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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

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丙○○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男 23歲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男 38歲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身分證統一
住苗栗縣苑
身分證統一
住苗栗縣通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 年9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丁○○之上訴駁回。

戊○○關於刑法第268條賭博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46條恐嚇罪之上訴駁回。

甲○○關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46條恐嚇罪之上訴駁回。

乙○○關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刑法第349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罪,戊○○關於刑法第268條賭博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46條恐嚇罪;甲○○關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46條恐嚇罪;乙○○關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均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渠等對本院就本件上述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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