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丙○○
-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仕融律師
-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楊佳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男 23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男 38歲
- 選任辯護人
- 徐宏澤律師
- 身分證統一
- 住苗栗縣苑
- 身分證統一
- 住苗栗縣通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 年9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丁○○之上訴駁回。
戊○○關於刑法第268條賭博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46條恐嚇罪之上訴駁回。
甲○○關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46條恐嚇罪之上訴駁回。
乙○○關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刑法第349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罪,戊○○關於刑法第268條賭博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46條恐嚇罪;甲○○關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46條恐嚇罪;乙○○關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均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渠等對本院就本件上述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