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V○○
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
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起訴及移
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二、二七六一、二七六二、二七六三、三0七二、
三五二八號、第三五八九、三五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以犯竊盜罪為常業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V○○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與第二項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V○○因積欠友人債務,為清償上開欠款,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之白天,於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地點,利用上址住宅大門未鎖之機會(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附表壹編號一所示Z○○所有之財物。
二、V○○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因缺乏生活之資及遭地下錢莊催討債務(約新台幣五十萬元),竟又另行基於竊取他人所有物品變賣或將所竊得之信用卡盜刷購買金飾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常業竊盜犯意,先、後於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二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二所示地點之房屋大門、側門或後門未關之機會,自上開房屋大門、側門或後門進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均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二所示之辛○○等人之財物得逞後,將竊得財物變賣(其中竊得之行動電話變賣與不知情之陳呈俊、王鐘瑩、陳鴻華等人,竊取之金飾則變賣與不知情之蘇李阿梅、張愛卿、楊鳳枝等人)充為生活之資或償還地下錢莊欠款而恃犯竊盜罪為生。V○○並基於冒名刷用竊盜所得信用卡購買金飾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⑴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許,攜帶其於附表壹編號二十七所示之時間,竊得之癸○○所有合作金庫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偕同與之具有犯意聯絡之女友黃瓊慧(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七二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執行完畢),前往曾紋輝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五一0號之火盛銀樓,施用詐術,由黃瓊慧持用癸○○之上開信用卡一張,佯向曾紋輝表示欲購買金手鍊消費,並由黃瓊慧在消費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之簽帳單上偽簽「癸○○」之署名(該簽帳單為一式二聯),偽造完成該信用卡簽帳單後,交付與曾紋輝而主張係「癸○○」簽認該帳款之意思而加以行使,使曾紋輝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因陷於錯誤乃交付價值五千元之金手鍊一條,足以生損害於合作金庫、曾紋輝、癸○○。⑵V○○復於竊得附表壹編號三十三所示之巳○○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基於承前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一時五十二分許,獨自一人持往趙振祥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一二八號之瑞成銀樓,佯向該銀樓人員施富美表示欲購買金項鍊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巳○○」之署名(該簽帳單為一式二聯),偽造完成該信用卡簽帳單後,交付與施富美而主張係「巳○○」簽認該帳款之意思而加以行使,使施富美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價值一萬四千零五十元之金項鍊,足以生損害於花旗銀行、趙振祥、施富美、巳○○。⑶V○○再基於承前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分許,獨自前往鄭禮瑩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一五六號全成銀樓,施用詐術,出示前開竊得之巳○○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向鄭禮瑩佯示要刷卡購買價值一萬九千零六十八元之金飾,惟於鄭禮瑩要求其出示巳○○之身分證件供以核對,V○○乃向鄭禮瑩虛應陳稱欲至店外領取現款交易而乘機離去,致未能得逞而未遂。嗣先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許,為警在其位於彰化縣花壇壇鄉○○村○○街一四0巷十九號住處為警查獲,旋於翌日釋放;又分別因其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十八、十九日、九十二年四月四、五、六日之警訊自白而查悉上情,迄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V○○(下稱被告)對於右揭事實,除否認伊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許,與女友黃瓊慧一同前往曾紋輝所經營之火盛銀樓,以癸○○所有合作金庫信用卡一張刷卡購買金手鍊時,黃瓊慧係知情而為共犯一節以外,其餘則均坦承不諱,並就上開否認部分辯稱:伊告知黃瓊慧上開信用卡係其向母親借用云云。惟查:
(一)證人黃瓊慧於警訊時雖亦證稱:被告稱信用卡係其向母親癸○○借用,叫其代為在簽帳單上簽名,其不知係冒名偽簽云云,然衡以果被告上開辯解及證人黃瓊慧前開證述為真,則黃瓊慧既認癸○○信用卡係被告向其母親借用,則黃瓊慧主觀上應認由被告自行在簽帳單上代為簽寫「癸○○」之署名為已足,而無另推由與「癸○○」姓名屬性同為女性之黃瓊慧在簽帳單上簽名之理,足認被告上開所辯及證人黃瓊慧之證述,尚無可信。
(二)附表壹編號二三所示之被害人申○○於警訊時雖指陳失竊時房屋鐵窗有遭破壞一節,惟被告堅詞否認有破壞上開房屋之鐵窗,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害人申○○上址房屋鐵窗確係被告行竊時所破壞,尚難逕以被害人於警訊時之單一指陳,即率認被告有破壞鐵窗行竊之情事。
(三)按訴訟法係公法,告訴乃公法上之意思表示,與私法行為迥然不同,自不得附加條件,附條件之告訴係屬無效,應認為未經合法告訴,是以本件附表壹編號五四所示之被害人宇○○於警訊時所為之附條件告訴,其告訴之意思尚不確定,自難認為合法之告訴,附予敘明。
(四)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二所示之竊盜犯行多達七十一次,且被告自承竊盜所得之行動電話及金飾等物,係變賣供以作為生活費用等情,足見其確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
(五)按信用卡之交易過程,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對該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同一性無訛後,特約商店即將該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故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九號判決參照)。又被告未經癸○○、巳○○之同意,冒用渠等之名義,持用上開二人之合作金庫、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並在簽帳單上冒簽署名後,行使交付與曾紋輝、施富美,向曾紋輝、趙振祥所經營之金飾店佯購金飾,自足以生損害於合作金庫、花旗銀行、癸○○、巳○○、曾紋輝、趙振祥、施富美等人甚明。
(六)此外,復有如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Z○○、辛○○、m○○、F○○、李其忠、康珮𤦹、癸○○、丑○○、n○○、宙○○、g○○、洪C○○、X○○○、p○○、P○○、c○○、k○○、w○○、壬○○、庚○○、T○○、h○○、午○○、亥○○、a○○、K○○、H○○、巳○○、卯○○、甲○○MPHIN00PRIN、乙○○NMUENGCAHBOEN、丙○○乙○○TSARANGKRUNGSRI、v○○、林美麗、t○○、W○○、玄○○、i○○、O○○、I○○、申○○、翁綉萍、s○○、Y○○、e○○、G○○、辰○○、E○○、Q○○、許麗碧、d○○○、f○○、o○○、C○○、李永洲、l○○、宇○○、黃梁秀鸞、己○○杏、地○○、j○○、寅○○、R○○○、r○○花、未○○○、D○○、N○○、張佳靜、x○○、b○○、天○○、S○○、曾紋輝、施富美、鄭禮瑩、證人章曾秀蘭(為被害人宙○○之嫂嫂)、曾振琪(為被害人丁○○之員工)、張詠湶、陳呈俊、王鐘瑩、陳鴻華、蘇李阿梅、張愛卿、楊鳳枝等人分別於警訊指述或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盜刷明細一覽表、電話使用人資料、行動電話呼叫器線上查詢作業各一件、贓物認領保管單四張、簽帳單二紙、金飾買入登記簿四張及照片十四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指附表壹編號一之部分)、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指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二之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上開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人雖未敘及被告所為附表壹編號十八、五十、五五、五六、六七、六八、六
九、七十、七一所示之竊盜犯行,惟上開部分與公訴人起訴書所載附表壹所示被告其餘之竊盜犯行間,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法院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又被告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許,在曾紋輝經營之火盛銀樓,持用癸○○之合作金庫信用卡刷卡,並在簽帳單上冒名簽署「癸○○」之署名,佯向曾紋輝購買五千元金手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之部分,與黃瓊慧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先、後三次之詐欺取財(二次既遂、一次未遂)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論以情節較重之一罪,就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部分,論以較重之詐欺取財既遂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常業竊盜、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被告所犯普通竊盜、常業竊盜二罪間,其犯罪時間相隔有三年多之久,且被告於原審法院及本院訊問、審理時迭次自承其為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普通竊盜犯行後,並沒有想過要再竊盜,係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因家裏經濟情況不好,且遭地下錢莊討債,才又開始竊盜,將所竊財物變賣後係供以作為家庭生活費用等語,足認被告所為上開普通竊盜、常業竊盜二罪間,係屬各別起意之數罪關係,公訴人認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容有誤會。
三、關於普通竊盜罪(即附表壹編號一)部分,原判決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參月,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或謂其犯罪時間在九十二年一月間,並謂因被害人如此陳述,伊始承認云云,為圖卸責翻異之詞,無足採信,其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關於常業竊盜罪部分,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原判決就被告竊取被害人辛○○、X○○○、P○○、巳○○、辰○○、E○○、宇○○、張佳靜、x○○、丁○○等人財物之犯罪時間之認定,與卷內物證不符,尚有未洽。⑵原判決認附表貳所示之犯行亦為被告所為,與卷內物證不符(理由詳後述),亦有違誤。被告關於此部分上訴意旨,否認附表貳之犯行並請求從寬量刑,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謂全無理由,而原判決復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圖得一己之私利、及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二所示之常業竊盜手段、次數、竊取財物價值、對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與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所為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二所示之常業竊盜犯行,其竊盜次數高達七十一次,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矯正其惡習。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一、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店方收執聯二張上偽造之「癸○○」、「巳○○」署押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七四七號判例參照);又未扣案(無證據已滅失)如附表參編號三、四號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消費者收執聯共計二張,則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上偽造之署押,已為上開簽帳單本體之一部,故不再另行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七○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許為警查獲時,雖為警起獲行動電話五支、手錶十四只及K金項鍊一條等物,然被告供稱其中ROVENDINO、DELVINA廠牌之手表各一只,係伊所有之物,其餘則係伊於附表壹所示之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惟係竊自何被害人已無從辨明)等語。是上開物品既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上開竊取之物品仍係被害人所有)或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V○○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貳之行為時間、行為地點欄所示之時、地,竊取附表貳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逞,因認被告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為常業竊盜部分行為)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意旨分別著有明文。經查:
⑴附表貳編號一、二、三、五所示之被害人A○○○、黃○○、J○○、戊○○,於警訊時陳稱遭竊時間分別為九十年十月間、九十年五月間、九十年九月間及九十年三月間,然被告堅決供稱:伊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為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後,一直到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始因為生活經濟困難,又遭地下錢莊逼債,才會再開始竊盜等語,徵以上開被害人A○○○、黃○○、J○○、戊○○遭竊後,均未立即報警,且遲至被告為警查獲後,經由被告帶同前至上開被害人住處查證時,始供述有失竊之情形,有上開被害人四人之警訊筆錄在卷可憑,而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審判期日傳訊上開被害人四人到庭作證時,渠等亦證稱失竊當時均未報案,時間已無法確認等語,是被害人A○○○、黃○○、J○○、戊○○被竊財物部分是否確為被告所為,已非無疑,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尚屬難以證明。⑵附表貳編號四所示被害人子○○被竊盜財物之時間為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九時許,惟按被告於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即被警查獲逮捕在拘留中至同年三月十五日一時三十分許因檢方聲請羈押被法院駁回而釋放,是附表貳編號四所示之竊盜犯行應非被告所為,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亦為被告所為,亦有未合。
⑶附表貳編號六所示被害人q○○,於本院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審判期日時到庭證述不知道財物何時丟掉,被告亦堅詞否認有竊取被害人q○○之財物,此外亦查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⑷綜上,被告被訴附表貳連續竊盜罪部分,均屬不能證明,原應為被告此部分犯行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或事實上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u○○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F
附表壹:
┌──┬────┬─────┬───┬─────────────────┐
│編號│時 間 │地 點 │被害人│ 竊 取 財 物 │
├──┼────┼─────┼───┼─────────────────┤
│一 │民國八十│彰化縣花壇│Z○○│現金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硬幣、男用│
│ │八年十月│鄉白沙村菜│。 │手錶一支(價值約三千元)。 │
│ │間某日下│堂巷三號 │ │ │
│ │午 │ │ │ │
├──┼────┼─────┼───┼─────────────────┤
│二 │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陳林貴│現金二千元(紙鈔)、現金二百元(硬│
│ │十二月十│鄉白沙村溪│香。 │幣)、長壽香煙一條(價值約三百五十│
│ │日上午十│北街一0八│ │元)。 │
│ │一時許。│號。 │ │ │
├──┼────┼─────┼───┼─────────────────┤
│三 │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p○○│美金一百五十元(約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 │十二月二│鄉中口村中│。 │)、硬幣(外幣及新臺幣),共值約新│
│ │十日上午│北街十一號│ │臺幣五千二百元。 │
│ │五時許。│。 │ │ │
├──┼────┼─────┼───┼─────────────────┤
│四 │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P○○│行動電話一支(廠牌NOKIA,價值│
│ │十二月三│鄉岩竹村大│。 │約二千元)、現金新臺幣(下同)一百│
│ │十日中午│嶺巷十三號│ │元。 │
│ │十二時許│ │ │ │
│ │。 │ │ │ │
├──┼────┼─────┼───┼─────────────────┤
│五 │九十一年│彰化縣彰化│c○○│行動電話一支(廠牌MOTOROLA│
│ │十二月三│市延和里埔│。 │,價值約一萬八千元)。 │
│ │十一日上│內街三七七│ │ │
│ │午六時許│號。 │ │ │
│ │。 ││ │ │
├──┼────┼─────┼───┼─────────────────┤
│六 │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B○○│行動電話一支、充電座一組、現金三百│
│ │一月七日│市延和里埔│。 │元。 │
│ │下午二時│內街一0六│ │ │
│ │三十分許│號。 │ │ │
│ │。 │ │ │ │
├──┼────┼─────┼───┼─────────────────┤
│七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m○○│行動電話一支(摩托羅拉廠牌、v80│
│ │一月十八│鄉○○路三│。 │88型、序號:0000000000│
│ │日上午十│段一三二號│ │43175號)、充電器一個(價值共│
│ │時許。 │。 │ │約四千元)。 │
├──┼────┼─────┼───┼─────────────────┤
│八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辛○○│行動電話二支(諾基亞廠牌及摩托羅拉│
│ │一月二十│鄉岩竹村聽│。 │廠牌各一支)、現金約三十元(硬幣)│
│ │六日下午│竹街三0五│ │。 │
│ │一時許。│巷十二號。│ │ │
├──┼────┼─────┼───┼─────────────────┤
│九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k○○│黑色長皮夾一只(內有三百元、台新銀│
│ │一月二十│鄉岩竹村虎│。 │行信用卡、身分證、汽機車駕照各一張│
│ │六日下午│山街九十三│ │)。 │
│ │三時許。│號。 │ │ │
├──┼────┼─────┼───┼─────────────────┤
│十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o○○│行動電話二支(NOKIA廠牌331│
│ │一月三十│鄉○○街九│。 │0型及MOTOROLA廠牌CD92│
│ │一日下午│十八號。 │ │8型各一支)。 │
│ │下午一時│ │ │ │
│ │十五分許│ │ │ │
│ │。 │ │ │ │
├──┼────┼─────┼───┼─────────────────┤
│十一│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w○○│木製豬頭型狀撲滿一只(內有硬幣約二│
│ │一月三十│鄉南口村中│。 │千元)。 │
│ │一日下午│山路二段一│ │ │
│ │四時許。│五三號(佑│ │ │
│ │ │祥帆布行)│ │ │
├──┼────┼─────┼───┼─────────────────┤
│十二│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壬○○│行動電話一支(MOTOROLA廠牌│
│ │一月三十│鄉中庄村中│。 │,V66型,價值約六千元)。 │
│ │一日下午│山路一段六│ │ │
│ │八時許。│之二號(機│ │ │
│ │ │車行)。 │ │ │
├──┼────┼─────┼───┼─────────────────┤
│十三│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庚○○│小皮包一只(價值約幣二百五十元,內│
│ │二月五日│市延和里大│。 │有身分證、硬幣約一百元)。 │
│ │上午十一│埔路七十七│ │ │
│ │時許。 │號。 │ │ │
├──┼────┼─────┼───┼─────────────────┤
│十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f○○│行動電話一支(MOTOROLA廠牌│
│ │二月五日│鄉白沙村虎│。 │、938型,價值約五千八百元)、現│
│ │下午三時│山街三四六│ │金約二百元(硬幣)。 │
│ │許。 │號。 │ │ │
├──┼────┼─────┼───┼─────────────────┤
│十五│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T○○│現金二千元(硬幣)、金項鍊一條(價│
│ │二月五日│鄉岩竹村大│。 │值約二萬元)。 │
│ │下午四時│嶺巷二二號│ │ │
│ │許。 │。 │ │ │
├──┼────┼─────┼───┼─────────────────┤
│十六│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h○○│現金約二千元(硬幣)。 │
│ │二月七日│鄉文德村文│。 │ │
│ │下午三時│德街七十八│ │ │
│ │許。 │號。 │ │ │
├──┼────┼─────┼───┼─────────────────┤
│ │ │ │ │ │
│十七│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W○○│現金一千二百元。 │
│ │二月八日│市花壇鄉長│。 │ │
│ │上午六時│沙村彰員路│ │ │
│ │許。 │二段六六六│ │ │
│ │ │號。 │ │ │
├──┼────┼─────┼───┼─────────────────┤
│ │ │ │ │ │
│十八│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丁○○│行動電話一支(M0TOROLA廠牌│
│ │二月十六│市○○路四│。 │,價值約五千元)、現金約三百元(硬│
│ │日上午十│七六巷二十│ │幣)。 │
│ │時許。 │三號。(工│ │ │
│ │ │廠) │ │ │
├──┼────┼─────┼───┼─────────────────┤
│十九│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玄○○│行動電話一支(飛利浦廠牌,價值約四│
│ │二月十七│市延和里大│。 │千元)。 │
│ │日下午六│埔路十四號│ │ │
│ │時許。 │。 │ │ │
├──┼────┼─────┼───┼─────────────────┤
│二十│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i○○│行動電話一支(NOKIA廠牌,32│
│ │二月十九│鄉白沙村彰│。 │10型,序號00000000000│
│ │日下午五│員路三段一│ │6219號,價值約四千元)。 │
│ │時許。 │七六號(大│ │ │
│ │ │勝汽車修配│ │ │
│ │ │廠)。 │ │ │
├──┼────┼─────┼───┼─────────────────┤
│ │ │ │ │ │
│二一│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戌○○│行動電話二支(摩托羅拉廠牌A618│
│ │二月十九│鄉長沙村彰│。 │8型、T191型各一支,價值共約一│
│ │日下午十│員路二段八│ │萬五百元)、現金一千元(硬幣)。 │
│ │時許。 │六二號(中│ │ │
│ │ │心工業社)│ │ │
│ │ │。 │ │ │
├──┼────┼─────┼───┼─────────────────┤
│二二│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M○○│行動電話一支(摩托羅拉廠牌,型號V│
│ │二月二十│市○○路六│。 │3688X型,序號:0000000│
│ │二日下午│六號。 │ │0000000號,價值約八千元)、│
│ │八時許。│ │ │皮包一只(內有駕照、行照、身分證各│
│ │ │ │ │一張、現金六百元)。 │
├──┼────┼─────┼───┼─────────────────┤
│二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申○○│現金約三百餘元(硬幣)、神像金牌三│
│ │二月二十│鄉文德村彰│。 │塊(約重五錢,價值約七千五百元)。│
│ │三日凌晨│員路三段四│ │ │
│ │。 │九六號(誠│ │ │
│ │ │奕金屬製品│ │ │
│ │ │公司)。 │ │ │
├──┼────┼─────┼───┼─────────────────┤
│二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I○○│現金約八千元(硬幣)。 │
│ │二月二十│鄉三春村後│。 │ │
│ │三日下午│厝一巷七號│ │ │
│ │二時許。│。 │ │ │
├──┼────┼─────┼───┼─────────────────┤
│二五│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O○○│黃金戒指一只(價值約六千元)、現金│
│ │二月二十│市○○路二│。 │一百元(硬幣)。 │
│ │三日下午│段三五八號│ │ │
│ │四時許。│(宏興壓鑄│ │ │
│ │ │工業社)。│ │ │
├──┼────┼─────┼───┼─────────────────┤
│二六│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亥○○│現金八百五十元、戒指二只(價值共 │
│ │二月二十│市延和里大│。 │約二千五百元)。 │
│ │五日下午│埔路二三六│ │ │
│ │八時許。│號。 │ │ │
├──┼────┼─────┼───┼─────────────────┤
│二七│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癸○○│女用皮包一只(內有提款卡、身分證、│
│ │二月二十│市延和里埔│。 │合作金庫信用卡、汽機車駕照各一張、│
│ │六日上午│內街四十號│ │現金四千元)。 │
│ │六、七時│。 │ │ │
│ │許。 │ │ │ │
├──┼────┼─────┼───┼─────────────────┤
│二八│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a○○│行動電話一支(BNQ廠牌,價值約 │
│ │二月二十│鄉岩竹村聽│。 │五千元)。 │
│ │七日下午│竹街三六二│ │ │
│ │三時許。│號。 │ │ │
├──┼────┼─────┼───┼─────────────────┤
│二九│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K○○│現金約一百元(硬幣)。 │
│ │二月二十│鄉北口村中│。 │ │
│ │七日下午│山路二段七│ │ │
│ │七時許。│二0號。 │ │ │
├──┼────┼─────┼───┼─────────────────┤
│三十│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丑○○│金黃色手錶一只(廠牌AAIST,價│
│ │二月二十│市延和里埔│。 │值約三千元)、現金八百元。 │
│ │八日下午│內街二十六│ │ │
│ │三時許。│巷八十六號│ │ │
│ │ │。 │ │ │
├──┼────┼─────┼───┼─────────────────┤
│三一│九十二年│彰化縣芬園│Y○○│K金項鍊一條、玉鐲子一只、行動電話│
│ │三月一日│鄉圳乾村彰│。 │一支(SAGEM廠牌、818型,價│
│ │下午一時│南路二段一│ │值約一萬元)及銅板五十四元。 │
│ │許。 │一七號。 │ │ │
├──┼────┼─────┼───┼─────────────────┤
│三二│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H○○│現金四千元、花壇鄉農會金融卡一張。│
│ │三月一日│鄉文德村彰│。 │ │
│ │下午三時│員路二段一│ │ │
│ │許。 │一三0巷十│ │ │
│ │ │九號。 │ │ │
├──┼────┼─────┼───┼─────────────────┤
│三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巳○○│現金九千元、花旗銀行信用卡、台新銀│
│ │三月二日│鄉岩竹村虎│。 │行信用卡、農會提款卡各一張。 │
│ │中午十二│山街六號。│ │ │
│ │時許。 │ │ │ │
│ │。 │ │ │ │
├──┼────┼─────┼───┼─────────────────┤
│三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n○○│手錶一只(廠牌OSCAR,價值約 │
│ │三月二日│鄉○○路一│。 │二千元)、皮包一只(內有二百元)。│
│ │下午七時│段四二二號│ │ │
│ │許。 │。 │ │ │
│ │ │ │ │ │
├──┼────┼─────┼───┼─────────────────┤
│三五│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卯○○│行動電話一支(易利信廠牌,價值約 │
│ │三月三日│市南瑤里中│。 │三千元)。 │
│ │下午三時│山路一段五│ │ │
│ │許。 │三0巷四五│ │ │
│ │ │號。 │ │ │
├──┼────┼─────┼───┼─────────────────┤
│ │ │ │ │ │
│三六│九十二年│彰化市延和│宙○○│現金三千元、黃金戒指一只。 │
│ │三月五日│里埔內街八│。 │ │
│ │上午八時│十六巷二號│ │ │
│ │許。 │。 │ │ │
├──┼────┼─────┼───┼─────────────────┤
│三七│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甲○○│現金三千五百元、行動電話一支(國 │
│ │三月五日│市○○街三│MPH│際廠牌,價值約三千五百元)。 │
│ │上午十時│七七號(永│IN0│ │
│ │許。 │傑工業公司│0 P│ │
│ │ │)。 │RIN│ │
│ │ │ │(泰國│ │
│ │ │ │籍)。│ │
├──┼────┼─────┼───┼─────────────────┤
│三八│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乙○○│現金二百元。 │
│ │三月五日│市○○街三│NMU│ │
│ │上午十時│七七號(永│ENG│ │
│ │許。 │傑工業公司│ CA│ │
│ │ │)。 │HBO│ │
│ │ │ │EN(│ │
│ │ │ │泰國籍│ │
│ │ │ │)。 │ │
├──┼────┼─────┼───┼─────────────────┤
│三九│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丙○○│現金約三百元(硬幣)。 │
│ │三月五日│市○○街三│乙○○│ │
│ │上午十時│七七號(永│TSA│ │
│ │二十幾分│傑工業公司│RAN│ │
│ │許。 │)。 │G K│ │
│ │ │ │RUN│ │
│ │ │ │GSR│ │
│ │ │ │I(泰│ │
│ │ │ │國籍)│ │
│ │ │ │。 │ │
├──┼────┼─────┼───┼─────────────────┤
│四十│九十二年│彰化縣和美│L○○│行動電話一支(英達廠牌、OK WE│
│ │三月五日│鎮○○路七│。 │B166型、序號000000000│
│ │下午五時│四七號(文│ │262509號,價值約六千元)。 │
│ │許。 │龍汽車中古│ │ │
│ │ │商行)。 │ │ │
├──┼────┼─────┼───┼─────────────────┤
│四一│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s○○│女用小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三千五百元│
│ │三月六日│市○○路六│。 │等物)。 │
│ │上午十時│二九號(家│ │ │
│ │許。 │庭理髮店)│ │ │
│ │ │。 │ │ │
├──┼────┼─────┼───┼─────────────────┤
│四二│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e○○│小錢包一只(內有現金二百元、鑰匙一│
│ │三月七日│鄉花壇村花│。 │串)。 │
│ │上午十時│壇街二四三│ │ │
│ │許。 │號(巧美小│ │ │
│ │ │吃店) │ │ │
├──┼────┼─────┼───┼─────────────────┤
│四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G○○│皮夾一只(價值約二百元,內有身分證│
│ │三月八日│鄉橋頭村彰│。 │、學生證各一張、現金八百元)。 │
│ │上午十時│員路二段一│ │ │
│ │許。 │一九號。 │ │ │
├──┼────┼─────┼───┼─────────────────┤
│四四│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g○○│行動電話一支(廠牌MOTOROLA│
│ │三月八日│市延和里大│。 │,P7689型,價值約三千元)。 │
│ │下午七時│埔路二七二│ │ │
│ │許。 │之三號(京│ │ │
│ │ │夏茶坊)。│ │ │
├──┼────┼─────┼───┼─────────────────┤
│四五│九十二年│彰化縣員林│辰○○│小皮包一只(內有現金八百元硬幣)。│
│ │三月九日│鎮鎮興里員│。 │ │
│ │上午某時│東路一段五│ │ │
│ │。 │三號。 │ │ │
├──┼────┼─────┼───┼─────────────────┤
│四六│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洪林淑│行動電話二支(廠牌MOTOROLA│
│ │三月九日│鄉三春村彰│華。 │,T189、T190型各一支,價值│
│ │下午二時│員路一段四│ │共約六千元)。 │
│ │許。 │七0巷十一│ │ │
│ │ │弄三十號。│ │ │
├──┼────┼─────┼───┼─────────────────┤
│四七│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v○○│現金約一千元(硬幣)。 │
│ │三月十日│鄉北口村中│。 │ │
│ │下午一時│山路二段六│ │ │
│ │許。 │七二號。 │ │ │
├──┼────┼─────┼───┼─────────────────┤
│四八│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E○○│現金一千三百元。 │
│ │三月十一│鄉橋頭村彰│。 │ │
│ │日中午十│員路二段一│ │ │
│ │二時許。│九二號。 │ │ │
│ │ │ │ │ │
├──┼────┼─────┼───┼─────────────────┤
│四九│九十二年│彰化縣員林│Q○○│行動電話一支(GVC廠牌、316型│
│ │三月十二│鎮浮圳里浮│。 │,價值約九百元)。 │
│ │日下午一│圳巷十三號│ │ │
│ │時許。 │。 │ │ │
├──┼────┼─────┼───┼─────────────────┤
│五十│九十二年│彰化縣大村│N○○│現金約七千元。 │
│ │三月二十│鄉茄苳村茄│。 │ │
│ │日下午一│苳路二段一│ │ │
│ │時許。 │七六號。 │ │ │
├──┼────┼─────┼───┼─────────────────┤
│五一│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C○○│現金三千六百元。 │
│ │三月二十│鄉南口村中│。 │ │
│ │一日下午│山路二段三│ │ │
│ │三時許。│六七號。 │ │ │
├──┼────┼─────┼───┼─────────────────┤
│五二│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酉○○│現金八千元、人民幣八百元。 │
│ │三月二十│鄉金墩村金│。 │ │
│ │五日上午│福街三六巷│ │ │
│ │十一時許│四二號。 │ │ │
│ │。 │ │ │ │
├──┼────┼─────┼───┼─────────────────┤
│五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l○○│黃金戒指一只、現金約三、四百元。 │
│ │三月二十│鄉花壇村番│。 │ │
│ │六日上午│花路六六巷│ │ │
│ │十一時許│十二號。 │ │ │
│ │。 │ │ │ │
├──┼────┼─────┼───┼─────────────────┤
│五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宇○○│長壽煙二五包、現金新台幣一百八十元│
│ │三月二七│鄉長沙村禾│。 │。 │
│ │日中午十│田巷八十二│ │ │
│ │二時許。│號。 │ │ │
├──┼────┼─────┼───┼─────────────────┤
│五五│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r○○│現金一千元。 │
│ │三月二十│鄉南口村中│花。 │ │
│ │八日上午│山路二段四│ │ │
│ │十時許。│六六號。 │ │ │
├──┼────┼─────┼───┼─────────────────┤
│五六│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x○○│現金一千元。 │
│ │三月三一│鄉崙雅村明│。 │ │
│ │日下午三│雅街一五六│ │ │
│ │時許。 │巷七十八號│ │ │
│ │ │。 │ │ │
├──┼────┼─────┼───┼─────────────────┤
│五七│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黃梁秀│手提包一個、黃金戒指一只、鑲紅寶石│
│ │四月一日│鄉文德村溪│鸞。 │戒指一只、耳環一對及金額不詳之硬幣│
│ │上午十時│南街一三七│ │。 │
│ │許。 │巷九十七號│ │ │
│ │ │。 │ │ │
├──┼────┼─────┼───┼─────────────────┤
│五八│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己○○│現金一萬三千元。 │
│ │四月二日│鄉文德村福│杏。 │ │
│ │上午十時│德街一二八│ │ │
│ │四十分許│號。 │ │ │
│ │。 │ │ │ │
├──┼────┼─────┼───┼─────────────────┤
│五九│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地○○│現金約二百元。 │
│ │四月二日│鄉劉厝村明│。 │ │
│ │上午十一│德街四二二│ │ │
│ │時許。 │號。 │ │ │
├──┼────┼─────┼───┼─────────────────┤
│六十│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j○○│小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一百多元及重約│
│ │四月二日│鄉長沙村禾│。 │二錢之黃金戒指一只)。 │
│ │上午十一│田巷二一八│ │ │
│ │時三十分│弄一號。 │ │ │
│ │許。 │ │ │ │
├──┼────┼─────┼───┼─────────────────┤
│六一│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寅○○│諾基亞廠牌之行動電話一支(價值約二│
│ │四月二日│鄉劉厝村明│。 │千元)。 │
│ │下午一時│雅街二十二│ │ │
│ │許。 │號。 │ │ │
├──┼────┼─────┼───┼─────────────────┤
│六二│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U○○│現金約七百元。 │
│ │十二月中│鄉白沙村大│。 │ │
│ │旬某日下│厝巷一三八│ │ │
│ │午三時許│號。 │ │ │
│ │。 │ │ │ │
├──┼────┼─────┼───┼─────────────────┤
│六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曾梁玉│現金五百元(硬幣)。 │
│ │一月下旬│鄉白沙村菊│鳳。 │ │
│ │某日。 │中街七七巷│ │ │
│ │ │十七號。 │ │ │
├──┼────┼─────┼───┼─────────────────┤
│六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t○○│行動電話一支(MOTOROLA廠牌│
│ │二月初某│鄉文德村彰│。 │,V2188型,序號:448952│
│ │日。 │員路二段九│ │000000000號,價值約一千九│
│ │ │一一號(麵│ │百元)。 │
│ │ │包工廠) │ │ │
├──┼────┼─────┼───┼─────────────────┤
│六五│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F○○│行動電話一支(諾基亞廠牌、3310│
│ │二月中旬│鄉白沙村彰│。 │型、序號:000000000000│
│ │某日下午│員路三段一│ │816號),價值約六千元。 │
│ │一時三十│四九巷十二│ │ │
│ │分許。 │號(工廠)│ │ │
│ │ │。 │ │ │
├──┼────┼─────┼───┼─────────────────┤
│六六│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午○○│現金約一千五百元(硬幣)。 │
│ │二月中旬│鄉南口村中│。 │ │
│ │某日。 │山路二段三│ │ │
│ │ │三六之二號│ │ │
│ │ │(埔里冰品│ │ │
│ │ │店)。 │ │ │
├──┼────┼─────┼───┼─────────────────┤
│六七│九十二年│彰化縣大村│呂廖淑│現金約三千元。 │
│ │二月中旬│鄉茄苳村茄│美。 │ │
│ │某日下午│苳路二段一│ │ │
│ │二時許。│六八號。 │ │ │
├──┼────┼─────┼───┼─────────────────┤
│六八│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b○○│現金約三千元。 │
│ │三月初某│市延和里埔│。 │ │
│ │日。 │內街一六六│ │ │
│ │ │巷四號。 │ │ │
├──┼────┼─────┼───┼─────────────────┤
│六九│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D○○│現金約三、四百元。 │
│ │三月中旬│鄉崙雅村彰│。 │ │
│ │某日上午│花路三十九│ │ │
│ │十時許。│號。 │ │ │
├──┼────┼─────┼───┼─────────────────┤
│七十│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天○○│現金約一千元(硬幣)。 │
│ │三月中旬│鄉灣雅村榮│。 │ │
│ │某日。 │興路二五一│ │ │
│ │ │巷十七號。│ │ │
├──┼────┼─────┼───┼─────────────────┤
│七一│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S○○│現金約七千元(硬幣)。 │
│ │三月下旬│市南美里崙│。 │ │
│ │某日。 │美路五四一│ │ │
│ │ │巷二號。 │ │ │
├──┼────┼─────┼───┼─────────────────┤
│七二│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莊李須│行動電話二支(NOKIA廠牌、MO│
│ │三月下旬│鄉南口村中│美。 │TOROLA廠牌各一支)、黑色小皮│
│ │某日中午│山路二段十│ │包一只(內有現金約二千餘元)。 │
│ │十二時許│七號。 │ │ │
│ │。 │ │ │ │
└──┴────┴─────┴───┴─────────────────┘
附表貳:
┌──┬────┬─────┬───┬─────────────────┐
│編號│時 間 │地 點 │被害人│ 竊 取 財 物 │
├──┼────┼─────┼───┼─────────────────┤
│一 │九十一年│彰化縣彰化│周許秀│隨身聽一台、書本十幾本(價值約二千│
│ │十二月某│市延平里埔│蓁。 │元)。 │
│ │日。 │南街二號。│ │ │
├──┼────┼─────┼───┼─────────────────┤
│二 │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黃○○│行動電話一支(NOKIA廠牌,33│
│ │十二月間│鄉白沙村菊│。 │10型、紅色,價值約四千元)。 │
│ │某日。 │中巷四七號│ │ │
│ │ │。 │ │ │
├──┼────┼─────┼───┼─────────────────┤
│三 │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J○○│行動電話一支。 │
│ │十二月間│鄉白沙村溪│。 │ │
│ │某日。 │北街一三二│ │ │
│ │ │號。 │ │ │
├──┼────┼─────┼───┼─────────────────┤
│四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子○○│撲滿一個(內有約一千元硬幣)、紀念│
│ │三月十四│鄉長春村彰│。 │幣一枚(價值約三千元)。 │
│ │日下午九│員路一段一│ │ │
│ │時許。 │九一巷八號│ │ │
│ │ │。 │ │ │
├──┼────┼─────┼───┼─────────────────┤
│五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戊○○│現金二千六百元(硬幣)。 │
│ │三月間某│鄉白沙村虎│。 │ │
│ │日。 │山街三九七│ │ │
│ │ │號(白沙鎖│ │ │
│ │ │匙刻印店)│ │ │
│ │ │。 │ │ │
├──┼────┼─────┼───┼─────────────────┤
│六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q○○│現金約一萬八千元。 │
│ │四月上旬│鄉劉厝村明│。 │ │
│ │某日中午│德街四七0│ │ │
│ │。 │巷十二號。│ │ │
└──┴────┴─────┴───┴─────────────────┘
附表叁:
一、癸○○合作金庫信用卡簽帳單店方收執聯一張上偽造之「癸○○」署押一枚(該
簽帳單為一式二聯)─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二號案卷第二十七頁。
二、巳○○花旗銀行信用卡簽帳單店方收執聯一張上偽造之「巳○○」署押一枚(該
簽帳單為一式二聯)─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二號案卷第二十七頁。
三、如附表參編號一所示簽帳單消費者收執聯一張。
四、如附表參編號二所示簽帳單消費者收執聯一張。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