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6號中華民國 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9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於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空辯稱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查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及強制戒治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徒刑多次,猶不知悔悟,一再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尚稱妥適,並無過重之情形。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