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 分鐘讀完全文 6,2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簡源希楊文廣楊陵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重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1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3部分為持有、販賣毒品外,其餘各罪均屬加重詐欺之犯罪態樣相似,擔任車手頭、提(取)款車手、收水等角色,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加計附表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前曾定有期徒刑3年10月,總和為有期徒刑10年7月,所形成法院裁量刑期之上限,暨受刑人陳述意見狀表示,請求定有期徒刑9年以下,以早日復歸社會、重新做人、孝敬阿嬤等情狀,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

決確定日期有誤載之情況,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1、17之犯罪日期、編號5至10之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加重詐欺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7至9日 107年12月11至13日 109年5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30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411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7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226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563號  判決日 期 109年4月6日 109年12月16日 110年4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70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30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563號  確定日 期 109年7月1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91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8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15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01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5至6日 107年10月1至5日 107年10月29至30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53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73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判決日 期 110年1月12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73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確定日 期 110年5月20日 (撤回上訴) 110年7月1日 (撤回上訴) 110年7月1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3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33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01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3次)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至2日 107年11月29至12月3日 107年11月5日(3次) 107年11月7至13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判決日 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確定日 期 110年7月1日 (撤回上訴) 110年7月1日 (撤回上訴) 110年7月1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33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01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2至13日 107年12月12至16日 107年12月26日至108年1月8日 108年6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6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84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109年度訴字 第1653號 109年度訴字 第2961號  判決日 期 110年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110年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459號等 109年度訴字 第1653號 109年度訴字 第2961號  確定日 期 110年7月1日 (撤回上訴) 110年5月6日 (撤回上訴) 110年7月2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943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0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0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012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4至29日 108年8月29日前數日至當日 108年9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9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9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9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判決日 期 114年3月19日 114年3月19日 114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確定日 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872號     編號13至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6至7日 108年9月9日 108年9月19至20日 108年9月6至9日 108年9月9日(3次)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9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9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9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判決日 期 114年3月19日 114年3月19日 114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確定日 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872號     編號13至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9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9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判決日 期 114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6號    確定日 期 114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7872號     編號13至19曾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3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