警詢筆錄││ │ │2月4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7時13分 │ │ │ (見彰警卷一第││ │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郵├──────┼─────┼───┤ 157頁) ││ │ │局客服人員之名義,佯│103年12月4日│18,000元 │同上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晚間9時57分 │ │ │ 交易明細表、中││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國信託銀行自動││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因而陷於錯誤,至臺│ │ │ │ 表、郵政存簿內││ │ │中市○○區○○○○0 │ │ │ │ 頁交易明細(見││ │ │段0000號東海大學校內│ │ │ │ 彰警卷一第158 ││ │ │郵局ATM依指示操作匯 │ │ │ │ 頁) ││ │ │款。 │ │ │ │ │├──┼───┼──────────┼──────┼─────┼───┼────────┤│ 43 │林德宏│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3日│150,000元 │附表一│①林德宏警詢筆錄││ │(告訴│2月3日透過電話聯繫,│中午12時28分│ │編號21│ (見彰警104001││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許 │ │ │ 8798號卷【下稱││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 彰警卷二】第18││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至19頁) ││ │ │,至臺北市某臺灣銀行│ │ │ │②臺灣銀行匯款申││ │ │臨櫃匯款。 │ │ │ │ 請書回條聯(見││ │ │ │ │ │ │ 彰警卷二第19頁││ │ │ │ │ │ │ 背面) │├──┼───┼──────────┼──────┼─────┼───┼────────┤│ 44 │劉怡伶│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4日│4,998元 │附表一│①劉怡伶警詢筆錄││ │(告訴│2月4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6時25分 │ │編號23│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 │ │ 37頁) ││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二第38頁背面)││ │ │而陷於錯誤,至新北市│ │ │ │ ││ │ │永和區中正路「中國信│ │ │ │ ││ │ │託」ATM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 │ │ │ │ │├──┼───┼──────────┼──────┼─────┼───┼────────┤│ 45 │李長齡│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4日│5,000元 │同上 │①李長齡警詢筆錄││ │ │2月4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2時14分 │ │ │ (見彰警卷二第││ │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39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②國泰世華銀行自││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至南投市○○鎮○○│ │ │ │ 細表(見彰警卷││ │ │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 │ │ │ 二第41頁) ││ │ │商店」ATM依指示操作 │ │ │ │ ││ │ │匯款。 │ │ │ │ │├──┼───┼──────────┼──────┼─────┼───┼────────┤│ 46 │蔡馥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3日│150,000元 │附表一│①蔡馥光警詢筆錄││ │(告訴│2月3日透過電話聯繫,│中午12時50分│ │編號24│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20至21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②第一商業銀行匯││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款申請書回條(││ │ │,至臺南市○○區○○│ │ │ │ 見彰警卷二第22││ │ │路0段00號「第一銀行 │ │ │ │ 頁背面) ││ │ │歸仁分行」臨櫃匯款。│ │ │ │ │├──┼───┼──────────┼──────┼─────┼───┼────────┤│ 47 │邱愉涵│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4日│29,985元 │同上 │①邱愉涵警詢筆錄││ │(告訴│2月4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10時13分│ │ │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 │ │ │ 27至31頁) ││ │ │、郵局人員之名義,佯│ │ │ │②土地銀行自動櫃││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見彰警卷二第││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32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臺│ │ │ │ ││ │ │北市○○區○○○路0 │ │ │ │ ││ │ │段00號「土地銀行長安│ │ │ │ ││ │ │分行」ATM依指示操作 │ │ │ │ ││ │ │匯款。 │ │ │ │ │├──┼───┼──────────┼──────┼─────┼───┼────────┤│ 48 │張禾春│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7日│4,945元 │附表一│①張禾春警詢筆錄││ │(告訴│2月7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5時38分 │ │編號25│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許 ├─────┼───┤ 42至43頁) ││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9,989元 │同上 │ ││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 │ │而陷於錯誤,至金門縣○ ○ ○ ○ ○○ ○ ○○○鄉○○路0號金門 │ │ │ │ ││ │ │大學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49 │王思捷│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7日│23,989元 │同上 │①王思捷警詢筆錄││ │(告訴│2月7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5時16分 │ │ │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44頁) ││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103年12月7日│13,123元 │同上 │②聯邦銀行自動櫃││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下午5時19分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見彰警卷二第││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47頁) ││ │ │而陷於錯誤,至臺中市○ ○ ○ ○ ○○ ○ ○○區○○街0段00號「 │ │ │ │ ││ │ │萊爾富便利商店」ATM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50 │鍾依庭│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13 │8,055元 │附表一│①鍾依庭警詢筆錄││ │(告訴│2月13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晚間10時14│ │編號26│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分 │ │ │ 48至49頁) ││ │ │銀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 │ │ │ 交易明細表(見││ │ │疏失,須前往ATM依指 │ │ │ │ 彰警卷二第50頁││ │ │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背面) ││ │ │因而陷於錯誤,至高雄│ │ │ │ ││ │ │市○○區○○○路000 │ │ │ │ ││ │ │號「五塊厝郵局」ATM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51 │沈清益│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12 │200,000元 │同上 │①沈清益警詢筆錄││ │(告訴│2月12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下午2時3分│ │ │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51至52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請書(見彰警卷││ │ │誤,至臺南市○○區○│ │ │ │ 二第53頁) ││ │ │○路00-00號「民治郵 │ │ │ │ ││ │ │局」臨櫃匯款。 │ │ │ │ │├──┼───┼──────────┼──────┼─────┼───┼────────┤│ 52 │郭文全│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24 │100,000元 │附表一│①郭文全警詢筆錄││ │(告訴│2月24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 │ │編號27│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54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合作金庫匯款申││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請書代收入收據││ │ │誤,至新北市○○區○│ │ │ │ (見彰警卷二第││ │ │○路0段00號「合庫南 │ │ │ │ 55頁) ││ │ │勢角分行」臨櫃匯款。│ │ │ │ │├──┼───┼──────────┼──────┼─────┼───┼────────┤│ 53 │蔡俊輝│詐欺集團成員於103年1│103年12月30 │15,000元 │附表一│①蔡俊輝警詢筆錄││ │(告訴│2月30日透過電話聯繫 │日中午12時5 │ │編號28│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分 │ │ │ 56至57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應急云云,因而陷於錯│ │ │ │ 交易明細表(見││ │ │誤,至臺北市○○區○│ │ │ │ 彰警卷二第57頁││ │ │○○路0段000號郵局AT│ │ │ │ 背面) ││ │ │M匯款。 │ │ │ │ │├──┼───┼──────────┼──────┼─────┼───┼────────┤│ 54 │楊雅蘭│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5日 │29,989元 │附表一│①楊雅蘭警詢筆錄││ │(告訴│月5日透過電話聯繫, │ │ │編號29│ (見偵8326卷第││ │人)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 │ │ │ 27至28頁) ││ │ │、銀行人員之名義,佯│ │ │ │ ││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 │ │ │ ││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至不│ │ │ │ ││ │ │詳地點ATM依指示操作 │ │ │ │ ││ │ │匯款。 │ │ │ │ │├──┼───┼──────────┼──────┼─────┼───┼────────┤│ 55 │連家樑│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5日 │10,101元 │同上 │①連家樑警詢筆錄││ │(告訴│月5日透過電話聯繫, │晚間8時29分 │ │ │ (見偵8326卷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 │ │ 33至34頁) ││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交易明細表(見││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同上偵卷第35頁││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 ││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 │ │而陷於錯誤,至新北市○ ○ ○ ○ ○○ ○ ○○○區○○路00號「八│ │ │ │ ││ │ │里郵局」ATM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 │ │ │ │ │├──┼───┼──────────┼──────┼─────┼───┼────────┤│ 56 │沈伯錞│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5日 │29,989元 │同上 │①沈伯錞警詢筆錄││ │ │月5日透過電話聯繫, │晚間7時10分 │ │ │ (見偵8326卷第││ │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 │ │ │ 36至37頁) ││ │ │、銀行人員之名義,佯│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 │ │ │ 交易明細表(見││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同上偵卷第38頁││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至雲│ │ │ │ ││ │ │林縣虎尾鎮長春路某郵│ │ │ │ ││ │ │局ATM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 │ │ │ │ │├──┼───┼──────────┼──────┼─────┼───┼────────┤│ 57 │李捷群│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5日 │29,987元 │同上 │①李捷群警詢筆錄││ │(告訴│月5日透過電話聯繫, │晚間6時7分 │ │ │ (見偵8326卷第││ │人)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 │ │ │ 39至40頁) ││ │ │、銀行人員之名義,佯│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見同上偵卷第││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41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臺│ │ │ │ ││ │ │北市○○區○○○路0 │ │ │ │ ││ │ │段000號「台新銀行忠 │ │ │ │ ││ │ │孝分行」ATM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 │ │ │ │ │├──┼───┼──────────┼──────┼─────┼───┼────────┤│ 58 │黃丹霓│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5日 │29,989元 │同上 │①黃丹霓警詢筆錄││ │(告訴│月5日透過電話聯繫, │晚間7時 │ │ │ (見偵8326卷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 │ │ 47頁) ││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見同上偵卷第││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48頁背面) ││ │ │而陷於錯誤,至桃園市○ ○ ○ ○ ○○ ○ ○○○區○○路0號「全 │ │ │ │ ││ │ │家便利商店」ATM依指 │ │ │ │ ││ │ │示操作匯款。 │ │ │ │ │├──┼───┼──────────┼──────┼─────┼───┼────────┤│ 59 │葉佳華│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9日 │29,985元 │附表一│①葉佳華警詢筆錄││ │(告訴│月9日透過電話聯繫, │晚間9時26分 │ │編號30│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郵│ │ │ │ 68頁) ││ │ │局行員之名義,佯稱:│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交易明細表(見││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彰警卷二第69頁││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背面) ││ │ │而陷於錯誤,至高雄市○ ○ ○ ○ ○○ ○ ○○○區○○○路000號 │ │ │ │ ││ │ │「楠梓郵局」ATM依指 │ │ │ │ ││ │ │示操作匯款。 │ │ │ │ │├──┼───┼──────────┼──────┼─────┼───┼────────┤│ 60 │蘇淑真│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19日│5,111元 │附表一│①蘇淑真警詢筆錄││ │(告訴│月19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6時8分 │ │編號31│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之名├──────┼─────┼───┤ 58頁) ││ │ │義,佯稱:先前在網路│104年1月19日│29,989元 │同上 │②財團法人農漁會││ │ │購物作業疏失,須前往│晚間7時1分 │ │ │ 南區資訊中心自││ │ │ATM依指示操作取消設 │ │ │ │ 動櫃員機存戶交││ │ │定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易明細表、郵政││ │ │,至高雄市○○區○○│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 │ │路000號之0「茄萣區農│ │ │ │ 明細表(見彰警││ │ │會白砂崙分部」ATM、 │ │ │ │ 卷二第59頁) ││ │ │高雄市○○區○○路00│ │ │ │ ││ │ │0號「茄萣郵局」ATM分│ │ │ │ ││ │ │別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61 │趙彩伶│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19日│19,989元 │同上 │①趙彩伶警詢筆錄││ │(告訴│月19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6時39分 │ │ │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郵│ │ │ │ 60至61頁) ││ │ │局人員之名義,佯稱:│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見彰警卷二第││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62頁) ││ │ │而陷於錯誤,至新北市○ ○ ○ ○ ○○ ○ ○○○區○○路000號「 │ │ │ │ ││ │ │全家便利商店」ATM依 │ │ │ │ ││ │ │指示操作匯款。 │ │ │ │ │├──┼───┼──────────┼──────┼─────┼───┼────────┤│ 62 │王毓羚│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19日│25,997元 │同上 │①王毓羚警詢筆錄││ │(告訴│月19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5時20分 │ │ │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許 │ │ │ 63至64頁) ││ │ │行人員之名義,佯稱:│ │ │ │②華南商業銀行自││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二第64頁背面)││ │ │而陷於錯誤,至新北市○ ○ ○ ○ ○○ ○ ○○○區○○街00號「華│ │ │ │ ││ │ │南銀行三峽分行」ATM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63 │林純瑜│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19日│30,000元 │同上 │①林純瑜警詢筆錄││ │(告訴│月19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7時18分 │ │ │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分別偽以網路拍賣賣家├──────┼─────┼───┤ 65頁) ││ │ │、銀行人員之名義,佯│104年1月19日│30,000元 │同上 │②彰化銀行自動櫃││ │ │稱: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晚間7時21分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業疏失,須前往ATM依 │ │ │ │ (見彰警卷二第││ │ │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 │ │ │ 67頁) ││ │ │,因而陷於錯誤,至高│ │ │ │ ││ │ │雄市○○區○○○路00│ │ │ │ ││ │ │0號「彰化銀行大發分 │ │ │ │ ││ │ │行」ATM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 │ │ │ │ │├──┼───┼──────────┼──────┼─────┼───┼────────┤│ 64 │齊文忠│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20日│50,000元 │附表一│①齊文忠警詢筆錄││ │(告訴│月20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3時20分 │ │編號32│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70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行國內匯款申請││ │ │,至臺南市○○區○○│ │ │ │ 書(見彰警卷二││ │ │路00號「台新銀行府城│ │ │ │ 第72頁) ││ │ │分行」臨櫃匯款。 │ │ │ │ │├──┼───┼──────────┼──────┼─────┼───┼────────┤│ 65 │蕭宏田│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20日│20,000元 │同上 │①蕭宏田警詢筆錄││ │(告訴│月20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3時3分 │ │ │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73至75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104年1月20日│10,000元 │同上 │②永豐銀行自動櫃││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下午3時10分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至桃園市○○區○○│ │ │ │ (見彰警卷二第││ │ │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 │ │ │ 77頁) ││ │ │利商店」ATM匯款。 │ │ │ │ │├──┼───┼──────────┼──────┼─────┼───┼────────┤│ 66 │蔡佩伶│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20日│10,905元 │同上 │①蔡佩伶警詢筆錄││ │ │月20日透過電話聯繫,│晚間8時58分 │(起訴書附│ │ (見彰警卷二第││ │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表㈡誤載為│ │ 78至79頁) ││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11,000元)│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細表(見彰警卷││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二第80頁) ││ │ │而陷於錯誤,至高雄市○ ○ ○ ○ ○○ ○ ○○○區○○路000號「 │ │ │ │ ││ │ │7-11便利商店」ATM依 │ │ │ │ ││ │ │指示操作匯款。 │ │ │ │ │├──┼───┼──────────┼──────┼─────┼───┼────────┤│ 67 │王毅夫│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104年1月21日│50,000元 │附表一│①王毅夫警詢筆錄││ │(告訴│月21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1時57分 │ │編號33│ (見彰警卷二第││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 81至82頁)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②郵政入戶匯款申││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請書(見彰警卷││ │ │,至苗栗縣○○鎮○○│ │ │ │ 二第83頁) ││ │ │街00號「竹南郵局」臨│ │ │ │ ││ │ │櫃匯款。 │ │ │ │ │└──┴───┴──────────┴──────┴─────┴───┴────────┘附表三:謝鴻榮、白智宇持金融卡至ATM交易一覽表┌──┬────┬───────┬───────┬─────┬─────┬───────┐│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所得報酬 │證據出處 ││ │ │ │ │ │ │ │├──┼────┼───────┼───────┼─────┼─────┼───────┤│ 1 │附表一 │103年10月9日晚│南投縣○○市○│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 │間9時12分 │○路00號「7-11│10,000元 │號1被害人 │ 面截圖(見彰││ │ │ │便利商店」南豐│ │匯入左列帳│ 警卷一第53頁││ │ │ │店(下稱統一南│ │戶總額:89│ 背面) ││ │ │ │豐店)中國信託│ │,967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 │ │ │ATM │ │②左列帳戶│ 「165」專線 ││ │ │ │ │ │提領總額:│ ,提供分析被││ │ │ │ │ │95,900元 │ 害人遭詐騙 ││ │ │ │ │ │③被告廖志│ 匯款提領一 ││ │ │ │ │ │豪犯罪所得│ 覽表(見彰 ││ │ │ │ │ │:87,267元│ 警卷一第121││ │ │ │ │ │(計算式:│ 頁,下稱一 ││ │ │ │ │ │89,967元×│ 覽表) ││ │ ├───────┼───────┼─────┤0.97=8726├───────┤│ │ │103年10月9日晚│南投縣○○市○│20,000元 │7.99,小數│①ATM監視器畫 ││ │ │間9時18分至19 │○○路00號國泰│20,000元 │點後無條件│ 面截圖(見彰││ │ │分 │世華銀行南投分│19,000元 │捨去) │ 警卷一第54頁││ │ │ │行 │ │ │ 背面)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1 ││ │ │ │ │ │ │ 頁) ││ │ ├───────┼───────┼─────┤ ├───────┤│ │ │103年10月9日晚│南投縣○○市○│9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9時24分 │○○路00號南投│ │ │ 面截圖(見彰││ │ │ │三和郵局(下稱│ │ │ 警卷一第54頁││ │ │ │南投三和郵局)│ │ │ )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1 ││ │ │ │ │ │ │ 頁) ││ │ ├───────┼───────┼─────┤ ├───────┤│ │ │103年10月10日 │南投縣○○市○│6,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凌晨00時31分 │○路00、00號南│ │ │ 面截圖(見彰││ │ │ │投民族路郵局(│ │ │ 警卷一第56頁││ │ │ │下稱南投民族路│ │ │ ) ││ │ │ │郵局)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1 ││ │ │ │ │ │ │ 頁) │├──┼────┼───────┼───────┼─────┼─────┼───────┤│ 2 │附表一 │103年10月9日晚│南投三和郵局 │3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 │間10時15分 │ │ │號2、3被害│ 面截圖(見彰││ │ │ │ │ │人匯入左列│ 警卷一第55頁││ │ │ │ │ │帳戶總額:│ ) ││ │ │ │ │ │54,974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1 ││ │ │ │ │ │提領總額:│ 頁背面) ││ │ ├───────┼───────┼─────┤55,000元 ├───────┤│ │ │103年10月9日晚│南投縣○○市○│2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間10時27分 │○路00號「全家│5,0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 │便利商店」南投│ │:53,324元│ 警卷一第55頁││ │ │ │金袋店(下稱全│ │(計算式:│ 背面) ││ │ │ │家南投金袋店)│ │54,974元×│②一覽表(見彰││ │ │ │台新銀行ATM │ │0.97=5332│ 警卷一第121 ││ │ │ │ │ │4.78元,小│ 頁背面) ││ │ │ │ │ │數點後無條│ ││ │ │ │ │ │件捨去) │ │├──┼────┼───────┼───────┼─────┼─────┼───────┤│ 3 │附表一 │103年10月11日 │南投民族路郵局│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3 │晚間8時21分至4│ │12,000元 │號4至9被害│ 面截圖(見彰││ │ │8分 │ │15,000元 │人匯入左列│ 警卷一第56頁││ │ │ │ │ │帳戶總額:│ 背面) ││ │ │ │ │ │161,947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1 ││ │ │ │ │ │提領總額:│ 頁) ││ │ ├───────┼───────┼─────┤176,900元 ├───────┤│ │ │103年10月11日 │南投三和郵局 │2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10時3分至4│ │19,9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分 │ │ │:157,088 │ 警卷一第57頁││ │ │ │ │ │元(計算式│ 背面) ││ │ │ │ │ │:161,947 │②一覽表(見彰││ │ │ │ │ │元×0.97=│ 警卷一第121 ││ │ │ │ │ │157,088.59│ 頁) ││ │ ├───────┼───────┼─────┤元,小數點├───────┤│ │ │103年10月11日 │統一南豐店中國│13,000元 │後無條件捨│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10時27分 │信託ATM │ │去) │ 面截圖(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57頁││ │ │ │ │ │ │ )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1 ││ │ │ │ │ │ │ 頁) ││ │ ├───────┼───────┼─────┤ ├───────┤│ │ │103年10月12日 │南投縣○○市○│3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凌晨00時29分至│○○街0號第一 │17,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30分 │銀行南投分行 │(起訴書附│ │ 警卷一第58頁││ │ │ │ │表㈢誤載為│ │ 背面) ││ │ │ │ │1萬700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1 ││ │ │ │ │ │ │ 頁) ││ │ ├───────┼───────┼─────┤ ├───────┤│ │ │103年10月12日 │統一南豐店中國│2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凌晨1時2分至3 │信託ATM │10,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分 │ │ │ │ 警卷一第58頁││ │ │ │ │ │ │ )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1 ││ │ │ │ │ │ │ 頁) │├──┼────┼───────┼───────┼─────┼─────┼───────┤│ 4 │附表一 │103年10月13日 │南投縣○○鎮○│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4 │下午2時2分至4 │○路000、000號│20,000元 │號10、12被│ 面截圖(見彰││ │ │分 │「7-11便利商店│10,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一第61頁││ │ │ │」福新店(下稱│ │列帳戶總額│ 背面) ││ │ │ │統一福新店)中│ │:80,000元│②一覽表(見彰││ │ │ │國信託ATM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2 ││ │ │ │ │ │提領總額:│ 頁) ││ │ ├───────┼───────┼─────┤70,000元 ├───────┤│ │ │103年10月13日 │統一南豐店 │2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10時41分 │中國信託ATM │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 │ │ │:67,900元│ 警卷一第62頁││ │ │ │ │ │(計算式:│ 背面) ││ │ │ │ │ │70,000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0.97=67,9│ 警卷一第122 ││ │ │ │ │ │00元) │ 頁) │├──┼────┼───────┼───────┼─────┼─────┼───────┤│ 5 │附表一 │103年10月13日 │南投縣○○鎮○│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5 │下午3時59分至4│○路000號「7-1│20,000元 │號11被害人│ 面截圖(見彰││ │ │時3分 │1便利商店」龍 │20,000元 │匯入左列帳│ 警卷一第59頁││ │ │ │星店(下稱統一│20,000元 │戶總額:15│ 背面) ││ │ │ │龍星店)中國信│ │0,000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託ATM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1 ││ │ │ │ │ │提領總額:│ 頁背面至第12││ │ │ │ │ │150,000元 │ 2頁) ││ │ ├───────┼───────┼─────┤③被告廖志├───────┤│ │ │103年10月13日 │南投縣○○鎮○│20,000元 │豪犯罪所得│①ATM監視器畫 ││ │ │下午4時8分至12│○路0段000-0號│20,000元 │:145,500 │ 面截圖(見彰││ │ │分 │「7-11便利商店│20,000元 │元(計算式│ 警卷一第61頁││ │ │ │」龍泰店(下稱│5,000元 │:150,000 │ ) ││ │ │ │統一龍泰店)中│5,000元 │元×0.97=│②一覽表(見彰││ │ │ │國信託ATM │ │145,500元 │ 警卷一第121 ││ │ │ │ │ │) │ 頁背面至第12││ │ │ │ │ │ │ 2頁) │├──┼────┼───────┼───────┼─────┼─────┼───────┤│ 6 │附表一 │103年10月13日 │南投縣○○鎮○│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6 │下午3時45分至 │○路00-0號0樓 │20,000元 │號11被害人│ 面截圖(見彰││ │ │50分 │「全家便利商店│20,000元 │匯入左列帳│ 警卷一第60頁││ │ │ │」草屯福美店(│20,000元 │戶總額:15│ ) ││ │ │ │下稱全家草屯福│20,000元 │0,000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美店)台新銀行│20,000元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2 ││ │ │ │ATM │20,000元 │提領總額:│ 頁背面) ││ │ │ │ │9,000元 │149,900元 │ ││ │ ├───────┼───────┼─────┤③被告廖志├───────┤│ │ │103年10月13日 │南投縣○○鎮○│900元 │豪犯罪所得│①ATM監視器畫 ││ │ │下午4時23分 │○○路00、00號│ │:145,403 │ 面截圖(見彰││ │ │ │草屯碧山郵局(│ │元(計算式│ 警卷一第62頁││ │ │ │下稱草屯碧山郵│ │:149,900 │ ) ││ │ │ │局) │ │元×0.97=│②一覽表(見彰││ │ │ │ │ │145,403元 │ 警卷一第122 ││ │ │ │ │ │) │ 頁背面) │├──┼────┼───────┼───────┼─────┼─────┼───────┤│ 7 │附表一 │103年10月13日 │南投縣○○鎮○│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7 │下午3時40分至 │○路000號0樓「│20,000元 │號12至13被│ 面截圖(見彰││ │ │42分 │全家便利商店」│10,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一第59頁││ │ │ │草屯東寶店(下│ │列帳戶總額│ ) ││ │ │ │稱全家草屯東寶│ │:176,357 │②一覽表(見彰││ │ │ │店)台新銀行AT│ │元 │ 警卷一第122 ││ │ │ │M │ │②左列帳戶│ 至123頁) ││ │ ├───────┼───────┼─────┤提領總額:├───────┤│ │ │103年10月13日 │全家南投金袋店│20,000元 │176,300元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11時43分至│台新銀行ATM │20,000元 │③被告廖志│ 面截圖(見彰││ │ │44分 │ │10,000元 │豪犯罪所得│ 警卷一第63頁││ │ │ │ │ │:171,011 │ ) ││ │ │ │ │ │元(計算式│②一覽表(見彰││ │ │ │ │ │:176,300 │ 警卷一第122 ││ │ │ │ │ │元×0.97=│ 至123頁) ││ │ ├───────┼───────┼─────┤171,011元 ├───────┤│ │ │103年10月14日 │南投民族路郵局│2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凌晨00時24分至│ │20,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26分 │ │20,000元 │ │ 警卷一第63頁││ │ │ │ │16,300元 │ │ 背面)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2 ││ │ │ │ │ │ │ 至123頁) │├──┼────┼───────┼───────┼─────┼─────┼───────┤│ 8 │附表一 │103年10月15日 │南投縣○○鄉○│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8 │下午2時3分至53│○村○○路000 │9,000元 │號14被害人│ 面截圖(見彰││ │ │分 │號中寮鄉農會爽│20,000元 │匯入左列帳│ 警卷一第64頁││ │ │ │文分部 │10,000元 │戶總額:20│ ) ││ │ │ │ │ │,000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3 ││ │ │ │ │ │提領總額:│ 頁) ││ │ ├───────┼───────┼─────┤59,900元 ├───────┤│ │ │103年10月15日 │南投三和郵局 │9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下午4時26分 │ │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 │ │ │:19,400元│ 警卷一第60頁││ │ │ │ │ │(計算式:│ 背面) ││ │ │ │ │ │20,000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0.97=19,4│ 警卷一第123 ││ │ │ │ │ │00元) │ 頁) │├──┼────┼───────┼───────┼─────┼─────┼───────┤│ 9 │附表一 │103年10月20日 │南投縣○○鄉○│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9 │下午3時38分至 │○村○○路000 │20,000元 │號15至17被│ 面截圖(見彰││ │ │39分 │號中寮鄉農會 │9,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一第64頁││ │ │ │ │ │列帳戶總額│ 背面) ││ │ │ │ │ │:79,172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3 ││ │ │ │ │ │提領總額:│ 頁) ││ │ ├───────┼───────┼─────┤150,000元 ├───────┤│ │ │103年10月20日 │南投縣○○市○│2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下午5時50分至 │○路000號「7-1│10,0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51分 │1便利商店」南 │ │:76,796元│ 警卷一第65頁││ │ │ │崗店(下稱統一│ │(計算式:│ ) ││ │ │ │南崗店)中國信│ │79,172元×│②一覽表(見彰││ │ │ │託ATM │ │0.97=76,7│ 警卷一第123 ││ │ │ │ │ │96.84元, │ 頁) ││ │ ├───────┼───────┼─────┤小數點後無├───────┤│ │ │103年10月20日 │同上 │15,000元 │條件捨去)│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7時31分 │ │ │ │ 面截圖(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65頁││ │ │ │ │ │ │ 背面)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3 ││ │ │ │ │ │ │ 頁) ││ │ ├───────┼───────┼─────┤ ├───────┤│ │ │103年10月20日 │南投縣○○市○│2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7時41分至 │○路0段000號「│20,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42分 │全家便利商店」│10,000元 │ │ 警卷一第66頁││ │ │ │南投永順店(下│ │ │ ) ││ │ │ │稱全家南投永順│ │ │②一覽表(見彰││ │ │ │店)台新銀行AT│ │ │ 警卷一第123 ││ │ │ │M │ │ │ 頁) ││ │ ├───────┼───────┼─────┤ ├───────┤│ │ │103年10月20日 │統一南崗店 │5,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8時10分至 │中國信託ATM │1,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12分 │ │ │ │ 警卷一第66頁││ │ │ │ │ │ │ 背面)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3 ││ │ │ │ │ │ │ 頁) │├──┼────┼───────┼───────┼─────┼─────┼───────┤│ 10 │附表一 │103年10月22日 │全家南投永順店│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0 │下午2時14分至 │台新銀行ATM │20,000元 │號18、19被│ 面截圖(見彰││ │ │16分 │ │20,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一第67頁││ │ │ │ │ │列帳戶總額│ ) ││ │ │ │ │ │:65,000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1 ││ │ │ │ │ │提領總額:│ 頁背面) ││ │ ├───────┼───────┼─────┤100,000元 ├───────┤│ │ │103年10月22日 │南投縣○○市○│3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下午3時0分至2 │○路000號華南 │10,0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分 │銀行南投分行(│ │:63,050元│ 警卷一第67頁││ │ │ │下稱華銀南投分│ │(計算式:│ 背面) ││ │ │ │行) │ │65,000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0.97=63,0│ 警卷一第121 ││ │ │ │ │ │50元) │ 頁背面) │├──┼────┼───────┼───────┼─────┼─────┼───────┤│ 11 │附表一 │103年10月24日 │統一南崗店 │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1 │下午3時16分至 │中國信託ATM │20,000元 │號20被害人│ 面截圖(見彰││ │ │20分 │ │20,000元 │匯入左列帳│ 警卷一第68頁││ │ │ │ │20,000元 │戶總額:10│ ) ││ │ │ │ │19,000元 │0,000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3 ││ │ │ │ │ │提領總額:│ 頁背面) ││ │ │ │ │ │99,000元 │ ││ │ │ │ │ │③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96,030元│ ││ │ │ │ │ │(計算式:│ ││ │ │ │ │ │99,000元×│ ││ │ │ │ │ │0.97=96,0│ ││ │ │ │ │ │30元) │ │├──┼────┼───────┼───────┼─────┼─────┼───────┤│ 12 │附表一 │103年11月1日晚│南投三和郵局 │7,1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2 │間10時8分至9分│ │1,200元 │號21被害人│ 面截圖(見彰││ │ │ │ │ │匯入左列帳│ 警卷一第70頁││ │ │ │ │ │戶總額:8,│ 背面) ││ │ │ │ │ │266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4 ││ │ │ │ │ │提領總額:│ 頁) ││ │ │ │ │ │8,300元 │ ││ │ │ │ │ │③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8,018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8,266元×0│ ││ │ │ │ │ │.97=8,018│ ││ │ │ │ │ │.02,小數 │ ││ │ │ │ │ │點後無條件│ ││ │ │ │ │ │捨去) │ │├──┼────┼───────┼───────┼─────┼─────┼───────┤│ 13 │附表一 │103年11月3日下│全家南投永順店│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3 │午2時31分至35 │台新銀行ATM │20,000元 │號22被害人│ 面截圖(見彰││ │ │分 │ │20,000元 │匯入左列帳│ 警卷一第71頁││ │ │ │ │20,000元 │戶總額:14│ 背面) ││ │ │ │ │20,000元 │6,400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20,000元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4 ││ │ │ │ │20,000元 │提領總額:│ 頁) ││ │ │ │ │6,000元 │146,400元 │ ││ │ ├───────┼───────┼─────┤③被告廖志├───────┤│ │ │103年11月3日下│南投縣○○市○│400元 │豪犯罪所得│①ATM監視器畫 ││ │ │午2時40分 │○街000號南投 │ │:142,008 │ 面截圖(見彰││ │ │ │中山街郵局(下│ │元(計算式│ 警卷一第71頁││ │ │ │稱南投中山街郵│ │:146,400 │ ) ││ │ │ │局) │ │元×0.97=│②一覽表(見彰││ │ │ │ │ │142,008元 │ 警卷一第124 ││ │ │ │ │ │) │ 頁) │├──┼────┼───────┼───────┼─────┼─────┼───────┤│ 14 │附表一 │103年11月4日中│全家南投永順店│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4 │午12時39分 │台新銀行ATM │10,000元 │號23至26被│ 面截圖(見彰││ │ │ │ │ │害人匯入左│ 警卷一第72頁││ │ │ │ │ │列帳戶總額│ ) ││ │ │ │ │ │:66,246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4 ││ │ │ │ │ │提領總額:│ 頁背面) ││ │ ├───────┼───────┼─────┤100,000元 ├───────┤│ │ │103年11月4日下│同上 │1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午1時35分至36 │ │10,0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分 │ │(起訴書附│:64,258元│ 警卷一第74頁││ │ │ │ │表㈢漏未記│(計算式:│ ) ││ │ │ │ │載,應予補│66,246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充) │0.97=64,2│ 警卷一第124 ││ │ │ │ │ │58.62元, │ 頁背面) ││ │ ├───────┼───────┼─────┤小數點後無├───────┤│ │ │103年11月4日晚│南投中山街郵局│10,000元 │條件捨去)│①ATM監視器畫 ││ │ │間7時42分至43 │ │2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分 │ │ │ │ 警卷一第72頁││ │ │ │ │ │ │ 背面)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4 ││ │ │ │ │ │ │ 頁背面) ││ │ ├───────┼───────┼─────┤ ├───────┤│ │ │103年11月4日晚│南投縣○○市○│14,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8時6分 │○路0段00號「 │ │ │ 面截圖(見彰││ │ │ │全家便利商店」│ │ │ 警卷一第74頁││ │ │ │南投仁和店(下│ │ │ 背面) ││ │ │ │稱全家南投仁和│ │ │②一覽表(見彰││ │ │ │店)台新銀行AT│ │ │ 警卷一第124 ││ │ │ │M │ │ │ 頁背面) ││ │ ├───────┼───────┼─────┤ ├───────┤│ │ │103年11月4日晚│南投縣○○市○│13,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8時18分 │○路000號「全 │ │ │ 面截圖(見彰││ │ │ │家便利商店」南│ │ │ 警卷一第73頁││ │ │ │投康金店(下稱│ │ │ ) ││ │ │ │全家南投康金店│ │ │②一覽表(見彰││ │ │ │)台新銀行ATM │ │ │ 警卷一第124 ││ │ │ │ │ │ │ 頁背面) ││ │ ├───────┼───────┼─────┤ ├───────┤│ │ │103年11月4日晚│華銀南投分行 │12,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8時55分至56 │ │8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分 │ │ │ │ 警卷一第73頁││ │ │ │ │ │ │ 背面)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4 ││ │ │ │ │ │ │ 頁背面) │├──┼────┼───────┼───────┼─────┼─────┼───────┤│ 15 │附表一 │103年11月7日下│南投縣○○鄉○│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5 │午1時17分 │○路0段000號名│9,900元 │號27被害人│ 面截圖(見彰││ │ │ │間松嶺郵局(下│ │匯入左列帳│ 警卷一第76頁││ │ │ │稱名間松嶺郵局│ │戶總額:30│ 背面) ││ │ │ │) │ │,000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4 ││ │ │ │ │ │提領總額:│ 頁背面) ││ │ │ │ │ │29,900元 │ ││ │ │ │ │ │③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29,003元│ ││ │ │ │ │ │(計算式:│ ││ │ │ │ │ │29,900元×│ ││ │ │ │ │ │0.97=29,0│ ││ │ │ │ │ │03元) │ │├──┼────┼───────┼───────┼─────┼─────┼───────┤│ 16 │附表一 │103年11月7日下│名間松嶺郵局 │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6 │午1時40分至45 │ │20,000元 │號28至31被│ 面截圖(見彰││ │ │分 │ │20,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一第76頁││ │ │ │ │20,000元 │列帳戶總額│ 背面至第77頁││ │ │ │ │20,000元 │:266,090 │ ) ││ │ │ │ │20,000元 │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20,000元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5 ││ │ │ │ │9,900元 │提領總額:│ 頁) ││ │ ├───────┼───────┼─────┤209,900元 ├───────┤│ │ │103年11月8日下│統一南崗店中國│2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午4時17分至5時│信託ATM │10,0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1分 │ │20,000元 │:203,603 │ 警卷一第77頁││ │ │ │ │10,000元 │元(計算式│ 背面) ││ │ │ │ │ │:209,900 │②一覽表(見彰││ │ │ │ │ │元×0.97=│ 警卷一第125 ││ │ │ │ │ │203,603元 │ 頁) ││ │ │ │ │ │) │ │├──┼────┼───────┼───────┼─────┼─────┼───────┤│ 17 │附表一 │ │ │ │附表二編號│ ││ │編號17 │ │ │ │33被害人匯│ ││ │ │ │ │ │入左列帳戶│ ││ │ │ │ │ │款項未經提│ ││ │ │ │ │ │領,自無犯│ ││ │ │ │ │ │罪所得。 │ │├──┼────┼───────┼───────┼─────┼─────┼───────┤│ 18 │附表一 │103年11月15日 │南投縣○○市○│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8 │下午4時45分至4│○路000號「7-1│9,000元 │號32、34至│ 面截圖(見彰││ │ │7分 │1便利商店」樂 │ │35被害人匯│ 警卷一第80頁││ │ │ │天店(下稱統一│ │入左列帳戶│ ) ││ │ │ │樂天店)中國信│ │總額:82,0│②一覽表(見彰││ │ │ │託ATM │ │38元 │ 警卷一第125 ││ │ │ │ │ │②左列帳戶│ 頁背面) ││ │ ├───────┼───────┼─────┤提領總額:├───────┤│ │ │103年11月15日 │南投中山街郵局│900元 │119,900元 │①ATM監視器畫 ││ │ │下午4時52分 │ │ │③被告廖志│ 面截圖(見彰││ │ │ │ │ │豪犯罪所得│ 警卷一第75頁││ │ │ │ │ │:79,576元│ ) ││ │ │ │ │ │(計算式:│②一覽表(見彰││ │ │ │ │ │82,038元×│ 警卷一第125 ││ │ │ │ │ │0.97=79,5│ 頁背面) ││ │ ├───────┼───────┼─────┤76.86元, ├───────┤│ │ │103年11月15日 │南投縣○○鄉○│20,000元 │小數點後無│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6時24分至7│○村○○路0之0│10,000元 │條件捨去)│ 面截圖(見彰││ │ │時25分 │0號中寮鄉農會 │20,000元 │ │ 警卷一第79頁││ │ │ │內城分部(下稱│20,000元 │ │ ) ││ │ │ │中寮鄉農會內城│6,000元 │ │②一覽表(見彰││ │ │ │分部) │ │ │ 警卷一第125 ││ │ │ │ │ │ │ 頁背面) ││ │ ├───────┼───────┼─────┤ ├───────┤│ │ │103年11月15日 │南投縣○○市○│9,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8時53分 │○路000號「7-1│ │ │ 面截圖(見彰││ │ │ │1便利商店」龍 │ │ │ 警卷一第80頁││ │ │ │巳店(下稱統一│ │ │ 背面) ││ │ │ │龍巳店)中國信│ │ │②一覽表(見彰││ │ │ │託ATM │ │ │ 警卷一第126 ││ │ │ │ │ │ │ 頁) ││ │ ├───────┼───────┼─────┤ ├───────┤│ │ │103年11月15日 │統一南崗店 │5,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10時8分 │中國信託ATM │ │ │ 面截圖(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81頁││ │ │ │ │ │ │ )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6 ││ │ │ │ │ │ │ 頁) │├──┼────┼───────┼───────┼─────┼─────┼───────┤│ 19 │附表一 │103年11月17日 │南投縣○○市○│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一覽表(見彰││ │編號19 │晚間8時39分至4│○路0段000號「│9,000元 │號36至37被│ 警卷一第126 ││ │ │0分 │7-11便利商店」│ │害人匯入左│ 頁) ││ │ │ │祖祠店(下稱統│ │列帳戶總額│ ││ │ │ │一祖祠店)中國│ │:39,978元│ ││ │ │ │信託ATM │ │②左列帳戶│ ││ │ ├───────┼───────┼─────┤提領總額:├───────┤│ │ │103年11月17日 │南投中山街郵局│900元 │99,900元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8時45分 │ │ │③被告廖志│ 面截圖(見彰││ │ │ │ │ │豪犯罪所得│ 警卷一第76頁││ │ │ │ │ │:38,778元│ ) ││ │ │ │ │ │(計算式:│②一覽表(見彰││ │ │ │ │ │39,978元×│ 警卷一第126 ││ │ │ │ │ │0.97=38,7│ 頁) ││ │ ├───────┼───────┼─────┤78.66元, ├───────┤│ │ │103年11月17日 │統一南崗店中國│20,000元 │小數點後無│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9時2分至3 │信託ATM │10,000元 │條件捨去)│ 面截圖(見彰││ │ │分 │ │ │ │ 警卷一第82頁││ │ │ │ │ │ │ )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6 ││ │ │ │ │ │ │ 頁) ││ │ ├───────┼───────┼─────┤ ├───────┤│ │ │103年11月17日 │同上 │2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9時36分至3│ │10,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7分 │ │ │ │ 警卷一第81頁││ │ │ │ │ │ │ 背面)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6 ││ │ │ │ │ │ │ 頁) ││ │ ├───────┼───────┼─────┤ ├───────┤│ │ │103年11月17日 │同上 │1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10時5分 │ │ │ │ 面截圖(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83頁││ │ │ │ │ │ │ )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6 ││ │ │ │ │ │ │ 頁) │├──┼────┼───────┼───────┼─────┼─────┼───────┤│ 20 │附表一 │103年11月29日 │南投民族路郵局│23,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0 │下午4時59分至5│ │29,000元 │號38至40被│ 面截圖(見彰││ │ │時19分 │ │5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一第90頁││ │ │ │ │ │列帳戶總額│ ) ││ │ │ │ │ │:63,434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6 ││ │ │ │ │ │提領總額:│ 頁背面) ││ │ ├───────┼───────┼─────┤92,400元 ├───────┤│ │ │103年11月29日 │統一龍巳店 │2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6時9分至10│中國信託ATM │9,0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分 │ │ │:61,530元│ 警卷一第91頁││ │ │ │ │ │(計算式:│ ) ││ │ │ │ │ │63,434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0.97=61,5│ 警卷一第126 ││ │ │ │ │ │30.98元, │ 頁背面至第12││ │ │ │ │ │小數點後無│ 7頁) ││ │ ├───────┼───────┼─────┤條件捨去)├───────┤│ │ │103年11月29日 │南投民族路郵局│9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6時18分至7│ │10,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時41分 │ │ │ │ 警卷一第90頁││ │ │ │ │ │ │ )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7 ││ │ │ │ │ │ │ 頁) │├──┼────┼───────┼───────┼─────┼─────┼───────┤│ 21 │附表一 │103年12月2日下│南投民族路郵局│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1 │午2時3分至7分 │ │20,000元 │號41、43被│ 面截圖(見彰││ │ │ │ │20,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一第84頁││ │ │ │ │9,900元 │列帳戶總額│ ) ││ │ │ │ │20,000元 │:300,000 │②一覽表(見彰││ │ │ │ │20,000元 │元 │ 警卷一第128 ││ │ │ │ │20,000元 │②左列帳戶│ 頁) ││ │ │ │ │20,000元 │提領總額:│ ││ │ ├───────┼───────┼─────┤299,900元 ├───────┤│ │ │103年12月3日中│中寮鄉農會內城│2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午12時58分至下│分部 │20,0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午1時3分 │ │20,000元 │:290,903 │ 警卷一第84頁││ │ │ │ │20,000元 │元(計算式│ 背面至第85頁││ │ │ │ │20,000元 │:299,900 │ ) ││ │ │ │ │20,000元 │元×0.97=│②一覽表(見彰││ │ │ │ │20,000元 │290,903元 │ 警卷一第128 ││ │ │ │ │10,000元 │) │ 頁) │├──┼────┼───────┼───────┼─────┼─────┼───────┤│ 22 │附表一 │103年12月3日下│統一龍巳店 │3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一覽表(見彰││ │編號22 │午1時58分至2時│中國信託ATM │30,000元 │號41至42被│ 警卷一第129 ││ │ │1分 │ │30,000元 │害人匯入左│ 頁) ││ │ │ │ │30,000元 │列帳戶總額│ ││ │ ├───────┼───────┼─────┤:195,012 ├───────┤│ │ │103年12月3日下│南投中山街郵局│29,900元 │元 │①一覽表(見彰││ │ │午5時32分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9 ││ │ │ │ │ │提領總額:│ 頁) ││ │ ├───────┼───────┼─────┤176,900元 ├───────┤│ │ │103年12月4日晚│南投縣○○鄉○│2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間7時21分至22 │○村○○路0段 │7,0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分 │000號名間鄉農 │ │:171,593 │ 警卷一第92頁││ │ │ │會新光分部 │ │元(計算式│ ) ││ │ │ │ │ │:176,900 │②一覽表(見彰││ │ │ │ │ │元×0.97=│ 警卷一第129 ││ │ │ │ │ │171,593元 │ 頁) ││ │ │ │ │ │) │ │├──┼────┼───────┼───────┼─────┼─────┼───────┤│ 23 │附表一 │103年12月4日下│全家南投永順店│5,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3 │午3時14分 │台新銀行ATM │ │號44至45被│ 面截圖(見彰││ │ ├───────┼───────┼─────┤害人匯入左│ 警卷二第93頁││ │ │103年12月4日下│全家南投仁和店│20,000元 │列帳戶總額│ ) ││ │ │午3時41分 │台新銀行ATM │10,000元 │:9,998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29 ││ │ │ │ │ │提領總額:│ 頁背面) ││ │ │ │ │ │35,000元 │ ││ │ │ │ │ │③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9,698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9,998元×0│ ││ │ │ │ │ │.97=9,698│ ││ │ │ │ │ │.06元,小 │ ││ │ │ │ │ │數點後無條│ ││ │ │ │ │ │件捨去) │ │├──┼────┼───────┼───────┼─────┼─────┼───────┤│ 24 │附表一 │103年12月3日下│中寮鄉農會內城│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4 │午1時20分至25 │分部 │20,000元 │號46至47被│ 面截圖(見彰││ │ │分 │ │20,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一第85頁││ │ │ │ │20,000元 │列帳戶總額│ ) ││ │ │ │ │20,000元 │:179,985 │②一覽表(見彰││ │ │ │ │20,000元 │元 │ 警卷一第128 ││ │ │ │ │20,000元 │②左列帳戶│ 頁背面) ││ │ │ │ │(起訴書附│提領總額:│ ││ │ │ │ │表㈢漏未記│209,800元 │ ││ │ │ │ │載,應予補│③被告廖志│ ││ │ │ │ │充) │豪犯罪所得│ ││ │ ├───────┼───────┼─────┤:174,585 ├───────┤│ │ │103年12月3日下│南投中山街郵局│9,900元 │元(計算式│①ATM監視器畫 ││ │ │午5時27分 │ │(起訴書附│:179,985 │ 面截圖(見彰││ │ │ │ │表㈢漏未記│元×0.97=│ 警卷一第86頁││ │ │ │ │載,應予補│174,585.45│ ) ││ │ │ │ │充) │元,小數點│②一覽表(見彰││ │ │ │ │ │後無條件捨│ 警卷一第128 ││ │ │ │ │ │去) │ 頁背面) ││ │ ├───────┼───────┼─────┤ ├───────┤│ │ │103年12月4日晚│全家南投永順店│1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9時8分至9分 │台新銀行ATM │20,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 │ │ │ │ 警卷二第95頁││ │ │ │ │ │ │ )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8 ││ │ │ │ │ │ │ 頁背面) ││ │ ├───────┼───────┼─────┤ ├───────┤│ │ │103年12月4日晚│統一樂天店 │3,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10時32分 │中國信託ATM │(起訴書附│ │ 面截圖(見彰││ │ │ │ │表贅載12,0│ │ 警卷二第96頁││ │ │ │ │00元、18,0│ │ ) ││ │ │ │ │00元,應予│ │②一覽表(見彰││ │ │ │ │刪除) │ │ 警卷一第128 ││ │ │ │ │ │ │ 頁背面) ││ │ ├───────┼───────┼─────┤ ├───────┤│ │ │103年12月4日晚│全家南投仁和店│2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10時38分至39│台新銀行ATM │6,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分 │ │ │ │ 警卷二第97頁││ │ │ │ │ │ │ )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8 ││ │ │ │ │ │ │ 頁背面) ││ │ ├───────┼───────┼─────┤ ├───────┤│ │ │103年12月4日晚│南投中山街郵局│9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10時46分 │ │(起訴書附│ │ 面截圖(見彰││ │ │ │ │表㈢漏未記│ │ 警卷一第88頁││ │ │ │ │載,應予補│ │ ) ││ │ │ │ │充)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29 ││ │ │ │ │ │ │ 頁) │├──┼────┼───────┼───────┼─────┼─────┼───────┤│ 25 │附表一 │103年12月7日下│統一南豐店中國│24,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5 │午5時22分至23 │信託ATM │13,000元 │號48至49被│ 面截圖(見彰││ │ │分 │ │ │害人匯入左│ 警卷二第97頁││ │ │ │ │ │列帳戶總額│ ) ││ │ │ │ │ │:52,046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30 ││ │ │ │ │ │提領總額:│ 頁) ││ │ ├───────┼───────┼─────┤52,100元 ├───────┤│ │ │103年12月7日下│南投民族路郵局│100元 │③被告廖志│①一覽表(見彰││ │ │午5時27分 │ │ │豪犯罪所得│ 警卷一第130 ││ │ │ │ │ │:50,484元│ 頁) ││ │ ├───────┼───────┼─────┤(計算式:├───────┤│ │ │103年12月7日下│統一南豐店中國│15,000元 │52,046元×│①ATM監視器畫 ││ │ │午5時46分 │信託ATM │ │0.97=50,4│ 面截圖(見彰││ │ │ │ │ │84.62元, │ 警卷二第97頁││ │ │ │ │ │小數點後無│ ) ││ │ │ │ │ │條件捨去)│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30 ││ │ │ │ │ │ │ 頁) │├──┼────┼───────┼───────┼─────┼─────┼───────┤│ 26 │附表一 │103年12月12日 │全家南投仁和店│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6 │下午3時43分至4│台新銀行ATM │20,000元 │號50至51被│ 面截圖(見彰││ │ │8分 │ │20,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二第99頁││ │ │ │ │20,000元 │列帳戶總額│ ) ││ │ │ │ │20,000元 │:208,055 │②一覽表(見彰││ │ │ │ │20,000元 │元 │ 警卷一第130 ││ │ │ │ │10,000元 │②左列帳戶│ 頁) ││ │ │ │ │20,000元 │提領總額:│ ││ │ ├───────┼───────┼─────┤296,200元 ├───────┤│ │ │103年12月13日 │南投縣○○市○│2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凌晨00時00分至│○○路00號南投│20,000元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01分 │三興郵局(下稱│9,900元 │:201,813 │ 警卷一第85頁││ │ │ │南投三興郵局)│(起訴書附│元(計算式│ 背面) ││ │ │ │ │表㈢漏未記│:208,055 │②一覽表(見彰││ │ │ │ │載,應予補│元×0.97=│ 警卷一第130 ││ │ │ │ │充) │201,813.35│ 頁背面) ││ │ ├───────┼───────┼─────┤元,小數點├───────┤│ │ │103年12月13日 │統一樂天店 │20,000元 │後無條件捨│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9時53分 │中國信託ATM │ │去) │ 面截圖(見彰││ │ │ │ │ │ │ 警卷二第100 ││ │ │ │ │ │ │ 頁)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30 ││ │ │ │ │ │ │ 頁背面) ││ │ ├───────┼───────┼─────┤ ├───────┤│ │ │103年12月13日 │南投中山街郵局│2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9時55分至 │ │18,3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56分 │ │(起訴書附│ │ 警卷一第87頁││ │ │ │ │表㈢漏未記│ │ 背面) ││ │ │ │ │載,應予補│ │②一覽表(見彰││ │ │ │ │充) │ │ 警卷一第130 ││ │ │ │ │ │ │ 頁背面) ││ │ ├───────┼───────┼─────┤ ├───────┤│ │ │103年12月13日 │全家南投永順店│20,0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晚間10時16分 │台新銀行ATM │18,0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 │ │ │ │ 警卷二第101 ││ │ │ │ │ │ │ 頁) ││ │ │ │ │ │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30 ││ │ │ │ │ │ │ 頁背面) │├──┼────┼───────┼───────┼─────┼─────┼───────┤│ 27 │附表一 │103年12月24日 │全家南投仁和店│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7 │下午2時46分至4│台新銀行ATM │19,000元 │號52被害人│ 面截圖(見彰││ │ │9分 │ │20,000元 │匯入左列帳│ 警卷二第102 ││ │ │ │ │20,000元 │戶總額:10│ 頁) ││ │ │ │ │20,000元 │0,000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起訴書附│②左列帳戶│ 警卷一第131 ││ │ │ │ │表㈢漏未記│提領總額:│ 頁) ││ │ │ │ │載,應予補│99,900元 │ ││ │ │ │ │充) │③被告廖志│ ││ │ ├───────┼───────┼─────┤豪犯罪所得├───────┤│ │ │103年12月24日 │南投中山街郵局│900元 │:96,903元│①ATM監視器畫 ││ │ │下午2時57分 │ │(起訴書附│(計算式:│ 面截圖(見彰││ │ │ │ │表㈢漏未記│99,900元×│ 警卷一第88頁││ │ │ │ │載,應予補│0.97=96,9│ ) ││ │ │ │ │充) │03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 │ 警卷一第131 ││ │ │ │ │ │ │ 頁) │├──┼────┼───────┼───────┼─────┼─────┼───────┤│ 28 │附表一 │103年12月30日 │全家南投仁和店│15,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一覽表(見彰││ │編號28 │中午12時22分 │台新銀行ATM │(起訴書附│號53被害人│ 警卷一第131 ││ │ │ │ │表㈢漏未記│匯入左列帳│ 頁背面) ││ │ │ │ │載,應予補│戶總額:15│ ││ │ │ │ │充) │,000元 │ ││ │ │ │ │ │②左列帳戶│ ││ │ │ │ │ │提領總額:│ ││ │ │ │ │ │15,000元 │ ││ │ │ │ │ │③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14,550元│ ││ │ │ │ │ │(計算式:│ ││ │ │ │ │ │15,000元×│ ││ │ │ │ │ │0.97=14,5│ ││ │ │ │ │ │50元) │ ││ │ │ │ │ │ │ │├──┼────┼───────┼───────┼─────┼─────┼───────┤│ 29 │附表一 │104年1月5日晚 │全家南投仁和店│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9 │間7時12分至13 │台新銀行ATM │20,000元 │號54至58被│ 面截圖(見彰││ │ │分 │ │20,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二第103 ││ │ │ │ │ │列帳戶總額│ 頁) ││ │ ├───────┼───────┼─────┤:130,055 ├───────┤│ │ │104年1月5日晚 │全家南投金袋店│30,000元 │元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9時4分 │台新銀行ATM │ │②左列帳戶│ 面截圖(見彰││ │ │ │ │ │提領總額:│ 警卷二第104 ││ │ │ │ │ │90,000元 │ 頁) ││ │ │ │ │ │③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87,300元│ ││ │ │ │ │ │(計算式:│ ││ │ │ │ │ │90,000元×│ ││ │ │ │ │ │0.97=87,3│ ││ │ │ │ │ │00元) │ │├──┼────┼───────┼───────┼─────┼─────┼───────┤│ 30 │附表一 │104年1月9日晚 │南投縣○○市○│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一覽表(見彰││ │編號30 │間9時36分至37 │○路0號「7-11 │9,000元 │號59被害人│ 警卷二第87頁││ │ │分 │便利商店」中興│ │匯入左列帳│ 背面) ││ │ │ │新村店中國信託│ │戶總額:29│ ││ │ │ │ATM │ │,985元 │ ││ │ │ │ │ │②左列帳戶│ ││ │ │ │ │ │提領總額:│ ││ │ │ │ │ │29,000元 │ ││ │ │ │ │ │③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28,130元│ ││ │ │ │ │ │(計算式:│ ││ │ │ │ │ │29,000元×│ ││ │ │ │ │ │0.97=28,1│ ││ │ │ │ │ │30元) │ │├──┼────┼───────┼───────┼─────┼─────┼───────┤│ 31 │附表一 │104年1月19日下│全家南投永順店│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31 │午5時59分至晚 │台新銀行ATM │5,000元 │號60至63被│ 面截圖(見彰││ │ │間6時 │ │ │害人匯入左│ 警卷二第108 ││ │ │ │ │ │列帳戶總額│ 頁) ││ │ │ │ │ │:141,086 │②一覽表(見彰││ │ │ │ │ │元 │ 警卷二第87頁││ │ │ │ │ │②左列帳戶│ 背面) ││ │ ├───────┼───────┼─────┤提領總額:├───────┤│ │ │104年1月19日晚│全家南投仁和店│20,000元 │140,800元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6時55分 │台新銀行ATM │ │③被告廖志│ 面截圖(見彰││ │ │ │ │ │豪犯罪所得│ 警卷二第109 ││ │ │ │ │ │:136,576 │ 頁) ││ │ │ │ │ │元(計算式│②一覽表(見彰││ │ │ │ │ │:140,800 │ 警卷二第87頁││ │ │ │ │ │元×0.97=│ 背面) ││ │ ├───────┼───────┼─────┤136,576元 ├───────┤│ │ │104年1月19日晚│南投中山街郵局│900元 │) │①ATM監視器畫 ││ │ │間6時3分至7時2│ │5,100元 │ │ 面截圖(見彰││ │ │9分 │ │20,000元 │ │ 警卷二第111 ││ │ │ │ │9,900元 │ │ 頁) ││ │ │ │ │20,000元 │ │②一覽表(見彰││ │ │ │ │20,000元 │ │ 警卷二第87頁││ │ │ │ │19,000元 │ │ 背面) ││ │ │ │ │900元 │ │ │├──┼────┼───────┼───────┼─────┼─────┼───────┤│ 32 │附表一 │104年1月20日下│南投縣○○鎮○│2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32 │午3時23分至25 │○路000、000號│20,000元 │號64至66被│ 面截圖(見彰││ │ │分 │草屯大觀郵局 │10,000元 │害人匯入左│ 警卷二第112 ││ │ │ │ │ │列帳戶總額│ 頁) ││ │ │ │ │ │:90,905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附表三提│ 警卷二第87頁││ │ │ │ │ │領總額:61│ ) ││ │ ├───────┼───────┼─────┤,000元 ├───────┤│ │ │104年1月20日晚│全家南投永順店│11,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間9時10分 │台新銀行ATM │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 │ │ │:59,170元│ 警卷二第114 ││ │ │ │ │ │(計算式:│ 頁) ││ │ │ │ │ │61,000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0.97=59,1│ 警卷二第87頁││ │ │ │ │ │70元) │ ) │├──┼────┼───────┼───────┼─────┼─────┼───────┤│ 33 │附表一 │104年1月21日下│南投中山街郵局│50,000元 │①附表二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33 │午2時11分、4時│ │20,000元 │號67被害人│ 面截圖(見彰││ │ │18分 │ │ │匯入左列帳│ 警卷二第113 ││ │ │ │ │ │戶總額:50│ 頁) ││ │ │ │ │ │,000元 │②一覽表(見彰││ │ │ │ │ │②左列帳戶│ 警卷二第87頁││ │ │ │ │ │提領總額:│ ) ││ │ ├───────┼───────┼─────┤100,000元 ├───────┤│ │ │104年1月22日上│名間松嶺郵局 │30,000元 │③被告廖志│①ATM監視器畫 ││ │ │午9時54分 │ │ │豪犯罪所得│ 面截圖(見彰││ │ │ │ │ │:48,500元│ 警卷二第115 ││ │ │ │ │ │(計算式:│ 頁) ││ │ │ │ │ │50,000元×│②一覽表(見彰││ │ │ │ │ │0.97=48,5│ 警卷二第87頁││ │ │ │ │ │00元) │ ) │└──┴────┴───────┴───────┴─────┼─────┴───────┤│被告廖志豪犯罪所得總計: ││3,079,748元 │└─────────────┘附表四:被告王宗瑋提領人頭帳戶一覽表┌───┬─────────────────────────┐│編號 │人頭帳戶 │├───┼─────────────────────────┤│1 │合庫岡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2 │合庫桃園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3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4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 │├───┼─────────────────────────┤│5 │三峽中山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6 │合庫龜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五:被害人遭詐騙情形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受詐欺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受款 │證據出處 ││ │ │ │ │ │帳戶 │(以下均見16386 ││ │ │ │ │ │ │卷) │├──┼───┼──────────┼──────┼─────┼───┼────────┤│ 1 │李玉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2│104年2月5日 │50,000元 │附表四│①李玉成警詢筆錄││ │(告訴│月5日透過電話聯繫, │中午12時50分│ │編號1 │ (第55至57頁)││ │人) │冒以友人身分,佯稱:│ │ │ │②臺灣土地銀行匯││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 款申請書客戶收││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執聯(第58頁)││ │ │,至高雄市○○區○○│ │ │ │ ││ │ │路000號「土地銀行小 │ │ │ │ ││ │ │港分行」臨櫃匯款。 │ │ │ │ │├──┼───┼──────────┼──────┼─────┼───┼────────┤│ 2 │陳文祝│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2│104年2月5日 │200,000元 │附表四│①陳文祝警詢筆錄││ │(告訴│月5日透過電話聯繫, │下午2時40分 │ │編號2 │ (第61至62頁)││ │人) │冒以堂哥身分,佯稱:│ │ │ │②第一商業銀行匯││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 款單(第65頁)││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 │ │,至臺北市○○區○○│ │ │ │ ││ │ │○路0段000-0號「第一│ │ │ │ ││ │ │商銀永春分行」臨櫃匯│ │ │ │ ││ │ │款。 │ │ │ │ │├──┼───┼──────────┼──────┼─────┼───┼────────┤│ 3 │姚智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2│104年2月5日 │100,000元 │附表四│①姚智凱警詢筆錄││ │ │月5日透過電話聯繫, │下午2時許 │ │編號3 │ (第72頁) ││ │ │佯為「警察局警官」,│ ├─────┤ │②中國信託銀行新││ │ │詐稱:姚智凱涉嫌擄人│ │80,000元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勒贖案件,需將存款暫│ │ │ │ 憑證、吉安大昌││ │ │時匯入指定帳戶調查云│ │ │ │ 郵局郵政存簿儲││ │ │云,因而陷於錯誤,至│ │ │ │ 金簿存摺封面及││ │ │花蓮縣○○市○○路 │ │ │ │ 內頁交易明細影││ │ │000號「中國信託花蓮 │ │ │ │ 本(第76至77頁││ │ │分行」臨櫃匯款。 │ │ │ │ ) │├──┼───┼──────────┼──────┼─────┼───┼────────┤│ 4 │呂黃金│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2│104年2月6日 │100,000元 │附表四│①呂黃金花警詢筆││ │花(告│月6日透過電話聯繫, │中午12時5分 │ │編號3 │ 錄(第67至68頁││ │訴人)│冒以親人身分,佯稱:│ │ │ │ ) ││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②安泰銀行匯款委││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託書(第69頁)││ │ │,至臺北市○○區○○│ │ │ │ ││ │ │路000號「安泰商銀松 │ │ │ │ ││ │ │山分行」臨櫃匯款。 │ │ │ │ │├──┼───┼──────────┼──────┼─────┼───┼────────┤│ 5 │卓晨愷│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2│104年2月6日 │13,999元 │附表四│①卓晨愷警詢筆錄││ │ │月6日透過電話聯繫, │晚間6時19分 │ │編號4 │ (第78至79頁)││ │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 │ 交易明細表(第││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 │ │ │ 80頁) ││ │ │失,須前往ATM依指示 │ │ │ │ ││ │ │操作取消設定云云,因│ │ │ │ ││ │ │而陷於錯誤,至臺北市○ ○ ○ ○ ○○ ○ ○○○區○○路000號「 │ │ │ │ ││ │ │北投郵局」ATM依指示 │ │ │ │ ││ │ │操作匯款。 │ │ │ │ │├──┼───┼──────────┼──────┼─────┼───┼────────┤│ 6 │張玉蓉│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2│104年2月8日 │19,999元 │附表四│①張玉蓉警詢筆錄││ │(告訴│月8日透過電話聯繫, │下午4時18分 │ │編號5 │ (第84至85頁)││ │人) │偽以網路拍賣賣家及銀│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 │ │行行員之名義,佯稱:├──────┼─────┤ │ 交易明細表(第││ │ │先前在網路購物作業疏│104年2月8日 │4,111元 │ │ 86頁) ││ │ │失,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下午4時24分 │ │ │ ││ │ │,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 │ │ │ ││ │ │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 │ │至南投縣○○鄉○○街│ │ │ │ ││ │ │00 號郵局ATM依指示操│ │ │ │ ││ │ │作匯款。 │ │ │ │ │├──┼───┼──────────┼──────┼─────┼───┼────────┤│ 7 │曹玉花│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2│104年2月10日│150,000元 │附表四│①曹玉花警詢筆錄││ │ │月10日透過電話聯繫,│下午1時20分 │ │編號6 │ (第89頁) ││ │ │冒以親人身分,佯稱:│ │ │ │②國泰世華銀行匯││ │ │因需錢孔急,欲借款應│ │ │ │ 款單(第90頁)││ │ │急云云,因而陷於錯誤│ │ │ │ ││ │ │,至新北市○○區○○│ │ │ │ ││ │ │路0段00號「國泰世華 │ │ │ │ ││ │ │重新分行」臨櫃匯款。│ │ │ │ │└──┴───┴──────────┴──────┴─────┴───┴────────┘附表六:被告王宗瑋、「小傑」持金融卡至自動付款設備交易一覽表┌──┬────┬───────┬───────┬─────┬─────┬───────┐│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所得報酬 │證據出處 ││ │ │ │ │ │ │(以下均見1638││ │ │ │ │ │ │6卷) │├──┼────┼───────┼───────┼─────┼─────┼───────┤│ 1 │附表四 │104年2月5日下 │臺中市大里區○│49,900元 │①附表五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1 │午1時56分 │○路000號「全 │ │號1被害人 │ 面截圖(第33││ │ │ │家便利商店」AT│ │匯入左列帳│ 至34頁) ││ │ │ │M │ │戶總額:50│ ││ │ │ │ │ │,000元 │ ││ │ │ │ │ │②左列帳戶│ ││ │ │ │ │ │提領總額:│ ││ │ │ │ │ │49,900元 │ ││ │ │ │ │ │③被告林偉│ ││ │ │ │ │ │翔、王宗瑋│ ││ │ │ │ │ │犯罪所得:│ ││ │ │ │ │ │各499元( │ ││ │ │ │ │ │計算式:49│ ││ │ │ │ │ │,900元×1 │ ││ │ │ │ │ │%=499元 │ ││ │ │ │ │ │) │ ││ │ │ │ │ │④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48,902元│ ││ │ │ │ │ │(計算式:│ ││ │ │ │ │ │49,900×98│ ││ │ │ │ │ │%=48,902│ ││ │ │ │ │ │元) │ │├──┼────┼───────┼───────┼─────┼─────┼───────┤│ 2 │附表四 │104年2月5日下 │臺中市○區○○│150,000元 │①附表五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2 │午2時57分 │路0段000號「楓│ │號2被害人 │ 面截圖(第10││ │ │ │康超市大慶店」│ │匯入左列帳│ 至11頁) ││ │ │ │ATM │ │戶總額:20│ ││ │ ├───────┼───────┼─────┤0,000元 ├───────┤│ │ │104年2月5日晚 │臺中市○區○○│19,900元 │②左列帳戶│①ATM監視器畫 ││ │ │間11時59分 │路0段00號「彰 │ │提領總額:│ 面截圖(第12││ │ │ │銀臺中分行」AT│ │169,900元 │ 至13頁) ││ │ │ │M │ │③被告林偉│ ││ │ │ │ │ │翔、王宗瑋│ ││ │ │ │ │ │犯罪所得:│ ││ │ │ │ │ │各1,699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169,900元 │ ││ │ │ │ │ │×1%=1,6│ ││ │ │ │ │ │99元) │ ││ │ │ │ │ │④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166,502 │ ││ │ │ │ │ │元(計算式│ ││ │ │ │ │ │:169,900 │ ││ │ │ │ │ │×98%=16│ ││ │ │ │ │ │6,502元) │ │├──┼────┼───────┼───────┼─────┼─────┼───────┤│ 3 │附表四 │104年2月5日下 │臺中市○區○○│99,000元 │①附表五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3 │午2時2分 │路00號「全家便│ │號3、4被害│ 面截圖(第14││ │ │ │利商店」ATM │ │人匯入左列│ 至15頁) ││ │ ├───────┼───────┼─────┤帳戶總額:├───────┤│ │ │104年2月5日下 │「楓康超市大慶│20,000元 │280,000元 │①ATM監視器畫 ││ │ │午2時51分 │店」ATM │ │②左列帳戶│ 面截圖(第16││ │ │ │ │ │提領總額:│ 至17頁) ││ │ ├───────┼───────┼─────┤219,900元 ├───────┤│ │ │104年2月5日下 │臺中市○區○○│30,000元 │③被告林偉│①ATM監視器畫 ││ │ │午3時15分 │○巷0-0號「OK │(被告王宗│翔犯罪所得│ 面截圖(第31││ │ │ │便利商店」ATM │瑋、「小傑│:2,199元 │ 至32頁) ││ │ │ │ │」提領) │(計算式:│ ││ │ ├───────┼───────┼─────┤219,900元 ├───────┤│ │ │104年2月5日下 │臺中市○○區○│900元 │×1%=2,1│①ATM監視器畫 ││ │ │午2時18分 │○路000號「萊 │(「小傑」│99元) │ 面截圖(第35││ │ │ │爾富便利商店」│提領) │④被告王宗│ 至36頁) ││ │ │ │ATM │ │瑋犯罪所得│ ││ │ ├───────┼───────┼─────┤:1,890元 ├───────┤│ │ │104年2月6日凌 │臺中市○區○○│30,000元 │(計算式:│①ATM監視器畫 ││ │ │晨0時1分 │路0段000-0號「│(「小傑」│219,900元 │ 面截圖(第37││ │ │ │新光商銀南台中│提領) │-900元-3│ 至38頁) ││ │ │ │分行」ATM │ │0,000元=1│ ││ │ ├───────┼───────┼─────┤89,000元。├───────┤│ │ │104年2月6日下 │臺中市○○區○│40,000元 │189,000元 │①ATM監視器畫 ││ │ │午1時46分 │○路000號「全 │ │×1%=1,8│ 面截圖(第18││ │ │ │家便利商店」AT│ │90元) │ 至19頁) ││ │ │ │M │ │⑤「小傑」│ ││ │ │ │ │ │犯罪所得:│ ││ │ │ │ │ │609元(計 │ ││ │ │ │ │ │算式:30,0│ ││ │ │ │ │ │00元+900 │ ││ │ │ │ │ │元+30,000│ ││ │ │ │ │ │元=60,900│ ││ │ │ │ │ │元。60,900│ ││ │ │ │ │ │元×1%=6│ ││ │ │ │ │ │09元) │ ││ │ │ │ │ │⑥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215,202 │ ││ │ │ │ │ │元(計算式│ ││ │ │ │ │ │:219,900 │ ││ │ │ │ │ │元-2,199 │ ││ │ │ │ │ │元-1,890 │ ││ │ │ │ │ │元-609元 │ ││ │ │ │ │ │=215,202 │ ││ │ │ │ │ │元) │ │├──┼────┼───────┼───────┼─────┼─────┼───────┤│ 4 │附表四 │104年2月6日晚 │臺中市○區○○│56,000元 │①附表五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4 │間6時30分 │路0段00號「全 │(被告王宗│號5被害人 │ 面截圖(第20││ │ │ │家便利商店」AT│瑋與「小傑│匯入左列帳│ 至21頁、第39││ │ │ │M │」提領) │戶總額:13│ 至40頁) ││ │ │ │ │ │,999元 │ ││ │ │ │ │ │②左列帳戶│ ││ │ │ │ │ │提領總額:│ ││ │ │ │ │ │56,000元 │ ││ │ │ │ │ │③被告林偉│ ││ │ │ │ │ │翔、王宗瑋│ ││ │ │ │ │ │、「小傑」│ ││ │ │ │ │ │犯罪所得:│ ││ │ │ │ │ │各139元( │ ││ │ │ │ │ │計算式:13│ ││ │ │ │ │ │,999元×1 │ ││ │ │ │ │ │%=139.99│ ││ │ │ │ │ │元,小數點│ ││ │ │ │ │ │後無條件捨│ ││ │ │ │ │ │去) │ ││ │ │ │ │ │④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13,579元│ ││ │ │ │ │ │(計算式:│ ││ │ │ │ │ │13,999×97│ ││ │ │ │ │ │%=13,579│ ││ │ │ │ │ │.03元,小 │ ││ │ │ │ │ │數點後無條│ ││ │ │ │ │ │件捨去) │ │├──┼────┼───────┼───────┼─────┼─────┼───────┤│ 5 │附表四 │104年2月8日晚 │臺中市○區○○│100元 │①附表五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5 │間6時12分 │路0段000號「臺│ │號6被害人 │ 面截圖(第22││ │ │ │中樹仔腳郵局」│ │匯入左列帳│ 至23頁) ││ │ │ │ATM │ │戶總額:24│ ││ │ ├───────┼───────┼─────┤,110元 ├───────┤│ │ │104年2月8日晚 │臺中市○區○○│10,000元 │②左列帳戶│①ATM監視器畫 ││ │ │間6時51分 │○路000號「玉 │ │提領總額:│ 面截圖(第24││ │ │ │山銀行烏日分行│ │10,100元 │ 至25頁) ││ │ │ │」ATM │ │③被告林偉│ ││ │ │ │ │ │翔、王宗瑋│ ││ │ │ │ │ │犯罪所得:│ ││ │ │ │ │ │各101元( │ ││ │ │ │ │ │計算式:10│ ││ │ │ │ │ │,100元×1 │ ││ │ │ │ │ │%=101元 │ ││ │ │ │ │ │) │ ││ │ │ │ │ │④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9,898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10,100×98│ ││ │ │ │ │ │%=9,898 │ ││ │ │ │ │ │元) │ │├──┼────┼───────┼───────┼─────┼─────┼───────┤│ 6 │附表四 │104年2月10日下│臺中市○○區○│20,000元 │①附表五編│①ATM監視器畫 ││ │編號6 │午2時12分 │○○○路000號 │ │號7被害人 │ 面截圖(第26││ │ │ │「全家便利商店│ │匯入左列帳│ 至27頁) ││ │ │ │」ATM │ │戶總額:15│ ││ │ ├───────┼───────┼─────┤0,000元 ├───────┤│ │ │104年2月10日下│臺中市○○區○│40,000元 │②左列帳戶│①ATM監視器畫 ││ │ │午2時18分 │○○路000號「O│ │提領總額:│ 面截圖(第28││ │ │ │K便利商店」ATM│ │69,900元 │ 頁) ││ │ │ │ │ │③被告林偉│ ││ │ ├───────┼───────┼─────┤翔、王宗瑋├───────┤│ │ │104年2月10日下│臺中市○○區○│9,900元 │犯罪所得:│①ATM監視器畫 ││ │ │午2時53分 │○路0段0號臺中│ │各699元( │ 面截圖(第29││ │ │ │魚市場 │ │計算式:69│ 至30頁) ││ │ │ │ │ │,900元×1 │ ││ │ │ │ │ │%=699元 │ ││ │ │ │ │ │) │ ││ │ │ │ │ │④被告廖志│ ││ │ │ │ │ │豪犯罪所得│ ││ │ │ │ │ │:68,502元│ ││ │ │ │ │ │(計算式:│ ││ │ │ │ │ │69,900×98│ ││ │ │ │ │ │%=68,502│ ││ │ │ │ │ │元) │ │└──┴────┴───────┴───────┴─────┼─────┴───────┤│被告林偉翔犯罪所得共計: ││5,336元。 ││被告廖志豪犯罪所得共計: ││522,585元。 │└─────────────┘附表七:「犯罪事實」欄㈠至㈥、㈧至㈩所載犯罪事實證據出處┌──────────┬──────────────────┐│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如「犯罪事實」欄㈠│①證人盧俊明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㈡ ││所示 │ 第191至193頁) ││ │②盧俊明與小佐「LINE」對話紀錄截圖(││ │ 見偵29653卷㈡第204至207頁) ││ │③黃雅鈞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見偵29653卷㈡第135頁) ││ │④黃雅鈞合庫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296││ │ 53卷㈡第137頁、第139頁背面) ││ │⑤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29653卷㈠第││ │ 208頁) │├──────────┼──────────────────┤│如「犯罪事實」欄㈡│①證人林峻揚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㈡ ││所示 │ 第177至180頁) ││ │②證人莊富茗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㈡ ││ │ 第40至41頁) ││ │③證人郭彥一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㈡ ││ │ 第60至63頁) ││ │④郭彥一與「小范」之「LINE」對話記錄││ │ (見偵29653卷㈡第65至90頁) ││ │⑤郭彥一華南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跨行匯 ││ │ 款交易明細表(見偵29653卷㈡第92頁 ││ │ 背面至第93頁) ││ │⑥郭彥一陽信帳戶客戶對帳單(見偵2965││ │ 3卷㈡第95頁) ││ │⑦郭彥一陽信帳戶104年1月30日取款條(││ │ 見偵29653卷㈡第96頁) ││ │⑧郭彥一陽信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跨行匯 ││ │ 款交易明細表(見偵29653卷㈡第97頁 ││ │ ) ││ │⑨林峻揚104年1月30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 │ 、郭彥一華南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 │ 明細(見偵29653卷㈡第181至182頁) ││ │⑩蒐證照片(見偵29653卷㈡第44頁) ││ │⑪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29653卷㈠第││ │ 167頁) │├──────────┼──────────────────┤│如「犯罪事實」欄㈢│①證人李施煨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㈢ ││所示 │ 第22頁) ││ │②劉靜觀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 │ 詢交易明細表、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 │ )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見偵29653卷 ││ │ ㈡第147頁背面、第148頁背面、第149 ││ │ 頁背面) │├──────────┼──────────────────┤│如「犯罪事實」欄㈣│①證人林鳳珠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㈢ ││所示 │ 第1至4頁) ││ │②黃雅鈞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見偵29653卷㈡第135頁) ││ │③黃雅鈞合庫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自動化 ││ │ 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 ││ │ (見偵29653卷㈡第138頁、第139頁) ││ │④劉靜觀合庫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 │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自動化 ││ │ 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 ││ │ (見偵29653卷㈡第148頁背面至第149 ││ │ 頁) ││ │⑤林鳳珠104年1月30日凱基銀行匯款申請││ │ 書(見偵29653卷㈢第5頁) ││ │⑥賴宥均彰銀帳戶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 │ 詢表、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轉 ││ │ 帳交易明細表(見偵29653卷㈢第73頁 ││ │ 、第76頁背面) ││ │⑦莊翠花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自││ │ 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 │ 易明細表(見偵29653卷㈢第81至82頁 ││ │ 、第84頁背面) ││ │⑧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29653卷㈠第││ │ 208頁) │├──────────┼──────────────────┤│如「犯罪事實」欄㈤│①證人林永裕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㈢ ││所示 │ 第25至27頁) ││ │②黃雅鈞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 │ 詢交易明細表、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 │ )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見偵29653卷 ││ │ ㈡第135頁、第137頁、第139頁) ││ │③林永裕104年1月30日合庫存款憑條(見││ │ 偵29653卷㈢第28頁) ││ │④莊翠花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自││ │ 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交易明 ││ │ 細表(見偵29653卷㈢第81至82頁、第 ││ │ 85頁背面) ││ │⑤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29653卷㈠第││ │ 208頁) │├──────────┼──────────────────┤│如「犯罪事實」欄㈥│①證人賴月春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㈢ ││所示 │ 第35至36頁) ││ │②黃雅鈞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 │ 詢交易明細表(見偵29653卷㈡第135頁││ │ 、第138頁背面)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965││ │ 3卷㈢第38頁) │├──────────┼──────────────────┤│如「犯罪事實」欄㈧│①證人康維在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㈢ ││所示 │ 第41至44頁) ││ │②證人莊富茗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㈡ ││ │ 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 ││ │③證人洪宗至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㈡ ││ │ 第98至99頁) ││ │④洪宗至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自││ │ 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 │ 易明細表、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 ││ │ 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見偵29653卷㈡第 ││ │ 106頁、第107頁、第108頁) ││ │⑤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29653卷㈠第││ │ 206頁) │├──────────┼──────────────────┤│如「犯罪事實」欄㈨│①證人顏永昌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㈢ ││所示 │ 第54頁) ││ │②證人邱素翎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㈡ ││ │ 第109至110頁) ││ │③邱素翎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 │ 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 ││ │ (見偵29653卷㈡第119頁、第120頁) ││ │④邱素翎三信帳戶客戶帳卡明細單、自動││ │ 化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 │ 表(見偵29653卷㈡第121頁、第123頁 ││ │ ) ││ │⑤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2965││ │ 3卷㈠第222至227頁) │├──────────┼──────────────────┤│如「犯罪事實」欄㈩│①證人郭葉楓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㈢ ││所示 │ 第59至62頁) ││ │②證人廖振安警詢筆錄(見偵29653卷㈡ ││ │ 第2至3頁、第33至34頁) ││ │③取款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車牌號碼00││ │ V-3957汽車租賃資料(見偵29653卷㈡ ││ │ 第17至25頁) ││ │④廖振安交付郭葉楓之「台灣台北地檢署││ │ 監管科收據」1紙 │└──────────┴──────────────────┘附表八:被告廖志豪、林偉翔、王宗瑋就「犯罪事實」欄㈠至

㈥、㈧至㈩等犯行所得報酬┌───────┬───────────────────────┐│犯 罪 事 實│所得報酬 │├───────┼───────────────────────┤│如「犯罪事實」│①被害人盧俊明匯款總額:68,000元 ││欄㈠所示 │②被告王宗瑋提領總額:67,900元 ││ │③被告王宗瑋所得報酬:679元 ││ │ (計算式:67,900元×1%=679元) ││ │④被告林偉翔所得報酬:679元 ││ │ (計算式:67,900元×1%=679元) ││ │⑤被告廖志豪所得報酬:66,542元 ││ │ (計算式:67,900元-679元-679元=66,542元)│├───────┼───────────────────────┤│如「犯罪事實」│①被告王宗瑋所得報酬:3,000元 ││欄㈡所示 │②被告林偉翔所得報酬:9,500元 ││ │③莊富茗所得報酬:5,000元 ││ │④「阿智」所得報酬:9,500元 ││ │⑤被告廖志豪所得報酬:923,000元 ││ │ (計算式:950,000元-3,000元-9,500元-5,000││ │ 元-9,500元=923,000元) │├───────┼───────────────────────┤│如「犯罪事實」│①被害人李施煨匯款總額:125,000元 ││欄㈢所示 │②被告王宗瑋提領總額:119,000元 ││ │③被告王宗瑋所得報酬:1,190元 ││ │ (計算式:119,000元×1%=1,190元) ││ │④被告林偉翔所得報酬:1,190元 ││ │ (計算式:119,000元×1%=1,190元) ││ │⑤被告廖志豪所得報酬:116,620元 ││ │ (計算式:119,000元-1,190元-1,190元=116,6││ │ 20元) │├───────┼───────────────────────┤│如「犯罪事實」│①被害人林鳳珠匯款總額:2,000,000元 ││欄㈣所示 │②被告王宗瑋提領總額:90,000元 ││ │③被告王宗瑋所得報酬:900元 ││ │ (計算式:90,000元×1%=900元) ││ │④被告林偉翔所得報酬:900元 ││ │ (計算式:90,000元×1%=900元) ││ │⑤被告廖志豪所得報酬:88,200元 ││ │ (計算式:90,000元-900元-900元=88,200元)│├───────┼───────────────────────┤│如「犯罪事實」│①被害人林永裕匯款總額:200,000元 ││欄㈤所示 │②被告王宗瑋提領總額:170,000元 ││ │③被告王宗瑋所得報酬:1,700元 ││ │ (計算式:170,000元×1%=1,700元) ││ │④被告林偉翔所得報酬:1,700元 ││ │ (計算式:170,000元×1%=1,700元) ││ │⑤被告廖志豪所得報酬:166,600元 ││ │ (計算式:170,000元-1,700元-1,700元=166,6││ │ 00元) │├───────┼───────────────────────┤│如「犯罪事實」│①被害人賴月春匯款總額:23,998元 ││欄㈥所示 │②被告王宗瑋提領總額:24,000元 ││ │③被告王宗瑋所得報酬:239元 ││ │ (計算式:23,998元×1%=239.98元,小數點後 ││ │ 無條件捨去) ││ │④被告林偉翔所得報酬:239元 ││ │ (計算式:23,998元×1%=239.98元,小數點後 ││ │ 無條件捨去) ││ │⑤被告廖志豪所得報酬:23,520元 ││ │ (計算式:23,998元-239元-239元=23,520元)│├───────┼───────────────────────┤│如「犯罪事實」│①被告王宗瑋所得報酬:3,000元 ││欄㈧所示 │②被告林偉翔所得報酬:7,500元 ││ │③「阿翔」所得報酬:7,500元 ││ │④「小傑」所得報酬:7,500元 ││ │⑤被告廖志豪所得報酬:724,500元 ││ │ (計算式:750,000元-3,000元-7,500元-7,500││ │ 元-7,500元=724,500元) │├───────┼───────────────────────┤│如「犯罪事實」│①被告王宗瑋所得報酬:3,000元 ││欄㈨所示 │②被告林偉翔所得報酬:2,800元 ││ │③「柏薰」所得報酬:2,800元 ││ │④被告廖志豪所得報酬:271,400元 ││ │ (計算式:280,000元-3,000元-2,800元-2,800││ │ 元=271,400元) │├───────┼───────────────────────┤│如「犯罪事實」│①被告王宗瑋所得報酬:3,000元 ││欄㈩所示 │②被告林偉翔所得報酬:25,000元 ││ │③廖振安所得報酬:75,000元 ││ │④被告廖志豪所得報酬:2,397,000元 ││ │ (計算式:2,500,000元-3,000元-25,000元-75││ │ ,000元=2,397,000元) │└───────┼───────────────────────┤│被告王宗瑋「犯罪事實」欄㈠、㈢、㈣、㈨犯罪所得││共計:5,769元。 ││被告林偉翔「犯罪事實」欄㈠、㈢、㈣、㈨犯罪所得││共計:5,569元。 ││被告廖志豪本附表犯罪所得共計:4,777,382元。 │└───────────────────────┘附表九:被告廖志豪所犯罪刑┌───────────┬───────────────────┐│犯 罪 事 實 │罪名及宣告刑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柒月。 │├───────────┼───────────────────┤│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52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53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55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54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59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62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60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61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65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64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66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㈠所│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伍月。 │├───────────┼───────────────────┤│如「犯罪事實」欄㈡所│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貳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㈢所│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陸月。 │├───────────┼───────────────────┤│如「犯罪事實」欄㈣所│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伍月。 │├───────────┼───────────────────┤│如「犯罪事實」欄㈤所│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陸月。 │├───────────┼───────────────────┤│如「犯罪事實」欄㈥所│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肆月。 │├───────────┼───────────────────┤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 │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如「犯罪事實」欄㈧所│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貳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㈨所│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柒月。 │├───────────┼───────────────────┤│如「犯罪事實」欄㈩所│廖志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示 │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附表十:被告林偉翔所犯罪刑┌───────────┬───────────────────┐│犯 罪 事 實 │罪名及宣告刑 │├───────────┼───────────────────┤│如「犯罪事實」欄㈠所│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 │├───────────┼───────────────────┤│如「犯罪事實」欄㈢所│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壹月。 │├───────────┼───────────────────┤│如「犯罪事實」欄㈣所│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 │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 │├───────────┼───────────────────┤│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 │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 │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 │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 │├───────────┼───────────────────┤│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 │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 │├───────────┼───────────────────┤│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 │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 │├───────────┼───────────────────┤│如附表五編號7所示 │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 │├───────────┼───────────────────┤│如「犯罪事實」欄㈨所│林偉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十一:被告王宗瑋所犯罪刑(業已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不在本案審理範圍)┌───────────┬───────────────────┐│犯 罪 事 實 │罪名及宣告刑 │├───────────┼───────────────────┤│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王宗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 │├───────────┼───────────────────┤│如「犯罪事實」欄㈢所│王宗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壹月。 │├───────────┼───────────────────┤│如「犯罪事實」欄㈣所│王宗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示 │徒刑壹年。 │

│如「犯罪事實」欄㈨所│王宗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示 │徒刑壹年貳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96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聯絡

檢察官」偵辦中等語,後又有自稱「吳文正檢察官」之不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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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7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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