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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宏卿簡芳潔林美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皓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4-6所示3罪,曾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分別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等判決、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等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7-8所示2罪,曾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9-16所示8罪,曾經臺中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0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17-24所示22罪,曾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迭經上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等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240號等判決就強制工作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而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意見,經覆稱:其於服刑期間,已不斷反省,積極彌補過錯,請參照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6 點規定,及限制加重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於合併定刑時,給予刑度寬容機會,以期早日回歸社會,扛起家庭責任等語。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9-10、15-24所示各罪(共30罪),分別係參與詐欺集團之指揮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第2、9-10、15、16罪犯罪時間分布在103年11月至104年11月,第4-6罪犯罪時間均在105年11月,第17-24犯罪時間分布在106年3月至6月間,時間相當長,同時期之各罪間關聯性非低,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但所犯如附表編號1、3、7-8、11-14所示肇事逃逸、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及非法寄藏槍枝等罪(共8罪)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與其他各罪不同(其中附表編號1、11-14係因詐欺集團車手管理、贓款糾紛所衍生);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其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104年11月18日 105年10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9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759號  判決 日期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109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7日 108年11月7日 110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57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57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31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院105訴678號判決)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9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上訴字第1448號等 109年上訴字第1448號等 109年上訴字第1448號等  判決 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日 110年6月2日 110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3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3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39號   編號4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院107訴2號等判決)
編      號  7  8 9 罪      名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5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0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28日  105年初某日至106年6月11日查獲止(起訴書誤載 為106年6月初某日至106年6月11日查獲止) 104年4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530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530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等  10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判決 日期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18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等  10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40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8日 (撤回上訴)  110年7月28日 (撤回上訴) 110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9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9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38號   編號7至8,有期徒刑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107重訴758號判決)   編號9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臺中地院106訴1610號判決)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12日 104年4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 104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01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01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0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3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3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38號   編號9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臺中地院106訴1610號判決)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得利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17日 104年5月8日 103年11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01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01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0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3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3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38號   編號9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臺中地院106訴1610號判決)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日 106年3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 106年5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0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等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等  判決 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10年9月16日 110年9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01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40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6240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5日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73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6號   編號9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臺中地院106訴1610號判決) 編號17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臺中地院107訴371號等判決)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共4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共9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6日至同年6月9日 106年5月3日至同年月16日 106年3月20日至同年5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等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等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等  判決 日期 110/09/16 110/09/16 110/09/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40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6240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6240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01/20 111/01/20 111/01/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6號   編號17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臺中地院107訴371號等判決)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詐欺 詐欺 組織犯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6日 106年4月10日 106年4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等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等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等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16日 110年9月16日 110年9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40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6240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6240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6號   編號17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臺中地院107訴371號等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5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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