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2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戴晋弘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戴晋弘(下稱抗告人)尚有其他毒品、槍砲案件繫屬原審法院審理中(111年度重訴字第1379號),已定民國112年3月21日宣判,希望判決確定後再合併定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係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其中所處徒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8年6月及併科罰金之最多額即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且於附表所示各罪合計刑期即有期徒刑61年1月(惟定刑總和不得逾30年)及罰金合併金額為17萬元以下,併參酌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至7、11至13所示之罪,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12年6月、9年6月合併計算形成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前述合併定刑之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53年8月,惟定刑總和不得逾30年),復審酌所犯如附表所示13罪,分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且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1年7月等總體情狀,而在此範圍內考量抗告人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限制加重原則酌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14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較前述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已再減輕刑度15年,罰金亦酌減3萬元,均本於恤刑理念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堪認與法律授予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目的無違,亦無明顯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而抗告人經本院於112年2月22日訊問,給予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刑度陳述意見機會,當庭表示:抗告人已40多歲,家中雙親亦70多歲,請再評估從輕酌定應執行之刑,使得以早日出獄返家等語,並未指摘原裁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其以前詞請求從輕酌定應執行刑,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難認為有理由。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故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依不告不理之法理,自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23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抗告人所陳其他尚未確定案件,既未判決確定,本不得併為聲請,且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依前開說明,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非原裁定所得列入審查。至抗告人所犯餘罪日後倘經判決有罪確定,於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之情形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難認對抗告人之恤刑利益有何具體影響,尚不得執此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抗告意旨請求待上開案件確定後再合併定刑云云,並不足取。綜上,抗告人執上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0日 108年2月 108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104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104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10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514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514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514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月19日 110年1月19日 110年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507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507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5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2日 110年7月22日 110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060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060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0605號 編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至 109年1月1日查獲 108年12月下旬至 109年1月1日查獲 108年12月31日至 109年1月1日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637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637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6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33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33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3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33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33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依聲請人112年3月13日函更正) 111年9月20日 (依聲請人112年3月13日函更正) 111年9月20日 (依聲請人112年3月13日函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61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61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612號 編號4-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2罪) 有期徒刑5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日 109年6月24日 109年7月2日 109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63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83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8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33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490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49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 第33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988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9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依聲請人112年3月13日函更正) 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61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398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3987號 編號4-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25日 109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8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2947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294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490號 110年度訴字 第1128號 110年度訴字 第112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988號 110年度訴字 第1128號 110年度訴字 第11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21日 (撤回上訴) 111年11月21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398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446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4462號 編號11-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7日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294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112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11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1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4462號 編號11-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