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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1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楊真明李明鴻楊欣怡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鈞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70號),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鈞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鈞格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鈞格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法文,固揭示另行裁量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然適用於具體個案時,為求定應執行刑之精確化,尚不排斥審酌併罰數罪之各該宣告刑曾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間之比例數值關係,俾求罰責相當,以免比例失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26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7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衡諸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38罪,前曾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而上開判決其中如本件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28罪,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再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改判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各罪之刑,是本院參以上開前判決之定刑比例關係,以保障被告之利益,俾求罰責相當,以免比例失衡,並符合上開最高法院定應執行刑精確化之意旨與恤刑目的,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就定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張鈞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張鈞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張鈞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張鈞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05.05、108.05.07 108.05.11、108.05.16 108.05.17、108.05.18 10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13日 108年0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26日 109年08月26日 109年0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1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109年12月31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109年12月31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2.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110執更緝1956)。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0罪) 犯罪日期  108年05月27日 108年05月29日 108.05.05、108.05.17 108.05.18、108.05.25 108.05.28、108.05.30 108.05.09、108.05.10 108.05.09、108.05.13 108.05.16、108.05.19 108.05.22、108.05.28 108.05.30、108.05.31 108.05.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8月26日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1日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111年06月16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111年06月16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1778號。 2.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0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03號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9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05.18、108.05.19 108.05.19、108.05.20 108.05.23、108.05.24 108.05.26、108.05.29 108.05.31 108年05月21日 108年0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確定日期 111年06月16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111年06月16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111年06月16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0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0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03號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8年0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94、17673、17674、20355、20707、21416、27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確定日期 111年06月16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0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13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