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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真明邱顯祥李明鴻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瀚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瀚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瀚強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43至346頁)。

㈢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3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91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17號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4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商標法 洗錢防制法 偽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4年起至107年1月17日查獲止 107年1月17日至107年1月23日 107年3月13日至107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9、3117、8815、9483、10771、12997、13082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5098、15748、16997、17626、18063、19260、19273、19274、20212號、108年度偵字第3002、4580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5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9、3117、8815、9483、10771、12997、13082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5098、15748、16997、17626、18063、19260、19273、19274、20212號、108年度偵字第3002、4580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5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9、3117、8815、9483、10771、12997、13082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5098、15748、16997、17626、18063、19260、19273、19274、20212號、108年度偵字第3002、4580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16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  判決日期 108/05/29 109/10/29 109/10/2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16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判決確定日期 108/07/05 110/08/05 110/08/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8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6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61號   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3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已執畢)   
編       號  4 罪       名  證券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6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起至107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9、3117、8815、9483、10771、12997、13082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5098、15748、16997、17626、18063、19260、19273、19274、20212號、108年度偵字第3002、4580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11/11/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9號(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1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8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0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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