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鑫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鑫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鑫連(下稱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以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鑫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間起至103年12月間止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5次,論以接續犯一罪)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12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 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37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371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0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 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37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3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9日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6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18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47號 (附表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72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7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8號 (附表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15日前 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805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6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6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551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82號(附表編號8、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