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798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壬○○
- 被告
- 癸○○
- 被告
- 子○○
- 被告
- 寅○○
- 被告
- 午○○
- 被告
- 未○○
- 被告
- 申○○
- 被告
- 戌○○
- 被告
- 亥○○
- 被告
- 天○○
- 被告
- 地○○
- 被告
- 宙○○
- 被告
- 玄○○
- 被告
- 黃○○
- 被告
- C○○
- 被告
- E○○
- 被告
- F○○
- 被告
- H○○
- 被告
- J○○
- 被告
- N○○
- 被告
- O○○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62號,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68、2522、2269、3737
、3739號),提起上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本院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三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壬○○部分撤銷。
壬○○共同連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癸○○曾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戊○○、亥○○、玄○○、癸○○、黃○○、C○○、F○○、H○○、J○○、N○○、子○○、寅○○、申○○、戌○○、宙○○、E○○、午○○、壬○○、未○○、天○○、地○○、O○○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間,陸續經由中獎詐騙集團成員之招攬,以介紹到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一帶從事市場調查或業務工作,每月月薪新臺幣(下同)五萬元或三個月月薪五萬元及提供旅費、食宿的利誘下,戊○○等人即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為首之中獎詐騙集團(起訴書另載有綽號「西瓜」者,實係該集團負責提領贓款之稱呼,並非特定人之綽號),該詐騙集團之分工模式,先推由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V○○(綽號小胖)、W○○(綽號同學)、X○○(綽號阿明)、Y○○(綽號牛奶)、Z○○(綽號阿昌)、a○○(綽號阿姐)、b○○(鐘志明之女友)、c○○(V○○之父,又上開V○○等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審理中)等人,分別負責在臺灣地區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一段二一0號B棟六樓之三之房舍作為在臺灣中部地區之辦公處所、安排成員出境到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之詐騙據點、申辦多家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以提供其他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印刷及寄發內容不實之廣告單與中獎通知、人頭帳戶之取得等事務,戊○○、壬○○、癸○○、子○○、寅○○、午○○、未○○、申○○、戌○○、亥○○、天○○、地○○、宙○○、玄○○、黃○○、C○○、E○○、F○○、H○○、J○○、N○○、O○○等人則在詐騙集團成員帶領下,或透過V○○及Y○○聯絡「中領旅行社」不知情之行員d○○(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辦理訂購機票等出境事宜,或自行購買機票,於九十二年二月至八月間,各別前往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與和其等有前開犯意聯絡之e○○(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結)等廈門地區負責人會合,旋即帶往各據點與其他成員會合,成員間均冠以假名,以防彼此查知身分,之後詐騙集團即提供詐騙劇本供戊○○等人背誦及演練,再交付詐騙集團提供之行動電話(內附由W○○所申辦之易付卡,當日使用後即收回,翌日再由據點之負責人員交付予撥打詐騙電話成員),戊○○、壬○○、子○○、寅○○、午○○、未○○、申○○、戌○○、亥○○、天○○、地○○、宙○○、玄○○、黃○○、C○○、E○○、F○○、H○○、J○○、N○○、O○○等即以隨機電話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被害人電話號碼,假借市場調查之名義,謊稱渠等係「勞力士鐘錶有限公司」、「寶芝林鐘錶有限公司」、「馬可波羅鐘錶有限公司」、「伯爵鐘錶有限公司」、「丹堤珠寶有限公司」、「麗晶珠寶有限公司」、「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蘭克鐘錶有限公司」之員工,現公司派其訪查客戶所喜愛之手錶、寶石等精品,接受訪談者,公司事後將會寄發貴賓卡、折價券等禮物給被害人,請被害人留下聯絡資料云云,以騙取被害人留下身分資料後,交予各據點負責人員彙整後,傳真予在臺之V○○,V○○於接獲資料後,即與X○○進行個人排版、設計或以每份(八千張)二十四萬元之價格,交由Z○○、a○○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九十九巷六號之六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內載附表二所示之「格林威治鐘錶有限公司」、「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美邦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生堂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富豪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亞太生活資訊館」、「威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香港萬寶龍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鐘錶有限公司」、「英商伯爵鐘錶有限公司」、「巨亨廣告行銷公司」、「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東泓環保科技公司」、「易達環境保護公司」、「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耐特威國際公司」、「鳳翔傳播事業公司」、「台灣三敏公司」及「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馬可波羅鐘錶有限公司」、「丹堤珠寶公司」等公司名義之晚會邀請卡、中獎通知單、兌獎單、公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及「兌獎單」等文宣上,分別偽造附表二所示之「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i○○」律師、「安節法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署名「j○○」律師、「時代律師事務所」署名「k○○」律師、「中悅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l○○」律師、「正揚法務諮詢公司」署名「m○○」律師及「n○○」律師、「正揚律師事務所」署名「o○○」律師、「東合律師事務所」署名「p○○」律師、「恆勝律師事務所」署名「q○○」律師、「利達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r○○」律師、「揚昇律師事務所」署名「s○○」律師、「永松律師事務所」署名「t○○」律師、「華聯律師事務所」署名「u○○」律師、「恆達律師事務所」、「柏信律師事務所」及「宜進會計師事務所」署名「v○○」會計師、「唯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霖會計師事務所」等名義鑑證,並在該等中獎通知單上偽造印文,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足使文宣收受者誤信上開文件係經該等律師、會計師等社會公正人士所鑑證而相信其為真實。待上開偽造之中獎通知、廣告單印製完成後,Z○○及a○○即將之郵寄予V○○,由V○○加以整理後,郵寄至臺中縣豐原市○○街九號三樓X○○之居所,並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後置入載有被害人通訊處所之信封沾粘後,再推由c○○負責購買郵票,黏貼牢固後將之分散置入各郵件箱,以免遭警查緝,而把上開所偽造之中獎通知書等文件郵寄給附表一所示之I○○等人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上述公司、律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會計師及如附表一所示之I○○等人之權益;嗣當I○○等人收受上開文宣資料後,即由人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地區之癸○○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致電被害人,邀請被害人參加渠等謊稱之慈善義賣晚會並參加抽獎活動,於電話中並假造晚會歡慶之現場氣氛,其後再向被害人訛稱其等現正在該公司所辦之晚會現場活動中,因將被害人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進行抽獎活動時,被害人幸運的被抽中晚會獎項,可獲得港幣二十五萬元、三十萬元、三十五萬元不等之獎金,或具一定價值之獎項,如被害人願領獎,要先繳納十二萬元不等之稅金,或捐出一定金額之愛心捐款,而請被害人先打電話向該公司之會計部門聯絡,如被害人表示不相信者,亦可自行向該項活動公證機構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電話詢問云云,待被害人撥打詐騙集團所留之所謂會計部門的電話時,轉由該集團之其他成員負責接續向被害人謊稱中獎之騙詞,並告知依照我國相關之賦稅法令規定,領獎人必須先繳交稅金,而誘請被害人把佯稱之稅金或愛心捐款款項以匯款或轉帳之方式,存入其等所指定、預先由該集團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所收購取得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中,致使被害人誤信中獎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如期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中,或於被害人依中獎通知與其上偽載之律師事務所聯繫後,佯稱渠等抽中科技公司二獎,有汽車一部,然因領獎期限已過,只能領取等值之現金,惟需匯款至前揭人頭帳戶中作為律師保管費。在確定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致電被害人,表示該筆獎金乃香港贊助廠商即該集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所提供,需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但加入會員則需先繳交入會費,待被害人匯款後,又訛稱幸運抽中馬會大獎,需再匯一定之佣金云云,或稱被害人非科技公司員工,如要領取與汽車等值之現金需先購買該公司股票等情,以此方式連續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致使被害人再度受騙而陷於錯誤,一再聽從指示陸續匯出款項至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詳細之被害人、匯款時間、款項及所匯入之帳戶,詳見附表一所載),待被害人匯款後,再由集團成員持上開收購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在全臺各地提領贓款後,將款項交付V○○,V○○於將一定成數之贓款轉交該集團中部地區負責人「大雄」後,所餘贓款則由V○○負責發放該集團前去廈門之成員,返台後向其請領之薪資,或由V○○負責把款項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中,之後V○○再將該集團中部地區之「營運」狀況(收入、支出情形),交與Y○○,由Y○○負責以電腦製作統計報表。戊○○等人分別參與數月不等後始陸續返台,返台後V○○並先後匯入不等之款項予渠等事先提供作為薪資之帳戶內供渠等花用(戊○○等參與詐騙集團之期間及渠等提供之薪資帳戶,詳如附表三所示),戊○○、壬○○、癸○○、子○○、寅○○、午○○、未○○、申○○、戌○○、亥○○、天○○、地○○、宙○○、玄○○、黃○○、C○○、E○○、F○○、H○○、J○○、N○○、O○○並以之為常業。
三、壬○○明知f○○ (檢察署另案起訴)無故收取他人之存摺、提款卡使用,係利用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因向f○○借款一萬元,竟基於與前揭常業詐欺同一之概括犯意,為幫助f○○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即於九十一年底,在高雄市某地,將其向高雄銀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交予f○○,任由f○○藉以遂行犯罪,f○○取得壬○○之上開帳戶存摺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偽以辦理貸款須先繳納手續費為由,使乙○○陷於錯誤,將二萬元匯入前揭壬○○帳戶內(乙○○並另匯款三萬七千二百六十元進入他人帳戶內),f○○因而詐騙財物得逞,嗣因乙○○發現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四、丙○○明知其成年女友「g○○」亦參與上開詐騙集團(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旗下之丹提公司,化名為「h○○」),並前往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撥打詐騙電話,竟仍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及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將其所申設之臺北縣中和市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提供予「g○○」使用,以作為前開詐騙集團匯入薪資之帳戶。
五、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隊三組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三組人員,循線分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八時許,在臺中市○○路一四一號之「中領旅行社」拘提d○○到案,並扣得帳冊五份、收費明細表十四張、旅行業務代收收據三張等物;又於同日下午八時二十分許,在花蓮縣壽豐鄉○○路一號(理想大地渡假飯店)拘捕V○○、W○○及w○○(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到案,並當場扣得現金五十八萬零五百元、行動電話十五支、載有該集團公司之資料卡六張、身分證影本一疊、該集團之公司名冊、電話費繳交資料明細、行動電話儲值清冊易付卡七張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三張等物;再於該日下午九時許,在臺中市中國醫藥學院立夫醫療大樓拘提Y○○到案,並扣得該集團公司支出明細表、該集團員工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復於該日下午九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二一四巷二十五號逮捕b○○、x○○(後一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於該日下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網路星球網路咖啡館」拘提X○○到案,並扣得準備寄出之被害人郵件、郵票及被害人明細資料各一袋、筆記本二本、兌獎單十一箱、感謝狀二箱、廣告單一箱、署名上開律師或會計師名義之名片四箱、信封十五箱、行動電話五支、現金三萬四千零九十三元、身分證影本二張、支票一張、本票四張、通訊備忘錄二本及印章二十八顆(印文詳如附表三所載);再於翌日凌晨三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街一七二巷二時二號之一,逮捕a○○及Z○○到案,並扣得「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袋、「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及署名「s○○」律師之名片、「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i○○」律師之名片、「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各一捆、兌獎說明單、客戶信封袋、格林威治鐘錶公司說明書、會員卡、禮卷、客戶信件、品味生活VIP卡、客戶名條、熱感紙、被害人之姓名、住址傳真紙各一箱、磁片二張、行動電話二支及現金五萬九千七百元等物;另於翌日上午五時二十分許,在V○○與w○○位在臺中市○○路○段十號十樓之十三之居所,扣得中華電信公司之電信費用收據、金融機構存摺三本、金融卡三張、記事本、帳簿、大陸員工名冊各一本、電腦主機一台、磁片一張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待核對所扣得之大陸員工薪水簿、員工名冊、電腦磁碟片所存之資料及比對相關之入出境資料後,而查得戊○○等人亦有涉案,始知上情。
六、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被告戊○○、午○○、戌○○、玄○○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被告壬○○、癸○○、子○○、寅○○、未○○、申○○、亥○○、天○○、地○○、宙○○、黃○○、C○○、E○○、F○○、H○○、J○○、N○○、O○○則坦承右揭犯罪事實二部分之犯罪事實,被告壬○○亦併坦承事實三犯行,核與其等於警訊、偵訊或原審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即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I○○等及被害人乙○○等人於警詢中指述受騙之經過相符,又被告戊○○等於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時並曾提供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作為薪資帳戶,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及往來明細附卷可稽,且經原帳戶申請者即證人y○○、z○○、甲甲○、甲乙○、宇○○、甲丙○、甲丁○、甲戊○各於警詢中證述無誤,復有被告戊○○等人之入出境資料、上開被害人之匯款憑據及上開詐騙集團之員工資料暨薪資名冊等在卷可憑,被告前揭犯行均至可認定。
二、右揭犯罪事實四部分,亦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直認不諱,且有其所申設之臺北縣中和市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在卷可佐,而其女友「g○○」,確曾化名「h○○」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旗下之「丹提公司」,且以上開帳戶作為本件詐騙集團之薪資帳戶乙情,並有上開詐騙集團之員工資料暨薪資名冊等在卷可參,被告丙○○之幫助犯行,亦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戊○○、亥○○、玄○○、黃○○、C○○、F○○、H○○、J○○、N○○、子○○、寅○○、申○○、戌○○、宙○○、E○○、午○○、壬○○、癸○○、未○○、天○○、地○○、O○○就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壬○○就事實三部分,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被告丙○○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檢察官就事實二被告詐欺犯行部分雖請求論以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或幫助詐欺罪,然查被告戊○○等人係參與上開分工嚴密之詐騙集團,且據前揭被告陳明,渠等明知上情而參與之,顯有共同恃犯罪所得營生之情形,被告丙○○之女友「g○○」,其參與上開詐騙集團情形亦復相同,f○○取得數人之存摺供詐欺犯行亦同,本院核其等犯罪情節與刑法常業詐欺罪之要件與規範意旨並無不合,且上開二罪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常業詐欺罪或幫助常業詐欺罪論處。被告戊○○、亥○○、玄○○、黃○○、C○○、F○○、H○○、J○○、N○○、子○○、寅○○、申○○、戌○○、宙○○、E○○、午○○、壬○○、癸○○、未○○、天○○、地○○、O○○就事實二犯行,各與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無事證證明「伸哥」等人為未成年人)及V○○、W○○、X○○、Y○○、Z○○、a○○、b○○、c○○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上開中獎通知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等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附表一之1以外之被害人受詐騙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然因上開部分與起訴書記載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本院應併予審判。被告壬○○所犯事實三犯行固亦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然與其於事實二犯行,時間緊接,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是為連續犯,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並論以共同連續常業詐欺罪一罪(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為連續犯,又連續犯之犯罪類型不同,並不影響連續犯之成立,如基於概括犯意,先後多次犯行,其中有單獨犯、幫助犯、有與他人共同實施,亦有教唆他人犯之者,雖其中類型不一,然其構成犯罪之要件如屬相同,仍應以連續犯論之,此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一七六二判決意旨,被告壬○○所犯共同常業詐欺罪及幫助常業詐欺罪既具有連續犯關係,是應論以共同連續常業詐欺罪),再被告等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以共同(連續)常業詐欺罪或幫助常業詐欺罪處斷。又查被告癸○○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按被告癸○○雖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前往大陸地區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惟其所犯常業詐欺之犯行持續迄同年五月二日返台時始結束),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丙○○部分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原審以被告丙○○、戊○○、癸○○、子○○、寅○○、午○○、未○○、申○○、戌○○、亥○○、天○○、地○○、宙○○、玄○○、黃○○、C○○、E○○、F○○、H○○、J○○、N○○、O○○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態度、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程度、參與之時間之長短、所分配不法利益之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被告戊○○、玄○○、子○○、寅○○、申○○、戌○○、E○○、未○○、地○○、天○○、O○○、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判處被告亥○○、黃○○、C○○、F○○、H○○、J○○、N○○、宙○○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判處被告癸○○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六月,並以被告戊○○、玄○○、子○○、寅○○、申○○、戌○○、E○○、未○○、地○○、天○○、O○○、亥○○、黃○○、C○○、F○○、H○○、J○○、N○○、宙○○、丙○○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判處被告戊○○、玄○○、子○○、寅○○、申○○、戌○○、E○○、未○○、地○○、天○○、O○○、亥○○、黃○○、C○○、F○○、H○○、J○○、N○○、宙○○均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判處被告丙○○緩刑二年,暨就扣案如附表二所之物依據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固認被告依法不應宣告緩刑云云,然查除被告癸○○、午○○、天○○外(被告癸○○曾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午○○因常業重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確定,緩刑期間已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天○○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緩刑期間已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亦失其效力。),其餘被告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原得宣告緩刑,而被告午○○、天○○前受之有期徒刑宣告亦已失其效力,依法亦得宣告緩刑,又本院審酌被告等受誘下參與此等集團性之犯罪,然其等究非操控此詐欺集團獲取暴利之核心份子,且犯後均能坦認犯行,深見悔意,犯後態度尚佳,衡情應無再犯之虞,原審法院所為被告丙○○緩刑二年,其餘被告(被告午○○、癸○○除外)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亦大可拘束策勵其等遷善,是本院認原審法院所為此部分量刑及緩刑宣告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尚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審法院以被告壬○○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就被告壬○○所犯,經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併予審理,尚有未洽,而原審此部分判決既有如上瑕疵,既經檢察官上訴,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壬○○因係一時經濟困窘而參與詐欺集團及出借存摺,犯罪所得不多,於參與詐欺集團後,約二月餘即脫離之,並參酌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又被告壬○○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午○○所受徒刑宣告已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緩刑期內並付保護管束。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十六所指之二十八枚印章,乃係共犯V○○等人所偽造,此據共犯V○○等人於警訊、偵查中供承明確,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附表二其餘所示之物,均係本件共犯V○○、W○○、X○○、a○○、Z○○等人所有、供其等犯本罪所用之物,均依法併為沒收之宣告。至上開所扣中獎通知單或廣告單上所偽造之上開公司、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會計師之印文,已係上述所偽造之中獎通知單與廣告單等私文書之一部,本院已將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全部予以沒收,自無另就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另行宣告沒收之必要;而所扣之行動電話因無從識別究係專供本件被告或其他共犯犯本罪所用,或是供其等私人所使用,電話費繳費資料收據、傳真熱感紙、租賃契約書、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過戶書、甲己○之健保卡、理財對帳單等物,亦無從證明係供本件被告或其他共犯犯本罪所用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共犯X○○案中經警查獲扣得之現金、寶馬牌休旅車、支票、本票,既非本案被告持有中遭查獲,亦非屬本案被告所有,本院認於X○○案件中處理即可,毋庸於本案宣告沒收之,另前揭在臺中市市○○路一四一號之「中領旅行社」扣得之帳冊五份、收費明細表十四張及旅行業務代收收據三張,乃為訴外人中領旅行社所有之物,此等物件均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為本件被告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被告戊○○、午○○、戌○○、玄○○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B○○到庭執行職務。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之1 ┌───┬────┬─────────┬──────────┬──────┬─────────┬──────┐ │編 號│被 害 人│匯 款 金 額 │ 匯 入 之 金 融 機 │匯 款 日 期 │ 冒 用 之 公 司 │備 註 │ │ │ │(遭 詐 騙 金 額)│ 構 帳 戶 名 稱 │(民 國) │ 名 稱 或 電 話 │ │ ├───┼────┼─────────┼──────────┼──────┼─────────┼──────┤ │ 一 │I○○ │十二萬元 │甲壬○郵局帳戶(帳號│92年9月17日 │港商萬寶龍鐘錶公司│匯款二次 │ │ │ │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9月17日 │愛心慈善義賣晚會抽│總匯款金額二│ │ │ │ │ │ │奬活動、懷恩堂老人│十二萬元 │ │ │ │ │ │ │安養中心及永松律師│ │ │ │ │ │ │ │事務所,刊000-0000│ │ │ │ │ │ │ │267 │ │ ├───┼────┼─────────┼──────────┼──────┼─────────┼──────┤ │ 二 │甲○○ │十二萬元 │甲癸○郵局帳戶(帳號│92年3月12日 │丹堤珠寶公司愛心慈│匯款四次 │ │ │ │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3月13日 │善義賣晚會抽奬活動│總匯款金額一│ │ │ │三十萬元 │甲壬○郵局帳戶(帳號│92年3月14日 │及香港賽馬協會 │二十二萬元 │ │ │ │七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三 │R○○ │四萬三千元 │甲子○郵局帳戶(帳號│92年8月27日 │東科生化科技公司抽│匯款一次 │ │ │ │ │00000000000000) │ │奬活動及新東法律事│總匯款金額四│ │ │ │ │ │ │務所 │萬三千元 │ ├───┼────┼─────────┼──────────┼──────┼─────────┼──────┤ │ 四 │甲庚○ │十萬元 │甲壬○郵局帳戶(帳號│92年7月17日 │港商萬寶龍鐘錶公司│匯款一次 │ │ │ │ │00000000000000) │ │愛心慈善義賣晚會抽│總匯款金額十│ │ │ │ │ │ │奬活動 │萬元 │ ├───┼────┼─────────┼──────────┼──────┼─────────┼──────┤ │ 五 │A○○ │四萬元三千元 │甲丑○郵局帳戶(帳號│92年8月19日 │東科生化科技公司抽│匯款二次 │ │ │ │七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8月19日 │奬活動及新東法律事│總匯款金額十│ │ │ │ │ │ │務所 │一萬三千元 │ ├───┼────┼─────────┼──────────┼──────┼─────────┼──────┤ │ 六 │Q○○ │六萬元 │甲寅○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14日 │香奈兒珠寶公司愛心│匯款一次 │ │ │ │ │0000000000000) │ │慈善義賣晚會抽奬活│總匯款金額六│ │ │ │ │ │ │動 │萬元 │ ├───┼────┼─────────┼──────────┼──────┼─────────┼──────┤ │ 七 │S○○ │十二萬元 │甲卯○郵局帳戶(帳號│92年7月29日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抽│匯款一次 │ │ │ │ │00000000000000) │ │奬活動及香港賽馬協│總匯款金額十│ │ │ │ │ │ │會 │二萬元 │ ├───┼────┼─────────┼──────────┼──────┼─────────┼──────┤ │ 八 │辛○○ │十二萬元 │甲辰○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28日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三次 │ │ │ │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5月29日 │心抽奬活動及仁德法│總匯款金額五│ │ │ │三十萬元 │ │92年5月29日 │律師事務所 │十二萬元 │ ├───┼────┼─────────┼──────────┼──────┼─────────┼──────┤ │ 九 │庚○○ │十二萬元 │甲辰○郵局帳戶(帳號│92年6月19日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三次 │ │ │ │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9月17日 │心抽奬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額五│ │ │ │三十五萬元 │曾龍郵局帳戶 │ │馬協會及仁德法律師│十七萬元 │ │ │ │ │ │ │事務所 │ │ ├───┼────┼─────────┼──────────┼──────┼─────────┼──────┤ │ 十 │ 丑○○ │六十萬元 │甲辰○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20日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三次 │ │ │ │四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 │心抽奬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額二│ │ │ │一百萬元 │ │ │馬協會及仁德法律師│百萬元 │ │ │ │ │ │ │事務所,刊00-00000│ │ │ │ │ │ │ │370 │ │ ├───┼────┼─────────┼──────────┼──────┼─────────┼──────┤ │ 十一 │G○○ │十二萬元 │甲巳○郵局帳戶(帳號│91年10月21日│亞瑟士鐘錶公司慈善│匯款六次 │ │ │ │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91年10月21日│義賣抽奬活動、國勳│總匯款金額五│ │ │ │六萬二千五百元 │甲午○郵局帳戶(帳號│92年1月17日 │律師事務所及香港賽│十一萬八千六│ │ │ │三萬九千三百元 │00000000000000) │92年1月22日 │馬協會,刊00-00000│百七十五元 │ │ │ │十三萬一千二百五十│甲未○郵局帳戶(帳號│92年1月23日 │129、00000000、251│ │ │ │ │元 │00000000000000) │92年1月24日 │50175 │ │ │ │ │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五│ │ │ │ │ │ │ │元 │ │ │ │ │ ├───┼────┼─────────┼──────────┼──────┼─────────┼──────┤ │ 十二 │丁○○ │三萬元 │甲申○郵局帳戶(帳號│92年6月6日 │萬寶龍精品公司愛心│匯款二次 │ │ │ │五萬元 │00000000000000) │ │抽奬活動、香港賽馬│總匯款金額八│ │ │ │ │ │ │協會 │萬元 │ ├───┼────┼─────────┼──────────┼──────┼─────────┼──────┤ │ 十三 │卯○○ │十二萬元 │甲酉○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28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一次 │ │ │ │ │0000000000000) │ │司愛心抽奬活動、香│總匯款金額十│ │ │ │ │ │ │港賽馬協會及仁濟老│二萬元 │ │ │ │ │ │ │人安養中心 │ │ ├───┼────┼─────────┼──────────┼──────┼─────────┼──────┤ │ 十四 │甲辛○ │二萬元 │甲酉○郵局帳戶(帳號│92年6月2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二次 │ │ │ │八萬元 │0000000000000) │ │司愛心抽奬活動、香│總匯款金額十│ │ │ │ │ │ │港賽馬協會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 │L○○ │五萬元 │甲戌○郵局帳戶(帳號│92年7月10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二次 │ │ │ │四萬三千元 │00000000000000) │92年7月17日 │司愛心抽奬活動、香│總匯款金額九│ │ │ │ │ │ │港賽馬協會 │萬三千元 │ ├───┼────┼─────────┼──────────┼──────┼─────────┼──────┤ │ 十六 │U○○ │四萬元 │甲卯○郵局帳戶(帳號│92年7月31日 │伯爵鐘錶公司愛心抽│匯款三次 │ │ │ │八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8月4日 │奬活動、香港賽馬協│總匯款金額二│ │ │ │十萬元 │張揚里郵局帳戶(帳號│92年8月4日 │會 │十二萬元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十七 │D○○ │十萬元 │甲亥○郵局帳戶(帳號│92年4月17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二次 │ │ │ │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4月24日 │司愛心抽奬活動、香│總匯款金額二│ │ │ │ │ │ │港賽馬協會 │十萬元 │ └───┴────┴─────────┴──────────┴──────┴─────────┴──────┘ 附表一之2 ┌───┬────┬─────────┬──────────┬──────┬─────────┬──────┐ │編 號│被 害 人│匯 款 金 額 │ 匯 入 之 金 融 機 │匯 款 日 期 │ 冒 用 之 公 司 │備 註 │ │ │ │(遭 詐 騙 金 額)│ 構 帳 戶 名 稱 │(民 國) │ 名 稱 或 電 話 │ │ ├───┼────┼─────────┼──────────┼──────┼─────────┼──────┤ │ 一 │巳○○ │九萬元 │甲酉○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2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三次 │ │ │ │五萬元 │00000000000009) │92年5月7日 │司愛心慈善義賣晚會│總匯款金額十│ │ │ │五萬元 │甲癸○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9日 │抽奬活動及香港賽馬│九萬元 │ │ │ │ │00000000000000) │ │協會 │ │ ├───┼────┼─────────┼──────────┼──────┼─────────┼──────┤ │ 二 │酉○○ │十二萬元 │甲天○郵局帳戶(帳號│92年10月29日│路易士國際精品公司│匯款三次 │ │ │ │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10月31日│愛心慈善義賣晚會抽│總匯款金額五│ │ │ │三十三萬元 │甲地○郵局帳戶(帳號│92年11月3日 │奬活動及香港賽馬協│十五萬元 │ │ │ │ │00000000000000) │ │會 │ │ ├───┼────┼─────────┼──────────┼──────┼─────────┼──────┤ │ 三 │P○○ │六萬元 │甲宇○郵局帳戶(帳號│不詳 │台灣聯想科技公司抽│匯款四次 │ │ │ │四十五萬元 │00000000000000) │不詳 │奬活動及香港賽馬協│總匯款金額九│ │ │ │二十萬元 │甲宙○郵局帳戶(帳號│不詳 │會 │十一萬元 │ │ │ │二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8月27日 │ │ │ │ │ │ │甲玄○郵局帳戶(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甲戌○郵局帳戶(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四 │己○○ │六萬元 │不詳 │不詳 │華納威秀國際公司愛│匯款二次 │ │ │ │十萬元 │甲癸○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8日 │心慈善義賣晚會抽奬│總匯款金額十│ │ │ │ │00000000000000) │ │活動及香港賽馬協會│六萬元 │ ├───┼────┼─────────┼──────────┼──────┼─────────┼──────┤ │ 五 │辰○○ │十二萬元 │不詳 │不詳 │伯爵鐘錶公司愛心慈│匯款三次 │ │ │ │十萬元 │甲亥○郵局帳戶(帳號│92年3月31日 │善義賣晚會抽奬活動│總匯款金額五│ │ │ │三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3月31日 │及香港賽馬協會 │十二萬元 │ ├───┼────┼─────────┼──────────┼──────┼─────────┼──────┤ │ 六 │K○○ │十二萬元 │甲黃○郵局帳戶(帳號│92年8月7日 │米場國際精品公司愛│匯款六次 │ │ │ │七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8月11日 │心慈善義賣晚會抽奬│總匯款金額一│ │ │ │十五萬元 │甲未○郵局帳戶(帳號│92年8月11日 │活動、華聯律師事務│百零二萬元 │ │ │ │九萬五千元 │00000000000000) │92年8月12日 │所及香港賽馬協會 │ │ │ │ │三十萬元 │ │92年8月13日 │ │ │ │ │ │二十八萬五千元 │ │92年8月14日 │ │ │ │ │ │ │ │ │ │ │ ├───┼────┼─────────┼──────────┼──────┼─────────┼──────┤ │ 七 │T○○ │二萬元 │甲卯○郵局帳戶(帳號│92年7月29日 │伯爵鐘錶公司慈善義│匯款二次 │ │ │ │六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8月1日 │賣抽奬活動及香港賽│總匯款金額八│ │ │ │ │ │ │馬協會 │萬元 │ ├───┼────┼─────────┼──────────┼──────┼─────────┼──────┤ │ 八 │M○○ │十二萬元 │不詳 │不詳 │周大福珠寶公司愛心│匯款三次 │ │ │ │六萬元 │不詳 │不詳 │慈善義賣晚會抽奬活│總匯款金額三│ │ │ │十三萬一千三百元 │甲未○郵局帳戶(帳號│92年1月16日 │動及香港賽馬協會 │十一萬一千三│ │ │ │ │00000000000000) │ │ │百元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 備 註 │ ├──┼────────────┼───┼──────┼────────┤ │ 1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七 │a○○、Z○○ │ ├──┼────────────┼───┼──────┼────────┤ │ 2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箱 │ 七 │a○○、Z○○ │ ├──┼────────────┼───┼──────┼────────┤ │ 3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二 │a○○、Z○○ │ ├──┼────────────┼───┼──────┼────────┤ │ 4 │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 箱 │ 二 │a○○、Z○○ │ │ │科技公司)會員卡 │ │ │ │ ├──┼────────────┼───┼──────┼────────┤ │ 5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 │ 箱 │ 二 │a○○、Z○○ │ ├──┼────────────┼───┼──────┼────────┤ │ 6 │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 │ 箱 │ 一 │a○○、Z○○ │ ├──┼────────────┼───┼──────┼────────┤ │ 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 │ 箱 │ 一 │a○○、Z○○ │ ├──┼────────────┼───┼──────┼────────┤ │ 8 │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 箱 │ 一 │a○○、Z○○ │ │ │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rO│ │ │ │ │ │ O律師) │ │ │ │ ├──┼────────────┼───┼──────┼────────┤ │ 9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 箱 │ 一 │a○○、Z○○ │ │ │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 │ │ │ │ │ 司律師i○○名片)│ │ │ │ ├──┼────────────┼───┼──────┼────────┤ │ 10 │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1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2 │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3 │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4 │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5 │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6 │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7 │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8 │YUNG SHIN 永信集團卡 │ 疊 │ 一 │a○○、Z○○ │ │ │(金卡) │ │ │ │ ├──┼────────────┼───┼──────┼────────┤ │ 19 │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0 │臺灣三敏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1 │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2 │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 │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3 │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 疊 │ 一 │a○○、Z○○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4 │Chyuan Cuo全國型錄 │ 疊 │ 一 │a○○、Z○○ │ ├──┼────────────┼───┼──────┼────────┤ │ 25 │Chyuan Cuo全國信封 │ 疊 │ 一 │a○○、Z○○ │ ├──┼────────────┼───┼──────┼────────┤ │ 26 │工作記事簿 │ 本 │ 一 │a○○、Z○○ │ ├──┼────────────┼───┼──────┼────────┤ │ 27 │收件者名單 │ 疊 │ 二 │a○○、Z○○ │ │ │(大、小各一疊) │ │ │ │ │ │ │ │ │ │ ├──┼────────────┼───┼──────┼────────┤ │ 28 │未寄出郵件 │ 袋 │ 一 │X○○ │ │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 │ ├──┼────────────┼───┼──────┼────────┤ │ 29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封 │ 一五八 │X○○ │ ├──┼────────────┼───┼──────┼────────┤ │ 30 │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 │ 封 │ 四 │X○○ │ │ │(兌獎單、禮券、VIP卡、 │ │ │ │ │ │ 型錄) │ │ │ │ ├──┼────────────┼───┼──────┼────────┤ │ 31 │感謝狀 │ 箱 │ 二 │X○○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2 │感謝狀 │ 封 │ 二十二 │X○○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3 │郵票 │ 袋 │ 一 │X○○ │ ├──┼────────────┼───┼──────┼────────┤ │ 34 │客戶資料 │ 袋 │ 一 │X○○ │ ├──┼────────────┼───┼──────┼────────┤ │ 35 │筆記本 │ 本 │ 二 │X○○ │ ├──┼────────────┼───┼──────┼────────┤ │ 36 │兌獎單 │ 箱 │ 十一 │X○○ │ │ │(臺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 │ │ │ │ │ 比佛利國際精品、鴻生堂│ │ │ │ │ │ 鐘錶、英商伯爵鐘錶、富│ │ │ │ │ │ 豪國際精品、亞太生活資│ │ │ │ │ │ 訊館、卡登鐘錶等公司)│ │ │ │ ├──┼────────────┼───┼──────┼────────┤ │ 37 │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十一 │X○○ │ ├──┼────────────┼───┼──────┼────────┤ │ 38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 張 │ 五三○ │X○○ │ │ │單 │ │ │ │ ├──┼────────────┼───┼──────┼────────┤ │ 39 │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 │ 封 │ 一三○ │X○○ │ │ │(內有兌獎單、型錄、VIP │ │ │ │ │ │ 卡、禮券2000) │ │ │ │ ├──┼────────────┼───┼──────┼────────┤ │ 40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 封 │ 五○ │X○○ │ │ │(內有通知單、型錄、VIP │ │ │ │ │ │ 卡、禮券) │ │ │ │ ├──┼────────────┼───┼──────┼────────┤ │ 41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 │X○○ │ ├──┼────────────┼───┼──────┼────────┤ │ 42 │富豪國際精品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 │X○○ │ ├──┼────────────┼───┼──────┼────────┤ │ 43 │卡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三三○ │X○○ │ ├──┼────────────┼───┼──────┼────────┤ │ 44 │亞太生活公司兌獎單 │ 張 │ 一五○ │X○○ │ ├──┼────────────┼───┼──────┼────────┤ │ 45 │美商比佛利國際清公司兌獎│ 張 │ 四七○ │X○○ │ │ │單 │ │ │ │ ├──┼────────────┼───┼──────┼────────┤ │ 46 │駿寶萊科技公司慈善晚會兌│ 張 │ 一二八○ │a○○、Z○○ │ │ │獎單 │ │ │ │ ├──┼────────────┼───┼──────┼────────┤ │ 4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五五○ │a○○、Z○○ │ ├──┼────────────┼───┼──────┼────────┤ │ 48 │客戶信件 │ 封 │ 二八○ │a○○、Z○○ │ │ │(內有格林威治公司兌獎單│ │ │ │ │ │ ) │ │ │ │ ├──┼────────────┼───┼──────┼────────┤ │ 49 │客戶信件 │ 封 │ 一八○ │a○○、Z○○ │ │ │(內有駿寶萊科技公司兌獎│ │ │ │ │ │ 單) │ │ │ │ ├──┼────────────┼───┼──────┼────────┤ │ 50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張 │ 三五○○ │a○○、Z○○ │ ├──┼────────────┼───┼──────┼────────┤ │ 51 │廣告單 │ 箱 │ 一 │X○○ │ ├──┼────────────┼───┼──────┼────────┤ │ 52 │名片 │ 箱 │ 四 │X○○ │ ├──┼────────────┼───┼──────┼────────┤ │ 53 │信封 │ 箱 │ 十五 │X○○ │ ├──┼────────────┼───┼──────┼────────┤ │ 54 │筆記本 │ 本 │ 二 │X○○ │ ├──┼────────────┼───┼──────┼────────┤ │ 55 │通訊備忘錄 │ 本 │ 二 │X○○ │ ├──┼────────────┼───┼──────┼────────┤ │ 56 │印章 │ 枚 │ 二十八 │X○○ │ ├──┼────────────┼───┼──────┼────────┤ │ 57 │寫有公司名稱資料卡片 │ 張 │ 九 │V○○ │ ├──┼────────────┼───┼──────┼────────┤ │ 58 │記事本 │ 本 │ 二 │V○○、w○○ │ ├──┼────────────┼───┼──────┼────────┤ │ 59 │帳簿 │ 本 │ 一 │V○○、w○○ │ ├──┼────────────┼───┼──────┼────────┤ │ 60 │大陸員工薪水簿 │ 本 │ 一 │V○○、w○○ │ ├──┼────────────┼───┼──────┼────────┤ │ 61 │電腦主機 │ 台 │ 一 │V○○、w○○ │ ├──┼────────────┼───┼──────┼────────┤ │ 62 │磁碟片 │ 片 │ 八 │V○○、w○○ │ ├──┼────────────┼───┼──────┼────────┤ │ 63 │員工名冊 │ 張 │ 三十五 │V○○、w○○ │ ├──┼────────────┼───┼──────┼────────┤ │ 64 │遠傳易付卡 │ 盒 │ 十一 │V○○ │ ├──┼────────────┼───┼──────┼────────┤ │ 65 │公司支出收入明細表 │ 張 │ 十四 │Y○○ │ ├──┼────────────┼───┼──────┼────────┤ │ 66 │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 │ 張 │ 二十五 │Y○○ │ ├──┼────────────┼───┼──────┼────────┤ │ 67 │身分證影本 │ 疊 │ 一 │W○○ │ ├──┼────────────┼───┼──────┼────────┤ │ 68 │詐騙公司名冊 │ 張 │ 十六 │W○○ │ ├──┼────────────┼───┼──────┼────────┤ │ 69 │詐騙公司名稱記事卡 │ 張 │ 十四 │W○○ │ ├──┼────────────┼───┼──────┼────────┤ │ 70 │電話轉接對照表 │ 本 │ 一 │W○○ │ ├──┼────────────┼───┼──────┼────────┤ │ 71 │詐騙公司行號筆記本 │ 本 │ 一 │W○○ │ ├──┼────────────┼───┼──────┼────────┤ │ 72 │行動電話儲值清冊 │ 張 │ 十八 │W○○ │ ├──┼────────────┼───┼──────┼────────┤ │ 7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張 │ 三 │W○○ │ ├──┼────────────┼───┼──────┼────────┤ │ 74 │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 │ 張 │ 七 │W○○ │ ├──┼────────────┼───┼──────┼────────┤ │ 75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一 │a○○、Z○○ │ │ │袋 │ │ │ │ ├──┼────────────┼───┼──────┼────────┤ │ 76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一 │a○○、Z○○ │ ├──┼────────────┼───┼──────┼────────┤ │ 77 │兌獎說明單 │ 箱 │ 三 │a○○、Z○○ │ ├──┼────────────┼───┼──────┼────────┤ │ 78 │客戶信封袋 │ 箱 │ 一 │a○○、Z○○ │ ├──┼────────────┼───┼──────┼────────┤ │ 79 │鐘錶說明書 │ 箱 │ 一 │a○○、Z○○ │ ├──┼────────────┼───┼──────┼────────┤ │ 80 │品味生活信封 │ 箱 │ 一 │a○○、Z○○ │ ├──┼────────────┼───┼──────┼────────┤ │ 81 │客戶信件 │ 箱 │ 一 │a○○、Z○○ │ ├──┼────────────┼───┼──────┼────────┤ │ 82 │品味生活VIP卡 │ 箱 │ 二 │a○○、Z○○ │ ├──┼────────────┼───┼──────┼────────┤ │ 83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OO│ 捆 │ 一 │a○○、Z○○ │ │ │O名片 │ │ │ │ ├──┼────────────┼───┼──────┼────────┤ │ 84 │揚昇律師事務所s○○名片│ 捆 │ 一 │a○○、Z○○ │ ├──┼────────────┼───┼──────┼────────┤ │ 85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會員卡 │ 箱 │ 一 │a○○、Z○○ │ ├──┼────────────┼───┼──────┼────────┤ │ 86 │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 捆 │ 一 │a○○、Z○○ │ ├──┼────────────┼───┼──────┼────────┤ │ 87 │客戶名條 │ 袋 │ 一 │a○○、Z○○ │ ├──┼────────────┼───┼──────┼────────┤ │ 88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捆 │ 一 │a○○、Z○○ │ ├──┼────────────┼───┼──────┼────────┤ │ 89 │記錄簿 │ 本 │ 二 │a○○、Z○○ │ ├──┼────────────┼───┼──────┼────────┤ │ 90 │客戶住址、姓名傳真紙 │ 袋 │ 一 │a○○、Z○○ │ ├──┼────────────┼───┼──────┼────────┤ │ 91 │磁片、光碟片 │ 袋 │ 一 │a○○、Z○○ │ └──┴────────────┴───┴──────┴────────┘ 附表三 ┌────┬────────────┬─────────────────┐ │被 告 │ 參與期間 │ 提供之薪資帳戶名稱 │ ├────┼────────────┼─────────────────┤ │戊○○ │ 九十二年五、六月間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戶名z○○ │ ├────┼────────────┼─────────────────┤ │玄○○ │ 九十二年四月至六月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玄○○ │ ├────┼────────────┼─────────────────┤ │J○○ │ 九十二年二月至同年年底 │ 臺灣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戶名J○○ │ ├────┼────────────┼─────────────────┤ │H○○ │ 九十二年二月至九十二年 │ 彰化銀行水湳分行 │ │ │ 年底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H○○ │ ├────┼────────────┼─────────────────┤ │C○○ │ 九十二年二月起迄九十三 │ 嘉義縣水上鄉郵局 │ │ │ 年一月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C○○ │ ├────┼────────────┼─────────────────┤ │F○○ │ 九十二年二月起迄同年十 │ 彰化縣和美鎮郵局 │ │ │ 二月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甲甲○ │ ├────┼────────────┼─────────────────┤ │黃○○ │ 九十二年五月起迄同年九 │ 南投市三和郵局 │ │ │ 月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黃○○ │ ├────┼────────────┼─────────────────┤ │亥○○ │ 九十二年二月起迄九十三 │ 台北縣板橋市重慶郵局 │ │ │ 年一月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y○○ │ ├────┼────────────┼─────────────────┤ │N○○ │ 九十二年二月起迄九十三 │ 台北市○○路郵局 │ │ │ 年一月 │ 帳號00000000000 │ │ │ │ 戶名N○○ │ ├────┼────────────┼─────────────────┤ │戌○○ │ 九十二年三月起迄同年七 │ 誠泰銀行台中南平分行 │ │ │ 月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戶名戌○○ │ ├────┼────────────┼─────────────────┤ │宙○○ │ 九十二年二月間起迄同 │ 合作金庫銀行二重簡易分行 │ │ │ 年七月間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戶名宙○○ │ ├────┼────────────┼─────────────────┤ │壬○○ │ 九十二年四月起迄同年六 │ 土地銀行潮榮分行 │ │ │ 月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戶名甲A○ │ ├────┼────────────┼─────────────────┤ │申○○ │ 九十二年五月起迄同年六 │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 │ │ 月 │ 帳號00000000000 │ │ │ │ 戶名申○○ │ ├────┼────────────┼─────────────────┤ │子○○ │ 九十二年六月間起迄同 │ 合作金庫銀行南投分行 │ │ │ 年八月間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戶名子○○ │ ├────┼────────────┼─────────────────┤ │E○○ │ 九十二年五月起迄同年 │ 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行 │ │ │ 七月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戶名E○○ │ ├────┼────────────┼─────────────────┤ │寅○○ │ 九十二年八月間起迄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 │ │ 年十月間 │ 帳號00000000000 │ │ │ │ 戶名寅○○ │ ├────┼────────────┼─────────────────┤ │午○○ │ 九十二年四月起迄同年六 │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 │ │ 月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甲B○ │ ├────┼────────────┼─────────────────┤ │癸○○ │ 九十二年二月起迄同年五 │ 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軍輝分社 │ │ │ 月 │ 帳號00000000000 │ │ │ │ 戶名甲乙○ │ ├────┼────────────┼─────────────────┤ │未○○ │ 九十二年八、九月間 │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戶名甲丙○ │ ├────┼────────────┼─────────────────┤ │天○○ │ 九十二年四月起迄同年六 │ 誠泰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 │ │ 月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戶名甲丁○ │ ├────┼────────────┼─────────────────┤ │地○○ │ 九十二年七月間起迄同 │ 日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年十月間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宇○○ │ ├────┼────────────┼─────────────────┤ │O○○ │ 九十二年二月間起迄同 │ 華南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年五月間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戶名甲戊○ │ │ │ │ 南投縣水里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O○○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