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仲賢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即被告
- 彭正宇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何世璿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彭正皓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被告
- 彭瑞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1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70號、第13447號、第16192號、第1619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841號、第3016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05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且本院判決亦毋庸將不在本院審判範圍之罪(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及沒收部分贅加記載,或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裁判之附件,始符修法意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檢察官僅對被告彭瑞欽提起上訴,且於上訴書已明示上訴範圍為原審就被告彭瑞欽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被告彭瑞欽原雖亦有提起上訴,惟已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要撤回全部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6、229頁),依前述說明,本院關於被告彭瑞欽之審理範圍僅限於檢察官上訴關於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其他
三、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彭正宇、何世璿、彭正皓於本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強制換頁==========
附表一:
編號 起訴案號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寄之物品 交寄之時間、地點 收取帳戶之時間、地點/交付時間、地點 證據出處 告訴人/被害人 1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16192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前之某日,刊登不實之貸款廣告,經張萬吉瀏覽並連繫上開集團某成員後,該成員對其佯稱須將帳戶寄送給對方以利貸款流程云云,致張萬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至右列地點。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萬吉)之提款卡 112年2月15日10時2分許,統一超商某門市 112年2月18日10時32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1樓,統一超商市鑫門市 1.被害人張萬吉之警詢筆錄(偵16192卷第207-210頁)。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6192卷第183-184頁、偵16193卷四第93-95頁)。 3.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偵16192卷第177頁、偵16193卷四第23頁)。 4.取簿手提領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13447卷二第701-702頁、偵16192卷第169-170頁、偵16193卷四第5-6頁)。 被害人 張萬吉 李仲賢領取上開包裹後,即前往彭瑞欽住處,交予彭瑞欽。 2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8470、13447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前之某日,刊登不實之貸款廣告,經塗倚瑄於112年2月15日時許,瀏覽並連繫上開集團某成員後,該成員對其佯稱須將帳戶寄送給對方以利貸款流程云云,致塗倚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至右列地點。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塗倚瑄)之提款卡 112年2月16日12時13分,南投縣○里鎮○○街000號,統一超商恆吉門市 112年2月18日10時37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37號,統一超商綠川門市 1.被害人塗倚瑄之警詢筆錄(偵8470卷一第103-104、457-458頁、偵8470卷二第103-104、457-458頁、偵13447卷一第501-503頁、偵16193卷二第103-104頁、偵30167卷第79-81頁)。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6192卷第185-186頁、偵16193卷四第83-87頁)。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案資料(偵8470卷一第101-102、105-106、457-468頁、偵8470卷二第101-102、105-106、467-468頁、偵13447卷一第497-499頁、偵16193卷二第101-102頁、偵30167卷第83-85、111頁)。 4.被害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交貨便收據、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偵8470卷一第107-114、459-465頁、偵8470卷二第107-114、459-465頁、偵13447卷一第505-517頁、偵16192卷第179頁、偵16193卷二第105-111頁、偵16193卷四第25頁、偵30167卷第95-109頁)。 5.取簿手提領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13447卷二第703-706頁、偵16192卷第171-174頁、偵16193卷四第7-10頁、偵30167卷第87-93頁)。 被害人 塗倚瑄 李仲賢領取上開包裹後,即前往彭瑞欽住處,交予彭瑞欽。
==========強制換頁==========
附表二(註:與原審判決附表四相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或持有人 備註 1 行動電話IPHONE10 1支 彭瑞欽 IMEI:000000000000000 2 行動電話IPHONE8 1支 彭瑞欽 IMEI:000000000000000 3 行動電話IPHONE11 1支 李仲賢 IMEI:000000000000000 4 行動電話ASUS 1支 李仲賢 IMEI:000000000000000 5 新臺幣 367元 李仲賢 6 行動電話IPHONE11 1支 李仲賢 IMEI:000000000000000 7 行動電話IPHONESE 1支 李仲賢 IMEI:00000000000000 8 行動電話IPHONE8 1支 彭正宇 IMEI:000000000000000 9 行動電話IPHONE7 1支 彭正宇 IMEI:000000000000000 10 行動電話IPHONE6S 1支 彭正宇 IMEI:000000000000000 11 行動電話IPHONE11 1支 彭正宇 IMEI:000000000000000 12 新臺幣 1,400元 彭正宇 13 行動電話IPHONE銀 1支 何世璿 IMEI:000000000000000 14 新臺幣 3,100元 何世璿 15 行動電話IPHONE13 1支 彭正皓 IMEI:000000000000000 16 新臺幣 5千元 彭正皓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2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8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