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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國忠高文崇李雅俐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楊大緯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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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罪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聲他字第21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楊大緯(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前以民國112年2月16日聲請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110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向最後事實審判決之法院,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惟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3月6日彰檢原執強112執聲他215字第1129009142號函否准其請求。惟檢察官就受刑人A裁定、B裁定其中自105年6月至000年0月間密集所犯之竊盜罪,分別拆開聲請定應執行刑,導致其必須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0年1月之刑期,罪責被過度評價、有所過苛,有悖於定應執行刑恤刑之目的,而使受刑人有受雙重評價、重複處罰之疑慮,且判決確定日並非入監服刑日,伊係於106年3月14日入獄服刑,且在判決確定日後還要等待地檢署之入獄服刑通知書,則應以其入監前所犯為基準,將如附表一(即A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犯竊盜分別所處有期徒刑4月、6月、9月之刑期,併入附表二(即B裁定附表)所示犯罪行為態樣相同之竊盜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比例原則,爰提起聲明異議等語。

二、本院查: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另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然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者,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其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如何定其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一節,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基礎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同時為A裁定、B裁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及最後諭知B裁定之法院,有上開A裁定、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具有管轄權,先予說明。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5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10年度台抗字第750號、111年度台抗字第7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上開A裁定即107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前開B裁定即110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經提起抗告後,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430號駁回抗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A裁定、B裁定(見本院卷第59至60、68、89至91、93至100頁)在卷可稽。而細繹A裁定、B裁定所列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及確定日期,其最後犯罪日為A裁定之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106年3月7日,且A裁定之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罪時間為106年3月6日,至最初判決確定日則為B裁定之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105年12月22日,亦即A裁定所列受刑人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A裁定最初判決確定之後,故與刑法第50條前段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不合。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主張有關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應以其入監服刑之日作為基準,將如附表一(即A裁定附表)所示竊盜3罪,與如附表二(即B裁定附表)所示在其服刑前所犯、且行為態樣相同之竊盜等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非為可採。又受刑人所犯數罪既已各自經A裁定、B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8年8月,而均具有實質確定力,且所包含之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自無所謂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存在。況且,A裁定與B裁定所示各罪,於定應執行時,均已為受刑人調降刑度,且其中B裁定之降幅尤為顯著,並無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所述罪責被過度評價、有所過苛,或有悖於定應執行刑恤刑目的等情事。依上所述,本案於法尚無可依受刑人因未解法律所主張之應以其於106年3月14日入監之時點作為基準日,將受刑人所犯曾由A裁定、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罪刑拆出、任意搭配,另予重組再行合併更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損於A裁定、B裁定之實質確定力,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3月6日彰檢原執強112執聲他215字第1129009142號函(見本院卷第11頁),否准受刑人就A裁定、B裁定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檢察官上開所為執行之指揮,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陳,受刑人徒憑己意,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3月6日彰檢原執強112執聲他215字第1129009142號函之執行指揮,而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一:A裁定附表(即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附表)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二:B裁定(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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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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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7日       106年3月6日      106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18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18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1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1月11日      107年1月11日     107年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11日      107年1月11日     107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51號(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3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51號(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3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52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判處2次) 犯   罪  日  期  105/06/10  105/07/09 105/07/10(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131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746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52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 105年度豐簡字第528號 105年度易字第666號等  判 決 日  期 105/11/08  105/11/02 105/12/0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 105年度豐簡字第528號 105年度易字第666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05/12/22  106/01/17 106/0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50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562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5/07/10  105/08/02 105/08/1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525號等 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621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26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666號等 105年度審易字第51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38號  判 決 日  期 105/12/01  105/12/26 106/02/07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666號等 105年度審易字第51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1/04  106/01/16 106/03/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56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51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57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5次)、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1次)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判處5次) 有期徒刑8月(判處6次)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5/08/19 105/08/24(2次) 105/08/27 105/09/26 105/08/19 105/08/24(4次) 105/08/27  105/11/1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263號等   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8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3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判 決 日  期                 106/02/00    000/02/1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3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00    000/03/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575號(編號6-7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576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67號(編號9-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9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判處2次) 有期徒刑7月(判處2次) 犯   罪  日   期  105/11/16  105/08/23(2次) 105/08/24(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830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   判 決 日  期 106/02/14              106/04/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63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17              106/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667號(編號9-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9月)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798號(編號11-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10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08/23 105.10.19下午1時1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5/09/15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46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515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3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 106年度易字第243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311號  判 決 日  期 106/04/19  106/04/28 106/05/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 106年度易字第243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3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5/22  106/05/10 106/06/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799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27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126號
編            號        16        17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5/07/10  105/09/3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811、   11301、119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00、1317、1318號    判 決 日  期             107/01/1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300、1317、13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1.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9號 2.編號16-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9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6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