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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吳進發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鑫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鑫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鑫連(下稱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以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鑫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間起至103年12月間止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5次,論以接續犯一罪)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12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    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37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371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0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    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37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3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9日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6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18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47號    (附表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72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1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7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8號     (附表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15日前 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805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6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    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6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6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551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82號(附表編號8、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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