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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紀文勝姚勳昌紀佳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書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雄高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470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受刑人再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判決將其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781號、107年度訴字第82號、第250號、第486號、第879號、第1079號、第1328號、第1713號、第2654號、第3156號、108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分別論罪科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經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第2298號至第2307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撤銷,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42罪)、1年4月(共7罪)、1年3月(共12罪)、1年5月(共3罪)、1年8月(共2罪)、1年6月(共2罪)、1年11月、1年7月(共2次)、1年1月,其餘上訴駁回,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經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號、第3740號至第374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14所示)。另於107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經提起上訴後,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9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維持原有刑度而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復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經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04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維持原有刑度而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復於同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維持原有刑度,經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審,經本院以再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3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5所示)。又於108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14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第2298號至第23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5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受刑人表達其附表編號2至15所列詐欺等案件,係於同一詐騙集團所為,犯罪期間密集,犯罪態樣均為提款車手,所獲犯罪所得金額非鉅;附表編號6、14所列詐欺案件,受刑人已執行保安處分約1年之久;附表編號1所列偽造貨幣案件,受刑人僅有交付使用並無偽造、製造犯行,上述案件因受刑人係累犯及涉及組織犯罪而有加重刑責,惟責任非難程度顯然過高,請求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等語,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貨幣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2日至 106年3月3日止 106年5月20日 (3次) 106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1等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7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9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7月3日 108年9月20日 109年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9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7年9月13日 108年12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2月20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82號(編號1至5,前經 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8號 (編號1至5,前經本 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625號(編號1至5,前經 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2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1日 106年5月21日 106年4月25日至 106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1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0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月17日 109年2月20日 109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0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等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2月20日 109年3月18日 109年8月26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625號(編號1至5,前經 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620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編號6至1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7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1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6日、 106年5月10日-2次、 106年5月11日-3次、 106年6月7日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2日-2次、 106年4月26日 106年5月7日-2次、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9日、 106年5月23日-3次 106年5月12日、 106年5月7日、 106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等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等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等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編號6至1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編號6至1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編號6至1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共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2次) 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7日、 106年5月23日 106年1月10日、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等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等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等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編號6至1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編號6至1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編號6至1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共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2日  106年5月17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4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90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109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等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5等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110年1月4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編號6至1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35號(編號6至1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87等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12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4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