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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石馨文陳宏瑋陳茂榮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依琪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3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李依琪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杜承哲、洪俊杰(暱稱:团块块公主)、王昱傑(暱稱:公爵、細菌人)等人(上三人所涉詐欺等罪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為首之詐欺集團所發起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為手段,並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其等與成員不詳之境外機房合作,在臺灣成立「水房」(處理詐欺集團之詐欺所得金流)及「車隊」(管理人頭帳戶提供者),擔任「水商」向不特定人取得人頭帳戶,於測試後將之提供予境外機房,作為收取機房詐欺所得款項之用,並以私行拘禁、傷害、強盜等方式控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俗稱強控)。於民國111年9月至12月間,分別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5樓,由呂政儀等7人強控人頭帳戶提供者許睿然等26人(下稱淡水案);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11樓,由張家豪等7人強控人頭帳戶提供者廖偉權等35人,並致林明達、黃翔裕、黃秀娟等3人遭私行拘禁致死後棄屍於龜山及日月潭山區(下稱中壢案);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B室,由黃偲維等8人強控人頭帳戶提供者卓貴仁等15人,並致林宏霖遭私行拘禁致死後棄屍於臺中市新社區第7公墓(下稱臺中北屯案,杜承哲、洪俊杰、王昱傑所涉淡水案、中壢案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1號判處罪刑,上訴最高法院中;臺中北屯案,則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二、杜承哲於111年間經由林浩珽(綽號:財哥,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52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並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介紹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混血山大王(下稱「混血」,另經檢察官偵辦中)之人,共同謀議由杜承哲將其所成立之臺中北屯案人頭帳戶水房於收受詐欺款項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至葉天浩(綽號:黑虎大將軍,另經檢察官偵辦中)所提供之第二層帳戶,並層轉匯至境外購買虛擬貨幣,由「混血」取得8%之報酬後,將虛擬貨幣回轉予杜承哲,復由杜承哲扣除所屬水房報酬10%後,回帳予不詳詐欺集團之機房,林浩珽並可從中抽取0.5%之酬勞。謀議既定,「混血」、葉天浩遂覓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7、8樓作為轉帳水房之據點,自111年11月間起,基於發起、主持、指揮三人以上,利用虛擬貨幣移轉便利、不易追查來源及去向之特性,從事將境外詐欺機房之詐欺所得層轉至境外購買虛擬貨幣,以規避司法追緝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集團(下稱本案水房)之犯意聯絡,對外招募許翰杰(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52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判處罪刑確定)及張仲歡、林家國(均另經檢察官偵辦中)擔任本案水房幹部,而田智弘、蔡廷瑋(均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52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判處罪刑確定)則擔任本案水房之車手並提供其名下新臺幣、外幣金融帳戶及虛擬貨幣錢包。「混血」、葉天浩、許翰杰、張仲歡、林家國、田智弘、蔡廷瑋與林浩珽、杜承哲暨其所成立水商成員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李依琪即林浩珽之配偶則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故意,將其所有IPHONE 14 Pro Max手機供林浩珽存放電子錢包助記詞(即私鑰,導入電子錢包的工具,只有持有私鑰才能真正掌握相應的數字資產)、將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林浩珽使用及向「臭屁胖虎」打聽「混血」之人,並於112年1月6日使用其註冊之幣託交易所帳號購買加密貨幣TRX後,再將上開TRX供林浩挺使用,而幫助本案林浩珽為本案加重詐欺、洗錢行為。嗣許翰杰、田智弘及蔡廷瑋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待杜承哲所經營水房於附表一之一「一層轉二層匯款時間」,自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將附表一之一一層轉二層之「匯款金額」所示贓款轉帳至附表一之一「第二層帳戶」(本案水房車手名下臺幣帳戶)後,由許翰杰等車手於附表一之一「二層轉三層匯款時間」,將附表一之一二層轉三層之「匯款金額」所示贓款轉帳至附表一之一「第三層帳戶」(第二層帳戶開戶人各自名下外幣帳戶)購買美金,累積一定金額後,於附表一之二「第三層電匯匯款時間」前往銀行臨櫃電匯附表一之二「匯款金額(USD)」至境外購買虛擬貨幣。俟附表一之二「第一層收幣地址(各車手分別使用)」之虛擬貨幣錢包於附表一之二「發幣時間」收取附表一之二「發幣數量USDT」後,即由本案水房車手反序將虛擬貨幣轉予本案水房幹部之虛擬貨幣錢包【如附表一之三第二層收幣地址(幹部所有)】,本案水房扣除8%報酬後,於附表一之三第二層收幣地址後「轉出時間」將附表一之三「轉出數量USDT」之虛擬貨幣轉回至杜承哲所經營之水房幹部洪俊杰所註冊之TBWVU1Cmug8doHDvmbSEBRa6dD1BRinA2k(即附表一之三第三層收幣地址,下稱nA2k)虛擬貨幣錢包,再由洪俊杰分別向境外機房(俗稱盤口)、杜承哲對帳取得10%酬勞後,由杜承哲分配不法所得,林浩珽並以其使用之TFLc7fHsJ54Pki1fjzwBoeCTCJWKJgYC4y虛擬貨幣錢包(下稱YC4y錢包)收受杜承哲所分配之報酬。杜承哲所屬之詐欺組織犯罪集團以假投資之名義,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向附表一之一「被害人」欄所示之李旭明等78人,詐得如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476萬1,651元。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12年10月2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林浩珽等人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39至152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復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受其夫林浩珽之託以其所註冊之幣托交易所帳號購買加密貨幣TRX後,作為林浩挺虛擬貨幣交易燃料費,並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林浩珽使用,及向「臭屁胖虎」打聽「混血」之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加重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不清楚林浩珽從事詐欺,只是夫妻間單純幫忙購買TRX,我也不知道什麼是助記詞,可能是林浩珽怕他的手機壞掉,放在我的手機裡面做為備份,沒有跟我講等語;其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案檢察官起訴的詐欺犯罪事實是111年11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而被告幫林浩珽購買TRX加密貨幣的時間是在112年1月6日,被告幫忙購買TRX加密貨幣的時間是在犯罪時間點後,故無法證明被告買TRX加密貨幣的時候是有幫助的犯意等語。經查:

⒈附表一所示各編號之被害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及附表一之

一、二、三其所詐得款項金流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浩珽、許翰杰、田智弘、蔡廷瑋等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偵47378卷一第55至63、219至235、263至269、291至301、327至322、337至349、421至433、443至461、519至539頁,偵47378卷一卷三第55至66、93至99、465至46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虛擬貨幣USDT扣押截圖、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行動電話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備忘錄、Line帳號、Telegram帳號、WECHAT帳號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虛擬貨幣帳號資料、贓款金流表、行動電話虛擬貨幣助記詞、錢包地址、交易紀錄截圖、行動電話外觀照片、北屯詐團私行拘禁案詐欺款項金流表、「混血」幹部資金轉出表、林孟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葉天浩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杜承哲0000000000通訊監察疑似網路電話封包資訊、行動電話擷取報告、冷錢包nA2k資金來源一覽表、交易明細及Bitpie冷錢包登入IP、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幣托交易所註冊基本資料、交易購買紀錄、洗錢帳戶網銀IP、使用者資料、交易明細、洗錢帳戶交易明細、網銀IP、使用者登入資料、基地台位址資料、網路通聯紀錄資料、網路電話封包資料、人頭帳戶及共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交易憑證、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吳柏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之TRX來源、錢包之幣源、幣向明細、許翰杰虛擬貨幣交易明細、錢包之TRX來源、錢包之幣源、幣向明細(以上見交查卷、偵查卷及原審證據卷一、二)、原審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書(原審原金訴卷三第9至79頁)及附表一各編號「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憑,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受其夫林浩珽之託以其所註冊之幣托交易所帳號購買加密貨幣TRX後,作為林浩挺虛擬貨幣交易燃料費,並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林浩珽使用,及向「臭屁胖虎」打聽「混血」之人,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歷次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47378卷二第195至202、237至243頁,原審原金訴卷五第107至178頁,本院卷一第217至230頁、卷二第137至204頁),被告固以上開前詞為辯,惟查:

⑴證人杜承哲於偵訊時證稱:「財哥林浩珽」有盤口以及後端水房的資源,跟詐欺、洗錢有關係的都可以問他;111年11月份「財哥林浩珽」最主要是介紹後端(水房),也就是「混血山大王」這條線給我認識,「財哥林浩珽」的好處是抽取每天流水量的0.5%;有時候事由後端「混血」給他,有時候是我前端的水房給他,全部都是打成USDT給「財哥林浩珽」的電子錢包,尾號「YC4y」是財哥的錢包,我、「混血」打給財哥的U幣有「YC4y」這個錢包,也有其他錢包,但是最終會流到財哥的「YC4y」錢包,「財哥林浩珽」說這個「YC4y」錢包會放在他老婆李依琪那邊;我找不到財哥時,我會用微信打給李依琪,李依琪知道我跟財哥在做什麼,李依琪應該是幫財哥保管冷錢包,她當時在微信的暱稱是「此帳號已停用」;財哥很常去柬埔寨,每次去都待很長時間,基本上他會跟他老婆李依琪一起過去,因為他在那邊有認識很多園區的盤口等語(偵47378卷一第543至546頁),核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林浩珽有些朋友找不到他也會打給我,他們微信沒有打本名,都是些奇怪的暱稱,所以我不知道杜承哲是哪一個;我的微信曾經使用暱稱「此帳號已停用」等語(本院卷一第294頁)大致相符,且被告於111年5月11日與林浩珽結婚後,即自111年7月15日起至同年10月8日止一同前往柬埔寨,又自111年12月3日起至112年1月2日一同前往柬埔寨、泰國等情,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231至236頁),足認證人杜承哲上開證述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以被告辯稱其不知道林浩珽從事詐欺等語,尚難憑採。

⑵證人林浩珽於警詢時證稱:我使用的門號是0000000000,約使用2至3年,申登人是李依琪,手機內有安裝LINE(暱稱「小杰」)、微信(暱稱有「發財金」、「簡體字」)、飛機(暱稱有「發財金」、「阿爾法」等)這些軟體;李依琪於112年1月6日在幣托交易所購買TRX(570.86顆)是作為「UkPe」電子錢包的燃料費;「YC4y」是我的工作錢包,我定期會將工作錢包內的虛擬貨幣轉到「UkPe」電子錢包;「現金發」當初要介紹「混血」跟「藍道」配合時我有幫忙打聽,透過李依琪問混血娛樂裡面的藝人等語(偵47378卷一第57至59頁),並有杜承哲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疑似網路電話封包資訊紀錄、被告與LINE暱稱「臭屁胖虎」對話紀錄、被告於幣托交易所註冊之基本資料、購買紀錄、預付卡申請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IPHONE 7 Plus)等在卷可稽(偵47378卷一第85至88頁,原審證據卷一第153至162、278至279661至662頁,本院卷一第199頁),且證人林浩珽與被告係夫妻,證人林浩珽業已坦認上開犯行,自無誣陷被告之虞,是證人林浩珽上開證述當為可採。又扣案之被告所有IPHONE 14 Pro Max 手機內備忘錄存有3張imtoken 冷錢包助記詞,且經警由上開助記詞連結到電子錢包3個,並扣得USDT(泰達幣)96,564顆(筆錄誤載87,664顆)等情,有調查筆錄、職務報告、USDT扣押截圖及翻拍手機照片等在卷可考(偵47378卷二第195至202、205至217頁),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手機內無助記詞等語(本院卷二第196至198頁),尚難採信。又被告於偵訊時辯稱:有時候我先生林浩珽會拿我手機去用,他也會使用我的微信等語(偵47378卷二第239頁),然手機為個人對外聯繫之生活上重要工具,且內有專屬於手機使用人之個人資訊,縱使夫妻亦不會輕易交給對方使用,除非雙方對使用手機內之資訊並無隱蔽之必要,則林浩珽將詐欺所得USDT電子錢包助記詞存於被告手機備忘錄,復使用被告手機微信與暱稱「東邪」、「QOO」等人談論「一個梯隊200萬以上1%」、「怎麼你收不到U嗎」等涉及詐欺語彙,可見林浩珽對被告毫無避諱,縱被告上開所述為真,益徵其知悉林浩珽從事詐欺行為甚明,仍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被告幫林浩珽購買TRX加密貨幣的時間點雖在本案犯罪時間後,然觀被告於本案協助林浩珽打聽後端水房「混血」,並提供個人名下門號供林浩珽與杜承哲聯繫之用,且其所使用手機存有助記詞連結詐欺所得USDT電子錢包,又於本案犯罪時間點後之112年1月6日以其幣托帳戶購買TRX作為林浩珽「UkPe」電子錢包(即林浩珽以「YC4y」收受本案報酬後再轉入之電子錢包)的燃料費等節,足見此為被告基於一個幫助犯意,所為接續之幫助行為,尚難以此部分行為係在本案犯罪行為後,即遽認被告未成立幫助犯。是以辯護人上開所辯,亦不足採。至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聲請調查被告之金融帳戶活期存款餘額等資料(本院卷二第97至98頁),惟本案事證已明,自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⒊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而言,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依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所述,其確有將其所有IPHONE 14 Pro Max手機供林浩珽存放電子錢包助記詞、將其申辦門號供林浩珽使用、幫忙打聽後端水房「混血」之人,及協助購買TRX作為林浩珽「UkPe」電子錢包交易虛擬貨幣之燃料費等,然證人杜承哲並未證述被告亦從事本案詐欺水房之相關工作,堪認被告並非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而本案雖乏直接證據證明被告與林浩珽、杜承哲等人有共同實現犯罪之犯意聯絡,難以成立共同正犯,然被告既知林浩珽正在從事犯罪,而其上開協助行為雖屬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對於林浩珽之犯罪過程不具有支配地位,然其提供助力與林浩珽,便於林浩珽之詐欺、洗錢犯罪易於達成,仍應成立幫助犯。

㈡綜上所述,被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應可認定,被告上開辯解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固經總統於112年5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處罰事由,其餘則未修正,而本案被告之幫助犯行皆無上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情事,故前揭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而言,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並無比較新舊法問題。

⒉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又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本案被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於行為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尚未公布施行,應適用未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

⒊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所定,法定刑部分自以現行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本案被告並未參與實施詐術之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幫助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僅涉嫌幫助普通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合,茲於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並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此部分罪名(本院卷二第138頁),已足確保其防禦權,附此說明。

㈢被告一個幫助加重詐欺、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行為,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李旭明等78人均受詐騙匯款並遮斷金流效果,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應論以一罪。而被告所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犯罪所生危害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撤銷原判決及本院科刑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不足而諭知無罪,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綜合本案事證詳予分析推敲,查明被告明知林浩珽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仍為上開幫助行為等情,而對被告為無罪認定,尚屬有誤。檢察官上訴認原審諭知無罪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夫林浩珽為詐欺集團成員,仍提供助力便於其配偶林浩珽遂行加重詐欺、洗錢犯行,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李旭明等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被害人等進行調解或取得其等之原諒,犯後態度非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被害人李旭明等人遭詐騙之金額高達6,476萬1,651元;兼衡被告並無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可,及其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原審卷第17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林浩珽之犯罪所得業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自動繳回,有本院收據附卷可參(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53號卷三第419頁),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新臺幣及美金,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提袋內現金新臺幣46萬元及皮夾內8萬元及扣案美金100元45張、存摺3本、手機1支、柬埔寨信封等物都是我的,其他扣押目錄表上都是林浩珽的;經濟所得來源是我在八大行業做過派桌、小姐、會計及幹部等職務等語(偵47378號卷二第196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銀行存摺裡面都是我之前從事八大行業存的錢。…我申辦的帳戶只有我自己使用,林浩珽不可能使用等語(偵47378號卷二第198、200頁),核與林浩珽於警詢時供稱:我沒有用李依琪名下帳戶;我們夫妻財務是各自獨立,如果要拿家用是現金等語(偵47378號卷一第56至57、62頁),是以被告供稱附表二編號1至2、4至7所示新臺幣、美金及存款為其所有,並非全然無據,且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或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故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至21所示之USDT共96,564顆,業據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52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判決於林浩珽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日生效,依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此規定屬於對詐欺犯罪沒收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手機1支雖係被告所有,然該手機供林浩珽存放詐欺所得USDT之電子錢包助記詞及以微信與詐欺成員聯繫,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偵47378卷二第200頁),堪認扣案之手機供林浩珽為本案所用,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雖亦屬被告所有,惟查無證據證明該飯店信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亦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於本案雖幫助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而足認該等款項應屬洗錢行為之標的,本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沒收。然因該等款項均已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購買虛擬貨幣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主嫌,且被告並非實際上操作移轉款項之人,與特定犯罪所得間並無物理上之接觸關係,是如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實有過苛之虞,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珮琪提起上訴,檢察官許景森、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茂榮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卷證出處 1 李旭明 李旭明於111年10月12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將加入投資聊天室,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雨彤」、「Evelyn」向李旭明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可有大量獲利,致李旭明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4頁) 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偵卷四第7-8頁) 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9-12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13、15頁) 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四第16頁) 7.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1年12月23日一大甲字第0010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李芸霆,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3-14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7-8頁) 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9-12頁)     2 王綉琴 王綉琴於111年10月10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投資老師朱家弘,及以LINE暱稱「林.穎」向王綉琴佯稱需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致王綉琴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9-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7-1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5-2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27頁) 5.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卷四第31頁) 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聯絡人首頁、投資APP截圖(偵卷四第33-55頁)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7-8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9-12頁)     3 何安妮 何安妮於111年9月11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向何安妮佯稱需下載投資APP「資本集團」投資股票,致何安妮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9-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7-5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65頁) 4.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67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69-78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7-8頁)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9-12頁) 4 劉立偉 劉立偉於111年9月15日在其位於彰化縣溪州鄉之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名稱「拓家慈善財金社團」、「慕驊投資」、「vip創新時代」發送訊息,向劉立偉佯稱股票中簽,致劉立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81-8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79-80頁) 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卷四第83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85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5 王筠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詩敏」向王筠婷佯稱下載投資APP「納德證券」可投資股票,致王筠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89-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87-8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93-96頁) 4.星展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97-98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9-41頁)     6 王茂全 王茂全於111年10月22日在其位於新竹市東區食品路居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老師」、「Even郭伊雯」向王茂全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王茂全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01-10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99-10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105-106頁) 4.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偵卷四第107頁) 5.行動電話投資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109-132頁) 6.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7 金克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五連版」向金克靜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金克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35-1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33-134頁) 3.行動電話投資平台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139-145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8 薛崑中 薛崑中於111年10月25日在其位於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之工作地點,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馨雅助教」向薛崑中佯稱財經專家阮慕驊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薛崑中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並加入投資APP「KINFUNG網」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49-1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47-148頁) 3.臺中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155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157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26-28頁) 9 林美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阮慕驊核心176班」、LINE暱稱「特助-陳寶麗」、「Sheila」向林美瑛佯稱加入LINE群組「慕驊(財經技術特訓188班)」及下載投資APP「建豐證券」投資股票可獲利,致林美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61-164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165頁) 3.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167頁) 4.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1年12月23日一大甲字第0010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李芸霆,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3-14頁) 10 蔡旻諭 蔡旻諭於111年9月5日,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楊欣妍」、「曾明德」向蔡旻諭佯稱加入網站「Capita」投資股票可獲利,致蔡旻諭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79-1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77-17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187頁) 4.永豐銀行匯款單(偵卷四第189頁) 5.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9-41頁) 11 彭瓊慧 彭瓊慧於111年9月28日在其位於桃園市楊梅區居所上網時,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向彭瓊慧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ita許靜怡」向彭瓊慧佯稱下載投資APP「建豐證券」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彭瓊慧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193-19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191-192頁) 3.手寫匯款紀錄(偵卷四第197-198頁) 4.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偵卷四第199頁) 5.行動電話投資平台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四第202-206頁) 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9-41頁) 12 魏坤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向魏坤娥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n郭伊雯」向魏坤娥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並依客服LINE暱稱「Evelyn」指示投資股票,致魏坤娥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11-2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09-21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1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217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翻拍照片、投資平台交易紀錄截圖(偵卷四第219-246頁) 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9-41頁) 13 吳淑珍 吳淑珍於111年11月初某日在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等多個人頭LINE帳戶指示投資股票,致吳淑珍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49-2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47-24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5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254頁) 5.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49-50頁) 14 龔詩茵 龔詩茵於111年12月初某日,經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陸續於網路投資平台「日勝交易所」及「台灣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台CFD一站式台灣交易平台」(網址「http://jsunholdings.com/mobile/zh-hant/m.html#/tradeMode」)等多個網址開戶操作股票,致龔詩茵陷於錯誤,並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57-2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55-256頁) 3.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偵卷四第263頁) 4.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49-50頁) 15 吳芋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6日8時43分許,以LINE群組「高泓高階班5」向吳芋漩佯稱可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弘」向吳芋漩佯稱需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致吳芋漩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67-2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65-266頁) 3.手寫匯款明細(偵卷四第269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71頁) 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272頁) 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偽造金管會通知書截圖(偵卷四第273-278頁) 7.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16 陳嘉慧 陳嘉慧於111年10月20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土城區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林穎」向陳嘉慧佯稱需至網站名稱「環球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台」(網址:schwtrade.com)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可投資股票並加入客服人員LINE暱稱「Janet」進行操作,致陳嘉慧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81-28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79-28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283-284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287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291-293頁)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293頁) 7.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9-41頁) 17 姚振玉 姚振玉於111年11月初某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林穎」向姚振玉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並加入客服人員LINE暱稱「Janet」進行操作,致姚振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297-30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295-29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01-302頁)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303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305-312頁) 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18 林麗娟 林麗娟於111年9月,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林麗娟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伊雯Even」等之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15-3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13-314頁) 3.匯款明細(偵卷四第319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21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32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327-329頁) 7.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8.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19 廖英琴 廖英琴於111年12月6日前某時,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馮志源-破冰布局」、LINE暱稱「助理劉曉嫚」等,向廖英琴稱可下載投資APP「萬和證券」投資股票,致廖英琴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33-33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31-33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35-336頁) 4.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337-338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帳號、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339-358頁) 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20 劉日玲 劉日玲於111年11月17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佯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可投資股票,致劉日玲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穎」進行操作,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61-3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59-36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67頁) 4.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369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371頁) 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21 賴育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4時45分許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向賴育增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進行投資,致賴育增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75-3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73-37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7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378頁) 5.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偵卷四第379頁) 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22 簡詠樺 簡詠樺於111年10月10日10時,在其位於桃園市環南路3段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立陽」、群組「百萬團隊初級班5班」向簡詠樺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致簡詠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83-38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381-38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387頁) 4.存摺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四第389-390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群組、帳號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卷四第391頁) 6.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23 林貴花 林貴花於111年10月18日、20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藝雯」、「陳雅雯」向林貴花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宏橘客服」並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林貴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407-408頁、第409-4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405-40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415頁) 4.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卷四第417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419-426頁) 6.存摺封面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卷四第426-427頁) 7.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24 劉麗娟 劉麗娟於111年11月19日14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住所,經詐欺集團以電話語音方式向劉麗娟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獲利,致劉麗娟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一之一所載被害人於2022/12/6,13:33匯款000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應補充更正為被害人分別於2022/12/6 ,13:33匯款500,000元、2022/12/6,14:28匯款1,00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475-4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473-47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477-478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四第489頁) 5.存摺封面(偵卷四第493-495頁) 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497-506頁) 7.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鄭傑億,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5-56頁)     25 曾金菊 曾金菊於111年11月間某時,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王可立」,向曾金菊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年終專案班3梯隊」並依LINE暱稱「Angela」之人學習操作股票,致曾金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09-5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07-508頁) 3.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偵卷四第513頁) 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四第515-519頁) 5.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26 張慧嫈 張慧嫈於111年10月17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楊思琪」,向張慧嫈佯稱可協助開設投資帳戶,致張慧嫈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范凱琋」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23-52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21-522頁) 3.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卷四第527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529-530頁) 5.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9-41頁) 27 曾炘云 曾炘云於111年10月10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Xenobia王曉娜」向曾炘云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曾炘云陷於錯誤,而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穎」、「Janet」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33-5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31-532頁) 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四第541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7-8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9-12頁) 28 洪瑜楓 洪瑜楓於111年11月中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阮老師」、「LuLu露露」、「郭伊雯Even」、「Evenly利興客服」等,向洪瑜楓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致洪瑜楓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45-5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43-54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54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550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29 林庭卉 林庭卉於111年11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朱家泓」投資老師,並將林庭卉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需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致林庭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53-55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51-55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557頁) 4.存摺交易明細(偵卷四第559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30 黃美金 黃美金於111年10月3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慕驊財務自由特一班」、「九鼎商學院內部」,向黃美金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致黃美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63-56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61-562頁) 3.匯款明細表(偵卷四第567-568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四第569、571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570、572頁) 6.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1年12月23日一大甲字第0010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李芸霆,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3-14頁) 7.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31 楊錦雪 楊錦雪於111年11月11日,經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財經-阮老師」,並佯稱依指示下載投資平台「EXPECTA」(網址:jhttp://expectamarket.com/)聽取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特助-沈思儀」可投資,致楊錦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平台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75-58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73-574頁) 3.匯款明細表(偵卷四第58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四第585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32 蕭永絃 蕭永絃於111年10月底某日,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慕驊核心團隊12」,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伊雯」向蕭永絃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致蕭永絃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復經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匯款7萬元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幸經警及時攔阻而未實際匯款。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589-5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四第587-588頁) 3.永豐銀行帳戶存入交易憑單(偵卷四第593頁) 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四第595-596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111年12月20日一重陽字第00086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6頁) 33 張元泰 張元泰於111年11月7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楊鈞如」向張元泰佯稱下載投資APP「領峰證券」後,可協助其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張元泰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范凱琋」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3-4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9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1-14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15-26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7.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29-32頁)         34 高嘉宏 高嘉宏於111年11月14日前某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致高嘉宏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利興股票(LEHINMARKET.COM)」投資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原審卷二第85-87、89-90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原審卷二第93-94頁) 3.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原審卷二第9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7-28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35 費美娟 費美娟於111年12月初某日,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與主力前行5梯隊」,並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吉原」、「蔡惠羽」等,向費美娟佯稱下載投資程式「日盛」並依指示投資股票可有大量獲利,致費美娟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程式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31-34頁、第35-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9-3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39-42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43-44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45-72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36 林文卿 林文卿於111年11月12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佯稱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市領航精進班11」可進行投資,嗣林文卿加入上開群組後,復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向林文卿佯稱需至網址:「http://jsuntrade.com/mobile/zh-hant/m.html#/」註冊以操作股票,致林文卿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上開網站註冊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75-78頁) 2.被害人遭詐騙歷程表(偵卷五第79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81-83頁) 4.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卷五第85-87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7-8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9-12頁) 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37 潘淑華 潘淑華於111年11月30日前某日,見詐騙集團臉書投資廣告後,即依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依該群組指示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ihsunmkt.com/mobile/zh-hant/m.html#/signIn?redirect=%2F)可投資獲利,致潘淑華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後,依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Angela」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91-97頁、第99-10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89-9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03-104頁)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105-106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38 林品蓁 林品蓁於111年11月16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助理「郭伊雯」、客服「EVELYN」等,向林品蓁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林品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原審卷二第101-102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原審卷二第103-108、119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卷二第120、123-124頁) 4..轉帳交易明細、匯款單(原審卷二第125、127、131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07-108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3月1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1號函暨檢附網路銀行資料(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7-8頁)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12年1月9日合金大社字第1110003982號函暨檢附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卓貴仁,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9-12頁) 8.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9.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9-41頁)         39 趙銀樹 趙銀樹於111年11月7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holdings.com/mobile/zh-hant/m.html#/.)可投資股票,致趙銀樹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13-1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11-11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15-116頁) 4.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117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119-127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40 郭南宏 郭南宏於111年12月2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7,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與主力同行>第六梯隊」後,並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向郭南宏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郭南宏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31-1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29-13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35頁) 4.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137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145-152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41 郭家樺 郭家樺於111年11月5日21時43分許,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稱加入LINE群組「財富自由」並下載註冊投資APP「領峰證券」(網址:supp0000000ithfinancial.com.tw)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郭家樺陷於錯誤,下載註冊上開投資網站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范凱琋」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55-1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53-154頁) 3.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159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61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163-168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42 劉琼鳳 劉琼鳳於111年11月12日12時23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何佳琪」、「Angela」向劉琼鳳佯稱加入網站名稱「JihSun」(網址:https://jsunlobal.com)可投資股票,致劉琼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註冊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71-1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69-17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73頁) 4.行動電話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卷五第175頁) 5.存摺封面影本(偵卷五第177頁) 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179-180頁) 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43 陳宗雄 陳宗雄於111年11月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宗雄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陳宗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網站名稱「日盛證券」(網址:https://capitalspro.com/mobile/zh-hant/m.html#/)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83-1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81-18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8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五第186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187-188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44 熊郁婷 熊郁婷於111年11月29日前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向熊郁婷佯稱加入投資APP「日盛交易所」可投資股票,致熊郁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191-1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189-19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195-196頁) 4.存摺封面影本(偵卷五第197頁) 5.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卷五第198頁) 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199-203頁) 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45 呂曉慧 呂曉慧於111年10月底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陳景仁」、「張芸嘉」、「首席助理-柒柒」、「郭伊雯」、群組「財經核心社團」,向呂曉慧佯稱下載加入投資網站「明景資本」、「BGDCLOUD SERVICE LIMITED CLIENTPORTAL」可投資股票、期貨,致呂曉慧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07-2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05-206頁) 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卷五第21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213頁) 5.投資契約書(偵卷五第215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本院證據卷二第15-25頁) 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26-28頁)     46 張世鈞 張世鈞於111年10月19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穎」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家泓高階班5」,經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朱家泓」、「Janet」向張世鈞佯稱需下載投資網站「嘉信證券」(網址:https://schwabcp.com/mobile/zh-hant)投資股票,致張世鈞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19-2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17-218頁) 3.轉帳交易截圖(偵卷五第223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226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227-263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47 黃雪蓉 黃雪蓉111年9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佯稱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海如潮」、「波段操作」,並依LINE暱稱「楊欣妍」指示加入投資APP「CaputalGroup」可投資股票,致黃雪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6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65-26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271頁) 4.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卷五第273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275-282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26-28頁) 48 葉玉萍 葉玉萍於111年8月,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明景投資VIP交流群34」、暱稱「財經阮老師」、「凃昇佑」,向葉玉萍佯稱可投資獲利,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伊雯Even」、「Evenly」向葉玉萍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葉玉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85-2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83-284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五第289-290頁) 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291-294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26-28頁)     49  李家良  李家良於111年11月中某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李家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lyn」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297-29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295-29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301-303頁) 4.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偵卷五第305-309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311-324頁) 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9-41頁) 7.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50 趙國卿 趙國卿於111年10月22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阮老師」向趙國卿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並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11慕驊核心」、暱稱「郭伊雯Even」向趙國卿佯稱指導投資股票,致趙國卿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357-3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355-35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361-362頁) 4.臺灣銀行存摺歷史資料查詢(偵卷五第364頁) 5.112年1月13日報案 內容資料及所附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頁面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卷五第366-402頁) 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潘俊宏,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9-41頁) 51  黃秀娟  黃秀娟於111年11月5日17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中西區居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蔡惠羽」、「Angela」等,向黃秀娟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向黃秀娟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stock.com/mobile/zh-hant/m.html#/)可操作股票,致黃秀娟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之一編號51第1筆匯款資料,第二層轉第三層匯款金額「499000」應更正為「449000」)。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05-4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03-404頁) 3.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卷五第411-41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415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匯款資料翻拍照片(偵卷五第417-439頁) 6.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戴鈺櫻,帳號:0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33-135頁) 52 李秀錦 李秀錦於111年11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明道股票分析師」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並佯稱加入網站「Capita」(網址:https://cpglobals.com/mobile/zh-hant/m.html#/)可進行投資,致李秀錦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43-4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41-44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449-450頁) 4.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卷五第451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53 鄭權桂 鄭權桂於111年11月中某日,在其位於桃園市平鎮區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Evelyn」向鄭權桂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鄭權桂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55-4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53-454頁) 3.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459頁) 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461-462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54 張秝嘉 張秝嘉於111年12月8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Evelyn」、群組「財務自由777」向張秝嘉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進行投資,致張秝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65-46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63-46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469-470頁) 4.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偵卷五第471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473-474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55 郭耿宏 郭耿宏於111年11月13日9時7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大同居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群組「飆股領航精進28班」向郭耿宏佯稱協助投資股票,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向郭耿宏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holdings.com/mobile/zh-hant/m.html#/)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a」指示可投資股票,致郭耿宏陷於錯誤,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77-48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75-47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485頁) 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截圖(偵卷五第486-489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6-37頁) 56 彭海燕 彭海燕於111年10月中某日,在其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助理「甄美玲」向彭海燕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彭海燕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lyn」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六第93-9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六第91-92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六第99-100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六第103-106頁) 5.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6.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林宏霖,帳號:0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9-60頁)             57 張月紅 張月紅於111年11月24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稱加入網站「HertFord」(網址不詳)可投資黃金現貨,致張月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493-4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491-49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49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496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五第497頁) 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500-501頁) 7.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戴鈺櫻,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43-44頁) 58 鍾進芳 鍾進芳於111年12月2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驊」佯稱加入網站「領峰證券」(網址:http://zenithshare.com/mobile/zh-hant)可投資股票,致鍾進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05-50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03-50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0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508頁) 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509頁) 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511-515頁) 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59 廖莉芸 廖莉芸於111年11月13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蔡惠羽」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global.com/mobile/zh-hant/m.html#/)並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a」指示可投資股票,致廖莉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19-5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17-51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21頁) 4.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五第522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523-531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60 蕭麗香 蕭麗香於111年11月10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立陽」佯稱加入群組「胡立陽價值投資36班」、網站名稱「環球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台」(網址:https://zenithfinancial.com.tw/)可進行投資,致蕭麗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群組及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35-537頁、第539-5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33-53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45-546頁) 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卷五第547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61 簡勝乾 簡勝乾於111年11月間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Angela」佯稱可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ihsunexchange.com/mobile/zh-hant/m.html#/)可投資股票,致簡勝乾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51-5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49-55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53-554頁) 4.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62 郭芯卉 郭芯卉於111年11月10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仁靜」、「阮慕驊」佯稱加入投資APP「領峰證券」可投資股票,致郭芯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59-56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57-558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職務報告(偵卷五第563-564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65-566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五第567-578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63 秦玟珍 秦玟玲於111年11月底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蔡惠羽」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證券」(網址:jsuntrade.com)可投資股票,致秦玟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告訴代理人秦玟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581-58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五第579-58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五第58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五第586頁) 5.秦玟玲委託書(偵卷五第578頁) 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五第589-600頁) 7.永豐銀行匯款單(偵卷五第601頁) 8.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林宏霖,帳號: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7-58頁) 64 鍾春綢 鍾春綢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Jenny珍妮」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鍾春綢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一之一所載被害人於2022/12/9,9:06匯款10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應補充更正為被害人分別於2022/12/9,9:06匯款50,000元、2022/12/9,9:08匯款5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3-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9-10頁) 4.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65 林玉美 林玉美於111年11月27日,在其位於花蓮縣吉安鄉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阮老師-伊雯」、「老師Even伊雯」、LINE群組「驊創財富【核心戰隊】012」等,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林玉美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Evenlyn」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3-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1-12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七第17頁) 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七第19-24頁) 5.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66 蔡裕村 蔡裕村於111年11月18日,在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住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馮志源」佯稱下載投資APP「加福證券」可投資股票,致蔡裕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7-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5-2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9-30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七第31頁) 5.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67 陳淑芳 陳淑芳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達人-葉吉原」、「蔡惠羽」佯稱加入網站名稱「日盛交易所」(網址:https://jsunholdings.com/mobile/zh-hant/m.html#/)可投資股票,致陳淑芳陷於錯誤,加入上開投資網站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a」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35-3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33-3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39頁) 4.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卷七第40頁) 5.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29-32頁) 68 張輝煌 張輝煌於111年10月11日12時許,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助理「蘇雅琪」向張輝煌佯稱下載投資APP「納德證券」可投資股票,致張輝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45-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43-4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49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七第51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54-60頁) 6.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29-32頁) 69 林秀華 林秀華於111年11月初某日,在其位於臺南市中華西路一段居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甄美玲」,向林秀華佯稱下載投資APP「利興證券」可投資股票,致林秀華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lyn」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一之一所載被害人於2022/12/9,10:00至10:07匯款1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應補充更正為被害人分別於2022/12/9,10:00匯款50,000元、2022/12/9,10:03匯款匯款50,000元,2022/12/9,10:07匯款匯款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63-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61-6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69-70頁) 4.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偵卷七第71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偵卷七第73頁) 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七第75-105頁) 7.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70 周小喬 周小喬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向周小喬佯稱下載投資APP「建豐證券」可投資股票,致周小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09-1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07-10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11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七第112頁) 5.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偵卷七第113頁) 6.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偵卷七第115頁) 7.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卷七第116-119頁) 8.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71 陳美云 陳美云於111年9月24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慕驊財經」,向陳美云佯稱下載投資APP「建豐證券」可投資股票,致陳美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起訴書附表一之一所載被害人於2022/12/1,13:23匯款52,54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應補充更正為被害人於2022/12/1,13:23分別匯款50,000元、2,54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45-1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43-14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147-148頁) 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149-151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72 侯玉華 侯玉華於111年10月9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林口長庚醫院,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老師」,向侯玉華佯稱下載投資APP「豐華證券」可投資股票,致侯玉華陷於錯誤,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雅琪」、「Agatha」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55-1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53-154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159-160頁)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七第161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165-172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73 陳景華 陳景華於111年11月1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楊馨妍」佯稱可經由投資APP「Blanche」投資股票,致陳景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75-177頁、第179-18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73-174頁) 3.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偵卷七第183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185-186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74 戴元賜 戴元賜於111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可立」佯稱加入投資APP「日盛交易所」可投資股票,致戴元賜陷於錯誤,於下載上開投資APP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惠羽」、「Angela」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189-1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187-188頁) 3.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193-196頁)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非約定轉帳結果通知截圖(偵卷七第197頁) 5.轉帳到帳及交易鏈接簡訊通知截圖(偵卷七第202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03-206頁) 7.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李長霖,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33-35頁) 8.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黃俞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1-54頁)         75 莊金來 莊金來於111年12月7日,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住所,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群組「朱家泓家族A66」、「Janet」等,向莊金來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嘉信證券」投資股票,致莊金來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下載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09-2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07-20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15頁) 4.代收票據明細表(偵卷七第217頁) 5.行動電話投資平台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219-236頁) 6.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戴鈺櫻,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45-46頁) 76 宋秀蘭 宋秀蘭於111年11月12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飆股名師-朱家泓」、「何佳琪」、「Angela」、群組「股市掏金10班」等,向宋秀蘭佯稱加入投資APP「日盛交易所」可投資股票,致宋秀蘭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加入上開投資APP後,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39-2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37-23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47頁) 4.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戴鈺櫻,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47-48頁) 77 羅清媛 羅清媛於111年12月初某日,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lyn」向羅清媛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協助其投資,致羅清媛陷於錯誤,加入不詳LINE群組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51-253頁、第245-2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49-25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55-256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卷七第257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七第259-263頁) 6.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鄭傑億,帳號:0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55-56頁) 78 蘇姵寧 蘇姵寧於111年10月6日,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Wendy」、「Sheila」向蘇姵寧佯稱加入LINE群組「慕驊財務自由特訓班」並使用投資APP「建豐證券」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蘇姵寧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群組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之一「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一之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1.左列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67-26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七第265-266頁) 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卷七第271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七第273-274頁) 5.中國信託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戶名:徐智良,帳號:000000000000)(原審證據卷二第15-25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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