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9 分鐘讀完全文 6,3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9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3、5、6所載。又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該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商業會計法 │ 偽造文書 │ 背信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 │84.09.01至94.10.09 │86.04.09至87.05.21 │87.08.01至87.11月間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87年偵字第 │臺中地檢87年偵字第 │臺中地檢93年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7335號 │27335號 │12882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0年上重訴字第20號 │90年上重訴字第20號 │94年上易字第32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2.08.29 │92.08.29 │94.05.11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3年台上字第2886號 │93年台上字第2886號 │94年上易字第32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3.06.08 │93.06.08 │94.05.11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刑法第214條刑法第342條第1項 ││ │項第1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1、2、3、4、5、6應定│ │ ││ │執行刑 │ │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證券交易法 │ 公司法 │ 證券交易法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86.05.26至86.05.27 │84.10.05 │87.11.24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87年偵字第 │臺中地檢90年偵字第 │臺中地檢91年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7335號 │10819號 │24544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93年金上重更一字第 │91年上訴字第1354號 │92年金重訴字第1136號││ │ │34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4.03.30 │91.10.15 │93.03.1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94年台上字第4383號 │91年上訴字第1354號 │92年金重訴字第1136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4.08.12 │91.11.04 │93.04.19 │├─┴─────────┼──────────┼──────────┼──────────┤│所犯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公司法第9條第3項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 │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10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